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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服务规范DB22/T 1808-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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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服务规范DB22/T 1808-2013.pdf

ICS 03.080.30 A 10 备案号:37466-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808 2013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vehicle Rental Service 2013-04-08发布 2013-07-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808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晓波、刘岩峰、迟丽华、刘连芳、张红杰、郭丽丽、刘健。DB22/T 1808 2013 1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经营场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 统、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 统 称 汽车租赁 经营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 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 版 本适用于本 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 用 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6739.1 汽车 维修 业 开 业 条件 第 1部 分:汽车 整 车 维修 企业 GB/T 16739.2 汽车 维修 业 开 业 条件 第 2部 分:汽车 专项维修 业 户 GB 18565 营运车辆 综合 性 能 要求 和检验方 法 JT/T 198 营运车辆 技术 等 级划 分 和评 定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 义 适用于本 文件。3.1 汽车租赁 vehicle rental 汽车租赁经营者 将 汽车交 付承 租人 使 用,并收取 租赁 费 用,且不 提 供驾驶劳 务的经营 活动。3.2 租赁车辆 rental vehicle 汽车租赁经营者 合 法 拥有 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3.3 承租人 renter 与 汽车租赁经营者 订立 租赁 合同并获得 租赁车辆 使 用 权及 租赁服务的 自然 人、法人等 消费 者。3.4 担保人 guarantor 当承 租人 不能履行 汽车租赁 合同 规定的 责任和义 务 时,按 合同约 定 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 务的 第三DB22/T 1808 2013 2 者。3.5 营业门店(营业站点)rent-a-vehicle rental 汽车租赁经营者 开设 的 为承 租人提 供 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3.6 车辆整备 vehicle maintenance for leasing 租赁车辆经 过一个 租用 合同期后,对 其进行检查、调试、紧 定、润滑、保洁、补 给 和整 理等 作 业,恢复 其 完好 的 待 租 状态。3.7 待租车辆 leasable vehicle 具备 租赁 条件,随 时可供 租用的车辆。3.8 在租车辆 leased vehicle 按照租赁 合同 已 交 付承 租人 使 用的车辆。4 汽车租赁经营者 4.1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 持 有合 法 有 效 的营业 执 照。4.2 汽车租赁经营者 宜创 立 服务 品牌,注 册或 使 用服务 商 标。5 经营场所 5.1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有 固 定的营业 门店。5.1.1 租用营业 门店 应当 依 法 签 订 租用 合同,其有 效 期 限 不少 于 1年。5.1.2 营业 门店地址 应与 工商 注 册地址 一 致。5.1.3 营业 门店 应有 明显 标 识,文 字 标 志 应与 工商 注 册 的 名 称 或字号 一 致。5.1.4 营业 门店宜 设 置中 文和 英 文 双 语 标 识。5.1.5 营业 门店宜 使 用 品牌 标 志或商 标。5.1.6 营业 门店 应当设立 接待 服务、业务 办 理、车辆交 接 等 功 能 区域。a)接待 服务 区域 应当 公示 经营服务 项 目、价目 和 租车 手续、服务 承 诺、监督投诉 事 项 等,备 有相 关 的 查 询资料,并为承 租人提 供 等 候、咨询 等 便利 服务。b)车辆交 接区域至 少 具备 1个 停 车位 面积 和 车辆交 接点 验条件。c)同一 经营主体的 2个以 上 营业 门店,宜实 行 联网 经营服务,宜 开 展预 约 租车、异地 租(还)车业务。5.2 汽车租赁经营者 宜 有供 待 租车辆 使 用的 停 车 设 施,包括 自有自 用、整 体租用 停 车场(库)和 临 时 使 用 社会公共停 车位。5.2.1 整 体租用 停 车场(库),应当 签 订 1年 期以 上 租用 合同。DB22/T 1808 2013 3 5.2.2 自有自 用 和整 体租用 停 车场(库),其使 用 面积 应当 满 足 30%以 上 租赁车辆的 停 放需 求。5.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 自有自 用 和整 体租用的 停 车场(库)负 有 安全 管理 责任,并 经 过 安全生产 相 关 部 门 检验合 格。a)配 置 防火、防爆、防盗 等 设 施 设 备。b)禁止放 置 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 的 物 品。c)与 易燃易爆源 保持 安全距离。d)施 划 停 车位,预 留 车辆 紧 急疏散 通 道。e)设 置 安全警 示 和 禁令 标 志。5.2.4 汽车租赁经营者 自有自 用 和整 体租用的 停 车场(库)应 完备 安全 管理 制度,配 备 安全值守 人 员。5.2.5 临 时使 用 社会公共停 车位,不应 妨碍 和 危 及 公共 安全。5.3 汽车租赁经营者 自设 车辆 维修 作 业场所的,应 符 合 GB 16739.1和 GB 16739.2的规定。6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6.1 汽车租赁经营者 宜 配 置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及 经营管理 软 件。6.2 经营管理 软 件应 具备 车辆管理、客 户 管理、合同 管理、租 金 管理、统计管理等 基 本 功 能。6.3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应与 交通运输、公 安、工商 行 政 管理等 相 关 部 门共 享 管理信息。7 租赁车辆 7.1 租赁车辆 应取得 机 动 车 行驶 证 和 机 动 车 号牌。机 动 车 行驶 证 的车主 名 称应与 持 证 的汽车租赁经营者 工商 注 册名 称一 致。7.2 租赁车辆 应 符 合 GB 18565中 规定的要求,满 足 JT/T 198中 规定的 二 级 车 及以 上 技术条件,且 持有当期有 效 的机 动 车 安全 检验合 格 标 志。7.3 租赁车辆 应 符 合 环境 保 护指 标要求,持 有当期有 效 的 环 保 检验合 格 标 志。7.4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 按规定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租赁车辆信息。7.5 汽车租赁经营者 除 办 理机 动 车交通事 故 责任 强制 保 险外,宜 为 租赁车辆 办 理 第三 者 责任 险,车辆损失险、全 车 盗抢险、座 位 险 及其 他险种。7.6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 对租赁车辆 进行技术维 护。7.6.1 技术维 护 的 间隔里程(间隔 时 间)一 般 按 原 车 使 用 说 明 书 的规定 进行。车辆 使 用 环境恶劣 或 使 用 强度较大 的,应当相应 缩短 技术维 护 的 间隔里程(间隔 时 间)。7.6.2 汽车租赁经营者 自行 实施 部 分 技术维 护 项 目 的,应 由 持 有相应 职 业 资 格证书 的人 员 进行 操 作 和检验,并 制 作 项 目作 业 和项 目 检验 单(表),履行 记录 和 签字手续。7.7 租赁车辆 应当 配 置 使 用 卫星 定位 监 控 系统 或 行 车 记录仪 等 终端 设 备 和 通 讯 设 施。7.8 租赁车辆 应当 在 经 过一个 租用 合同期后,及时进行 车辆 整 备。7.8.1 车辆 整 备 的 基 本 内容 是:全 面 检查 车辆 技术 状 况,进行必 要的 调试、紧 定、润滑、清 洁,补 充 发 动 机 燃 油、润滑 油、冷却液 和其 他 油、液,清 点 和 备 齐 随 车 附 件、工具、行 车 牌 证,使 车辆 恢复完好的 待 租 状态。7.8.2 车辆 整 备 由汽车租赁经营者 自行 组织 实施。其 中 技术 性 项 目 由 持 有相应 职 业 资 格证书 的人 员 进行 操 作 和检验,并 制 作 项 目作 业 和项 目 检验 单(表),履行 记录 和 签字手续。7.8.3 租赁车辆 整 备 后应 符 合以下 要求。7.8.3.1 技术 状 况 良 好 a)发 动 机、底盘 运 转稳 定、正常、无 异 响。DB22/T 1808 2013 4 b)制 动、转 向、离 合、变速各 系统 操 纵灵敏,工作 可 靠。c)发 动 机 润滑 油、冷却液 和 蓄电池电解液加 注 量 符 合 规定,通 气阀(孔)畅 通。d)车 架、车 身、悬挂、轮毂 和 各传 动 杆(件)完好 无 损,紧固 部 位 紧 定 可 靠,油脂 润滑 部 位 润滑 充 分。e)各 部 管 路畅 通,密封良 好,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f)电路 连 接 正确 可 靠,灯光、仪表、喇叭、信 号 装 置 及其 他 电气 设 备 齐 全 完好。g)轮胎 完好,气压正常。7.8.3.2 外 观 内 饰 完好 整 洁 a)车辆 外 观无 明显 损 伤、缺陷 和 污物。b)车辆 原配 设 施 齐 全 完好,附加 设 施 装 配 完好。c)车 内 整 洁,无 异 味、无 污 渍,进行 了 消 毒处 理。d)行 李箱 内物 件有 序就 位,无杂 物、无 易燃易爆 等 危险 品。e)发 动 机机 舱 清 洁,无 明显 油腻 和 污物。7.8.3.3 随 车 物 件 配 备 齐 全 a)随 车 工具、备 胎、灭 火 器、故 障 警 示牌、防盗 装 置、医疗 急 救 包等 附属 物 件 齐 备、完好。b)行 车 牌 证、检验 标 志、服务 监督 卡齐 全。7.9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建 立 租赁车辆单车管理 档案;并 依 托 经营管理 软 件,完备 租赁车辆管理 数据 信息。7.9.1 单车管理 档案 应当 完 整 保 存 和 汇集如 下 基 础 资料。a)车辆 购 置、赋税、入籍、保 险、备 案、转 籍、注 销 等 原 始凭 据。b)车辆 行驶 里程 以及维 护、修 理、换 件、检 测、整 备 等 累 计 情 况 和 资料。c)车辆事 故损 坏、修 复 等 情 况 和 资料。d)车辆的 其 他 情 况 和 资料。7.9.2 租赁车辆管理 数据 信息,应当 包括车辆 牌 证 管理、车辆 技术 管理、车辆租赁管理、车辆运 行 管 理 及其 他 动 态 管理的 数据 信息。8 租赁服务 8.1 接待服务 8.1.1 接待 服务 员 工 应当 经 过 岗 位 培训,上 岗 时 宜 统 一 着 装,佩戴 标 志,仪表端 庄 整 洁,文 明 礼貌 待 客。8.1.2 接待 服务 员 工 应当 向 顾 客 介绍 经营服务 项 目、价目 和 租赁 手续 等事 项,需 要提 供相 关资料 的 应 当 充 分提 供。8.1.3 涉 外 接待 服务 应当 遵循涉 外 礼 仪,提 供 外 语 服务,宜备 有 英 文查 询资料。8.2 承租人身份核实 8.2.1 租赁 双 方 确 定租赁 意 向 后,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查验承 租人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a)个 人 客 户应当查验其 居民 身 份 证、机 动 车 驾驶 证 等 有 效 证 件。b)团 体 客 户应当查验其 组织 机构 代 码 证书、营业 执 照、拟 定 驾 车人 员 的机 动 车 驾驶 证、经 办 人 员的 居民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经 办 书。DB22/T 1808 2013 5 8.2.2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对 承 租人 身 份 查验及 核 实 情 况 进行 登 记。必 要 时可 要求 承 租人提 供担 保 人 及担 保 书,并 对 担 保 人 身 份 进行 核 实。担 保 人 应当 具 有相应 的 民 事 责任能 力。8.2.3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完 整 保 存 承 租人、担 保 人 身 份核 实 的 有 关资料;完备 承 租人 身 份 信息、信 用信息 及其 他 数据 信息,实 行 信息 化 管理。8.2.4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 除 违 约 外 的 承 租人的 有 关 信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8.3 租赁合同与告知 8.3.1 租赁 双 方应当 签 订 租赁 合同。租赁 合同可使 用 附 录 A提 供 的 示 范 文 本。8.3.2 租赁 双 方 需 要对 合同条 款 进行 细化 或 者 有其 他 事 项 需 要 约 定的,可以 在 租赁 合同 示 范 文 本 基 础 上签 订合同 增 补 条 款。8.3.3 授 权 经 办 书、担 保 书 和合同 增 补 条 款,应当 作 为 租赁 合同 的 附 件。8.3.4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就 租赁车辆的 正确 使 用、安全 驾驶、日 常 维 护、救 援 服务等事 项,向 承 租人 书 面 告知。书 面 告知 可使 用 附 录 B提 供 的 示 范 文 本。8.3.5 租赁 合同和 书 面 告知 的 正 本,经 双 方 签字(签 章)后 各 执 1份。8.3.6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完 整 保 存 租赁 合同及 附 件 资料,完备 租赁 合同 签 订、履行、变 更、终止、续签 等 数据 信息,实 行 信息 化 管理。8.4 租金和保证金 8.4.1 汽车租赁经营者按 合同约 定的 金 额 和方 式 收取 租 金,并开 具 正 式 发 票。8.4.2 汽车租赁经营者按 合同约 定 收取 保 证金。保 证金 不得 挪 作 他 用,不得 在 租赁 合同 正常 执 行期 内 冲抵 租 金。合同履行 完 毕,将 保 证金 退 还 承 租人。8.5 发车交接 8.5.1 发 车交 接 时,租赁 双 方 按照租赁车辆交 接 单 进行当 场 点 验。点 验 中,允许 承 租人 进行 车辆 试 操 作,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向 承 租人 全 面 讲 解 该 车性 能和 安全操 作 事 项。8.5.2 点 验和 试 操 作中 发现 问题 的,应当及时 处 置 和 补 救;一时 无 法 处 置补 救 但 不 影 响 车辆 正常 驾驶 和 安全 运 行 的,应当 在 车辆交 接 单 上 注 明;承 租人对车辆 不 满 意 要求 另 作 选择 的,应当 予 以 满 足。8.5.3 经 点 验 无 误 后,租赁 双 方 在 租赁车辆交 接 单 上签字 确 认。8.6 救援服务 8.6.1 在 租车辆 因 故 障 或 事 故 不能 正常 行驶时,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 按照租赁 合同约 定,提 供及时有 效 的车辆 救 援 服务。8.6.2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完备 救 援 服务 预 案。a)按租赁车辆 总 数 1%预 留 待 租车辆,不 足 100辆的 预 留 1辆,以 备 承 租人 替换 使 用。b)按租赁车辆 总 数 0.5%配 备 救 援 工作 车,不 足 200辆的 配 备 1辆。c)备 有 车辆 易损配 件、易 耗 油 品、便 携 机 具 和 通 讯、照 明 等 应 急 用 品,并有 序就 位,便 于 随 时取用。DB22/T 1808 2013 6 d)设 置 救 援 服务 电 话,保 证 24小 时有 人 值守。8.6.3 汽车租赁经营者 可以与专 业 救 援 单位 或 汽车 维修 企业 订立 委 托救 援 服务 合同(协议)。委 托救援 应当 遵循 本 文件有 关 救 援 服务的要求。8.6.4 汽车租赁经营者 接 到 承 租人 救 援 电 话请 求 后,应当 准 确 记录 情 况,并 根 据救 援 需 求 和 救 援 预 案实施 救 援。事 发 地点 在 单 程 20公 里 以 内 的,应当 在 2小 时 内 到达;超 过 此 范 围 及行 程 的,应当 向承 租人 预 告到达 时 间,或 者 采 取其 他 便 捷 的 救 助措 施。8.6.5 救 援 人 员 抵达 后,故 障 车辆 2小 时 内 无 法 恢复 正常 行驶 的,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向 承 租人提 供相应 功 能和 租 价 的 临 时 替换 车辆,或 者 双 方 协 商 采 取其 它 补 救 措 施。8.6.6 故 障 车辆 需 送 修 的,由汽车租赁经营者 负 责 送 修,或 者 委 托 承 租人 到 指 定 地点 送 修。修 理 费 用依 车辆 故 障 责任和 租赁 合同 的 约 定 承担。8.6.7 因 承 租人 责任 造成 车辆 送 修 停 运,汽车租赁经营者 依 租赁 合同 向 承 租人 收取 停 运 损失 费 的,应 当 向 承 租人 明示 修 理 项 目 和修 理 工 时 等 原 始 清 单。8.7 在租车辆召回 8.7.1 在 租车辆 达到 规定的 里程 或 时 限 需 要 进行技术维 护 时,由汽车租赁经营者 及时 召 回 进行维 护,或 委 托 承 租人 到 指 定 维修 企业 进行维 护。维 护 费 用由汽车租赁经营者 承担。8.7.2 在 租车辆 需 要 依 法 进行 安全 技术检验时,由汽车租赁经营者 及时 召 回 送 检,并承担检验费 用。8.7.3 车辆租出 后 发现 安全 隐患 的,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立 即 告知 承 租人 停 驶,并及时 采 取 处 置 措 施。8.7.4 在 租车辆 因 维 护、检验、停 驶 而 影 响 承 租人 正常 使 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提 供 替换 车辆。8.8 服务监督 8.8.1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在 随 车的服务 监督 卡 上公示 服务 监督、投诉 电 话 号 码 或 互 联网址,随 时 接 受 承 租人的 意 见 和 投诉。8.8.2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 承 租人的 投诉 意 见 应当 详 细 记录,认 真 查 证,妥善 处 理,并 在 1周 内 予 以 回复;租赁车辆归 还 时,应当收 集 承 租人的服务 监督 书 面 意 见。8.9 收车交接 8.9.1 租赁车辆归 还 时,租赁 双 方 对照 发 车 时 的交 接 单,对车辆 完好状 况 和 随 车 附 件进行 点 验。经 点验 无 误 的,在 车辆交 接 单 上 注 明,双 方 签字 认 可。8.9.2 车辆经 点 验有 异 常 损 坏 或 缺 失 时,应当 即 时 界 定 责任,并 依 照租赁 合同 确 定 相应 的 赔(补)偿 责任。无 法 即 时 界 定 责任 或 租赁 合同 无 相应约 定的,双 方 本 着 公 平、诚 信的 原 则 协 商 处 理;协 商 不成 的,可 依 法 履行 调 解、仲裁 或诉 讼 程 序。8.9.3 租赁车辆归 还 后,汽车租赁经营者 及时将 车辆租用 期 间 的 有 关 情 况记 入 单车管理 档案,同时将有 关 数据 信息 录 入 车辆租赁管理、车辆运 行 管理等 数据 库。8.10 结算 8.10.1 租赁车辆归 还 后,租赁 双 方及时进行费 用 结 算。DB22/T 1808 2013 7 8.10.2 汽车租赁经营者 应当 完 整 保 存 费 用 结 算单 据;完备 月 度、季 度、年 度 经营 核 算 数据 信息,实 行信息 化 管理,并 按照规定 报 送 有 关 数据 信息。DB22/T 1808 2013 8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吉林省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A.1 出租方 的权利 A.1.1 拥有 租赁车辆所 有权。A.1.2 依 合同 向 承 租 方 计 收 租 金 及约 定 费 用。A.2 出租方 的 义务 A.2.1 向 承 租 方 交 付技术 状 况 为一级 标准、设 备 齐 全 的租赁车辆,以及 租赁车辆 行驶 所 需 的 有 效 证 件。A.2.2 交 接 租赁车辆 时 如 实 提 供 车辆 状 况 信息。A.2.3 免 费 提 供 租赁车辆 保 养 以及承 租 方 按 操 作 规 程 使 用租赁车辆出 现 的 故 障 维修 服务。A.2.4 提 供 本 市 行 政 区域 内故 障、事 故 的 24小 时 救 援 服务。A.2.5 承担不 低 于 80%的 因 交通事 故 或 盗抢 造成 的租赁车辆 现 值损失。A.2.6 承担 保 险 公 司 相 关 条 款 范 围 内 的 第三 者 责任 险。A.2.7 对所 获得 的 承 租 方 信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A.3 承租方 的权利 A.3.1 按 合同 的 约 定 拥有 租赁车辆 使 用 权。A.3.2 有权获 知 保 证安全 驾驶 所 需 的车辆 技术 状 况 及 性 能 信息。A.3.3 有权获得 出租 方为 保 障 租赁车辆 使 用 功 能 所提 供 的 相应 服务。A.4 承租方 的 义务 A.4.1 如 实 向 出租 方 提 供驾驶 本、身 份 证、户 口本、营业 执 照等 身 份 证 明资料。A.4.2 按 合同约 定交 纳 租 金 及其 他 费 用。A.4.3 按车辆性 能、操 作 规 程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 使 用租赁车辆。A.4.4 妥善 保 管租赁车辆,维 持 车辆 原 状。未 经出租 方 允许,不得 擅 自修 理车辆,不得 擅 自改 装、更 换、增 设 他物。A.4.5 协助 出租 方 按规定 期 限 对租赁车辆 进行 车 检及维修 保 养。A.4.6 承担不 高 于 20%的 因 交通事 故 或 盗抢 造成 的租赁车辆 现 值损失;承担 因 交通事 故 引 发 的 其 他 责任。A.4.7 保 护 出租 方 车辆所 有权不 受侵犯。不得 转 卖、抵 押、质押、典 当、转 借、转 租租赁车辆。A.4.8 租赁车辆 发 生 交通事 故、被 盗抢 时,应立 即 向 公 安、交管等 部 门 报 案 并 在 12小 时 内 通 知 出租 方,并 协助 出租 方 办 理 相 关手续。A.4.9 保 证 租赁车辆 为合同 登 记 的 驾驶 员 驾驶。在 租赁 期 内,如 承 租 方 登 记 的信息 发 生 变 化,应及时通 知 出租 方。A.4.10 租赁 期 满,应 按 时 返 还 租赁车辆 及有 效 证 件。DB22/T 1808 2013 9 A.5 租金、保证金 A.5.1 租 金 单位 为 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 时。租 金 标准 双 方约 定。A.5.2 承 租 方 用 保 证金 提 供担 保 的,保 证金 不得 用于 充 抵 租 金,合同履行 完 毕 后,保 证金 应 退 还 承 租 方。双 方 经 约 定 也 可 采 取其 他 方 式 担 保。A.6 意外风险 A.6.1 双 方约 定的 意 外 风 险 责任,出租 方可 向 保 险 公 司 投保或 以其 他 方 式 承担。对 约 定分 担 的 意 外 风 险 未 投保 的,风 险损失 的计算、赔 付,参 照机 动 车辆 保 险 条 款 及 赔 付 程 序 进行。A.6.2 政 府 政 策重 大 变 化、不可 抗 力 以及其 他 无 法归究于 承、租 双 方 的 原 因造成 的 损失,依 照 有 关 法 规 和 公 平 原 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A.7 出租方 的违约责任 出租 方 未 能履行 向 承 租 方 提 供合同约 定的车辆、服务等 义 务 时,应承担下列 违 约责任:A.7.1 经 道 路 运输管理 部 门 认 可 的 专 业 检 测 机构 认 定租赁车辆 达 不 到 一级 标准的,承 租 方有权 解 除 合 同,并 要求出租 方承担 违 约责任。A.7.2 不能 按 约 定提 供 故 障 维修、救 援 时,承 租 方有权 解 除 合同,出租 方应 退 还 租赁车辆 停 驶期 间 租金 并 支 付 停 驶期 间 租 金 20 的 违 约 金。A.7.3 维修、救 援 后 租赁车辆 仍 无 法 恢复 使 用 功 能,出租 方应 提 供相当 档 次 替换 车 或 采 取其 他 措 施。A.7.4 因 承 租 方 原 因造成 车辆 损 坏 的,出租 方应 严 格 依 照汽车 维修 规定的标准 收取修 车 费 用。A.8 承租方 的违约责任 承 租 方不能 按 合同约 定交 纳 费 用、使 用租赁车辆、保 管租赁车辆、归 还 租赁车辆 时,应承担下列 违 约责任:A.8.1 逾 期 交 纳 租 金 的,每逾 期一日 按 应 交租 金 总额 的 0.5%交 纳滞纳 金。逾 期 归 还 租赁车辆的,除 继 续 计 收 租 金外,应 交 纳逾 期应 交租 金 20%的 违 约 金。A.8.2 提 前 解 除 合同 归 还 租赁车辆的,应 按 未 履行部 分租 期 租 金 总额 的 20%向 出租 方 支 付 违 约 金,已 交纳 租 金 的,出租 方 在 扣 除 违 约 金 后应将 余 款退 还 承 租 方。A.8.3 承 租 方有下列行为 的,出租 方有权 解 除 合同并收 回 租赁车辆:a)提 供 虚假 信息。b)拖欠 租 金 或 其 他 费 用。c)转 卖、抵 押、质押、转 借、典 当、转 租租赁车辆 或 确 有 证 据 证 明 存 在 上 述 危险 的。d)确 有 证 据 证 明 承 租 方 利 用租赁车辆从事 违 法 犯罪 活动 的。A.8.4 不 按车辆性 能 或 操 作 程 序 使 用 而 造成 的租赁车辆 修 理、停 运 损失;承担 因 过 失 被 保 险 公 司拒绝 赔偿 的 损失。A.8.5 擅 自改 装、更换、增 设 他物 等 改 变 租赁车辆 原 状 造成 的 损失。A.8.6 未 协助 出租 方 按 时 参 加 车 检 或 维修 保 养而 造成 的 损失。A.8.7 非 出租 方 原 因 导 致 车辆 被 第三方 扣押 的 责任。A.8.8 违 反 交通 安全 法规 时,应 在 被 告知 的 5日 内 接 受 处 罚。如 拒绝 接 受 处 罚,合同 中 登 记 的 驾驶 员 将 作 为 违章 责任 人 被 提交 公 安 交通管理 部 门 处 理。DB22/T 1808 2013 10 A.9 担保条款 如 采 用 保 证 人提 供担 保 的 方 式,保 证 人 应 就 承 租 方履行 本 合同 的 义 务 负 连 带 保 证 责任。A.10 特别约 定 承、租 双 方可 对本 合同 内容 以 书 面 形 式予 以 增 加、细化 作 为 补 充 条 款,但 不得 违 反 有 关 法规 及 政 策规定,不得 违 反 公 平 原 则。补 充 条 款 中 含 有不合 理 地 减轻 或 免 除 本 合同条 款 中 规定 应 由出租 方承担 的 责 任 内容 的,仍 以 本 合同为 准。A.10.1 承 租 方 如 要求 延长 租 期,须 在 合同 到 期 前 提出 续 租 申 请,出租 方有权 决 定 是 否 续 租。A.10.2 本 合同项下 发 生 的 争 议,双 方应 协 商、各 级消费 者 协 会 等 部 门 申 请 调 解解 决;协 商或调 解解 决未果 的,可 向 有 管 辖 权 的人 民 法院提起 诉 讼 或 向 双 方 选 定的 仲裁 机构提 请 仲裁。DB22/T 1808 2013 11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车辆租用告知 书示 范文 本 B.1 车辆租用告知 B.1.1 感谢您 租用本 公 司 车辆。请 您 认 真阅读 租赁 合同条 款,充 分了 解 租赁 合同 内容。B.1.2 本 公 司 向 您 提 供 的车辆(牌 照 号:_),行驶 牌 证 齐 全 有 效,技术 状 况 良 好,已在 运输管理 部 门备 案,已 向 保 险 公 司 投保 机 动 车交通事 故强制 保 险、_险 和 _险。B.1.3 您 驾驶 的车辆 如 果 发 生 事 故 或 运 行 故 障,请 及时 拨 打我 公 司 的 _救 援 电 话,以 便我们 及时 组织救 援 并 办 理 保 险 索 赔。B.1.4 为 了 使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保 障,您 租用的车辆 请 由租赁 合同 中 指 定的 驾 车人 驾驶,不 要 转 借 他 人 使 用,不 要 擅 自改 装 车辆 或 安 装 其 他 附属 设 施,不得 利 用 该 车辆 非 法从事运营 活动。在 租用车辆 期 间 发 生 的交通 违 法 行为,请 您 及时 接 受 处 罚,自行承担 法 律 责任。欢迎 您 对 我们 的服务 进行 监督 并 提出 宝贵 意 见。我 公 司 的 监督投诉 电 话:_。B.2 安全驾驶须 知 为 了 您 和 他 人的交通 安全,为 了 创 建 首都 和 谐 交通 秩 序 环境,维 护 首都 文 明 城 市形 象,驾驶 人 应 严格 遵 守 交通法 律 法规,自 觉 规范交通 行为:B.2.1 出车 前 做 好 车辆 安全 状 况 检查,了 解 熟悉 车辆性 能、特 点,确 保 车辆 制 动、转 向、电路、轮胎、燃 料、车 容 车 况 完好,警 告 标 志、灭 火 器 具 等 安全 装 置 齐 全 有 效,驾驶 证、行驶 证 齐 备。B.2.2 文 明 驾驶、安全 礼 让,服从交通 警 察 指 挥,不开“斗 气 车”。严 禁 疲 劳驾驶,连 续 驾驶 机 动 车 4小 时应 停 车 休 息 至 少 20分 钟。严 禁 驾 车 时 拨 打 接 听 手持 电 话。B.2.3 遵 守 交通标 志、标 线,按交通 限 速 标 志、标 线 标 明 的 速 度 行驶。行驶 中保持 适 当 车 速,不 超 速行驶、强 行 超 车。通 过 没 有 交通信 号 灯、交通标 志、交通标 线 或 者交通 警 察 指 挥 的交 叉 路 口 时,应当 减 速 慢 行,并 让 行 人 和 优先 通 行 的车辆 先 行;行 经 山 区公 路,严 禁 超 速 行驶、强 行 超 车、空 档 滑 行、疲 劳 驾 车。B.2.4 保持 适 当 安全距离。当 机 动 车 时 速 超 过 100公 里 时,与同 车 道 前 车 距离 保持 在 100米 以 上,尤 其要 与 大 型 客、货 车辆 保持 适 当 的 安全距离,以 防 前 车 紧 急制 动时 发 生 追尾碰撞。B.2.5 恶劣 天 气 谨慎 驾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 等 低 能 见 度 气象 条件时,要 开 启雾 灯、近 光灯、示 廓 灯、前 后 位 灯 和 危险 报 警 闪 光灯,并 保持 适 当 车 速 行驶。B.2.6 切莫酒 后驾 车。酒 后驾 车 是 严重 违 法 行为,酒 后驾 车 极 易 发 生 交通事 故。当 您 饮酒 后 要 驾驶时,谨 记 您 的 家 人 正 在 时 刻盼 您平 安 归 来,您 的 平 安 就 是 家庭 的 幸福。B.2.7 当 您 驾 车 发 生 造成 人 员 伤 亡 的交通事 故 时,请 及时 拨 打 122报 警。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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