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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用香 倒流香通用技术条件DB35/T 171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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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用香 倒流香通用技术条件DB35/T 1718-2017.pdf

ICS 71.100.35 Y 44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7182017 观赏用香 倒流香通用技术条件 Ornamental incense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cense of backflow smoke 2017-11-30发布 2018-02-28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5/T 1718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永春县产品质量检验所(福建省香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泉州永春达盛香业股份有限公司、永春雅聚香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永春县达埔联发香业有限公司、永春县达埔彬达制香厂有限公司、福建兴隆香业有限公司、福建金丰香业有限公司、福建永信香业有限公司、福建兴全香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县聚缘艺品有限公司、泉州迈臻香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金凤、涂永元、吴德淮、程晓明、尤晓燕、刘美芳、林伟斌、曾志彬、林芳玲、林文溪、林云勇、林文森、洪德鑫、叶华宇、刘福安。DB35/T 17182017 1 观赏用香 倒流香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倒流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销售的观赏用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6386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393 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GB/T 33274-2016 燃香类产品分类及术语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74-201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倒流香 incense of backflow smoke 由粘粉、色粉和焦油含量多的天然植物粉或合成香料粉按一定比例制成的有烟香,内部预制有由香体底部向顶端延伸至离香体顶部若干距离的烟道的异形香。注:使用时,点燃香体顶部,火苗燃烧4 s6 s后,扇灭火苗,将香体放置在有导流孔道或沟槽专用香具上,在烟道与导流孔道或沟槽对齐的情况下,在外部气流扰动小的条件下,香体燃烧中形成的烟雾通过预制烟道从高处往低处稳定下流,可形成具有观赏价值的烟雾流。4 产品分类 4.1 按香型 分为天然植物香、合成香等。4.2 按颜色 分为本色、红色、黄色、绿色、紫色、黑色、橙色等颜色。DB35/T 17182017 2 5 要求 5.1 原材料 原材料不得使用含镁及类似含镁的易燃易爆等物质。5.2 感官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香体外观匀整,不应有缺损,香体内部有一圆柱形烟道,烟道由底部向顶端延伸至离香体顶部距离不大于4 mm。香 味 与标明的香型一致,无刺激性异味。5.3 燃点时间 如明示燃点时间,则不应少于明示时间。5.4 使用性能 从点燃香体到燃尽,中途不应自行熄灭。5.5 水分及挥发物 水分及挥发物应不大于12%。5.6 烟尘量 烟尘量应不少于100 mg/g。5.7 燃烧安全性能 点燃香体,熄灭火焰后,不应再产生可见的火焰。5.8 有害物质限量 5.8.1 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 燃烧后残留的有害物质最大限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项 目 指 标 甲醛(HCHO)0.10 苯(C6H6)0.11 甲苯(C7H8)0.20 二甲苯(C8H10)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0.60 DB35/T 17182017 3 5.8.2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项 目 指 标 铅(Pb)50 镉(Cd)30 汞(Hg)30 铬(Cr)30 砷(As)20 5.9 净含量 定量包装香的净含量以明示值表示。以质量表示的,允许偏差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个数表示的,负偏差不应大于2%。6 试验方法 6.1 原材料 目测,点燃香体后不应有闪烁的火星。6.2 感官 6.2.1 在正常光线下,用目测法观察香体外观,点燃香体后用嗅觉法检测香味。6.2.2 取同一批次观赏用香5个试件,用刀沿香体中轴线切开,分别用游标卡尺测量烟道与香体顶部距离后计算算术平均值。6.3 燃点时间 6.3.1 测试条件 6.3.1.1 室温:(253)。6.3.1.2 相对湿度:(6515)%RH。6.3.2 测试步骤 被检产品在上述测试条件下放置24 h后,置于1 m3敞口的燃点柜(主要材质为玻璃)内中间部位点燃,记录从点燃到熄灭的连续时间。6.4 使用性能 取一个样品点燃后,目测中途是否有熄灭现象。DB35/T 17182017 4 6.5 水分及挥发物 试件在取样后立即用天平称重,质量为m0(精确至0.01 g),放入温度为103 2 的干燥箱干燥1.5 h,取出放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立即称量直至恒重m1(精确至0.01 g),称量前后两次差值不大于5%。水分及挥发物含量W 按公式(1)计算,结果精确至0.1%。%1001 1 0 m m m W.(1)式中:W香的水分及挥发物含量,%;m0取样时试件的质量,单位为克(g);m1试件干燥至恒重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取另两个试件重复以上操作分别计算水分及挥发物含量,计算三个试样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6.6 烟尘量 按GB 26386 中烟尘量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6.7 燃烧安全性能 取一个试样,在室内不通风的条件下点燃,目测。6.8 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 26393的规定进行。6.9 净含量 用相应精确度的衡器,称取香的净含量或计算香的个数,并计算与包装明示净含量的偏差。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产品按香型和颜色进行分批验收。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规格、香型,在基本相同的时段生产的产品每500个独立包装的为一批,不足500个独立包装的按一批计。7.2 抽样 从一个批量中随机抽取2%,且不少于100 g作为一组试样。若需留样的,应抽取不少于200 g且分为两组,一组为试样、一组为留样。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在交货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原材料、感官、燃烧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DB35/T 17182017 5 a)新产品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常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每年至少一次;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经检验,所有项目均为合格的,即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为合格。7.5.2 5.1、5.4、5.7、5.8条款中任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不合格。7.5.3 5.1、5.4、5.7、5.8条款以外的检验项目若不合格,允许从原批中重新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若复验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标志:a)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b)产品执行标准号;c)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d)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e)规格(型号)、数量及净含量;f)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警示语(如注意远离儿童,不得在高温、明火处存放等)。8.1.2 产品包装箱应有以下中文内容:a)品名;b)生产厂厂名、厂址;c)规格、数量;d)包装储运图示标识;e)注意事项:“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切勿重压”等文字或储运图示标志;f)生产日期或批号。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牢固,无破损,有防潮、防震措施。8.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日晒、雨淋和重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混放,不得靠近明火。纸箱叠放高度不得高于10层。存放位置距地面和墙的距离不少于20 cm。A DB35/T 17182017 6 参 考 文 献 1 QB/T 1692.4-2010 卫生香 _ DB35/T 17182017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观赏用香 倒流香通用技术条件 DB35/T 17182017*2017 年 12 月第一版 2017 年 12 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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