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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4-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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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4-2013.pdf

ICS 13.040.40 Z61 备案号:XXXX-XXXX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054 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13-12-26发布 2014-01-01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054 2013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督.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8 DB11/1054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冶金、建材行业和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237-2004)。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 局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12月 26日 批 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 局 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本标准 主 要起草 人:钟连红、闫静、宋光武、薛亦峰、刘晓、罗志云。DB11/1054 2013 III 引 言 为 控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保 障人体健康、保护 生态 环境、改善 环境 空 气 质量,根 据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大气污染 防治 和北京市实施 办法 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标准。DB11/1054 2013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水泥工业 生产过程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 规定。本标准 适 用 于现有 水泥工业 企 业或 生产 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 水泥工业建设 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 工环境保护 验收及 其 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利 用水泥窑 协同处 置 固体 废 物,除 执行本标准 外,还应 执行北京市和 国 家 相 应 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 可少 的。凡是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 不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5432 环境 空 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样方 法 GBZ 159 工作场所 空 气 中有 毒 物 质 监测的 采样 规范 HJ/T 42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外分 光光度法 HJ/T 43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 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 技 术 导 则 HJ/T 56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碘 量法 HJ/T 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67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氟化 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 法 HJ/T 75 固 定污染 源烟 气排放 连 续 监测 系统技 术规范(试 行)HJ/T 76 固 定污染 源烟 气排放 连 续 监测 系统技 术要求 及 检 测 方 法(试 行)HJ/T 397 固 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 533 环境 空 气和 废 气 氨 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 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 空 气 氨 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 杨酸分 光光度法 HJ 543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汞 的测定 冷原子吸 收 分 光光度法(暂 行)HJ 629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二氧化硫 的测定 非分散 红 外吸 收法 污染 源 自 动 监控 管理办法(国 家 环境保护 总 局 令 第 28号)环境监测 管理办法(国 家 环境保护 总 局 令 第 3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DB11/1054 2013 2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 水泥制 造、散装 水泥 转运 以及 水泥制 品 生产 的工业 部门。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用 于 水泥 熟料煅烧 的设 备。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 入 水泥窑窑 尾 废 气,利 用 废 气 余热进 行物 料 干燥、发 电 等,并 对 余热 利 用 后 的 废 气 进 行 净 化 处理 的 系统。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 物 料 烘干 设 备;烘干磨指 物 料 烘干兼粉磨 设 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 制 备 设 备;冷 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 等)利 用水泥窑窑 头 废 气 余热 冷 却 熟料 的设 备。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 粒 状 物 料 设 备;磨机指各种 物 料 粉磨 设 备系统(不 包括 烘干磨 和 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 包装 水泥设 备(包括 水泥 散装 仓);其它 需 要 通风 的 生产 设 备 指 除 上述 主 要 生产 设 备 以 外 的 需 要 通风 的 生产 设 备,其 中 包括 物 料 输送 设 备、料 仓 和 各种类型储库 等。3.6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 水泥 集 散 中 心。3.7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 和 混凝土预 制件的 生产,不 包括 水泥用 于 施工 现 场 搅拌 的 过程。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 气 在温 度为 273.15K,压力 为 101.325kPa时 的 状 态。注:本标准 中 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均指 标准 状 态 下 干 烟 气的 质量浓度。3.9 最高允 许 排放 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 处理 设施 后 排气 筒 中 污染物 任何 1小时 浓度 平均 值 不 得超 过 的 限值;或 指 无 处理 设施排气 筒 中 污 染物 任何 1小时 浓度 平均 值 不 得超 过 的 限值。3.10 DB11/1054 2013 3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 过 排气 筒 的无规则排放。低矮 排气 筒 的排放 属 有 组织排放,但在一 定 条 件 下 也 可造成 与无组织排放 相同 的 后 果,因此在 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指 标 时,由 低矮 排气 筒 造 成 的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增加 不 予扣 除。3.11 无组织 排放监 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 监控点的污染物 浓度 在任何 1小时 的 平均 值 不 得超 过 的 限值。3.12 排气 筒 高 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 筑构 造)所 在 的 地平面至 排气 筒 出 口计 的 高 度。3.13 现有 污染 源 existing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 建 成 投产 或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 过 审 批 的工业 企 业或 生产 设施。3.14 新建 污染 源 new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 建、改 建和 扩 建的建设 项目。4 污染物排放 控 制要 求 4.1 排气 筒 污染物最高允 许 排放 浓度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止,现有 污染 源 执行 表 1中 第 时段 的排放 限值。4.1.2 自 2016年 1月 1日起,现有 污染 源 执行 表 1中 第 时段 的排放 限值。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 建污染 源 执行 表 1中 第 时段 的排放 限值。DB11/1054 2013 4 表 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 许 排放 浓度 单位:mg/m3 时段 受 控工 艺 或设 备 颗粒 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 物(以 NO2计)氟化 物(以 总 F计)汞 及 其 化 合 物(以 Hg计)氨 a 第 时段 水泥制 造 水泥窑 及 窑 尾余热利 用 系统 30 30 320 2 0.05 8 烘干机、烘干磨、煤 磨 及 冷 却机 30 破碎机、磨机、包装 机 及 其它 需 要 通风的 生产 设 备 30 散装 水泥 中转 站 及 水泥制 品 生产 水泥 仓 及 其它 需 要通风 的 生产 设 备 30 第 II 时段 水泥制 造 水泥窑 及 窑 尾余热利 用 系统 20 20 200 2 0.05 5 烘干机、烘干磨、煤 磨 及 冷 却机 20 破碎机、磨机、包装 机 及 其它 需 要 通风的 生产 设 备 10 散装 水泥 中转 站 及 水泥制 品 生产 水泥 仓 及 其它 需 要通风 的 生产 设 备 10 a 适 用 于 水泥窑 烟 气 脱硝使 用 含 氨还原剂 的 情况。4.2 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 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 企 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 表 2中 的 限值。表 2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 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颗粒 物 氨 a 单位 周 界 0.5 1.0 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 1.0 2.0 车间 内 部 b 2.0 a 适 用 于 水泥窑 烟 气 脱硝使 用 含 氨还原剂 的 情况。b 采 取密闭 及 废 气 集 中 净 化系统 的车间 可 豁免,其车间排气 口 按 有 组织排放 源 进 行 管理。4.3 排气 筒 高 度 要 求 4.3.1 所 有 排气 筒高 度 应 不 低 于 15m,并 应 高 出本 体 建(构)筑 物 3m以 上。水泥窑 及 窑 尾余热 利 用 系统 排气 筒 周围 半径 200m范围 内 有 建 筑 物 时,排气 筒高 度 还应 高 出 最 高 建 筑 物 3m以 上。水泥窑、烘DB11/1054 2013 5 干机、烘干磨、煤磨、冷 却机 的排气 筒高 度 还应 符 合表 3中 的规定。表 3 水泥制 造企 业排气 筒 最 低 允 许 高 度 生产 设 备 名称 水泥窑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 及 冷 却机 单 机 生产 能 力(t/d)1200 500 5001000 1000 最 低 允许 高 度(m)80 20 25 30 4.3.2 当 排气 筒高 度 由 于 特殊 原 因 达 不 到 4.3.1规定 时,其污染物 最 高 允许 排放 浓度 按 相 应 排放 限值 的 50%执行。4.4 操作 规范 4.4.1 产生 大气污染物的 生产 工 艺 和 装 置 应 设 立 局 部 或 整 体 气 体收 集 系统 和 净 化 处理 装 置,达 标排放。4.4.2 净 化 处理 装 置 应 与其 对应 的 生产 工 艺 设 备 同 步 运转。应 保 证 在 生产 工 艺 设 备运 行 波 动 情况 下 净化 处理 装 置 仍能正常 运转,实 现 达 标排放。因净 化 处理 装 置 故 障 造 成 非 正常 排放,应 停 止 运转对应 的 生产 工 艺 设 备,待 检修 完毕 后共同投 入 使 用。4.4.3 生产 车间 敞开 的天 窗、门 窗 等处 不 应 有 可 见 无组织排放 存 在。4.4.4 物 料 加 工、运 输、装 卸、输送、储 存 过程 应 当封闭,并 采 取 有 效 污染控制 措 施。4.4.5 不 应 露天 堆 放物 料。5 污染物监 测 要 求 5.1 一般 要 求 5.1.1 对 企 业排放 废 气的 采样,应 根 据监测污染物的 种类,在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 置 进 行,有 废气 处理 设施的,应 在 该 设施 后 监控。在 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 置 应 设置规范的 永久 性 采样 口、采样 测 试 平 台 和排污 口 标 志。5.1.2 对 企 业 安 装 污染物排放自 动 监控设 备 的要求,按 有关法律 和污染 源 自 动 监控 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5.1.3 企 业 应 按 照 有关法律 和环境监测 管理办法 等 规定,对 排污 状 况 进 行监测,并 保 存 原 始 监测记 录。5.2 排气 筒 排放监 测 要 求 5.2.1 排气 筒 中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采样 按 GB/T 16157、HJ/T 397、HJ/T 75规定执行。5.2.2 对 于 建设 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 竣 工 验收 监测或 限 期 治理后 的监测,采样期 间的工 况 不 应 低 于 设 计工 况 的 75%。对 于 监督性监测,不 受 工 况 和 生产 负荷 限 制。5.2.3 对 于 排气 筒 中 大气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 可采 用 任何 连 续 1h的 采样 获 得平均 值;或 在任何 1h内 以等 时 间间 隔 采 集 3个 以 上 样品,计 算 平均 值。对 于 间 歇 性排放 且 排放 时 间 小 于 1h,则 应 在 排放 时段 内 实行 连 续 监测,或 以等 时 间间 隔 采 集 3个 以 上 样品 并计 平均 值。DB11/1054 2013 6 5.2.4 对 于 水泥窑 及 窑 尾余热 利 用 系统 排气,应 同 时 对 排气 中 氧 含 量 进 行监测,实测排气 筒 中 大气污 染物排放 浓度 应 按 公 式(1)换算 为 含 氧 量 10%状 态 下 的 基 准排放 浓度,并以 此 作 为 判 定排放 是 否达 标的依据。其它车间或 生产 设施排气按实测 浓度计 算,但 不 得 人为 稀释 排放。实 实 基 COC-=210 1 21(1)式 中:C基 大气污染物 基 准排放 浓度,mg/m3;C 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mg/m3;O 实 实测 含 氧 量 百 分 率。5.3 无组织 排放监 测 要 求 5.3.1 单位 周 界 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HJ/T 55,车间 内 部 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GBZ 159,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监控点的设置 方 法 执行附录 A。5.3.2 对 单位 周 界 和车间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 应采 用 连 续 1h采样 计 平均 值,需 要时 可 适 当延长 采样 时 间。仅 需 用 短 时 间 采 集 样品 时,应 在 1h内 以等 时 间间 隔 采 集 3个 以 上 样品,计 平均 值;对 于 车间 内 部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执行 GBZ 159。5.4 大气污染物监 测 方 法 对 企 业排放大气污染物 浓度 的测定 采 用 表 4所 列 的 方 法。DB11/1054 2013 7 表 4 大气污染物 浓度测 定方 法 序 号 项目 标准/文件 名称 标准 号 1 颗粒 物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样方 法 GB/T 16157 环境 空 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法 GB/T 15432 固 定污染 源烟 气排放 连 续 监测 系统技 术要求 及 检 测 方 法(试 行)HJ/T 76 空 气和 废 气监测 分 析 方 法(第 四 版 增 补 版)2 二氧化硫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碘 量法 HJ/T 56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57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二氧化硫 的测定 非分散 红 外吸 收法 HJ 629 固 定污染 源烟 气排放 连 续 监测 系统技 术要求 及 检 测 方 法(试 行)HJ/T 76 空 气和 废 气监测 分 析 方 法(第 四 版 增 补 版)3 氮氧化 物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外分 光光度法 HJ/T 42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 光光度法 HJ/T 43 固 定污染 源烟 气排放 连 续 监测 系统技 术要求 及 检 测 方 法(试 行)HJ/T 76 定 电 位 电解 法 a 非分散 红 外吸 收法 a 空 气和 废 气监测 分 析 方 法(第 四 版 增 补 版)4 氟化 物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氟化 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 法 HJ/T 67 空 气和 废 气监测 分 析 方 法(第 四 版 增 补 版)5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汞 的测定 冷原子吸 收 分 光光度法(暂 行)HJ 543 空 气和 废 气监测 分 析 方 法(第 四 版 增 补 版)6 氨 环境 空 气和 废 气 氨 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 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 空 气 氨 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 杨酸分 光光度法 HJ 534 空 气和 废 气监测 分 析 方 法(第 四 版 增 补 版)a 暂采 用 空 气和 废 气监测 分 析 方 法(第 四 版 增 补 版,中国 环境 科学 出 版 社,2003.9)中 规定的 方 法,待 国 家方 法 标准 发 布 后,执行 国 家 标准。6 实施 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 区(县)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 部门统 一 监督实施。6.2 在任何 情况 下,水泥工业 企 业 均 应 遵守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 证 污染 防治 设施 正常 运 行。各 级 环保 部门 在 对 企 业 进 行监督性 检 查 时,可 以现 场 即 时 采样 或监测 结 果,作 为 判 定排污行 为 是 否符 合 排放标准 以及 实施 相关 环境保护 管理 措 施的依据。DB11/1054 2013 8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车间或露天作 业 场所周边无组织 排放监 控点 的设 置 A.1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 通 常 设置 在 无组织排放 源 所 在 车间 门 窗 排放 口处,并 选 浓度 最 大 值。原料 场 及其 他 露天作业场所 选 在 距 离 排放 源下 风 向 5m、最 低高 度 1.5m处 任 意 点,监控点的 数 量 不 少 于 3个,并 选 取 浓度 最 大 值。A.2 当 无 法 按 照 A.2设置监控点 时,监控点 应 设 于 排放 源下 风 向 的 050m范围 内。由 现 场监测 人 员 自行 判 断将 监控点设 于 预 计浓度 最 高 点,监控点不 少 于 3个,并 选 浓度 最 大 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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