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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 836-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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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 836-2013.pdf

ICS 13.220.01 C 80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8362013 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2013-01-28发布 2013-01-28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4/T 8362013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夏消防协会、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春晖、王成武、王占才、张岗、叶军、马卫平、余国威、李宝军、史建忠。DB64/T 8362013 1 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的术语和定义、检验类别、检验要求及方法、检验形式及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不适用于生产和储存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活泼金属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超细干粉灭火剂 通过加压、喷射,产生具有灭火性能气溶胶的平均粒径不大于5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以下简称灭火剂)。2.2 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由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启动组件、消防电源及显示盘等组成的自动灭火系统。2.3 无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发生后,无需外部消防报警设备,灭火装置能自发启动脉冲式喷射超细干粉的自动灭火系统。2.4 有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发生后,依靠外部消防报警设备,手动或自动启动脉冲式喷射超细干粉的自动灭火系统。2.5 局部应用 灭火装置直接对位于封闭空间、非封闭空间或室外特定的保护对象喷射灭火剂,进行防护的应用方式。DB64/T 8362013 2 2.6 全淹没应用 在规定时间内,灭火装置向封闭空间的防护区域释放一定剂量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应用方式。2.7 喷射时间 灭火装置启动后,从喷口释放出超细干粉灭火剂至停止喷射的时间。2.8 设计要求 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3 检验类别 本标准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3.1 A 类项(重要项)对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功能有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项目。3.2 B 类项(一般项)对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功能有较大影响,关系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运行的项目。3.3 C 类项(轻度项)对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功能有轻微影响,消防技术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4 检验要求及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检验要求 a)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配置的灭火装置,应选用有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b)在无人值守场所配置的灭火装置,应选用无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c)铺设电缆的构筑物中(非电缆井)、仓库、机电设备间、易燃液体输送泵房等配置的灭火系统应按局部应用方式设置;d)电缆井配置的灭火系统应根据封闭空间的体积选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并应选用无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e)配电柜、机电柜必须设置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时,选用的灭火装置不应影响配电柜、机电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DB64/T 8362013 3 f)有源型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4.1.2 检验类别 a)、b)、f)A类项;c)、d)B类项;e)C类项。4.1.3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图纸查验设施类型和设置场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查验有源型灭火装置能否在接到2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4.2 基本参数要求 4.2.1 灭火装置基本参数应根据应用场所和保护对象确定,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灭火装置基本参数 保 护 对 象 设计喷射强度(Kgsm2)设计喷射密度 Kgsm3 喷射时间 s 构筑物、仓库、机电设备间、易燃液体输送泵房 0.32 1 配电柜、机电柜、电缆井 0.28 1 注:特殊应用场所的设计参数和布置应根据企业相关技术文件及模拟应用现场单元保护对象系统的灭火试验确定。4.2.2 检验类别 a)A类项。4.2.3 检验方法 查看设计文件、系统说明,应符合设计要求。4.3 用量要求 4.3.1 检验要求 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按式(1)进行核定:MKqA(V)t.(1)式中:M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Kg;q喷射强度或设计喷射密度,kg/sm2(kg/sm3);A(V)保护对象计算面积或体积,m2(m3);t喷射时间,取t=1s;K超细干粉灭火剂综合系数取1.7,由下式求得:K=K1K2K3;K1超细干粉灭火剂分布不均匀系数,取K1=1.1;K2超细干粉灭火剂耗损系数,取K2=1.3;DB64/T 8362013 4 K3安全系数,取K3=1.2。4.3.2 检验类别 A类项。4.3.3 检验方法 计算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并将计算值与实际用量进行比对,看是否相一致。4.4 灭火装置组件要求 4.4.1 检验要求 a)检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用针对性,建筑物配置的灭火系统适用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2 建筑物用灭火系统适用的最大净空高度 灭火装置灭火剂填充量 kg 适用的最大净空高度 m 2 3 4 4 5 6 b)启动组件应具有火灾报警信号、火灾确认信号和实现灭火装置组合启动的功能。4.4.2 检验类别 a)、b)A类项。4.4.3 检验方法 a)对照图纸查验应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b)查阅灭火剂出厂的检验报告;c)用测距仪、直尺、卷尺测量应用场所的净空高度。4.5 灭火装置布置要求 4.5.1 检验要求 a)电缆夹层、仓库和机电设备间配置的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种类及分布情况,采用分组启动方式。同一保护对象采用相同规格,应按正方形或矩形布置在保护对象的顶部。正方形布置的边长不应大于 2.6m,矩形布置的长边边长不应大于 3m;b)电缆隧道、沟、浅槽、工作井中配置的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安装位置检验要求详见本标准第 4.7.2.1条,灭火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3m;DB64/T 8362013 5 c)电缆竖井配置的灭火装置,当电缆竖井的阻火隔层高度6m 时,应将灭火装置安装在竖井顶部,靠近电缆排,喷口朝下;当电缆竖井的阻火隔层高度6m 时,灭火装置应沿着竖井靠近电缆排平行布置,灭火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6m,喷口朝下。d)通信基站电缆配置的灭火装置,应沿着电缆布置在其正上方屋顶,灭火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m;e)机电柜配置的灭火装置,宜布置在柜的顶部或底部,当布置于顶部时,高度不应大于 2.5m;f)电缆布置于托盘桥架中时,灭火装置沿电缆方向平行安装间距不应大于 2m。4.5.2 检验类别 a)、b)、c)、d)、f)A类项;e)C类项。4.5.3 检验方法 a)查验灭火装置能否根据保护对象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分组启动;b)用测距仪、直尺、卷尺测量灭火装置按正方形或长方形布置时,边长或长边长度、高度的实际距离;c)用测距仪、直尺、卷尺测量灭火装置在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通信基站及机电柜等场所布置的间距;d)查验灭火装置布置的位置。4.6 安全要求 4.6.1 检验要求 a)设置有源型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光报警器;b)灭火装置不应布置在容易被雨淋、水浇处;c)灭火装置不宜布置在被保护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经常容易碰撞处;d)地下防护区或无窗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保证灭火后防护区能通风换气;e)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f)设置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4.6.2 检验类别 a)A类项;d)、e)、f)B类项;b)、c)C类项。4.6.3 检验方法 a)火灾报警、火灾确认、声、光报警等信号装置应齐全,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b)灭火装置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宜布置在容易发生碰撞处;c)当灭火装置布置在地下防护区或无窗的地上防护区时,查验防护区是否设置机械排风装置;d)查验门的开启方向,闭门器及启闭性能;e)查验是否配备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4.7 灭火装置 DB64/T 8362013 6 4.7.1 灭火装置组件检查 4.7.1.1 检验要求 a)灭火装置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等缺陷,喷口膜密封面完整、无损伤;b)启动组件电子、机械器件应完好,无加工件缺陷;c)启动组件的热敏线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断裂或缺口、加工缺陷等;d)消防电源及显示盘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4.7.1.2 检验类别 a)、b)、c)A类项;d)C类项。4.7.1.3 检验方法 a)灭火装置的质量是否完好,有无缺陷和损伤;查验启动组件及机械器件是否完整,有无外观缺陷;b)热敏线及其附件是否配备齐全、完好;消防电源及显示盘有无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c)核查相关资料。4.7.2 电缆隧道、沟、浅槽、工作井中灭火装置要求 4.7.2.1 检验要求 a)顶部非活动盖板结构的电缆隧道、沟、浅槽、工作井中,将灭火装置安装在顶部中间位置,电缆单边布置时,喷口朝向电缆,电缆双边布置时,喷口朝下,安装牢固,不得松动;b)顶部为活动盖板结构的电缆隧道、沟、浅槽、工作井中,电缆单边布置者,将灭火装置安装在无电缆一侧墙壁,高度不超过电缆构筑物净高的 1/2 处,喷口朝向电缆;电缆双边布置者,将灭火装置安装于地面中间位置,喷口朝上,安装牢固,不得松动。4.7.2.2 检验类别 a)、b)B类项。4.7.2.3 检验方法 a)查验灭火装置安装位置喷口朝向是否正确;c)查验灭火装置安装是否牢固。4.7.3 电缆夹层中或电缆布置于地板下或吊顶中时灭火装置的检验要求 4.7.3.1 检验要求 a)在电缆夹层中布置的灭火装置,其设置应符合本标准 4.5.1 条a)项规定;b)当电缆必须布置于地板下或吊顶中时,应将灭火装置安装在地板下或吊顶中的侧面墙壁上,喷口朝向电缆,安装牢固,不得松动。4.7.3.2 检验类别 a)、b)A类项。DB64/T 8362013 7 4.7.3.3 检验方法 a)查验灭火装置布置在顶部两侧安装时,喷口所朝方向是否正确;b)查验灭火装置安装是否牢固。4.7.4 电缆竖井内灭火装置的检验要求 4.7.4.1 检验要求 a)灭火装置的布置应满足本标准第4.5.1条款规定,灭火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得松动。4.7.4.2 检验类别 a)A类项;4.7.4.3 检验方法 a)查验灭火装置安装位置喷口朝向是否正确;b)查验灭火装置安装是否牢固。4.7.5 仓库灭火装置安装 4.7.5.1 检验要求 a)堆垛式储物仓库,应将灭火装置安装在仓库顶部,喷口朝下,安装牢固;b)货架式储物仓库,应将灭火装置安装在每层货架顶部,喷口朝下,或朝向货架各层,安装牢固;c)仓库顶部有吊顶时,在吊顶层内安装支架,将灭火装置安装在支架上,喷口朝下,伸出吊顶底部;d)仓库中电缆明敷或布置于吊顶中时,应将灭火装置安装在电缆上部,喷口朝下,安装牢固;e)启动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方案规定的位置,启动组件宜安装在仓库或每层货架的顶部,启动组件的热敏线、热敏电缆每隔 0.3m0.5m 设置吊点固定,启动组件的安装严禁使用电动扳手,直接设在货架内。4.7.5.2 检验类别 a)、b)、d)、e)A类项;c)B类项。4.7.5.3 检验方法 a)查验灭火装置喷口朝向是否正确;b)查验灭火装置布在仓库顶部有吊顶时,安装高度是否满足;c)查验灭火装置安装是否牢固;d)启动组件是否符合要求,测量相邻吊点间距。4.7.6 机电设备间灭火装置 4.7.6.1 检验要求 a)机电设备间设置的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喷口应安装在其顶部,喷口朝下或朝向机电设备的各个表面,安装牢固,不得松动;DB64/T 8362013 8 b)机电柜内安装灭火装置时,顶部和底部都有盖板时,宜将灭火装置安装在机电柜顶部,喷口朝下;底部无盖板、顶部有盖板时,宜将灭火装置安装在机电柜底部,喷口朝上;抽屉形式或分层结构的机电柜,应将灭火装置安装在每个抽屉或每层内。灭火装置的安装不应影响机电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4.7.6.2 检验类别 a)、b)B类项。4.7.6.3 检验方法 a)查验灭火装置布置位置喷口所朝方向是否正确;b)灭火装置布置在槽盒中时,测量灭火装置的安装间距;c)查验灭火装置安装是否牢固;d)启动组件是否符合要求,测量吊点间距。4.7.7 启动组件安装要求 4.7.7.1 检验要求 启动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方案规定的位置,启动组件宜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或侧部,启动组件的热敏线、热敏电缆与被保护的电缆宜采用接触式或悬空布置安装在桥架上。4.7.7.2 检验类别 A类项。4.7.7.3 检验方法 查看启动组件安装是否符合要求。5 检验形式 系统检验分竣工检验和定期检验。5.1 检验范围 竣工检验和委托检验的检验内容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范围执行。5.2 检验数量 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100%检验。5.3 判定 5.3.1 单项判定 a)通过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单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要求的内容,其尺寸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DB64/T 8362013 9 c)单项是系统功能的,当测试中个别内容未达到标准要求,但不影响该系统功能实现的,可评定为合格;d)消防产品、设备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e)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单项内容缺少的,评定为不合格。5.3.2 系统判定 系统判定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所有单项内容评定结果中重要项(A)为零;b)所有单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项(B)小于 4 项(含本数);c)所有单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项(B)和轻度项(C)的总和小于 6 项(含本数);d)所有单项内容评定结果中轻度项(C)的总和小于 8 项(含本数);(调整 A 类项的数量)。5.4 一般规定 5.4.1 在施工单位对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竣工检验申请。5.4.2 检验前,申请或委托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e)系统设计图、设备布置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单;f)系统竣工表;g)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h)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i)系统调试报告;j)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许可证明及有关资料。5.4.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可以中止检验: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5.4.4 检测时如系统不合格,可以对不合格项目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者,判定为系统不合格。5.4.5 检查时虽然系统判定合格,但对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仍需进行修复或更换,直至合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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