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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设施设置规范DB15/T 117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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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设施设置规范DB15/T 1178-2017.pdf

ICS 03.220.20 R 10 备案号:53575-2017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178 2017 高速公路 服务设施 设置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Highway Service Area 2017-02-25 发布 2017-05-25 实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5/T 1178 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服 务设 施分 类.2 5 设置.3 6 规模.4 7 总 体布 局.5 8 场 地设 计.7 9 建 筑设 施.9 10 配 套设 施.10 11 景 观与 绿化.11 附 录A(规 范性 附录)本标准 用词 说明.12 DB15/T 1178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交 通运输 厅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内 蒙古交 通设 计研 究院 有限 责任公 司。本标准 参与 起草 单位:北 京中咨 正达 交通 工程 科技 有限公 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刘凤 林、崔 琳、辛强、程 苏沙、王全 录、王海 港、霍金 龙、苗 聪、高二 利、林国鑫、邵先 胜、郑平 安、张原。DB15/T 1178 2017 1 高 速公路 服务设施 设置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内 蒙古 自治 区高速 公路 服务 设施 的分 类、设 置、规模、总 体布 局、场 地设 计、建筑 设施、配 套设 施、景观 绿化。本标准 适用 于内 蒙古 自治 区新建、改 建和 扩建 的高 速公路 服务 设施,其 它等 级公路 可参 照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0034 建筑 照明 设计 标 准 GB 5749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 标准 GB 50015 建筑 给排 水设 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28 城镇 燃气 设计 规范 GB 50156 汽车 加油 加气 站设计 与施 工规 范 GB 50461 石油 化工 静设 备安装 工程 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的 有关 规定 GB 50555 民用 建筑 节水 设计标 准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GB/T 17217 城 市公 共厕 所卫生 标准 GB/T 20234.1 电动 汽车 传导充 电连 接装 置_ 第1部分_通 用要 求 GB/T 20234.2 电动 汽车 传导充 电连 接装 置_ 第2部分_交 流充 电接 口 GB/T 20234.3 电动 汽车 传导充 电连 接装 置第3部分_直流 充电 接口 GB/T 27930 电 动汽 车非 车载传 导式 充电 机 与 电池 管理系 统之 间的 通讯 协议 JGJ 16 民 用建 筑电 气设 计规范 JGJ 36 宿 舍建 筑设 计规 范 JGJ 62 旅 馆建 筑设 计规 范 JGJ 64 饮 食建 筑设 计规 范 JGJ 100 汽车 库建 筑设 计 规范 JTG B01 公路 工程 技术 标 准 JTG D80 高速 公路 交通 工 程及沿 线设 施设 计通 用规 范 JTG D20 公路 路线 设计 规 范 JTG D40 公路 水泥 混凝 土 路面设 计规 范 DB15/T 1178 2017 2 3 术语和 定义 3.1 LNG 加 气站 LNG fueling station LNG加 气站 是指 为LNG 汽车 储瓶充 装LNG 燃 料的 专门 场 所。3.2 第三卫 生间 third public toilets 专为协 助行 动不 能自 理的 异性使 用的 厕所。3.3 充电桩 charging point 固定在 电动 车外,为 电动 汽车提 供电 源的 供电 装置。4 服务设 施分 类 4.1 高速公 路服 务设 施分 为 A、B、C 类 服务 区和 停车 区。4.2 不同类 型服 务设 施功 能配 置应符 合 表1 的 规定。表1 不同类 型服 务设 施功 能配 置一览 表 服务区 停车区 类型 功能配置 A 类服务区 B 类服务区 C 类服务区 为车服务设施 停车场 加油站 LNG加气站-充电桩-车辆维修-加水-为人服务设施 公共厕所 住宿-餐饮 购物休闲 超市-便利店 室内休息区-室外休息区 贵宾休息厅-公共浴室-自动存取款机-DB15/T 1178 2017 3 表 1 不同 类型 服务 设施 功能配 置一 览表(续)服务区 停车区 类型 功能配置 A 类服务区 B 类服务区 C 类服务区 为人服务设施 信息服务 电子显示屏 信息查询系统-互联网接入-附属设施 交通信息告示牌 交通导向标志标线 场区安保设施 场区照明设施 管理用房-员工宿舍-辅助设备用房 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其它设施 旅游休闲-商务会议-物流仓储-客运汽车停靠站-注:应设置的设施;:宜设置的设施;:可不设置的设施。5 设置 5.1 一般规 定 5.1.1 高速公 路服 务设 施应 根据 区域路 网总 体规 划,充分 考虑道 路功 能、交通 量及 交通流 特征、地 理位置、环境 特征、沿 线基 础设施 条件 等合 理设 置。5.1.2 服务设 施的 类型 应根 据高 速公路 交通 量的 大小、车 辆组成 等选 取。5.1.3 A 类服 务区 宜设 置在 交通 量大及 有特 殊需 求的 路段,如枢 纽互 通或 者著 名旅 游区附 近。5.1.4 B 类服 务区 宜设 置在 交通 量较大 的路 段。对于 交通 量较小 的高 速公 路,可以 采用 C 类服 务区。5.1.5 A 类服 务区 之间 可连 续设 置 B 类及 C 类服 务区,B 类服务 区之 间可 连续 设 置C 类服 务区。5.2 间距 5.2.1 一般情 况下,各 类服 务区 设置平 均间 距宜 为 50 km,最大不 宜超 过 60 km;停 车 区与服 务区 之间平均间 距宜 为15 km 25 km。5.2.2 对于交 通量 较小 或沿 线城 镇分布 稀疏,水、电 供应 困难的 高速 公路,服 务区 之间的 最大 间距 可适当增 加 至70 km 120 km,服务 区与 停车 区之 间的 最大间 距可 适当 增加 至 35 km 50 km。服 务区 间隔60 km 以上 时,设置 在服 务区间 的停 车区 宜设 置加 油站。DB15/T 1178 2017 4 5.3 选址 5.3.1 服务设 施选 址应 因地 制宜,符合 国家 土地 和环 保政 策,充 分考 虑地 形、地质、占用 土地、拆 迁量等因 素,尽量 设置 在地 质条件 较好、占 用荒 地山 地、拆 迁量 小的 路段,减 少土方 调配,同 时兼 顾 周边环境的 可利 用性,增 加服 务设施 的景 观效 果。5.3.2 服务设 施选 址应 满足 交通 技术条 件,设置 路段 要求 线形良 好,避免 将其 设置 在小半 径曲 线路 段或陡坡 路段,同 时,其与 隧道出 口、互通 立交 出入 口应保 持合 理间 距,与隧 道间距 宜不 小 于 1 km,与互通立 交间 距不 小 于 2 km。5.3.3 服务设 施选 址应 避免 位于 高填深 挖路 段,尽可 能在 主线 700 m 800 m 范 围内 无桥梁、通 道、涵洞、跨 线桥、天桥 等构 造 物的干 扰。同时 服务 区不 应选择 低洼 易淹 和有 山洪、断层、滑坡、流沙、多 年冻土、地震 断裂 带等 地质 灾害易 产生 地段。5.3.4 服务设 施选 址宜 考虑 交通 量大小 以及 修建 与管 理的 便利,选择 在有 水源、电 源、通 信等 基础 设施的位 置,并考 虑职 工通 勤和物 资供 应的 难易。服 务设施 选址 应与 公路 今后 可能的 主线 拓宽 和设 施 的 扩建相适 应。5.3.5 服务设 施选 址应 充分 考虑 内蒙古 不同 区域 特有 的自 然环境、历 史文 化、旅游 资源等,形 成富 有地方特 色的 服务 设施,并 考虑带 动地 方经 济的 因素。6 规模 6.1 一般规 定 6.1.1 高速公 路服 务设 施建 设规 模包括 用地 规模 和建 筑规 模。6.1.2 高速公 路服 务设 施的 用地 规模应 按照 预测 的 第20 年 交通量 确定;建 筑规 模以 预测的 第 10 年交通量设 计。6.2 用地规 模 6.2.1 高速公 路服 务设 施的 用地 规模由 各类 设施 用地 组合 与叠 加 而成,不 包括 服务 设施出 入口 加减 速车道、贯穿 车道 以及 填(挖)方 边坡 和边 沟等 面积。6.2.2 同一路 段沿 线设 置有 多个 服务区 和停 车区,因 建设 条件受 限制,无 法按 规定 面积设 置服 务设 施的,可 在满 足服 务设 施间 距要求 的基 础上 将停 车区 与服务 区合 并建 设,合并 后的用 地规 模按 照服 务 区 和停车区 之和 计算。6.2.3 根据不 同类 型高 速公 路服 务设施 的功 能设 置,各类 型高速 公路 服务 设施 建设 用地规 模宜 符合 表2 规定。表2 各类服 务设 施用 地规 模 服务区类型 用地规模(双侧、亩)A 类服务区 150300 B 类服务区 100200 C 类服务区 60100 停车区 1550 注1:经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区可与 公共汽车停靠站、长途汽车站、物流中心、公路治理超限超 载站、联合执法站等设施合建,与服务区合建的设施的用地面积应单独计列。注2:当服务设施需要承担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功能时,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实际设计方案增加。注3:本表不包含以商业化方式增加的用地面积。DB15/T 1178 2017 5 6.3 建筑规 模 6.3.1 服务设 施建 筑规 模是 指一 处服务 设施 建筑 面积 的总 和。6.3.2 各类服 务设 施的 建设 规模 宜符合 表 3 的规 定。表3 各类型 服务 设施 建设 规模 服务区类型 A 类服务区 B 类服务区 C 类服务区 停车区 总建筑面积(m2)9000 12000 5000 9000 3000 6000 500 2000 注:根据需要服务设施需承担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功能时,其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设计方案增加。7 总体布 局 7.1 服务设 施形 式 7.1.1 服务设 施布 设形 式分 为分 离式和 集中 式。一处 服务 设施布 设的 形式 根据 实际 需要可 分开 布设 于主线两 侧,或集 中布 设在 主线一 侧或 两主 线车 道中 间。7.1.2 服务设 施一 般情 况下 宜采 用双侧 分离 式,可对 称布 设或非 对称 布设,采 用双 侧分离 式布 设时 应设(管 理用)跨 线桥 或通 道。若 地形 条件 适宜 时,亦可采 用集 中式。7.2 服务设 施总 平面 功能 分区 7.2.1 按功能 设施 位置 分区 7.2.1.1 分离式 服务 设施 一般 分为 外向型、内 向型 和中 间型:外 向型是 指餐 厅、休 息室、公共厕 所等 功能设 施,布 置在停 车场 外侧的 形式。设置位 置如 图1所示;图1 外向型 服务 区示 意图 内 向型 是指 餐厅、休 息室、厕所 等功 能设 施布 置在停 车场 内侧 的形 式。设置位 置如 图2 所示;DB15/T 1178 2017 6 图2 内向型 服务 区示 意图 中 间型 是停 车场 分功 能、分 车型 分散 布局,并利 用绿化 带和 服务 设施 建筑 进行隔 离的 布局 型式。一般餐 厅、休息 室、厕所 等功能 设施 和绿 化带 平行 于主线,并 在其 前后 平行 布置停 车场。设 置位 置 如 图3所示。图3 中间型 服务 区示 意图 7.2.1.2 服务设 施总 平面 功能 分区 宜结合 地形 特点、用 地规 模和地 址情 况综 合规 划。一般服 务设 施的总平面 功能 分区 宜采 用外 向型,对 于 A 类 服务 区可 采用中 间型。7.2.2 按加油 站位 置分 区 服务区 总平 面布 置形 式根 据加油 站在 区内 的位 置而 分为:入 口型、中 央型 和 出口型,一般 宜采 用出口型。7.2.3 总平面 布置 7.2.3.1 服务设 施的 总平 面布 置应 充分考 虑地 形特 征,灵活 布置服 务设 施及 场内 设施 和建筑。7.2.3.2 总平面 设计 应近 远期 相结 合,统 一建 设并 留有 发展 余地。DB15/T 1178 2017 7 7.2.3.3 服务设 施场 区内 应进 行功 能分区,合 理设 计人 流和 车流流 线,做到 布局 合理、使用 方便、流线简捷。7.2.3.4 在平面 布置 中客 车和 货车 的停车 场应 分开 布置,客 车停车 区宜 靠近 服务 区综 合楼,货车 停车区不宜 集中 布置 在综 合楼 前侧。7.2.3.5 公共厕 所应 靠近 客车 停车 场,宜 与综 合楼 合并 设置,独立 设置 的大 型公 厕与 综合楼 之间 应有走廊连 接。7.2.3.6 加油站 应独 立成 区,四周 环形道 路贯 通。7.2.3.7 服务设 施各 个建 筑的 布置,应满 足防 火、卫生、安 全等规 范要 求。7.2.3.8 服务设 施场 区内 应设 置明 确的交 通导 向设 施、照明 设施、监控 安保 装置 和消 防设施。7.3 交通组 织 7.3.1 停车场 内各 类车 辆的 行驶 及停放 应尽 量采 用顺 进顺 出的方 式,采用 单向 行驶,避免 不同 车型 行车路线 的相 互干 扰与 冲突,特别 是避 免 停 车车 流、加油车 流及 维修 车流 之间 的交叉。7.3.2 服务区 的交 通流 线应 考虑 车辆休 息前 加油、休 息后 加油、直接 加油 三种 情况 的行驶 路线,避 免不同车 辆流 线的 相互 影响。7.3.3 服务区 交通 导向 标志 和标 线,应 清晰 地指 向服 务区 功能分 区,规范 车辆 在场 区内的 运行。8 场地设 计 8.1 场区道 路 8.1.1 服务设 施场 地与 高速 公路 之间应 采用 匝道 相接,一 般规定 如下:服务设 施出 入口 的加(减)速车 道和 贯穿 车道,应 由主体 工程 随主 线一 并设 计;连接进 出服 务设 施场 地的 匝道,坡度、匝 道长 度、转弯半 径等 应符 合相 关规 范要求;从匝道 至贯 穿车 道之 间的 道路线 形设 计应 能使 驾 驶 者保持 良好 的视 线,能够 识 别停车 场和 各种设施布 置情 况。8.1.2 场内道 路的 平面 设计 应符 合下列 规定:在满足 车行 条件 下,应结 合自然 条件 及建 筑物 的布 局,因 地制 宜的 确定 场内 路线走 向;场内行 车路 线应 按照 主、次车道 分开,主 干车 道宽 度8 米,次车 道4.5 米。大型、特 大型货车停 车场 的车 道宽 度10 米;大型车 辆转 弯半 径24 米,中型 车辆 转弯 半径 18 米,小 型车 道转 弯半 径12 米。对 于各 种车辆混 合的 车道,应 以最 大型车 辆的 转弯 半径 为准。8.1.3 场内道 路的 纵断 面应 平顺、尽量 减少 工程 量,并满 足道路 及两 侧建 筑用 地的 排水要 求和 地下 管线 的敷 设要 求。8.2 停车场 8.2.1 车位数 计算 8.2.1.1 停车场 车位 数根 据主 线交 通量与 设施 的利 用率 进行 计算。8.2.1.2 服务区 驶入 率分 为 4 类:A 类驶 入率 A 类 服务 区 驶入率;B 类驶 入率 B 类 服务 区 驶入率;C 类驶 入率 C 类 服务 区 驶入率;D 类驶 入率 停车 区驶 入率。DB15/T 1178 2017 8 表4 内蒙古 高速 公路 服务 设施 驶入率 推荐 驶入率类别 客车 货车 A 类驶入率(%)1620 2530 B 类驶入率(%)1316 2025 C 类驶入率(%)1013 1520 D 类驶入率(%)5 10 9 15 表5 车辆平 均停 留时 间(Zi)服务设施 小型客车 中大型客车 小型货车 中大型货车 服务区平均停车时间(min)20 35 25 45 停车区平均停车时间(min)15 25 25 30 8.2.2 车位布 置 8.2.2.1 各类停 车场 的停 车方 式应 符合以 下规 定:小客车 停车 场的 停车 方式 宜采用 垂直 式 或60 斜 放 式停车,前 进停 车、后退 发车;中型车 中的 大型 客车 停车 场的停 车方 式宜 采 用 60 斜放式 停车,前 进停 车、前进发 车;中型车 中的 载重 汽车 停车 场的停 车方 式宜 采 用 45 斜放式 停车,前 进停 车、前进发 车;大型车 辆停 车场 的停 车方 式宜采 用平 行式 停车,方 便车辆 进出。8.2.2.2 各类车 型的 最小 转弯 半径 可采用 表 6 的规 定。表6 各类车 型的 最小 转弯 半径 车型 最小转 弯半 径(m)小型车 6.00 大型车 8.00 10.00 载重汽 车 10.50 12.50 大型车 18.00 20.00 8.2.3 停车场 规划 8.2.3.1 功能分 区应 符合 下列 规定:停车场 应根 据不 同类 型车 型进行 分区,包括 小客 车 区、大客 车区、货车 及超 长车区、蓄产 运输车停车 区、房车 停车 区,同时设 置 1 2 个危 险品 运 输车辆 专用 停车 区;客车停 车区 宜安 排在 靠近 距公共 卫生 间、餐饮、超 市的位 置,同时 在 A 类、B 类服务 区预 留充电桩位 置和 区域;不宜将 大型 货车 停车 场布 置在角 落里。如 果条 件受 到限制 时,也必 须布 设顺 畅的引 道;危险品 运输 车辆 专用 停车 区与加 油站、LNG 加气 站、主要建 筑安 全距 离符 合要 求,并 在该 区域内针对 这些 车辆 设置 专门 的管理 设施 和消 防设 施;在停车 场应 考虑 无障 碍设 计,在 靠近 残疾 人专 用设 施处设 置 1 2 个残 疾人 专 用停车 位,并提供残疾 人通 道。8.2.3.2 平面和 竖向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停车场 的进 出通 道,单车 道净宽 不应 小 于 4 m,双 车道净 宽不 应小 于 6 m,因地形 高差 通道 为DB15/T 1178 2017 9 坡道时,双 车道 则不 应小 于 7 m,当 车辆 穿过 建筑 物时,通道 的净 高和 净宽 应大 于 5.5 m;停车场 内应 用标 牌标 明区 域,用 标线 指明 行驶 路线,停车 车位 应以 标线 划分、编号;充分利 用地 形,尽 量减 少 土石方 量。停 车场 宜设 置 在同一 分台 上,如 高差 太 大,亦可 考虑 把停车场设 置在 不同 的标 高平 面上。8.2.3.3 停车场 应设 置人 员进 入和 离开停 车场 的通 道,尽量 避免行 人与 车辆 的冲 突,人行道 应有 明显标志或 采用 特殊 路面 铺装,以确 保过 往司 乘人 员安 全。8.2.3.4 停车区、加 油区 和维 修区 地面应 采用 水泥 混凝 土路 面结构 形式,应 符 合 JTG D40 公 路水 泥混凝土路 面设 计规 范的 要求。8.3 广场(含停 车场)和 通道 设计 8.3.1 停车场 与建 筑设 施、绿地 之间应 设置 广场 和步 行通 道。8.3.2 停车场 与广 场地 形不 宜有 较大高 差,如有 高差 设置 台阶时,必 须设 置残 疾人 坡道和 设施。8.3.3 停车场 内的 人行 道宽 度,与 小型车 停车 位相 连时 应满 足 2.25 m 的人 行道 宽度,与大型 车相 连时,应满 足3 m 的宽 度。人行 道应有 明显 的标 志或 采用 特殊路 面铺 装。8.4 标志标 线 8.4.1 服务设 施内 标志 标线 的总 体功能 是引 导人 车分 流,指引车 辆各 行其 道,明确 指示功 能分 区。8.4.2 服务设 施出 入口 及场 地内 应设置 引导 类和 说明 类的 标识。8.4.3 服务设 施中 的不 同车 辆停 车区等 功能 分区 宜设 置地 面标线。8.4.4 服务设 施入 口处 需设 置服 务设施 名称 标识 牌及 带有 驶入方 向的 地面 箭头 标线。8.4.5 服务区 的出 口处 必须 设置 含高速 公路 交通 图及 沿线 服务区 信息 的标 识牌,同 时设置 下一 服务 设施预告 标志。8.4.6 服务区 的标 识牌 必须 功能 明确,必须 设置 在视 野开 阔处,不得 影响 车辆 行驶,不得 侵入 各功 能区的建 筑界 线。8.5 休息广 场 8.5.1 综合楼 周边 宜设 置休 息广 场,通 过步 行通 道、室外 小品、绿地 的组 织,为司 乘人员 提供 一个 室外休息、散 步、活动 和观 景的场 所。8.5.2 座椅、小桌、垃 圾箱 等建 筑小品 的设 置,要尽 可能 使轮椅 使用 者容 易接 近并 便于使 用,而且 其位置不 应妨 碍视 觉障 碍者 的通行。8.5.3 休息广 场应 有足 够供 高峰 时段乘 客停 留的 使用 面积。广场 地 面 铺装 以及 构筑 物的形 式,在满 足功能的 基础 上,应考 虑美 观而有 特色。8.5.4 停车场 和休 息广 场应 采用 一定设 施分 离,一般 实现 人车分 离。可采 用不 同地 面标高 来分 离,但不应有 较大 的高 差。如果 在停车 场和 各设 施之 间因 地形有 高差 时,必须 设置 残疾人 坡道。9 建筑设 施 9.1 综合楼 9.1.1 综合楼 由餐 饮区、购 物区、住宿 区、办公 区、室内 休息区 等组 成。9.1.2 综合楼 的规 模应 根据 服务 设施的 交通 需求 确定,可 结合服 务设 施等 级、经营 和使用 要求,适 当增减或 合并 各类 用房。根 据功能 分区,合 理安 排餐 饮区、购物 区和 室内 外公 共休息 场所 的位 置,应 做 到司乘人 员频 繁使 用的 区域 相对 集 中;DB15/T 1178 2017 10 9.1.3 综合楼 应解 决好 各功 能用 房之间 的联 系,实现 穿行 方便。同时 在显 著位 置设 置引导 标识,对 旅客进行 有效 引导。9.1.4 综合楼 的建 筑空 间布 局和 结构选 型应 具有 适当 的灵 活性和 通用 性,且能 适应 改 建和扩 建的 要求。9.1.5 综合楼 的层 高设 计应 根据 服务设 施规 模和 技术 经济 条件综 合确 定。9.1.6 综合楼 与停 车场、园 地、厕所等 设施 及其 连接 道路 应考虑 方便 残疾 人的 通行 和使用;残 疾人 的专用设 施有 条件 单独 设置 的应尽 量单 独设 置,通道 应能保 证轮 椅顺 利通 行,其设计 应符 合国 家现 行 行 业标准 GB 50763 的规 定。9.2 加油站 9.2.1 加油站 设计 应符 合国 家现 行行业 标 准GB 50156 汽 车加油 加气 站设 计与 施工 规范(GB 50156)和石 油化 工静 设备 安装 工程施 工质 量验 收规 范(GB 50461)的 有关 规定。9.2.2 加油站 平面 设计 应与 总平 面图流 线设 计相 配合,加 油的布 局方 式要 考虑 车辆 的影响 和人 们的 加油习惯,不 增加 车辆 的反 向 行驶流 量。加油 站的 车辆 入 口和出 口应 分开 设置,使 站 内保持 一个 车流 方向。加油站 入口 前应 预留 排队 等待空 间,并与 停车 场出 口车道 分开 设置,等 待加 油的车 辆不 应阻 塞停 车 场 出口。9.2.3 A 类、B 类 服务 区加 油站 内 客车和 货车 应划 分不 同的 加油区 域。9.3 LNG 加 气站 9.3.1 加气站 设置 应符 合GB 50183 石 油天 然气 工程 设计 防 火规范、GB 50016 建筑 设 计防火 规范、GB 50028 城镇 燃气 设计 规 范、GB 50156 汽车 加油 加 气站设 计与 施工 规范 等有 关规定。9.3.2 在现有 高速 公路 增 加 LNG 加气站 时,加气 站应 尽量 选择在 高速 公路 原有 服务 区内或 旁边,使 其和服务 区原 有的 服务 设施 形成一 个有 机整 体。9.3.3 对于新 建高 速公 路服 务区 条件成 熟宜 考虑 油气 合建 站,条 件尚 未成 熟时 应充 分考虑 建站 用地 和预埋管 线。9.3.4 LNG 加 气站 设置 在服 务区 内,宜 设置 在大 车停 车区 附近,避免 对小 车和 行人 造成干 扰。9.4 充电桩 9.4.1 充电桩 设置 应符 合GB/T 18478.1 电 动车 辆传 导充 电 系统一 般要 求、GB/T 20234.1 电 动汽 车 传导充电 连接 装置_第1 部分_通用 要求、GB/T 20234.2 电动 汽车 传导 充电 连接 装置_ 第 2 部分_ 交流 充电接口、GB/T 20234.3 电动 汽车传 导充 电连 接装 置 第3 部分_直 流充 电接 口、GB/T 27930 电 动汽 车非 车载传导式 充电 机 与 电池 管理 系统之 间的 通讯 协议 等有 关规定。9.4.2 充电桩 应设 置 在A、B 类 服 务区,宜 设置 在C 类服 务 区。新建 服务 区建 设时 应 预留充 电桩 位置 和管线,待自 治区 制定 充电 桩统一 规划 后一 并实 施。10 配套设 施 10.1 给水排 水 10.1.1 服务设 施水 源宜 选用 就近 的城镇 自来 水,若 附近 无 合适的 市政 水源,可取 用 地下水。在干 旱缺水地区 取水 困难 时应 设足 够的生 活用 储水 池和 取水 设施。水质 必须 达到 现行 的 GB 5749 生活 饮用 水 卫 生标准的 要求。DB15/T 1178 2017 11 10.1.2 服务设 施用 水包 括工 作人 员生活 用水 量、公共 建筑 和服务 设施(包 括公 共厕 所、餐 厅、客房、洗车场 和修 理间)用 水量、消防用 水量、浇 洒道 路和 绿 化用水 量等 四部 分。用水 定 额选用 应符 合 GB 50015建筑给 排水 设计 规范、GB 50555 民用 建筑 节水 设计 标准的 规定。10.1.3 服务设 施内 各类 污、废水 汇集后 必须 经污、废 水处 理设施 处理 达标 后方 可排 放。10.1.4 污水与 雨水,以 及含 油与 不含油 污水,应 采用 分流 制排放。10.1.5 新建A、B 类服 务区 宜设 置 中水处 理利 用设 备,C 类 服务区 和停 车区 可不 设置 中水处 理利 用设备。10.2 电气设 计 10.2.1 服务设 施的 电气 设计 应满 足 JGJ 16 民用 建筑 电气 设 计规范 及其 他相 关规 范的 有关规 定。10.2.2 在取电 困难 地区,可 考虑 采用太 阳能 和风 能。10.2.3 服务设 施用 电负 荷等 级应 符合下 列规 定:A 类和B 类 服务 区综 合楼 内的厨 房用 电,餐厅 照明、超市 照明,监 控室(包 括和设 备用 电)和消防设 备按 二级 负荷 供电。其余 部位 的用 电按 三级 负荷供 电;加油站 按二 级负 荷供 电;变配电 房按 二级 负荷 供电;水泵房 按二 级负 荷供 电;广场照 明(包括 高杆 灯和 路灯)和污 水处 理设 备按 二级负 荷供 电。11 景观与 绿化 11.1 服务设 施绿 化包 括园 地、防护绿 地、保留 用地 三部 分。11.2 服务设 施绿 化设 计应 满足 以下要 求:休息园 地及 室外 休息 广场 宜设置 在停 车场 与主 体建 筑之间。休 息广 场中 可布 置绿地、雕 塑和 喷泉;主线与 服务 设施 之间 的绿 地分隔 带,宜适 当布 置小 乔木、灌木;宜 在服 务设 施周 围设 置带 状绿地、选 择种 植适 宜的 树种,可供 乘客 观赏;停车场 内的 绿化 设施 布置 应保证 车辆 出入 方便、视 线良好。DB15/T 1178 2017 12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本标准 用词 说明 A.1 为科学 确定技 术标 准,合 理运用 技术指 标,本标准 对各项 技术指 标条 文的规 定,按 其执行 的严 格程度,在用 词上 采用 了以 下写法,请 使用 者充 分考 虑区内 各地 区之 间的 发展 差别,以及 各地 域的 自然、地理、地质 条件 的特 殊性 和差异 性,并结 合工 程项 目的具 体情 况运 用。A.2 为便于 在执 行本 建设 标准 条文时 区别 对待,对 要求 严格程 度不 同的 用词 说明 如下:A.2.1 表示很 严格,非 这样 做不 可的用 词:正面词 采用“必 须”;反 面词采 用“严禁”。A.2.2 表示严 格,在正 常情 况下 应这样 做的 用词:正面词 采用“应”;反面 词采用“不 应”或“不得”。A.2.3 表示允 许有 选择,有 条件 时首先 应这 样做 的用 词:正面词 采用“宜”;反面 词采用“不 宜”。A.2.4 表示允 许有 选择 的用 词:正面词 采用“可”。A.3 条文中 指定 应按 其他 有关 标准执 行的 写法 为“应符 合 的规 定”或“应按 执 行”。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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