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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印刷企业DB11/T 1322.16-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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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印刷企业DB11/T 1322.16-2017.pdf

92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更新为“GB 39800.1”、“AQ 4212”更新为“WS 710”、“AQ/T 4227”更新为“WS/T 728”、“GB 9237”更新 为“GB/T 9237”。1048.DB11/T 1322.15-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5部分:仓储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4208”更新为“GB/T 4208”、“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更新为“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 1部分:总则”、“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更新为“GB 50072 冷库设计标准”。(2)将正文中的“GB 4208”更新为“GB/T 4208”、“GB/T 11651”和“GB/T 29510”更新为“GB 39800.1”。1049.DB11/T 1322.16-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6部分:印刷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 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更新为“GB/T 9237 制冷系统 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 备选用规范和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更新为“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 1部分:总则”、“GB/T 19671 机械安全 双手操纵装置 功能状况及设计原则”更新为“GB/T 41348 机械安全 双手操 纵装置技术条件”、“AQ 4225 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更新为“WS 713 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GA 1131”更新为“XF 1131”。(2)将正文中的“GB 9237”更新为“GB/T 9237”、“GB/T 11651”和“GB/T 29510”更新为“GB 39800.1”、“GB/T 19671”更新为“GB/T 41348”、“AQ 4225”更新为“WS 713”、“GA 1131”更新为“XF 1131”。ICS 37.100 A 17 备案号:56056-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16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6部分:印刷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6:Printing enterprises 2017-06-29发布 2018-0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322.16 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3.1 基础管理要求.1 3.2 场所环境.2 3.3 生产设备设施.3 3.4 特种设备.6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6 3.6 用电.9 3.7 消防.9 3.8 危险化学品.9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9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9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9 4 评定细则.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9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4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9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6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3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5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8 DB11/T 1322.16 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 1部分:总则;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 3部分:加油站;第 4部分:石油库;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 业;第 6部分:食 品制 造企 业;第 7部分:饮料 制 造企 业;第 8部分:纺织企 业;第 9部分:服装 制 造加工企 业;第 10部分:木材加工企 业;第 11部分:家具 制 造企 业;第 12部分:纸 制品制 造企 业;第 13部分:机械 制 造企 业;第 14部分:汽车 制 造企 业;第 15部分:仓储企 业;第 16部分:印刷企 业;本 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 16部分。本 部分 按照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则 起草。本 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本 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组织实 施。本 部分 起草单位:北京中机爱 生安全技术 咨询有限 公 司、北京市 劳动 保 护 科 学 研究 所。本 部分 主 要 起草 人:赵嗣祺、刘立敏、葛悦、宋冰雪、唐怀鹏、王旭东、王萍、刘天志、罗红莲、张朝利、谢光 林、甘霖、李永江。DB11/T 1322.16 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6部分:印刷企业 1 范围 本 部分规定 了 印刷企 业(以下简称“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 评定细则。本 部分 适 用 于 出 版物 印刷、包 装印刷 及 其他 印刷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 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 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B/T 3787 手持式 电动 工具 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安全技术规 程 GB 9237 制 冷和供热 用 机械 制 冷系统 安全要求 GB/T 11651 个体 防护 装 备 选 用规范 GB/T 19671 机械 安全 双手 操 纵 装 置 功能状况 及设 计原 则 GB/T 20956 印刷机械 切 纸机 设 计 及 结构 安全规则 GB/T 28387.1 印刷机械 和 纸加工机械 的设 计 及 结构 安全规则 第 1部分:一 般 要求 GB/T 28387.4 印刷机械 和 纸加工机械 的设 计 及 结构 安全规则 第 4部分:书籍 装 订、纸加工 和整饰机械 GB/T 29510 个体 防护 装 备 配 备基 本 要求 GB 50016 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 站 设 计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 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 防 雷 设 计 规范 GB 50365 空调 通 风系统运 行管理规范 AQ 4225 印刷企 业防 尘 防 毒 技术规范 AQ 7004 制 冷空调 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B/T 6422 印刷机械 纵向 分 切 机 JB/T 8115 印刷机械 切 纸机 TSG 21 固 定 式压力 容 器 安全技术 监 察 规 程 DB11/450 餐 饮服 务 单位 使用 瓶 装 液 化 石油 气 安全条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DB11/T 1322.16 2017 2 基础管理要求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工 业 建筑 经 专 业 机 构 鉴 定,属 于 危险 构 件 物和 危险房 屋 的,应 采取相 应 安全 措 施。3.2.1.2 工 业 建筑 的 耐 火 等级 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1.3 车 间 和 仓库 内 不应 设 置 宿舍。3.2.2 厂区环境 3.2.2.1 消防 车 道 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2.2 大门 出 入 口 及危险 地段 应 设 有 5 km/h限 速 标 志,交 通 视线盲区 应 设 置 室外反 光 镜。3.2.2.3 厂 内 道路在弯道处,不应 有 妨碍驾驶 员 视线 的 障碍 物。3.2.2.4 厂区 出 入 口 不 宜 少于 两 个,主 要人 流入 口 与 主 要 物 流入 口 应 分 开 设 置。3.2.2.5 人 流、物 流道路 应 分 开布 置,人 流 与 非 物 流 车 辆 可 同道 设 置,但 应 有 明显 的人、车 分 隔线。3.2.2.6 路面宽度 9 m以 上 的 道路,应划 中 心线,实 行分 道 行 车。3.2.2.7 跨越道路上 空 架 设管 线距路面 最 小净高 不应 小 于 5 m,并 设 置 限 高 标 志 或 限 高 设施。3.2.2.8 照 明布 置应 合 理,且 照 明 设施 应 完好、有 效。3.2.2.9 物 品 应 定 置 摆放,主 干 道无占道 物 品。3.2.2.10 机 动 车 停放 应 设 置 停 车 标 识线,且在 标 识线 内 停放。非 机 动 车 应 集 中 停放。3.2.3 车间环境 3.2.3.1 安全 出口、疏散门、疏散 通 道 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3.2 疏散 通 道 应 设 置 标 志 线,路面 应 平坦,无积 油、积水、绊脚 物。3.2.3.3 物 品 应 定 置、整 齐、平稳摆放。生产 原 辅 料、半成 品、成 品 宜 设 置 摆放 范围标 识线,且在 标识线 内 摆放,摆放高度 不应 超过 2 m。3.2.3.4 堆放在 生产 现 场的 可 燃 物 品,不应 超过 企 业规定的用 量。3.2.3.5 应 单 独 设 置 废 纸 收 集区或 设 置 专 用的 废 纸 收 集 箱,统 一 收 集 废 纸。3.2.3.6 应 将 车 间 按 职业病危害的 不 同 种 类 及 其 危害 浓 度(强 度)不 同 分 开 设 置。3.2.3.7 噪声 与 振 动 较 大 的生产设备,宜 安 装 在 建筑 底层,并 采取 有 效 的 隔 声 和 减振 措 施。3.2.4 仓库 3.2.4.1 安全 出口、疏散门 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4.2 主 通 道宽度 不应 小 于 2 m,且 应 设 置 标 志 线。3.2.4.3 储 存 物 品 应 分 类、分 堆、限 量、限 高 存 放。每 个 堆 垛 的 面积 不应 大 于 150 m2,物 品 堆放 应 符 合 GA 1131的规定。3.2.4.4 卷筒 料 宜 立 式 堆放,当横 放 时,滚 动 面 不应 面 向 安全通 道,且 应 设 置 防 滚 动 装 置。零 散 类货 物 码 放 应 采 用 必 要的防 散 落 措 施。3.2.4.5 需 要设 置 货 架堆放 物 品 时,货 架 应 采 用 非 燃烧 材料 制作。货 架 应 标 注最 大 载重 标 识,货 架上 摆放 的 货 物 重量 不应 超过 货 架 的 最 大 载重量。3.2.4.6 应选 择封闭 式 照 明 灯,且 电 气 设施 和 电 气 装 置 的安 装 和 使用 应 符合 GA 1131的规定。3.2.4.7 禁止吸烟 和 使用 明 火,并 应 设 置 相 关禁止 标 志。3.2.4.8 车 辆 的使用 应 符合 GA 1131的规定。DB11/T 1322.16 2017 3 3.2.5 建筑物防雷 应 按 GB 50057的规定设 置建筑物 防 雷 装 置,并保 持 完好 有 效。防 雷 装 置应 至 少 每年 检 测 1次,对 爆 炸 危险环境场所的防 雷 装 置应 至 少 每 半 年 检 测 1次,检 测 应 由具有 防 雷检 测资质 的 单位 进 行,并出具 检 测报告。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 使用 国 家 明 令淘汰、禁止 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 艺、设备。3.3.1.2 设备设施 周 围 应 设 必 要的安全 巡 视、检查和检修 通 道。3.3.1.3 设备设施的 适 当 位 置 或 附 近 应 悬挂 安全操作规 程。3.3.1.4 设备设施的危险部 位 应 设 置 安全 警示 标 志。外 文标 注 的安全 警示 标 志 应 翻译 成 中 文,且 中 英 文 对 照。3.3.1.5 设备设施的防护 装 置不应 随意拆除、挪 用 或 弃 置不 用;确因 检维修 拆除 的,应 采取 临时 安全 措 施,检维修 完 毕后 立 即复 原。3.3.1.6 以 作业人员的操作 位 置 为基 准,凡 高度在 2 m以下 的所 有 传 动 带、转轴、传 动 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 等 外 露 危险 零 部件及危险部 位,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3.3.1.7 穿 卷 装 置 为动 力 驱 动的,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3.3.1.8 需 要 经 常打 开、移 动的防护 罩,应 设 置 电 气 联 锁 装 置,与危险 运 动 联 锁。3.3.1.9 带 行 走 轮 子 的 机 器,轮 子 应 安 装 锁紧 装 置。3.3.1.10 机 器 内 配 备的 激 光 设备 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3.3.1.11 产生 静 电的设备设施 应 有 可 靠 的 静 电 接 地 装 置。3.3.1.12 全 长 超过 7 m的 机 器,应 设 启 动 警示声 响信号 或 语音 报警 装 置。3.3.1.13 当 作业人员 视线 受阻 不能 全 面 观 察其他 人员的 情 况 时,设备操作 系统应 采 用 声 响启 动预 报 警 装 置。3.3.1.14 在 操作、调整和 经 常 维修 部 位,应 设 易 于 触 及的 急 停 装 置。3.3.1.15 双手 控制 装 置应 符合 GB/T 19671的规定。3.3.1.16 在 表 面 光 滑 的 辊子 或 滚筒 上 安 装 安全 杠 时,安全 杠 应 符合 GB/T 28387.1的规定。3.3.1.17 用 于 输送 油 墨、涂 料、浸渍 材料、胶 及 排 放 溶解蒸发 气体 的 软 管 或 管 道,应 具有 静 电 传 导 性。3.3.1.18 大 型 设备设施 间距 应不 小 于 2 m,中 型 设备设施 间距 应不 小 于 1 m,小 型 设备设施 间距 应不 小 于 0.7 m。3.3.2 印前设备 印 前设备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应配 备 显 影 液或 定 影 液 安全 装 填 的 液 体 泵,容 器 槽 应 有 盖板,并有 显 影 液 和 定 影 液 防 泄漏 装 置;b)应 设 可 靠 的 废 液 排 放 装 置;c)印 版 折 弯 机 的 折 弯 单 元 运 动部 位 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3.3.3 印刷设备 3.3.3.1 单张纸印刷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供 纸、输 纸、印刷、收 纸 等所 有 运 动部件及干 燥 部 位 应 设安全防护 罩;b)每 个 操作 单 元 应 设 急 停 装 置;DB11/T 1322.16 2017 4 c)当 设备操作行 走 平 台 最 大高度大 于 0.5 m时,应 设防护 栏杆;d)产生 废 气 的设备 应 有 废 气 排 放 装 置;e)产生 粉 尘 的设备 应 设 除 尘 装 置。3.3.3.2 卷筒 纸印刷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供 纸、输 纸、印刷、收 纸 等所 有 运 动部件及干 燥 部 位 应 设安全防护 罩;b)每 个 操作 单 元 应 设 急 停 装 置;c)当 设备操作行 走 平 台 最 大高度大 于 0.5 m时,应 设防护 栏杆;d)产生 废 气 的设备 应 有 废 气 排 放 装 置;e)设备的 燃 气 设施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1)每 台 用 气 设备 应 有 观 察 孔 或 火 焰 监 测 装 置,并 设 熄 火 保 护 装 置;2)燃 气 管 道上 应 安 装 低 压和 超 压 报警,以 及 紧急自 动 切 断阀;3)烟 道 和 封闭 式炉 膛 应 设 置 泄 爆 装 置,且 泄 压 口 应 设 在 安全 处;4)鼓 风 机 和空气 管 道 应 设 静 电 接 地 装 置;5)燃 气 燃烧需 要 带 压空气和 氧 气 时,应 有 防 止 空气和 氧 气 回到 燃 气 管 道 和 回 火 的安全 措 施;6)用 气 设备的 燃 气 总 阀 门 与 燃烧 器 阀 门 之 间,应 设 放散 管。3.3.3.3 生产 型数字 印刷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控制设备的电 气 开 关,应 有 剩余 电 流 动作 保 护 装 置;b)每 个 操作 单 元 应 设 急 停 装 置;c)风 扇 等 运 动部 位 和 定 影 热 辊 应 有 防护 罩;d)产生 废 气 的设备 应 有 废 气 排 放 装 置。3.3.4 印后设备 3.3.4.1 裁 切 设备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三 面 切书 机、切 边 机、旋 转 裁 切 机、切 圆角 机、标 签冲 切 机 等 切 纸 设备,应 符合 GB/T 20956的规定;b)纵向 分 切 机 应 符合 JB/T 6422的规定;c)安全 装 置应 符合 JB/T 8115的规定;d)应 设防 止 人 体 从 操作 面、机 器 后 部 进 入 危险 区 域 的安全防护 装 置;e)机 器 更换刀片 的 转 换 开 关 应 符合 GB/T 20956的规定;f)裁 切 狭 窄 纸张 时,应 使用 角 形 纸 堆 挡 板;g)刀片更换、运 输、存 放 应 使用 专 用 装 置。3.3.4.2 骑马 订 联 动 线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装 订 部分的危险 区 域 应 安 装 与危险动作 互 锁 的防护 装 置;b)多头骑马 装 订 机 应 有 启 动预 警 装 置;c)传 送 链 条 叼 纸 牙 排 和 机 器固 定部件 之 间 的安全 距 离 应 符合 GB/T 28387.4的规定;d)在 自 动 给纸装 置 区 域 内,应 每 间隔 5 m设 急 停 装 置。3.3.4.3 胶 装 联 动 线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产生 废 气 的设备 应 设 废 气 排 放 装 置;b)操作部 位、经 常 维修和调整 部 位 应 设 急 停 装 置;c)联 动 机 应 设 声 音 警告 和 灯 光 警告 装 置;d)熔 胶 装 置应 粘贴 防 烫伤 安全 警告 标 识,设备附 近 应 张 贴 设备 清洗说 明;DB11/T 1322.16 2017 5 e)上 胶 装 置、书 夹 板之 间、书 夹 与 支 架 之 间,及 压 封 皮 时 的危险部 位 的防护 装 置,应 符合 GB/T 28387.4的规定;f)热 熔 胶 锅应配 备 温 度 控制与 监 控 装 置,高 温 表 面 应 采 用防护 罩;g)收 书 部 位 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且符合 GB/T 28387.4的规定;h)机 长 7 m及 以 上 的 装 订 机,应 设 启 动预 警 装 置。3.3.4.4 精 装 联 动 线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压书 板、传 送 装 置、预 加 热 装 置、上 胶辊之 间、书 帖 和 上 胶辊之 间、纱 布 切 刀 的 裁 切 装 置、贴纱 布 辊子、堵头 布 刀 和 旋 转 切 刀、封 皮 供 绐 装 置和 传 送 装 置 之 间、导 轨 和 传 送 装 置 等危险部 位,应 采 用 固 定 式 或 与危险动作 互 锁 的防护 装 置;b)粘页 部分的 挤 压和 裁 切 部 位、预 加 热 部分的 传 送 装 置,应 采 用 固 定 式 或 与危险动作 互 锁 的防护装 置;c)送 书 部 位 的 挡 书 板 和 机 器固 定部件 之 间、输送 装 置、折 封 皮 辊子、成 型 加 热 装 置、上 封 皮 部 位、反 向压书 部 位、收 书 传 送 挤 压 部 位、裁 切 危险部 位,应 采 用 固 定 式 或 与危险动作 互 锁 的防护 装 置;d)送 入 书 帖 与 收 书 传 送 带 的内 旋 卷 入 部 位,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e)送 书、收 书 口 的安全 距 离 应 符合 GB/T 28387.4的规定。3.3.4.5 折 页 机 的 折刀 和 折辊 间 的 挤 压 处、折 页 辊 间、裁 切、折 痕 和 打孔 装 置、输 纸 和 传 纸 带 等危险 部 位,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3.3.4.6 配 页 机 在 自 动 给纸装 置 区 域 内,应 每 间隔 5 m设 急 停 装 置。3.3.4.7 锁 线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操作 机 构、执 行 机 构 动作,应 无 卡 阻 与 自发 性 移 动;b)操作部 位、调整 部 位 与 经 常 维 护 保 养 部 位 的安全防护 装 置,应 与电 气 控制 装 置 联 锁。3.3.4.8 其他书籍 装 订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在 订书 机、铆钉 机、打 眼 机、贴 装机 上 的 工具 打 开 位 置,彼此 间 的 最 大距 离 保 持 为 4 mm;b)手 工给 帖 的 平 订 机、骑马 装 订 机,以 及 混 合 装 订 机 应配 备 活 动 式 防护 装 置;c)打孔 机 压 紧 装 置和 夹爪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小 于 25 mm;d)多头 打孔 机 上 夹爪 和 钻头 间 的危险 区 域,应 采 用与危险动作 互 锁 的防护 装 置 或 双手 控制 装 置。3.3.4.9 模 切压 痕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导辊之 间、导辊 与 机 器固 定部件 之 间、压 凸 辊 和 反 压 辊之 间 的内 旋 卷 入 部 位、裁 切 装 置 上 旋 转刀 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b)反 压 辊 闭 合或 脱 开 的动作部 位,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c)压 架上 应 设 置 托 手式 或 压 杆 式 保 护 装 置;d)保 护 装 置应 用 有 足够 强 度 的 金 属 材料 制 成,直径 不 小 于 12 mm;e)托 手式 保 护 架 的 宽度 不应 小 于压 架平 板 面 的 宽度,其 高度 应调整 到 托 手式 保 护 架 运 行 至 触 动 式 制动 开 关 装 置下 沿 的 最 近 距 离 不应 大 于 25 mm;f)压 杆 式 保 护 架 的 宽度 不应 小 于压 架平 板 面 的 宽度;g)检查和修 理 版 面 的 照 度 不 低 于 300 Lx,操作 处 的 照 度 不 低 于 100 Lx。3.3.4.10 覆膜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在 单张纸 手 动 给纸 的 机 器 上,给料 带 和 收 料 带 的内 旋 卷 入 部 位 应 采 用 固 定 式 防护 装 置;b)导辊之 间 以 及 导辊 与 机 器固 定部件 之 间 的内 旋 卷 入 部 位 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c)复 合 辊 间 的内 旋 卷 入 部 位 应 采 用 固 定 式 或 与危险动作 互 锁 的防护 装 置;d)在 使用 裁 切 单 元 处 应 采 用 固 定 式 或 与危险动作 互 锁 的防护 装 置;e)在 每 个 主 控 面 板 上 应 设 急 停 装 置。DB11/T 1322.16 2017 6 3.3.4.11 烫箔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应 设 声 响启 动预 报警 装 置;b)操作 显 示 屏 应能 反 映 机 器 安全 运 行、工 作 状 态、故 障 等 信 息;c)输 纸 部 位 驱 动 轴 应 全 封闭;d)手 轮 驱 动 装 置 与 机 动 装 置应 互 锁;e)输 纸 台 和 收 纸 台 应 设安全防护 装 置;f)半 自 动 机 的 压 架上 应 设 置 托 手式 或 压 杆 式 安全防护 装 置。3.3.4.12 上 光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应配 备防 爆 型 风 扇;b)易触 及的 高 温 部件 应 设安全 警示 标 志;c)经 常 开 启 的防护 装 置应 与 机 器 驱 动部分 联 锁。3.3.4.13 打 包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液 压系统、管 路、管 接 头、法兰 不应 有 渗 漏;b)有 可能 松脱 的 零 部件,应 有 防 松脱 措 施;c)紧 固 的 螺栓、螺母 不应 有 松 动 现 象;d)存 在 挤 压 危险的 运 动部件 之 间,应 有 安全防护 措 施;e)设备 应 设 急 停 装 置。3.3.4.14 计 数 堆积 机 应 符合 GB/T 28387.4的规定。3.3.4.15 制 袋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应 设 有 联 锁 保 护;b)应 有 清晰醒目 的操 纵、润 滑、高 温、剪 切 等安全 警示 标 志;c)切 刀、牵 引部分 和 外 露 的 传 动 机 构应 有 安全防护 装 置。3.4 特种设备 3.4.1 特种设备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4.2 厂 内 机 动 车 辆宜 选 用电动 型,使用 燃 油 的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进 入 有 燃爆 可能 的 车 间或 仓库,排 气 管应 安 装 阻 火器。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 房 应 符合 GB 50016和 GB 50041的规定。燃 油、燃 气 管 道 接 地 良 好,螺钉 少于 5个 的 法兰连 接 处跨 接 线 应 完好 有 效。3.5.1.2 锅炉 房 地面 应 平 整,无积水。3.5.2 压缩空气站 3.5.2.1 由 电 力 驱 动、工 作 压力 小 于 或 等 于 42 MPa的 活塞 空气压缩 机、隔 膜 空气压缩 机、离 心 空气压缩 机 的 压缩空气 站 及 其压缩空气 管 道 应 符合 GB 50029的规定。3.5.2.2 空气压缩 机 外 露 的 联轴 器、皮 带转 动 装 置 等 旋 转 部 位 应 设防护 罩 或 护 栏。螺 杆 式空压 机保 护盖 应 安 装 到 位,门、顶 盖 应 关闭。空压 机机 身、曲 轴箱 等 主 要 受 力 部件 不应 有 影响 强 度 和 刚 度 的 缺 陷,并 无 棱 角、毛 口;所 有 紧 固 件 和 各 种 盖 帽、接 头 或 装 置 等 应 紧 固、牢 靠。3.5.2.3 空气压缩 机保 护 装 置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工 作 压力 达 到 额 定 压力 时,超 压 保 护 装 置应能 自 动 切 换 为 无 负荷 状 态;DB11/T 1322.16 2017 7 b)驱 动 功 率 大 于 15 kW的 空压 机,超 温 保 护 装 置应能 使 每 级 排 气 温 度超过 允许值 时 自 动 切 断 动 力回 路;c)距 操作 者 站立 面 2 m以下 设备 外 露 的 运 动部件 和 传 动 装 置应 设防护 罩 或 盖;d)螺 杆 式空压 机 的 门、盖 应 确 保 运 行 时 不应 开 启 或 拆 卸;e)活塞 式空压 机 与 储 罐 间 的 止 回阀、冷 却 器、油 水 分 离 器、排 空 管 应 完好、有 效;f)急 停 装 置应 完好 有 效。3.5.2.4 储 气 罐 应 定 期 排 污,工 业管 道 应 定 期 清 扫。3.5.2.5 空气压缩 机 铭牌 和 安全 警示 标 志 应 清晰 完好,外 文标 注 的安全 警示 标 志 应 翻译 成 中 文,且 中英 文 对 照。3.5.2.6 对于 轴 功 率 不 小 于 2 kW、额 定 排 气压力 为 0.05 MPa 5 MPa的 固 定 式压缩 机 还 应 符合 下列要求:a)遥 控的 压缩 机 应 在 工 作 现 场 配 有 启 动、停 车装 置;b)压缩 机 的 吸 气 口 应 布 置 得 不 致 使 衣 服 被 吸 入。3.5.3 简单压力容器 3.5.3.1 应 保 存 简 单 压力 容 器 的产品 合 格证、制 造监督 检 验证 书、使用 说 明 书 等技术 材料。3.5.3.2 简 单 压力 容 器 铭牌 应 明显、清晰,朝 向 便 于 观 察。3.5.3.3 本 体、接 口、焊 接接 头 等部 位 无 裂纹、变 形、过 热、泄漏 等 缺陷;无 腐蚀、凹 陷、鼓 包 或 其他 外 伤。3.5.3.4 简 单 压力 容 器 的 日 常 保 养、检查、排 污,以 及 检 验 等 应 符合 TSG 21的规定。3.5.4 燃 气设施 3.5.4.1 调 压场所 3.5.4.1.1 燃 气调压 设施 露 天 设 置 时,应 设 置 围 墙、护 栏 或 车 挡。3.5.4.1.2 落 地 式调压 柜 应 单 独 设 置 在 牢 固 的基础 上,柜 底 距地 坪 高度 为 0.3 m。3.5.4.1.3 调压 装 置 在 用 气建筑物 专 用 单 层 毗 连 建筑物 内设 置 时,该 建筑物 与 相 邻 建筑应 用 无门 窗 和洞 口 的防 火 墙 隔开,该 建筑物应 具有 轻 型 结构 屋 顶 爆炸 泄 压 口 及 向 外开 启 的 门 窗,地面 应 采 用 撞击 时不 会 产生 火 花 的 材料。3.5.4.1.4 调压 站 放散 管管 口 应 高 出 其 屋 檐 1 m以 上。3.5.4.1.5 调压 柜 的安全 放散 管管 口 距地面 的 高度 不应 小 于 4 m。3.5.4.1.6 调压 室 窗 应 设防护 栏 和 防护 网。3.5.4.1.7 封闭 式 燃 气调压、计 量 间,应 设 置 燃 气 浓 度 检 测报警 器,并 宜 与 排 风 扇 等 排 风 设备 联 锁。燃 气 浓 度 检 测报警 器应 定 期检 测 并保 存 记 录。3.5.4.1.8 配 套 的电 气 设备 应 符合 防 爆 要求。3.5.4.2 燃 气管 道 3.5.4.2.1 燃 气 引 入 管 不应 敷 设 在 危险化学品 储 存 场所、纸 屑 纸 尘 回 收 场所、发 电 间、变 配 电 室、不使用 燃 气 的 空调 机 房、通 风 机 房、电 缆沟 等 地 方。不应 在室 内 地面 下 水平 敷 设。3.5.4.2.2 用 气 车 间、锅炉 房 以 及 大 中 型 用 气 设备的 燃 气 管 道上 应 设 放散 管,放散 管管 口 应 高 出 屋 脊 1 m以 上。3.5.4.2.3 进 出 建筑物 的 燃 气 管 道 进 出口 处,室外 的 屋面 管、立 管、放散 管、引 入 管 和 燃 气 设备等 处,均 应 有 防 静 电 接 地 设施。DB11/T 1322.16 2017 8 3.5.5 空 调系统 空调系统应 符合 GB 50365、GB 9237和 AQ 7004的规定。3.5.6 纸屑纸尘回收系统 3.5.6.1 纸 屑 纸 尘 回 收 系统应 将 纸 屑 纸 尘 分 类 分 离 后,分 别 回 收 到 收 集 装 置 内。3.5.6.2 产生 纸 条 边、碎 纸 屑、纸 粉 的设备,应 连 接到 纸 屑 纸 尘 回 收 系统。3.5.6.3 通 风 部件的 气 流 方 向,应 与 气 流 标 识 箭 头 一 致,如 无 标 识 箭 头,感 温 元 件 应 设 在 迎 风 侧。防 火 分 区隔 墙 两 侧 的防 火 阀,距 墙 表 面 不应 大 于 200 mm。3.5.6.4 打 包 机 间 应 安 装加 湿 设施。3.5.7 电焊机 3.5.7.1 电 源 线、二 次 线 与 焊 机 连 接 处 有 可 靠 屏 护。3.5.7.2 焊 机 外 壳 保 护 接 地线 接 线 正 确,连 接 可 靠。3.5.7.3 每 半 年至 少对 焊 机 绝缘 电 阻 摇 测 1次,变 压器 一、二 次 绕 组 之 间,一、二 次 绕 组 与 外 壳 之 间 绝缘 电 阻 值 不应 小 于 1 M。3.5.7.4 焊 机 电 源 线 长 度 不 超过 5 m,且 不应 有 接 头。焊 机 二 次 线 长 度 不 超过 30 m,接 头 不 超过 3个,保 护 接 地线 连 接到 位。3.5.7.5 焊钳 夹 紧 力 好,绝缘 可 靠,隔 热 层 完好。3.5.7.6 电 源 控制 开 关 应 有单 独 控制 开 关。3.5.8 手持式电动工具 3.5.8.1 应 具有 国 家 强 制 认证 标 志、产品 合 格证 和 使用 说 明 书。3.5.8.2 应 存 放在 干 燥、无 有 害 气体 或 腐蚀 性 物 质 的场所。3.5.8.3 工具 使用、检查 与 维修应 符合 GB/T 3787的规定。3.5.8.4 电 源 线 长 度 应 小 于 5 m,不应 有 接 头,且无 破损、无 老 化。3.5.9 移动电 气设备 3.5.9.1 防护 罩、盖 应能 防 止 人 手 指 触 及 旋 转 部 位,且 应 完好、无 松 动。3.5.9.2 电 源 开 关 应可 靠、灵 敏,配 有 剩余 电 流 动作 保 护 器。电 源 线 长 度 应 小 于 5 m,不应 随意 接 长,不应 破损,不应 接触 尖锐 物 品。3.5.9.3 停 用 超过 3个 月 的 间 断 性使用的,使用前 应 摇 测 其 绝缘 电 阻;常 年 使用的 应 每 3个 月摇 测 1次 绝缘 电 阻,绝缘 电 阻 值 应不 小 于 1 M。3.5.9.4 接 地 保 护 装 置应 符合 配 电 系统 的 接 地 形 式和 移 动电 气 设施容 量 要求,接 地 正 确,连 接 可 靠。3.5.9.5 每 台 设备 应 有单 独 控制 开 关。3.5.9.6 周 围 不能 堆放 易 燃 物。3.5.10 食堂 3.5.10.1 炊事 机械 电 源 线路 应 敷 设 在无 泡 浸、无高 温 和 无 压 砸 的 沿 墙壁 面。3.5.10.2 炊事 机械 电 源 控制 开 关 应 单机单 设,且 使用 额 定 漏 电动作电 流 不 大 于 30 mA、动作 时 间 不 大 于 0.1 s的 剩余 电 流 动作 保 护 装 置。对于 受 烟 尘、雾 水 等 因 素 影响 较 大 的控制 开 关 应 有 防护 装 置。3.5.10.3 灶 台 照 明 应 使用防 潮 灯。3.5.10.4 定 期对 排 风 机、排 油 烟 系统和 管 道 等 进 行 清洗、保 养,并 记 录 归 档。DB11/T 1322.16 2017 9 3.5.10.5 可能对 操作 者 造 成 伤 害的 炊事 机械 危险部 位,应 采取 安全防护,且 可 靠、实 用。3.5.10.6 凡 有 用 气 管 道 和 用 气 设备的场所(含 用 餐 场所、瓶 组 气 化 间、用 气 设备房 间 等),均 应 设 置 可 燃 气体 探 测 器,且 与通 风 装 置 联 动。3.5.10.7 使用 瓶 装 液 化 石油 气 安全条件 应 符合 DB11/450的规定。3.6 用 电 用电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7 消 防 消防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8 危险化学品 3.8.1 危险化学品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8.2 易 燃 品 仓库 的作业 工具 应 符合 防 爆 要求。3.8.3 调配 油 墨 或 分 装 溶 剂 应 在专 设的房 间 内,油 墨、溶 剂 应 分 开 存 放,并加 盖 密 封。3.9 职 业 病危害预 防 与控制 3.9.1 生产 工 艺 基 本 要求 应 符合 AQ 4225的规定。3.9.2 产生 粉 尘、毒物 的生产 过 程和 设备,宜采 用 机械 化 和 自 动化生产,生产 区 域 宜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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