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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61/T 122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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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61/T 1229-2019.pdf

I C S 9 3.0 2 0P 1 8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1/T 1 2 2 9 2 0 1 9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兼 顾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规 范C 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f C i t y u n d e r g r o u n d s p a c e G i v e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t o C i v i l a i r d e f e n s ew o r k s2 0 1 9-0 3-2 5 发 布 2 0 1 9-0 4-2 5 实 施陕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6 1/T 1 2 2 9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定 义 和 缩 略 语.14 基 本 规 定.65 建 筑 设 计.66 结 构 设 计.1 47 通 风 设 计.2 68 给 排 水 设 计.2 79 电 气 设 计.2 9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平 战 转 换 工 作 量 概 况 表.3 1D B 6 1/T 1 2 2 9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人 防 建 筑 研 究 设 计 院、陕 西 省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崔 喜 英、李 靖、周 世 英、康 建 军、姜 永 磊、罗 伟 平、王 青 芳、吴 普 学、曲 燕、高 玲。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人 防 建 筑 研 究 设 计 院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陕 西 省 人 防 建 筑 研 究 设 计 院电 话:0 2 9 8 5 5 7 0 5 7 2 8 0 9 5地 址:西 安 市 雁 塔 区 雁 塔 西 路 3 3 号邮 编:7 1 0 0 6 1D B 6 1/T 1 2 2 9 2 0 1 91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兼 顾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兼 顾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术 语、定 义 和 缩 略 语,基 本 规 定,建 筑 设 计,结 构 设计,通 风 设 计,给 排 水 设 计 和 电 气 设 计 的 内 容 和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陕 西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改(扩)建 用 作 商 业、办 公、文 化、娱 乐、停 车、仓 储 以 及其 他 生 产、生 活 等 用 途 的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兼 顾 人 民 防 空 工 程(以 下 简 称 兼 顾 人 防 工 程),不 适 用 于 城 市 轨道 交 通 工 程、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工 程。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1 0 8 2 0 0 8 地 下 工 程 防 水 技 术 规 范G B 5 0 7 3 6 民 用 建 筑 供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定 义 和 缩 略 语3.1 术 语、定 义3.1.1平 时 p e a c e t i m e国 家 或 地 区 既 无 战 争,又 无 明 显 战 争 威 胁 的 时 期。3.1.2战 时 w a r t i m e国 家 或 地 区 自 开 始 转 入 战 争 状 态 直 至 战 争 结 束 的 时 期。3.1.3临 战 i m m i n e n c e o f w a r国 家 或 地 区 从 转 入 战 争 状 态 至 战 争 爆 发 或 战 役、战 斗 即 将 进 行 时 期。3.1.4城 市 地 下 空 间 c i t y u n d e r g r o u n d s p a c e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地 表 以 下 进 行 开 发、建 设 与 利 用 的 空 间。3.1.5兼 顾 人 防 工 程 g i v e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t o c i v i l a i r d e f e n s e w o r k sD B 6 1/T 1 2 2 9 2 0 1 92通 过 增 加 战 时 功 能 的 设 计 和 平 战 转 换 措 施,达 到 以 平 时 使 用 功 能 为 主、战 时 人 民 防 空 功 能 为 辅 的 地下 空 间。3.1.6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t e m p o r a r y s h e l t e r用 于 保 障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的 工 程,警 报 解 除 后 人 员 即 进 行 疏 散 转 移。3.1.7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t e m p o r a r y s t o r e h o u s e用 于 保 障 城 市 居 民 物 资 临 时 掩 蔽 的 工 程。3.1.8冲 击 波 s h o c k w a v e空 气 冲 击 波 的 简 称,武 器 爆 炸 在 空 气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空 气 参 数 强 间 断 面 的 纵 波。3.1.9土 中 压 缩 波 c o m p r e s s i v e w a v e i n s o i l武 器 爆 炸 作 用 下 在 土 中 传 播 并 使 其 受 到 压 缩 的 波。3.1.1 0防 护 区 p r o t e c t i v e s p a c e能 抵 御 预 定 的 爆 炸 动 荷 载 作 用 的 区 域。3.1.1 1防 护 单 元 p r o t e c t i v e u n i t防 护 设 施 和 内 部 设 备 均 能 自 成 体 系 的 使 用 空 间。3.1.1 2围 护 结 构 p r o t e c t i o n s t r u c t u r e指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中 承 受 空 气 冲 击 波 或 土 中 压 缩 波 直 接 作 用 的 顶 板、墙 体 和 底 板 的 总 称。3.1.1 3外 墙 p e r i p h e r y p a r t i t i o n w a l l一 侧 与 室 外 岩 土 接 触,直 接 承 受 土 中 压 缩 波 作 用 的 墙 体。3.1.1 4临 空 墙 b l a s t p r o o f p a r t i t i o n w a l l一 侧 直 接 接 受 空 气 冲 击 波 作 用,另 一 侧 不 接 触 岩、土 的 墙。3.1.1 5主 体 m a i n p a r t能 满 足 战 时 防 护 和 主 要 功 能 要 求 的 部 分。D B 6 1/T 1 2 2 9 2 0 1 933.1.1 6口 部 g a t e w a y主 体 与 地 表 面 或 与 其 他 地 下 建 筑 的 连 接 部 分。3.1.1 7主 要 出 入 口 m a i n e n t r a n c e战 时 人 员 或 车 辆 进 出 有 保 障,且 使 用 方 便 的 出 入 口。3.1.1 8次 要 出 入 口 s e c o n d a r y e n t r a n c e战 时 主 要 供 空 袭 前 使 用,当 空 袭 使 地 面 建 筑 遭 破 坏 后 可 不 使 用 的 出 入 口。3.1.1 9备 用 出 入 口 a l t e r n a t e e x i t战 时 当 其 他 出 入 口 遭 破 坏 或 堵 塞 时 应 急 使 用 的 出 入 口。3.1.2 0连 通 口 c o n n e c t e d e n t r a n c e在 地 面 以 下 与 其 他 地 下 建 筑(包 括 人 防 工 程、兼 顾 人 防 工 程)相 连 通 的 出 入 口。3.1.2 1密 闭 通 道 a i r t i g h t p a s s a g e出 入 口 相 邻 的 防 护 密 闭 门 与 密 闭 门 或 相 邻 两 道 密 闭 门 之 间,靠 密 闭 来 阻 挡 毒 剂 等 侵 入 兼 顾 人 防 工 程内 部 的 通 道。3.1.2 2防 护 密 闭 门 a i r t i g h t b l a s t d o o r既 能 阻 挡 冲 击 波,又 能 阻 挡 毒 剂 进 入 的 门。3.1.2 3密 闭 门 a i r t i g h t d o o r能 够 阻 挡 毒 剂,但 不 能 阻 挡 冲 击 波 进 入 的 门。3.1.2 4防 护 密 闭 隔 墙 p r o t e c t i v e a i r t i g h t p a r t i t i o n w a l l能 抗 御 预 定 的 爆 炸 冲 击 波 作 用,又 能 隔 绝 毒 剂 的 隔 墙。3.1.2 5密 闭 隔 墙 a i r t i g h t p a r t i t i o n w a l l能 隔 绝 毒 剂 的 隔 墙。3.1.2 6D B 6 1/T 1 2 2 9 2 0 1 94门 框 墙 d o o r-f a m e w a l l在 门 孔 四 周 保 障 门 扇 就 位 并 承 受 门 扇 传 来 荷 载 的 墙。3.1.2 7建 筑 面 积 f l o o r a r e a o f w o r k s各 层 外 边 缘 所 包 围 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之 和。3.1.2 8有 效 面 积 e f f e c t i v e f l o o r a r e a主 体 内 能 提 供 人 员、设 备 使 用 的 面 积,为 主 体 建 筑 面 积 与 主 体 结 构 所 占 面 积 之 差。3.1.2 9掩 蔽 面 积 s h e l t e r i n g a r e a主 体 的 有 效 面 积 与 楼 梯、厕 所、设 备 房 间 等 辅 助 房 间 面 积 之 差。3.1.3 0平 战 转 换 e x c h a n g e b e t w e e n p e a c e t i m e a n d w a r t i m e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具 备 平 时 和 战 时 两 种 功 能,根 据 需 要,临 战 时 采 取 可 靠 的 技 术 措 施,实 现 平 时 功 能 到战 时 功 能 的 转 换,包 括 使 用 功 能 转 换、防 护 功 能 转 换、内 部 环 境 转 换 和 设 备 设 施 转 换。3.1.3 1静 荷 载 s t a t i c l o a d作 用 力 变 化 引 起 结 构 振 动 的 惯 性 力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的 荷 载。3.1.3 2动 荷 载 d y n a m i c l o a d作 用 力 变 化 引 起 结 构 振 动 的 惯 性 力 必 须 加 以 考 虑 的 荷 载。3.1.3 3等 效 静 荷 载 e q u i v a l e n t s t a t i c l o a d与 动 荷 载 对 结 构 产 生 的 效 应 相 当 的 静 荷 载。3.1.3 4防 爆 波 地 漏 b l a s t p r o o f f l o o r d r a i n能 防 止 冲 击 波 和 毒 剂 由 排 水 管 道 进 入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内 部 的 地 漏。3.1.3 5清 洁 通 风 c l e a n v e n t i l a t i o n工 程 外 空 气 未 受 毒 剂 等 沾 染 时 的 战 时 通 风。3.1.3 6隔 绝 防 护 i s o l a t e d v e n t i l a t i o n将 工 程 所 有 孔 口 关 闭 的 工 程 内 部 防 护。D B 6 1/T 1 2 2 9 2 0 1 953.1.3 7防 爆 波 电 缆 井 a n t i-e x p l o s i o n c a b l e p i t能 防 止 冲 击 波 沿 电 缆 侵 入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内 的 电 缆 井。3.2 缩 略 语A s v 配 置 在 同 一 截 面 内 箍 筋 各 肢 的 全 部 截 面 面 积(m m2)A s v 1 单 肢 箍 筋 的 截 面 面 积(m m2)a 单 个 门 扇 的 宽 度(m)a c 系 数a k 几 何 参 数 标 准 值b 梁 截 面 宽 度(m m)C 工 程 内 C O 2 容 许 体 积 浓 度(%)C 0 隔 绝 防 护 前 工 程 内 C O 2 初 始 浓 度(%)C 1 清 洁 区 内 每 人 每 小 时 呼 出 的 C O 2 量(L/(p h)f 静 荷 载 作 用 下 材 料 强 度 设 计 值(N/m m2)f c d 动 荷 载 作 用 下 混 凝 土 轴 心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N/m m2)f d 动 荷 载 作 用 下 材 料 强 度 设 计 值(N/m m2)f t d 动 荷 载 作 用 下 混 凝 土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N/m m2)f y d 动 荷 载 作 用 下 钢 筋(钢 材)的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N/m m2)h 0 截 面 有 效 高 度(m m)l 梁 的 计 算 跨 度(m m)l 1 门 扇 传 来 的 作 用 力 至 悬 臂 根 部 的 距 离(m m)l 2 直 接 作 用 在 门 框 墙 上 的 等 效 静 荷 载 标 准 值 分 布 宽 度(m m)l a 普 通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受 拉 钢 筋 的 锚 固 长 度(m m)l a F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的 锚 固 长 度(m m)l I F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搭 接 接 头 的 搭 接 长 度(m m)M 门 洞 边 单 位 长 度 悬 臂 根 部 的 弯 矩(N m)n 工 程 内 的 掩 蔽 人 数(P)n 0 同 一 截 面 内 箍 筋 的 肢 数qe作 用 在 结 构 构 件 上 的 均 布 等 效 静 荷 载 标 准 值(k N/m2)qi钢 筋 混 凝 土 平 板 门 门 扇 传 给 门 框 墙 的 力(k N)qi a沿 上 下 门 框 单 位 长 度 作 用 力 的 等 效 静 荷 载 标 准 值(k N/m)qi b沿 两 侧 门 框 单 位 长 度 作 用 力 的 等 效 静 荷 载 标 准 值(k N/m)R结 构 构 件 承 载 力 设 计 值R()结 构 构 件 承 载 力 函 数s 沿 构 件 长 度 方 向 的 箍 筋 间 距(m m)S G K 永 久 荷 载 效 应 标 准 值S Q K 等 效 静 荷 载 效 应 标 准 值V 受 弯 构 件 斜 截 面 上 的 最 大 剪 力 设 计 值(N)V v 门 洞 边 单 位 长 度 悬 臂 根 部 的 剪 力(N)V 0 清 洁 区 内 的 容 积(m3)x 混 凝 土 受 压 区 高 度(m m)D B 6 1/T 1 2 2 9 2 0 1 96 允 许 延 性 比 值 h 截 面 高 度 影 响 系 数 0 结 构 重 要 性 系 数 a 为 沿 上 下 门 框 的 反 力 系 数 b 为 沿 两 侧 门 框 的 反 力 系 数 d 动 荷 载 作 用 下 材 料 强 度 综 合 调 整 系 数 G 永 久 荷 载 分 项 系 数 Q 等 效 静 荷 载 分 项 系 数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配 筋 率 纵 向 受 压 钢 筋 配 筋 率 隔 绝 防 护 时 间(h)1 梁 跨 高 比 影 响 系 数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搭 接 长 度 修 正 系 数4 基 本 规 定4.1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遵 循“平 时 为 主,兼 顾 战 时,经 济 适 用”的 原 则,在 满 足 平 时 使 用 功 能 的 基 础 上,战 时 按 照 乙 类 防 常 规 武 器 6 级 抗 力 级 别 确 定,有 防 毒 要 求 的 按 照 丁 级 防 生 化 武 器 标 准 设 计。工 程 防 护 区内 防 化 措 施 可 采 用 个 人 防 护 的 方 式。4.2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战 时 功 能 可 确 定 为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车 辆 掩 蔽 工 程、人 民 防空 疏 散 干(支)道 工 程 四 类。4.3 相 邻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之 间,兼 顾 人 防 工 程 与 临 近 人 防 工 程、人 防 主 干 道、支 干 道 和 城 市 其 他 地 下 空间 之 间 宜 相 互 连 通。暂 时 不 能 连 通 时,应 根 据 当 地 城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规 划 预 留 人 防 连 通 口。4.4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地 区 现 行 有 关 规 范、规 程 和 标 准 的 规 定。5 建 筑 设 计5.1 一 般 规 定5.1.1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的 位 置、规 模、战 时 用 途,应 根 据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规 划、城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规 划 和地 面 建 筑 规 划,综 合 考 虑,统 筹 安 排。5.1.2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应 布 置 在 人 员 居 住、工 作 的 适 中 位 置,其 服 务 半 径 不 宜 大 于 2 0 0 m。5.1.3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距 生 产、储 存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厂 房、库 房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等 于 5 0 m,距 有 害 液 体、重毒 气 体 的 贮 罐 应 大 于 等 于 1 0 0 m。5.1.4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的 出 入 口、进 风 口、排 风 口、排 烟 口 和 通 风 采 光 窗 等 孔 口 的 布 置,应 符 合 战 时 及平 时 使 用 要 求 和 地 面 建 筑 规 划 要 求。5.1.5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防 护 单 元 内 不 宜 设 置 伸 缩 缝 或 沉 降 缝,其 他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单 元 内 设 置 伸缩 缝 或 沉 降 缝 时 应 符 合 防 护 要 求。5.1.6 通 至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的 电 梯 应 设 置 在 防 护 区 以 外,专 供 地 面 以 上 场 所 或 建 筑 使 用 的 设 备 房 间 宜 设置 在 防 护 区 以 外。5.1.7 穿 过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围 护 结 构 的 管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战 时 和 平 时 均 不 使 用 的 管 道 不 宜 穿 过 人 防 围 护 结 构,燃 气 管 严 禁 进 入 兼 顾 人 防 工 程;D B 6 1/T 1 2 2 9 2 0 1 97b)穿 过 顶 板、门 框 墙 的 管 道 公 称 直 径 宜 小 于 等 于 1 5 0 m m,穿 过 其 他 部 位 的 管 道 公 称 直 径 宜 小 于 等于 3 0 0 m m;c)凡 进 入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的 管 道 及 其 穿 过 的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围 护 结 构,均 应 采 取 防 护 密 闭 措 施。5.1.8 主 体 有 防 毒 要 求 的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和 人 民 防 空 疏 散 干(支)道 工 程,应根 据 其 战 时 功 能 和 防 护 要 求 划 分 染 毒 区 和 清 洁 区,其 口 部(通 道)为 染 毒 区,主 体 为 清 洁 区。5.1.9 主 体 允 许 染 毒 的 车 辆 掩 蔽 工 程,其 主 体 和 口 部 均 可 按 染 毒 区 设 计。5.1.1 0 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应 按 储 存 非 易 燃 易 爆 战 时 必 需 品 的 综 合 物 资 库 设 计。5.2 主 体5.2.1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掩 蔽 面 积 标 准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从 室 内 地 平 面 至 梁 底 和 管 底 的 净 高 应 大 于 等 于2.0 0 m,其 中 车 辆 掩 蔽 工 程 的 室 内 地 平 面 至 梁 底 和 管 底 的 净 高 还 应 大 于 等 于 车 高 加 0.2 0 m。人 民 防 空 交通 干(支)道 工 程 的 净 高 根 据 平 时 功 能 确 定。表 1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掩 蔽 面 积 标 准工程类型 掩蔽面积标准人员临时掩蔽工程 3m2/人 5m2/人物资临时掩蔽工程 按战时人员掩蔽 3 0 d 的物资需要确定车辆掩蔽工程小型车 3 0m2/台 4 0m2/台轻型车 4 0m2/台 5 0m2/台中型车 5 0m2/台 8 0m2/台注:人员临时掩 蔽工程每个防护单元的掩蔽人数应小于等于2 0 0 0 人。5.2.2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单 元 应 结 合 平 时 功 能 布 局 合 理 划 分,并 宜 与 平 时 防 火 分 区 划 分 相 适 应。防 护单 元 建 筑 面 积 应 符 合 表 2 的 要 求。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 可 不 划 分 防 护 单 元:a)人 民 防 空 疏 散 干(支)道 工 程;b)兼 顾 人 防 工 程 的 地 下 二 层 及 以 下 各 层。表 2 防 护 单 元 建 筑 面 积单位为m2工程类型 人员临时掩蔽工程 物资临时掩蔽工程 车辆掩蔽工程防护单元面积 8 0 0 0 1 2 0 0 0 1 2 0 0 05.2.3 多 层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当 采 用 共 享 空 间 连 通 时,防 护 单 元 建 筑 面 积 应 为 相 连 通 的 各 层 建 筑 面 积 之 和,并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5.2.4 每 个 防 护 单 元 的 防 护 设 备 和 内 部 设 备 应 自 成 系 统。出 入 口 的 数 量 和 设 置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5.3 条 的规 定。5.2.5 相 邻 防 护 单 元 之 间 应 设 置 防 护 密 闭 隔 墙,防 护 密 闭 隔 墙 应 为 整 体 浇 筑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墙,厚 度 应大 于 等 于 2 0 0 m m。5.2.6 防 护 单 元 内 可 不 划 分 抗 爆 单 元。5.2.7 两 相 邻 防 护 单 元 之 间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个 连 通 口。防 护 单 元 之 间 连 通 口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护 单 元 之 间 连 通 口 两 侧 各 设 一 道 防 护 密 闭 门 的 做 法 应 符 合 图 1 的 规 定,其 门 框 墙 厚 度 宜 大 于等 于 5 0 0 m m;b)防 护 单 元 连 通 口 的 防 护 密 闭 门 设 计 压 力 值 为 0.0 3 M P a;D B 6 1/T 1 2 2 9 2 0 1 98c)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和 车 辆 掩 蔽 工 程 的 连 通 口 可 仅 在 防 护 单 元 隔 墙 上 设 置 一 道 双 向 受 力 防 护 密闭 隔 断 门。500说明:1 防护单元A;2 防护单元B;1 防护密闭门;2 防护密闭隔墙。图 1 防 护 单 元 之 间 连 通 口 两 侧 各 设 一 道 防 护 密 闭 门 的 做 法5.2.8 在 多 层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中,当 上 下 相 邻 两 楼 层 被 划 分 为 两 个 防 护 单 元 时,相 邻 防 护 单 元 之 间 的 楼板 应 为 防 护 密 闭 楼 板。其 连 通 口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护 单 元 之 间 连 通 口 设 在 上 面 楼 层(见 图 2),防 护 单 元 隔 墙 两 侧 各 设 一 道 防 护 密 闭 门;b)防 护 单 元 之 间 连 通 口 设 在 下 面 楼 层(见 图 3),防 护 单 元 隔 墙 的 上 层 单 元 一 侧 设 一 道 防 护 密 闭门;c)选 用 的 防 护 密 闭 门 设 计 压 力 值 为 0.0 3 M P a。说明:1 上层防护单元;2 下层防护单元;1 防护密闭门;2 普通门;3 防护密闭楼板;4 门框墙。图 2 防 护 单 元 之 间 连 通 口 设 在 上 面 楼 层 的 做 法D B 6 1/T 1 2 2 9 2 0 1 99说明:1 上层防护单元;2 下层防护单元;1 防护密闭门;2 普通门;3 防护密闭楼板;4 门框墙。图 3 防 护 单 元 之 间 连 通 口 设 在 下 面 楼 层 的 做 法5.2.9 在 染 毒 区 与 清 洁 区 之 间 应 设 置 整 体 浇 筑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密 闭 隔 墙,其 厚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2 0 0 m m,并应 在 染 毒 区 一 侧 墙 面 用 水 泥 砂 浆 抹 光。当 密 闭 隔 墙 上 有 管 道 穿 过 时,应 采 取 密 闭 措 施。在 密 闭 隔 墙 上 开设 门 洞 时,应 设 置 密 闭 门。5.3 出 入 口5.3.1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和 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战 时 出 入 口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每 个 防 护 单 元 小 于 等 于 4 0 0 0 m 时,应 设 置 两 个 以 上 的 战 时 出 入 口(不 包 括竖 井 式 出 入 口、防 护 单 元 之 间 的 连 通 口),并 应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直 通 地 面 的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大于 4 0 0 0 m 的 防 护 单 元 每 增 加 2 0 0 0 m 应 至 少 增 加 一 个 出 入 口;b)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每 个 防 护 单 元 小 于 等 于 8 0 0 0 m 时,应 设 置 两 个 以 上 的 战 时 出 入 口(不 包 括竖 井 式 出 入 口、防 护 单 元 之 间 的 连 通 口),并 应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直 通 地 面 的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大于 8 0 0 0 m 的 防 护 单 元 每 增 加 4 0 0 0 m 应 至 少 增 加 一 个 出 入 口;c)同 一 防 护 单 元 的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成 不 同 朝 向,且 宜 保 持 最 大 距 离。5.3.2 相 邻 防 护 单 元(同 层 相 邻 或 上 下 层 相 邻)的 出 入 口 设 置 在 同 一 方 向 时,可 在 防 护 密 闭 门 外 共 用一 个 出 入 口。5.3.3 人 民 防 空 疏 散 干(支)道 工 程,每 隔 1 5 0 m 3 0 0 m 应 设 置 一 个 出 入 口,且 门 洞 宽 度 应 大 于 等 于1.2 m,高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2.0 m。5.3.4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宜 设 置 备 用 出 入 口,备 用 出 入 口 可 采 用 竖 井 式,并 宜 与 通 风 竖 井 合 并 设 置。竖 井 的 平 面 净 尺 寸 宜 大 于 等 于 1 m 1 m 或 直 径 宜 大 于 等 于 1 m。5.3.5 出 入 口 通 道、楼 梯 和 门 洞 尺 寸 应 根 据 平 时 的 使 用 要 求 兼 顾 战 时 需 要,并 应 满 足 下 列 规 定:a)出 入 口 通 道 的 净 宽 应 大 于 等 于 门 洞 净 宽;b)车 辆 掩 蔽 工 程 出 入 口 的 最 小 尺 寸 应 根 据 进 出 车 辆 的 尺 寸 确 定;D B 6 1/T 1 2 2 9 2 0 1 91 0c)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 宜 按 物 资 进 出 口 设 计,门 洞 净 宽 应 大 于 等 于 2.0 m。当 总 建 筑面 积 超 过 2 0 0 0 0 m 时,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个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 应 按 可 以 满 足 车 辆 出 入 的 坡 道 式 物 资 进出 口 设 置。5.3.6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出 入 口 人 防 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人 防 门 设 置 数 量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并 按 由 外 到 内 设 置 防 护 密 闭 门、密 闭 门;b)防 护 密 闭 门 应 向 外 开 启;c)密 闭 门 宜 向 外 开 启。表 3 人 防 门 设 置 数 量单位为个人防门工程类别人员临时掩蔽工程 物资临时掩蔽工程 车辆掩蔽工程 人民防空疏散干(支)道工程防护密闭门 1 1 1 1密闭门 1 1 0 1注:人员临时掩蔽工程的战时备用出入口应设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各一道。5.3.7 防 护 密 闭 门 和 密 闭 门 的 门 前 通 道,其 净 宽 和 净 高 应 满 足 门 扇 的 开 启 和 安 装 要 求。当 通 道 尺 寸 小于 规 定 的 门 前 尺 寸 时,应 采 取 通 道 局 部 加 宽、加 高 的 措 施。5.3.8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战 时 出 入 口 的 门 洞 净 宽 之 和,应 按 掩 蔽 人 数 每 1 0 0 人 大 于 等 于 0.3 米 计 算 确定。每 樘 门 的 通 过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7 0 0 人,出 入 口 通 道 和 楼 梯 的 净 宽 应 大 于 等 于 该 门 洞 的 净 宽。两 相 邻 防护 单 元 共 用 的 出 入 口 通 道 和 楼 梯 的 净 宽,应 按 两 掩 蔽 入 口 通 过 总 人 数 的 每 1 0 0 人 大 于 等 于 0.3 米 计 算 确定。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他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5.3.9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通 向 相 邻 非 防 护 区 的 防 护 密 闭 通 道 宽 度 可 计 入 疏 散 宽 度。通 向 相 邻 非 防 护 区 的 疏散 宽 度 之 和 不 得 大 于 非 人 防 区 域 楼 梯 间 或 坡 道 宽 度 之 和,且 每 个 防 护 单 元 通 向 相 邻 非 防 护 区 的 疏 散 宽 度之 和 不 得 大 于 总 疏 散 宽 度 的 1/3。5.3.1 0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的 出 入 口(含 通 往 下 沉 式 广 场 或 庭 院 的 出 入 口)不 宜 采 用 直 通 式,其 防 护 密 闭 门外 通 道 长 度(其 长 度 可 按 防 护 密 闭 门 以 外 有 防 护 顶 盖 通 道 中 心 线 的 水 平 投 影 的 折 线 长 计,对 于 楼 梯 式、竖 井 式 出 入 口 可 计 入 自 室 外 地 平 面 至 防 护 密 闭 门 洞 口 高 1/2 处 的 竖 向 距 离)应 大 于 等 于 5.0 m。当 出 入口 采 用 直 通 式 时,其 防 护 密 闭 门 外 通 道 长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1 5 m。5.3.1 1 对 于 符 合 本 标 准 5.3.1 0 条 的 出 入 口 临 空 墙 厚 度 和 有 人 员 停 留 的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通 往 相 邻 非 防 护区 出 入 口 临 空 墙 厚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2 5 0 m m。5.3.1 2 防 护 密 闭 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当 防 护 密 闭 门 设 置 在 直 通 式 出 入 口(楼 梯、坡 道 和 通 往 下 沉 式 广 场 或 庭 院 的 出 入 口)中,应 采取 使 防 护 密 闭 门 不 被 常 规 武 器(通 道 口 外)爆 炸 碎 片 直 接 命 中 的 措 施(如 适 当 转 折);b)当 防 护 密 闭 门 沿 通 道 侧 墙 设 置 时,防 护 密 闭 门 门 扇 应 嵌 入 墙 内 设 置,且 门 扇 的 外 表 面 不 得 突 出通 道 的 内 墙 面;c)当 防 护 密 闭 门 设 置 在 竖 井 内 时,应 设 置 在 竖 井 与 主 体 连 接 的 水 平 通 道 内,防 护 密 闭 门 扇 的 外 表面 不 得 突 出 竖 井 的 内 墙 面,且 距 竖 井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大 于 等 于 0.8 0 m。多 层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竖 井 内的 防 护 密 闭 门 还 应 避 免 悬 空,应 在 防 护 密 闭 门 前 设 平 台,平 台 的 尺 寸 应 满 足 防 护 密 闭 门 开 启 后的 尺 寸 要 求。5.3.1 3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设 置 在 出 入 口 的 防 护 密 闭 门 设 计 压 力 值 为 0.1 5 M P a。D B 6 1/T 1 2 2 9 2 0 1 91 15.3.1 4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和 人 民 防 空 疏 散 干(支)道 工 程 等 战 时 有 防 毒 要 求 的 兼顾 人 防 工 程,其 战 时 使 用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和 其 他 次 要 出 入 口 均 应 设 置 密 闭 通 道。5.4 孔 口5.4.1 战 时 进 风 口、排 风 口 宜 与 平 时 进 风 口、排 风 口 合 并 设 置。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和 人 民 防 空 交 通 疏散 干(支)道 工 程 的 通 风 竖 井 内 应 设 置 钢 爬 梯。供 战 时 使 用 及 平 战 两 用 的 进 风 口、排 风 口 应 采 取 防 倒 塌、防 堵 塞、防 坠 落 及 防 雨、防 地 表 水 等 措 施。5.4.2 进 风 口 宜 设 置 在 排 风 口 的 上 风 侧。进 风 口 与 排 风 口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宜 大 于 1 0 m 或 高 差 大 于 3 m;进 风 口 与 排 烟 口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宜 大 于 1 5 m 或 高 差 宜 大 于 6.0 m;进 风 口 下 缘 距 室 外 地 平 面 的 高 度 宜 大于 等 于 0.5 0 m;当 布 置 在 绿 化 带 时,宜 大 于 等 于 1 m。5.4.3 人 员 临 时 掩 蔽 工 程、物 资 临 时 掩 蔽 工 程 和 人 民 防 空 疏 散 干(支)道 工 程 战 时 有 防 毒 要 求 的 兼 顾人 防 工 程,其 战 时 进 风 口 宜 采 用 平 战 结 合 的 通 风 方 式,主 体 有 防 毒 要 求 的 平 战 结 合 战 时 进 风 口(平 时 通风 口)防 护 做 法 见 图 4。防 护 密 闭 门 和 密 闭 门 的 门 洞 面 积 应 满 足 战 时 和 平 时 通 风 量 中 的 较 大 值。说明:1 通风竖井;2 除尘室(平时集气室);3 战时集气室;4 风机房;1 防护密闭门;2 密闭门;3 普通门;4 油网滤尘器。图 4 主 体 有 防 毒 要 求 的 平 战 结 合 战 时 进 风 口(平 时 通 风 口)防 护 做 法5.4.4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主 要 出 入 口 的 防 护 密 闭 门 外 通 道 内 以 及 进 风 口 的 竖 井 或 通 道 内 应 设 置 洗 消 污 水 集水 坑,洗 消 污 水 集 水 坑 可 与 平 时 集 水 坑 合 用。当 只 供 战 时 使 用 时,可 按 手 动 排 水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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