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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建设规范DB13/T 2432-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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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建设规范DB13/T 2432-2016.pdf

ICS 03 A 12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2432 2016 高等学校 学生食堂 建设规范 University Student Canteen Construction Standards 2016-12-19 发布 2017-02-01 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3/T 2432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3 5 选址.3 6 建 筑结 构.3 7 建 筑设 计.5 8 运 行设 施设 备.6 9 建 筑配 套设 施.7 附录 A(规 范性 附录)学生食 堂场 所布 局要 求.10 参考文 献.11 DB13/T 2432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河 北省 教育 厅提 出。本标准 由河 北省 服务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SAHB/TC 264)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省 高校国 有资 产管 理事 务和 后勤服 务中 心、河北 省高 校后勤 管理 分会 伙食专业部、河 北省 标准 化研 究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张跃 民、孙 云、申建 国、赵 立 川、张 承光、杜 利民、赵 炳军、杨杨、张 富谊、庞更新、王 伟、马建 志、易铁山、田 义龙、董 敬实、路源、贾 迎新。DB13/T 2432 2016 1 高等学校 学生食 堂建设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高 等学 校学 生食堂 建设 的术 语和 定义、基本 要求、选 址、建筑 结构、建筑 设计、运行设施 设备、建 筑配 套设 施。本标准 适用 于河 北省 行政 区划内 的高 等学 校及 河北 工业大 学学 生食 堂的 建设。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 使 用导则 GB 5749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 标准 GB 13495.1 消 防安 全标 志 第1 部分:标 志 GB 18483 饮食 业油 烟排 放标准(试 行)GB/T 29117 节 约型 学校 评价导 则 GB 50015 建筑 给 水 排水 设计规 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72 冷库 设计 规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设计 规范 HJ 554 饮 食业 环境 保护 技术规 范 JGJ 64 饮 食建 筑设 计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学生食 堂建 设 学校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对学生 食堂 基础 设施、配 套设施 及相 关场 地、设备 进行建 设、配置、使用、维 修和 管理 等活 动的 总和。3.2 小型食 堂 加工服 务场 所使 用面 积在500 以下,或 者就 餐座 位 数在250 座 以下 的食 堂。3.3 中型食 堂 DB13/T 2432 2016 2 加 工 服 务 场 所使 用 面 积在500 3000(不 含500,含3000),或 者就 餐 座 位 数 在250座1000 座(不 含250座,含1000 座)的食 堂。3.4 大型食 堂 加工服 务场 所使 用面 积在3000 以上(不 含3000),或 者就 餐座位 数在1000 座以上(不 含1000座)的 食堂。3.5 从业人 员 在高等 学校 中,从事 学生 食堂综 合管 理、食品 采购、保存、加 工、供餐 服务、食品 安全 管理、卫生保洁 等相 关工 作的 人员。3.6 加工服 务场 所 与食品 制作 供应 直接 或间 接相关 的场 所,包括 食品 处理区、非 食品 处理 区和 就餐场 所。3.7 食品处 理区 食品的 粗加 工、切配、烹 饪和备 餐场 所、专间、食 品库房、餐 用具 清洗 消毒 和保洁 场所 等区 域,分为清 洁操 作区、准 清洁 操作区、一 般操 作区。3.8 清洁操 作区 为防止 食品 被环 境污 染,清洁要 求较 高的 操作 场所,包括 专间、备 餐场 所。注 1:专间:处理或短时间存 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注 2:备餐场所: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3.9 准清洁 操作 区 指清洁 要求 次于 清洁 操作 区的操 作场 所,包括 烹饪 场所、餐用 具保 洁场 所。注 1:烹饪场所:对经过粗加 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 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注 2:餐用具保洁场所:对经清 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3.10 一般操 作区 其他处 理食 品和 餐用 具的 场所,包 括粗 加工 场所、切 配场所、餐用 具清 洗消 毒 场所和 食品 库房 等。注1:粗加工场所: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注2:切配场所: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注3: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DB13/T 2432 2016 3 3.11 非食品 处理 区 办公室、更 衣场 所、门厅、大堂 休息 厅、舞台、非 食品库 房、卫生 间等 非直 接处理 食品 的 区 域。3.12 就餐场 所 供学生 就餐 的场 所,但不 包括卫 生间、门 厅、大堂 休息厅、舞 台等 辅助 就餐 的场所。4 基本要 求 4.1 学生 食堂 基础 设施 应 符合 JGJ 64、GB 50016、GB 50140、GB/T 29117 要 求,并 经相 关部 门验 收合格。4.2 应具 有与 制作 供应 的 食品品 种、数量 相适 应的 食品原 料处 理和 食品 加工、贮存、备 餐等 场所,并与有毒、有 害场 所以 及其 他污染 源保 持规 定的 距离。4.3 应具有 与制 作供 应的 食品 品种、数 量相 适 应 的设 备 或者设 施,有 相应 的消 毒、更衣、洗 手、采 光、照明、通风、冷 冻冷 藏、防尘、防蝇、防 鼠、防虫、洗涤 以及 处理 废水、存 放垃圾 和废 弃物 的设 备 或者设施。4.4 应具有 合理 的布 局和 加工 流程,防 止待 加工 食品 与 直接入 口食 品、原 料与 成 品交叉 污染,避免 食品接触 有毒 物、不洁 物。4.5 学生食 堂设 计为 多层 时,应设计 配送 车辆 无障 碍通 道和专 用货 梯。4.6 学生食 堂生 均建 筑面 积不 低于 1.3。4.7 出入口 应按 人流、货 流分 别 设置,并合 理设 计易 燃、易 爆物品 及废 弃物 等的 运存 路线与 堆放 场 所。5 选址 5.1 学生食 堂应 选择 地势 干燥、有给 排水 条件 和电 力供 应的区 域,不应 设在 易受 到污染 的区 域。5.2 应距离 粪坑、污水 池、暴 露垃圾 场(站)、旱厕 等 污染 源25 m 以 上,并设 置 在粉尘、有害 气体、放射性 物质 和其 他扩 散性 污染源 的影 响范 围之 外。5.3 应同时 符合 规划、环 保和 消防等 有关 要求。5.4 在总平 面布 置上,应 防止 油烟、气味、噪 声及 废弃 物等对 邻近 建筑 物产 生影 响。6 建筑结 构 6.1 结构和 布局 6.1.1 学生食 堂食 品处 理区 应设 置在室 内,按照 原料 进入、原料 加工、半 成品 加工、成品供 应的 流 程合理布 局。食品 加工 处理 流程应 为生 进熟 出的 单一 流向。原料 通道 及入 口、成品通 道及 出口、使 用 后的餐饮 具回 收通 道及 入口,宜分 开设 置。DB13/T 2432 2016 4 6.1.2 食品处 理区 应设 置 专 用的 粗加工(全 部使 用半 成品 的可不 设置)、半 成品 加 工、烹 饪、餐 用具清洗消 毒的 场所,并应 设 置原料 和(或)半 成品 贮 存、切配 及备 餐的 场所。进行凉 菜配 制、裱 花操 作,6.1.3 食品处 理区、非 食品 处理 区的面 积应 与就 餐场 所面 积、最 大供 餐人 数相 适应,食品 处理 区、非食品处 理区 与就 餐场 所面 积之比、切 配烹 饪场 所面 积要求 见附录 A。6.1.4 粗加工 场所 内应 至少 分别 设置动 物性 食品 和植 物性 食品的 清洗 水池,水产 品的 清洗水 池应 独 立设置,水池 数量 或容 量应 与加工 食品 的数 量相 适应。应设 专用 于清 洁工 具的 清洗水 池,其位 置应 不 会污染食 品及 其加 工制 作过 程。6.1.5 烹饪场 所加 工食 品如 使用 固体燃 料,炉灶 应为 隔墙 烧火的 外扒 灰式。6.1.6 清洁工 具的 存放 场所 应与 食品处 理区 分开,面 积 500 以 上的 食堂 宜设 置独 立清洁 工具 存放隔间。6.1.7 食堂结 构和 布局 应符 合“明厨亮 灶”有 关要 求,通 过“透明 厨房”、“视 频 厨房”、“隔断 厨房”等 方式,向 就餐 者展 示原料 清洗、切 配、烹饪、餐具 消毒 等关 键部 位和 重点环 节。6.2 地面 6.2.1 食品处 理区 地面 应用 无毒、无异 味、不透 水、不易 积垢、耐腐 蚀和 防滑 的材 料铺设,且 平 整、无缝隙。6.2.2 粗加工、切 配、烹饪 和餐 用具清 洗消 毒 等 需经 常冲 洗的场 所及 易潮 湿的 场所,其地 面应 防 滑,并易于 清洗、排 水。6.3 墙壁和 门窗 6.3.1 食品处 理区 墙壁 应采 用无 毒、无 异味、不 透水、不 易积垢、平 滑的 浅色 材料 构筑。6.3.2 粗加工、切 配、烹饪 和餐 用具清 洗消 毒等 需经 常冲 洗的场 所及 易潮 湿的 场所,应 有 2 m 以上、浅色、不吸 水、易清 洗和 耐用的 材料 制成 的墙 裙,各类专 间的 墙裙 应铺 设到 墙顶。6.3.3 粗加工、切配、烹饪 和餐 用 具清洗 消毒 等场 所及 各类 专间的 门应 采用 易清 洗、不吸水 的坚 固材料制作,门 口宜 采用 易于 车辆通 行的 无障 碍设 计。6.3.4 食品处 理区 的门、窗 应装 配严密,与 外界 直接 相通 的门和 可开 启的 窗应 设有 易于拆 洗且 不生 锈的防蝇 纱网 或设 置空 气幕,与外 界直 接相 通的 门和 各类专 间的 门应 能自 动关 闭。室 内窗 台下 斜 45 或 6.3.5 就餐场 所门 窗应 装有 防蝇 防尘设 施,门口 宜设 风幕 机。6.3.6 加工间 天然 采光 时,窗 洞 口面积 不宜 小于 地面 面积 的 1/6;自 然通 风时,通风 开口面 积不 应小于地面 面积 的1/10。6.3.7 就餐区 天然 采光 时,窗 洞 口面积 不宜 小于 该厅 地面 面积 的 1/6。自 然通 风时,通风开 口面 积不应小于 该厅 地面 面积 的 1/16。6.3.8 库房天 然采 光时,窗 洞口 面积不 宜小 于地 面面 积 的1/10。自然 通风 时,通风 开口面 积不 应小于地面 面积 的1/20。DB13/T 2432 2016 5 6.4 屋顶和 天花 板 6.4.1 加工经 营场 所天 花板 的设 计应易 于清 扫,能防 止害 虫隐匿 和灰 尘积 聚。6.4.2 食品处 理区 天花 板应 选用 无毒、无 异味、不 吸水、不易积 垢、耐 腐蚀、耐 温、浅 色材 料涂 覆或装修,天花 板与 横梁 或墙 壁结合 处有 一定 弧度;水 蒸汽较 多场 所的 天花 板应 有适当 坡度,在 结构 上 减少凝结 水滴 落。切配、烹 饪、备 餐及 其他 半成 品、成品暴 露场 所屋 顶若 为不 平整的 结构 或有 管道 通过,应加设 平整 易于 清洁 的吊 顶。6.4.3 烹饪场 所天 花板 离地 面 宜2.5 m 以上。6.4.4 食堂建 筑物 对吊 顶以 上部 分的墙 壁、各类 管道 穿过 墙壁的 部位 和管 线盒 均应 作封闭 处理,防 止老鼠穿 行和 藏匿。7 建筑设 计 7.1 功能设 计 7.1.1 学生食 堂由 更衣 间、粗 加 工间(区)、半 成品 加工 间(区)、厨房(或饮 食 制作间)、冷藏 冷冻间(区)、洗 消间(区)、备 餐间(区)、仓库、餐厅(或 就餐 区)、清 洁工具 存放 隔间 和配 套 设施组成。7.1.2 宜考虑 无障 碍通 行,做好 防蝇、鼠、虫、鸟及 防尘、防潮 等措 施。7.2 就餐区 7.2.1 就餐区 的室 内净 高应 符合 下列要 求:小餐厅 不应 低 于 2.6 m;设空调 者不 应低 于 2.4 m;大餐厅 不应 低 于 3 m;异形顶 棚的 大餐 厅最 低处 不应低 于 2.4 m。7.2.2 就餐区 室内 阴角 宜做 成弧 形。7.2.3 就餐桌 椅座 位数 不少 于就 餐总人 数 1/3。每个 座位 使用面 积不 少 于0.94。7.2.4 就餐区 应安 装暖 气、电 扇。学 校所 在地 夏季 集中 就 餐时段 室温 可能 超 过 28 的,应安 装空 调;冬季室 温不 应低 于当 地居 民室温 最低 温度 的下 限。7.2.5 售饭台 面为 不锈 钢或 石材(瓷砖)贴 面,并设 有保 温设施。台 上为 玻璃 隔断。7.2.6 应根据 就餐 人数 设置 相应 的收餐 台。7.2.7 应在就 餐区 显著 位置 设置 信息公 示栏。7.3 功能 操 作间 学生食 堂 中 与食 品制 作供 应直接 或间 接相 关的 场所,包括 食品 处理 区和 非食 品处理 区,其结构和布局应 符合6.1 条的 要求。DB13/T 2432 2016 6 7.4 专间 7.4.1 专间(包 括凉 菜间、裱 花 间、备餐 间、分装 间等)应为独 立隔 间,专 间内 应 设有专 用工 具容 器清洗消 毒设 施和 空气 消毒 设施,专 间内 应设 有独 立 的空调 设施,保证 温度 不 高于 25。专 间入 口处 应设置有 洗手、消 毒、更衣 设施的 通过 式预 进间。洗 手消毒 设施 应符 合8.3 条 要求。7.4.2 以紫外 线灯 作为 空气 消毒 设施的,紫 外线 灯(波 长200 nm 275 nm)应 按功 率不小 于 每 立 方米1.5 W 设 置,紫外 线灯 应安装 反光 罩,强度 大于 每 平方 厘 米70 W。专 间 内紫外 线灯 应分 布均 匀,悬挂于 距离 地 面2 m 以内 高度。7.4.3 凉菜间、裱花 间应 设有 专 用冷藏 设施。需要 直接 接 触成品 的用 水,宜 通过 符 合相关 规定 的水 净化设施 或设 备。7.4.4 专间应 设一 个门,如 有窗 户应为 封闭 式(传递 食品 用 的除 外)。专 间内 外食 品传送 窗口 应可 开 7.4.5 专间面 积应 与就 餐场 所面 积和供 应就 餐人 数相 适应,应符 合附 录 A 要求。7.5 库房 7.5.1 食品和 非食 品(不会 导致 食品污 染的 食品 容器、包 装材料、工 具等 物品 除外)库房应 分开 设 置。7.5.2 食品库 房应 根据 贮存 条件 的不同 分别 设置。必 要时 设冷冻(藏)库,冷冻(藏)库 建设 标准应符 合GB 50072 的 要求。7.5.3 库房构 造应 以无 毒、坚固 的材料 建成,并 应有 防止 动物侵 入的 装置。7.5.4 除冷冻(藏)库 外的 库房 应 有良好 的通 风、防 潮、防 鼠 等设施。主食 库应 设置 防 鼠台(倒 梯形,高度不 低 于0.6 m)。7.5.5 库房内 应设 置足 够数 量的 存放架,其 结构 及位 置应 能使贮 存的 食品 和物 品距 离墙壁、地 面均 在0.1m 以上。应 设有 存放 食 品添加 剂的 专用 贮存 柜。8 运行设 施设 备 8.1 售饭系 统 8.1.1 实现微 机售 饭,每台 窗口 机对应 座位 不超 过 50 个。8.1.2 系统配 有后 备电 源和 防雷 击设施。8.2 功能间 设备 设施 8.2.1 加工间 的工 作台 边(或设 备边)之间 的净 距:单面 操作:无人 通行 时不 应小 于 0.7 m,有 人 通行时不 应小 于1.2 m;双 面操作:无 人通 行时 不应 小于 1.2 m,有 人通 行时 不应小 于 1.5 m。8.2.2 各功能 间应 配备 与就 餐人 数和经 营品 种相 适应 的不 锈钢炊 事设 备。主要 包括:冰箱、冰 柜、留样专用 冷藏 设施、蒸 饭锅、蒸馒 头车(箱)、电炸 锅、电 饼铛、电 烤炉、和 面机、馒头 机、压面 机、切肉机、绞 肉机、切 菜机、汤桶 等。8.2.3 各加工 间应 配备 不锈 钢操 作台、货架、刀、砧 板、相应数 量的 水池 等。DB13/T 2432 2016 7 8.2.4 新建的 布局 较为 集中 的食 堂宜建 集中 加工 间、主 食 集中生 产线 等,并 配备 相 应的锯 骨机、砍排机、多 功能 切菜 机、擦丝 机、切 丁机、杀 菜机、蒸 箱、大 型和 面机、馒 头机、米饭 生产 线等 设备。8.2.5 烹饪区 按有 关规 定配 备燃 气灶等 燃气 燃烧 器具。8.3 洗手消 毒设 施 8.3.1 食品处 理区 和就 餐区 应设 置足够 数量 的洗 手设 施,其位置 应设 置在 方便 员工 和就餐 者 的 区 域。8.3.2 员工专 用洗 手消 毒设 施附 近应设 有相 应的 清洗、消 毒用品 和干 手用 品或 设施。8.3.3 洗手设 施的 排水 应具 有防 止逆流、有 害动 物侵 入及 臭味产 生的 装置。8.3.4 洗手池 的材 质应 为不 透水 材料,结构 应易 于清 洗。8.3.5 员工专 用水 龙头 宜采 用非 手触动 式开 关,并宜 提供 温水。专间 的水 龙头 应为 非手触 动 式 开 关。8.4 清洗、消毒、保 洁设 施 8.4.1 清洗、消毒、保 洁设 备设 施的大 小和 数量 应能 满足 需要。8.4.2 用于清 扫、清洗 和消 毒的 设备、用具 应放 置在 专用 场所妥 善保 管。8.4.3 餐用具 清洗 消毒 水池 应专 用,与食 品原 料、清 洁用 具 及接触 非直 接入 口食 品的 工具、容 器清 洗水池分 开。水池 应使 用不 锈钢 或 陶瓷 等不 透水 材料 制成。采用 化学 消毒 的,至少设 有 3 个专 用水 池。采用人 工清 洗热 力消 毒的,至少 设 有 2 个 专用 水池。各类 水池 应以 明显 标识 标明其 用途。8.4.4 应设专 供存 放消 毒后 餐用 具的保 洁设 施,标识 明显,其结 构应 密闭 并易 于清 洁。8.5 废弃物 暂存 设施 8.5.1 食品处 理区 内可 能产 生废 弃物或 垃圾 的场 所均 应设 有废弃 物容 器。废 弃物 容器 应与加 工用 容 器有明显 的区 分标 识。8.5.2 废弃物 容器 应配 有盖 子,以坚固 及不 透水 的材 料制 造,能 防止 污染 食品、食 品接触 面、水源 及地面,防止 有害 动物 的侵 入,防 止不 良气 味或 污水 的溢出,内 壁应 光滑 以便 于清洗。专 间内 的废 弃 物容器盖 子 应 为非 手动 开启 式。8.5.3 宜在加 工经 营场 所外 适当 地点,设置 结构 密闭 的废 弃物临 时集 中存 放设 施,安装油 水隔 离 池、油水分 离器 等设 施。9 建筑配 套设 施 9.1 更衣处 9.1.1 更衣处 与加 工经 营场 所应 处于同 一建 筑物 内,宜为 独立隔 间且 处于 食品 处理 区入口 处。9.1.2 更衣处 宜按 全部 从业 人员 数量男 女分 设,每人 一格 更衣柜,其 尺寸 应不 小 于0.5 m 0.5 m0.5 m。9.1.3 更衣处 内宜 按照 炊事 及服 务人员 最大 班人 数设 置淋 浴器,每 25 人 设一 个,设 2 个及 2 个以 上淋浴器 时男 女应 分设,每 淋浴室 均应 设一 个洗 手盆。DB13/T 2432 2016 8 9.1.4 淋浴热 水采 用燃 气加 热器 时,加 热器 不应 设于 淋浴 室内,并 要 设可 靠的 通风 排气设 备。9.2 卫生间 9.2.1 卫生间 应按 全部 从业 人员 最大班 人数 设置,30 人 以 下者可 设一 处,超 过 30 人 者男女 应分 设,并均为 水冲 式,所用 水龙 头不宜 采用 手动 式开 关。男厕 每 50 人设1 个 大便 器 和 1 个 小便 器,女厕 每25 人设 1 个大 便器,男女 卫生间 的前 室各 设 1 个洗 手盆,卫生 间前 室门 不应 直 接朝向 各加 工间 和餐 厅。9.2.2 卫生间 不应 设在 食品 处理 区。9.2.3 卫生间 地面、墙 壁、便槽 等应采 用不 透水、易 清洗、不易 积垢 的材 料。9.2.4 卫生间 应设 有效 排气 装置,并有 适当 照明,与外 界相 通的门 窗应 设有 易于 拆洗 不生锈 的防 蝇 纱网。外 门应 能自 动关 闭。9.2.5 卫生间 排污 管道 应与 食品 处理区 的排 水管 道分 设,且应有 有效 的防 臭气 水封。9.3 给水排 水 9.3.1 学生食 堂用 水量 标准 及给 水排水 管道 的设 计,应符 合 GB 50015 的 要求。其 中 排水管 道的 直径宜在GB 50015 的基 础上 增 加 20%。9.3.2 学生食 堂的 饮水 和生 活用 水应符 合 GB 5749 的 要求。9.3.3 不与食 品接 触的 非饮 用水(如冷却 水、污水 或废 水等)的管道 系统 和食 品加 工用 水的管 道系 统,可见部 分应 以不 同颜 色明 显区分,并 应以 完全 分离 的管路 输送,不 应有 逆流 或相互 交接 现象。9.3.4 排水沟 应有 坡度,沟内 不 应设置 其他 管路,侧面 和 底面接 合处 应有 一定 弧度,并 设有 可拆 卸的盖板。排水 的流 向应 由高 清洁操 作区 流向 低清 洁操 作区,并有 防止 污水 逆流 的设计。排 水沟 出口 应 有符合9.6.3 条要 求的 防止 有害动 物侵 入的 设施。9.3.5 当采用 明沟 排水 时,应加 盖篦子。9.3.6 带有油 腻的 排水,应 与其 他排水 系统 分别 设置,并 安装隔 油设 施。9.3.7 清洁操 作区 内不 应设 置明 沟,地 漏应 能防 止废 弃物 流入及 浊气 逸出。9.3.8 废水应 排至 废水 处理 系统 或经其 他适 当方 式处 理。9.4 通风排 烟 9.4.1 食品处 理区 应保 持良 好通 风,及 时排 除潮 湿和 污浊 的空气。空 气流 向应 由高 清洁区 流向 低清 洁区。9.4.2 烹饪场 所应 按 照 GB 18483、HJ 554 要求 安装 油烟 净 化设施 设备。9.4.3 产生大 量蒸 汽的 设备 上方 应加设 机械 排风 排气 装置,宜分 隔成 小间,防止 结露 并做好 凝结 水 的引泄。9.4.4 排气口 应装 有易 清洗、耐 腐蚀并 符 合 9.6.3 条 要求 的可防 止有 害动 物侵 入的 网罩。9.4.5 设有机 械排 风的 区域,应 设置相 应的 送新 风装 置。9.5 照明、电气 DB13/T 2432 2016 9 9.5.1 学生食 堂内 应有 充足 的天 然采光 或人 工照 明,食品 处理区 工作 面不 应低 于 220 lux,其他 场所不宜低 于 110 lux。光源 应不改 变所 观察 食品 的天 然颜色。9.5.2 安装在 暴露 食品 正上 方的 照明设 施应 使用 防护 罩,以 防止破 裂时 玻璃 碎片 污染 食品。冷冻(藏)库房应 使用 防爆 灯。9.5.3 电源进 线应 留有 一定 余量。配电 箱留 有一 定数 量的 备用回 路及 插座。电 气设 备、灯 具、管路 应有防潮 措施。9.5.4 环境潮 湿的 场地,应 采用 漏电保 护器。9.6 防尘、防鼠、防 虫害 设施 9.6.1 学生食 堂门 窗应 设置 防尘 防鼠防 虫害 设施。9.6.2 学生食 堂内 使用 灭蝇 灯的,应悬 挂于 距地 面 2 m 左 右 高度,且应 与食 品加 工操 作场所 保持 一定距离。9.6.3 排水沟 出口 和排 气口 应有 网眼孔 径小 于6 mm 的金 属 隔栅或 网罩,以 防鼠 类侵 入。9.7 消防设 施 9.7.1 学生食 堂应 按 照GB 50016 要求配 置消 防设 施、器 材和 应急照 明设 施,按 照 GB 2894、GB 13495.1要求设 置消 防安 全疏 散指 示标志。9.7.2 学校新 建学 生食 堂和 对旧 食 堂进 行 改 建、扩建、装 修、装 饰等 活动,必 须严 格执行 消防 法规 和国家工 程建 设消 防技 术标 准,并 依法 办理 建设 工程 消防设 计审 核、消防 验收 或者备 案手 续。9.7.3 厨房和 饮食 制作 间的 热加 工用房 耐火 等级 不应 低于 二级。9.7.4 热加工 间的 上层 有餐 厅或 其他用 途房 间时,其 外墙 开口上 方应 设宽 度不 小 于1 m 的 防火 挑 檐。9.7.5 所有工 作区 域电 线线 路连 接及负 荷应 符合 国家 有关 规定。9.8 视频监 控设 施 学生 食堂 内部 及周 边应 安 装视频 监控 设施,并 接入 学校的 监控 网络。视 频监 控形成 的监 控影 像资料、报 警记 录,应当 至少 留存30 日备 查。DB13/T 2432 2016 10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学生食 堂场 所布 局要求 A.1 学 生食 堂场 所布 局要 求 学生食 堂场 所布 局要 求见 表A.1。表A.1 学生食 堂场 所布 局要 求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m2)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 凉菜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 独立隔间的场所 小型 食堂 150 1 1 食品处理 区面积 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150 500(不含 150,含 500)1 1 食品处理 区面积 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且5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中型 食堂 500 3000(不含 500,含 3000)1 1 食品处理 区面积 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大型 食堂 3000 1 1 食品处理 区面积 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DB13/T 2432 2016 11 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食 品安全 法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消 防法 3 国务 院 城镇 燃气 管理条 例(第583 号 令)4 教育 部 学校 食堂 与学生 集体 用餐 卫生 管理 规定(第14号 令)5 教育 部、公安 部 高等学 校消 防安 全管 理规 定(第28 号令)6 建设 部、国 家计 划委 员会、国 家教 育委 员会 关于批 准发 布的 通知(建标 1992 245 号)7 国家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 总局 关于 印发 餐饮 服 务食品 安全 操作 规范 的通 知(国食 药监 食2011 395 号)8 河北 省教 育厅 河 北省高 等学 校后 勤社 会化 改革评 估指 标体 系(试 行)(冀教 后 2004 5 号)9 河北 省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局 关于 印发 的通 知(冀食药监 餐饮 2014 338 号)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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