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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器加工安全技术规程DB22/T 28-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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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器加工安全技术规程DB22/T 28-2013.pdf

ICS 79.020 B 69 备案号:37432-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28 2013 代替 DB22/T 28-1991 木器加工安全技术规程 The safety technology procedures of wooden articles processing 2013-04-01发布 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8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22/28 1991木器加工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与 DB22/28 199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卫生筷子中的化学实验部分;增加并调整了基本规定中的内容;调整了木器产品的安全生产中的最新工艺参数;增加了卫生筷子中的蒸煮、剥皮和旋切内容。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省森林工业集团、三岔子林业局、红 石 林业局。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何超、孟黎鹏、周纯洁、沈佳龙、王瑞明、张海霞、万劲松、陈国民、张建栋、孙福、沈永刚。本标准 历次版 本 发布情况为:DB22/28 1991。DB22/T 28 2013 1 木器加工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活动板房、笔杆、刷把、卫生筷子、木 梭、鞋楦、牙签、木 雕刻等 木器加工的基本规定 及 加工安全要 求。本标准 适用于 木器加工 企 业安全生产 管理。其它 木器加工 作 业,参照 执行 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文件对于 本 文件 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用于 本 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 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用于 本 文件。GB 2494 普通磨 具 安全规则 GB 4674 磨 削机械 安全规程 GB 6067.1 起 重机械 安全规程 第 1部分:总 则 GB/T 25295 电气设备 安全 设计导 则 GBZ 2.1 工 作 场 所有 害因素职 业 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 有 害因素 GBZ 2.2 工 作 场 所有 害因素职 业 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 理 因素 GBZ/T 189.8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素测量 第 8部分:噪声 3 基本规定 3.1 厂区环境 3.1.1 作 业 通 道 应 平坦、整 洁,人行通 道宽度 不 得 少于 1.4 m。原材料、成 品、半成 品的 堆放 必 须保 持 整 齐、稳固,不 得妨碍操 作 和 通行,应及 时清 除 废料。3.1.2 厂区、车间 及 库 房 内 禁止吸烟弄火。厂区、车间 及 库 房应 备 有 足够 有 效 的 灭火 器 具。注:如 确需 生产 用 火,应 经 有 关 部 门批淮,并 采取 可 靠 安全 措施。3.1.3 各种电气设备 和 电气线路 应 符合 GB/T 25295的规定,电机 的 金属外壳须设 有 保护性接地(零)措施,配电场 所应有 符合 安全要 求 的 绝缘 用 具。3.1.4 工 作、生产 场 所 或 机 台 周 围 作 业 环境 有 下 列情况 之一,应 采取 相 应 的 通 风、降温、排尘、密闭、防毒、降低 噪声 等 措施:a)散 发有 毒 气 体 的;b)散 发 大 量 蒸 气、湿 气 的;c)散 发 粉尘、木 尘,浓 度 超 过 GBZ 2.1和 GBZ 2.2的 所 规定的;d)散 发 幅射热 超 过 28 以上 的;e)使 用 酸碱 等 腐蚀 性物 质,具 有 烧、烫伤 皮 肤危险 的;f)噪声 超 过 GBZ T 189.8规定的。3.1.5 车间 内 温 度 低 于 5 时,应 设 有 非 明 火取 暧 设备。DB22/T 28 2013 2 3.1.6 有 毒、易燃、易爆、剌激 性 的化工 原料 应 在专 设库 房 存 放,并 指 定 专 人管理,严格 执行 领 取、发 放 制 度。3.1.7 接触 化学 试剂 时,操 作人 员 应 穿戴好专 业 防 护 用 品,按 操 作 规程 进 行,各种 试剂溅 出 时,应用 专 业器 具清 理,不 得 用 手擦拭。3.1.8 供 给 饮 用 开水 的器 皿,应 设 盖或密封,并定 期 清 洗消毒。对 从事高温 作 业(28 以上)的 职 工 应 按规定 供 给 清 凉饮 料。不 得 在 有 毒、粉尘 的生产 场 所 进餐、饮水。3.2 设备操作、维护 3.2.1 木 料 加工 前 应 认真检查,清 除木 料 上 的 铁 器、砂 石等 杂 物。3.2.2 各种机械 上 安 装 的 电、气、水、油、风 等 仪表 设施 以 及 自 动 控制 系统 须 定 期 检查 校正,保持 灵 敏、准 确、可 靠。3.2.3 各种 木工 机械 的旋 转 部位 应 设 有 完 整 有 效 的安全 防 护 装 置,各限 位、吸 尘、夹紧、接地(零)装 置 应 完 好 有 效,锁紧 机 构 可 靠,各种机械设备 应 定 期 检 修 保 养。3.2.4 旋 刀、锯片、钻头、刨刀 等 机械 刃 具 应 安 装 牢 固。3.2.5 各种机械、设备 应有 专 人 操 纵 和 检 修。机械 运转 前,操 作 者 应对 各 安全 防 护 装 置 进 行 系统 检查,确 认 良 好 方 可 开 动,运转 中 发 现异常 应 立即停 机。3.2.6 机 身底 下和 电 动 机 附近 禁止堆放 杂 物。3.2.7 操 纵 旋 转、刨 切 机 器的 人 员 不 得 戴手 套 操 作,身 体 任 何 部位 不 得 伸入 机 器旋 转 或 传送 部位。3.2.8 各种机械 上使 用 的 钢丝绳 应 符合 GB 6067.1的规定。3.2.9 机械 运转 中 禁止 从事以 下工 作:a)修理 或 保 养;b)清 扫 有发 生 伤 害 危险 的部位;c)用 手 触 摸传 动、转 动 或 施 压 部位。3.2.10 远距离 操 作 的 机械 应 设 有 信号 装 置。3.2.11 机械 运转 开 动 前 应发 出 信号,并 警告 周 围 人 员 离 开。3.2.12 各种 木工 机械 运转 中如 有 杂 物 堵塞,应 停 机 处 理 并 用 木 棒剔 除,不 得 直 接 用 手 剔 除 杂 物。木工机械电 源断 开 后,不 得 用 手或 木 棒强 制使 旋 转 部位 止 转。3.2.13 禁止 跨越运转 或 传 动 中的 机械设备。各种 起 重、输送 机械 只 准 载 物 不 得 载 人。吊 物 下 不 得 有人。3.2.14 涂抹 皮 带 油 时,操 作 者衣服 不 得靠 近 皮 带。禁止 往轮 缘 上 涂抹 皮 带 油。3.2.15 更换 皮 带、注 油 保 养 或 脱轮挂带 时,应 停 机操 作。3.2.16 停 机 修理 时 应 切 断 电 源,并 在 设备 启 动 开 关 上 悬挂警告牌。机械 检 修 后 应 同 时 把 防 护 装 置 安 装齐 全。3.2.17 没 有 地 下 室 的 锯 机,清 除 锯末 时 应 停锯 并 不 得 用 金属 工 具 铲 装。3.2.18 作 业 结束 下 班 前,应 清 除 车间 内的木 屑 和 刨花,并切 断 电 源。3.2.19 刃 具 研 磨 和 修 锯,应 按 GB 2494和 GB 4674的规定 执行。3.2.20 生产中 发 生 突然 停 电时 应 立即 切 断 电 源。3.3 人员要求 3.3.1 机械操 纵 人 员 应 熟知 机械性 能 和安全技术规程,经 考核 合 格 后,方 可 上 岗 操 作。3.3.2 作 业 人 员 应 按规定 穿戴 劳 动 防 护 用 品,禁止 穿高 跟 鞋、拖 鞋、无 包 尖 凉 鞋及 围 纱巾 上 岗 操 作,女 工 应 将长 发 卷 入 工 作 帽 内,高 空 作 业 应 系 安全 带,不 得 穿 塑 料 底 鞋,登 高 应 使 用 牢 固 的安全 梯 子。3.3.3 作 业 人 员 禁止 饮 酒,不 得 擅 自 串岗 或开 动、使 用 非自 己岗 位的 机械 和器 具。3.3.4 参加 机 台 作 业的 徒 工与实 习 人 员 应 在 机 台 负责 人 的 指 导 下 操 作。DB22/T 28 2013 3 3.4 机械运输 3.4.1 向 运输带 上 投 放 木 料时,应 顺向投 放。3.4.2 原 木 运输 机 装 槽 时 应 将 原 木 平稳 端 正 地 落 放 在 槽型架 上,遇 有 压头、斜 行情况 要 及 时 调整。3.4.3 原 木 运输 机 作 业中 遇 有 下 列情况 之一 时,应 停 机 处 理:a)木 材 上 槽 有 困难;b)木 材 顶槽、打横 或 脱 落;c)运 行 中的木 材 不 稳固。3.4.4 原 木 运输 机 安 装 调 头 设备 的,作 业中调 头 设备 周 围 5 m以 内 不 得 有人。3.4.5 往 辊式 运输 机 投 放 的木 材 的 材 长 不 得 少于 3 个辊筒 的 距离。3.4.6 运输 机 带 有 自 动 拨 料 器 作 业 时,不 得 使 木 料堆 入 机 台,装 车、拨 料 应 正 确 掌握拨 料重 心,不 得 有 搭 压 重 叠 木 料。3.4.7 在 废料 运输 机 的出 料 口 处 作 业 应用 工 具 拨 离 废料;楼 上 投 料 口 应 附 设 滑 板,楼 下 料 口 操 作人 员 应 戴好 安全 帽。3.4.8 平车 运输,操 作 者 应 遵守 下 列 规定:a)禁止 乘坐 或 脱 手 溜 放平车;b)禁止 在 两侧推 重车 或在 平车 前 牵 引;c)在 有 坡 度地 段 停 车时 应 掩 牢;d)两 车 同方 向 运 行 时,前 后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0 m,坡 道 应适 当 加 大 间 距;e)装 载 重 心 平 衡,宽度 适 宜,高 度 不 得 影响 操 作 者 视 线。3.4.9 叉 车 装 卸搬 运,操 作 者 应 遵守 下 列 规定:a)行 驶 中 货叉 距 地 面 高 度 应 控制在 300 mm 500 mm。两 台 车 同方 向 行 驶 时 应 保持 10 m以上 的 前后 间 距;b)两 台以上 叉 车 同 时 装 卸 作 业 时,前 后停 放时 应 保持 2 m以上 的 距离,并 列 停 放时 应 保持 1.5 m以上 的 距离;c)行 驶 中 遇 有 道路 不 平 或 冰雪 路 滑 时 应 减速慢 行;d)载 货 高 度、宽度 和 载 重量 不 得 超 过 规定 限度;e)装 卸 时 落 下 货 物 应 平稳,禁止 利 用 车 速冲 装、冲卸;f)门 架 前 倾 时 不 得 提 升 重物 或 起 运 叉 车,负荷升 高 后 前 倾 应 小心缓慢,搬 运 货 物时 应 将 门 架 后 倾 调 至 最 大 位 置,将货叉 尽 量 降低,以 距 地 面 15 cm 25 cm为 宜;g)起 重 或 搬 运 货 物时 货 物 上 面 和下 面 不 得 有人;h)司 机 离 开 叉 车 前 必 须 将 门 架 直立、货叉落 地、关 闭 电 锁、拨 下 电 源 插 接 器。3.5 木材干燥 3.5.1 人 员进 入 干燥窑 检查 作 业 时,应 关 闭 鼓 风 机,开 启 排 潮 口,待干燥窑 内 达到 适 合 人 员进 入 条 件 方 可 进 入。3.5.2 人 员进 入 干燥窑 后 保 证 门 能 从 内部 打 开,干燥窑 内 作 业 应 设 人 监 护,并 有 警 示 标 志。3.5.3 进 入 干燥窑 操 作应有 充 足 的照 明 设备。一 次作 业 时间 不 得 超 过 10 min,并 应 采取 循 环 轮班 作 业。3.5.4 在高温 下 检查 维 修 机械 不 得 少于 二 人 操 作。4 活动板房 4.1 复 合门 开 窗 机 应 根据 设备 状 况 工 作 一 段 时间 后停 机 检查一 次。DB22/T 28 2013 4 4.2 排尘 离 心 通 风 机 应 保持电 动 机 与主 轴 的 同 心 度,轴承 正常运转 时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60。4.3 热 压 机 不 得 带 负荷 起 车 或 带 负荷 排 除 故障。4.4 蜂窝纸 切 纸 操 作人 员手 应 距刀刃 30 cm以 外。4.5 大 板 垫 高在 l m以上 时禁止 到 顶 部 刷 油 漆 作 业。4.6 纤维 板改 锯 时,操 作 者 不 得 在 离锯片 15 cm内 及 在 锯片同 一 直 线 位 置 操 作。4.7 平 刨 加工 板 材时 应 使 用 推 板 器,不 得 徒 手 推 板。4.8 平 刨刨 削 35 cm宽、15 cm厚 以 下的 小 规 格 材时,不 得 带 手 套,应用 压 料 器 推 进,刨 削 厚 度 应 控制在 2 mm以 内,遇 有 节疤、纹 理不 顺 或 材 质 坚硬 时,进 料 速 度 应 控制在 4 m/min-15 m/min。4.9 榫 槽 机操 作人 员手 应 离 开 钻头 15 cm以 外。4.10 不 足 1 m长 的木 料 钻 孔 时 应用 夹 持 器 夹紧。4.11 机械 开 榫 时 应用 压紧 机 构 把 木 料 压紧,不 得 用 手 施 压。4.12 禁止 将 翘曲 或 弯曲 的木 料 直 接放 在 四 面 刨 上 刨 削,并 不 得 同 时 刨 削 厚 度 不 同 的木 料。4.13 四 面 刨刨 削时,操 作 者 两 手 不 得接 近 进 料 辊。4.14 安 装 木 框 时,手 扶 位 置 和 楔 活 位 置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5 cm。4.15 放 在 室 内的木 料,冬季 应 离 开 暖 气 片 30 cm以上。5 笔杆、刷把 5.1 圆 锯 进 料 应 放稳 拨 正,操 作 时 身 体 应 闪 开 锯片,操 作 者 应 离锯片 15 cm外 作 业。5.2 操 纵立 式小 带锯 时 手 应 离锯 条 5 cm以 外。5.3 蒸煮出(装)料时 应 穿防 护 靴,并 持料 钩 出(装),不 得 直 接 用 手 出 装或进 入 料 锅踩 装。5.4 木旋 机 上(卸)料时,应 停 机操 作。5.5 操 纵 截 头锯 时,手 应 离锯片 30 cm以 外。5.6 操 纵 刷把 机时,手 应 离 旋 刀 20 cm以 外。5.7 刷把 钻 眼 时 进 钻 要 轻,操 作 者 手 应 离钻头 10 cm以 外。5.8 倒棱 机 锯 割 时操 作 者 手 应 离 开 锯片 10 cm以 外。5.9 操 纵压刨 应 在进 料 侧面 作 业,每 次 切 削量 不 得 超 过 2 mm。6 卫生筷子 6.1 蒸煮给 汽 时 距 蒸煮 池 l m以 内 不 得 有人。6.2 禁止 站 在 蒸煮 池 上 操 作。6.3 木 材 剥皮 作 业中 遇 有 大 疤节 应 先砍掉。6.4 旋切中,任 何人不 得靠 近 旋 转 的木 段,如木 段 劈裂 应 停 机 处 理。6.5 截 木 时 应 将 原 木 卡 牢,不 得 用 手 搬 动 截 木。6.6 截 木 时 前 方 不 得 有人。6.7 调 试 刃 具时,只 许点 动不 许连 动。6.8 取 木 芯 时,应 将 木 芯敲 打 活动 后 再 取 出。6.9 干燥 室 应 经 常 清 扫,保持 除 尘 孔畅 通。6.10 修 边 机 运转 时禁止 将 手 伸入 漏斗。6.11 打 包 时 不 得 把 手 伸入 捆 绳 下 边。6.12 装 运 筷子 时 装 载 应 平稳 牢 固,不 得 超 高 和 超 宽。6.13 库 内 码箱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4 m,如 有 箱晃 动 时,应 拆 除 重 新 码垛。DB22/T 28 2013 5 7 木梭 7.1 钻 床 作 业 时,操 作人 员 不 得 戴手 套,手 应 离 开 钻 台 15 cm以上。钻头 安 装 应 牢 固,不 得放 歪,钻削时 应用 压紧 器 具 将 木 料 压紧,加工 硬 木 或 疤节 木 料时,应 慢速 进 给,打 贯 穿 孔 时,应 在 下 面 垫 木 板。操 作 时 不 得 用 嘴 吹 或 用 手 清 除木 屑。7.2 平 刨 加工 板 材时 应 使 用 推 板 器,不 得 徒 手 推 板。7.3 平 刨刨 削 35 cm宽、15 cm厚 以 下的 小 规 格 材时,不 得 带 手 套,应用 压 料 器 推 进,刨 削 厚 度 应 控制在 2 mm以 内,遇 有 节疤、纹 理不 顺 或 材 质 坚硬 时,进 料 速 度 应 控制在 4 m/min-15 m/min。7.4 安 装 压刨刨刀 时 应 戴手 套,用 扳 手 将 螺 丝 拧 紧,压 料时 不 得 戴手 套,禁止 手过 安全 梁,身 体 不 得 正 对 送 料 方 向,接 近 木 料 尾 端 时,要 用 木 块 顶 送,不 得 两 块 木 料 同 时 刨 削。7.5 非 喷 漆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喷 漆 室,室 内 禁止 用明 火,电气设备 应 符合 防爆 要 求,所有 台 板、挡 板应 使用有 色 金属 和 绝缘材料。喷 漆 时 喷枪 与工 件 表 面 应 保持 30 cm 50 cm的 距离。8 鞋楦 8.1 开 瓣 前 应 手 动 溜 锯 条,察看 锯 条 接 缝 处 或 其它 部位 是 否 正常,手 动 溜 条 时,不 得接 通 电 源。8.2 开 瓣 时 应 拫 据 木 段 直 径选择 进 锯 速 度,进 锯 时 手 不 得 超 过 锯 条 工 作 位 置。8.3 荒 刻 上 料 前 应 检查 荒 料,有通 裂 的 荒 料禁止 上 机 床,正常 荒 刻 时 不 得 挂 高 速 档。8.4 精 刻 上(下)料 应 在 切 刀停 稳 后 操 作。8.5 切 尖 时 应 检查 切 刀 的 稳固性,工 作 台 面 与 脚 下 不 得 有 障 碍物。8.6 切 跟 时,进 刀 速 度 应 缓慢,手 应 拿 稳 坯 料。8.7 打 眼 时 两 手 应 躲 开 钻头转 动 方 向。8.8 切 盖 时 进 锯 应 缓慢。8.9 磨 跟、磨 尖 时 身 体 应 躲 开 磨 具 运转方 向,手 应 拿 稳 坯 料。9 牙签 9.1 蒸煮给 汽 时 距 蒸煮 池 1 m以 内 不 得 有人。9.2 禁止 站 在 蒸煮 池 上 操 作。9.3 木 材 剥皮 作 业中 遇 有 大 疤节 应 先砍掉。9.4 旋切中,任 何人不 得靠 近 旋 转 的木 段,如木 段 劈裂 应 停 机 处 理。9.5 旋切 长 不 足 40 cm、宽 不 足 10 cm的木 料时,不 得 手 持 木 料操 作。9.6 卷卷 工 身 体 不 得靠 近转 动 的 带轮。9.7 搬 运 切 刀 应 戴手 套,两 人 抬 刀 行动应 一 致,行 走 的 通 道 上 不 得 有 障 碍物。9.8 切 断 机操 作人 员 选 料时,手 不 得 超 过 机 台台 面 的 1/2。9.9 烘 料 板 上 禁止 烘烤 其它 物 品,管 道 漏 气 应 由 专 业 人 员 处 理。烘 干 作 业 温 度、压 力 应 符合 工艺要 求。9.10 放 板人 员 不 得 将 手 放 在 烘 料 板 上。9.11 抽 条 机 送 料 人 员手 不 得 超 过 料 台台 面 的 1/2。9.12 磨 尖 操 作人 员手 不 得接 近刃 具、砂 轮。10 木雕刻 10.1 木工 磨 光 机 的 托 料 架 应 安 设 垫 板,作 业 时 手 与 砂 带 和 动 轴(轮)应 保持 20 cm以上 的 距离。DB22/T 28 2013 6 10.2 禁止 在 锉 轮 反 转 时 锉 木,作 业 时 手 与 锉 轮距离 不 得 小 于 1.5 cm。10.3 木工 车 床 禁止 加工 有 裂纹 和 弯曲 的木 料,加工的木 料 应 上 紧 顶 牢,进 刀 不 得 过 猛。10.4 使 用 油 漆、溶 剂 及 油 墨 等应适 量 领 取,容器 应 加 盖密闭。沾 有 油 漆、溶 剂 及 油 墨 的 擦 具 以 及用 过的 涤纶 应 放 在专 用 装 有 水 的 铁 桶 内。擦 抹 时 应 缓慢,用 力 应 轻 柔,不 得 用 力猛 擦。10.5 雕刻 刀 具 在 工 作 时 应 摆 放 在 工 作 袋 上或 盒 内,不 得 将 刀 具 装 放 衣 袋 内。10.6 雕刻 圆 滑、小 工艺品 或 打 毛坯 时,应用 安全 绳 固 定。10.7 雕刻 时,无 论 横 刀、顺 刀 和 逆 行 刀,手 应 避 开 刀刃 行 进 方 向。10.8 磨 刀 应 以 木 试 刃,不 得 以手试 刃。10.9 熬胶 应 采 用 非 明 火 热 源,如 果 采 用 电 炉 应为 密封 式 并 远离 可 燃 物。10.10 喷 漆 应 在 单 独 房 间 作 业,并 有 良 好 的 通 风排 气设施,排 气 口 30 m 内 不 得 有明 火。不 得采 用明 火 炉 加 热 的 方 法 提 高 喷 漆 间 的 温 度。操 作人 员 应 穿戴好 劳 动 保护 用 品,着 漆 器 件应 摆 放稳固,翻 转 器 件 时,应 由 两 人 以上进 行。10.11 擦 抹 上 光蜡 时,揩 漆 和 上 光 使 用 的 揩 抹 用 品 应 放 在专 用 铁 桶 内。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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