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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规范 第4部分:生活卫生管理DB51/T 2440.4-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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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规范 第4部分:生活卫生管理DB51/T 2440.4-2018.pdf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40.4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4部分:生活卫生管理 2018-01-12发布 2018-01-20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440.420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生活管理.1 3 医疗管理.4 4 疾病防控.4 DB51/T 2440.4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刚、丁婵、丁银兵、张毅、汪红、付滨、闫志新、王柳。DB51/T 2440.42018 1 监狱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生活卫生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罪犯生活管理、罪犯医疗管理和疾病防控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监狱管理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2 生活管理 2.1 个人钱款 2.1.1 来源 2.1.1.1 罪犯个人钱款包括以下项目:a)监狱发给罪犯的日用品补助费(零花钱);b)亲属(亲友)的存汇款、会见款;c)入监时转入钱款;d)劳动报酬及其他合法收入。2.1.2 管理要求 2.1.2.1 罪犯合法所有的个人钱款,除依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冻结、挪用、没收。2.1.2.2 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监狱管理规章制度,按监狱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2.1.2.3 监狱应按规定对入监新犯建立个人账户。2.1.2.4 罪犯个人账户入账、消费、出账及出监结算管理过程控制应按四川省罪犯个人钱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建账归档。2.1.2.5 罪犯个人账户管理过程控制中涉及的所有原始单据应由罪犯本人签名确认。2.1.2.6 罪犯个人账户管理过程控制中涉及的所有资料应由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并归档备存。2.1.2.7 监狱应确保罪犯个人账户入账、出账及时、准确、无遗漏;确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无故扣留罪犯个人钱款。2.1.2.8 监狱应对罪犯个人账户进行定期审核。2.2 生活卫生物资 2.2.1 内容 生活卫生物资包括:罪犯生活物资:大米、面粉、肉类、食用油等主辅食品类,罪犯生活被装物资:囚服、囚被类;罪犯卫生医疗物资:医疗药品、消杀灭物资类;2.2.2 要求 DB51/T 2440.42018 2 2.2.2.1 建立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领用(发放)、回收、报损等过程的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2.2.2.2 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采购管理规定。2.2.2.3 定期检查采购物资的数量和质量,确保数量与合同相符,食品符合卫生要求。2.3 生活卫生设施设备 2.3.1 内容 罪犯生活卫生设施设备包括:生活用锅炉、开水器,配餐中心的炊具、灶具和冷冻冷藏设备等;餐厅的桌椅凳、消毒柜、碗柜等;监舍的储物柜(箱)、铁床、生活用品小件等;洗衣房洗衣设备和晾晒场设施设备等;医院的医疗设备、器械等。2.3.2 要求 2.3.2.1 应制定生活卫生设施设备的采购流程及接收(验货)流程。2.3.2.2 安装调试设施设备完成后制定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2.3.2.3 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2.4 配餐中心 2.4.1 食品安全 2.4.1.1 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对监狱食堂进行监督指导。2.4.1.2 应按照四川省监狱系统罪犯食堂及餐厅管理规定及四川省监狱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操作,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2.4.1.3 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食品、物资供应商,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资质及保障能力。2.4.1.4 配餐中心库存物资应分类摆放,定置有序,明码标识;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和审计,确保账物相符。2.4.1.5 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4.1.6 监狱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2.4.1.7 应准确完整填写食品取样、留样及样品清理等各环节工作的记录,民警应现场监督。2.4.2 刀具(刃)2.4.2.1 按规定流程对刀具(刃)的发放、使用、回收、报废、增加、登记及统计各环节进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2.4.2.2 刀具(刃)应由指定民警专人负责。2.4.3 炊事员 2.4.3.1 罪犯炊事员的选用、轮换、撤销应符合特殊改造岗位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2.4.3.2 监狱应定期组织炊事员体检,办理健康证。2.4.3.3 监狱应对罪犯炊事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2.4.3.4 罪犯炊事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干净整洁,符合卫生防疫相关规定。2.4.4 食品留样管理 DB51/T 2440.42018 3 2.4.4.1 按照工作规定流程,做好食品取样、留样及样品清理等各环节工作,准确完整填写相关登记记录,民警应现场监督。2.4.4.2 样品应按早、中、晚餐,放入专用留样盒中分别保存,保留 48 小时。2.4.5 罪犯就餐管理 2.4.5.1 监狱应建立健全罪犯配餐、就餐管理制度。2.4.5.2 民警应对罪犯就餐过程全程监控,组织罪犯用餐完毕后收回餐具、炊具,送回罪犯食堂清洗、消毒并妥善存放。2.4.5.3 罪犯应坐在指定位置就餐,2.4.5.4 膳食安排及伙食开支管理应按罪犯生活费标准和蔬菜季节性情况,拟定伙食供应计划,制定并公布周食谱。2.4.5.5 应按规定公示生活统计报表和伙食费管理工作信息。2.5 罪犯超市 2.5.1.1 罪犯超市管理模式采取统一的网络超市模式。2.5.1.2 日常管理应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监狱罪犯购物超市(小卖部)管理规定执行。2.5.1.3 罪犯超市所售物品应符合管理规定中的商品明细,由监狱负责对所售商品进行销售及质量控制。2.6 内务卫生及定置管理 2.6.1 监狱环境与内务卫生管理应从环境卫生、内务卫生、个人卫生等内容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标准应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监狱环境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执行。2.6.2 监狱应为每名罪犯分别编制档案号和定置号,档案号一人一号固定使用,用于罪犯囚服、口杯等个人生活用具标识;定置号按监区、楼层、监舍和床位的顺序编制,用于储物架(柜)、桌椅板凳、餐位等定置标识。2.6.3 生活物品定置管理要求见表 1。表1 生活物品定置管理要求 项目 要求 生活架 1.生活架摆放茶缸、牙缸、皂盒,洗漱盆、挂放毛巾等罪犯生活用品,每类物品进行分层次有序摆(挂)放;2.生活架顶部、外框及中间隔板要求每天擦洗,保持清洁;3.生活用品内外均应清洗干净,无积垢,把手统一向外,统一编号,摆放整齐,排成一条直线上,牙缸内牙膏牙刷统一偏向左方(或右方),毛巾对折后开口朝里,摆放整齐,外沿口相平,以上各物品摆放均不得超过生活架外沿;4.洗面盆对接后倒扣在隔板上;桶指定放在洗漱间。储物柜(箱)1.储物柜内应统一存放少量的罪犯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多余的物品由监狱进行登记编号,统一存放于储物箱或储存室内保管(储物袋设置档案号、储物架设置定置号);2.柜内物品分类摆放,叠放整齐统一。床铺 1.罪犯床位实行单元化管理,统一挂床头牌,按季节统一床上用品,被子折叠平整,棱角分明,放于床一端中央,枕头放置在靠监舍门的另一侧,被子和枕头分别成一条直线,保持铺面平整,床上无杂物;2.罪犯就寝时脱下的衣服按规定整齐摆放在枕头内侧,不得挂于床头。DB51/T 2440.42018 4 表1(续)床下位 1.每人可在床下摆放不超过二双鞋子,头朝外,统一位置摆放成一条直线;不得超过床沿;2.每人可摆放圆凳(小方凳)一个,统一位置摆放,成一条直线。卫生间 1.卫生间便纸篓、垃圾桶统一位置摆放,始终保持清洁卫生;2.卫生抹布、拖把使用后清洗干净,统一位置摆(挂)放。个人物品 1.监狱应对每一名罪犯入监携带、配发物品进行登记,罪犯个人常用物品存放于储物柜,多余物品一律登记编号后存放于储存室的储物袋;2.罪犯违反物品定置管理规定,应进行批评教育和扣分处理。餐厅 1.罪犯就餐时,应按设定的定置号对号就座;2.罪犯就餐完后有序将碗筷存放于指定位置。3 医疗管理 3.1 基本要求 3.1.1 医技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符合入职岗位要求。3.1.2 医疗设备和医疗药品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报损等。3.2 诊疗 3.2.1 健康档案 3.2.1.1 监狱应按四川监狱新收监罪犯体检工作规定对新犯进行入监体检。3.2.1.2 监狱医院对新收监罪犯建立健康档案,将体检、巡诊、门诊、住院等相关资料及时归入健康档案。3.2.1.3 监狱应对从事行业劳动的罪犯,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组织体检,预防职业病发生。3.2.1.4 监狱应建有罪犯健康档案资料查询系统,系统内医疗文书记录准确且可供查询。3.2.2 巡诊 3.2.2.1 监狱应制定巡诊制度,安排巡诊计划。3.2.2.2 巡诊期间主要处置常见疾病,因病情需要门诊检查和住院的病犯,由首诊医生办理相关手续。3.2.2.3 巡诊医疗工作应在监管民警的协助下开展。3.2.3 门诊、住院及转院 罪犯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及转院医疗工作管理应按照 四川省罪犯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4 疾病防控 4.1 传染病罪犯管理 4.1.1 预防管理 4.1.1.1 应建设传染病房,开展知识宣传教育及流行病学调查。4.1.1.2 应针对疫情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预防工作。DB51/T 2440.42018 5 4.1.1.3 应按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监狱传染病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制度和规程操作,加强预防管理。4.1.1.4 应与省(市、县)卫生疾控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请求技术业务指导。4.1.2 控制管理 4.1.2.1 对查出的疑似病人进行密切观察,并进行隔离治疗。4.1.2.2 对确诊的急性传染病人进行规程治疗,根据病情开展转院工作。4.1.2.3 对确诊人员按规定向省监狱管理局和地方疾控部门上报信息,并建立登记资料备查。4.1.2.4 对确诊人员应注意做好隔离,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做好污染源(物)的消毒,防止扩散。4.2 艾滋病罪犯管理 4.2.1 监狱医院应及时组织医务人员对入监新犯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4.2.2 对检测确认的艾滋病犯应严格执行艾滋病犯收押程序,送至指定的集中关押点监区。4.2.3 对艾滋病犯集中关押点监区的医疗卫生管理,应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监狱艾滋病犯管理试行办法执行。4.3 精神病罪犯管理 4.3.1 对判决书中明确记载有精神病史的罪犯进行认真观察、监控。4.3.2 对疑似精神病犯应进行异常行为筛查记录,及时进行病情诊断、鉴定。4.3.3 符合保外就医的应按规程办理保外手续。4.3.4 应加强与地方精神卫生中心联系,聘请专业医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4.3.5 监狱对确诊患有精神病的罪犯建立健康档案,将确诊为精神病罪犯名单和相关资料报送监狱狱政部门。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4.4.1 应急准备 4.4.1.1 建立处突组织机构,设置相应的岗位人员。4.4.1.2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4.4.1.3 配备急救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备用,定期检查医疗设备和其他器材是否完备。4.4.1.4 开展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卫事件的业务培训。4.4.1.5 与当地卫生疾控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掌握疫情动态相关信息。4.4.2 应急响应 4.4.2.1 确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4.4.2.2 应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密切观察事态发展,不能瞒报、漏报,事态严重时应及时请求上级监狱管理局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支援。4.4.2.3 应及时处置伤病员,做好详细现场处置记录,保留资料完整备查。_ DB51/T 244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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