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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窗口服务规范DB32/T 367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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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窗口服务规范DB32/T 3676-2019.pdf

ICS 01.040.03 A 9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676 2019 车辆管理 所窗口服 务规范 Counter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 Management Institute 2019-12-04 发布 2019-12-25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3676 2019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4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4 3 术 语和 定义.4 4 服 务区 域设 置及 功能.5 5 设 施设 备要 求.5 6 卫 生环 境要 求.7 7 安 全与 应急.7 8 服 务要 求.7 9 服 务质 量控 制.11 10 服 务评 价和 改进.12 附录A(资 料性 附录)机 动车业 务一 次性 告知 单.14 附录B(资 料性 附录)驾 驶证业 务一 次性 告知 单.15 DB32/T 3676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 的规 则编 制。本标准 由江 苏省 公安 厅 提 出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南 京市 公安局 交通 管理 局车 辆管 理所、江苏 省质 量和 标准 化研究 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青、潘维、蔡杰、姜卫 中、金 灿灿、黄 筼先、王成 磊、郭蓉、李 益民、程年、周峻、朱玉、牟霞、杨凯、张玫 玲、万珊 珊、秦雯、曹茜 茜、周珺、李 军、许萌君、刘 珏、严佳 秋。DB32/T 3676 2019 3 车 辆管理 所窗口服 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车 辆管 理所 窗口服 务规 范的 术语 和定 义、服务 区域 设置 及功 能、设 施设 备要 求、卫生环境要 求、安全 与应 急、服务要 求、服务 质量 控制、服务 评价 与改 进。本标准 适用 于车 辆管 理部 门开展 相关 机动 车及 驾驶 人 业务 的窗 口服 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5700 照 明测 量方 法 GB/T 18883 室 内空 气质 量标准 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1 部分:通 用 符号 GB/T 10001.9 标志 用公 共信息 图形 符号 第9部 分:无障 碍设 施符 号 GB 13495.1 消 防安 全标 志 第1 部分:标志 GB/T 15566.11 公 共信 息 导向系 统 设置 原则 与要 求 第11 部分:机 动车 停车 场 GB 25201 建筑 消防 设施 的维护 管理 GA 654 人 员密 集场 所消 防安全 管理 GA/T 1168 公 安交 通管 理 综合应 用平 台安 全保 护通 用技术 要求 DB32/T 531 计 算机 网络 安全检 测规 范 DB32 1691.2 重点 单位(部位)公共 安全 技术 防范 系统建 设规 范 第2 部分:停车场(库)机关、团 体、企业、事 业单位 消防 安全 管理 规定(公 安部 令第61号)机动 车登 记规 定(公 安部令 第124号)机动 车驾 驶证 申领 和使 用规定(公安 部令 第139 号)信息 安全 等级 保护 管理 办法(公 通字 2007 43 号)公安 交警 队和 车辆 管理 所标识 制作 及设 置规 范(公交 管 2007 102号)机动 车驾 驶证 业务 工作 规范(公 交管 2012 332 号)机动 车登 记工 作规 范(公交 管 2012 333号)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一 号窗 口 Number one counter 集中受 理、调查、处 理服 务对象 各窗 口业 务中 疑难 问题的 窗口。DB32/T 3676 2019 4 3.2 绿 色窗 口 Green counter 为老、弱、病、残、孕以 及有特 殊需 求的 服务 对象 建立快 速服 务通 道、提供 便捷服 务的 窗口。4 服务区 域设 置及 功能 4.1 业务服 务区 开 展具 体车 辆管 理窗 口业务 的服 务区 域,应实 现:a)开放式 办公 并统 一设 置服 务窗口,开展 车 辆管 理相 关业务 的引 导、咨询、受 理、意 见反 馈 等;b)设置业 务受 理窗 口、收费 窗口、一号 窗口、业 务导 办咨询 台,有条 件的 场所 宜设置 绿色 窗口、对公服 务窗 口 等。c)业务受 理窗 口宜 实现 一窗 式服务,每 个业 务受 理窗 口都能 受理 所有 业务,包 括:驾 驶人 业务、机动车 业务 等。4.2 等候服 务区 为服务 对象 在办 理相 关业 务的过 程中 提供 等候、休 息的区 域,提供 手机 充电、无线 上网、饮 水、雨具借用 等便 民服 务。4.3 自助服 务区 为服务 对象 提供 自助 业务 的区域,实 现相 关业 务的 自助查 询、自助 办理 等,应 包括 但不 限于:a)自助信 息查 询:为服 务对 象提供 交通 违法 信息、机 动车和 驾驶 证法 定公 告事 项查询;b)自助选 号:为服 务对 象提 供机动 车号 牌自 助选 择服 务;c)自助照 相:为服 务对 象提 供多种 需求 的相 片服 务;d)自助缴 费:为服 务对 象提 供相关 费用 自助 缴纳 的服 务;e)自助取 款:为服 务对 象提 供取款 等银 行服 务;f)自助业 务办 理:为服 务对 象提供 自助 办理 车驾 管业 务的 服 务。g)其他:为服 务对 象提 供申 请表 样 本、填表、表 格打 印等书 表服 务。4.4 书表服 务区 4.5 停车服 务区 为服务 对象 的进 出车 辆提 供 停放、管 理等 服务 的区 域,应 设置 残疾 人停 车位。4.6 宣传展 示区 为服务 对象 提供 交管 法规、车管 文化 及相 关政 策、特色服 务展 示宣 传的 区域。5 设施设 备要 求 5.1 业务服 务区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配备 叫号 设备 和排 号显 示设备;b)柜台高 度设 置合 理,宜设 置 开放式 低柜 台;DB32/T 3676 2019 5 c)窗口前 应设 置等 待线;d)应在明 显的 位置 公示 所有 收费项 目及 具体 价格;e)业务窗 口应 配备 扫描 设备、执 法记 录设 备、服务 评 价设备、向服 务对象 展示 业务办 理情 况的 显示屏等 设备,并 在服 务过 程中保 持全 程开 启状 态。5.2 等候服 务区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配备 足够 数量 的休 息等 待座椅;b)应配备 方便 服务 对象 的便 民设施。包 含但 不限 于:无 线上网 设备、手 机充 电设 备、饮 水设 备 等。5.3 自助服 务区 应配备 相关 业务 查询、违 法信息 查询、缴 费、表 格 打印、自助 选号、拍照、书表服 务 等 自助 服务 设备。5.4 停车服 务区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根据 服务 区域 位置 及服 务规模 合理 规划 设计 停车 区域;b)停车区 域相 关导 向系 统设 置应符 合 GB/T 15566.11 的要求;c)停车区 域安 全防 范系 统建 设及设 施配 备应 符 合 DB32 1691.2 的 相关 规定;d)停车区 应设 置满 足残 疾人 相关需 求的 车 辆 停放 区域、通道 和设 施。5.5 宣传展 示区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放置 宣传 提示 牌、宣传 提示单、挂 图、橱窗 等宣 传工具,普 及相 关交 通安 全知识、法 律法 规及违法 后果;b)宜设置 展版 为服 务对 象提 供实时 的交 管资 讯等 信息;c)根据实 际条 件和 需求,宜 设置电 子显 示屏 播放 交通 宣传片。5.6 标志标 识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设有 统一 的车 辆管 理所 标识,标志 颜色 鲜明,在 指定位 置摆 放、悬挂 或粘 贴;b)应 设 置 醒 目、统 一、便 于识 别 的 办 事引 导 标 志、警示 标 志 和 告知 性 标 志等。图 形 标 志 应符 合 GB/T 10001.1、GB/T 10001.9、GB 13495、公 交管 2007102 号的 规定。5.7 其他设 施设 备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在服 务区 域进 出口 处设 置无障 碍通 道、配备 轮椅 等残疾 人专 用设 施;b)应在服 务区 域进 出口 及重 点部位 安装 监控 设备 等;c)设置相 应数 量的 公共 卫生 间,并 保持 设施 完好,配 备残疾 人使 用卫 生间 和通 道。DB32/T 3676 2019 6 6 卫生环 境要 求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根据 服务 半径 或业 务量 等因素 设置 服务 区域 的面 积,地 点适 宜、布局 科学,通达方 便、满 足业务接 待服 务需 求;b)服务区 域的 空气 应保 持良 好,空 气质 量应 符 合 GB/T 18883 的 规定;c)服务区 域采 光需 充足,室 内照明 应符 合 GB/T 5700 的规定;d)服务区 域桌 面的 办公 用品 应统一 整齐 摆放,保 持整 洁、有 序的 办公 环境;e)服务区 域的 走道、门 窗、卫生间 等公 共区 域应 保持 整洁,定时 打扫。7 安全与 应急 7.1 消防安 全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根据 实际 需要 配备 相应 数量的 安全 人员,定 期组 织培训,落 实采 取的 管理 措施;b)应按消 防要 求配 备各 种消 防设备、器 具和 火警 防御 系统,消防 设施 的维 护管 理应符 合 GB 25201、GA 654、GB 13495.1、公 安部 第 61 号令 的规定。7.2 网络安 全 具体要 求如 下:a)机动车 登记和 驾驶证 管理 系统应 符合全 国机 动车/驾 驶人信 息管理 系统 改造及 资源库 建 设的 相关要求,确 保网 络信 息安 全;b)计算机 网络 安全 检测 应符 合 DB32/T 531 的规 定;c)信息系 统安 全防 护应 符 合 GB 2223 和公 通字 2007 43 号的 相关 管理 规定,达到三 级及 三级以上等 级保 护要 求。7.3 信息安 全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严格 遵守 各项 保密 制度,不泄 露信 息;b)机动车 和驾 驶证 管理 系统 应用应 符 合 GA/T 1168 的 规定;c)操作流 程及 日志 信息 保存 完整、准确,业 务数 据应 及时归 档、上报、备 份等。7.4 突发事 件应 急 具体要 求如 下:a)规范对 突发 事件 应急 工作 的管理,制 定风 险控 制和 突发事 件处 理预 案,提高 应急突 发事 件的 处理能力;b)紧急事 故处 理预 案应 至少 包括:火灾、停 电、防恐 防爆以 及电 梯应 急等。8 服务要 求 8.1 人员要 求 8.1.1 岗位要 求 DB32/T 3676 2019 7 具体要 求如 下:a)窗口工 作人 员应 具备 良好 的业务 能力,熟 悉相 关的 法律法 规和 业务 流程,接 受岗前 培训 且考 核合格后 方可 上岗;b)从事考 试工 作的 人员,应 当持有 省级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部 门颁 发的 考试 员证 书;c)从事查 验工 作的 人员,应 当持有 省级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部 门颁 发的 查验 员证 书;d)车辆管 理所 业务 分支 和派 出机构 设置 应满 足实 际需 要。一 线岗 位警 力配 置与 实 际业务 需求 相适应,工 作人 员配 备应 满足 实际业 务需 要。8.1.2 礼仪仪 表 具体要 求如 下:a)着装统 一、佩戴 胸卡。民 警应按 规定 着制 式警 服,警容风 纪严 整;b)规范文 明用 语,微笑 服务,履行 便民 承诺;c)使用普 通话,做 到语 言简 洁、规 范、及时、准 确,语调语 速适 当,提供 信息 及 时准确;d)工作人 员举 止文 明,姿态 端正,工作 时间 不从 事与 工作无 关的 事情。8.2 服务规 范 8.2.1 基本要 求 8.2.1.1 在服务 的过 程中 应严 格审 核手续,妥 善解 答疑 难,实行免 费导 办服 务。8.2.1.2 在受理 业务 之前,应 逐一 核实机 动车 所有 人、驾驶 人的手 机号 码、联系 地址,对信 息不 完整、不准确 的,应当 通过 公安 交通管 理信 息系 统即 时办 理变更 备案。8.2.1.3 各岗位 受理 业务 后,应主 动启用 评价 器,接受 评议。8.2.1.4 建立相 关业 务台 账,业务 办结后 及时 归档 文件 资料。结束 当天 工作 之前 应确 认当天 接待 任务已完成,检 查关 闭办 公设 备,妥 善保 管牌 证印 鉴和 密钥。8.2.2 驾驶人 业务 8.2.2.1 服务内 容 应包括 但不 限于:a)办理机 动车 驾驶 证申 领业 务:包 括初 次申 领、增加 准驾车 型申 领、持军 队、武装警 察部 队机 动车驾驶 证申 领、持境 外机 动车驾 驶证 申领、学 车专 用标识 业务;b)办理换 证业 务:包括 为驾 驶证达 到有 效期 的、外地 驾驶证 申请 转入 的、到达 规定年 龄降 级的、驾驶人 信息 发生 变化 的、驾驶证 损毁 的、驾驶 人身 体条件 发生 变化 的驾 驶人 办理换 证业 务;c)办理补 证业 务;d)办理注 销和 恢复 驾驶 资格 业务;e)办理满 分考 试和 审验 业务;f)重点驾 驶人 管理 业务:包 括注销 机动 车驾 驶证 最高 准驾车 型业 务、注销 实习 准驾车 型驾 驶资 格业务、延长 机动 车驾 驶证 实习期 准驾 车型 驾驶 资格 业务、实习 期满 教育 考试 业务;g)办理校 车驾 驶资 格许 可业 务;h)驾驶证 档案 管理 及其 他业 务。8.2.2.2 工作规 范 按照公 安部 令第139 号、公 交管 2012 332 号 的要 求 执行。8.2.2.3 办结时 限 使用全 国公 安交 通管 理系 统,完 整准 确地 记录、储 存、传 送有 关登 记内 容,并在承 诺的 时限 内办 结业务。驾驶 人业 务服 务承 诺时限 具体 要求 见表1:DB32/T 3676 2019 8 表1 驾驶人 业务 服务 时限 表 序号 业务种类 登记项目 承诺时限(日)1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3 个工作日内受理,所有考试科目合格当日办结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3 个工作日内受理,所有考试科目合格后当日内办结 军队、武警机动车驾驶证 1 个工作日内受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办结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1 个工作日内受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办结 学车专用标识业务办理 1 个工作日内受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办结 2 办理换证、补证 和注销业务 换证业务 1 个工作日办结 补证业务 1 个工作日办结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恢复驾驶资格 考试合格,1 个工作日办结 3 办理满分考试和审验业务 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学习完毕、体检合格后,1 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年审和延期年审业务 学习完毕,1 个工作日受理办 结 4 重点驾驶人管理 为本行政 辖区满 12 分的驾驶 人组织法 制教育学习/5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1 个工作日办结 8.2.3 机动车 业务 8.2.3.1 服务内 容 应包括:a)注册登 记业 务:为机 动车 所有人 核发 全国 统一 的机 动车号 牌、行驶 证、登记 证书;b)变更登 记业 务:对改 变车 身颜色、更 换发 动机、更 换车身 或者 车架、因 质量 问题更 换整 车、机动车所 有人 的住 所迁 出(入)辖 区的 办理 变更 登记;c)转移登 记业 务:为已 注册 登记的 机动 车所 有权 发生 转移的 办理 转移 登记;d)抵押登 记业 务:机 动车 所 有人将 机动 车作 为抵 押物 抵押的,办理 抵押 登记;抵押权 消灭 的办 理解除抵 押登 记;e)注销登 记业 务:为已 达到 国家强 制报 废标 准的 机动 车;机 动车 所有 人向 机动 车回收 企业 交售 机动车的、机 动车 灭失 的;机动车 因故 不在 我国 境内 使用的;因 质量 问题 退车 的办理 注 销 登 记;f)校车标 牌核 发业 务:为学 校或者 校车 服务 提供 者发 放校车 使用 许可;g)号牌选 取、发 放业 务:机 动车号 牌号 码选 取公 开透 明,采 用 计算 机自 动选 取 和由机 动车 所有 人按照标 准规 定自 行编 排的 方式确 定,使用 公安 部开 发的选 号软 件;h)临时行 驶车 号牌 发放 业务:临时 行驶 车号 牌发 放,其中对 载客 汽车 制 发 1 副 临时行 驶车 号 牌;DB32/T 3676 2019 9 i)核发检 验合 格标 志业 务:按规定 核发 检验 合格 标志。8.2.3.2 工作规 范 按照公 安部 令第124 号、公 交管 2012 333 号 的要 求 执行。8.2.3.3 办结时 限 使用全 国公 安交 通管 理系 统,完 整准 确地 记录、储 存、传 送有 关登 记内 容,并在承 诺的 时限 内办 结业务。机动 车业 务服 务承 诺时限 具体 要求 见表2:表2 机动车 业务 服务 时限 表 序号 业务种类 登记项目 承诺时限(日)1 注册登记 计算机随机选号 即时办结 互联网选号 即时办结 2 变更登记 变更车身颜色 1 个工作日办结 更换发动机 1 个工作日办结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1 个工作日办结 更换整车 1 个工作日办结 改变使用性质 1 个工作日办结 机动车迁出本辖区 3 个工作日办结 机动车转入本辖区 2 个工作日办结 机动车所有人在本迁移、姓名/单位变更 1 个工作日办结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 1 个工作日办结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 1 个工作日办结 发动机号 码、车辆识别代号辨认不清或者损坏/备案 1 个工作日办结 3 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在本辖区内 1 个工作日办结 机动车所有人在本辖区外 3 个工作日办结 4 抵押登记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 1 个工作日办结 抵押物权消灭的 1 个工作日办结 5 注销登记 拆解企业回收拆解 7 个工作日办结 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1 个工作日办结 6 机动车质押 质押备案 1 个工作日办结 解除质押备案 1 个工作日办结 DB32/T 3676 2019 10 表2 机动车 业务 服务 时限 表(续)序号 业务种类 登记项目 承诺时限(日)7 补/换领牌证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 个工作日办结 属于初次补领登记证书 1 个工作日办结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1 个工作日办结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受理 1 个工作日办结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发放 5 个工作日办结 8 临时号牌 辖区内/辖区外/试车/特型 1 个工作日办结 9 登记内容更正 登记内容有错误的(报省级主管部门的除外)1 个工作日办结 10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在辖区内申请 1 个工作日办结 委托异地年检申请 1 个工作日办结 外地在本辖区申请 1 个工作日办结 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1 个工作日办结 9 服务质 量控 制 9.1 服务公 开 9.1.1 公开项 目 应根据 规范、及 时、准确 的原则,公 开项 目包 括但 不限于:a)业务办 理流 程和 须知;b)办理牌 证需 要提 交的 材料、申请 表的 示范 文本;c)车辆管 理政 策,办理 业务 的法律 依据、凭 证、证明、程序;d)窗口服 务人 员信 息及 岗位 职责,例如 服务 人员 的照 片、警(编)号 等;e)公布车 管业 务专 用标 志标 示样式,例 如实 习标 志、残疾人 机动 车专 用标 志等;f)物价部 门批 准的 收费 项目 及标准;g)服务热 线、服务 承诺;h)监督投 诉电 话。9.1.2 公开方 式 应根据 实际 服务 情况,选 择适宜 的公 开 方 式,公开 方式包 括但 不限 于:a)现场公 开:例如 业务 公告 栏公开、服 务手 册等;b)网络公 开:例如 网站 发布 相关信 息;c)媒体公 开:例如 通过 广播、电视、平 面媒 体等 进行 公开。9.2 服务监 督 DB32/T 3676 2019 11 具体要 求如 下:a)应组建 监督 组织 机构,建 立 监督检 查 机 制,以多 种形 式 广泛征 求意 见与 建议,例 如 设置意 见箱、举报箱、监 督举 报电 话、聘请警 务廉 政监 督员、开 展领导 接待 日等。b)应落实 服务 考评 工作,加 强服务 监督,完 善过 错责 任追究 制度;c)主动接 受行 政监 察机 关、公安机 关督 察部 门、上级 业务部 门、社会 和公 民依 法实施 的监 督。9.3 质量要 求 9.3.1 首问负 责制 9.3.1.1 接待办 事、咨询、投 诉、求助的 服务 对象,实 行首 问责任 制度。9.3.1.2 第一个 受访 或接 待的 人员 为首问 责任 制的 办理 或协 助办理 的第 一责 任人,车 辆管理 所所 有 窗口 工作 人员 都可 是首 问责 任人,对职 责(权)范围 内的事,若 手续 完备,首 问责任 人要 在规 定的 时 限 内予以办 结。9.3.1.3 对非自 己职 责(权)范围 内的事,首 问责 任人 要详 细告知 服务 对象 所需 资料、办事 流程 及具体地点 或窗 口。9.3.2 限时办 结制 对申请 材料 齐全 并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应当 在规 定的时 限内 办结。9.3.3 一次性 告知 制.对申请 材料 不齐 全或 者其 他不符 合法 定形 式的,应 当一次 性告 知申 请人 需要 补充更 正的 全部 内容,出具 机动 车业 务一 次性 告知单(按照 附录A)或 驾驶 证业 务一 次性 告知 单(按照 附录B)。9.3.4 重点事 项告 知服 务制。对涉及 办理 牌照、证 件等 重点注 意事 项或 根据 有关 规定对 业务 进行 调整 时,应在公 告栏 中向 服务 对象进行 告知,方 便办 理相 关业务。9.3.5 服务承 诺制 依法公 开车 辆管 理业 务的 工作职 责、执法 依据、办 事程序、法 定时 限、收费 标准、监督 方式 以及 其他相关 内容,主 动接 受群 众的监 督和 评议。9.3.6“当日 办结 制”和延 时服 务 对于受 理的 当日 内能 办结 的业务,延 长办 公时 间在 当日内 办结。9.3.7 差错率 窗口服 务差 错率 应不 高于1%。应 将是 否按 规定 采集、核查、补录 机动 车和 驾驶 人相关 信息;是 否存在差错 等情 况纳 入对 窗口 服务人 员的 考核 要求。9.3.8 档案管 理 应开展 机动 车和 驾驶 证档 案归档 复核 工作。每 日至 少 抽取5%的业 务档 案开 展电 话回访 核对 机动 车所有人和 驾驶 人手 机号 码和 联系地 址的 准确 性,建立 内部考 核排 名工 作机 制。10 服务评 价和 改进 10.1 评价反 馈 DB32/T 3676 2019 12 应建立 适合 本单 位实 际业 务情况 的窗 口服 务评 价考 核制度,定 期开 展评 价考 核,评 价结 果可 纳入 绩效考核,作 为奖 惩的 重要 依据。10.2 服务满 意度 调查 10.2.1 通过每 月发 放调 查问 卷、短信、电话 等方 式随 机回 访服务 对象 对车 辆管 理服 务的满 意程 度;10.2.2 调查数 据符 合相 关规 范,包含机 动车 业务 人、驾驶 人,人 工采 集的 主要 数据 等。10.3 服务改 进 10.3.1 根据服 务评 价和 满意 度调 查结果,开展 服务 质量 改 进,应注 重服 务对 象的 满 意、服务 流程 优化和公共 服务 效能 的提 升。10.3.2 鼓励工 作人 员对 服务 质量 的改进 提出 意见 和建 议,及时落 实整 改措 施,不断 提升服 务质 量。DB32/T 3676 2019 13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机动车 业务 一次 性告 知单 一 次 性 告 知 单(办 理机 动车 手续)单号:申请 人/代 理人:_ 您申请 办理 车架 号(车牌 号),注册 登记 变 更登 记 转移 登记 抵押 登记 注 销登 记 转入 登记 申请 核发 检验 合格 标志 申请 临时 行驶 号牌 补领 号牌/行 驶证/登记 证书/检验 合格 标志 其他 一、资 料不 齐全 或者 不符 合规定,(一)、申 请材 料不 齐全 或无效:身份 证明(身 份证、统 一社会 信用 代码 证)材料 居住 证审 核未 通过 委托 书 机动 车交 通事 故责 任强 制保险 车辆 购置 税完 税证 明或 免税证 明 机动 车合 格证 明或 进口 车进口 凭证 机动 车来 历凭 证(发 票 调拨 文 资产 重组 文 法院 裁定 文 公证 书)抵押 合同 机动 车登 记证 书 机动 车行 驶证(二)、机 动车 机动 车未 通过 查验(不 符合技 术标 准、不符 合公 告、违 规产 品)未达 到我 市现 阶段 环保 控制标 准 实际 车辆 信息 与合 格证 信息不 符 进口 机动 车与 进口 凭证 信息不 符 机动 车信 息与 该车 档案 记载内 容不 一致 二、其 他 交通 违法(事 故)未处 理 请您补 齐相 关手 续后 办理。谢谢!经办人:申请 人(代 理人):年 月 日 DB32/T 3676 2019 14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驾驶证 业务 一次 性告 知单 一 次 性 告 知 单(办理 驾驶 证手 续)单号:申请 人/代 理人:_ 您申请 办理_ 业务,存在 资料 不齐 全或 者不符 合规 定的 情形:居 民身 份证 或 者 临时居 民身 份证 不全、不 符、破 损、过 期;未携 带公 安机 关核 发的 有效居 住证 件;驾驶 证状 态非 正常:违法未 处理、未交 款、事故 未处 理、强 制措 施未裁 决;机 动车 驾驶 人身 体条 件证明 有 效期 超 过6 个 月;AB 类驾 驶证 按规 定需要 审验的,未 出具 接收 教育 的凭证;军队 驾驶 证初 次领 证日 期未 满 18 周岁;军人 身份 证明 资料 不齐 全;军队 驾驶 证 超过 有效 期、审验 超过 有效 期;境外 驾驶 证超 过有 效期;出入 境记 录不 完整;内地 居民 持有 境外 驾驶 证,取 得该 驾驶 证时 在核 发国家 或者 地区 连续 居留 不足三 个月,应 当考 试 科目一、科 目二 和科 目三;属于 机 动车 驾驶 证申 领和使 用规 定 规定 的不 予受理 的情 形。请您补齐 完善下 列 资料后申 请办理:_ _ 注:请 妥善 保管 此凭 证,下次办 理时 携带 并出 示。经办人:(签章)年 月 日 申 请人(或 代理 人):年 月 日 联 系电 话: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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