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 大方漆器DB52/T 946-2014.pdf
ICS 97.195 Y 88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9462014 地理标志产品 大方漆器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Dafang lacquerware 2014-10-30发布 2014-11-30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946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3 5 自然环境.3 6 原料.3 7 工艺.4 8 分类.5 9 产品质量.6 10 试验方法.9 11 检验规则.12 12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大方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14 DB52/T 946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大方县工商业联合会、大方县漆器协会、贵州省标准化院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大方县工商业联合会、贵州省标准化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建平、周烨、陈倩、朱云乐、程悦兰、黄兴、张太辉、王玲、陈德奉、刘朝琴、梁志、王晓。DB52/T 9462014 1 地理标志产品 大方漆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大方漆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原料、工艺、产品质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大方县行政区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 大方漆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T 8277 桐油 GB/T 14703 生漆 GB/T 16799 家具用皮革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2792.2 办公家具 屏风 第2部分:安全要求 GB/T 30417 漆器通用技术要求 FZ/T 34001 苎麻印染布 FZ/T 34002 亚麻印染布 FZ/T 34006 黄麻印染布 QB/T 1950 家具表面漆膜耐盐浴测定法 QB/T 4447 漆艺家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大方漆器 以皮革、优质木材、麻布、棉布、制作天然黄灰和天然生漆、入漆颜料、金属材料、镶嵌材料为主要材料,按大方漆器生产工艺制作而成并产自于本标准第4章范围内的漆器产品。DB52/T 9462014 2 3.2 皮胎 利用天然生漆把牛皮、马皮等层层粘合(裱)在形模上,干后脱去胎模而成的胚胎。3.3 布胎 利用生漆将麻布、棉布或其它布料层层粘合(裱)在形模上,干后脱去胎模而成的胚胎。3.4 木胎 用优质木材制坯,利用生漆经刮灰而成的胚胎。3.5 气孔 包在漆膜内的微小气泡。3.6 粗粒 包在漆膜表面的凸出小颗粒。3.7 砂眼 细小尘粒落在漆膜表面形成的凹陷状。3.8 色斑 漆色表面出现不正常的变色和斑点。3.9 皱漆 漆膜起皱的皱纹。3.10 坠漆 漆膜表面因漆刷不均或未干时流动不均干后形成厚薄不均或流掛状。3.11 串珠 DB52/T 9462014 3 漆膜边角形成的串珠形气泡。3.12 开裂 胎体因外力或操作不当裂开的情形。3.13 脱漆 漆膜与底胎脱离的情况。3.14 发实 漆膜表面呈胎坯皮、布、木痕微沉状。3.15 刮痕 漆膜表面被刮伤的痕。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大方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方县行政辖区保护区域,见附录A。5 自然环境 山区地带,海拔(12001800)m,年平均气温11.8,无霜期257 d,年平均降雨量1150.4 mm,年日照时数1335.5 h。6 原料 6.1 生漆 采用大方保护区内生产的天然优质生漆,漆酚含量达 65%以上,具有燥性强、漆膜光洁、耐磨、耐温、耐腐等优点,表干时间(512)h,质量应符合 GB/T 14703 的规定。6.2 精制生漆 用于生产大方漆器的精制生漆应符合GB/T 30417的规定。6.3 皮革 选用大方保护区内猪、牛、羊、马等动物皮革为原料加工处理,应符合GB/T 16799的规定。6.4 布料 DB52/T 9462014 4 选用优质纤维的麻布、棉布,配用纱布,应符合FZ/T 34001、FZ/T 34002、FZ/T 34006 的规定。6.5 木材 用于生产大方漆器的木材应选用本地木质坚实、不易开裂变形、经久耐用的杜鹃木和梓木等,并符合GB/T 3324的规定。6.6 黄灰 选用大方园坎石(黄色风化石)和青瓦,经碾细、水漂、过滤,分粗、中、细三等,粗灰300目,中灰500目,细灰800目。6.7 桐油 用于生产大方漆器的桐油应符合GB/T 8277的规定。6.8 粉末材料 选用的银朱、丹砂、色沙、石青、石绿、R 红等粉末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6.9 金属材料 选用的金箔、银箔等金属材料应符合 GB/T 30417 的规定。6.10 镶嵌材料 选用的骨石、蛋壳、贝壳等材料应符合GB/T 30417的规定。7 工艺 7.1 工艺流程图 大方漆器生产工艺流程图见图1。图1 生产工艺流程 7.2 制漆 从大方保护区内生长 5年以上的漆树上人工采割天然生漆,采割时间 8 月9 月,将采割的生漆经过过滤,炼制,制成烫漆、重漆、透明漆、橄青漆、面子漆、色漆等优质天然漆。7.3 塑造模型 先塑造与设计图相符的阳模,然后将阳模翻制成为阴模,要求内面均匀光洁、无裂缝。大方漆 器 制漆 塑造模 制胎(制坯)胎体修削(灰地)推光 漆地 装饰 坯体处理 DB52/T 9462014 5 7.4 制胎(制坯)将制作出的阴模,用皮、布、木等相关材料,手工脱胎制作皮胎、布胎、木胎,胎体表面整洁、均匀,造型与设计图相符。7.5 胎体修削(灰地)用生漆与黄灰调合对胎体进行手工刮涂,然后刮粗灰和细灰,表面光滑整洁。厚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7.6 坯体 体处 处理 理 对制成的模具进行反复上漆、打磨、修削、上烫漆、烘烤,使胎体光滑整洁,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7.7 装饰 对胎体进行装饰,采用的技法有赤宝砂(含绿、蓝、紫宝砂)、台花、台花著色、五彩嵌花、平涂彩绘、黄隐纹、银隐纹、薄涂彩绘、蛋壳镶嵌、宝砂台花、宝砂描金、嵌陷纹、描金罩漆、色地描金著色、填色等。7.8 漆地 漆地在温度20 30,相对湿度70%85%的条件下进行,髹漆工艺不低于8道,用杨柳灰手工推光。7.9 推光 对漆器进行打磨,使漆器光滑如镜,温润照人,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图案栩栩如生。8 分类 8.1 工艺分类 a)脱胎类漆器;b)描绘类漆器:分彩绘、描金等;c)镶嵌类漆器:分平 磨 螺 钿、点螺、骨石镶嵌、金属镶嵌、蛋壳镶嵌等;d)雕漆类漆器:分剔红、剔彩、剔犀等;e)刻漆类漆器:又称刻灰类漆器;f)雕填类漆器;g)堆漆类漆器:分漆线雕、面堆、薄堆、高堆等;h)素髹类漆器:分为薄料、厚料、推光等;i)彰髹类漆器;j)其他类漆器。8.2 功能分类 大方漆器按功能分类如下:a)陈设品类漆器;b)文房用品类漆器;DB52/T 9462014 6 c)漆艺家具类漆器;d)食器类漆器;e)饰品类漆器;f)其他类漆器。9 产品质量 9.1 半成品要求 9.1.1 灰底 9.1.1.1 灰底厚度 灰底厚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灰底厚度 9.1.1.2 灰底理化性能 灰底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灰底理化性能 项 目 指 标 耐冲击性/cm 8 耐热性(50、4 h)无裂纹 耐水性(放在25 1 蒸馏水中浸泡1 h)不起腐 柔韧性/mm 25 9.1.1.3 胎体 9.1.1.3.1 胎体应平稳端正、方圆规矩、构造严实、着地平稳。9.1.1.3.2 皮胎或布胎(脱胎)尺寸误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产品类型 厚度/mm 公差/mm 刻漆类漆器 2.5 0.5 镶嵌类漆器 2 0.5 DB52/T 9462014 7 表3 皮胎或布胎尺寸误差 9.1.1.3.3 木胎尺寸误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木胎的木材含水率不超过大方保护区平衡含水率。表4 木胎尺寸误差 9.2 成品要求 9.2.1 漆膜 9.2.1.1 漆面要求 漆面纯净,平整光亮,色泽均匀,内里反底平整光滑。漆面无色差、刷痕、流挂、皱漆、露底、脱落、裂缝、外伤等现象。9.2.1.2 漆膜的理化性能 漆膜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漆膜理化性能 项 目 指 标 光泽度/%85 耐冲击性/cm 25 附着力/级 2 硬度 0.3 耐腐蚀度(1 h)不脱落 项 目 误 差 1500 土6 8001500 土5 500800 土4 300500 土3 皮坯或布坯尺寸/mm 300 士2 纵向凹度 1500 5 凹度/mm 横向凹度 500 3 项 目 误 差 2000 土3 10002000 土2 木坯尺寸/mm 1000 士1 纵向凹度 2000 3 凹度/mm 横向凹度 500 1.5 DB52/T 9462014 8 食器类漆膜的附加理化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食器类漆膜的附加理化性能 项 目 要 求 耐干燥性 不变形、不损坏、无明显裂纹 耐高温性 不变形、不损坏、无明显裂纹 耐沸水冲泡 不起泡、不变形、色彩不变不脱漆、无异味 耐酒精性 色彩不变、不脱漆、不皱纹 耐酸性 色彩不变、不脱漆、不皱纹 耐碱性 色彩不变、不脱漆、不皱纹 9.2.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大方漆器产品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 形状和位置公差 项 目 对角线长度 mm 指标 mm 1400 4 7001400 3 翘曲度(A)700 2 平整度(B)每150 mm 长度 1.5 1000 4.5 邻边垂直度(C)1000 3.5 9.2.3 家具主要尺寸及偏差 大方漆器家具主要尺寸及偏差应符合GB/T 3324中表1的规定。9.2.4 安全性要求 大方漆器家具的安全性应符合GB 22792.2的规定。9.2.5 载重性要求 大方漆器容器类产品载重达到容器载重量的130%时,把手应不松动、不脱落。9.2.6 外观质量要求 9.2.6.1 总体质量要求 大方漆器应质地轻巧、纻漆牢固、漆面温润、含蓄内敛,图案美观、装饰精美、时尚大方,漆色光亮,手感细腻,经久耐用,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点。产品造型应构造结实,平稳端正,方圆规矩。9.2.6.2 分类质量要求 大方漆器分类质量要求应符合表8的规定。DB52/T 9462014 9 表8 分类质量要求 序 号 检验项目 要 求 1 描绘类漆器 布局合理,纹样多变,线条流畅精美、色彩对比调和,不匡彩、漏彩,打线匀直。2 镶嵌类漆器 按图摆坯不增减。挖底无扩线、炸边、震裂、漏挖,腻子打实,撞缝严密,分清阴阳层次。搭嵌石料反面要磨平,胶打均匀、撞缝严密,粘合牢固。色彩沉静丰富,无脏斑、花斑,不变形。3 雕漆类漆器 雕工精细,浑厚圆润,平整无导光、无痕迹、无脱落,层次清晰。4 刻漆类漆器 铲底平整、不滑刀、炸边。批底平整,色彩沉静不冒新,晕染细腻。金堂底坯平整,罩底洋干漆要求适中,底漆坯无漆籽、刷痕,金箔伏贴平整,无明显接头。5 雕填类漆器 染彩细腻,色彩调和,刀法要纯熟,线条流畅。6 堆漆类漆器 图案清晰,层次分明,漆质丰满,有质感。7 素髹类漆器 平整光滑。8 彰髹类漆器 平整光滑。9 脱胎类漆器 质地轻巧、漆面温润、装饰精美、无开裂、缺损、脱漆、变形,主要部位无明显的色斑、气孔、坠 漆、皱漆、串珠、发实。9.2.6.3 粗粒和砂眼要求 大方漆器外观粗粒和砂眼直径0.5 mm的数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 外观粗粒和砂眼要求 项 目 要求 外观直径或边长500 mm 5个/m2 外观直径或边长500 mm 3个/100 cm2 9.2.7 金属饰件外观要求 金属饰件表面应无膨胀、鼓泡、剥落、生锈、变色和失光等缺陷。9.2.8 有害物质限定 大方漆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的规定。食器类大方漆器应符合国家餐具类卫生安全标准要求。10 试验方法 10.1 原料检验 10.1.1 生漆按 GB/T 14703 规定的方法在执行。10.1.2 精制生漆按 GB/T 30417 规定的方法执行。10.1.3 木材按 GB/T 3324 规定的方法执行。DB52/T 9462014 10 10.1.4 皮革按 GB/T 16799 规定的方法执行。10.1.5 麻布按 FZ/T 34001、FZ/T 34002、FZ/T 34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10.1.6 桐油按 GB/T 8277 规定的方法执行。10.1.7 金属材料按 GB/T 30417 规定的方法执行。10.1.8 镶嵌材料按 GB/T 30417 规定的方法执行。10.2 半成品检验 10.2.1 灰底 10.2.1.1 灰底厚度 用通用量具测量。10.2.1.2 灰底理化性能 按GB/T 30417规定的方法执行。10.2.2 胎体 10.2.2.1 胎体外型 采用目测方法进行。10.2.2.2 木胎的木材含水率 按GB/T 1931规定的方法执行。10.2.2.3 胎体尺寸误差 用通用量具测量。10.3 成品检验 10.3.1 漆膜 10.3.1.1 漆膜表面 在自然光线下,距试样0.5 m处,用目测、手感的方法进行。10.3.1.2 漆膜理化性能 按QB/T 4447规定的方法执行。10.3.1.3 食器类漆膜的附加物理性能 10.3.1.3.1 耐干燥性 将试样放置在温度40、相对湿度30%的环境中120 h后,目测检测。10.3.1.3.2 耐高温性 将试样放置在温度40、相对湿度95%的环境中72 h后,目测检测。DB52/T 9462014 11 10.3.1.3.3 耐沸水冲泡 用100 沸水冲泡试样的具内并加盖30 min后,目测检测。10.3.1.3.4 耐酒精性 将试样浸泡于盛有20%酒精的容器中加盖,再把容器放入60 恒温水浴内保温30 min后取出,目测检测。10.3.1.3.5 耐酸性 在22 2 温度下将试样浸泡于4%醋酸溶液中24 h后取出,目测检测。10.3.1.3.6 耐碱性 在22 2 温度下将试样浸泡于5%碱溶液中4 h后取出,目测检测。10.3.2 形状和位置公差 10.3.2.1 翘曲度测定采用误差不大于0.1 mm 的翘曲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翘曲度测定器具先后放置在被试样品表面的两条对角线上,分别测量对角线中点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10.3.2.2 平整度测定采用误差不大于 0.03 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平整度测定器具放置在被试样品的被测表面,分别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 3 部位,测量(0150)mm 长度范围内被测表面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值为平整度测定值。10.3.2.3 邻边垂直度测定采用误差不大于0.6 mm/m的 3 m 钢卷尺或钢直尺。测定时,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矩形被试样品的两条对角线,以其差值作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10.3.3 家具主要尺寸及偏差 按GB/T 3324规定的方法执行。10.3.4 安全性 按GB 22792.2规定的方法执行。10.3.5 载重性 将试样灌入规定容器载水量的130%,保持30 min后,目测检测。10.3.6 外观质量 用目测、手摸的方法进行。10.3.7 金属饰件外观 用目测、手摸的方法进行,并按QB/T 1950规定的方法执行。10.3.8 有害物质限定 10.3.8.1 漆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按 GB 18584 规定的方法执行。10.3.8.2 食器类漆器有害物质限量按国家餐具类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方法执行。DB52/T 9462014 12 11 检验规则 1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11.2 出厂检验 11.2.1 每件漆器产品应经制造企业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11.2.2 出厂检验为逐件检验,检验项目为 9.2.1、9.3.1、9.3.2、9.3.5 的内容。11.2.3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件产品不合格。11.3 型式检验 11.3.1 检验条件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产品连续生产两年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11.3.2 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生产的同类漆器中随机抽取,抽样数为1件。11.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不合格。12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12.1 标志 12.1.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 109 号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8 号2005的规定。12.1.2 授权的地理标志产品大方漆器或包装物上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12.1.3 漆器包装至少应标识包括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b)主要用料名称、执行标准编号;c)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d)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12.2 使用说明 DB52/T 9462014 13 漆器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按 GB 5296.6 的规定。12.3 包装 12.3.1 漆器包装可采用纸盒、锦缎盒、木质盒或新材料包装盒,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也可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包装。12.3.2 食器类漆器的包装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规定。12.4 运输 漆器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平整堆放,搬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碰撞,防止雨淋、暴晒、防摔。12.5 贮存 漆器应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应存放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平整堆放,不宜过高过重,以防压损。DB52/T 9462014 14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大方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大方漆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见图A1。图A.1 大方漆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_ DB52/T 94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