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资源管理规范DB22/T 1507-2011.pdf
ICS 03.080.99 A 00 备案号:34278-2012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1507 2011 政务大厅资源管理规范 Resource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government affair hall 2011-11-29发布 2011-12-26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507 201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规范性文件管理.1 5 人力资源管理.3 6 基础设施管理.7 7 应急管理.10 8 物业管理.10 DB22/T 1507 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质量管理监督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桂英、李宁、王晓东、张宗保、齐静、李平、蔡英华、杜春燕、张国民。DB22/T 1507 2011 1 政务大厅资源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 政务大厅)为 办理政务 服 务 事项而 提 供 资源 管理的术语、定义、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本标准 适 用 于 吉林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的资源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0001.1 标 志 用公 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 用 符号 GB/T 18883 市内空气 质量标准 GB/T 19085 商 业、服 务业 经营场所传染病预防措 施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 术 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要 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 术 网络 基础 安全技 术要 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 术 信息系统通 用 安全技 术要 求 GB/T 21061 国 家电子 政务 网络技 术和 运行 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 政务 系统总体 设 计 要 求 WS 205 公 共场所 用 品卫生 标准 DB22/T 1506 政务大厅 服 务管理规范 DB22/T 1509 政务 服 务 现场(6S)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1506确立 的术语和 下列 术语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资源 resource 为 政务大厅 依法运行 提 供 的 服 务保 障条 件。由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要 素 的 总 和 构成。3.2 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s 为 各 种活动或其 结果 提 供 规则、导 则 或 规定 特 性的文件。本标准 仅 指这类 文件 中属 于 强制 性的 法 规和 实 施 细 则 类 文件。4 规范性文件管理 4.1 管理要求 DB22/T 1507 2011 2 政务 服 务 类 规范性文件 属 于 政务大厅 依法行 政的 依 据,具 有 国 家 强制 性,各级政务大厅应 将 其 作 为 法 律 性资源管理。4.2 分类 4.2.1 法规类文件 办理公民、法 人 或其 他组织申请 政务 服 务 事项所依 据 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 地方 性 法 规 及 规 章。4.2.2 实施细则类文件 办理公民、法 人和 其 他组织申请 政务 服 务 事项 的 实 施 细 则和规 程类 文件。4.3 设置专人管理 4.3.1 政务大厅应 配备专 人 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服 务 对 象 依法 申请、办理政务 服 务 事项 提 供有效 的 服 务保 障,为 工作 人 员 依法 办理政务 服 务 事项 提 供有 效 的 法 律 依 据。4.3.2 政务 服 务 类 规范性文件 分 二 级管理。4.3.2.1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负责 规范性文件 目录备案 和监督 检查。4.3.2.2 窗 口单位 对 规范性文件 实 行动 态 管理,包括:a)负责收集、适 用、整 理、更 新 和归 档;b)具 有现行适 用的规范性文件;c)按照 发布时间顺序 和 类别,将 规范性文件 汇 总;d)建 立 规范性文件 目录,并 报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备案。4.4 配置设施 4.4.1 配备获取、传 递 规范性文件的 电子 政务 系统,确 保 系统 的 可 靠 性、安全 性和 易 用性。4.4.2 配备打印机、复印机 和 电子计 算机等打印、存储装置,满足 政务 工作需 要。4.4.3 配置 资 料柜、保 密柜存放 规范性文件。4.5 更新 4.5.1 窗 口单位 需及时更 新 规范性文件,保 证 办理的政务 服 务 事项符 合 有 效 的 法 定要 求、法 定 条 件和法 定 程序。4.5.2 对新 发布 或修 订 的规范性文件,窗 口单位人 员 应 及时报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通 过 电子 屏幕、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 网 公 布“名 称、发布机关名 称、发布令 或 文 号、实 施 时间 和归口 部 门及窗 口位 置”。4.6 检查 4.6.1 窗 口单位 负责 人应定 期 检查受 理的政务 服 务 事项法 律 依 据 的 有 效 性。及时将 规范性文件 变化 的 内 容 报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4.6.2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应定 期 检查窗 口 部 门 使 用规范性文件的 变化情况,主要 内 容如 下:a)增加 的 新 文件 名 称;b)修 订 的 老 文件 名 称;c)“全 文 修 订”或“条 文 修 订”的 内 容;d)修 订 后 的 实 施 日期。4.6.3 政务大厅应 每年度抽 查窗 口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情况,包括:a)专 人管理 情况;DB22/T 1507 2011 3 b)有 效 性;c)文本 装订 成 册;d)修 订、废止 的 数 量;e)适 用 正 确 性;f)归 档 情况。5 人力资源管理 5.1 机构配置 5.1.1 机 构 配置 应 符 合 下列 要 求:a)各级人民政府应设 立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统 一 管理本级政务大厅的政务 服 务 工作;b)各级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根 据 承担 的 组织 协调、监督管理 职 责及 政务 服 务 工作 的 需 要,按国 家有 关 规定 可 设 立 相 应的 内 设 机 构;c)各级监 察 机关 按 有 关 规定 向 本级政务大厅 派驻 监 察 机 构;d)已 设 立 政务大厅的,原 则 上 不 再 设 立 政务大厅 分 厅。由 部 门 单 独 设 立 的政务大厅 或 已 经 设 立 的 政务大厅 确 需 设 立分 厅的,报 本级人民政府 批 准,接 受 本级政务大厅的 指导 和监督;e)具 有行 政 审批职能 的 部 门 应按照 有 关 要 求,将 部 门 的 行 政 审批职能向一个 内 设 机 构 集中,该 内 设 机 构 整 体 进驻同 级政务大厅,并 依 照 部 门 授予 的 法 定 职能 集中 办公,确 保 机 构、人 员、职能、授权、进 厅、监管 到 位。行 政 审批 事项 及工作 量 较 少 的 部 门 应 在 政务大厅设 立服 务 窗 口 或 委托政务大厅 综 合窗 口 受 理办理 相 关 事项;f)将窗 口单位 工作 人 员及窗 口 工作 情况向 其所 在 单位 党 组 进 行 汇报;g)完 成 本级政府 及 上 级主管 部 门 交 办 事项;h)负责 对 进入 政务大厅 招投 标 项 目 进 行 监督和管理。5.1.2 人 员配置 应 符 合 下列 要 求:a)各级政府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应 根 据 职能 需 要,按照 有 关 规定 合 理 配置工作 人 员;b)各 部 门 行 政 审批 机 构或 派驻 窗 口单位,应 根 据 业务量 合 理 配置工作 人 员;c)各 部 门 行 政 审批 机 构或 派驻 窗 口单位 工作 人 员 应 是 国 家 公务 员 或法 律、法 规 授权 行 使 行 政管理、行 政 审批职能 的 工作 人 员;d)各 部 门 行 政 审批 机 构或 派驻 窗 口单位 工作 人 员 应 是 政 治 素 质 高、业务 能 力 强、敬 业 精神好、年 富 力 强 的 部 门 业务 骨干;e)各 部 门 行 政 审批 机 构或 派驻 窗 口单位 工作 人 员 的人 事 及 福利待遇 关 系 保 留在原 位,党(团)组 织关 系 转入 政务大厅,日 常 管理和 年度考核 由政务大厅 负责。5.2 职能职责 各级政务大厅的 职能职 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 有 关 规定 确 定。5.2.1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职能 a)负责 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政务 服 务的 全 面 管理 工作;b)负责组织 推 动 本级政府 部 门 的政务 服 务 事项 进入 政务大厅,实 行 集中受 理和办理;c)负责 政务大厅 内 政务 服 务 事项 的管理、协调和监督;d)负责 对 各 部 门 进入 政务大厅的 窗 口单位 及 其 工作 人 员 进 行 管理和 考核;DB22/T 1507 2011 4 e)受 理、交 办、催 办和督 查 服 务 对 象 对有 关 政务 服 务 事项 的 合 理 请 求 和 投诉;f)负责 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的 组织、协调和 推 动;g)负责 对下 级政府政务公开、政府 信息 公开和政务大厅 相 关 业务的 指导、年度考核。5.2.2 政务大厅业务管理 5.2.2.1 综合管理 a)负责制 定人 事 管理、财 务管理、后勤 保 障 等 规 章制 度、管理办 法 并 组织实 施;b)负责 重 要文件、报 告 的起草和调 研 工作;c)负责 会 议 组织、文 电 处 理、保 密、档案、信息 工作;d)负责 日 常党 务 工作;e)负责 对 国 有 资 产 的管理,并 对 各 项 设施、设 备 的 维护、维 修、改 造进 行 协调和 实 施;f)负责 防 盗、防 火 等 安全 工作;g)负责 对 外交流、接待 工作;h)负责 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的 组织、协调和 推 动;i)负责 对下 级政府政务公开、政府 信息 公开 相 关 业务的 指导。5.2.2.2 督查管理 a)负责制 定政务大厅 运行 和管理的各 项 规 章制 度、办 法,并 组织实 施;b)负责组织 推 动 本级政府 部 门 的政务 服 务 事项 进入 政务大厅,实 行 集中受 理和办理;c)对 政务大厅 窗 口单位 及 其 工作 人 员 进 行日 常 管理和 考核;d)对部 门、机 构 在 政务大厅设 置 的 服 务 窗 口 进 行 审 查 并提出 具 体 意见;e)对 进入 和 退 出政务大厅政务 服 务 事项 进 行 审 查;f)对 窗 口单位 受 理和办理的政务 服 务 事项 进 行 监督 检查;g)对 窗 口单位 服 务 事项 办 事 指 南 进 行 审 查;h)收集 公民、法 人和 其 他组织 对 政务大厅和 窗 口单位 及工作 人 员 的 意见 建 议;i)负责 突 发 事 件的 处 置;j)对下 级政务大厅的 建 设和 相 关工作 进 行 业务 指导 和 考核。5.2.2.3 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a)负责 本级政务大厅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管理办 法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制 定并 组织实 施;b)监督管理 进入 本级政务大厅的各 项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活动;c)对 各级政务大厅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平 台 建 设和业务 进 行 指导。5.2.2.4 信息技术管理 a)负责组织 做 好 信息网络 的规 划、建 设和管理 等工作;b)负责 硬 件设 备、应用 软 件、监 控 系统 和 信息网络 的 维护 管理,确 保 安全运行;c)负责 多媒 体 资 料收集、整 理 及制作;d)负责 对 窗 口单位 工作 人 员 进 行 审批 和 服 务 软 件 操 作 系统 培训,并 及时 响 应 相 关需 求;e)对下 级政务大厅 信息 化 建 设 工作 进 行 指导。5.2.2.5 监察管理 DB22/T 1507 2011 5 a)负责受 理 服 务 对 象 对 政务大厅和 窗 口单位 工作 的 投诉 举 报,对 工作 人 员 违 规 违纪 行为 进 行 调查,并按 纪 检 监 察 有 关 规定 进 行 处 理;b)会 同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负责 政务 服 务 窗 口单位 涉 及 本级政府 直 属机关 事项 的 行 政 效 能 监 察、行 政 执 法 监 察 和 廉 政监 察;c)会 同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对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活动 开 展 监督;d)配合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负责窗 口单位 日 常 廉 政 建 设 考核 及 廉 政 建 设的 教育、宣 传 等工作;e)参与、协调、保 证 政务大厅的 重 大 决策、决 定 等 的 制 定和 实 施。5.2.3 窗口单位管理 a)依法 受 理、办理本 部 门 授权 集中 纳 入 政务大厅的政务 服 务 事项;b)组织 协调本 部 门 有 关 内 设 机 构 在 规定 时 限 内,完 成 办理政务 服 务 事项 过程中需 要 进 行 的 检 验、检 测、评估、论 证等工作;c)对 本 部 门受 理、办理的各 类 政务 服 务 事项,编 制 办 事 流 程,逐岗 位、逐环节明 确 责 任 人;d)实 行 首问(办)负责、限 时 办 结 和 一 次 性 告 知 等制 度;e)遵守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的各 项 规定,接 受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的监督管理;f)协 助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处 理 服 务 对 象 的 咨询、投诉;g)完 成 本 部 门 和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 交 办的 其 他工作 事项。5.2.4 综合窗口管理 a)受 理 服 务 对 象 提出的 申请,按规定办理 或依 照 相 关 部 门 的 委托 办理;b)对 按规定 转交相 关 部 门 办理的 服 务 事项,应 及时 跟踪 督办。5.3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5.3.1 政务大厅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a)主 持 政务大厅 全 面 工作,确 保政务 服 务规范、廉洁、高 效 运行;b)负责组织 传 达、贯彻 国 家 的 方 针、政 策 和 上 级的 有 关 规定、指 示、决策,并 结合实 际抓 好 落 实;c)负责 主 持 主 任 办公会、窗 口单位 负责 人会 议 等,决策 重 大 问题 和 重 要 工作 部 署;d)组织制订 长远 规 划 和 年度 工作 计 划,并 采 取 措 施 组织实 施;e)安 排 部 署 各 内 设 机 构 开 展 工作,并 带头抓 好 本 部 门 廉 政 建 设;f)负责 签 发 上 报 下 发 的公文;g)完 成 上 级 领 导 交 办的 其 他工作。5.3.2 政务大厅业务工作负责人 5.3.2.1 综合管理负责人 a)主 持 和协调 综 合 业务管理 工作;b)负责 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的 组织 和协调;c)协 助领 导 对 各 项 重 大 决策 及 事项 的 安 排、协调 工作;d)负责 起草、完 善 政务大厅管理 机 构内部 管理 等方 面 的规 章制 度,并 组织实 施;e)负责 重 要文件 及 本 部 门 文件的起草和 复 核,指导 对 外 宣 传、信息 报 送 及 文 电 处 理,负责 对 拟 发公文 体 例格式 的 审核 把 关;f)负责 审核 指导 各 项 资 金 预 算 的 申请、管理、使 用 等 财 务 工作;g)负责 会 议 组织、保 密 保 卫、后勤 保 障、国 有 资 产 管理、日 常党 务、交流接待、集 体活动 等工作;DB22/T 1507 2011 6 h)负责 对下 级政府政务公开、政府 信息 公开 相 关 业务的 指导;i)承 办 领 导 交 办的 其 他工作。5.3.2.2 督查管理负责人 a)主 持 和协调督 查 管理 工作;b)负责 起草、制 定和 完 善 政务 服 务 运行 管理 等方 面 的规 章制 度 和管理办 法,组织实 施 对 窗 口单位 及 其 工作 人 员 的管理和 绩 效 考核 工作;c)负责组织实 施政务 服 务 事项运 转情况 的协调、督 查 以 及 与 窗 口单位的 沟 通、协调 工作;d)负责指导 对 涉 及窗 口单位 投诉 的 受 理、处 理;e)负责 协调、督 查 业务公文的起草、审核 工作;f)负责 对下 级政务大厅 相 关 业务 进 行 指导。g)承 办 领 导 交 办的 其 他工作。5.3.2.3 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负责人 a)主 持 和协调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管理 工作;b)负责 起草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工作 相 关制 度、管理办 法,并 组织实 施;c)负责受 理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活动 的 相 关 投诉 及 处 理监督;d)负责组织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网络 建 设和管理,开 展 电子 化招投 标 工作;e)负责 与 各 行 政主管 部 门 协调 沟 通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相 关工作;f)负责 对下 级政务大厅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管理业务 进 行 具 体 指导;g)负责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业务公文的起草、审核 工作。h)承 办 领 导 交 办的 其 他工作。5.3.2.4 信息技术管理负责人 a)主 持 和协调 信息技 术管理 工作;b)负责组织 起草 制 定 信息技 术管理的 相 关制 度、管理办 法,并 组织实 施;c)负责组织 编 制 总体 建 设规 划 和 年度 任 务 指导 书;d)负责组织 计 算机及 硬 件设 备、应用 软 件、监 控 系统 和 信息网络 等 日 常维护 管理;e)负责组织 对 窗 口单位 工作 人 员 进 行 审批 和 服 务 软 件 操 作 系统 培训;f)负责 对下 级政务大厅 信息技 术业务 进 行 指导;g)承 办 领 导 交 办的 其 他工作。5.3.2.5 监察管理负责人 a)主 持 和协调监 察 管理 工作;b)负责 行 政监 察 及 廉 政 建 设的 相 关制 度、规定的 制 定,并 组织实 施;c)负责组织、实 施开 展 的 行 政 效 能 监 察 和 执 法 监 察 活动;d)负责 违 规 违纪 等案 件调 查 处 理的 组织实 施 工作。5.3.3 窗口单位负责人 a)组织窗 口 工作 人 员 依法 受 理、办理本 部 门集中 到 政务大厅的政务 服 务 事项;b)依 据 授权,对 纳 入 政务大厅的政务 服 务 事项行 使审批 决 定 权、审核上 报 权、组织 协调 权、印章 使 用 权;DB22/T 1507 2011 7 c)统 一 协调、组织 本 部 门 各 处(科、室、股)在 规定 时 限 内 完 成 办理 行 政 审批 过程中需 要 进 行 的检 验、检 测、评估、论 证等工作;并按照 有 关 规定 安 排 工作 人 员实 施 简 单的 检 验、检 测、评估、论 证;d)组织制订 本 部 门窗 口单位 及工作 人 员 管理 制 度,加 强 对 窗 口单位 工作 人 员 的管理,切 实 提 高 窗 口办 事 效 率;e)负责 本 部 门 与 政务大厅的 工作 协调;f)完 成 本 部 门 和政务大厅 交 办的 其 他 事项。5.3.4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 a)依法 受 理、办理本 部 门 纳 入 政务大厅的 服 务 事项;b)履 行 限 时 办 结 职 责,在 规定 时间 内 办 结 本 岗 位政务 服 务 事 宜;c)履 行 接 受 问询,指导 填写 申请 材 料,申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当 事 人,当 场 办 结 符 合 条 件的 即 办件,答 复申请 人的办理 查 询 等 首问 职 责;d)履 行 首问 负责 人的 责 任 和义务;e)严 格遵守 各 项 规 章制 度,廉洁 自 律;f)积极 参 加 政务大厅 组织 的会 议 及 其 他 各 项活动;g)完 成 本 部 门 和 领 导 交 办的 其 他 任 务。5.4 人员培训 5.4.1 政务大厅应 当 制 定 窗 口单位 工作 人 员 业务 培训 计 划,不 断 提 高 工作 人 员 的业务 能 力和 综 合 素 质,以适 应政务 服 务 工作 的 需 要。5.4.2 培训 主要 内 容如 下:a)适 用的 法 律、法 规、标准和政务大厅的各 项 规 章制 度;b)熟悉掌握 政务 服 务 事项 的办理 流 程及 政务大厅 综 合 审批 系统 的 操 作 要 求;c)服 务标准 化 知 识;d)政务 服 务理 念 和 服 务 方 法;e)政务大厅 工作需 要的 其 他 业务 知 识。6 基 础 设施管理 6.1 政务大厅主 体建筑 6.1.1 建 筑 面 积 设 置 原 则:以 满足实 行 集中 办理政务 服 务 事项 和 为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宽敞 明 亮、便捷 的办事场所为 原 则,确 定 建 筑 面 积。6.1.1.1 省政务大厅 建 筑 面 积 应 为 25000m2以 上。6.1.1.2 市(州)政务大厅 建 筑 面 积 可分为:a)一 类 标准 为 12000 m2以 上;b)二类 标准 为 8000 m2以 上;c)三 类 标准 为 5000 m2以 上。6.1.1.3 县(市、区)政务大厅 建 筑 面 积 可分为:a)一 类 标准 为 8000 m2以 上;b)二类 标准 为 5000 m2以 上;c)三 类 标准 为 3000 m2以 上。DB22/T 1507 2011 8 6.1.1.4 建 筑 面 积 对 应 类别 参 照 近 2年 的政务 服 务 项 目 办理量 确 定。6.1.2 设置 停车场 6.1.2.1 停车 场 面 积 应 满足 政务 服 务的 实 际 需 要。6.1.2.2 停车 场 地 面 应平 整,设 置 车 位标 识,车辆 出 入 畅 通。6.1.2.3 停车 场 设 专 人管理,随 时 引 导 车辆 出 入。6.2 办 公 楼外观 6.2.1 办公 楼 主 体 建 筑 外 墙 面 应保 持 整 洁、无破损,外 立 面 装 饰、装 修 宜 简 单、庄 重 大 方。6.2.2 办公 楼 主 体 建 筑 应 在正面 显著 位 置 横 排 悬挂 中 文 金 色宋 体 字 单位 名 称 标 识。各级政务大厅 中 文 名 称统 一 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英文 名 称统 一 为“Government service cente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6.2.3 办公 楼 主 体 建 筑顶 部或 附 属 广 场 几何 中 心 处 应 升 立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国 旗,主 体 建 筑 正面 中 心 位 置 应 悬挂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国 徽。6.3 政务大厅 办 公 楼 布局 与 基 本 配置 6.3.1 根 据 政务 服 务的 功 能 和 需 要,办公 楼 布 局 可 划 分为行 政 审批 服 务 区域、公 共服 务 区域、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区域、商 务 服 务 区、办公 区 等。6.3.2 设 置 能 满足 政务 服 务 需 要的办 事服 务大厅,窗 口单位 可 按 工作需 要设开 放 式 工作 台,台 面上 方 应 悬挂 中(英)文 部 门 标 识牌。6.3.3 设 置 标 志 明 显、数 量 适 宜 的 卫生 间 和 休 息 等 候区。根 据窗 口 工作 人 员 数 量设 置工作 人 员更 衣 室 和 休 息 室。6.3.4 招投 标(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大厅应设 置 综 合 办 事 区、开标 区、专 家 评 标 区、候 标 区、专 家 抽 取 室、监 控 室、专 家 夜 间 休 息 室 等 区域。6.3.5 办公 楼 入 口 门 厅 处 设 置 咨询 导 引 服 务 台,并提 供部 门窗 口单位位 置导 引 图或 触摸 式 电 脑显 示 屏 显 示 导 引 图。6.3.6 在 政务大厅 显著 位 置 设 置 政 策 法 律 咨询 及 信息 查 询 服 务 台,提 供必 要的 法 律 法 规文本 或电子 查 询 设 备,便 于 需 求 者 查 询。6.3.7 设 置 人 员 疏散 通 道 和 无 障 碍 通 道。6.3.8 设 置档案 室、多 功 能 会 议 室、计 算机 房、中 心 监 控 室、机关 文 化 活动 室、食堂 和物业管理 场所等。6.3.9 配置 意见 箱(簿)、滚 动 发布 各 类 信息电子 大 屏幕、排 号 机、触摸 屏 式 信息 查 询 和 自 助 打印 系 统 等 设施。6.3.10 根 据窗 口 工作需 要 配备 资 料柜、档案柜、保 险 柜、物 品 柜。6.3.11 设 立 并提 供 打印、复印、电 话 传 真、邮 政 快 递、银 行服 务、ATM、自 助 上 网、手 机 充 电 台 等 便 民 服 务 项 目。6.3.12 政务大厅 宜 摆 放 一 定 数 量的 盆栽植 物和 花卉。6.4 信息 系统 设施 6.4.1 信息系统 综 合布 线 应 满足 大厅 局域 网、国 际 互联 网、电子 政务 外 网、政府 专 网、电 话 通信 和应急 电 源 系统 的 需 要。6.5 水、电等 公用设施 DB22/T 1507 2011 9 6.5.1 建 立 专 业的 水、电 和 电 梯 等 的 配 套 设 备 运 转、维护、维 修 队伍 和 安全 制 度。6.5.2 明示 水、电 和 电 梯 设施、设 备发 生 故 障求 救 的 联 系 方 式。6.5.3 空 调 可 设定 温 度变化 幅 度,提 倡 节 能 环 保。6.5.4 照 明 应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室 内 照 明 规定。6.6 安全 设施 6.6.1 各级政务大厅应按照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消 防法、建 筑 防 火 规范 设 置 消 防 设施和 紧 急 疏散通 道,安 装 防 火、灭 火 系统 等。6.6.2 在 政务大厅的出、入 口 处 等 主要 部 位 安 装 监 控、报 警 装置。监 控 录 像 应保 存 30日以 上。6.6.3 按照 有 关 规定 配备 消 防 器 材、应急照 明 灯 和标 志,并 加 强 对 消 防安全 的 日 常 监督管理,确 保 消 防安全。6.6.4 配备 相 应的 安全 保 卫 人 员,并定 期对安全 保 卫 人 员 进 行 基本 技 能 培训,建 立 健 全安全 保 障措 施,确 保政务 服 务 安全。6.6.5 信息 和 网络安全 执 行 GB T 20269、GB T 20270、GB T 20271、GB T 21061、GB T 21064相 关 国 家 标准。6.6.6 室 内空气 质量、职 业 健康 安全、环 境 卫生 等 执 行 GB T l8883、GB T l9085、WS 205相 关 国 家 和 行 业标准。6.7 窗口设施 6.7.1 工作窗 口基本 硬 件 配置 如 下:a)工作 台 面高度 为 75cm 80cm,宽 75cm 100cm;b)工作 人 员 人 均 一 台 计 算机(液晶 显 示 器)并 配备打印 设 备、电 话;c)配备满足工作需 要的 网络 接 口 及 电 源 插座;d)按照 窗 口业务 需 要 配置 身份 证 读卡器、条 码扫描器、电子 评 价器、扫描仪 等 设 备;e)按 工作 人 员实 际 需 要 配备 办公 家 具 和用 品;f)为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办 事所 需 的文 具。6.7.2 窗 口 软 件基本要 求:a)窗 口 计 算机 应 与 电子 政务 外 网、互联 网 连 接;b)使 用 全 省 统 一 的政务 服 务 综 合 应用 系统 软 件;c)提 供 窗 口 服 务 所 需 的 授权 书、行 政 审批 专 用 章、物 价 部 门 颁 发 的 收 费许 可 证复印 件 及收 费 专 用 票 据 和 服 务 指 南。6.8 指示 标 识 6.8.1 交 通指示牌 县 以 上 城 市 应设 置 政务大厅 交 通 指 示 牌,指 示 牌 应 符 合 GB/T 10001.1标准。6.8.2 窗口 指示牌 各 窗 口单位 均 应设 置窗 口 吊 牌,内 容 包括 窗 口 部 门、主要 服 务范围、电 话 号 码。6.8.3 政务公 示牌 政务大厅 显著 位 置 应 悬挂 公 示 牌,内 容 包括:6.8.3.1 所有 窗 口单位的 名 称、职 责、负责 的政务 服 务 项 目、法 定 时 限 和 承 诺 时 限。DB22/T 1507 2011 10 6.8.3.2 在 网 站 或 办 事 指 南 上 公 示 每个审批 项 目 的办理 流 程及时 限。6.8.3.3 设 置具 有 滚 动 公 示 政务 服 务办理 状 况 的 电子 显 示 屏。6.8.4 政务 服 务工作 明示牌 明示 牌 包括 工作 人 员 姓 名、性 别、岗 位、职 务照 片 和 所 在 单位 名 称。6.8.5 政务 服 务公 告牌 县 以 上 城 市 应 在 主要出 入 口(或 交 通 要 道)设 置 政务 服 务公 告 牌,对全 省 服 务 热 线 电 话“96108”进 行 中 英文 宣 传 告 示。7 应急 管理 7.1 制 定 应急处 理 预 案 按照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突 发 事 件应 对法 规定,制 定 相 应的“政务大厅应急 处 理 预 案”,明 确 应 对 措 施。7.2 组织演练 建 立全体 工作 人 员 学习“政务大厅应急 处 理 预 案”制 度,每年 组织 演练。8 物 业管理 8.1 基 本 要求 8.1.1 按照 治 安 管理 条 例 配置 政务大厅 安 保人 员 和 安 保设 备。8.1.2 配置 保 洁 员 和保 洁 设 备。8.1.3 政务大厅应保 证 供 暖,满足 服 务 对 象 办理政务 服 务 事项 的 需 要。8.1.4 政务大厅 工作 现场 按照 DB22/T 1509进 行 管理。8.2 安保 工作职责 8.2.1 建 立安 保 组织机 构,安 保人 员 应 相 对 稳 定。8.2.2 有 明 确 规定的 值班 制 度 和 交接 班 制 度。8.2.3 安 保人 员 做 好 值班 和 交接 班记 录。8.3 建筑 和设备 维护 管理 政务大厅主 体 建 筑 外 立 面、给 排 水、电 力 供 应、供 暖 设 备 运 转、维护、维 修 应 符 合 国 家有 关 规定。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