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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服务操作规范DB46/T 266-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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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服务操作规范DB46/T 266-2013.pdf

ICS 03.080.01 A 00 备案号:40573-2014 DB46 海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266 2013 展览 会服 务操作规 范 2013-11-15 发布 2014-02-01 实施 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46/T 266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海 南省 质量 技术 监督标 准与 信息 所提 出。本标准 起草 单位:海 南省 质量技 术监 督标 准与 信息 所、海 南省 商务 厅、海口 市会展 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张华 云、王 国才、杜 磊、马姿 瑜、吴 家宏、李 伟、张慧 蕾、黄 宏毓、李淑珍。DB46/T 266 2013 1 展览会服 务操作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与 展览 会管 理、服 务相 关的 术语 和定 义、资 质要求、招展 招商、入场、布 展与 撤 展、展位使 用管 理、展品 和宣 传品管 理、公共 服务、知 识产权 服务、违 约和 投诉 处理。本标准 适用 于 海 南省 内各类 展览 会 的 管理 服务 和要 求。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9669 图 书馆、博 物馆、美术 馆、展览 馆卫 生标 准 GB 16895.25 建筑 物 电气 装置 第7-711部分:特殊 装 置或场 所的 要求 展 览馆、陈列室 和展 位 GB/T 26165-2010 经济 贸 易展览 会 术语 SB/T 10358-2012 专业 性 展览会 等级 的划 分及 评定 SB/T 10852 展 览场 馆运 营服务 规范 SB/T 10853 展 览服 务(布 展工程)单 位运 营服 务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6165、SB/T 10358 界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 和定 义适用 于本 文件。3.1 展览 会 展示并 宣传 产品、服务、或信息 的活 动,包 括展 览 会、博览 会、交 易会、洽谈 会、展示 会、展 销会、订货会 等。3.2 组织 方 提出并 管理 展览 的实 体。包括主 办方、承 办方 等。3.3 参展 方 签订参 展合 同,履行 合同 义务,拥有 展台 使用 权,展示产 品、技术 和服 务的 组织。3.4 DB46/T 266 2013 2 展 馆(场地)方 提供以 举办 展览 活动 为主 要功能 的建 筑物 或空 场地 的组织。3.5 展 览工 程方 提供展 览会 中的 空间 策划、设计 并实 现,承担 形象 广告宣 传,空间 展示 的设 计和搭 建服 务 的 组 织。3.6 参 展者 出 席展 览的 人,包括 访客、参展 商人 员、演讲 人、参 会代 表、媒体 代表 以及任 何获 许可 进 入 展 馆 的人员。3.7 展位 参 展商 为展 示产 品或 服务所 占据 的室 内或 室外 区 域,与参 展商 是否 付费 无关。3.8 标准展 位 展览场 所内 主办(或 承办)单位 按照 统一 样式 和尺 寸(3m 3m)、采用 国际 标准展 具 材 料搭 建 的 展览区域。3.9 特装展 位 由参展 商自 行设 计并 搭建 的展览 区域。4 资质要求 4.1 组织方 4.1.1 应具有 独立 法人 资格,能 够承担 民事 责任。4.1.2 应自有 或租 赁与 展会 规模 相适应 的展 馆(场地)及 相关设 施。4.1.3 应有健 全的 生产 经营 组织 结构和 规章 制度。4.1.4 具有承 担展 览组 织活 动风 险的能 力。鼓励 通过 相关 管理体 系认 证。4.2 展览工 程方 4.2.1 具有独 立法 人资 格,并拥 有固定 的办 公场 所。4.2.2 具有相 应的 管理 团队、设 计团队、施 工团 队和 工厂 设施。4.2.3 具有设 计、施工、进 度、安全和 风险 等完 善的 管理 制度。4.2.4 拥有获 得国 家资 质认 证的 相关技 术人 员。DB46/T 266 2013 3 4.2.5 具有承 担展 览会 布展 工程 活动相 应经 济风 险的 能力。5 招展招 商 5.1 参展参 观邀 请 5.1.1 组织方 应进 行展 览宣 传,也可向 参展 方和 目标 观众 发出邀 请。5.1.2 组织方 应向 展会 相关 方发 送参展 和参 观意 向征 集文 件。5.1.3 参展参 观意 向表 达 5.1.4 组织方 应向 目标 参展 方提 供展览 区位 图、展区 分布 图、展 位分 布图 及其 他相 关资料,并 提出 参展的初 步要 求。5.1.5 决定参 展的 参展 方应 提供 组织 方 要求 的参 展申 请和 其他相 关文 件。5.2 参展 参 观确 认 5.2.1 组织方 收到 参展 方参 展申 请文件 后,应对 参展 方的 参展资 格进 行审 核,并通 知符合 条件 的参 展方参展。5.2.2 组织方 应与 参展 方磋 商并 取得一 致意 见后,签 订正 式参展 合同。6 入场 6.1 展馆(场地)方 6.1.1 协助组 织方 进行 消防、公 安等行 政职 能部 门的 展会 申报工 作。6.1.2 保证展馆(场地)及 附属 设施按 与组 织方 签订 合同 中规定 的时 间和 标准 交付 使用。6.1.3 协助组 织方 做好 展览 会的 安全保 卫及 公共 卫生 工作。6.1.4 展馆(场地)方 工程 人员 按组织 方和 参展 商的 要求 配套相 关水、电 及附 属设 施。6.1.5 将展馆(场 地)方使 用规 定发 给 各个 组织 方并 要求 组织方、参 展方 严格 执行。6.1.6 对所有 展位 图进 行审 查,通过后 方可 确认 入场。6.2 仓储区 6.2.1 综合便 捷、消防、环 保、卫生 防 疫、景观 要求 以及 居民环 境等 因素 合理 规划 仓储区。6.2.2 为参展 方 提 供便 利的 产品 仓储服 务,执行 物品 入库 出库登 记手 续。6.3 布展入 场 6.3.1 组织方 明确 各参 展方 展位 区域。6.3.2 参展方 或其 委托 展览 工程 方 入场 施工 前须 到组 织 方 或承办 方办 理审 查认 定手 续,提 交布 展人 员名单(从事 技术 工作 的 需 同时提 供相 关技 能、资格 证件复 印件,如 电工 资格 证复印 件等)和 施 工 所 用 工具清单,提 供工 程图 纸,搭建材 料,签订 安全 责任 书,办理 入场 施 工手 续 后 方可施 工。6.4 参展方 入场 6.4.1 参展方 应按 照组 织 方 的要 求提前 申请 人员 通行 证。6.4.2 参展方 应凭 人员 通行 证在 组织 方 规定 的时 间内 通过 指定出 入口 经过 安检、验 证后进 入展 区。DB46/T 266 2013 4 6.4.3 人员通 行证 仅在 组织 方规 定的期 限和 区域 范围 内使 用。6.5 车辆入场 6.5.1 组织方 应按 照 交 通管 理 部 门的规 定向 参展 方发 放车 辆通行 证。6.5.2 参展方 应凭 车辆 通行 证以 及包括 驾驶 员在 内的 全体 乘客的 人员 通行 证,在组 织 方 规定 的时 间内,通过指 定 的 出入 口经 过安 检和验 证后 进入 指定 区域。6.5.3 组织方 应规 定车 辆通 行证 的适用 期限 与适 用区 域。7 布展与 撤展 7.1 布展 7.1.1 组织方 应向 参展 方提 供展 位规格、展 馆技 术数 据、推荐服 务单 位、现场 管理 机构、时间 管理 等方面的 信息 资料。7.1.2 参展方 布展 时应 符合 组织 方、展馆 方提 供的 相关 安 全 保卫、防火、用电 安全 管 理等方 面的 规定。7.1.3 参展方 应负 责其 展位 的布 置。7.1.4 展品应 为合 法产 品,具有 相关证 明文 件和 许可 证。7.2 标准展 位的 布展 7.2.1 组织方 应提 供标 准展 位。7.2.2 组织方 应向 参展 方提 供标 准展位 的建 设规 范、基本 配置和 布展 注意 事项 等相 关信息 资料。其 中电气装 置应 符 合GB 16895.25 的 要求。7.2.3 参展方 应按 组织 方的 要求 进行展 位建 设。7.3 特装展 位的 布展 7.3.1 组织方 应根 据与 参展 方协 议的标 准 为 特装 展位 的参 展 方提 供展 览空 地及 配套 设施。7.3.2 特装展 位的 建设 由参 展 方 自行设 计施 工,但需 符合 组织 方 及展 馆 方 关于 特装 展位建 设的 相关 规定。7.3.3 参展方 原则 上不 得对 组织 方提供 的场地 的 主体 结构 体系、固定 设施 和装 置进 行改动。参 展 方 需要对展 位进 行除 上述 情况 以外的 建筑 改动,需 经组 织 方及 展馆 方 批 准后 方可 施工。7.3.4 参展方 应要 求展 览工 程方 使用环保 和 可循 环使 用的 材料。7.4 撤展 7.4.1 组织方 应在 展会 结束 前向 各参展 方发 出通 知,并做 好撤展 的组 织工 作。7.4.2 参展方 需向 组织 方提 供撤 展物品 清单。7.4.3 符合组 织 方 及展 馆方 的要 求后参 展 方 在约 定时 间内 方可撤 展。8 展位使 用管 理 8.1 展位申 请 参展 方 应如 实提 交展 位申 请材料,经 组织 方审 核合 格后,获得 指定 展位 的使 用 权。DB46/T 266 2013 5 8.2 展位使 用 8.2.1 参展方 应按 展览 规定 使用 展位并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实际使用 方 应与 展位 标明 的参展 方一 致。8.2.2 参展方 应负 责其 展位 使用 的管理。8.2.3 展会期 间,应有 展位 负责 人在岗,负 责管理 本 参展 方 在某 一展 区的 一个 或多 个连片 展位,并 有责任配 合相 关部 门对 展位 使用情 况进 行检 查。8.2.4 未经组 织 方 许可,参 展 方 不得转 让或 转租、转 卖 展 位。8.3 展位 维护 8.3.1 展览期 间,参展 方应对 所属 展位 进行 定期 检查 和维 护。8.3.2 展览期 间,参展 方不应 擅 自改动 所属 展位 的结 构和 机电设 施。如确 需改 动,应事先 获得 组织 方和展馆 方 的 批准。8.3.3 组织方 应对 参展 方的 维护 工作、物品 设置、安 全设 施和消 防器 材等 进行 检查。9 展品和 宣传 品管 理 9.1 展品管 理 9.1.1 参展方 应负 责 管 理所 属 展 位的展 品。9.1.2 组织方 应负 责对 全部 展品 在展会 开馆 期间 进行 监督,展馆方 或组 织方 在展 会闭 馆期间 进行 管 理。9.1.3 贵重物 品 在 展会 闭馆 期间 仍由参 展 方 自行 妥善 管理。9.2 宣传品 管理 9.2.1 展会宣 传品 应以 宣传 相关 政策、展 会、参 展 方 和参 展 商品为 主要 内容,由组 织 方 统一 安排 发放,并行使 管理 职能。9.2.2 参展方 自备 的企 业介 绍、产品目 录或 宣传 单等 宣传 品,应 仅限 于介 绍本 企业 和本届 参展 的产 品,并在其 展位 内或 固定 区域 内派发。9.2.3 宣传品 应符 合国 家工 商广 告管理 法规 要求,参展 方 应对其 现场 派发 的宣 传品 的真实 性和 合法 性负责。10 公共服 务 10.1 组织方、展 览场 馆、展览 服务(布展 工程)单位 运营 服务应 符 合 GB 9669、SB/T 10852、SB/T 10853的要求。10.2 组织方、展 馆方 应对 商业 活动及 从事 商业 活动 的人 员进行 监督 和管 理。10.3 组织方、展 馆方 应统 一 提 供展馆 内基 本照 明,空气 调节、广播、停 车、专线 供电供 水等 公共设施服务。10.4 组织方、展 馆方 应设 立登 记处、公共 休息 区、组织 方办公 室等 公共 区域。10.5 组织方、展 馆方 应提 供 无 障碍服 务。10.6 组织方、展 馆方 应对 新闻 媒体提 供相 应 服 务。10.7 餐饮提 供者 应符 合资 质,并接受 组织 方和 相关 政府 部门的 监督 和检 查。DB46/T 266 2013 6 11 知识产 权服 务 11.1 组织方 应与 参展 方签 订 知识产 权保 护协 议,各 参 展 方应 在展 会上 履行 承诺 的知识 产权 保护 义务。11.2 展会期 间,组织 方应 考虑 邀请知 识产 权相 关部 门在 展馆设 立现 场办 事机 构。11.3 展会期 间,如 无特 别声 明,参展 方 展区 内组 织的 展览 和表演 视为 许可 社会 公众 进行录 音、录 像 和摄像。不允 许录 音、录像 和摄像 的应 有明 显标 识。12 违约 和 投诉 处理 12.1 参展方 和组 织 方 如违 反正 式签订 的参 展合 同,按违 约处理。12.2 组织方 应在 展览 现场 设立 投诉受 理服 务处,受 理投 诉。12.3 组织方 在展 会期 间应 配合 相关部 门对 投诉 进行 跟踪 处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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