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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设施设置要求DB12/ 596.1-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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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设施设置要求DB12/ 596.1-2015.pdf

ICS 93.080.30 Q 84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596.1 2015 道路交通 智能管理 系统设施 设置规范 第 1 部分 设施设置 要求 Setting specification on road traffic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 facilities Part 1:Facilities setting guidance 2015-09-18 发布 2015-11-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596.1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 体建 设原 则.2 5 城 市道 路智 能管 理设 施 设置要 求.3 6 高 速公 路智 能管 理设 施 设置要 求.3 7 国 省干 线公 路智 能管 理 设施设 置要 求.4 8 配 套工 程设 施.5 DB12/596.1 2015 II 前 言 本部分 的 第 5.15.3、6.1、6.2.36.2.6、6.4、6.5、7.1、7.2、8.1、8.2、8.3 为 强制 性条 款,其余为 推荐 性条 款。DB12/596 道 路交 通智 能 管理系 统设 施设 置规 范 分为两 个部 分:第1 部 分:设施 设置 要求;第2 部 分:通用 技术 要求;本部分 为 DB12/596 的第 1 部分。本部分 按 照GB/T 1.1 2009 给 出的 规则 起草。本部分 由天 津市 社会 公共 安全产 品与 防范 报警 系统 标准化 技术 委员 会归 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发展和 改 革 委员 会、天津 市公安 交通 管理 局、天津 市市政 公路 管理 局、交通运输 部公 路科 学研 究院。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何 建 伟、聂方、王亮、刘少 堂、张学军、贾岩、张海、张 玉鹏、李 春燕、马郡、陈权、孙泽 宇、任超、孙 占明、夏雪 松、刘希 良、乔百合、杨 树海、程 锦、于冉冉、孙 长国、赵 学 峰、孙炜、刘胜 汉、许顺 国、田静、陈洪、李 强、周里 智、岳 向武、田 涛、于永 刚、孔 涛、张纪 升、张 利。本部分 为首 次发 布。DB12/596.1 2015 III 引 言 近年来,天津 市道 路建 设 取得了 快速 发展。但是,作 为提高 道路 运行 效率 和管 理水平 重要 手段 的道路交通 智能 管理 设施 建设 相对滞 后。同时,天 津市 的 道路交 通智 能管 理设 施大 都是在 道路 基础 设施 建 设完成后,随着 交通 管理 的 需求加 大时,才陆 续考 虑 增加智 能交 通管 理设 施,这种方 式造 成了 目前 道路 的重复开 挖,重复 建设,增 加了交 通安 全方 面的 风险,更为 交通 管理 带来 极大 的不便。为充分 提升 我市 道路 交通 管理水 平,转变 目前 的落 后局面,市 政府 要求 尽快 制订我 市道 路交 通 智 能管理系 统建 设行 业标 准和 规范,为道 路交 通智 能管 理设施 建设 提供 依据。道路交 通智 能管 理设 施包 括:交 通信 号控 制、交通 可变情 报板、交 通流 量检 测、交 通违 法监 测 等 类设备,是交 通运 行管 理和 安 全保障 设施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在 当前 交通 安 全 与运 行 管理中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本规范 对道 路交 通智 能管 理设施 的设 置要 求予 以规 定。本标准 为高 速公 路、普通 国省干 线公 路和 城市 道路 的道路 交通 智能 管理 设施 建设提 供依 据。DB12/596.1 2015 1 道路交通 智能管 理系统设 施设置 规范 第1 部分 设施设置 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高 速公 路、普通国 省道 及次 干道 以上 城市道 路建 设过 程中,道 路交通 智能 管理 系 统 设施的设 置要 求。其他 道路 可参照 执行。本部分 适用 于天 津市 道路 交通智 能管 理系 统设 施建 设,其 他相 关系 统亦 可参 照使用。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14886-2006 道路 交 通信号 灯设 置与 安装 规范 GA/T 652 公 安交 通管 理 外场设 备基 础施 工通 用要 求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道路交 通智 能管 理系 统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基于较 为完 善的 通信 传输 网络、软 硬件 环境 等基 础 支撑,实 现道 路交 通管 理 设施、运 行状 态等 的综合监测,联 合交 通管 理指 挥调度、应 急处 置,全方 位、多 层 次 的出 行信 息服 务的道 路交 通管 理系 统。3.2 交通信 号控 制设 备 traffic signal control device 能够改 变交 通信 号顺 序、调节配 时并 能控 制交 通信 号灯运 行的 装置,根 据交 叉口和 出入 口等 节 点 的交通信 号控 制功 能需 求,综合利 用节 点的 前端 探测 装置、控制 处理 单元、交 通信号 灯、通信 单 元 及 基 础工程设 施,以 满足 节点 控 制需求 的软、硬件 设备 集 成应用 设备。设备 应具 备 符合开 放式 通信 协议 标准 的联网和 感应 控制 的功 能 3.3 交通违 法监 测设 备 traffic violation enforcement device 对机动 车的 违 法 行为 进行 全天候 自动 监测 记录 的设 备,设 备的 组成 根据 监测 需求而 定,至少 包 括 号牌自动 识别 和图 像记 录、存储功 能。3.4 交通流 检测 设备 traffic volume detecting device DB12/596.1 2015 2 具备检 测基 础交 通信 息数 据,如 车流 量、车 速、车 间距、车辆 类型、道路 占 有率等 参数 的设 备。用于反映 路网宏 观交 通量特 征的交 通流量 检测 设备(交通量 调查设 备),应具 备 检测不 同机动 车车 型的 交通量及 平均 速度、跟 车百 分比、平均 车头 间距、时 间占有 率等 参数 功能 的设 备。能 够检 测的 车 型 至 少 包括:中小 客车、大型 客车、小 型货 车、中 型货 车、大型货 车、特 大型 货车、集装箱 车、拖 拉机、摩 托 车等九类。3.5 轴载检 测设 备 axle load detector device 具备检 测公 路断 面车 辆载 重、车 辆超 限等 功能 的设 备,采 集数 据内 容至 少包 括轴载、轴 距、总 重、车速、车轴 类型 等参 数。3.6 道路交 通气 象监 测设 备 road weather detection device 具备检 测影 响汽 车行 驶的 不利气 象条 件,包括 能见 度、路 面干 湿度、冰、雪、雨、雾 等指 标的 设备。气象检 测设 备能 全天 候监 测道路 气象 参数 随时 间的 变化情 况。3.7 可变情 报板 Variable message sign 设置在 道路 沿线,动 态显 示文字、数 据或 符号,向 驾驶员 发布 最新 交通 运行 状况、道路 条件、交 通设施使 用状 况、提供 路径 诱导、气象 和环 境等 交通 信息的 外场 显示 板式 信息 设备。【GB/T 20839 2007,定义 6.5】3.8 车道控 制设 备 lane-use controller 能 够 改 变用 以 指示 特 定车道 是 否 允许 通 行及 建 议速度 等 信 息的 交 通运 行 控制装 置,包含 车 道控 制屏、车 辆检 测设 备、通信 设备和 控制 计算 机等。4 总体建 设原 则 4.1 天津市 道路 交通 智能 管理 设施建 设应 遵循 与道 路设 施“同 步设 计、同步 建设、同步验 收”的原 则,其中涉 及视 频监 控系 统建 设的,应符 合全 市社 会治 安防控 体系 视频 监控 网系 统建设 总体 方案 的要 求。4.2 道路交 通智 能管 理系 统应 具备数 据共 享与 交换 能力,并满 足相 关国 家标 准要 求。涉 及公 共安 全、执法、车辆 私人 信息 等数 据,应 按相 关规 定执 行。4.3 道路 新 建、扩建 或 升 级改 造,开 通运 行前 须完 成道 路交通 智能 管理 设施 的建 设,新 建设 施应 实现与全市 道路 交通 智能 管理 系统的 互联 互通。4.4 道路交 通智 能管 理设 施涉 及到电 路与 系统、通 信与 信息系 统、计算 机应 用技 术、电 力系 统及 其自动化、市政 工程、结 构工 程、环 境工 程等 多个 专业,除符 合本 标准 规定 外,还应符 合现 行有 关 标 准 规 范的要求。4.5 道 路交 通智 能管 理设 施的 设置不 应对 交通 参与 者造 成干扰,确 保行 驶平 顺性、安全 性。DB12/596.1 2015 3 4.6 道路交 通智 能管 理设 施的 机柜等 所有 设备 应合 理设 置,具 备防 盗等 安全 功能。5 城市道 路智 能管 理设 施设 置要求 5.1 信号控 制设 备 5.1.1 信号控 制设 备设 置按 照 GB 14886 2006 中第 4 章 的规定 执行。5.1.2 在学校、医 院、大型 商业 设施等 路段,应 设置 行人 过街信 号控 制设 备。5.1.3 城市快 速路 出入 口,应根 据管理 需求,设 置交 通信 号控制 设备。5.1.4 长地道 应根 据管 理需 求,设置交 通信 号控 制设 备。5.2 违法监 测设 备 5.2.1 在设置 信号 控制 设备 的位 置,应 设置 车辆 闯红 灯违 法监测 设备。5.2.2 在设定 单行 线 行 驶规 则的 路段,应设 置一 套闯 禁行 违法监 测设 备。5.2.3 在快速 路路 段上,应 平均 每隔 5km 设 置一 套具 备超 速、货 车稽 查功 能的 违法 监测设 备。5.2.4 在公交 专用 道、应急 车道 等限制 措施 的区 段,应设 置闯公 交车 道、应急 车道 的违法 监测 设备。5.2.5 城市快 速路 进口,应 设置 车辆闯 红灯 违法 监测 设备。5.2.6 设置交 通信 号控 制设 备的 长地道 进口,应 设置 车辆 闯红灯 违法 监测 设备。5.3 交通流 检测 设备 5.3.1 城市道 路交 叉口 处,应根 据信号 感应 控制 需求 设置 交通流 检测 设备。5.3.2 城市快 速路 路段,平 均每 隔 1km 应设 置一 处交 通流 检测设 备。5.4 可变情 报板 5.4.1 在快速 路与 国省 干线 公路、主干 路及 以上 道 路 分流 的地方,在 各分 流方 向前 宜设置 可变 情 报 板。5.4.2 在主干 路与 国省 干线 公路、主干 路及 以上 道路 相交 的地方,宜 根据 周边 路网 情况,从区 域交 通诱导层 面设 置可 变情 报板;设置 位置 及发 布内 容应 确保该 关键 节点 处的 交通 分流信 息能 够被 正 确 发 布。5.4.3 在次干 路事 故、拥堵 多发 点上游,宜 根据 周边 路网 情况,从区 域诱 导层 面综 合确定 设置 可变 情报板设 备。6 高速公 路智 能管 理设 施设 置要求 6.1 违法监 测设 备 6.1.1 在高速 公路 路段 上,应设 置超速 违法 监测 及应 急车 道监测 设备,平 均间 隔应 不少 于 15 5km。6.1.2 高速公 路进 出市 界的 路段 或收费 站上 游路 段应 设置 一套车 辆智 能记 录设 备。6.2 交通流 检测 设备 DB12/596.1 2015 4 6.2.1 高速公 路平 均每 隔 1km 2km 宜 设置 一处 具备 交通 流 检测功 能的 设备。6.2.2 在高速 公路 沿线 的特 大、大桥或 特长、长 大隧 道上 游路段,宜 设置 交通 流检 测设备。6.2.3 高速公 路与 高速 公路 形成 的枢纽 互通 立交 之间 的基 本路段 上,应 至 少布 设一 个 交通 流检 测设 备(交通 量调 查设 备)。6.2.4 高速公 路与 普通 国省 道互 通立交 之间 的路 段 上,应 至少布 设一 个 交 通流 检测 设备(交通 量调 查设备)。6.2.5 连接港 口、交通 枢纽、重 要旅游 景区、城 市快 速路 的出口 上游 路段 上,应布 设一个 交通 流检 测设备(交通 量调 查设 备)。6.2.6 省界(与北 京、河北 交界 处)处,应 布设 用于 反映 路网宏 观交 通量 特征 的交 通流检 测设 备(交通量调 查设 备)。6.3 轴载检 测设 备 在高速 公路 特大 桥、特殊 结构桥 处,宜设 置轴 载检 测设备。6.4 可变情 报板 设备 6.4.1 在高速 公路 与高 速公 路、国道节 点交 叉且 有分 流条 件的地 方,应设 置可 变情 报板。6.4.2 在高速 公路 与易 拥堵、易 发生重 大突 发事 件的 省道 节点交 叉且 有分 流条 件的 位置,应设 置可 变情报板。6.4.3 收费站 进站 口前,应 设置 提示信 息用 可变 情报 板。6.5 道路交 通气 象监 测设 备 6.5.1 在高速 公路 沿线 湿、滑、雾、大 风等 恶劣 气象 条件 频发路 段,应设 置具 备相 应检测 功能 的道 路交通气 象监 测设 备,监测 设备间 距应 不大 于 15km。6.5.2 恶劣气 象条 件频 发路 段,需 满足以 下条 件之 一:a)年平均 因低 能见 度导 致被 封闭次 数达 到 6 次(含)以 上的路 段,或小 于 200m 的 雾日数 达 到 8 天(含)以 上的 路段;b)年平均 有 20 天(含)以上 出 现八级 以上 的大 风的 路段;c)年平均 有七 天(含)以 上出 现严重 路面 结冰 的路 段;d)三年内 因恶 劣气 象条 件发 生两起(含)以上 重特 大公 路事件 的路 段;e)三年内 因恶 劣气 象条 件发 生两起(含)以上 公路 基础 设施严 重水 毁的 路段。6.6 车道控 制设 备 在关键 节点(高 速公 路与 快速路、主 干路、普 通国 省干线 公路 等的 交叉 节点)上游 路段 以及 事 故 常发路段,宜 设置 车道 控制 设备。7 国省干 线 公 路智 能管 理设 施设置 要求 7.1 违法监 测设 备 DB12/596.1 2015 5 国道进、出 市界 的路 段上 游路段 应设 置一 套车 辆智 能记录 设备。7.2 交通流 检测 设备 7.2.1 普通国 道与 高速 公路 互通 立交之 间的 路段 上,应根 据管理 需求,布 设一 个交 通流检 测设 备(交通量调 查设 备)。7.2.2 普通国 道与 普通 国省 道交 叉,应 根据 管理 需求,在 普通国 道和 省道 各布 设一 个交通 流量 检测 设备(交 通量 调查 设备)。7.2.3 普通省 道应 至少 布设 一个 交通流 检测 设备(交 通量 调查设 备)。7.2.4 连接港 口、交通 枢纽、重 要旅游 景区、城 市快 速路 的出口 上游 路段 上,应布 设一个 交通 流检 测设备(交通 量调 查设 备)。7.2.5 省界(与北 京、河北 交界 处)处,应 布设 用于 反映 路网宏 观交 通量 特征 的交 通流检 测设 备(交通量调 查设 备)。7.3 轴载检 测设 备 7.3.1 在国道 上特 大桥 处,宜设 置轴载 检测 设备。7.3.2 在重型 货车 通行 的重 要路 段,宜 结合 超限 站设 置轴 载检测 设备。7.4 可变情 报板 设备 7.4.1 在国道 与国 道、主干 路及 以上道 路相 交且 有分 流条 件的四 个方 向,宜设 置可 变情报 板。7.4.2 在国道 与省 道相 交处,根 据周边 路网 情况,宜 设置 可变情 报板;可 变情 报板 的设置 位置 及发 布内容应 确保 交通 分流 信息 能够被 正确 发布。7.4.3 在国、省道 上常 发拥 堵点 上游分 流节 点之 前路 段,宜设置 可变 情报 板。8 配套工 程设 施 8.1 通信 8.1.1 城市道 路建 设,应确 保新 建道 路 交通 智能 管理 设施 与已有 道路 交通 智能 管理 系统的 通信 实现 联网。8.1.2 高速公 路通 信系 统应 满足 天津 市高 速公 路通 信技 术要求 相 关规 定,应为 市级通 信骨 干网 预留8 芯 光纤。8.1.3 新建或 改建 国、省干 线公 路,应 根据 管理 需求 敷设 光纤。8.2 供电 8.2.1 新建或 改建 城市 道路,供 电接入 点应 根据 各类 设施 供电需 求预 留供 电输 出。8.2.2 使用公 共供 电电 源的 交通 智能管 理设 备均 应设 置过 载、接 地、漏电、短 路、防雷保 护装 置并 符合国家 相关 安全 标准,具 备来电 后自 动恢 复功 能。8.3 管井 DB12/596.1 2015 6 8.3.1 新建或 改建 普通 国省 干线 公路,应根 据管 理需 要,确保道 路一 侧预 留一 孔通 信联通 管道 及一 孔供电联 通管 道,并与 公共 通信、供电 管井 有管 道沟 通。8.3.2 机柜及 杆件 旁设 置大 窨井,井径 宜采 用 600,管 道 节点处 设置 小窨 井,井径 宜采用 300。路段中平 均 每50m 宜设 置1 个通信 窨井,最 长不 超 过100m。8.3.3 其他设 置应 按 照GA/T652 的要求 执行。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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