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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务社区治理规范DB4401/T 1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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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务社区治理规范DB4401/T 18-2019.pdf

I C S 9 1.1 4 0.9 0A 9 0DB4401D B 4 4 0 1/T 1 8 2 0 1 9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规 范2 0 1 9-0 5-2 3 发 布 2 0 1 9-0 7-0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8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番 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谢 彩 虹、张 鹏 飞、刘 倩 娉、黄 新 杰、幸 芳。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0 1/T 1 8 2 0 1 91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的 基 本 要 求、机 构 设 置、场 地 设 施、规 章 制 度、工 作 内 容 以 及 评 价考 核。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3 6 4 8 2 0 0 9 社 区 志 愿 者 地 震 应 急 与 救 援 工 作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3 6 4 8 2 0 0 9 界 定 的 及 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为 了 便 于 使 用,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 B/T2 3 6 4 8 2 0 0 9 中 的 部 分 术 语 和 定 义。3.1社 区一 定 区 域 内 由 居 民 组 成 的 社 会 生 活 的 共 同 体。注:包括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G B/T 2 3 6 4 8 2 0 0 9,定 义 2.1 3.2电 梯 事 务社 区 内 电 梯 需 要 协 调 解 决 的 相 关 事 宜。3.3电 梯 事 务 专 员负 责 统 筹 召 集 电 梯 生 产 企 业、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保 险 机 构、物 业 管 理 企业、业 主 委 员 会、志 愿 者、法 律 顾 问、业 主 等 电 梯 事 务 相 关 主 体,牵 头 解 决 电 梯 事 务 的 协 调 人 员。4 基 本 要 求4.1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应 遵 循“政 府 搭 建 平 台,电 梯 安 全 相 关 方 共 同 参 与”的 原 则。4.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应 建 立“三 个 机 制”,即 情 况 反 映 机 制、磋 商 处 理 机 制 和 议 事 表 决 机 制。4.3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应 落 实“五 个 一”措 施,即 挂 一 个 社 区 治 理 牌 匾、设 立 一 个 社 区 岗 位、建 立 一个 议 事 场 所、组 建 一 个 涉 梯 事 务 委 员 会、设 立 一 套 议 事 规 则。5 机 构 设 置D B 4 4 0 1/T 1 8 2 0 1 925.1 工 作 组5.1.1 成 立 由 属 地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部 门、民 政 部 门、街 道 办 事 处、社 区 居 民委 员 会、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保 险 机 构 等 组 成 的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组。5.1.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职 责:a)制 定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b)开 展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培 训;c)组 织 实 施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5.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5.2.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成 立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委 员 会 成 员 宜 由 电 梯 生 产 企 业、电 梯 检 验 检测 机 构、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保 险 机 构、物 业 管 理 公 司、业 主 委 员 会、志 愿 者、法 律 顾 问、业 主 代表 组 成。5.2.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a)组 织 召 开 社 区 电 梯 事 务 协 调 会 议;b)研 究、制 定 电 梯 事 务 处 理 方 案。5.3 电 梯 事 务 专 员5.3.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设 立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岗 位,至 少 配 备 1 名 兼 职 电 梯 事 务 专 员。5.3.2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由 属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选 拔 推 荐。5.3.3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通 过 属 地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电 梯 专 业 知 识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培 训 证明 和 聘 书。5.3.4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的 主 要 职 责:a)建 立 并 及 时 更 新 居 委 会 电 梯 台 账;b)受 理、回 复 社 区 居 民 电 梯 事 务 咨 询 和 投 诉;c)协 调 处 理 社 区 电 梯 更 新 改 造 等 电 梯 事 务;d)协 调 电 梯 事 务 纠 纷;e)协 调 涉 及 电 梯 事 务 处 理 的 相 关 费 用。5.3.5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能 力 要 求:a)熟 悉 所 属 社 区 电 梯 基 本 情 况;b)掌 握 有 关 电 梯 的 法 律 法 规;c)了 解 电 梯 的 基 本 知 识;d)有 良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能 力。6 场 地 设 施6.1 社 区 应 建 立 电 梯 事 务 商 议 场 所,场 所 宜 设 在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社 区 管 理 用 房。6.2 属 地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向 开 展 电 梯 事 务 治 理 的 社 区 颁 发“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点”牌 匾,牌 匾 应 悬挂 在 居 民 委 员 会 办 公 楼 的 显 著 位 置。6.3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商 议 场 所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 2 平 方 米。6.4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商 议 场 所 应 配 备 办 公 桌 等 基 础 办 公 设 备 设 施。6.5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的 办 公 桌 上 应 摆 放 工 作 牌,工 作 牌 应 标 示 专 员 姓 名 和 联 系 方 式。D B 4 4 0 1/T 1 8 2 0 1 937 规 章 制 度7.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制 度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内 容 要 点 参 考 附 录 A):a)电 梯 事 务 专 员 聘 用 制 度;b)电 梯 事 务 咨 询 投 诉 服 务 规 范;c)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汇 报 制 度。7.2 业 主、业 主 委 员 会、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或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等 有 需 要 时,电 梯 事 务 专 员应 提 供 相 关 制 度 文 本。8 工 作 内 容8.1 方 案 制 定工 作 组 负 责 制 定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方 案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工 作 原 则;b)工 作 目 标;c)工 作 任 务 和 步 骤;d)责 任 分 工;e)完 成 期 限;f)保 障 措 施;g)经 费 预 算。8.2 宣 传 培 训8.2.1 工 作 组 应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开 展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宣 传 培 训,明 确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做 法,部 署 具体 工 作 要 点,积 极 推 动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模 式。8.2.2 工 作 组 每 两 年 至 少 应 开 展 一 次 电 梯 专 员 培 训,培 训 学 时 不 少 于 6 个 小 时,培 训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以 下 内 容:a)电 梯 设 备 知 识;b)电 梯 安 全 知 识;c)电 梯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规 范。8.3 电 梯 台 账 建 立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建 立 并 及 时 更 新 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 管 理 台 账,台 账 样 版 见 附 录 B。8.4 电 梯 事 务 咨 询 投 诉8.4.1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负 责 受 理 电 梯 事 务 咨 询 和 投 诉,提 供 与 电 梯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交 流。8.4.2 电 梯 投 诉 范 围 应 包 含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情 形:a)长 期 停 运 影 响 使 用 的;b)故 障 率 高 的;c)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d)卫 生 脏、乱、差 的;e)加 装、修 理、更 换 的;f)经 费 存 在 异 议 的。8.4.3 现 场 投 诉 或 电 话 投 诉 时,电 梯 专 员 应 按 附 录 C 填 写 投 诉 记 录 表,并 做 好 解 释 工 作。D B 4 4 0 1/T 1 8 2 0 1 948.4.4 对 电 梯 长 期 停 运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和 故 障 率 高 的 投 诉,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及 时 联 系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机 构、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和 电 梯 生 产 企 业。8.4.5 对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投 诉,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及 时 联 系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和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处 理,消除 安 全 隐 患。8.4.6 对 电 梯 卫 生 脏、乱、差 的 投 诉,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及 时 联 系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进 行 清 理。8.4.7 对 涉 及 电 梯 加 装、修 理、更 换、经 费 筹 集 等 内 容 的 投 诉,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组 织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理 委 员 会 召 开 讨 论 会,并 形 成 会 议 记 录。8.4.8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和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 无 法 解 决 的 投 诉,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察 机 构 反 映。8.4.9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回 复 给 投 诉 人。8.4.1 0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对 投 诉 事 件 的 内 容 经 过 和 处 理 结 果 做 好 跟 踪 工 作,并 整 理 成 投 诉 档 案。8.5 电 梯 事 务 协 调8.5.1 业 主、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或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等 相 关 主 体 对 电 梯 事 务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时,可 向 电 梯 事 务 专员 申 请 电 梯 事 务 协 调。8.5.2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了 解 电 梯 事 务 的 真 实 情 况,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取 证。8.5.3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通 过 协 调 会、涉 梯 事 务 工 作 群 等 方 式,组 织 相 关 主 体 进 行 协 商。8.5.4 协 商 时,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充 分 听 取 涉 梯 事 务 相 关 方 的 意 见 或 建 议,形 成 协 调 方 案。8.5.5 对 无 法 协 调 解 决 的 电 梯 事 务,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提 交 给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8.5.6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委 员 会 应 及 时 组 织 讨 论 会,形 成 处 理 方 案。8.5.7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将 处 理 方 案 进 行 公 示,公 示 时 间 为 5 个 工 作 日。8.5.8 公 示 期 间 无 反 对 意 见 的 处 理 方 案,一 式 三 份,业 主 代 表、物 业 管 理 公 司、电 梯 生 产 企 业 应 签 字确 认。8.6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汇 报8.6.1 当 发 生 电 梯 故 障 率 高 或 其 他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情 况,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立 即 启 动 电 梯 事 务 汇 报 程 序。8.6.2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汇 报:a)张 贴 停 用 公 告,同 时 通 知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电 梯 并 做 好 相 关 防 范 工 作;b)填 写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报 告 书,见 附 录 D;c)将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报 告 书 提 交 给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9 评 价 考 核9.1 街 道 办 事 处 每 年 应 对 辖 区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进 行 考 核,考 核 项 目、考 核 要 求 及 打 分 标 准 见 附录 E,并 形 成 考 核 记 录 表。9.2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工 作 的 考 核 满 分 为 1 0 0 分,考 核 等 级 分 为 优 秀、良 好、合 格、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考 核 总 分 及 相 应 等 级 按 照 以 下 规 定:a)优 秀:考 核 总 分 9 0 分;b)良 好:8 0 考 核 总 分 9 0 分;c)合 格:7 0 考 核 总 分 8 0 分;d)不 合 格:考 核 总 分 7 0 分。D B 4 4 0 1/T 1 8 2 0 1 95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部 分 制 度 内 容 要 点A.1 概 述本 附 录 给 出 了 部 分 制 度 的 内 容 要 点 供 参 考。A.2 电 梯 事 务 专 员 聘 用 制 度电 梯 事 务 专 员 聘 用 制 度 可 参 考 以 下 内 容 要 点:a)应 聘 条 件;b)录 用 标 准;c)聘 用 程 序;d)聘 用 年 限;e)薪 筹 标 准。A.3 电 梯 事 务 咨 询 投 诉 服 务 规 范电 梯 事 务 咨 询 投 诉 服 务 规 范 可 参 考 以 下 内 容 要 点:a)服 务 范 围;b)服 务 流 程;c)服 务 提 供 规 范,如 语 言、仪 容 仪 表 要 求、办 结 时 限 等;d)工 作 考 核。A.4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汇 报 制 度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汇 报 制 度 可 参 考 以 下 内 容 要 点:a)登 记 汇 报 范 围;b)登 记 汇 报 内 容;c)登 记 汇 报 程 序 和 时 限;d)责 任 追 究。D B 4 4 0 1/T 1 8 2 0 1 96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 管 理 台 账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 管 理 台 账 见 表 B.1。表 B.1 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 管 理 台 账居委会名称:序号使用单位 电梯数量在用状态所在小区 地址物业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使用现状 备注在用停用修理中待解决的重要事项D B 4 4 0 1/T 1 8 2 0 1 97C C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电 梯 投 诉 记 录 表电 梯 投 诉 记 录 表 见 表 C.1。表 C.1 电 梯 投 诉 记 录 表投诉人 联系电话 投诉时间投诉内容记录人:处理意见负责人:处理结果经办人:反馈情况反馈人:D B 4 4 0 1/T 1 8 2 0 1 98D D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报 告 书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报 告 书 见 表 D.1。表 D.1 电 梯 事 务 登 记 报 告 书电梯编号: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报监察机构其他:相关单位确认电梯事务专员:日期:电梯生产企业负责人:日期:使用单位负责人:日期:注:一式三份,电梯事务专员、电梯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各执一份。D B 4 4 0 1/T 1 8 2 0 1 99E E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考 核 表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考 核 表 见 表 E.1。表 E.1 电 梯 事 务 社 区 治 理 考 核 表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要求 规定得分 扣分标准 实际得分1机构成立了电梯事务社区治理委员会 1 0无成立文件扣 1 0 分;有成立文件但成员不符合要求扣 5分设立了电梯事务专员岗位 1 0无岗位证明文件扣 5 分,无工作职责说明扣 5 分2 配备了至少 1 名电梯事务专员 5 未配备电梯事务专员扣 5 分3 电梯事务专员有培训证明和聘书 1 0无培训证明扣 5 分,无聘书扣 5 分4场地设施有电梯事务商议场所 5 没有扣 5 分5 商议场所面积不小于 1 2 平方米 5 面积不符合要求扣 5 分6配备了基础办公设备设施 5办公设备设施不齐扣 3 分;未配备办公设备设施扣 5 分7悬挂了“电梯事务社区治理点”牌匾 5未悬挂牌匾扣 5 分;牌匾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扣 2 分8专员的办公桌上摆放了工作牌,工作牌标示了姓名和联系方式1 0未摆放工作牌扣 5 分,工作牌不符合要求扣 5 分9规章制度 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 5未建立相关制度扣 5 分;制度不齐全扣 3 分;1 0 电梯台账建 立 并 及 时 更 新 了 居 委 会 电 梯 日 常管理台账1 0未建立台账扣 1 0 分,未及时更新台账扣 5 分1 1 投诉每一次投诉应有投诉记录表,形成投诉档案1 0未形成投诉记录表扣 5 分,未形成投诉档案扣 5 分1 2 电梯事务协调每一次协调工作应形成协调方案、处理方案、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1 0未形成相关记录,每次扣 5分考核总分考核等级等级评定标准1、考核总分 9 0 分的为优秀等级;2、8 0 考核总分 9 0 分的为良好等级;3、7 0 考核总分 8 0 分的为合格等级;4、考核总分 7 0 分的为不合格等级;D B 4 4 0 1/T 1 8 2 0 1 91 0参 考 文 献【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2】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3】广 东 省 电 梯 使 用 安 全 条 例【4】质 检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电 梯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国 质 检 特 2 0 1 3 1 4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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