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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DB13/T 2545-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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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DB13/T 2545-2017.pdf

ICS 13.040.20 Z 1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2545 2017 大气污染 防治网格 化监测点 位布设 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selection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gridded monitoring stations 2017-07-17 发布 2017-09-18 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3/T 2545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河 北省 环境 保护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由河 北先 河环 保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 起草,河北 省环 境应 急与 重污 染天气 预警 中心、石家庄市 环境 监测 中心、河 北兰梦 环保 科 技 有限 公司 等参加 起草。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马景 金、吴 光辉、孙 程、张良、张灵 芝、李铮、王 春迎、李少 华、崔厚 欣、尚永昌、付 国印、王 飞、李会来、杨 会珠、匡 飞、陈磊、赵金 宝、徐曼、张 玲、王 建国、王 玮。本标准 由河 北省 环境 保护 厅负责 解释。DB13/T 2545 2017 1 大气污染 防治网 格化监测 点位布 设技术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大 气污 染防 治网格 化监 测系 统的 术语 和定义、分类、布设 原则、布设 要求、监 测 项目和点 位管 理。本标准 适用 于大 气污 染防 治网格 化监 测点 位的 规划 与设立。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 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3095-2012 环境 空气 质量标 准 HJ 653 环境 空 气颗 粒物(PM10 和PM2.5)连续 自 动 监测系 统技 术要 求及 检测 方法 HJ 654 环境 空 气气 态污 染物(SO2、NO2、O3、CO)连续 自动 监测 系统 技术 要求及 检测 方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大气污 染防 治网 格化 监测 air pollution control gridded monitoring 为达到 区域 大气 污染 防治 精细化 管 理 的目 的,根据 不同污 染源 类型 及监 控需 求,将 目标 区域 分 为不同的 网格 进行 点位 布设,对各 点位 相关 污染 物浓 度进行 实时 监测。3.2 微型空 气监 测站 micro air monitoring station 采用光 散射、电化 学、金 属氧化 物或 光离 子的 传感 器检测 方法 的,体 积小 于0.1 m3、重 量小 于5kg且可以 直接 用于 室外 监测 大气污 染状 况的 监测 设备,检 测参 数可 以包 含PM10、PM2.5、SO2、NO2、CO、O3、TVOC 等 其中 的一 种或 几种。3.3 微型六 参数 监测 站 micro six parameter monitoring station 检测参 数包 含PM10、PM2.5、SO2、NO2、CO 和O3 的微 型空 气监测 站。3.4 微型颗 粒物 监测 站 micro particle monitoring station 检测参 数包 含PM10 和PM2.5 的 微型空 气监 测站。3.5 DB13/T 2545 2017 2 微型TVOC 监 测站 micro TVOC monitoring station 检测参 数为TVOC 的 微 型空 气监测 站。3.6 标准方 法standard method 符合GB 3095-2012 中5.3 规 定的自 动分 析方 法。3.7 质控设 备calibration equipment 采用标 准方 法的 可用 于校 准微型 空气 监测 站的 监测 设备。3.8 标准空 气质 量监 测站 standard air quality monitoring station 符合HJ 653 和HJ 654 标准 要求的 空气 质量 监测 系统,检测 参数 包含PM10、PM2.5、SO2、NO2、CO 和O3。在本标 准中 用作 微型 六参 数监测 站和 微型 颗粒 物监 测站的 质控 设备。3.9 小型空 气质 量监 测站 small air quality monitoring station 采 用 标准 方法 的 小 型 化、便 于 移动 且可 直接 用 于室外 监 测大 气污 染状 况 的,检 测 参 数 包含PM10、PM2.5、SO2、NO2、CO 和O3 的 监测设 备。在 本标 准中 用 作微型 六参 数监 测站 和微 型颗粒 物监 测站 的质 控设备。3.10 小型颗 粒物 监测 站 small particle monitoring station 采用标 准方 法的 小型 化、便于移 动且 可直 接 用 于室 外监测 大气 污染 状况 的,检测参 数为PM10 或PM2.5的监测 设备。在 本标 准中 用作微 型颗 粒物 监测 站的 质控设 备。3.11 网格布 点gridded stations 按照一 定规 范,将关 注区 域划分 成不 同的 空间 网格 单元,并在 网格 单元 内进 行布点 监测 的布 点 方式。3.12 网格监 测点 位gridded monitoring stations 在网格 内部 设置 的各 监测 点位。3.13 微型空 气监 测点 位micro air monitoring stations 以监测 大气 中PM10、PM2.5、SO2、NO2、CO、O3、TVOC 等 的污染 状况 为目 的而 设置 的网格 监测 点位。3.14 微型六 参数 监测 点位micro six parameter monitoring stations 以监测 大气 中PM10、PM2.5、SO2、NO2、CO 和O3 的污 染状 况为目 的而 设置 的网 格监 测点位。DB13/T 2545 2017 3 3.15 微型颗 粒物 监测 点位micro particle monitoring stations 以监测 大气 中PM10 和PM2.5 的 污染状 况为 目的 而设 置的 网格监 测点 位。3.16 微型TVOC 监 测点 位micro TVOC monitoring stations 以监测 大气 中TVOC 的 污染 状况为 目的 而设 置的 网格 监测点 位。3.17 网格质 控点 位gridded calibrating stations 以对网 格监 测点 位数 据进 行校准 为目 的而 设置 的点 位。4 分类 4.1 环境空 气质 量监 控网 格 针对主 城区 环境 污染 情况,总体 污染 物排 放量,环 境污染 变化 情况,并 结合 气象场 数据 对环 境 污染衍生 及污 染变 化趋 势进 行预警 预报 而设 置的 监测 网格。4.2 污染源 区域 监控 网格 4.2.1 道路交 通网 格 以城市 主要 交通 道路、环 路、交 通道 口、交通 枢纽 等为监 测对 象而 设置 的监 测网格。4.2.2 工地扬 尘网 格 为监测 建筑 施工 工地、市 政工程、公 路工 程、水运 工程、混凝 土搅 拌站 及干 散货码 头 堆 场等 场 所扬尘颗 粒物 实时 浓度 及变 化趋势 而设 置的 监测 网格。4.2.3 涉气企 业网 格 为监测 城市 主要 涉气 企业 边界及 扩散 区域 的环 境空 气质量 和特 征污 染物 浓度 而设置 的监 测 网 格。4.2.4 工业园 区网 格 为监测 城市 主要 工业 园区 等污染 聚集 区的 边界 及扩 散区域 环境 空气 质量 和特 征污染 物浓 度而 设 置的监测 网格。4.2.5 生活源 网格 为监测 群众 生活 污染 源(主要包 括家 庭、住宿 业、餐饮业、医 院等 炉灶,取 暖设备,城 市垃 圾 堆放、焚 烧等)对 环境 空气 质量影 响而 设置 的监 测网 格,代 表范 围为 群众 日常 生活和 活动 场所 中受 生 活污染物 源排 放影 响的 区域。4.3 梯度站 以监测 城市 大气 污染 物垂 直分布 为目 的而 设置 的监 测点位。DB13/T 2545 2017 4 5 布设原 则 5.1 代表性 具有较 好的 代表 性,能客 观反映 一定 空间 范围 内环 境空气 质量 水平 和变 化规 律,客 观评 价城 市,区域环 境空 气状 况,及污 染源对 环境 空气 质量 的影 响。5.2 可比性 同类型 监测 点位 设置 环境 条件 应 尽可 能一 致,使各 个监测 点获 取的 数据 具 有 可比性。5.3 科学性 环境空 气质 量网 格化 监测 系统各 网格 应考 虑城 市自 然地理、气 象等 综合 环境 因素,以及 工业 布局、人口分 布等 社会 经济 特点,在布局 上应 反映 城市 主要 功能区 和主 要大 气污 染源 的污染 现状 及变 化 趋 势。5.4 经济性 不同监 测网 格之 间,有同 类型的 监测 点位 置重 合时,应对 重合 的点 位进 行整 合,避 免点 位的 重 复建设。当不 同污 染源 区域 网格之 间空 间布 局有 交叉 时,采 用计 算等 标污 染负 荷的方 式,优选 布设 排 放量较高 的污 染源。5.5 持续性 监测点 位的 选择 应结 合当地 规划 考虑,使 确定 的监 测点能 兼顾 未来 的监 测需 要。6 布设要 求 6.1 环境空 气质 量监 控网 格 6.1.1 以城市 主城 区为 监测 区域,将监测 区域 均匀 划分 成若 干监测 网格,每 个网 格不 超 过 2 km 2 km,在每个 网格 的交 点上 设置 微型空 气监 测站。6.1.2 针对重 点区 域(如学 校、体育场 等居 民活 动水 平较 高区域)可 按需 求进 行点 位加密。6.1.3 监测点 周围 环境 和采 样口 设置的 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A。6.2 污染源 区域 监控 网格 6.2.1 道路交 通网 格 6.2.1.1 在环境 空气 质量 监控 网格 基础上,在 城市 重要 交通 路口、重要 交通 枢纽(汽 车站,公 交 站,火车站 等)以及 易拥 堵路 段设置 微型 空气 监测 站;在城市 的东、南、西、北 四个方 向重 要交 通路 口 设置小型 空气 质量 监测 站。对于道 路交 通监 测点 位,一般应 设置 于行 车道 的下 风向一 侧,根据 车流 量 的大小、车道 两侧 的地 形、建筑物 的分 布情 况等 确定 布点位 置,采样 口距 道路 边缘距 离不 得超 过 20 m。6.2.1.2 监测点 周围 环境 和采 样口 设置的 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A。6.2.2 工地扬 尘网 格 6.2.2.1 建筑施 工 工 地、市政 工程、公路 工程、水 运工 程等 监测点 位选 址应 遵循 以下 原则:DB13/T 2545 2017 5 a)应设置 于施 工区 域围 栏安 全范围 内,可直 接监 控工 地现场 主要 施工 活动 的区 域;b)设置1 个小 型颗 粒物 监测 站的,应设 置在 工地 主要 车辆进 出入 口;设置2 个 及以上 小型 颗 粒物监测 站的,其 中至 少一 个小型 颗粒 物监 测站 设置 在施工 车辆 的主 出入 口,可与视 频监 控 相结合;c)设置2 个 微型 颗粒 物监 测 站的,应设 置在 工地 主导 风向和 第二 主导 风向(一 般采用 污染 最 重季节的 主导 风向)的 上风 向和下 风向 的工 地边 界,兼顾扬 尘最 大落 地浓 度。6.2.2.2 混凝土 搅拌 站监 测点 位选 址应遵 循以 下原 则:a)宜设置 于搅 拌站 边界 范围 内,且 可直 接监 控主 要生 产活动 的区 域;b)设置1 个小 型颗 粒物 监测 站的,应设 置在 车辆 的主 出入口;设 置 2 个及 以上 小型颗 粒物 监 测站的,宜选 择在 运输 车辆 出入口 和距 离料 仓等 主要 扬尘 源 5 m 处;c)设置2 个 微型 颗粒 物监 测 站的,应设 置在 主导 风向 和第二 主导 风向(一 般采 用污染 最重 季 节的主导 风向)的 上风 向和 下风向 的搅 拌站 边界,兼 顾扬尘 最大 落地 浓度。6.2.2.3 干散货 码头 堆场 监测 点位 选址应 遵循 以下 原则:a)宜设置 于码 头堆 场边 界范 围内,且可 直接 监控 码头 堆场主 要生 产活 动的 区域;b)设置1 个小 型颗 粒物 监测 站的,宜设 置在 码头 主要 装卸作 业点5 m 处;设置2 个及 以上 小 型颗粒物 监测 站的,分 别在 码头主 要装 卸作 业点 5 m 处和主 要的 车辆 出入 口各 设置一 个小 型 颗粒物监 测站。如 主要 装卸 点作业 时有 喷水 作业 的,小型颗 粒物 监测 站设 置时 应避开 喷水 的 影响;c)设置2 个 微型 颗粒 物监 测 站的,应设 置在 码头 主导 风向和 第二 主导 风向(一 般采用 污染 最 重季节的 主导 风向)的 上风 向和下 风向 的码 头边 界,兼顾扬 尘最 大落 地浓 度。6.2.2.4 点位数 量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占地面 积 在 10 000 m2及 以下的 建筑 工地,应 至少 设置 1 个小 型颗 粒物 监测 站 和 2 个微型颗粒物监 测站;占 地面 积 在10 000 m2以 上的 建筑 工地,每增 加 10 000 m2宜增设 1 个 小型 颗粒物监测 站 和2 个 微型 颗粒 物监测 站;b)市政工 程施 工时 间 3 个月 以上的 每个 标段 宜设 置 1 个小型 颗粒 物监 测站 和 2 个微型 颗粒 物 监测站;c)混凝土 搅拌 站根 据其 规模 宜设 置 12 个 小型 颗粒 物 监测站 和 2 4 个微 型颗 粒 物监测 站;d)堆场面 积 在10 000 m2及 以 下的应 至少 设 置 1 个 小型 颗粒物 监测 站 和 2 个 微型 颗粒物 监测 站;堆场面 积 在10 000 m2以上 的,每 增 加10 000 m2宜增 设1 个 小型 颗粒 物监 测站 和 2 个微型颗粒物监 测站。6.2.2.5 监测点 周围 环境 和采 样口 设置的 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A。6.2.3 涉气企 业网 格 6.2.3.1 企业内 部宜 设 置 1 个 小型 空气质 量监 测站 和 1 个小 型颗粒 物监 测站;微型 空气 监测站 的 数 量根据企 业污 染物 特点 及企 业面积 决定。6.2.3.2 小型空 气质 量监 测站 和小 型颗粒 物监 测站 宜设 置于 生产车 间下 风向 的厂 区边 界内。DB13/T 2545 2017 6 6.2.3.3 微型空 气监 测站 依据 排放 源的强 度和 主要 污染 项目 布设,监 测点 位应 选在 排放 源的主 导 风 向和第二 主导 风向(一 般采 用污染 最重 季节 的主 导风 向)的 上风 向和 下风 向的 厂区边 界内,以 捕捉 到 最大污染 特征 为原 则进 行设 置。6.2.3.4 企业面 积 100 000 m2及以下 的宜设置 2 个 微型 空气 监测站,分 别设 置 在 主导 风向的 上风 向和下风 向;企业 面 积100 000 m2的 宜设 置4 个微 型空 气监测 站,分别 设置 在主 导风向 和第 二主 导风 向的上风 向和 下风 向。6.2.3.5 企业面 积大 于 1 km2的 可参 照6.2.4 工 业园 区布 点要 求 执行。6.2.3.6 监测点 周围 环境 和采 样口 设置的 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A。6.2.4 工业园 区网 格 6.2.4.1 园区监 测区 域均 匀划 分成 若干 个 500 m500 m 的 监 测网格,微 型空 气监 测站 应设置 在每 个网格的 结点,兼 顾园 区 内 主要道 路情 况。6.2.4.2 在园区 中心、主导 风向 的上 风向和 下风 向的 园区 边界 内分别 布设 小型 空气 质量 监测站 和 小 型颗粒物 监测 站,以监 测园 区整体 环境 空气 质量。6.2.4.3 在园区 边界 外 200 m 处和500 m 的 东、西、南、北、东北、西北、东 南、西南 八个方 向 分 别布设微 型空 气监 测站。6.2.4.4 监测点 周围 环境 和采 样口 设置的 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A。6.2.5 生活源 网格 6.2.5.1 对生活 区(主 要包 括家 庭、住 宿业、餐 饮业、医院 等炉灶,取暖 设备,城 市 垃圾堆 放、焚 烧等)主 要排 放 口20 m 范 围 内布设 微型 空气 监测 站。6.2.5.2 监测点 周围 环境 和采 样口 设置的 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A。6.3 梯度站 点位 6.3.1 梯度站 布设 于同 一地 点不 同海拔 高度 的垂 直空 间内,一般 遵循 近地 面加 密的 基本原 则、布设 于距离地 面 10 m 至300 m 高 度范围 内。6.3.2 点位数 量可 根据 当地 环境 特点或 管理 需求 确定,一 般不少 于 3 个。6.3.3 监测点 周围 环境 和采 样口 设置的 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A。6.4 网格质 控点 位 6.4.1 网格质 控点 位主 要是 针对 质控点 位周 边 3 km(对 于 空气污 染物 浓度 较低,其 空间变 化较 小的地区,校准 半径 可相 应增 大,不 超 过5 km)范 围内 的网格 监测 点位 进行 质控,具体 质控 范围 由当 地 实际环境 情况 确定。6.4.2 监测点 周围 环境 和采 样口 设置的 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A。7 监测项 目 7.1 大气污 染防 治网 格 化 监测 点的监 测项 目依 据 GB 3095-2012 确 定,分为 基本 项 目和其 他项 目。DB13/T 2545 2017 7 7.2 大气污 染防 治网 格化 监测 点的监 测项 目 除GB 3095-2012 中规 定的 基本 项目 外,由管 理单 位根 据环境管 理需 求和 点位 实际 情况增 加其 他特 征监 测项 目,包 括有 机物、颗 粒物 组分和 特殊 组分 等,具 体见表 1。表1 大气 污染 防治 网格 化点位 监测 项目 监测类型 基本项目 其他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 物(PM2.5)挥发性总有机物(TVOC)污染源区域监测点位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 物(PM2.5)挥发性总有机物(TVOC)或根据特征因子增加监测参数 8 点位管 理 8.1 大气污 染防 治网 格化 监测 点位由 采购 单位 负责 和管 理。8.2 根据环 境管 理工 作的 需要 以及城 市发 展的 实际 情况 可申请 增加、变更 和撤 销大 气污染 防治 网 格 化监测点 位。具体 要求 见附 录 B。DB13/T 2545 2017 8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监测点 周围 环境 和采 样口 位置的 具体 要求 A.1 监测点 周围 环境 A.1.1 网格监 测点 位 网格监 测点 周围 环境 应符 合下列 要求:a)监测点 周围 空气 流通 均匀,一定 距离 内无 障碍 物;b)监测点 位尽 量选 择光 照充 足的地 方(白天 光照 时间 尽量保 持在 6 h 以 上)或 监测点 位周 边 有稳定可 靠AC220V 电 力供 应;c)监测点 位附 近无 强大 的电 磁干扰;d)环境空 气质 量网 格监 测点 位周围 应无 明显 对监 测结 果产生 干扰 的气 体排 放口(如餐饮 排放 口、空调排 放口 等);e)特定污 染源 监测 点应 尽量 避免其 他源 的排 放干 扰。A.1.2 网格质 控点 位 网格质 控点 周围 环境 应符 合下列 要求:a)应采取 措施 保证 监测 点附 近 1 000m 内的 土地 使用 状 况相对 稳定;b)采样口 周围 水平 面应 保证 270 以上 的捕 集空间,如 果采样 口一 边靠 近建 筑物,采样 口 周 围水平面 应 有180 以 上的 自由空 间;c)监测点 周围 环境 状况 相对 稳定,所在 地质 条件 需长 期稳定 和足 够坚 实,所在 地点应 避免 受 山洪、雪 崩、山林 火灾 和泥 石流等 局地 灾害 影响,安 全和防 火措 施有 保障;d)监测点 附近 无强 大的 电磁 干扰,周 围有 稳定 可 靠 AC220V 电 力供 应和 避雷 设备,通信线 路 容 易安装和 检修;e)应考虑 监测 点位 设置 在机 关单位 及其 他公 共场 所时,保证 通畅、便 利的 出入 通道及 条件,在出现突 发状 况时,可 及时 赶到现 场进 行处 理。A.2 采样口 位置 A.2.1 网格监 测点 位 网格监 测点 采样 口位 置应 符合下 列要 求:a)采样口 离地 面的 高度 推荐 在 3 m 20 m 范 围内;b)对于道 路交 通大 气污 染监 测点位,采 样口 离地 面高 度应 在 3 m 5 m 范 围内。A.2.2 网格质 控点 位 网格质 控点 采样 口位 置应 符合下 列要 求:a)采样口 离地 面的 高度 应 在3 m20 m 范围 内;DB13/T 2545 2017 9 b)在保证 监测 点具 有空 间代 表性的 前提 下,若所 选监 测点位 周围 半 径 300 m 500 m 范围 内 建 筑物平均 高度 在 25 m 以上,无法满 足a)条 的高 度要 求 设置时,其采 样口 高度 可 以在 20 m30 m范围内 选取;c)在建筑 物上 安装 监测 仪器 时,监 测仪 器的 采样 口离 建筑物 墙壁、屋 顶等 支撑 物表面 的距 离 应大于1 m;d)当某监 测点 需设 置多 个 采 样口时,为 防止 其他 采样 口干扰 颗粒 物样 品的 采集,颗粒 物采 样 口与其他 采样 口之 间的 直线 距离应 大 于1 m。DB13/T 2545 2017 10 B B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增加、变更 和撤 销大 气污 染防治 网络 化监 测点 位的 具体要 求 B.1 当存在 下列 情况 时,可增 加、变 更和 撤销 大气 污染 防治网 格化 监测 点位:a)大气污 染防 治网 格化 质控 点位发 生增 加、变更 和撤 销等情 况的,其 对应 的网 格监测 点位 进 行相应的 增加、变 更和 撤销;b)各类污 染源 污染 产生 区域 发生变 化市 的,对应 可增 加、变 更或 撤销 监测 点位。B.2 增加大 气污 染防 治网 格化 监测点 位应 遵守 下列 要求 之一:a)新增监 测点 位应 满足 本标 准布点 要求;b)对于重 点区 域增 加网 格监 测点位 及网 格质 控点 位,根 据地方 环境 保护 行政 主管 部门监 测要 求,在原有 监测 网格 内增 加网 格监测 点位 及网 格质 控点 位;c)面积大 于100 000 m2的 工地、企业、工 业园 区,可结 合地方 环境 保护 行政 主管 部门监 测要 求,在原有 监测 网格 基础 上增 加网格 监测 点位 及网 格质 控点位。B.3 变更大 气污 染防 治网 格化 监测点 位应 遵守 下列 具体 要求:a)变更后 点位 应满 足本 标准 布点要 求;b)变更后 前后 网格 应属 于同 一类型 网格。B.4 撤销大 气污 染防 治网 格化 监测点 位应 遵守 以下 具体 要求:该城市 大气 污染 防治 网格 化监测 点位 数量 在撤 销点 位后仍 能满 足本 标准 要求。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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