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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9-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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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9-2018.pdf

ICS 91.040.99 P 34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59 2018 避灾安置 场所建设 与管理规 范 Use of regulations for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Shelters and resettlement places 2018-11-07 发布 2018-12-07 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3/T 2159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选 址要 求.2 5 建 设要 求.2 5.1 基本 要求.2 5.2 建设 规模.3 5.3 功能 设置.3 5.4 设施 配置.3 6 管 理要 求.4 6.1 基本 要求.4 6.2 启用 管理.4 6.3 标志 管理.5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避灾安 置场 所 LOGO 及城 乡 避灾安 置场 所标 志示 意图.6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避灾安 置点 指示 牌示 意图.8 参考文 献.10 DB33/T 2159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浙 江省 民政 厅提 出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浙 江省 救灾协 会、浙江 省标 准化 协会。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瑾、陶澄 滨、陈蕴 韵、曲太 东、袁 青、邵琦、陈 璋、张欢、梁益 平、方 恒、周广喆、徐 骋、陈星。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DB33/T 21592018 1 避 灾安置 场所建设 与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避 灾安 置场 所的术 语和 定义、选 址要 求、建 设要 求和 管理 要求 等内容。本标准 适用 于新 建(含新 造、新 挂牌)、改建(含 改造、扩建)的 避灾 安置 场所。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1 部分:通 用 符号 GB 18306 中国 地震 动参 数区划 图 GB 21734 地震 应急 避难 场所 场址 及配 套设 施 GB 50011 建筑 抗震 设计 规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223 筑工 程抗 震设 防分类 标准 DB33/1066 村 镇避 灾场 所建设 技术 规程 DB33/T 2158 避灾 安置 场 所内救 灾物 资储 备和 管理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避灾安 置场 所 由政府 确认 或组 织建 设,为 受自然 灾害 和突 发公 共事 件影响、需 要转 移安 置的 当 地群众 及外 来 人 员,无偿提 供临 时性 避护 和基 本生活 保障 的场 所。3.2 避灾安 置人 员 因受到 自然 灾害 风险 威胁 或自然 灾害 袭击 以及 突发 公共事 件影 响,由危 险区 域转移 到安 全区 域,需要临时 安置 的避 灾人 员。3.3 自然灾 害 DB33/T 21592018 2 给人类 生存 带来 危害 或损 害人类 生活 环境 的自 然现 象,包 括洪 涝、干 旱灾 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 气象 灾害,火 山、地震灾 害,山体 崩塌、滑 坡、泥 石流 等地 质灾 害,风暴潮、海 啸等 海洋 灾 害,森林草 原火 灾和 重大 生物 灾害等 自然 灾害。3.4 突发公 共事 件 突然发 生,造 成或 者可 能 造成严 重社 会危 害,需 要 采取应 急处 置措 施予 以应 对的事 故灾 害、公 共卫生事件 和社 会安 全 事 件。4 选址要 求 4.1 避灾安 置场 所选 址时 应考 虑覆盖 区域 内需 要转 移安 置的人 员数 量、空间 分布 和公共 设施 状况,合理布局,确 保选 址安 全。4.2 避灾安 置场 所的 选址 应符 合当地 建设 规划,且 交通 便利、转移 便捷,避 开下 列地段、建 筑物 和线路:不稳定 斜坡 或滑 坡、山洪、泥石 流等 地质 灾害 易发 地段;江堤、海塘 或溪 滩 边、旧 有河道 或山 口、谷口;工矿排 污污 染源、病 源、大气污 染源、水 污染 源等 的下风、下 游或 下坡;危险品 或易 燃易 爆仓 库;高压输 电、输油 或输 气线 路。4.3 避灾安 置场 所应 避开 自然 灾害高 发地 带,选址 要求 如下:台风多 发地 区的 避灾 安置 场所不 应选 择建 造在 风口 地带的 建筑,所选 建筑 宜与 周围房 屋集 中 成片;避灾安 置场 所应 选择 建在 抗震有 利地 段、避开 不利 地段的 建筑,不 得选 择设 置在危 险地 段 的 建筑;蓄滞洪 区以 及洪 水威 胁的 地段,避 灾安置 场所 选址 时应考 虑最 高洪 水位 的影 响,选择 地势 高 的平坦区 域,且应 避开 蓄滞 洪 期间漂 浮物 易于 集结 的地 区及进 洪或 退洪 主流 区。5 建设要 求 5.1 基本要 求 5.1.1 避灾安 置场 所的 抗震 设防 应符 合 GB 18306、GB 50011 和 GB 50223 的相 关要 求。5.1.2 避灾安 置场 所建 筑设 计防 火规范 应符 合 GB 50016 相 关要求。5.1.3 地震应 急避 灾安 置场 所的 设计、建设 或改 造应 参 照GB 21734。5.1.4 避灾安 置场 所主 体建 筑应 采用钢 筋混 凝土 结构,采 用现浇 钢筋 混凝 土楼(屋)盖。台风 多发 地区的避 灾安 置场 所,屋盖 应采取 措施 与相 邻 构 件可 靠连接,屋 顶不 应设 置天 窗。5.1.5 避灾安 置场 所可 以新 建确 认、改 造、修缮 等方 式建 设,可 利用 以下 公共 资源:县(市、区)级 避灾 安置 中心可 利用 人防 疏散 基地、体育 馆、影剧 院、会场、学校 和社 会 福 利院等公 共建 筑物 和公 园、广场、绿地 等公 共场 所进 行建设;乡镇(街 道)级 避灾 安置 中心可 利用 乡镇 敬老 院、文化中 心、学 校等 符合 避 灾要求 的公 共设 施进行建 设;村(社区)级避 灾安 置点 可利用 社区 服务 中心、老 年活动 中心、居家 养老 照 料中心、文化 大礼DB33/T 21592018 3 堂、党 群服 务中 心及 中小 学校等 公共 设施 进行 建设。5.1.6 选择已 有公 共建 筑物 设立 为避灾 安置 场所 时,使用 单位 应 做好 场所 房屋 质量 安全鉴 定工 作,必要时应 进行 加固。乡 镇(街道)、村 级避 灾安 置点 建设应 符 合DB33/1066 的 要求。5.2 建设规 模 5.2.1 避灾安 置场 所分 为县(市、区)、乡 镇(街道)和 村(社 区)三级,其 建设 规模由 容纳 受灾 群众所需 的建 筑面 积确 定。5.2.2 避灾安 置场 所建 设规 模根 据自身 级别 见 表1。表1 避灾安 置场 所规 模分 类表 规模分类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人)总建筑面积()县(市、区)级 200 600 乡镇(街道)级 100 300 村(社区)级 50 120 5.3 功能设 置 5.3.1 避灾安 置场 所应 兼顾 平时 使用和 灾时 避灾、救 灾、临时指 挥的 功能。5.3.2 避灾安 置场 所宜 分设 男女 休息室、特 殊人 员休 息室、管理 人员 办公 室、救灾 物资储 备室、厨 房间和卫 生间(必 要时 也可 采用移 动式 简易 厕所 替代),宜 设置 医疗 室。各类 功能分 区构 成见 表 2。表2 避灾安 置场 所各 类功 能分 区构成 详表 项目 级别 县(市、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救灾物资储备室 管理用房 男女休息室 特殊人员休息室 办公室 监控(保安)室 附属用房 厨房 食堂 卫生间 注:“”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5.4 设施配 置 5.4.1 避灾安 置场 所供 电应 满足 照明和 设备 运行 的需 要,场所本 身应 符合 建筑、消 防等部 门的 要求。5.4.2 避灾安 置场 所应 有与 场所 规模相 匹配 的物 资仓 储设 施,供 存放 救灾 物资。救 灾物资 种类 和数 量应符 合DB33/T XXXX 的要 求。5.4.3 避灾安 置场 所应 有完 善的 给水、照明 和通 讯设 施,宜设置 应急 灯和 净水 器。乡镇级 以上 避灾 安置中心 宜配 置指 挥通 信、发电、医疗 急救 等设 备。各类设 施配 置见 表3。DB33/T 21592018 4 表3 避灾安 置场 所内 各类 设施 配置 项目 级别 县(市、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物资储备设施 供水设施 照明设施 通讯设施 温度调节设施 消防设施 环卫设施 广播(指挥)系统 临时供电设施 医疗急救设施 淋浴设施 视频监控 注:“”表示应具备该设施;“”表示可具备该设施。6 管理要 求 6.1 基本要 求 6.1.1 避灾安 置场 所实 行属 地管 理,由 所在 地县(市、区)民政 局、乡镇 人民 政府(街道 办事 处)、村(居)委 员会 负责 管理,产权 单位 协助 配合 日 常 维护管 理。6.1.2 避灾安 置场 所权 属单 位应 做好避 灾安 置场 所管 理工 作,签 订避 灾安 置场 所管 理使用 协议,指 定专人配 合做 好避 灾安 置场 所的日 常管 理工 作,确保 救灾物 资和 避灾 设施 安全。县(市、区)级政 府 可 确定临时 避灾 安置 场所,产 生的费 用由 县级 政府 承担。6.1.3 避灾安 置场 所使 用单 位应 做好各 类救 灾物 资管 理,定期检 查,及时 更新、补 充。6.1.4 避灾安 置场 所的 主体 建筑、电线 电路、消 防设 施等 要定期 检查 维护,并 予以 记录。6.1.5 避灾安 置场 所内 应张 贴悬 挂有关 图片 资料、运 行管 理制度,宣 传防 灾减 灾救 灾科普 知识。6.1.6 避灾安 置场 所应 严格 进行 卫生、防疫 和食 品安 全管 理,及 时 医 治或 转送 受伤、患病 人员,防 止疾病传 播,保障 群众 身体 健康。6.2 启用管 理 6.2.1 启用条 件 符合下 列条 件之 一的 应及 时启用 避灾 安置 场所:当地人 民政 府发 布自 然灾 害救助 应急 响应 时;当地人 民政 府视 情发 布紧 急转移 指令 时;人民群 众生 命财 产面 临威 胁时;DB33/T 21592018 5 其他条 件需 要启 用时。6.2.2 启用方 式 应由县 级人 民政 府宣 布避 灾安置 场所 应急 启用,并 统一指 挥管 理。民政、公 安、交通、卫 生、教育、建设等 部门 各负 其责,指 导、协 助乡 镇人 民政 府做 好避灾 群众 的转 移安 置。注:在特别紧急情况下,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 民政部门。6.2.3 服务保 障 6.2.3.1 避灾 安置 场所 启 用后,避灾 安置 场所 管理 单位应 加强 对避 灾安 置人 员的管 理和 服务,对 避灾安置人 员进 行登 记,做好 食物等 基本 生活 保障 物资 的发放、登 记,安排 好群 众的基 本生 活,安 抚 受 灾 群众情绪,掌 握避 灾群 众的 动态,维护 好避 灾安 置场 所秩序。6.2.3.2 避灾 安置 场所 启 用后,向转 移安 置群 众提 供的第 一餐 可为 方便 食品,之后 避灾 安置 场所 应自行选择 方法 制作 热食,购 买热食 并提 供。6.2.4 响应终 止 6.2.4.1 当地 人民 政府 或 有关部 门发 布撤 离回 迁指 令后,管理 服务 人员 应组 织避灾 人员 有序 撤离。6.2.4.2 避灾 人员 撤离 后,管理 服务 人员 应及 时对 避灾安 置场 所物 品、设施 进行整 理和 补充。6.3 标志管 理 6.3.1 避灾安 置场 所建 筑外 墙应 明显设 置全 省统 一的“避 灾安置 场所”、“避 灾安 置中心”、“避灾安置点”标 识牌(见 附 录A),便于 引导 群众 转移 安 置。6.3.2 通往避 灾场 所主 要路 口的 醒目位 置应 设置 全省 统一 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避 灾安 置中心、村(社区)避 灾安 置点”指示 牌(见附 录B)注:若该避灾安置场所为多个村(社区)提供服务保障,应在其建筑外墙、多个路口或路边建筑上设置引导路标,其标识牌、指示牌应表述为“XX村(社区)、XX村(社区)避 灾 安置点”。6.3.3 避灾安 置场 所各 功能 分区 和人员 疏导 的标 识牌、安 全警示 标志 齐备 明晰,符 合 GB/T 10001.1的要求,在 启用 时及 时将 标识牌 设置 在相 应位 置。DB33/T 21592018 6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避灾安 置场 所LOGO 及城 乡 避灾安 置场 所标 志示 意图 图A.1 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 LOGO 示意图DB33/T 21592018 7 图A.2 浙江省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标志示意图 B DB33/T 21592018 8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避灾安 置点 指示 牌示 意图 图B.1“XX 县(市、区)、XX乡 镇(街道)避 灾安 置中心”指 示牌 DB33/T 21592018 9 图B.2“XX 村(社 区)避 灾安置 点”指示 牌 DB33/T 21592018 10 参 考 文 献 1 MZ/T 050-2014 自然 灾害避 灾点 管理 规范 2 浙江省 人民 政府办 公厅关 于加强 避灾 安置场 所规范 化建设 的意 见(浙政办 发 2013 108号)3 浙江 省民 政厅 关于 印发 避灾 安置 场所 规划 管理使 用标 准(试行)和 避 灾安 置场 所内 救灾物资 储备 标准(试 行)的通 知(浙民 救 2017 52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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