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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服务 第3部分:服务提供规范DB37/T 3545.3-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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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服务 第3部分:服务提供规范DB37/T 3545.3-2019.pdf

ICS 03.120.20 A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545.3 2019 司法鉴定 服务 第3 部分:服务提供 规范 2019-04-02 发布 2019-05-02 实施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7/T 3545.3 2019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服务 提供.2 4.1 公 正性、独 立性 和诚 信性.2 4.2 司 法鉴 定人 职业 道德 和执业 纪律.2 4.2.1 职业 道德.2 4.2.2 执业 纪律.2 4.3 保 密和 保护 所有 权.3 4.3.1 基本 要求.3 4.3.2 内容 要求.3 4.4 司 法鉴 定活 动管 理.4 4.4.1 委托 书评 审.4 4.4.2 委托 受理.4 4.4.3 司法 鉴定 人指 派.5 4.4.4 外部 信息 管理.5 4.4.5 鉴定 材料 管理.5 4.4.6 鉴定 方法 的选 择与 确认.6 4.4.7 作业 指导 书的 制定.6 4.4.8 司法 鉴定 的实 施.7 4.4.9 流程 记录 及管 理.7 4.4.10 鉴 定结 果管 理.8 4.4.11 司 法鉴 定意 见书 管 理.9 4.4.12 补 充鉴 定.10 4.4.13 重 新鉴 定.10 4.4.14 其他.10 4.5 鉴 定质 量管 理.10 4.5.1 一般 要求.10 4.5.2 技术 监督.11 4.5.3 质量 监控.11 4.5.4 不符 合工 作及 纠正 措施.11 4.5.5 风险 防控 和改 进(在资质 认定 和认 可中 等同 于预防 与改 进措 施).12 4.5.6 内部 审核.12 4.5.7 管理 评价.13 4.6 出 庭管 理.14 DB37/T 3545.3 2019 II 4.7 违 规处 理.14 参考文 献.16 DB37/T 3545.3 2019 III 前 言 DB37/T 3545 司法 鉴定 服 务目 前分 为 四 个部 分:第1部 分:标识 规范;第2部 分:服务 保障 规 范;第3部 分:服务 提供 规 范;第4部 分:对外 服务 规 范。本部分 为DB37/T 3545的第3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分 由山 东省 司法 厅提 出、归 口并 监督 实施。本部分 由山 东省 司法 鉴定 协会负 责起 草,济宁 医学 院 司法鉴 定中 心、青岛 正源 司 法鉴定 所参 加起 草。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马灵 喜、李 茜、赵丰 文、崔文、刘翠 静、刘增 甲、戴珊。DB37/T 3545.3 2019 1 司 法鉴定 服务 第 3 部分:服务提 供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山 东省 司法 鉴定机 构的 服务 提供 要求,包 括道 德纪 律、保密 和 保护所 有权、司法 鉴定的活动 管理、质 量管 理、出庭管 理和 违规 处理 等要 求。本部分 适用 于山 东省 司法 鉴定机 构的 服务 建设 和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CNAS-CL08:2018 司法 鉴 定/法 庭科 学机 构能 力认 可 准则 司法鉴 定程 序通 则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检材/样本 是指用 于证 明案(事)件 事实的 所有 物品,如毛 发、血 液、分 泌物、人体 组 织、毒物、毒品、文书材料、足印、手 印等,及 存在于 各种 载体 上用 于分 析、判 断的 相关 信息 或记 录。CNAS-CL08:2018 3.2 外部信 息 是指由 客户提 供的、司法 鉴定机 构作为 鉴定 依据的 外部检 测/检 验信息,或者 其他与 司法鉴 定相 关的信息。CNAS-CL08:2018 3.3 作业指 导书 是指依 据程 序文 件的 规范,对其 所指 向的 过程 进行 分解描 述,以指 导具 体操 作的文 件。3.4 能力验 证 是指按 照能 力验 证提 供者 预先制 定的 准则,通 过实 验室间 比对,来 评价 参加 者的能 力。CNAS-CL08:2018 DB37/T 3545.3 2019 2 3.5 实验室 间比 对 是指按 照预 先规 定的 条件,由两 个或 多个 实验 室对 相同或 类似 的物 品进 行测 量或检 测的 组织、实 施和评价。CNAS-CL08:2018 3.6 测量审 核 是指一 个参 加者 对被 测物 品(材 料或 制品)进行 实际 测试,其测 试结 果与 参考 值进行 比较 的活 动。4 服务提 供 4.1 公正性、独 立性 和诚 信性 司法鉴 定机 构(可简 称“机构”)对 公正 性、独立 性和诚 信性 的要 求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机构和 司法 鉴定 人应 公正 地实施 司法 鉴定,对 鉴定 活动的 公正 性负 责;机构 负责人 应对 公正 性作出承 诺性 声明,有 公正 性承诺 书;机构 全体 员工 应签订 公正 性责 任承 诺书 和反商 业贿 赂承诺书,机 构应 对相 关部 门的 执行情 况进 行不 定期 检查;b)机构在 鉴定 活动 中应 处于 中立地 位,确保 司法 鉴定 工作的 独立 性;c)司法鉴 定人 应保 证在 从事 司法鉴 定活 动时 不受 可能 来自财 务、商业 及司 法、行 政部门 等任 何 外界因素 的影 响,自觉 抵制 内、外 部影 响司 法鉴 定公 正性、独立 性的 压力;d)应建立 机构 及司 法鉴 定人 诚信档 案,司 法鉴定 人应 遵守诚 信执 业誓 词,并予 以公示。誓词 内 容是:忠 于法律 事实,维护 公平正 义;科 学严 谨高 效,服务社 会民 生;诚 信廉 洁执业,树立 行 业声誉;遵守程 序规 范,保 证鉴定 质量;严格 收费 标 准,保护 群众 权益;坚持 公平竞 争,优 化 行业秩序;积 极提 供援 助,支持社 会公 益;e)机构应 将司 法鉴 定人 的执 业行为 纳入 监督 范围,形 成科学 完善 的监 督体 系,可写入 满意 度调 查表或监 督记 录表。4.2 司法鉴 定人 职业 道德 和执 业纪律 4.2.1 职业道 德 司法鉴 定人 的职 业道 德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a)遵守国 家法 律、法规 和规 章,实 事求 是,科学、客 观、独 立、公正 地从 事司 法鉴定 工作;b)忠于职 守,坚持 原则,严 格按照 程序 工作,不 受任 何来自 内外 部的 压力 和影 响;c)保守在 执业 活动 中获 悉的 国家机 密、商业 秘密 和个 人隐私;d)尊重同 行,公平 竞争;e)在执业 活动 中注 重社 会效 益;f)掌握执 业所 需的 专业 知识、服务 技能 和有 关法 律知 识,确 保司 法鉴 定的 质量。4.2.2 执业纪 律 司法鉴 定人 的执 业纪 律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a)在鉴定 活动 中应 遵循 以下 规定:1)不应在 本机 构以 外的 其他 机构执 业;DB37/T 3545.3 2019 3 2)不应接 受不 正当 聘请;3)不应超 出执 业范 围执 业;4)不应对 符合 受理 条件 的司 法鉴定 委托 无故 推诿;5)应严格 按照 鉴定 程序 受案;6)应在规 定时 限内 出具 可靠 的司法 鉴定 意见 书。b)应依法 遵守 回避 制度,要 求:1)依法实 行回 避,委托 人和 利害关 系人 也有 权要 求其 回避;2)委托人 或者 利害 关系 人应 书面提 出回 避申 请,并说 明理由;3)机构在 收到 回避 申请 后应 及时提 交相 关部 门并 作出 是否回 避的 决定;4)如有应 当自 行回 避 的 情形,应及 时、主动 地提 出回 避,不 得刻 意隐 瞒。c)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自 行回避:1)是本案 当事 人或 者其 近亲 属;2)其本人 或近 亲属 与本 案有 利害关 系;3)担任过 本案 证人、诉 讼代 理人、辩护 人;4)曾经参 加过 同一 鉴定 事项 鉴定,或曾 经作 为专 家提 供过咨 询意 见,或曾 被聘 请为有 专门 知识的人 参与 过同 一鉴 定事 项法庭 质证;5)与本案 当事 人有 其他 关系 可能影 响公 正鉴 定等。d)应妥善 保管 委托 人提 交的 鉴定材 料,不得 遗失 或损 坏;e)不应单 独会 见案 件的 利害 关系人,必 要的 检查、咨询 等工作 应与 机构 安排 的其 他工作 人员 共 同进行并 作笔 录;f)未征得 委托 人同 意,不应 向媒 体 公布 司法 鉴定 意见,不应 就审 判机 关是 否采 纳司法 鉴定 意见 的正当性 进行 公开 评价;g)不应无 故拒 绝履 行依 法出 庭并回 答有 关鉴 定事 项之 相关问 题的 义务;h)应严格 遵循 司法 鉴定 程序,按规 定收 取鉴 定费、并 出具合 法票 据。4.3 保密和 保护 所有 权 4.3.1 基本要 求 机构对 保密 和保 护所 有权 的基本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a)应为委 托人 保密 所有 鉴定 材料,法律、法 规特 殊规 定的除 外;b)委托人 如对 鉴定 材料 有特 殊保密 要求,应 在司 法鉴 定委托 书上 注明 并写 明具 体要求;c)对留存 机构 内的 所有 报告 资料、原始 记录 及技 术资 料应由 档案 管理 员妥 善保 管;d)与司法 鉴定 意见 书相 关的 废弃资 料应 集中 销毁,不 得随意 丢弃;e)机构所 有的 司法 鉴定 意见 书应只 对委 托人 提供,法 律、法 规特 殊规 定的 除外;f)如违反 本规 定,机构 应采 取措施 将影 响及 损失 降到 最低。4.3.2 内容要 求 机构对 保密 和保 护所 有权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a)委托人 提供 的涉 及国 家机 密、商 业秘 密、技术 信息 以及委 托人 有关 的鉴 定材 料等;b)司法鉴 定过 程中 获悉 的被 鉴定人 的个 人隐 私;c)司法鉴 定中 的各 项原 始数 据及结 果;d)机构的 鉴定 业务 档案;e)国家和 上级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保密 信息;DB37/T 3545.3 2019 4 f)机构所 有与 鉴定 过程 有关 的计算 机都 应设 置登 录密 码;g)机构所 有与 鉴定 过程 有关 的计算 机都 应设 置 屏 幕保 护密码;h)机构应 做好 计算 机的 病毒 防护。4.4 司法鉴 定活 动管 理 4.4.1 委托书 评审 机构对 司法 鉴定 委托 书评 审的要 求和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a)应建立 和维 护司 法鉴 定委 托书评 审制 度。机构 受理 委托人 的各 种司 法鉴 定业 务时,对委 托人 的司法鉴 定要 求和 内容 均应 进行评 审;b)委托书 应载 明委 托人 的名 称或姓 名、拟 委托的 司法 鉴定机 构名 称、委托 鉴定 事项、是 否为 重 新鉴定、鉴定 材料 需求、鉴 定事项 的用 途、鉴定 选用 的方法 和标 准、鉴定 结束 后需退 还的 鉴定 材料及退 还方 式、鉴定 过程 中的风 险告 知以 及鉴 定要 求等内 容,鉴 定时限 及委 托人是 否到 场、相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和 回避 事项、付款 金额 及付 款方 式,并 签名 或盖 章确 认;c)需确认 的内 容包 括:委托 人的要 求被 充分 明确 和理 解、机构 有能 力满足 委托 人的要 求、司 法 鉴定委托 书条 件达 成一 致、特殊的 仪器 设备 要求 和安 全要求。如 需进 入案 发、事故等 现场 工 作,应明确 现场 的工 作范 围、完整性 要求、环 境条 件和 其他特 殊要 求;d)委托书 评审 过程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1)评审人 员依 据委 托人 呈送 的委托 要求 和鉴 定资 料进 行评审,委托 人要 求如 与委 托书之 间 存在差异,应 在委 托书 签订 前解决,每 项鉴 定委 托均 应得到 双方 接受;2)机构应 自收 到委 托之 日起 七个工 作日 内作 出是 否受 理的决 定。如不 予受 理,应 向委托 人 说明理由,并 退还 鉴定 材料;3)对于复 杂、疑难 或特 殊鉴 定事项 的委 托,机构 可与 委托人 协商 决定 受理 时间;4)如委托 书执 行过 程中 需更 改内容,应 重新 评审。评审 通过后 的修 改内 容应 通知 所有受 到 影响的人 员,防止 差错;5)委托书 评审 的全 部记 录及 与委托 人沟 通的 有关 记录,应予 以归 档保 存。4.4.2 委托受 理 机构对 司法 鉴定 委托 受理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a)应统一 接受 司法 鉴定 委托,原则 上不 得无 故拒 绝受 理,但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委托,不 得 受 理:1)委托鉴 定事 项超 出机 构司 法鉴定 业务 范围;2)鉴定材 料不 真实、不 完整、不充 分或 者取 得方 式不 合法;3)鉴定用 途不 合法 或者 违背 社会公 德;4)鉴定要 求不 符合 司法 鉴定 执业规 则或 者相 关鉴 定技 术规范;5)鉴定要 求超 出机 构技 术条 件或鉴 定能 力;6)委托人 就同 一鉴 定事 项同 时委托 其他 机构 进行 鉴定;7)对于重 新鉴 定的 情形,机 构不符 合相 应条 件的;8)其他不 符合 法律、法 规、规章规 定的。b)委托人 应出 具司 法鉴 定委 托书及 身份 证明,参 照 4.4.1 对 委托 书进 行评 审,委 托书评 审通 过 后方可视 为正 式受 理,由接 案人员 将案 件受 理情 况登 记在 司法 鉴定 受理 情况 登记表 中;c)委托人 应提 供委 托司 法鉴 定事项 所需 的鉴 定材 料,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1)确认送 检的 鉴定 材料 名称、数量 及性 状等;2)必要时 还需 记录 包装、外 观、体 积或 重量 等,或用 摄像技 术手 段进 行记 录;DB37/T 3545.3 2019 5 3)应对检材/样本 确定唯 一性 编号并做 好登 记,唯 一性 编号必须 在本 机构内 始终 伴随,确 保在实际 工作 中、在记 录或 其他文 件中 提及 时不 被混 淆;4)如检验 中需 对检 材进 行破 坏性检 验,应事 先向 委托 人说明 其可 能导 致的 后果,并征 得委 托人的同 意,并在 司法 鉴定 委托书 中清 楚标 明;5)对提供 的鉴 定材 料不 完整、不充 分的,机 构可 要求 委托人 补充,补 充齐 全后 方可受 理;6)鉴定材 料的 真实 性、合法 性由委 托人 负责。4.4.3 司法鉴 定人 指派 机构委 托受 理中,对 司法 鉴定人 指派 的要 求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统一指 派两 名或 两名 以上 司法鉴 定人 进行 鉴定;b)履行机 构内 部指 派手 续,并由机 构负 责人 签字 确认;c)指派前 应审 查司 法鉴 定人 有无需 回避 的事 项,可参 照 4.2.2;d)指派记 录应 归入 鉴定 档案,由档 案管 理员 归档 保存。4.4.4 外部信 息管 理 机构对 外部 信息 的核 查、甄别等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a)应建立 外部 信息 管理 制度;b)外部信 息的 审查、甄 别,由司法 鉴定 人 完 成,如 对 鉴定材 料的 完整 性、充分 性进行 审查;c)当委托 人提 供的 外部 信息 不足或 缺失 以致 可能 会造 成司法 鉴定 意见 的局 限性、鉴定结 果解 释 和说明合 理性 降低 时,机构 应告知 委托 人;d)如需利 用经 审查 的 相 关材 料所提 供的 信息 作为 判断 依据,需在 司法 鉴定 意见 书中注 明;e)复核人 复核 鉴定 意见 书时,应注 意审 查所 引用 的相 关材料,如 果发 现司 法鉴 定人对 外部 信息 的审查、甄别 不正 确,应会 同技术 负责 人进 行探 讨,重新对 外部 信息 进行 甄别;f)外部信 息管 理的 全部 记录 及与委 托人 沟通 的有 关记 录,应 由办 公室 予以 归档 保存。4.4.5 鉴定材 料管 理 机构对 鉴定 材料 管理 的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a)应建立 鉴定 材料 管理 制度,鉴定 过程 中鉴 定材 料的 流转应 有记 录;b)送检材 料在 鉴定 前应 获得 委托人 的确 认以 消除 疑义,送检 材料 的真 伪需 委托 人负责 审查 的,应事先告 知并 确认;c)应在接 收鉴 定材 料时 记录 异常情 况。如对 鉴定 材料 是否适 合于 鉴定 存有 疑问,或鉴 定材 料与 所提供的 描述 不一 致,或对 所要求 的鉴 定表 述得 不够 详尽,均 应在 开始工 作之 前询问 委托 人,以得到进 一步 说明,并 记录 讨论内 容;d)司法鉴 定人 有权 了解 进行 鉴定所 需要 的案 件材 料,可以查 阅、复 制相关 资料,必 要时 可以 询 问诉讼当 事人、证 人。经委 托人同 意,机构 可以 派员 到现场 提取 鉴定 材料。现 场提取 鉴定 材料 应由不少 于两 名机 构的 工作 人员进 行,其中 至少 一名 应为该 鉴定 事项 的司 法鉴 定人。现场 提取 鉴定材料 时,应有 委托 人指 派或者 委托 的人 员在 场见 证,并 在提 取记 录上 签名;e)应有合 适的 仪器 设备 避免 鉴定材 料在 存储、处 置或 准备过 程中 发生 退化、丢 失或损 坏,并 严 格遵守随 鉴定 材料 提供 的处 理说明(如果 有),当 鉴定 材料需 要被 存放 或在 规定 的环境 条件 下 养护时,应在 技术 和安 全方 面作出 安排;f)实验室 检材/样 本污 染主要 来源包 括:人 对检材/样本 污染、检材/样 本间 的相互 污染、其他 物体对检 材/样本 的污 染。应 采取但 不限 于以 下措 施降 低检材/样 本污 染对 鉴定 结 果的影 响:1)器材专 用,实现 检材/样 本 在实验 室工 作区 间的 单向 流动;DB37/T 3545.3 2019 6 2)做好司 法鉴 定人 员的 自身 防护,如使 用个 人防 护装 备,并 根据 具体 情况 及时 更换;3)做好设 备、设施 的定 期 清 理和消 毒;4)设置实 验区 的外 部屏 障,能有效 阻止 无关 人员 未经 许可进 入实 验区;5)各功能 区的 空调、换 气系 统应独 立,进气 与排 气通 道不混 用。g)鉴定材 料管 理的 全部 记录 及与委 托人 沟通 的有 关记 录,应 由办 公室 予以 归档 保存。4.4.6 鉴定方 法的 选择 与确 认 机构对 鉴定 方法 的选 择及 确认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a)应建立 鉴定 方法 的选 择确 认管理 制度;b)在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规章要 求的 前提 下,选用 的鉴定 方法 首先 应符 合委 托人的 要求 并适 用于所进 行的 司法 鉴定。当 认为委 托人 建议 的鉴 定方 法不适 合或 已过 期时,应 通知委 托人;c)委托人 无特 殊要 求时,机 构应优 先使 用国 家标 准、行业标 准和 技术 规范;d)必要时 制定 相应 的作 业指 导书,确保 鉴定 意见 的一 致性和 准确 性;e)技术负 责人 负责 收集 与机 构鉴定 业务 相关 的标 准、规范和 规程。确保使 用的 标准、规 范和 鉴 定方法为 最新 有效 版本,每 年对标 准进 行至 少一 次方 法查新;f)专业技 术负 责人 应组 织有 关人员 对各 鉴定 部门 成员 进行是 否有 能力 运用 该标 准方法 的审 核;g)实验室 检测 过程 中,机构 应有专 门的 方法 用于 规定 鉴定结 果的 研判 方法、研 判依据、研判 结 果的表述。当采 用计算 作为 鉴定结 果的 研判 方法 和依 据时,应 能够 提供用 于计 算的基 础数 据,保证数据 的有 效性 并确 定其 符合实 验室 技术 需求;h)通过实 验室检 测进行 司法 鉴定时,机构 应尽量 采用 司法鉴 定/法庭 科学 领域已 经发布 的标准 方法和国 家相 关行 业主 管部 门推荐(授 权)使用 的方 法及技 术规 范,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1)对首次 采用 的标 准方 法应 进行验 证,验证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检出 限、线性 范围、回收 率、准确度和 精密 度等;2)如果证 实过 程中 发现 标准 方法中 未能 详述 并可 能影 响鉴定 结果 的环 节,应 将详 细操作 步 骤制成作 业指 导书,作 为标 准方法 的补 充;3)当标准 方法 发生 变更 涉及 到鉴定 方法 原理、仪 器设 施、操作 方法 时,需要 通 过技术 验证 重新证明 正确 运用 新标 准的 能力;4)对于鉴 定结 果有 重要 影响 的仪器 设备,应 制定 设备 操作作 业指 导书;5)各种鉴 定方 法的 确认 等过 程,应 记录 在案,由 办公 室负责 收集 整理 并保 存。4.4.7 作业指 导书 的制 定 司法鉴 定作 业指 导书 的制 定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a)已确认 的鉴 定方 法缺 乏具 体操作 步骤 时,为保 证准 确规范 地应 用,应制 定相 应的作 业 指 导 书;b)作业指 导书 一般 包括 以下 内容:1)名称、编号 及其 他应 有的 标识;2)适用范 围;3)引用文 件;4)技术操 作要 求;5)鉴定环 境条 件,所需 设施 和环境 条件,技 术要 求等;6)确认的 具体 标准;7)各鉴定 项目 的鉴 定程 序、数据记 录及 处理 方法。c)作业指 导书 应由 技术 负责 人批准 后使 用;d)作业指 导书、标 准、手册 和参考 资料 应保 持现 行有 效并易 于取 阅。DB37/T 3545.3 2019 7 4.4.8 司法鉴 定的 实施 机构对 司法 鉴定 的实 施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a)司法鉴 定人 进行 司法 鉴定,应对 鉴定 过程 进行 实时 记录并 签名。记 录可 采取 笔记、录像、拍 照等方式。记 录的 内容 应真 实、客 观、准确、完整、清 晰,记 录的 文本 或者 音像 载体应 妥善 保 存;注1:需 对 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人 或 者 限制 民 事 行 为能 力 人 进行 身 体 检查 的,应 通知 其 监 护人 或 近 亲属 到 场 见 证,必 要时,可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注2:需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通知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注3:需进行尸体解剖的,应 通知委托人或死者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见证;注4:其他特殊要求应从其要求。b)到场见 证人 员应 在鉴 定记 录上签 名。见证 人员 未到 场的,司法 鉴定 人不 得开 展相关 鉴定 活 动,延误时 间不 计入 鉴定 时限;c)鉴定过 程中,遇 有特 别复 杂、疑 难、特殊 技术 问题,需向本 机构 以外 相关 专业 领域的 专家 进 行咨询的,由 司法 鉴定 人向 技术负 责人 提出 申请,经 审核和 批准,并 向委 托人 说明该 情形。最 终鉴定意 见应 由本 机构 司法 鉴定人 出具;d)与委托 人签 订委 托书 之日 起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对 委托事 项的 鉴定。鉴定 过程 中需补 充或 者 重新提取 鉴定 材料 所需 的时 间,不 计入 鉴定 时限。如 所鉴定 事项 涉及 复杂、疑 难、特 殊的 技术 问题或鉴 定过 程需 要较 长时 间,经机 构负 责人批 准,完成鉴 定的 时间 可延 长,延长时 间一 般不 超过三十 个工 作日。委 托人 与机构 对完 成鉴 定的 时限 另有约 定的,从 其约 定;e)鉴定过 程中,遇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可终 止鉴 定:1)委托鉴 定事 项的 用途 不合 法或者 违背 社会 公德;2)委托人 提供 的鉴 定材 料不 真实或 取得 方式 不合 法;3)因鉴定 材料 不完 整、不充 分,委 托人 不能 或拒 绝补 充提供 符合 要求 的鉴 定材 料;4)委托人 鉴定 要求 或完 成鉴 定所需 的技 术要 求超 出机 构技术 条件 或鉴 定能 力;5)委托人 不履 行司 法鉴 定委 托书规 定的 义务 或被 鉴定 人拒不 配合,致 使鉴 定无 法继 续 进 行;6)因不可 抗力 致使 鉴定 无法 继续进 行;7)委托人 主动 撤销 鉴定 委托 或主动 要求 终止 鉴定;8)委托人、诉 讼当 事人 拒绝 支付司 法鉴 定费 用的;9)其他需 要终 止鉴 定的 情形。f)鉴定终 止由 机构 负责 人审 核和批 准,书 面通知 委托 人,并说 明理 由,根据 司 法鉴定 委托 书约 定退还鉴 定材 料和 费用;没 有约定 的,按照 有关 规定 处理。4.4.9 流程记 录及 管理 流程记 录及 管理 的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a)鉴定活 动中 有要 求保 存记 录的,机 构应 形成 纸质 记录 或电子 记录,并建 立流 程记 录及管 理 制 度;b)记录要 求。机构 对记 录的 要求应 包括 但不 限于:1)司法鉴 定人 应对 鉴定 过程 实时记 录并 签名。记 录的 表式设 计和 填写 使用,应 明确 5W1H1)的内容,对 表式 设计 有特 殊要求 的,应从 其规 定;2)技术记 录应 包含 足够 的信 息,对 司法 鉴定 意见 提供 有效支 撑,保证 每例 鉴定 的检验 过程 在尽可能 接近 原条 件下 能够 得到有 效追 溯。除记 录注 释中所 列内 容外,还 应记 录司法 鉴定 人 1)5W1H,即What,Who,When,Where,Why 和 How,分别表示规 定做的事,明确每一项活动的 实施者,规定活动的时间,在何地实施,目的原因以及规定具体实施的方法。DB37/T 3545.3 2019 8 独立检 验的 意见 及鉴 定组 共同讨 论的 过程。特 别是 当司法 鉴定 人之 间出 现意 见分歧 时,应记录不 同司 法鉴 定人 的意 见以及 作出 最终 鉴定 意见 的过程 及讨 论记 录;3)机构不 应随 意使 用非 受控 表格和 空白 纸张 记录,不 能使用 铅笔 等易 擦除 笔记 录;记 录出 现差错时,采 用划 改方 式,在其 上 后方 写更 改后 记录,并有 更改 人签 字或 缩写,人员 签名 及缩写应 在 人员 签名 缩写 一览表 备 案,被 更改 的原 记录应 清晰 可见,不 应消 失或不 清 楚;4)以电子 方式 保存 记录 的,应 进行适 当维 护和 管理,防 止 记录丢 失、损坏 或未 经授 权 的篡改。电子记 录的 更改 应根 据数 据控制 和计 算机 管理 制度 来实施 保护 和备 份存 储,防 止未经 授 权的访问 和篡 改,应留 下电 子证据;5)可能出 现动 态变 化,且该 变化又 是判 断依 据时,除 文字记 录外,还应通 过照 相或录 像 方 式保存鉴 定时 的发 现,并配 以必要 的比 例尺 或其 他标 识便于 核查;6)所有的 记录 表格 应由 鉴定 质量管 理部 门按 文件 控制 制度统 一 编 码标 识、发布 和使用,并 编制记录 表格 清单,规定 记 录的名 称、使 用部 门(岗 位)、保 存期 等。在 使用 或内部 审核 中发现记 录表 格样 式不 适用 时,由 原编 制部 门重 新修 订,保 证及 时使 用现 行有 效的版 本;7)鉴定质 量管 理部 门应 定期 组织对 记录 表格 样式 的必 要性、充分 性、适 宜性 和可 追溯性 进 行评审,并 随着 实践持 续改 进完善,修改 过程同 原表 格的制 定过 程保 持一 致。批准启 用 新 样式表格 后,旧样 式表 格应 废止停 用;8)记录可 以采 取笔 记、录音、录像、拍 照等 方式。记 录应当 载明 主要 的鉴 定方 法和过 程,检查、检 验、检 测结 果,以 及仪器 设备 使用 情况 等。记录的 内容 应当 真实、客 观、准 确、完整、清 晰,记录 的文 本资 料、音 像资 料等 应当 存入 鉴定档 案;9)利用计 算机 自动 化设 备进 行数据 采集、运算时,则 应按有 关要 求执 行。电子 数据保 存应 有电子数 据保 存台 账;鉴定 人员应 对采 集到 的原 始数 据进行 处理。数 据处 理应 首先确 认应 当使用的 物理 常数、数 表、计 算公式、图 表和 曲线 等。数 据计算 时应 遵循“先 修约、后计算”的原则。数据 的修约,执 行数值 修约 规则 与极 限数 值的表 示和 判定 相关 文件 的规定。临界数据的 判定 应从 其规 定。如需对 委托 人手 中保 存的 数据进 行更 正,申请 人应 填写申 请表 并提交技 术负 责人,批准 后送 交办公 室,办 公室 应向 司法 鉴定意 见书 用户 提出 更正 数据 声 明。c)记录的 归档 及查 询要 求。机构对 记录 的归 档及 查询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1)鉴定过 程结 束后,各种 技术 记录和 与鉴 定活 动有 关的 材料应 随案 卷及 时送 交档 案管理 部 门归档,其他 记录 应定 期汇 总后送 交办 公室 归档;2)档案管 理部 门应 负责 记录 的分类,按 日期 顺序 整理,妥善 存放 于通 风、干燥 的环境,负 责所有记 录的 安全 保护 和保 密;3)对于司 法鉴 定中 的原 始观 察、导 出数 据、结 果和 司法 鉴定意 见书 审核 等工 作记 录以及 发 出的每份 司法 鉴定 意见 书的 副本,机 构应 按规定 时间 保存。质 量记 录的保 存期 限为六 年,技术记录 应长 期保 存;4)存储于 计算 机中 的记 录应 根据有 关要 求实 施安 全保 护和保 密,防止 未经 授权 侵入 和 篡 改;5)记录如 超过 保存 期或 因其 他特殊 原因 需要 销毁 时,应 由档案 管理 员填 写记 录销 毁申请 表 送交办公 室审 核,经质 量负 责人批 准后,执 行销 毁;6)记录的 查询 应符 合 4.3 的 规定。4.4.10 鉴定结 果管 理 鉴定结 果管 理的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a)机构应 建立 鉴定 结果 质量 管理制 度,对鉴 定结 果形 成的全 过程 和涉 及的 要素 进行质 量监 控,确保鉴定 结果 准确 可靠;b)案件的 主要 负责 人及 授权 签字人 应在 关键 要素 的记 录表单 或结 果报 告单 上签 字确认;DB37/T 3545.3 2019 9 c)质量监 控,机构 对鉴 定结 果质量 监控 的要 求包 括但 不限于:1)鉴定结 果的 质量 保证 应通 过技术 核查 方式 和鉴 定全 过程监 督(可参 照 4.5)等途 径 实 现;注:技术核查方式包括机构应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测量审核或机构之间的比对;使用相同或不同的方法重复鉴定;对留存检材/样本再鉴定;某一检材/样本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分析;对司法鉴定人员考核;对申请重新鉴 定的项目跟踪,比对本机构鉴定结果与外部机构的一致性,分析差异原因;日常技术监督;由专业资深人员对鉴定项目复核;请外部专家会诊交流,与外部机构保持交流合作;其他认为有效的技术核查方法。2)质量监 控应 有计 划地 进行,机构 每年 应对 质量 保证 的实施 情况 及其 效果 进行 评定,如定 期内部审 核、方法 查新 等,作为管 理评 价的 内容;3)各种技 术监 督和 控制 活动 的原始 记录、评 估分 析过 程、处理 记录 等,应 由办 公室 归档保 存。4.4.11 司法鉴 定意 见书 管理 司法鉴 定意 见书 管理 的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a)机构应 建立 司法 鉴定 意见 书管理 制度;b)格式和 内容 要求:司 法鉴 定意见 书应 由参 加鉴 定的 司法鉴 定人 根据 司 法鉴 定程序 通则 及 司法鉴定 意见 书规 范的 要求 编写,应格 式统 一,术语 规范,论据 可靠,意 见明 确。司 法鉴 定意 见书一般 应由 封面、正 文和 附件组 成:封 面应当 写明 司法鉴 定机 构的 名称、司 法鉴定 意见 书 和 司法鉴定 机构 统一 社 会 信用 代码;封 二应 当写明 声明、司 法鉴 定机 构的地 址和 联系电 话;正 文 包括标题、编 号、基本 情况、检案 摘要、检 验过 程、检验结 果、落款、附 件及 附注等 内容;附 件应当包 括与 鉴定 意见、检 验结果 有关 的关 键图 表、照片等,包 括有 关音 像资 料、参 考文 献的 目录。司 法鉴 定意 见书 一律 打印,不得 书写;c)司法鉴 定意 见书 的编 写过 程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1)司法鉴 定意 见书 应针 对委 托鉴定 事项,准 确地 作出 科学的 鉴定 意见。尽 可能 作出确 定性 判断,并叙 述确 认某种 结果 及排除 其他 结果 的依 据;如不能 确定 结果,应 说明 不能确 定 的 原因;若 受限 于检 材的 条件,可提 出倾 向性 意见,或 说明不 能提 出倾 向性 意见 的理由。上 述内容若 不在 司法 鉴定 意见 书中体 现,至少 应在 鉴定 记录中 反映;注:当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不易被理解或易产生歧义时,应有措施防止结果的误用,可附加说明的形式对结果进一步阐述;当司法鉴定机构利用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查结果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直接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清晰标明。2)司法鉴 定人 应对 司法 鉴定 意见书 的内 容、结论、原 始记录 及相 关资 料等 进行 认真审 核,发现的一 般问 题可 直接 在初 稿上修 改;3)司法鉴 定人 完成 鉴定 后,机构应 指定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人员 对鉴 定程 序和 鉴定 意见复 核。多人参加 司法 鉴定,对 鉴定 意见有 不同 意见 时,应在 讨论记 录中 注明;对 于涉 及复杂、疑 难、特殊技 术问 题或 者重 新鉴 定的事 项,可组 织三 名及 以上专 家复 核;4)司法鉴 定意 见书 复核 后,由 办公室 对文 字、格式 二次 核 查,完 成后 交司 法鉴 定人 核 对签名。d)签发及 归档。机 构对 司法 鉴定意 见书 的签 发及 存档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1)司法鉴 定完 成后 应向 委托 人出具 司法 鉴定 意见 书,并加盖 机构 的司 法鉴 定专 用章;2)司法鉴 定意 见书 的制 作应 符合统 一规 定的 格式,要 求使用 统一 的专 业术 语、国家标 准计 量单位和 符号;使用 国家 标 准简体 汉字;不 使 用有 歧 义的字、词、句;使 用统 一的纸 张、版面、字 体规 格打 印,由司 法鉴定 人亲 笔签 名,并加 盖机构 的司 法鉴 定专 用章,司法 鉴定 意见书各 页之 间应 加盖 骑缝 章;机构 出具 的司 法鉴 定意 见书宜 一式 四份,三份 交委 托人收 执,一份由 机构 存档;所 有司 法鉴定 意见 书均 应有 至少 两名司 法鉴 定人 签名;3)需经复 核的,复 核人 应当 在司法 鉴定 意见 书草 稿复 核人一 栏签 名;DB37/T 3545.3 2019 10 4)委托的 鉴定 事项 完成 后,应 按照规 定将 司法 鉴定 意见 书以及 鉴定 过程 中形 成的 有关材 料 整理立卷,归 档保 管。鉴定 档案的 归档 由档 案管 理员 负责,并填 写档 案存 档登 记表。鉴定 档案归档 内容 包括:案 卷封 面、卷 内 文 件目 录、司法 鉴定委 托书、司 法鉴 定风 险告知 书、外部信息 核验 记录、鉴 定过 程记录、司 法鉴 定意 见书 草稿、司法 鉴定 意见 书复 核签发 单、司法鉴定 意见 书(副本)、送达回 证、要求 的其 他材 料、卷 内备 考表(案 卷封 底);鉴定 档案应在 鉴定 事项 完成 后一 个月内 归档。4.4.12 补充鉴 定 补充鉴 定的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a)委托人 增加 新的 鉴定 要求;b)委托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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