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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2部分:水域游船单位DB11/T 1322.4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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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2部分:水域游船单位DB11/T 1322.42-2017.pdf

ICS 13.100 C 65 备案号:57488-2017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22.42 2017 安全生产 等级评定 技术规范 第42 部分:水域游 船单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42:Waters pleasure boat company 2017-12-15 发布 2018-07-01 实施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1/T 1322.42 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评 定内 容.1 4.1 基础 管理 要求.1 4.2 场所 环境.2 4.3 生产 设备 设施.2 4.4 用电.4 4.5 消防.4 4.6 危险 化学 品.4 4.7 操作 人员 行为 规范.5 5 评 定细 则.5 附录 A(规 范性 附录)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一 级否 决条款.6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基础管 理要 求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7 附录C(规 范性 附录)场所环 境要 素安 全生 产等 级评定 细则.18 附录D(规 范性 附录)生产设 备设 施要 素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22 附录E(规 范性 附录)用电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细 则.28 附录F(规 范性 附录)消防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细 则.30 附录G(规 范性 附录)危险化 学品 要素 的安 全生 产等级 评定 细则.38 附录H(规 范性 附录)操作人 员行 为规 范要 素的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细 则.42 DB11/T 1322.42 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 安全 生产 等 级评定 技术 规范 分 为若 干部分:第1 部 分:总则;第2 部 分:安全 生产 通用 要求;第3 部 分:加油 站;第4 部 分:石油 库;第5 部 分:危险 化学 品经 营企业;第6 部 分:食品 制造 企业;第7 部 分:饮料 制造 企业;第8 部 分:纺织 企业;第9 部 分:服装 制造 加工 企业;第10 部分:木 材加 工企 业;第11 部分:家 具制 造企 业;第12 部分:纸 制品 制造 企 业;第13 部分:机 械制 造企 业;第14 部分:汽 车制 造企 业;第15 部分:仓 储企 业;第16 部分:印 刷及 包装 企 业;第17 部分:机 动车 维修 企 业;第18 部分:燃 气供 应企 业;第19 部分:环 卫从 业单 位;第20 部分:科 研单 位;第21 部分:烟 草制 品企 业;第22 部分:日 化产 品制 造 企业;第23 部分:建 材企 业;第24 部分:冶 金企 业;第25 部分:有 色企 业;第26 部分:酒 类制 造企 业;第27 部分:煤 矿;第28 部分:金 属非 金属 矿 山(露 天);第29 部分:金 属非 金属 矿 山(地 下);第30 部分:尾 矿库;第31 部分:瓶 装经 营企 业;第32 部分:烟 花爆 竹经 营(批发)企 业;第33 部分:危 险化 学品 生 产企业;第34 部分:小 规模 企业;第35 部分:医 药制 造企 业;第36 部分:公 共汽 电车 客 运企业;DB11/T 1322.42 2017 III 第37 部分:旅 游 客 运企 业;第38 部分:省 际客 运企 业;第39 部分:出 租汽 车客 运 企业;第40 部分:道 路货 物运 输 企业;第41 部分:汽 车客 运站;第42 部分:水 域游 船单位;本部分 为DB11/T 1322 的 第42部分。本 部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 部分 由北 京市 交通 委员 会 提出 并归 口。本 部分 由北 京市 交通 委员 会 组织 实施。本 部分 起草 单位:博 康智 能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北 京市劳 动保 护科 学研 究所。本 部分 主要 起草 人:戚学 涛、王志 永、袁 永军、刘猛、褚 大雁、王瑜、郭洪 洋、王 兴成。DB11/T 1322.42 2017 1 安 全生产 等级评定 技术规 范 第42 部分:水域游 船 单位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 水 域游 船单 位(以下 简称“单位”)安全生 产等 级评定 内 容和 评定细则。本部分 适用 于单位 安 全生 产等级 的划 分与 评定,不 适用于 游船 的修 理、建造。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4302 救生 圈 GB 4303 船用 救生 衣 GB 8408 游乐 设施 安全 规 范 GB 18168 水上 游乐 设施 通用技 术条 件 JT 469 船 用儿 童救 生衣 DB11/T 666 游 船码 头安全 设置 规范 DB11/T 1322.1 安 全生 产 等级评 定技 术规 范 第1 部 分:总 则 DB11/T 1322.2 安 全生 产 等级评 定技 术规 范 第2 部 分:安 全生 产通 用要 求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自航船 self-propelled boat 配备船 舶驾 驶员、渡 工等 船员从 事水 上旅 游运 输的 船舶。3.2 非自航 船 noself-propelled boat 不配备 船舶 驾驶 员、渡工 等船员,由 游客 自己 驾驶、操纵 的非 机动 船(手划 船、脚 踏船、竹 筏 等)以及小 型电 瓶船 等。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 理要 求 4.1.1 基础管 理 基础管 理要求 应 符合DB11/T 1322.2的 规定。4.1.2 船员保障 DB11/T 1322.42 2017 2 4.1.2.1 船员配 备 应 结合 水域 游船 类型和 运营 特点,各 类船 员的配 备应 不低 于 表 B.2 的规定。4.1.2.2 船员应 取得 相应 的适 任证 书。4.2 场所环 境 4.2.1 码头 4.2.1.1 游船码 头安 全设 置应 符 合DB11/T 666 的 规定。4.2.1.2 在游船 停靠 的码 头应 设置 安全警 示牌、游 客须 知。4.2.1.3 单位应 建立 售票 管理 制度,维护 良好 秩序。4.2.2 游船航 行水 域 4.2.2.1 游船活 动区 应与 游泳 区用 明显标 志隔 开。不应 有游 客 在游 船活 动区 内游 泳。4.2.2.2 各类船 舶应 在划 定的 水域 内航行。竹筏 应在 水深 1.5 m 以下 的水 域 航 行,水深 超过 1.5 m 的水域,应 设定 深水 禁行 标志,竹筏 不 应 进入 或穿 越禁 行区;碰碰 船应 在水 深1.1 m 以 下的 水域 航行,利 用天然水 池时,水 深应 不大 于 1.5 m。4.2.3 通航秩 序 4.2.3.1 水域航 行规 则 4.2.3.1.1 自航船 与非 自航 船 宜 在不 同的区域 内 航行,由 于通 航水域 限制 确需 混行 的,单位应 制定 通航规则。自 航船 航行 时,应保持 安全 航速 及与 非自 航船的 安全 距离。非 自航 船应注 意避 让自 航 船,在 乘客须知 中应 予以 告知。4.2.3.1.2 船舶航 行时,应 按照 规定 的航线 或沿 本船 右舷 方向 航行。4.2.3.1.3 船舶有 下列 情况 应停 止航 行:a)超员;b)船舶技 术状 况不 良等 不适 航状态;c)四级以 上大 风、暴雨、大 雾等恶 劣天 气;d)未按要 求配 备 救 生设 备设 施;e)其他应 停止 航行 的情 况。4.2.3.2 夜航规 则 4.2.3.2.1 夜航船 舶 活 动区 水域 及 船 舶停靠 码头 应设 有照 明装 置。4.2.3.2.2 夜航船 舶应 配备 下列 装置:a)船长 12 m 以上 的夜 航自 航 船应配 备有 效照 射距 离不 小于 50 m 的白 光探 照灯 1 盏,能 见距 离 不小于200 m 的白 光桅灯 1 盏、左红 右绿 舷灯2 盏、白 光尾灯 1 盏;船长 小于 12 m 的机动 夜航 自航船应 于船 舶易 见处 配备 能见距 离不 小于 100 m 的 白 光环照 灯 1 盏;夜 航非 自 航船应 于船 舶 易见处配 备能 见距 离不 小 于50 m 的 白光 环照 灯(或等 效的其 他光 源)1 盏;b)可携式 对 外 扩音 装置,并 确保在 距离 不小 于 100 m 内 传话清 晰;c)可与码 头、救护 船(艇)联系的 可靠 的无 线通 讯工 具;d)符合规 定的 消防、救 生设 备;e)其他相 关设 备。4.3 生产设 备设施 4.3.1 一般要 求 DB11/T 1322.42 2017 3 4.3.1.1 船舶的 一般 技术 条件 应符 合GB 18168 和GB 8408 的 规定。4.3.1.2 船舶应 由具 有船 舶修 造资 质条件 的船 厂建 造,非自 航船船 体及 相应 的附 属器 件应具 有厂 家提供的产 品合 格证 明,船舶 的主要 尺寸 应符 合设 计图 纸和产 品说 明书 的要 求。4.3.1.3 船舶核定:每 500 m2水面,至多 配备 1 艘 非自 航船。4.3.1.4 自航船 应办 理船 舶登 记手 续,取 得船舶 登记 证书。4.3.1.5 非自航 船 应 具有 行政 主管 部门统 一核 发的 船名 牌。4.3.1.6 自航船 应 具 有有 效 的 船舶 检验证 书;非自 航船 每年 开航前 应申 请检 验,并检 验 合格。4.3.1.7 自航船 应按 照以 下强 制报 废船龄 的要 求进 行报 废:a)高速客 船:25 年;b)旅游船、客 船:30 年;c)增强纤 维船(玻 璃钢 船):10 m 以上 的旅 游客 船,15 年;10 m 以 下旅 游客 船及 快艇强 制报 废 船龄为8 年。4.3.1.8 玻璃钢 材质 的非 自航 船,强制报 废船 龄 为 8 年;木质 材料的 非自 航船,强 制报 废船龄 为 10 年;破损严 重的 应提 前报 废。4.3.2 自航船 自航船 的技 术条 件应 与船 舶检验 证书 内容 相符。游 艇应经 船舶 检验 机构 检验,取得 游艇 适 航 证 书。4.3.3 非自航船 4.3.3.1 一般要求 非自航 船 的 技术 条件 应 符 合下列 要求:a)船体厚 度不小于 3 cm,船 头、船 尾、船舷 等容 易受 外力碰 撞处 厚度 不小 于 5 cm;b)具有自 动排 水功 能,满载 后排水 孔中 的水 不 应 倒流 至舱内;c)检修盖 处 设 有可 调节 角度 的液压 撑杆;d)满载后 的干 舷不小于 18 cm(每座 位装 载 按100 kg 计 算)。4.3.3.2 电瓶船 电瓶船 的技 术条 件 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电瓶船 的动 力部 分和 传动 装置与 乘客 间设 置隔 离设 施;b)蓄电池 密封 完好,电 池仓 通风良 好;c)主电路 设有 短路 保护 装置;d)电动机 采用 无刷 电机,通 过控制 器设 立过 载、短路 和欠压 保护。4.3.3.3 竹筏 竹筏 的 技术 条件 应符 合下 列要求:a)制作竹 筏的 毛竹 大端 直径 不小 于 120 mm,竹 筏使 用 年限 不 超过 2 年;b)竹筏配 有一 端装有 护套、长度不小于 4 m、直径 不小于 25 mm 的 撑杆;c)竹筏明 显处 标明 核定 乘员 数;d)竹筏两 端 有 系舶 装置,所 有紧固 件应 牢固、安 全、可靠;e)满载状 态 时,筏的 中 间吃 水线不 超过 毛竹 直径 的二 分之一。4.3.3.4 其他船 只 DB11/T 1322.42 2017 4 漂流筏、脚 踏船 和碰 碰船 的技术 条件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a)漂流筏 四周 有救 生用 的固 定绳索,并 有固 定的 扶手;无开 胶、离层、气 泡等 缺陷,充气 至工作压力2 h 内,压力 下 降不 超过 5%;b)脚踏船 脚蹬 踏板 完好,能 正常运 转,无卡 滞、打滑 现象;c)碰碰船 浮圈 的充 气压 力 不 大于3 个标准 大 气压;满载 时,其 船 上沿 至水面 的 距离 不小 于300 mm。4.3.4 救护设 施 4.3.4.1 救护船(艇)4.3.4.1.1 单位应 按 表D.2 的规 定 配 备救护 船(艇)。4.3.4.1.2 每10 艘夜 航自 航船 应至 少 配备 1 艘救 护船(艇)。4.3.4.1.3 每艘救 护船(艇)应 至少 配备一 名救 生人 员;救生 人员应 通过 相应 的救 生培 训。4.3.4.1.4 救护船(艇)应 处于 适航 状态,接到 报警 后,应 于2 min 内安 全到 达报 警船 舶 附近,并注意避让 其他 船舶。4.3.4.2 救生衣 4.3.4.2.1 救生衣 的技 术条 件 应 符合GB 4303 和JT 469 的规定。4.3.4.2.2 救生衣 的配 备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自航船 的救 生衣、浮具 按 船舶检 验证 书核 定的 数量 配备;b)平均水 深超 过1.5 m 的水 域,非 自航 船 的 救生 衣 按 游客定 额 的100%配 备;c)竹筏和 漂流 筏 上 的救 生衣 按游客 定额 的 100%配备。4.3.4.3 救生圈 4.3.4.3.1 救生圈 的技 术条 件 应 符合GB 4302 的 规定。4.3.4.3.2 船长小 于 10 m 的船舶 应 至 少配 备1 个 救生 圈;船长 10 m20 m 的船 舶应 至少 配 备 2 个 救生圈。4.3.4.3.3 每艘救 护船(艇)应 至少 配备6 件救 生衣、3 个救 生 圈及长 度不 小 于4 m 的救 生杆一 支。4.3.4.4 其他救 生器具 单位应 根据 本单 位船 舶 及 水域情 况,配备 救生 杆、救生绳 等其 他救生 器 具。4.4 用电 码头的 电气 设施 应符合DB11/T 666 的 规定。4.5 消防 4.5.1 消防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 定。4.5.2 游船(不含 漂流 筏)数量 在100 艘以 上 的 单位,应 至少配 备一 艘 消 防艇。4.6 危险化 学品 4.6.1 危险化 学品 应符 合 DB11/T 1322.2 的 规定。4.6.2 船舶加 油(气)应在 指定 的安全 地点,远 离各 种火 源、游 客集 中地 以及 船舶、车辆 集中 停靠 地;在夏季 和高 温天 气加 油(气)应 在上 午十 点前 或下 午四点 后完 成;船舶 不应 载客加 油(气)。4.6.3 游客不应 携 带危 险品 进入 候船区 和登 船。DB11/T 1322.42 2017 5 4.7 操作人 员行 为规 范 4.7.1 码头工 作人 员 行 为规 范 码头工 作人 员应 遵守 下列 行为规 范:a)掌握所 在码 头停 靠船 舶 的 载客定 额、吃水 深度 以及 船舶活 动区 域内 的航 道情 况;b)负责船 舶出 租前 的检查 清 理工作。包 括 船 体是 否 完 好;有 无渗 漏;船舶 动力、电气系 统是 否 正常;船 上救 生、消防 设备 是否齐 全等;c)负责码 头 设 施、场地 的检 查和清 理。包括 承租 须知、身高 测量 标记 是否 完好、清晰;码 头 地 面是否平 整清 洁;钩 船 专用 工具、系缆 设施 是否 坚固、齐全;码 头停 靠船 舶的 台阶或 台阶 板 等 距水面的 高度 是否 在规 定的 范围内 等;d)乘客进 入游 船码 头,码头 工作人 员维 持好 游客 上下 船秩序,游 客上、下 船前 讲明注 意事 项;e)游客登 船前,非 自航 船的 码头工 作人 员 给 每位 游客 发放救 生衣,为 游客 讲解 救生衣 穿 戴 方 法;f)坚持每 日填 写值 班日 志记 录,每 日下 班前 做好 码头 场地的 清扫、整 理,并将 船舶停 靠就 位。4.7.2 船员驾 驶 行 为规 范 船员驾 驶应 遵守 下列 行为 规范:a)船员提 前到 岗,按规 定对 船舶进 行检 查,发现 问题 及时排 除,杜绝 带病 运营;b)船舶启 动 前,船 员 协 助游 客穿戴 救生 衣或 告知 救生 设备存 放位 置及 使用 方法,提醒 游客 在 航 行过程中 不要 脱掉 救生 衣,对航行 中可 能 出 现的 危及 游客人 身安 全的 紧急 情况 予以明 示,待 游 客安全落 座后 方可 启 航;c)禁止游 客 在 船舶 栏杆 外侧 甲板上 乘坐 或站 立;开船 前,驾驶 人员 检查 出入 口是 否 关好,开船 后,禁止游客 继续 上船;d)船舶航 行中,船 员精 神集 中,谨 慎驾 驶操 作,加强 瞭望,发现 情况 及时 采取 措施;e)船舶抵 靠码 头,待系 泊牢 固后,引导 游客 有序 下船,并给 予老 人、儿童 特殊 照顾;f)收船后 检查 船体、机 械、电气、油(气)路等,发 现问题 要及 时解 决;g)船舱内 除维 修工 具外,不 应 堆放 其他 物品,保 证舱 内无积 水、无油 迹;h)机动船 驾驶 员 在 驾驶 船舶 过程中,严 格按 照相关 规 定进行 操作。5 评定细 则 5.1 安全 生 产等 级划分 应符合 DB11/T 1322.1 的规 定。5.2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一 级否 决条款 见附 录A。5.3 基础管 理要 求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见 附 录B。5.4 场所环 境要素 的 安全 生 产 等级评定 细 则见 附 录C。5.5 生产设 备设 施要 素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见 附 录D。5.6 用电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细 则见 附 录E。5.7 消防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细 则见 附 录F。5.8 危险化 学品 要素 的安 全生 产等级 评定 细则 见附 录 G。5.9 操作人 员行 为规 范要 素的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细 则 见 附录H。DB11/T 1322.42 2017 6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一 级否 决条款 表A.1 规定 了 安 全生 产等 级 评定的 一级 否决 条款。表A.1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一 级否 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 条款编号 1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4.1.1 2 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4.1.1 3 单位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 要求的,即为否决。4.6.1 DB11/T 1322.42 2017 7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基础管 理要 求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 B.1 表B.1 规定 了基 础管 理 要求 指标 的安 全生 产等 级评定 细则,总 分为400 分。表B.1 基础管 理要 求 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 基础管理要求 400 4.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70 4.1.1 1.1.1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 的安全生产职责;c)安全生产 责任考核及奖惩。40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2)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岗位缺失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每项扣10 分。4.1.1 1.1.2 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10 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分;未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不得分。4.1.1 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10 1)未定期进行审核,不得分,未 见记录视同未开展;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 得分,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4.1.1 1.1.4 单位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10 缺少部门或人员责任制履职情况考核记录的,不得分。4.1.1 DB11/T 1322.42 2017 8 表B.1 基础管 理要 求 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0 4.1.1 1.2.1 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 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c)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d)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e)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f)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 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 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g)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 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h)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i)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 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j)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k)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 度。20 1)每缺失一项制度(如单位不 涉及,可不制定相应制度),扣 5 分;2)制度内容不全的,每项扣2 分;3)制度与法规规定或实际情况 不符的,每项扣 2 分。4.1.1 DB11/T 1322.42 2017 9 表B.1 基础管 理要 求 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2.2 单位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10 1)未明确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责任部门或人员的,不得分;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5 分;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 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 5 分。4.1.1 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10 1)主要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签署公布标准实施的,不得分;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扣5 分;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更新后未 及时发放的,扣 5 分;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 次扣 2 分。4.1.1 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 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10 1)未定期进行审核,不得分;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 得分;3)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4.1.1 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 保存 3 年。10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执 行记录未存档,不得分;2)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不全,伪造记录,或未保存 3 年的,不得 分。4.1.1 1.3 安全操作规程 40 4.1.1 1.3.1 单位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0 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 得分,并追加扣 20 分;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岗 位数量不符的,每缺 失一个扣 2 分。4.1.1 DB11/T 1322.42 2017 10 表B.1 基础管 理要 求 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a)适用范围;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 制要求;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d)个体防护要求;e)严禁事项;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10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容 每缺 失一项扣 2 分;2)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不具有 可操作性的,每个扣 2 分。4.1.1 1.3.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10 1)主要负责人未对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签署公布实施的,不得分;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的,扣5 分;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新后未 及时发放的,扣 5 分;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 次扣 1 分。4.1.1 1.3.4 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10 1)未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的,不得分;2)无相关记录资料的,扣5 分。4.1.1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0 4.1.1 1.4.1 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b)从业人员20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 1)未按要求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或管理人员数量配置 不足的,不得分;2)未按要求配备兼职管理人员 的,扣10 分。4.1.1 1.4.2 单位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5 未建立涵盖各层 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不得分。4.1.1 DB11/T 1322.42 2017 11 表B.1 基础管 理要 求 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 4.1.1 1.5.1 单位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5 1)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不得 分;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扣2 分。4.1.1 1.5.2 单位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 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 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 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10 1)未按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不得分;2)各类人员(主要负责人、专兼 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等)培训内容相同,扣 5 分;3)培训内容不全,每缺 失一项 扣 2 分。4.1.1 1.5.3 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5 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 档案,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素 不得分。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接受培训,不得分;学时不足,扣 2 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扣2 分;3)培训资料不全的,扣2 分;4)培训材料未保存3 年的,扣2 分。4.1.1 1.6 应急救援 80 4.1.1 1.6.1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10 4.1.1 1.6.1.1 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5 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不得分。4.1.1 1.6.1.2 单位应成立水上救助保障领导 小组及工作小组,明确具体的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5 1)未成立水上救助保障领导小 组及工作小组的,不得分;2)未明确具体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分。4.1.1 DB11/T 1322.42 2017 12 表B.1 基础管 理要 求 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6.2 应急预案 50 4.1.1 1.6.2.1 单位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5 未进行事故风险评估或应急资源调查的,不得分。4.1.1 1.6.2.2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a)综 合应急预案包括生产经营 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b)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 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c)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事故 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d)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 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信息应与实际相符。20 1)未编制任何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救援”要素不得分;2)单位未按实际情况编制应急 预案体系的,不得分;3)应急预案体系不符合要求的,扣10 分。4.1.1 1.6.2.3 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便于携带。5 重点岗位未张贴岗位应急卡,不得分。4.1.1 1.6.2.4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 经批准实施,现行 有效版本应 发放至 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5 1)单位未对应急预案进行 评审 或论证的,不得分;2)未发放至本单位有 关部门、岗 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扣 3 分。4.1.1 1.6.2.5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 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 3 年 应实现对本单位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全覆盖。应急演练内容应包括预警与报 告、指挥与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与管制、疏散与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处置和其他应急功能。5 1)无演练记录视同未开展,不 得分;2)演练记录不全的,不得分;3)演练方案简单活缺乏可执行 性的,扣 2 分;4)未实现每3 年对本单位所有 专项预案演练全覆盖的,扣 2 分。4.1.1 DB11/T 1322.42 2017 13 表B.1 基础管 理要 求 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6.2.6 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 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内容通常包括:a)演练基本情况:演练的组织及承办单位、演练形式、演练 模拟的事故名称、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过程的情景描述、主要应急行动等;b)演练评估过程:演 练评估工 作的组织实施过程和主要工作安排;c)演练情况分析:依据演练评 估表格的评估结果,从演练的准备及组织实施情况、参演人员表现等方面具体分析 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演 练目标的实现、演练成本效益分析等;d)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演练 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e)评估结论:对演练组织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价,并给出优(无差错地完成了所有应急演练内容)、良(达到了预期的演练目标,差错较少)、中(存在明显缺陷,但没有影响实现预期的演练目标)、差(出现了重大错误,演 练预期目标受到严重影响,演练被迫中止,造成 应急行动延误或资源浪费)等评估结论。5 1)无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的,不 得分;2)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演练基本 情况、演练评估过程、演练情况分析、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评估结论等)不全的,每缺 失一项扣 1 分。4.1.1 1.6.2.7 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5 未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的,不得分。4.1.1 1.6.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0 4.1.1 1.6.3.1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 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10 1)无应急物资管理档案或台账 的,不得分;2)应急设施、装备、物资配备不 全的,扣 5 分;3)应急设施、设备、物资无专人 维护的,扣 5 分;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无维护 保养记录的,扣 5 分。4.1.1 1.6.4 应急响应 10 4.1.1 1.6.4.1 单位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 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10 未按要求启动相 应应急预案的,不得分。4.1.1 1.7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30 4.1.1 1.7.1 危险源辨识 10 4.1.1 DB11/T 1322.42 2017 14 表B.1 基础管 理要 求 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续)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7.1.1 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 事的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建 立危险源清单;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5 1)未建立本单位危险源清单的,不得分;2)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的(如 单位不涉及相关内容,可没有相关内容),不得分。4.1.1 1.7.1.2 单位应定期进行危险源 辨识,对其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5 1)未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的,不 得分,未见辨识记录视同未开展;2)未对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 新的,不得分,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4.1.1 1.7.2 事故隐患排查 10 4.1.1 1.7.2.1 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 1)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不 得分,并追加扣 20 分;2)未提供隐患排查清单的,不 得分;3)隐患排查清单覆盖不全的,不 得分;4)隐患排查清单内容不完善的,扣1 分。4.1.1 1.7.2.2 单位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 排查台账。2 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的,不得分。4.1.1 1.7.2.3 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a)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 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单位综合排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部门级综合排 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b)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主要是对设备 设施、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职业病 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 业排查。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c)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 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 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 排查;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排查;4 1)隐患排查时间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2)隐患排查内容不完善的,不 得分。4.1.1 DB11/T 1322.42 2017 15 表B.1 基础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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