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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 昌江芒果DB46/T 408-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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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 昌江芒果DB46/T 408-2016.pdf

I C S 6 7.0 8 0.1 0B 3 1备 案 号:5 1 6 2 6-2 0 1 7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6/T 4 0 8 2 0 1 6代 替 D B 4 6/6 2-2 0 0 6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昌 江 芒 果2 0 1 6-1 0-0 8 发 布 2 0 1 6-1 2-0 8 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6/T 4 0 8 2 0 1 6I前 言本 标 准 是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及 G B 1 7 9 2 4-1 9 9 9 原 产 地 域 产 品 通 用 要 求 制 定。1 7 9 2 4-1 9 9 9 原 产 地 域 产 品 通 用 要 求 制 定。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农 业 厅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中 国 热 带 农 业 科 学 院 分 析 测 试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徐 志、张 艳 玲、谢 轶、吴 莉 宇、彭 黎 旭、袁 宏 球。D B 4 6/T 4 0 8 2 0 1 61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昌 江 芒 果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昌 江 芒 果 的 保 护 范 围、术 语 和 定 义、要 求、试 验 方 法、检 验 规 则、标 志、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海 南 省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保 护 的 台 农 1 号、金 煌、贵 妃、红 玉、白 象 牙 等 品 种 的 昌 江 芒 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5 0 0 9.1 1 食 品 中 总 砷 及 无 机 砷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2 食 品 中 铅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7 食 品 中 总 汞 及 有 机 汞 的 测 定G B/T 6 5 4 3 瓦 楞 纸 箱G B/T 8 8 5 5 新 鲜 水 果 和 蔬 菜 的 取 样 方 法G B/T 1 5 0 3 4 芒 果 贮 藏 导 则N Y/T 7 6 1 蔬 菜 和 水 果 中 有 机 磷、有 机 氯、拟 除 虫 菊 酯 和 氨 基 甲 酸 酯 类 农 药 多 残 留 检 测 方 法3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昌 江 芒 果 的 保 护 范 围 限 于 海 南 省 技 术 监 督 局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的 范围,见 附 录 A。4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4.1昌 江 芒 果 C h a n g j i a n g m a n g o在 本 标 准 第 3 章 规 定 的 地 域 范 围 内 生 产,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芒 果。4.2果 实 冷 害 f r u i t c o l d i n j u r y芒 果 果 实 在 低 于 5 时 发 生 的 代 谢 混 乱,变 色 变 味,出 现 凹 陷 性 病 斑 等 果 实 品 质 下 降 的 现 象。4.3D B 4 6/T 4 0 8 2 0 1 62果 实 日 灼 f r u i t s u n b u r n过 于 强 烈 的 阳 光 照 射,果 皮 出 现 坏 死 斑 块。5 要 求5.1 自 然 环 境 条 件5.1.1 气 候年 均 气 温 2 4.1 2 5.1,年 均 日 照 2 5 0 0 h 5 0 0 0 h,最 冷 月 均 温 1 4.1,极 端 低 温 4.2,极 端 高 温 3 9.9;年 均 降 水 1 6 8 2.2 m m,降 水 集 中 在 5 月 1 0 月。5.1.2 土 壤土 壤 为 砖 红 壤、赤 红 壤、燥 红 土 和 滨 海 砂 土,土 层 深 厚,有 机 质 含 量 高,p H 5.5 7.0,地 下 水 位 1m 以 下。5.2 园 地 规 划5.2.1 基 地 周 围 应 设 有 混 交 防 护 林 带,防 护 林 树 种 不 应 是 芒 果 主 要 病 虫 害 的 寄 主。5.2.2 采 用 宽 行 窄 株 定 植,株 距 3 m 4 m,行 距 5 m 6 m。5.2.3 同 一 小 区 地 块 应 种 植 单 一 品 种,避 免 混 栽 不 同 成 熟 期 品 种。5.2.4 坡 地 种 植 应 等 高 开 垦,大 于 2 5 度 的 坡 地 不 宜 种 植。5.3 苗 木 繁 育5.3.1 砧 木5.3.1.1 适 应 当 地 气 侯 条 件、抗 逆 性 强。5.3.1.2 与 接 穗 亲 和 力 强,生 长 一 致、速 生、早 结。5.3.1.3 生 长 健 壮,根 系 强 壮,无 检 疫 性 病 虫 害。5.3.1.4 种 源 丰 富,以 1 2 年 生 实 生 苗 为 宜,不 能 使 用 老、弱、病、残 的 实 生 苗 作 砧 木。5.3.2 接 穗5.3.2.1 接 穗 应 从 优 良 品 种 接 穗 圃 或 品 种 纯 正 的 母 本 接 穗 园 中 采 集。5.3.2.2 接 穗 应 采 自 健 康 的 青 壮 龄 树,选 光 照 充 足、稳 定 老 熟、充 实 饱 满 的 1 2 年 生 枝,采 用 无 病虫、枝 皮 光 滑、芽 眼 饱 满 的 枝 段 作 接 穗;如 果 用 于 补 片 芽 接,以 选 用 枝 条 圆 满、中 髓 木 质 化 的 枝 段 为好,通 常 不 用 顶 蓬 梢。5.3.2.3 若 从 海 外 引 进 接 穗,必 须 经 检 疫 部 门 检 验,并 取 得“植 物 检 疫”证 书。5.3.3 出 圃 苗 木5.3.3.1 品 种 纯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9 8。5.3.3.2 嫁 接 部 位 离 地 面 不 超 过 3 0 c m;砧 木 接 口 径 粗 大 于 或 等 于 0.8 c m;接 穗 抽 梢 2 蓬 以 上,每 蓬梢 具 完 整 的 老 熟 叶 片 3 片 以 上,接 穗 抽 出 的 梢 长 大 于 或 等 于 1 5 c m,离 接 口 5 c m 处 直 径 大 于 或 等 于 0.5c m。5.3.3.3 接 口 愈 合 良 好,无 肿 瘤 或 缚 带 绞 缢。5.3.3.4 生 势 良 好,叶 片 健 全,完 整,富 有 光 泽,无 检 疫 性 病 虫 害 和 凋 萎 现 象。茎、枝 无 破 皮 或 损 裂。D B 4 6/T 4 0 8 2 0 1 635.3.3.5 袋 苗 土 柱 直 径 大 于 或 等 于 1 1 c m,高 大 于 或 等 于 2 1 c m,根 系 完 整;如 因 移 动 而 断 大 根 者,需 待 长 出 新 根,叶 片 恢 复 正 常 方 可 出 圃。5.3.3.6 出 圃 前 袋 苗 应 停 止 淋 水。5.4 果 园 管 理5.4.1 土 壤 管 理5.4.1.1 结 合 基 肥 施 用,在 树 冠 两 侧 滴 水 线 下 各 挖 一 条 沟,一 般 为 1 0 0 c m(长)5 0 c m(宽)4 0c m(深),施 入 绿 肥、腐 熟 有 机 肥 和 磷 肥。5.4.1.2 芒 果 园 行 间 宜 间 种 矮 生 豆 科 绿 肥 或 生 草,间 作 物 应 离 芒 果 树 树 干 1 m 以 上,草 种 选 择 要 求 短杆 或 匍 匐 生,与 芒 果 无 共 同 病 虫 害,生 育 期 短。5.4.1.3 芒 果 根 圈 或 种 植 带 宜 周 年 覆 盖。5.4.1.4 根 圈 杂 草 应 用 人 工、机 械 防 除,行 间 杂 草 可 使 用 化 学 除 草 剂 防 除。5.4.2 施 肥 管 理5.4.2.1 化 肥、有 机 肥 和 微 生 物 肥 配 合 使 用,不 宜 使 用 硝 态 氮 肥。5.4.2.2 农 家 肥 应 经 5 0 以 上 发 酵 5 d 7 d,充 分 腐 熟 后 才 能 使 用。禁 止 使 用 城 市 生 活 垃 圾、污 泥、医 院 的 粪 便 及 垃 圾 和 工 业 垃 圾。5.4.2.3 土 壤 追 肥 使 用 的 化 学 肥 料 应 在 采 果 前 3 0 d 停 用,叶 面 追 肥 的 化 学 肥 料 应 在 采 果 前 2 0 d 停 用。5.4.2.4 宜 营 养 诊 断 平 衡 施 肥。推 荐 施 肥 量 为 每 生 产 1 0 0 0 k g 果 实,施 用 纯 氮 2 6 k g,磷 肥(以 P2O5计)1 0 k g,钾 肥(以 K2O 计)3 0 k g,钙 肥(以 C a O 计)1 2 k g,镁 肥(以 M g O 计)5 k g。5.4.3 水 分 管 理在 芒 果 抽 梢 期、果 实 发 育 前 期 和 中 期,如 遇 旱 应 及 时 灌 水,宜 1 5 d 2 0 d 灌 水 1 次。5.4.4 花 果 期 管 理5.4.4.1 对 开 花 率 达 末 级 梢 数 8 0 以 上 的 树,保 留 7 0 末 级 梢 着 生 花 序,其 余 花 序 从 基 部 摘 除,对 较 大 的 花 序 剪 除 基 部 1/3 至 1/2 的 侧 花 枝。5.4.4.2 谢 花 后 至 果 实 发 育 期,剪 除 不 挂 果 的 花 枝 以 及 防 碍 果 实 生 长 的 枝 叶。5.4.4.3 谢 花 后 5 0 d 6 0 d 应 及 时 疏 果。5.4.4.4 在 第 二 次 生 理 落 果 结 束 后 进 行 套 袋。套 袋 前 果 面 宜 喷 施 杀 菌 和 杀 虫 剂。5.4.5 病 虫 草 害 综 合 防 治预 防 为 主,综 合 防 治。化 学 防 治 应 用 高 效、低 毒、低 残 留 化 学 农 药,禁 用 高 毒、高 残 留 的 农 药。5.4.6 采 收5.4.6.1 根 据 果 实 成 熟 度、用 途 和 市 场 需 要 决 定 采 收 适 期,采 收 成 熟 度 不 得 低 于 7 0。5.4.6.2 采 用 一 果 两 剪 采 收,采 收 搬 运 过 程 中 避 免 机 械 损 伤、曝 晒。5.4.6.3 采 收 后,宜 1 2 h 2 4 h 内 进 行 商 品 化 处 理。5.5 等 级5.5.1 基 本 要 求应 满 足 下 列 基 本 要 求:D B 4 6/T 4 0 8 2 0 1 64 果 形 端 正;未 软 化;具 有 品 种 特 有 的 色 泽;无 果 实 冷 害;无 腐 烂;无 裂 果;发 育 充 分,达 到 适 当 的 成 熟 度;果 柄 长 度 不 能 超 过 1.5 c m。5.5.2 规 格 等 级 要 求5.5.2.1 规 格 要 求芒 果 的 大 小 按 重 量 分 为 大(L)、中(M)、小(S)三 个 规 格,各 规 格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不 同 芒 果 品 种 规 格 要 求品 种 L M S台 农 1 号 2 5 0 3 2 0 1 5 0 2 4 9 1 0 0 1 4 9金 煌 9 0 0 1 2 0 0 7 0 0 8 9 9 5 0 0 6 9 9贵 妃 3 0 0 4 5 0 2 0 0 2 9 9 1 0 0 1 9 9红 玉 2 8 0 2 5 0 2 0 0 2 4 9 1 6 0 1 9 9白 象 牙 3 5 0 5 0 0 2 8 0 3 4 9 2 0 0 2 7 9注:单位为克按 质 量 计,各 规 格 允 许 有 5%的 产 品 不 符 合 该 规 格 的 要 求。5.5.2.2 等 级 要 求在 符 合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分 为 特 级、一 级 和 二 级,具 体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不 同 级 别 芒 果 外 观 要 求等 级 要 求特 级中(M)规 格果实,外观 一致;果面 光滑;无疤痕、果实 日灼、病斑、害虫 和药迹 等;无机械伤、无裂果。一 级大(L)、小(S)规格果实,外观一致;单果疤痕、果实日灼、病斑、害虫和药迹等面积合并计算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5;允许有机械伤,但不明显。二 级大(L)、小(S)规格果实,外观基本一致;单果疤痕、果实日灼、病斑、害虫和药迹等面积合并计算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1 0。允许有机械伤,但不严重。5.6 容 许 度等 级 容 许 度(按 质 量 计):a)特 级 果 允 许 有 5%的 产 品 不 符 合 该 等 级 的 要 求,但 应 符 合 一 级 果 的 要 求;b)一 级 果 允 许 有 8%的 产 品 不 符 合 该 等 级 的 要 求,但 应 符 合 二 级 果 的 要 求;c)二 级 果 允 许 有 1 0%的 产 品 不 符 合 该 等 级 的 要 求,但 应 符 合 基 本 要 求。5.7 卫 生 指 标D B 4 6/T 4 0 8 2 0 1 65卫 生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卫 生 指 标单位为毫克每千克项 目 指 标铅(以P b 计)0.1无机砷(以A s 计)0.0 5总汞(以 H g 计)0.0 1溴 氰 菊 酯(d e l t a m e t h r i n)0.0 5氯 氰 菊 酯(c y p e r m e t h r i n)2三 氟 氯 氰 菊 酯(c y h a l o t h r i n)0.5氰 戊 菊 酯(e s f e n v a l e r a t e)1敌 百 虫(t r i c h l o r p h o n)0.1敌 敌 畏(d i c h l o r v o s)0.2乐 果(d i m e t h o a t e)2马 拉 硫 磷(m a l a t h i o n)6倍 硫 磷(f e n t h i o n)0.0 5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6 试 验 方 法6.1 取 样 方 法按 G B/T 8 8 5 5 有 关 规 定 执 行。6.2 感 官将 不 少 于 5 k g 的 样 品 放 于 洁 净 的 瓷 盘 中,在 自 然 光 下 用 肉 眼 观 察 样 品 的 形 状、色 泽、裂 果 等。机 械伤、疤 痕 及 药 迹 用 目 测 和 尺 子 测 量。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样 品 做 各 项 记 录。不 合 格 品 的 百 分 率 按 式(1)计算,结 果 保 留 一 位 小 数。100(%)21 mmX(1)式 中:X 不 合 格 百 分 率;m1 不 合 格 品 的 质 量,单 位 为 千 克(k g);m2 检 验 样 品 的 质 量,单 位 为 千 克(k g)。6.3 卫 生 指 标D B 4 6/T 4 0 8 2 0 1 666.3.1 铅按 G B/T 5 0 0 9.1 2 规 定 执 行。6.3.2 无 机 砷按 G B/T 5 0 0 9.1 1 规 定 执 行。6.3.3 总 汞按 G B/T 5 0 0 9.1 7 规 定 执 行。6.3.4 溴 氰 菊 酯、氯 氰 菊 酯、三 氟 氯 氰 菊 酯、氰 戊 菊 酯、敌 百 虫、敌 敌 畏、乐 果、马 拉 硫 磷、倍 硫 磷按 N Y/T 7 6 1 规 定 执 行。7 检 验 规 则7.1 检 验 批 次同 一 品 种、同 一 成 熟 度、同 一 包 装 日 期 的 芒 果 为 一 个 批 次。7.2 抽 样 方 法按 G B/T 8 8 5 5 规 定 执 行。7.3 检 验 分 类7.3.1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是 对 产 品 进 行 全 面 考 核,即 对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全 部 要 求 进 行 检 验,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进 行型 式 检 验:a)每 年 采 摘 初 期;b)申 请 对 产 品 进 行 判 定 或 进 行 年 度 抽 查 检 验;c)前 后 两 次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差 异 较 大;d)因 人 为 或 自 然 因 素 使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较 大 变 化;e)国 家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型 式 检 验 要 求。7.3.2 交 收 检 验每 批 产 品 交 收 前,生 产 单 位 应 进 行 交 收 检 验,交 收 检 验 内 容 包 括 等 级、标 志 和 包 装。检 验 合 格 后 方可 交 收。7.4 判 定 规 则7.4.1 基 本 要 求、等 级、规 格、卫 生 指 标 合 格,该 批 产 品 为 合 格。7.4.2 等 级 规 格 不 合 格,允 许 加 倍 抽 样 复 检,如 仍 有 不 合 格 即 判 为 不 合 格 产 品,但 允 许 降 等 或 重 新 分级 后 申 请 复 检。基 本 要 求、卫 生 指 标 有 一 项 不 合 格 即 判 为 不 合 格 产 品。8 标 志、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D B 4 6/T 4 0 8 2 0 1 678.1 标 志昌 江 芒 果 的 销 售 和 运 输 包 装 均 应 标 注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标 志,并 标 明 产 品 名 称、品 种、等 级 规 格、产 地、包 装 日 期、生 产 单 位、数 量 或 净 含 量、执 行 标 准 代 号 等。不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产 品,其 产 品 名 称 不 得 使 用 含 有“昌 江 芒 果”(包 括 连 续 或 断 开)的 名 称。8.2 包 装8.2.1 单 果 用 包 装 材 料 包 装,包 装 材 料 应 清 洁,无 毒 无 害,质 地 细 致 柔 软。8.2.2 果 品 装 箱 应 排 列 整 齐,果 箱 内 衬 垫 果 材 料,垫 果 材 料 应 清 洁,无 毒 无 害,质 地 细 致 柔 软。纸 箱应 符 合 G B/T 6 5 4 3 规 定。8.3 运 输8.3.1 运 输 要 求 快 捷、通 风,严 禁 日 晒 雨 淋,防 受 潮、虫 蛀、鼠 咬。装 卸 时 应 轻 拿 轻 放。8.3.2 运 输 工 具 的 装 运 舱 应 清 洁、干 燥、无 异 味、无 毒。8.4 贮 存按 G B/T 1 5 0 3 4 规 定 执 行。D B 4 6/T 4 0 8 2 0 1 68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昌 江 芒 果 保 护 范 围 图注:保护范围包括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全境。图 A.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昌 江 芒 果 保 护 范 围 图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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