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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要求及检查评价规范DB32/T 3316-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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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要求及检查评价规范DB32/T 3316-2017.pdf

I C S 2 7.0 1 0F 0 1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2/T 3 3 1 6 2 0 1 7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管 理 要 求 及 检 查 评价 规 范M a n a g e m e n t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a n d i n s p e c t i o n e v a l u a t i o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o f m e a s u r i n ge n e r g y a n d r e s o u r c e i n p u b l i c i n s t i t u t i o n s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与 国 际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的 标 识(报批稿)2 0 1 7-0 9-2 5 发 布 2 0 1 7-1 0-2 5 实 施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2/T 3 3 1 6 2 0 1 7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计 量 的 种 类 和 范 围.25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26 计 量 人 员.27 计 量 器 具.38 计 量 数 据.49 检 查 评 价.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要 求.6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管 理 用 表/图(格 式).8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规 模 分 类 表.1 1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评 定 表(格 式).1 2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报 告(格 式).1 4附 录 F(资 料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评 分 表(格 式).2 1D B 3 2/T 3 3 1 6 2 0 1 7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苏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苏 州 市 计 量 测 试 研 究 所、苏 州 市 计 量 测 试 学 会、苏 州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苏 州 市节 约 用 水 办 公 室。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黄 向 阳、成 伟、姚 佳 宜、王 建 洪、沈 海 滨、任 瑞 琪、李 长 武、劳 裔 豪、郭 其 玉、林 谊、蒋 建 林、王 宇、赵 铭 雨、孟 祥 希、倪 金 春。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管 理 要 求 及 检 查 评 价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种 类 和 范 围、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人 员、器具、数 据 管 理 要 求 和 检 查 评 价 方 法。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各 类 公 共 机 构,服 务 业 等 其 他 单 位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7 1 6 7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通 则G B 2 4 7 8 9 用 水 单 位 水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通 则G B/T 2 9 1 4 9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要 求J J F 1 3 5 6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审 查 规 范D B 3 2/T 1 2 4 5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工 作 导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1 7 1 6 7、G B 2 4 7 8 9、G B/T 2 9 1 4 9、J J F 1 3 5 6、D B 3 2/T 1 2 4 5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文 件。3.1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t h e e n e r g y a n d r e s o u r c e m e a s u r i n g对 与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相 关 的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使 用、计 量 人 员 配 备 和 能 力、计 量 数 据 管 理 和 应用 等 情 况 的 核 查,并 确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活 动。3.2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m e a s u r i n g i n s t r u m e n t o f e n e r g y a n d r e s o u r c e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和 水 计 量 器 具 的 统 称。3.3能 源 计 量 率 e n e r g y m e t e r i n g r a t i o在 一 定 的 计 量 周 期 内,公 共 机 构、公 共 机 构 内 各 区、各 项 用 能 设 备(用 能 系 统)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计量 的 能 源 量 与 占 其 对 应 级 别 全 部 能 源 量 的 百 分 比。3.4D B 3 2/T 3 3 1 6 2 0 1 72分 项 计 量 s u b-m e t e r i n g能 源 资 源 使 用 过 程 中 按 不 同 用 途 进 行 划 分 单 独 计 量。注:例如用电分项计量,可分为动力用电、照明用电、办公用电、地下车库用电、食堂用电等;用水分项计量,可分为办公用水、食堂用水、绿化用水、浴室用水、游泳馆用水、空调冷却水等。4 计 量 的 种 类 和 范 围4.1 计 量 种 类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的 种 类 包 括 煤 炭、石 油、天 然 气、电 力、热 力 以 及 其 他 直 接 或 通 过 加 工 转 换而 取 得 的 各 种 能 源 和 水。4.2 计 量 范 围计 量 范 围 如 下:a)输 入 公 共 机 构 及 其 用 能 设 备 的 能 源 和 水;b)公 共 机 构 及 其 用 能 设 备 输 出 的 能 源 和 水;c)公 共 机 构 及 其 用 能 设 备 使 用(消 耗)的 能 源 和 水;d)公 共 机 构 及 其 用 能 设 备 自 产 的 能 源 和 水;e)公 共 机 构 及 其 用 能 设 备 回 收 利 用 的 余 能(热)。5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5.1 组 织 机 构公 共 机 构 应 确 定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的 负 责 人,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管 理 部 门 或 岗 位,并 以 文 件 形式 明 确 规 定 其 职 责、权 限 和 相 互 隶 属 关 系。5.2 管 理 制 度5.2.1 公 共 机 构 应 按 本 标 准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管 理 制 度,加 强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管 理。管 理 制 度应 形 成 文 件,传 达 至 有 关 人 员,被 其 获 取、理 解 和 执 行。5.2.2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管 理 制 度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计 量 器 具 建 档 管 理 制 度;b)计 量 器 具 使 用、维 护 及 保 养 制 度;c)计 量 器 具 周 期 检 定 及 溯 源 管 理 制 度;d)计 量 数 据 采 集、处 理、统 计 分 析 和 应 用 制 度;e)计 量 管 理 考 核 制 度。6 计 量 人 员6.1 计 量 人 员 配 备6.1.1 公 共 机 构 应 设 专 人 或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使 用、检 定/校 准、维 护、报 废 等 管理 工 作。D B 3 2/T 3 3 1 6 2 0 1 736.1.2 公 共 机 构 应 设 专 人 或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数 据 采 集、统 计、分 析,保 证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数据 完 整、真 实、准 确。6.2 计 量 人 员 能 力6.2.1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人 员 应 参 加 计 量 业 务 培 训,掌 握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专 业 知 识。6.2.2 公 共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存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工 作 人 员 的 技 术 档 案。7 计 量 器 具7.1 计 量 器 具 配 备7.1.1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原 则7.1.1.1 应 满 足 不 同 公 共 机 构 各 类 能 源 资 源 实 现 分 类 计 量 的 要 求。7.1.1.2 应 满 足 不 同 公 共 机 构 各 类 能 源 资 源 实 现 分 户、分 区、分 项 计 量 要 求。7.1.2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要 求7.1.2.1 分 户 计 量a)公 共 机 构(除 在 同 一 栋 建 筑 中 合 署 办 公,无 法 进 行 水、电 分 户 计 量 的 情 况 外)应 对 进 出 本 单 位的 各 类 能 源 资 源 单 独 计 量,有 多 个 办 公 区 域 的 每 个 办 公 区 域 能 源 资 源 应 分 别 单 独 计 量;b)公 共 机 构 对 外 服 务 及 外 包 场 所 的 各 类 能 源 资 源 应 单 独 计 量。7.1.2.2 分 区 计 量公 共 机 构 应 按 照 行 政、业 务、后 勤 服 务 及 其 他 功 能 区 域 进 行 单 独 计 量。7.1.2.3 分 项 计 量a)公 共 机 构 应 对 中 央 空 调、数 据 中 心 机 房、独 立 食 堂、游 泳 馆、景 观 照 明 等 单 独 计 量;b)新 建 建 筑 应 对 动 力 用 电、照 明 用 电 等 单 独 计 量;c)公 共 机 构 宜 对 绿 化 景 观 用 水、洗 车 用 水 等 单 独 计 量;d)公 共 机 构 宜 对 新 能 源 的 使 用、余 热 回 收、雨 水 利 用、中 水 回 用 等 单 独 计 量。e)新 能 源 指 太 阳 能、地 热 能、风 能、海 洋 能 等。7.1.2.4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计 量 率 和 准 确 度 等 级 应 分 别 符 合 本 标 准 附 录 A 中 表 A.1、表 A.2、表 A.3 的 要 求。7.1.3 公 共 机 构 应 按 照 能 源 资 源 的 种 类,形 成 能 源 资 源 流 向 图(格 式 见 附 录 B 中 图 B.1)。7.1.4 大 型 公 共 机 构 宜 配 备 必 要 的 便 携 式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定 期 对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开 展 核 查 比 对,满 足 自 检 自 查 要 求。注:不同规模公共机构的划分见附录 C。7.2 计 量 器 具 管 理7.2.1 公 共 机 构 应 建 立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台 账 或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一 览 表(格 式 见 附 录 B 中 表 B.2),台 账 或 一 览 表 中 应 列 出 计 量 器 具 名 称、型 号 规 格、测 量 范 围、准 确 度 等 级、生 产 厂 家、出 厂 编 号、管 理编 号、安 装 使 用 地 点、检 定 周 期/校 准 间 隔 及 状 态 等 内 容。7.2.2 公 共 机 构 应 建 立 完 整 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档 案,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D B 3 2/T 3 3 1 6 2 0 1 74a)计 量 器 具 使 用 说 明 书(可 能 时 或 需 要 时);b)计 量 器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书;c)计 量 器 具 维 护 保 养 记 录;d)计 量 器 具 最 近 两 个 连 续 周 期 的 检 定/校 准 证 书 或 标 识;e)计 量 器 具 其 他 相 关 信 息。7.3 计 量 器 具 使 用7.3.1 在 用 强 制 检 定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应 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备 案,并 向 其 指 定 的 技 术 机 构 申 请强 制 检 定。7.3.2 在 用 关 键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应 实 行 定 期 检 定/校 准。其 检 定 周 期、检 定 方 式 应 遵 守 有 关 计 量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7.3.3 新 装、更 换 及 维 修 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在 使 用 前 应 经 相 关 部 门 检 定 或 校 准,满 足 相 应 的 准 确 度等 级 要 求 后 才 能 使 用。7.3.4 对 无 法 拆 卸 的、无 检 定 规 程 或 校 准 规 范 的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应 采 取 可 行、有 效的 措 施(如 自 校、比 对、定 期 更 换 等)保 障 其 量 值 准 确 可 靠。8 计 量 数 据8.1 计 量 数 据 采 集8.1.1 公 共 机 构 应 建 立 本 单 位 能 源 资 源 统 计 报 表 制 度,统 计 报 表 数 据 应 能 追 溯 至 计 量 采 集 记 录。8.1.2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数 据 记 录 应 采 用 表 格 形 式,记 录 表 格 应 便 于 数 据 的 汇 总 与 分 析。8.1.3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原 始 数 据 不 得 随 意 更 改,并 保 证 数 据 完 整、真 实、准 确、可 靠。8.2 计 量 数 据 处 理8.2.1 公 共 机 构 应 按 月、季、年 及 时 统 计 各 类 能 源 资 源 消 耗 量 并 分 析。8.2.2 公 共 机 构 应 利 用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数 据 绘 制 能 源 资 源 平 衡 图(格 式 见 附 录 B 中 图 B.2)。8.3 公 共 机 构 应 将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数 据 作 为 开 展 能 源 资 源 审 计、能 源 资 源 平 衡 测 试、能 源 资 源 效 率 限 额对 标、节 能 降 耗 改 造 等 活 动 的 依 据,提 高 能 源 资 源 使 用 效 率。8.4 公 共 机 构 宜 建 立 能 源 资 源 监 测 管 理 平 台。9 检 查 评 价9.1 总 则接 受 委 托 的 检 查 单 位 按 照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条 例、能 源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组 织 检查 人 员 对 照 本 标 准 要 求,对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进 行 检 查 评 价。9.2 被 检 查 单 位 准 备被 检 查 单 位 应 按 要 求 报 送 以 下 自 查 资 料:a)被 检 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b)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管 理 制 度;c)检 查 期 内 的 能 源 资 源 统 计 报 表,以 及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能 源 资 源 审 计 报 告、能 源 资 源 平 衡 测 试报 告 和 节 能 降 耗 改 造 技 术 报 告 等;D B 3 2/T 3 3 1 6 2 0 1 75d)能 源 资 源 计 量 人 员 一 览 表(表 B.1);e)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一 览 表(表 B.2);f)主 要 用 能 设 备 一 览 表(表 B.3);g)能 源 资 源 流 向 图(图 B.1);h)能 源 资 源 平 衡 图(图 B.2)(如 有)。9.3 检 查 方 式9.3.1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分 为 资 料 审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两 种 方 式。9.3.2 资 料 审 查 仅 限 于 已 经 开 展 了 现 场 检 查 的 公 共 机 构,检 查 人 员 重 点 对 其 报 送 自 查 材 料 的 符 合 性 进行 核 查。9.3.3 公 共 机 构 首 次 开 展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或 资 料 审 查 中 发 现 需 要 现 场 核 查 的,检 查 人 员 需 要 进 行 现场 检 查。9.3.4 现 场 检 查 可 采 取 资 料 审 核、抽 样 调 查、现 场 观 察、现 场 提 问、现 场 检 测 等 方 式 进 行,检 查 人 员重 点 对 被 检 查 公 共 机 构 提 供 的 自 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有 效 性 进 行 现 场 核 查。9.4 结 论 确 定计 量 检 查 应 按 照 本 标 准 条 款 逐 项 给 出 评 定 结 论。根 据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评 定 表(格 式 见 附 录 D)列 出 的 检 查 项 目,每 一 项 评 定 结 论 分为“符 合”、“不 符 合”、“不 适 用”。符 合 条 款 要 求,结 论 为“符 合”;不 符 合 条 款 要 求,结 论 为“不符 合”,并 出 具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不 符 合 项 报 告 或 建 议 项 报 告(格 式 见 附 录 E 附 件 1);条款 要 求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不 适 用,结 论 为“不 适 用”。注:本标准提供了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计量检查“评定制”和“评分制”两种检查方法,“评分制”检查方法具体见附录F。9.5 结 果 处 理9.5.1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结 束 后,检 查 人 员 向 委 托 检 查 的 部 门 提 交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检 查 报 告(格 式 见 附 录 E)等 资 料。9.5.2 委 托 检 查 的 部 门 根 据 检 查 人 员 提 交 的 检 查 资 料,对 存 在 不 符 合 项 的 被 检 查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并 要 求 其 限 期 整 改。D B 3 2/T 3 3 1 6 2 0 1 76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要 求A.1 能 源(水)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计 算能 源(水)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按 公 式(A.1)计 算:%100/1 N N Rs p.(A.1)式 中:Rp 能 源(水)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NS 能 源(水)计 量 器 具 实 际 的 安 装 配 备 数 量;N1 满 足 能 源(水)计 量 率 条 件 下 所 需 的 能 源(水)计 量 器 具 数 量。A.2 能 源(水)计 量 率 计 算能 源(水)计 量 率 按 公 式(A.2)计 算:%100/i mi mV V K.(A.2)式 中:Km 能 源(水)计 量 率,;Vmi 在 一 定 的 计 量 周 期 内,公 共 机 构 或 公 共 机 构 内 各 区、各 项 能 源(水)计 量 器 具 的 计 量 用 量;Vi 在 一 定 的 计 量 周 期 内,公 共 机 构 或 公 共 机 构 内 各 区、各 项 能 源(水)对 应 的 总 用 量。A.3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要 求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应 符 合 表 A.1 的 要 求。表 A.1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要 求单 位:%能源资源种类分户计量 分区计量 分项计量既有建筑 新建建筑 既有建筑 新建建筑 既有建筑 新建建筑煤炭 1 0 0 1 0 0 9 0 1 0 0 9 0 1 0 0石油 1 0 0 1 0 0 9 0 1 0 0 9 0 1 0 0天然气 1 0 0 1 0 0 9 0 1 0 0 9 0 1 0 0电力 1 0 0 1 0 0 9 5 1 0 0 9 5 1 0 0热力 1 0 0 1 0 0 8 0 1 0 0 9 5 1 0 0水 1 0 0 1 0 0 8 5 1 0 0 8 5 1 0 0注:2 0 1 4 年 1 2 月3 1 日及之前竣工的建筑为既有建筑,2 0 1 4 年1 2 月3 1 日之后竣工的建筑为新建建筑。D B 3 2/T 3 3 1 6 2 0 1 77A.4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率 要 求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率 应 符 合 表 A.2 要 求。表 A.2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率 要 求单 位:%能源资源种类 分户计量 分区计量 分项计量煤炭 1 0 0 石油 1 0 0 天然气 1 0 0 9 5 电能 1 0 0 9 5 8 5热力 1 0 0 9 0 水 1 0 0 9 5 8 5A.5 公 共 机 构 分 户 计 量 配 备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应 满 足 表 A.3 的 要 求。A.6 公 共 机 构 分 区 计 量 配 备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等 级(电 能 表 除 外)参 照 表 A.3 的 要 求,电 能表 可 比 表 A.3 的 同 类 用 户 低 一 个 档 次 的 要 求。A.7 公 共 机 构 分 项 计 量 配 备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等 级(电 能 表 除 外)参 照 表 A.3 的 要 求,电 能表 可 比 表 A.3 的 同 类 用 户 低 一 个 档 次 的 要 求。表 A.3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等 级 要 求计量器具类别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衡器 进出公共机构燃料的静态计量 级电能表 进出公共机构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1.0 级油流量表 进出公共机构的液体能源计量 0.5 级气体流量表(装置)进出公共机构的气体能源计量煤气 2.0 级天然气 2.0 级蒸汽 2.5 级水表 进出公共机构水计量 2.0 级温度仪表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温度计量 2.0 级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 1.0 级压力仪表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2.0 级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 1.0 级注: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D B 3 2/T 3 3 1 6 2 0 1 78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管 理 用 表/图(格 式)表 B.1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人 员 配 备 一 览 表公 共 机 构 名 称:序号 人员姓名 工作部门 岗位及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培训考核情况 岗位资格证号 人员状态 备注表 B.2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一 览 表公 共 机 构 名 称: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规格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管理编号 安装使用地点 检定周期/校准间隔状态(合格/准用)能源资源种类注:能源资源种类: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热力、水。表 B.3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一 览 表公 共 机 构 名 称:序号 所属部门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型号规格 安装地点 用能种类 能源消耗量或功率 备注D B 3 2/T 3 3 1 6 2 0 1 79图 例 说 明:1.电 力 流 向 2.天 然 气 流 向3.蒸 汽 流 向 4.自 来 水 流 向绘 制 说 明:a)能 源 资 源 流 向 图 应 能 清 晰 的 反 映 出 分 户、分 区、分 项 用 能 用 水。b)能 源 资 源 流 向 图 可 按 不 同 能 源 资 源 种 类 分 开 绘 制。编 制:审 核:批 准:日 期:图 B.1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流 向 图 示 例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 0能源资源种类能源资源实物量单位统计周期绘 制 说 明:a)能 源 资 源 种 类 和 对 应 的 实 物 量 单 位 表能 源 资 源 种 类 电 力 水 天 然 气 热 力 煤 炭 石 油推 荐 实 物 量 单 位k W h(千 瓦 时)m3(立 方 米)m3(立 方 米)t(吨)t(吨)t(吨)b)N 1,N 2,N 3:表 示 能 源 资 源 的 实 物 消 耗 量。c)统 计 周 期 由 公 共 机 构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填 写,可 以 是 月 度、季 度 或 年 度。编 制:审 核:批 准:日 期:图 B.2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平 衡 图 示 例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 1C C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规 模 分 类 表C.1 公 共 机 构 按 规 模 分 类公 共 机 构 按 规 模 分 类 见 表 C.1。表 C.1 公 共 机 构 规 模 分 类 表类别 学校 医疗机构 其他公共机构大型公共机构 在校生 1 0 0 0 0 人及以上 三级 总建筑面积 2 0 0 0 0 m 2 及以上中型公共机构 在校生 2 0 0 0 人1 0 0 0 0 人 二级 总建筑面积 5 0 0 0 m 2 2 0 0 0 0 m 2小型公共机构 在校生 2 0 0 0 及以下 一级 总建筑面积 5 0 0 0 m 2 及以下注1:医疗机构分类依据卫生部门评定的级别。注2:其他公共机构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以及除学校和医院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 2D D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评 定 表(格 式)表 D.1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评 定 表项目D B 3 2/TX X X X 条款能源资源计量检查要求 检查记录检查评定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组织机构5.1明确负责人:建立本单位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部门及岗位:根据需要设立能源资源计量管理部门或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管理制度5.2a)计量器具建档管理制度;b)计量器具使用、维护及保养制度;c)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及溯源管理制度;d)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和应用管理制度;e)计量管理考核制度。计量人员人员配备6.1 具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及数据管理。人员能力6.2 参加计量业务培训,建立培训人员技术档案。计量器具器具配备7.1.2.1分户计量:各类能源资源应单独计量。分户计量:对外服务及外包场所的各类能源资源应单独计量。7.1.2.2 分区计量:应按照行政、业务、后勤服务及其他功能区域进行单独计量。7.1.2.3分项计量:公共机构应对中央空调、数据中心机房、独立食堂、游泳馆、景观照明等单独计量。分项计量:新建建筑应对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单独计量。分项计量:公共机构宜对绿化景观用水、洗车用水等单独计量。分项计量:公共机构宜对新能源的使用、余热回收、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单独计量。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 3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评 定 表(续)项目D B 3 2/TX X X X 条款能源资源计量检查要求检查记录 检查评定符合 不符合不适用计量器具7.1.2.4配备率要求: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1 的要求。计量率要求:计量器具计量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2 的要求。准确度要求: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3 的要求。7.1.3 流向图绘制:公共机构应按照能源资源的种类,形成能源资源流向图。7.1.4 自检自查:大型公共机构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器具管理7.2.1台账(计量器具一览表)管理: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校准间隔及状态等内容。7.2.2器具档案管理:a)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可能时或需要时);b)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c)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d)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或标识;e)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器具使用7.3.1 在用强制检定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应登记备案并申请强制检定。7.3.2 在用关键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7.3.3 新装、更换及维修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或校准,满足相应的准确度等级要求后才能使用。7.3.4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能资源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保障其量值准确可靠。计量数据数据采集8.1.1 建立采集制度:建立本单位的能源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原始记录。8.1.2 表格记录规范:能源资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表格形式,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8.1.3 数据准确可靠:能源资源计量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可靠。数据处理 8.2 按月、季、年及时统计各类能源资源消耗量并分析;绘制能源资源平衡图。数据应用 8.3 将能源资源计量数据用于开展能源资源审计、能源资源平衡测试、能源资源效率限额对标、节能降耗改造等活动。信息化 8.4 公共机构宜建立能源资源计量监测管理平台。检 查 人 员 签 字:检 查 日 期: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 4E E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报 告(格 式)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检 查 报 告报 告 编 号委 托 部 门被 检 查 单 位检 查 单 位(盖 章)检 查 日 期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 5E.1 公 共 机 构 信 息公共机构名称公共机构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建筑面积 联系电话常驻人数 邮 箱合署办公情况E.2 公 共 机 构 规 模:类 别 学 校 医疗机构 其他公共机构大型公共机构 在校生 1 0 0 0 0 人及以上 三级 总建筑面积 2 0 0 0 0 m2及以上中型公共机构 在校生 2 0 0 0 人 1 0 0 0 0 人 二级 总建筑面积 5 0 0 0 m22 0 0 0 0 m2小型公共机构 在校生 2 0 0 0 及以下 一级 总建筑面积 5 0 0 0 m2及以下注 1:医疗机构分类依据卫生部门评定的级别。注 2:其他公共机构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以及除学校和医院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E.3 检 查 依 据D B 3 2/T X X X X-X X X X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规 范G B/T 2 9 1 4 9-2 0 1 2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要 求其 他 文 件 编 号 及 名 称:E.4 检 查 人 员 分 工检查人员职务 姓名 检查项目组长成员E.5 检 查 过 程 概 述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 6E.6 检 查 情 况 汇 总 表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情 况 汇 总 表项目D B 3 2/TX X X X 条款能源资源计量检查要求检查评定符合不符合不适用计量制度组织机构5.1明确负责人:建立本单位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部门及岗位:根据需要设立能源资源计量管理部门或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管理制度5.2a)计量器具建档管理制度;b)计量器具使用、维护及保养制度;c)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及溯源管理制度;d)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和应用管理制度;e)计量管理考核制度。计量人员人员配备6.1具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及数据管理。人员培训6.2 参加计量业务培训,建立培训人员技术档案。计量器具器具配备7.1.2.1分户计量:各类能源资源应单独计量。分户计量:对外服务及外包场所的各类能源资源应单独计量。7.1.2.2分区计量:应按照行政、业务、后勤服务及其他功能区域进行单独计量。7.1.2.3分项计量:公共机构应对中央空调、数据中心机房、独立食堂、游泳馆、景观照明等单独计量。分项计量:新建建筑应对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单独计量。分项计量:公共机构宜对绿化景观用水、洗车用水等单独计量。分项计量:公共机构宜对新能源的使用、余热回收、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单独计量。7.1.2.4配备率要求: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1的要求。计量率要求:计量器具计量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2的要求。准确度要求: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表A.3 的要求。7.1.3流向图绘制:公共机构应按照能源资源的种类,形成能源资源流向图。7.1.4自检自查:大型公共机构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资源计量器具。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 7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检 查 汇 总 表(续)项目D B 3 2/TX X X X 条款能源资源计量检查要求检查评定符合不符合不适用计量器具器具管理7.2.1台账(计量器具一览表)管理: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校准间隔及状态等内容。7.2.2器具档案管理:a)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可能时或需要时);b)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c)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d)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或标识;e)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器具使用7.3.1在用强制检定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应登记备案并申请强制检定。7.3.2 在用关键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7.3.3新装、更换及维修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或校准,满足相应的准确度等级要求后才能使用。7.3.4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能资源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保障其量值准确可靠。计量数据数据采集8.1.1建立采集制度:建立本单位的能源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原始记录。8.1.2表格记录规范:能源资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表格形式,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8.1.3数据准确可靠:能源资源计量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可靠。数据处理8.2按月、季、年及时统计各类能源资源消耗量并分析;绘制能源资源平衡图。数据应用8.3将能源资源计量数据用于开展能源资源审计、能源资源平衡测试、能源资源效率限额对标、节能降耗改造等活动。信息化8.4 公共机构宜建立能源资源计量监测管理平台。D B 3 2/T 3 3 1 6 2 0 1 71 8E.7 检 查 结 论检 查 人 员 依 据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检 查 规 范(D B 3 2/T X X X X-X X X X)、公 共 机 构 能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要 求(G B/T 2 9 1 4 9-2 0 1 2)的 规 定,于 年 月 日,对被 检 查 单 位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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