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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规范 第1部分:刑罚执行DB51/T 2440.1-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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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规范 第1部分:刑罚执行DB51/T 2440.1-2018.pdf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40.1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1部分:刑罚执行 2018-01-12发布 2018-01-20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440.120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原则.1 3 基本要求.1 4 罪犯收监.1 5 申诉、控告、检举.2 6 暂予监外执行.2 7 减刑、假释.4 8 刑满释放.4 9 狱务公开.5 10 监督考核.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狱务公开内容(对社会公众).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狱务公开内容(对罪犯近亲属).8 DB51/T 2440.1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永忠、刘志禄、陈荣、袁军、张林、周娟、方亮。DB51/T 2440.12018 1 监狱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刑罚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刑罚执行的原则、基本要求、罪犯收监、申诉、控告、检举、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刑满释放、狱务公开、监督考核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监狱管理的刑罚执行工作。2 原则 遵循依法行刑、公平公正公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3 基本要求 准确执行刑罚,维护刑罚执行的确定性、公正性,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4 罪犯收监 4.1 法律文书查验 4.1.1 交付执行的罪犯,需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4.1.2 未有上述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不齐或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4.2 身份核实 刑罚执行部门应将法律文书记载的罪犯姓名、籍贯、出生日期、罪名、刑期等基本情况逐一与罪犯本人进行核对、查验。4.3 入监体检 4.3.1 体检医师按照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所列的项目,逐一认真检查,并在体检结论上签字。4.3.2 有既往病史或有现实残疾的,罪犯应在相应体检项目栏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4.4 依法收监 监狱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依法收监,并向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出具罪犯收监回执。4.5 人身及物品检查 4.5.1 入监监区对罪犯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违禁品予以没收,并向罪犯开具违禁物品没收凭据。DB51/T 2440.12018 2 4.5.2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管单位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本人同意退回其家属。代为保管罪犯非生活必需品的,应由保管单位开具罪犯个人物品保管凭据。4.5.3 罪犯所有物品均应列入罪犯个人物品登记卡,现金存入罪犯个人账户。4.6 通知家属 4.6.1 监狱收监罪犯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家属发出罪犯入监通知书。4.6.2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将罪犯入监通知书寄送罪犯家属的,可寄送罪犯家属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4.7 信息采集 4.7.1 入监监区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新收监罪犯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其个人简历及生活中的重要事件、犯罪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等,并在 7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罪犯入监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建立罪犯副档。4.7.2 入监监区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采集罪犯指掌纹、人头像、正面全身像、侧面全身像及特征标记(包括残疾标志)像等,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输入“监狱服刑人员信息库”。4.7.3 监狱应在罪犯入监后一个月内将基本信息核查入网,同时收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的信息,核实清楚罪犯身份。5 申诉、控告、检举 5.1 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监狱应认真审查,并进行登记,及时转递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5.2 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制作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监狱应将结果告知罪犯本人。5.3 罪犯控告、检举狱内违法违纪行为,交由监狱纪检部门处理。5.4 罪犯控告、检举狱外违法违纪行为,转交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5.5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6 暂予监外执行 6.1 法定条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6.2 启动申请 6.2.1 监狱可根据情况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6.2.2 罪犯本人或家属、监护人可提出书面申请。6.3 审议 监区长办公会审议,提出意见。6.4 审核 DB51/T 2440.12018 3 刑罚执行部门初审法定条件及案卷材料,委托调查评估。6.5 确定保证人 保证人具备具保条件、具保能力,监狱确定保证人。6.6 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6.7 法律监督 监狱应在评审会后,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审查征求意见。6.8 审定 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形成决定,并由监狱长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签署意见。6.9 审批 6.9.1 省监狱管理局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批准的,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监狱执行。6.9.2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病情危急、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并有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专用病危通知书和监狱专报材料的,采用应急程序审批办理。6.10 专题教育 6.10.1 出监时,监狱应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教育考核的专题教育,并明确宣布出监有关纪律。6.10.2 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保证人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纪律和保证人须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保证人应就以上内容的遵守情况作出承诺和签名。6.11 衔接交接 6.11.1 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办理出监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6.11.2 监狱应派民警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件材料,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带至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收,切实做到交接工作“三见面”。6.11.3 对外省监狱转回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收到省监狱管理局通知和罪犯档案后,应及时与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查明罪犯情况并报告省监狱管理局。6.11.4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监狱应按期依法办理释放手续。6.11.5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按规定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并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监狱。6.12 收监情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按规定收监执行:a)经治疗疾病痊愈、或基本痊愈刑期未满的;b)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DB51/T 2440.12018 4 c)重新违法犯罪的;d)办理监外执行后故意不就医的;e)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7 减刑、假释 7.1 法定条件 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关于减刑、假释条件的规定。7.2 评议 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建议。7.3 审核 7.3.1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7.3.2 审核意见,应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限为 2 个工作日。7.4 审查 刑罚执行部门审查。7.5 评审 7.5.1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7.5.2 评审意见,应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 3 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评审委员会应进行复核。7.5.3 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7.6 审定 7.6.1 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7.6.2 原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定。7.6.3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定。7.7 裁定 7.7.1 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7.7.2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罪犯减刑案件,裁定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7.8 裁定书送达 裁定书送达罪犯本人。8 刑满释放 8.1 出监鉴定 DB51/T 2440.12018 5 出监监区填制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鉴定表(一式三份),连同罪犯副档于罪犯释放前2个月报刑罚执行部门。8.2 寄发通知 8.2.1 罪犯释放前 1 个月内,刑罚执行部门将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鉴定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释放告知书、罪犯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改造评估意见各一份,寄往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8.2.2 对与地方安置帮教机构建立了信息沟通网络系统的监狱,应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其狱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以及是否是“三无”人员等信息,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网络,传递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8.2.3 属于特定情形的罪犯,应落实必接必送措施。8.3 通知家属 监狱在罪犯刑满释放前,应书面或电话告知其家属。8.4 检查物品 罪犯出监前1天,出监监区民警应清理出监罪犯私人物品,并收回监狱发放的有监狱标志的相关用品。8.5 办理手续 释放当日,监狱应对释放人员送达其释放证明书、释放告知书,办理有关释放手续,领取路费,清还个人物品。8.6 释放出监 8.6.1 释放当日,民警将罪犯带出监区大门时,应进行核实登记,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登记。8.6.2 民警带罪犯到监狱大门,凭其释放证明书予以登记,并再次与刑罚执行部门核实无误后将其释放。9 狱务公开 9.1 公开对象及内容 9.1.1 社会公众 对社会公众,监狱应依法公开的内容见附录A。9.1.2 罪犯近亲属 对罪犯近亲属,监狱应依法公开的内容见附录B。9.1.3 罪犯 监狱应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DB51/T 2440.12018 6 9.2 公开方式 9.2.1 利用新闻媒体、狱内宣传手段、狱务咨询、狱务公开手册等传统方式及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开方式进行狱务公开。9.2.2 对社会公众公开方式,主要包括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9.2.3 对罪犯近亲属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会见场所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狱务公开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9.2.4 对罪犯公开方式,主要包括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10 监督考核 10.1 刑罚执行工作全程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部门及社会监督。10.2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员制度。10.3 刑罚执行工作纳入绩效考核。DB51/T 2440.12018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狱务公开内容(对社会公众)对社会公众,监狱应依法公开下列信息:a)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b)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c)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d)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e)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f)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g)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h)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i)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j)罪犯服刑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范;k)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l)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m)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n)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o)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p)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q)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r)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s)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t)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u)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v)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w)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DB51/T 2440.12018 8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狱务公开内容(对罪犯近亲属)对罪犯近亲属,监狱应依法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下列信息:a)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b)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c)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d)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e)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f)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g)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h)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i)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j)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_ DB51/T 244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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