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pdf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2146 2018 工业涂装 工序大气 污染物排 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surface coating 2018-09-30 发布 2018-11-01 实施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发布 DB33/2146 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2 4 大气 污染 物控 制排 放要 求.6 5 大气 污染 物监 控要 求.9 6 实施 与监 督.11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 性有 机 物的测 定 便携 式氢 火焰 离 子化检 测器 法.12 附录 B(规范 性附 录)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 性有 机 物的测 定 便携 式气 相色 谱 质谱法.16 附录 C(规范 性附 录)单 位涂装 面积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量 核算.22 附录 D(规范 性附 录)工 艺措施 和管 理要 求.23 附录 E(规范 性附 录)废 气收集 要求.24 附录 F(资料性 附录)涂 装工序 主要 的挥 发性 有机 物.25 DB33/2146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浙江 省大 气污 染防 治条例 等法 律和 法规,保 护环境,防 治污 染,保 障 人体健 康,改善 环境 质量,加强 浙江 省 涉 工业 涂装 工序企业 大气 污染 物的 排放 控制,促进 企业 生产 工艺 和污染 治理 技术 的进 步,结合浙 江省 的实 际情 况 和 特点,制 定本 标准。本标准 规定 了工 业涂 装工 序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监 测和 监督 管理 要求。固定源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体系 由行 业型、通 用型 和综合 型三 种类 型大 气污 染物排 放标 准构 成。本标准 为 通用 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标 准。新建污 染源自 本标 准实施 之日起,现有 污染 源自2019 年10月1 日起,其 工 业涂 装 工序 大气污 染物 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已规定限值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 的相 关规 定。恶臭 污染 物的 排放,除本标 准中 已确 定限 值的 指标项 目外,其余 指标 项 目仍按照 恶 臭污 染物 排放 标准(GB 14554)的要 求执行。本标准 是 工 业涂 装工序 大 气污染 物排 放控 制的 基本 要求。本标 准颁 布实 施后,国 家出 台相 应行 业 型污 染 物排 放 标准 中 涉工 业涂 装 工序 污 染控 制 要求 的,当 其 严 于 本标 准 或本 标准 未 作规 定 的污 染 物项 目时,执 行国 家行 业型 排放 标准的 相关 规定。浙 江省 发布的 行业 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标 准中 涉及 工业 涂 装 工序污染 控制 要求 的,执行 相应行 业 型 排放 标准 的规 定。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或 排污许 可证 要求 严于 本 标 准时,按 照批 复的 环境 影响 评价文 件或 排污 许可 证执 行。本标准 由浙 江省 环境 保护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浙 江省环 境保 护科 学设 计研 究院,台 州市 环境 科学 设 计研究 院,浙 江省 环境监测中 心,浙江 工业 大学。本标准 由浙 江省 环境 保护 厅解释。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DB33/2146 2018 1 工 业涂装 工序大气 污染物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工 业涂 装工 序大气 污染 物排 放 控 制要 求、监 测和 监督 管理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工 业涂 装工序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 的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以 及新建、改建、扩 建涂装生产 线建 设项 目 的 环境 影响评 价、环 境保 护设 施 设计、竣 工环 境保 护验 收、排 污许 可证 核发 及其 投 产后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4675 空 气质量 恶臭的 测定 三 点比 较式 臭 袋法 GB/T 15089 机 动车辆 及 挂车分 类 GB/T 15516 空 气质量 甲醛的 测定 乙 酰丙 酮分 光 光度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16758 排 风罩的 分 类及技 术条 件 AQ/T 4274 局部 排放 设施 控制风 速检 测与 评估 技术 规范 HJ 38 固 定污 染物 源废气 总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 烃的测 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86 环境 保护 产品 技术要 求 工业 废气 吸附 净 化装置 HJ/T 387 环境 保护 产品 技术要 求 工业 废气 吸 收 净 化装置 HJ/T 388 环境 保护 产品 技术要 求 湿法 漆雾 过滤 净 化装置 HJ/T 389 环境 保护 产品 技术要 求 工业 有机 废气 催 化净化 装置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 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 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相 色谱 法 HJ 604 环境 空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 直接进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 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 样-热脱附/气 相色谱-质谱 法 HJ 683 环境 空气 醛、酮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高效 液 相色谱 法 HJ 7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 相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DB33/2146 2018 2 HJ 759 环境 空气 挥 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 污 染 源废 气 低浓度 颗粒 物的 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 污染 环境 监 测技术 规范 HJ 944 排污 单位 环境 管 理台账 及排 污许 可证 执行 报告技 术规 范总 则(试行)HJ 2000 大气 污染 治理 工 程技术 导则 HJ 2026 吸附 法工 业有 机 废气治 理工 程技 术规 范 HJ 2027 催化 燃烧 法工 业 有机废 气治 理工 程技 术规 范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令第28 号)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9 号)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3.1 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涂于 工 件表 面形 成具 有腐 蚀保护,装 饰或 特殊 性能(如标 示,绝缘,耐 磨等)的连续 固态 涂膜 的一类液体 或固 态材 料的 总称。3.2 涂装 coating 将涂料 涂覆 于基 底表 面形 成具有 防护、装 饰或 特定 功能的 涂层 过程,又 叫涂 料施工。3.3 工业涂 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 产 中 涂料 调配、表 面 预处 理(脱脂、除 旧漆、打磨 等)、涂 覆(含底 涂、中 涂、面涂、罩光等)、流平、干 燥/固化 等 环节的 生产 工序。3.4 固化 curing 由于热 作用、化 学作 用或 光 作用产 生从 涂料 形成 所要 求性能 的连 续涂 层的 缩合、聚合或 自氧 化过 程。3.5 干燥 drying 涂层从 液态 向固 态变 化的 过程。3.6 自干 air drying DB33/2146 2018 3 湿涂层 暴露 于常 温空 气中,自 然发 生干 燥固 化的 过 程;或因 冬季 低温 自干 过 程较慢,通过 简单 加温方式以 加快 干燥 固化 的过 程。3.7 晾干 flash off 使湿涂 层大 部分 易挥 发溶 剂挥发,以 便再 涂或 进行 烘烤的 过程。3.8 烘干/烘烤 stoving 按规定 施加 最低 温度 和最 短时间 的热 量于 特定 材料 而使 湿 涂层 发生 干燥 固化 的 过程。3.9 刷涂 brushing 利用漆 刷蘸 涂料 进行 涂覆 的方法。3.10 喷涂 spraying 将涂料 雾化 并射 向工 件表 面进行 涂装 的 方 法。3.11 浸涂 dipping 将工件 浸没 于涂 料中,取 出,除 去过 量涂 料的 涂装 方法。3.12 淋涂 flow painting 将涂料 喷淋 或流 淌过 工件 表面的 涂装 方法。3.13 辊涂 roller painting 利用蘸 涂料 的辊 子在 工件 表面上 辊动 的涂 装方 法。3.14 电泳涂 装 electro-coating 利 用 外 加电 场 使悬 浮 于电泳 液 中 颜料 和 树脂 等 微粒定 向 迁 移并 沉 积于 电 极之一 的 基 底表 面 的涂 装方法。3.15 搓涂 tompoming 利用蘸 涂料 的纱 团反 复划 圈进行 擦涂 的方 法,又叫 揩涂法或 擦 涂法。3.16 幕帘涂 装 curtain painting 使 工件 连续 通过 不断 下流 的涂料 液幕 的涂 装方 法。DB33/2146 2018 4 3.17 滚筒涂装 barrel enameling 将工件 装于 盛有 烘漆 的锥 形滚筒 中,使滚 筒转 动到 所有涂 件都 涂上 后,让滚 筒在受 热中 继续 转动 到涂膜干 燥的 涂装 方法。3.18 溶剂型 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有机 溶剂 为介 质的 涂料(或用 有机 物作 为溶 剂的 涂料)。3.19 无溶剂 涂料 solvent-free coating 不含 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涂料。3.20 水性涂 料 water-bone coating 完全 或 主要 以水 为介 质的 涂料。3.21 粉末涂 料 powder coating 不含 溶 剂的 粉末 状涂料。3.22 通用型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atmospheric pollutants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适用于 多个 行业 的通 用设 备、通 用操 作过 程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通 用型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标准 主要有锅 炉、工业 炉窑、电 镀、恶 臭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标准等。3.23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规定 的方法 测量 或核 算确 定的 有机化 合物。在表征 挥发性 有机 物(VOCs)总 体排放 情况 时,根 据行业 特征和 环境 管理要 求,可 采用总 挥发 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 烷总 烃(以NMHC 表示)作为 污染 物控 制项 目。3.24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对废 气中 挥 发性 有机 物(VOCs)物 质进 行直 接测 量,以 挥 发性有 机物(VOCs)物质的 质量浓 度计;或对 废气中 的单项 挥发 性有机 物(VOCs)物质进 行测 量,加和 得到 挥 发性 有机物(VOCs)物 质的 总量,以 单项 挥 发性 有机 物(VOCs)物质 的质 量浓 度之 和 计,实际 工作 中,应 按预 期分析结 果,对占 总量90%以上的 单项 挥发 性有 机物(VOCs)物质 进行 测量,加和得 出。3.25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DB33/2146 2018 5 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氢 火焰离 子化 检测 器有 响应 的除甲 烷外 的气 态有 机化 合物的 总和,以 碳的 质量浓度 计。3.26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 和1,3,5-三甲苯)、乙 苯以 及苯 乙烯 等 浓度 的算 术之 和。3.27 乙酸酯 类 acetates 乙酸甲 酯、乙酸 乙酯 和乙 酸丁酯 浓度 的算 术之 和。3.28 单位涂 装面 积 挥 发性 有机 物 排放 量 VOCs emission coating area 每月涂 装工 序所 有排 放的 挥发性 有机 物总 量除 以底 涂总面 积,单位 为g/m2。3.29 标准状 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 K、压力 为101.3 kPa 时 的状 态,简称 标态。本标 准中 所规 定的 大 气污染 物排放 浓度 限值 均以 标准 状态 下的 干气 体为基 准。3.30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或主 体建 筑构 造)所 在的 地平 面至 排气 筒出口 计的 高度,单 位为m。3.31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或烟囱 的无 规则 排放,包 括 开放式 作业 场所 逸散,以 及 通过缝 隙、通风 口、敞开门 窗和 类似 开口(孔)的排 放等。3.32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 质不 与环 境空 气接 触,或 通过 密封 材料、密 封设备 与环 境空 气隔 离的 状态或 作业 方式。3.33 密闭空 间 closed space 将污染 源与 周围 空间 隔离 所形成 的封 闭区 域或 封闭 式建筑 物。该封 闭区 域或 封闭式 建筑 物除 人员、车辆、设备 进出 时,以及 依 法设立 的排 气筒、通 风口 外,门 窗及 其他 开口(孔)部应随 时保 持关 闭状 态。3.34 现有 污 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己通过 审批 的工业 企 业或 生产设 施。DB33/2146 2018 6 3.35 新建 污 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工业 企业或 生产 设施。3.36 企业边 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 业的 法定 边界。若 无法定 边界,则 指企 业或 生产设 施的 实际 占地 边界。3.37 大气 污 染物 控制 设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减 少污 染物 向空 气排 放而设 立的 除尘 设备、热 氧化处 理装 置(燃烧 装置、催化 燃烧 装置 等)、吸收装 置、吸附 装置、冷 凝装置、膜 分离 装置、生 物处理 设施、紫 外光 催化 氧化、等离 子体 反应 器或 其他有效 的控 制设 施。4 大气污 染物 控制 排放 要求 4.1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1.1 现有污 染 源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 仍执 行现 行标 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 执行 表 1 规 定的 大气 污染物排放 限 值。4.1.2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新 建污染 源执 行 表 1 规 定的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表1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苯 1.0 3 苯系物 40 4 臭气浓度1 1000 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汽车制造业 120 其他 150 6 非甲烷总烃(NMHC)汽车制造业 60 其他 80 7 甲醛 涉甲醛 4.0 8 乙酸酯类 涉乙酸酯类 60 9 苯乙烯 涉苯乙烯 15 注1:臭气浓度 取一次最大监测值,单位为无量纲。4.1.3 根据环 境保 护工 作的 要求,在国 土开 发密 度较 高,环境承 载能 力开 始减 弱,或大气 环境 容量 小、生 态环 境脆 弱,容易 发生 严重大 气环 境污 染问 题而 需要严 格控 制大 气污 染物 排放的 地区,应 严格 控 制 污染物的 排放。在 上述 地区 的企业 或生 产设 施 应 执行 表 2 规定 的 大气 污染 物 特 别排放 限值。执行 大 气污 染物 特别 排放 限值的 地域 范围、时间,由 省级环 境保 护 主 管部 门或 设区市 人民 政府 规 定。DB33/2146 2018 7 表2 大气污 染物 特别 排放 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苯 1.0 3 苯系物 20 4 臭气浓度1 800 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汽车制造业 100 其他 120 6 非甲烷总烃(NMHC)汽车制造业 50 其他 60 7 甲醛 涉甲醛 4.0 8 乙酸酯类 涉乙酸酯类 50 9 苯乙烯 涉苯乙烯 10 注1:臭气浓度取一次最大监测值,单位 为无量纲。4.1.4 企业应 根据 使用 的原料、生产工 艺过 程等,结 合附录 F 和有关环 境管 理要 求 等,筛 选 确 定计 入总挥发 性有 机物(TVOC)的物 质。4.1.5 当企业 溶剂 型涂 料使 用量 超过一 定限 值 时,其对 重点 工段 非甲 烷总 烃(NMHC)的去 除率 需执 行表 3 规 定的 最低 要求,并 同时执 行 表 1 或表 2 规定 的排放 浓度 限值。最 低处 理效率 的测 定和 计算 方 法 见4.1.6。表3 非甲烷 总烃(NMHC)处 理效率 要求 适用范围 重点工段 处理效率要求 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固化剂等)20t/a 烘干/烘烤 喷涂、自干、晾干、调漆等1 烘干/烘烤与喷涂、自干、晾干、调漆等废气混合处理 80%注1:整车制造企业除外,其 需执行表 4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量限值的要求。4.1.6 处理效 率,大气 污染 物控 制设施 去除 污染 物的 量与 处理前 污染 物的 量之 比,可通过 同时 测定 处 理前后废 气中 污染 物的 排放 浓度和 排气 量,以被 去除 的污染 物与 处理 前的 污染 物的质 量百 分比 计,具 体 见(1):C Q-C Q=100%CQ后 后 前 前前 前.(1)式中:处 理设 施的 处理 效率,%;C 前 处 理前 的污 染物 浓 度,mg/m3;Q 前 进 入废 气处 理系 统 前的排 气流 量,m3/h;C 后 处 理设 施后 的污 染 物浓度,mg/m3;Q 后 经 最终 处理 后排 入 环境空 气的 排气 流量,m3/h。DB33/2146 2018 8 当处理 设施 为多 级串 联处 理工艺 时,处理 效率 为多 级处理 的总 效率,即 以第 一级进 口为“处 理前”,最后一 级出 口为“处 理后”进行 计算;当 处理 设施 处理多 个来 源的 废气 时,应以各 来源 废气 的污 染 物 总量为“处理 前”,以 处理 设施总 出口 为“处理 后”进行计 算。当污 染物 控制 设施有 多个 排放 出口,则 以各排放 口的 污染 物总 量为“处理 后”。4.1.7 汽车整 车制 造业 单位 涂装 面积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量 应遵守 表 4 规定 的限 值。单 位涂装 面积 挥发 性有机物 排放 量的 核算 方法 见附 录 C。表4 单位涂 装面 积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量限 值 单位:g/m2 车型范围 排放量限值 说明1 乘用车 2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 车 货车驾驶仓 55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2、N3 类车驾驶仓 货车、厢式货车 7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1、N2、N3 类车,不包括驾驶仓 客车 15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2、M3 类汽车 注1:根据GB/T 15089 的规定,M1、M2、M3、N1、N2、N3 类车定 义如下:M1 类车只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 车;M2 类车只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 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的载客汽车;M3 类车只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 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的载客汽车;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 过 3500kg 的载货汽车;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 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 的载货汽车;N3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 过 12000kg 的载货汽车。4.1.8 采用 热 氧化处 理 装置 处理 挥发性 有机物(VOCs)废 气的,应监测 并记录 装置 出口烟 气和(或)进口废 气 的 氧含 量,废气 含氧量 可满 足自 身燃 烧、氧化反 应,不需 另外 补充 空气(燃料 助燃 需要 补 充 空气的情况除外)的,按实 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 不得高于 20%。非热氧化处理 装 置处 理 挥 发性 有机 物(VOCs)废气 的,按 实 测浓度 作为 达标 判定 依据。4.1.9 排气筒 高度 不低 于 15 m,具体高 度以 及与 周围 建筑 物的距 离应 根据 环境 影响 评价文 件确 定。4.1.10 挥发性 有机 物(VOCs)废气 不得 稀释 排放。当 执行 不同排 放控 制要 求的 挥发 性有机 物(VOCs)废气合 并排 气筒 排放 时,应 在废 气混 合前 进行 监测,并 执行 相应 的排 放控 制 要求;若 可选 择的 监控 位 置只能对 混合 后的 废气 进行 监测,应执 行各 排放 控制 要求中 最严 格的 规定。4.2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2.1 企业所 使用 的原 辅材 料中 挥发性 有机 物(VOCs)含 量应符 合国 家相 应标 准的 限值要 求;并应通过采用 低 挥 发性 有机 物(VOCs)含 量的 原辅 材料,清 洁生产 工艺 等 措 施减 少 挥 发性有 机物(VOCs)的产生。4.2.2 产生 挥 发性 有机 物(VOCs)的生 产或 服务 活动,应 当在密 闭设 备或 密闭 空间 中进行,废 气须 排至 挥发 性有 机物(VOCs)收集处 理系 统,达标 排放。如无 法密 闭,则应 采取 局部气 体收 集处 理措 施或其他有 效污 染控 制措 施。4.2.3 新建 污 染源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起,现 有 污 染源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 起,执 行下 列厂区 内及 厂界 污染监控 要求。4.2.4 企业 厂 区内 挥发 性有 机物(VOCs)无组 织排 放监 控 点浓度 限值 应符 合 表 5 规 定。DB33/2146 2018 9 表5 厂区内 挥发 性有 机物(VOCs)无组 织排 放限 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 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非甲烷总烃(NMHC)10 监控点处 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5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4.2.5 企业边 界任 何 1 小时 大气 污染物 平均 浓度 执行 表 6 规定的 限值。表6 企业边 界大 气污 染物 浓度 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浓度限值 1 苯 所有 0.1 2 苯系物 2.0 3 非甲烷总烃 4.0 4 臭气浓度1 20 5 甲醛 涉甲醛 0.2 6 乙酸甲酯 涉乙酸甲酯 1.0 7 乙酸乙酯 涉乙酸乙酯 1.0 8 乙酸丁酯 涉乙酸丁酯 0.5 9 苯乙烯 涉苯乙烯 0.4 注1:臭气浓度取一次最大监测 值,单位为无量纲。4.2.6 其他无 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按国家 和地 方相 关标 准执 行。4.3 其他污 染 控 制要 求 4.3.1 企业应 根据 生产 工艺、操 作方式 以及 废气 性质、处 理和处 置方 法,应 尽可 能 对废气 进行 分类 分质处理。4.3.2 企业应 按照 HJ 944 要求 建 立台账,记录 挥发 性有 机 物(VOCs)产 生、控 制和 排放等 信息。台账保存期 限不 少 于 3 年。4.3.3 废气收集 和 处理 系统 应符合 HJ/T 386、HJ/T 387、HJ/T 388、HJ/T 389、HJ 2000、HJ 2026、HJ 2027等 相关 国家 和地 方技 术 规 范、导则 的 要求。4.3.4 工业涂 装工 序生 产过 程中 产生的 废水 应处 理达 标后 排放。企业 内部 废水 处理 设 施 重点 恶臭 污染 物排放工 艺单 元应 设置 废气 收集 和 处理 设施,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应符 合 表 1、表 2 的 规定。5 大气污 染 物 监控 要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企业应 按照 有关 法律、环境监 测管 理办 法 和 HJ 819 等 规定,建 立企 业监 测制度,制 定监 测方案,对 污染 物排 放状 况 及其对 周边 环境 质量 的影 响开展 自行 监测,保存 原 始 监测 记录,并公 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污 染源 和现 有 污 染源 安装污 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控 设备的 要求,按 有关 法律 和 污 染源 自动 监 控管理办 法 的规 定执 行。DB33/2146 2018 10 5.1.3 企业 应 按照 环境 监测 管理 规定和 技术 规范 的要 求,设计、建设、维 护永 久性 采样口、采 样测 试 平台和排 污口 标志。采 样孔 及采样 平台 的建 设应 满足 采样的 技术 要求。5.1.4 对企业 排放 废气 的采 样,应根据 监测 污染 物的 种类,在 规定 的污 染物 排放 监 控位置 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 施的,应 在设 施前、后进 行污 染物 监测,以 便用于 核算 大气 污染 物控 制设施 的处 理效 率等。5.2 监测采样 与 分析 方法 5.2.1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采样 按 GB/T 16157、HJ/T 397、HJ/T 373 和 HJ/T 732 的 规定 执行。恶臭污 染物 监测 应符 合 HJ 905 的 相关 规定。5.2.2 对厂区 内 挥 发性 有机 物(VOCs)无 组织 排放 进行 监控 时,在 厂房 门窗 或通 风口、其他 开口(孔)等排放 口 外 1 m,距 离地 面 1.5 m 以上 位置 进行 监 测。若厂 房不 完整(如 有 顶无围 墙),则在 操作 工 位下风 向 1 m,距离 地面 1.5 m 以上位置 进行 监测。5.2.3 厂区内 非甲 烷总 烃(NMHC)任何 1 小 时平 均浓 度监 测采 用 HJ 604 规定 的方 法,一般 采用 连续1 小时 采样 计平 均值;若 浓度偏 低,可 适当 延长 采 样时间;若分 析方 法灵 敏 度高,仅 需用 短时 间采 集 样品时,应 在 1 小 时内 以等 时间间 隔采 集不 少 于 3 个 样品,计平 均值。5.2.4 厂区内 非甲 烷总 烃(NMHC)任意 一次 浓度 值的 监测,暂时 按附 录 A 中相关 规 定执行(以 碳质量浓度 表示),待国 家 或 地方 出 台相 应 标 准后 按 国 家或地方 标准 执行。5.2.5 企业边 界 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按 照 HJ/T 55 的 规定 执 行。5.2.6 工业 涂 装工序 挥发性 有机 物(VOCs)的具体 组成 与 原辅材 料的组 成成分 密切 相关。监测时 可根据企业 使用 原辅 材料 量及 相应的 组成 成分 或根 据 4.1.4 确定 主要 监测 的 挥 发性 有机物(VOCs)物质。常见 的挥 发性 有机 物(VOCs)可参 加附录 F。5.2.7 对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的 测定采 用 表 7 所 列的 监测 方法或 环境 保护 主管 部门 认定的 等效 方法。表7 大气污 染物 浓度 测定 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苯、苯乙烯、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3 甲醛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 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 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4 乙酸酯类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附录 B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5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 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6 总挥发性 有机物(TVOC)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附录 A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附录 B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7 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注1:暂采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测定方法标准并实施后执行国家标准。DB33/2146 2018 11 5.2.8 本标准 实施 后国 家发 布的 污染物 监测 方法 标准,如 适用性 满足 要求,同 样适 用于本 标准 相应 污 染物的测 定。6 达标判 定 6.1 对于有 组织 排放,采 用手 工监测 时,按照 监测 规范 要求测 得的 任 意 1 小 时平 均浓度 值超 过本 标准规定的 限值,判定 为不 达 标;采用 在线 监测 时,每 一整点 时刻 后的 连 续 1 小 时平均 浓度 值超 过本 标准 规定的限 值,判定 为不 达标。6.2 对于无 组织 排放,对 厂区 内 非甲 烷 总 烃(NMHC)进行手 工监 测时,按 照监 测规范 要求 测得 的任意 1 小 时平 均浓 度值 超过 本标准 规定 的限 值,或者 任意一 次浓 度值 超过 本标 准规定 的限 值,判定 为 不 达标;对 厂区 内 非 甲烷 总烃(NMHC)进行 在线 监测 时,每 一整 点时 刻后 的连 续 1 小 时平 均浓 度值 超 过 本标准规 定的 限值,或 者任 意一次 浓度 值超 过本 标准 规定的 限值,判 定为 不达 标。6.3 对于企 业边 界及 周边 地区,采用 手工 监测 时,按照 监测规 范要 求测 得的 任 意 1 小时 平均 浓度 值超过 本 标准 规 定的 限 值(臭气 浓 度除 外),判 定为 不达 标;采 用 在线 监 测时,每 个 整点 时 刻后 的 连续 1小时平 均浓 度值 超过 本标 准规定 的限 值(臭气 浓度 除外),判 定为 不达 标。6.4 企业未 遵守 本标 准规 定的 措施性 控制 要求,则 判定 为不达 标。7 实施与 监督 7.1 本标准 由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 环境 保护 主管 部门 负责 监督实 施。7.2 在 任何 情况 下,企业 应遵 守本标 准规定 的 污染 物排 放控制 要求(控 制措施、排放限 值等),采取必要措 施保 证污 染防 治设 施正常 运行。DB33/2146 2018 12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固定污 染源 废气 挥 发性 有 机物的 测定 便 携式 氢火 焰 离子化 检测 器法 A.1 范围 本方法 规定 了固 定污 染源 废气中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便 携式氢 火焰 离子 化检 测器 法。本方法适用于检 测主要构成为烷烃,烯烃 和/或 芳香烃的蒸汽中的气 态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浓 度以碳的 形式 表示。本方法 的测 定下 限与 检测 器的灵 敏度 有关,要 求检 测器的 检出 限在10-6(体 积 分数)以下。A.2 方法原 理 废气样 品经 加热 杆直 接进 入挥发 性有 机物 测定 单位,氢火 焰离 子化 检测 器(以下简 称FID)测定 挥发性有 机物 的含 量(以丙烷 计)。A.3 试剂和 材料 A.3.1 零气 小于检 出限 或小 于10-6(体 积分数)。A.3.2 标准气 体 甲烷标准气:有证环境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大于2%,浓度按需要而定,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A.3.3 燃烧气 氢气:纯度,可 采用压 缩钢 瓶气 或固 体氢 气。A.3.4 气袋 用于气 袋法 校准 仪器 和废 气采集。气 袋材 质为 符合HJ 732 要 求的 聚四 氟乙 烯 材质。A.3.5 样品加 热箱 用于气 袋样 品的 加热,温 度控制 范围 为120 10。A.4 仪器和 设备 A.4.1 便携式 氢火 焰离 子化 检测 器 由采样 系统 和仪 器主 机 两 部份 组 成。其中,采 样系 统 包括具 有滤 尘与 全程 加热 及保温 装置 的采 样管线、流 量计 及其 它导 气管 线等。采样 管内 衬及 导气 管线为 惰性 材料(如 钝化 的不锈 钢、硬质 玻璃 或 聚 四DB33/2146 2018 13 氟乙烯 材质 等)。仪器 主 机包括 流量 控制 单元、FID 检测器、氢气 及相 关功 能 测试气 体与 抽气 泵等。仪器性能 指标 基本 要求 如下:示 值误 差绝 对值:(浓 度40 mg/m3时,10%,以 碳计)系 统偏 差绝 对值:(浓 度40 mg/m3时,以 碳计)仪 器响 应时 间不 大于30 s 工 作条 件:环境 温度,-10 45,相 对湿 度小于95%。A.5 采样和 分析 A.5.1 测试准 备 A.5.1.1 按照GB/T 16157 的要求,设置采 样位置和采样点。连接仪 器测试系统。接通电源进 行仪器预热,并将 测试 系统 加热 至160 5。按 照GB/T 16157 的规 定检 查测 试仪 器系 统 的气密 性,合 格后 方可进行测 试。A.5.1.2 零点校 准 通入 零气,待示 数稳定 后开 始零 点校 准,校准结 束保 存零 点值。再 次进行 零点 验证,示值误 差绝 对值 满足4.1 要 求为合 格。A.5.1.3 标准气体 校准 通 入标准 气 体,待示 数稳定 后开始 标 准气体校 准,保 存校准 值。校准完 毕后再次通入 标准 气体,示 值误 差绝对 值满 足A.4.1 要求 为 合格。A.5.2 样品测 定 A.5.2.1 有组织 排放 废气 的直 接测 定 A.5.2.1.1 将便携 式检 测仪 器采 样管 前端尽 量插 入到 排气 筒的 中心位 置(图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