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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34/T 2148-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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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34/T 2148-2014.pdf

ICS 13.310 A 9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1482014 城市公共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city public video monitoring management system 文稿版次选择 2014-08-28 发布 2014-09-28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1482014 I 目 次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缩略语.3 5 系统设计原则.3 5.1 互联互通.3 5.2 先进实用.4 5.3 安全可靠.4 5.4 便于维护.4 6 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 6.1 系统结构.4 6.2 系统基本功能要求.5 7 系统技术要求.6 7.1 系统基本性能要求.6 7.2 前端设备技术要求.6 7.3 传输网络技术要求.7 7.4 视频存储技术要求.10 7.5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10 7.6 监控平台技术要求.11 7.7 显示系统技术要求.15 8 工程建设技术要求.16 8.1 室外工程技术要求.16 8.2 机房建设要求.17 9 系统检验及验收要求.18 9.1 系统检验.18 9.2 系统验收.19 附录A(资料性附录)视频存储量计算推荐值.20 附录B(规范性附录)检验项目表.21 DB34/T 2148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讯士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安徽新视野质量认证测评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朝晖、高薇、盛虎、陈仿杰、孙斐、朱伟、项飚、蔡文骁、王磊、雍海风、王维平、薛虎、陆嘉、饶丽华、徐哲涵、邹毓帆、胡国华、张涛、金东勇、鲁昌华、邹万栋、卢文进、郎晓霞、查文舒、韩伟忠、刘启迪、黄磊、罗勇、李文韬、朱华林、杨柳、孙华磊、金俏昀、韩国华、熊小平。DB34/T 21482014 III 引 言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安徽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效整合全省视频监控系统资源,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形成面向城市管理、公安应用的综合集成平台,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城市综合管理,预防和打击犯罪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使政府应急、人防、交通、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实现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可视化指挥,特制订本标准。DB34/T 21482014 1 城市公共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的构成与功能、技术要求、施工要求以及系统测试和验收要求,是安徽省城市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实施、检测及验收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间新建、改进、扩建的公共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由单位、住宅小区等自行建设的,具有对固定公共区域进行视频图像记录功能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适用本标准的相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16.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8部分:机动车车身颜色代码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497-2009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670-2006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共视频 public video 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进行监控与记录的视频图像信息。3.2 视频传输 video transmission DB34/T 21482014 2 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经过编码解码、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一处的过程。3.3 监控平台 monitor platform 对联网系统内的资源进行集成和处理,对设备和网络进行管理,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平台。用户通过调用监控平台的服务来进行监控管理、业务处理。3.4 整合接入 integration of access 对已建的多个异构平台系统进行监控资源整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加强公安等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3.5 NVR存储 NVR storage 数字摄像机或编码设备将采集的视频流通过 IP 网络存储在 NVR 硬盘中,同时 NVR 可通过 IP 网络上联至上一级存储中心。3.6 服务器网络存储 server network storage 存储服务器和网络存储设备之间构建基于 IP 网络的存储区域网络(IP-SAN),实现数据高速存储。3.7 云存储 cloud storage 通过集群应用、网格技术和分布式系统将网络中大量的存储设备通过应用软件集合起来协同工作,共同对外提供数据存储和业务访问功能。3.8 设备箱 equipment box 专业用于室内外监控工程的防水机箱,可用抱箍或螺栓固定在立杆或墙壁上,内置有电源模块、防雷器、传输器、光端机等设备。3.9 分布式平台 distributed platform 系统服务应可部署在多级业务节点上,满足多级平台级联的管理要求和业务应用要求,同时系统的软件功能应形成统一的整体,各功能间互相调用,协同工作。3.10 视频专网 video transmission private networks DB34/T 21482014 3 专用于承载监控系统信息的传输和交换的独立网络,并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3.11 边界接入平台 border access platform 保证与监控平台不在同一安全域内的监控资源接入监控平台的安全性,不在同一安全域内的监控系统不能直接接入和访问,通过边界接入平台保证视频数据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与数据安全。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PON:无源光网络(Passive Optical Network)DVR:数字硬盘录像机(Digital Video Recorder)EPON:以太无源光网络(Ethernet Passive Optical System)GPON:吉比特无源光网络(Gigabit-Capable Passive Optical System)NVR:网络硬盘录像机(Network Video Recorder)BNC:同轴电缆连接器(Bayonet Nut Connector)NAT:网络地址转换(Network Address Translation)SIP:会话发起协议(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ONVIF:开放型网络视频接口论坛(Open Network Video Interface Forum)OLT:光线路终端(Optical Line Terminal)ONU:光网络单元(Optical Network Unit)SNMP:简单网络管理协议(Simple Network Management Protocol)IP-SAN:互联网存储局域网络(IP Storage Area Network)LTE:长期演进(3G 的演进,“准 4G”技术)(Long Term Evolution)PGIS:警用地理信息系统(Police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NTP:网络时间同步协议(Network Time Protocol)PTZ:云台全方位上下、左右移动及镜头变焦控制(Pan/Tilt/Zoom)IP:网络之间互连的协议(Internet Protocol)MPEG:动态图像专家组(Moving Pictures Experts Group)SVAC: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Surveillance Video and Audio Coding)FTP:文件传输协议(File Transfer Protocol)B/S:浏览器/服务器(Browse Server)C/S:客户机/服务器(Client Server)PKI: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MI:采购经理指数(Public Manager Infrastructure)CA:证书授权(Certificate Authority)GPS: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 System)5 系统设计原则 5.1 互联互通 DB34/T 21482014 4 视频监控系统内监控平台之间、监控平台与系统前端设备/用户终端之间、各应用系统之间均应能有效地进行通信和数据共享。在标准协议的支持下,通过中间件设计,能够实现不同厂商、不同规格的设备或系统间的兼容和互操作。5.2 先进实用 系统宜采用视频智能分析、图像侦查、案件管理等技术手段,实现系统的高效利用。设备选型应符合视频监控技术发展方向,做到设备选型恰当、资源配置合理、功能设置正确,确保系统的实用性。5.3 安全可靠 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标准,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系统被病毒感染、挂马、非授权接入和黑客入侵;系统应具有防雷击、过载、断电、电磁干扰和人为破坏等综合安全防护措施。关键设备应有备份或冗余措施,系统软件应有备份和维护保障能力,并有较强的容错和系统恢复能力。5.4 便于维护 系统应具备自检、故障诊断、定位及故障弱化功能。在出现故障时,能通过日志、声光提示等手段向维护人员报告故障源,并引导其进行设备检修。6 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6.1 系统结构 6.1.1 总体架构 根据监控对象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管理需要,建设成相应结构的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其系统架构主要分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监控中心所构成的三级互联互通。系统在结构上划分为视频采集、整合接入、传输与网络交换、安全防护、显示与存储、视频监控平台等部分组成,如图1 所示。DB34/T 21482014 5 图1 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结构 6.1.2 区县级监控中心 前端监控设备通过传输链路将信息传输到作为系统接入层的区县监控中心(或称三级监控中心)进行存储、显示、管理,可对已建的监控资源进行整合接入,并可将数据信息上传至上一级监控中心。6.1.3 地级市监控中心 地级市监控中心(或称二级监控中心)作为系统的汇聚层,对区县监控中心上传的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并对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提取和存储,并可将相关数据上传至省级监控中心。6.1.4 省级监控中心 省级监控中心(或称一级监控中心)作为系统的核心骨干层,通过监控平台,实现基础联网、智能分析、运维管理、公安业务等功能;可对地级市存储库数据进行提取和存储;提供与公安通信网数据互联互通的边界接入平台。6.1.5 图像共享 省级和地市级中外联单位的图像共享采用平台或提供 SDK 接口方式进行对接,进行图像的共享。6.2 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6.2.1 实时监控 监控平台应能实时监控摄像机每路图像;应能按照指定设备、指定通道进行图像监视实时调阅。DB34/T 21482014 6 6.2.2 远程控制 监控平台授权用户可对前端任意一路监控图像进行控制。6.2.3 图像存储 系统应能实现图像记录、存储、备份,在监控平台上可依据授权检索回放历史录像。6.2.4 联网管理 监控平台可实现对全网设备和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网络管理、安全管理等。6.2.5 扩容升级 系统应为扩展或与其他系统互联留有相应接口,系统软件应具有升级能力,以满足监控系统发展需求。7 系统技术要求 7.1 系统基本性能要求 7.1.1 平台内部及平台之间互联的IP网络性能指标要求 a)网络时延上限值为 150 ms;b)时延抖动上限值为 50 ms;c)丢包率上限值为 110-3;d)包误差率上限值为 110-4。7.1.2 端到端的信息传输时延指标要求 图像信息(包括视音频信息、控制信息和报警信息等)经由网络传输时,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包括发送端信息采集、编码、网络传输、信息接收端解码、显示等过程所经历的时间)满足下列要求:a)信号从前端设备传输到监控中心显示终端的时延不大于 1s;b)信号从前端设备传输到用户显示终端的时延不大于 2s;c)控制时延(用户端点击至图像显示):不大于 1s。7.1.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 报警触发后,在监控中心内触发并启动视频显示和记录所需的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5s。7.1.4 系统图像质量 系统的最终显示图像(主观评价)应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标准见 GB 50198-2011 中的 4.3 条款。经智能化处理的图像,其质量不受上述等级划分要求的限制。但对指定目标的智能化处理,其处理前后的主要图像特征信息应保持一致。7.2 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7.2.1 视频监控摄像机技术要求 7.2.1.1 摄像机接口要求 DB34/T 21482014 7 网络摄像机应能连接以太网,并具备 10 Mbps/100 Mbps/1000 Mbps 自适应接口,采用 RJ45 连接器。摄像机及配套设备应能适用 220V/50Hz 交流供电方式,摄像机宜支持 PoE 供电方式。7.2.1.2 图像要求 a)图像质量要求 网络摄像机的 720P 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 1280720 像素,水平分辨力应不小于 650TVL;1080P 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 19201080 像素,水平分辨力应不小于 900 TVL。图像灰度等级不小于 10级。有线帧率应达到每路 25帧/秒。无线传输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20576像素。无线帧率应不小于每路 10帧/秒。b)图像编码及传输协议要求 网络摄像机应采用 SVAC、H.264、MPEG-4、MJPEG、SVAC 或其他通用及兼容编码方式。摄像机的视频接入传输应支持 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的SIP协议、ONVIF 协议,也可提供软件接口支持。7.2.2 卡口设备技术要求 7.2.2.1 功能要求 a)应具有检测并捕获机动车辆图片的功能,可支持地感线圈、微波雷达或视频检测方式。b)应能实时录像。c)现场的卡口设备应能暂存捕获车辆或行人的图片。d)图片上应加注捕获的时间和设备安装的地理信息。e)最小捕获时间不大于 200 ms。7.2.2.2 图像要求 捕获图片的全幅分辨率应不小于 190 万像素,图像编码格式宜采用 JPEG 格式。图片中车辆号牌水平分辨率应不低于 100 个像素,人脸特征分辨率应不低于 6060 像素,清晰度应能满足人工对车辆号牌信息认定以及人脸特征参数提取要求。视频分辨率应不小于 1280720 像素。车辆图片捕获率不小于 99。白天号牌识别准确率率不小于 90,晚上识别率不小于 80。7.2.2.3 摄像机接入协议要求 图片或视频信息接入应支持 FTP、GB/T 28181-2011 要求的 SIP 协议、ONVIF 协议。7.3 传输网络技术要求 7.3.1 前端接入传输系统 7.3.1.1 PON网络传输方式 前端点位接入至区县级监控中心传输方式宜采用 PON 网络传输方式,前端视频采集点图像采用 PON 线路回传视频到区县级监控中心进行统一接入。DB34/T 21482014 8 PON 网络传输方式在前端视频采集点部署 ONU 设备连接数字摄像机或编码设备,在监控中心部署OLT 设备通过光纤网络接口连接接入交换机,实现前端视频图像的专网接入。7.3.1.2 点对点传输方式 在环境条件不满足 PON 网络传输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点对点裸光纤的方式利用以太网光纤收发器实现视频的接入。卡口系统采用点对点裸光纤线路通过光纤收发器传输图像直接接入到监控中心,并将数据存入卡口存储库。7.3.1.3 无线信号传输 在需要无线传输视频等信息时可采用微波、LTE、3G、Wi-Fi、卫星等传输方式。7.3.1.4 技术要求 a)前端摄像机到 ONU 传输带宽不低于 100 Mbps;b)OLT 到接入交换机传输链路带宽不低于 1000 Mbps;c)传输末端接收光功率不小于-24 dBm;d)PON 网络及 ONU 在接口和带宽上应保留一定的扩容空间;e)每台 OLT 设备应至少预留 1 个 PON 口作为维护使用;f)PON 网络采用不多于二级分光模式,EPON 网络分光比不宜超过 1:32,GPON 网络分光比不宜超过 1:64。7.3.2 网络交换系统 7.3.2.1 网络交换结构 三级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建设,业务承载网络交换系统宜采用千兆或者万兆双环网,并建立组网协议当以太网环上一条链路断开时能迅速启用备份链路以保证环网的最大连通性。在三级监控中心配置接入交换机作为视频接入,将每个监控点采集的视频接入三级监控中心,在各二级监控中心配置汇聚交换机,在一级监控中心配置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与核心交换机之间宜采用环网传输。1)环网架构图如图2所示。DB34/T 21482014 9 图2 环网架构图 2)星型组网架构(建设规模较小的监控系统宜采用此架构),如图3 所示。图3 星网架构图 DB34/T 21482014 10 7.3.2.2 技术要求 a)网络传输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6.1.1条款。b)网络交换技术要求应满足 GB/T 28181-2011。7.4 视频存储技术要求 7.4.1 存储建设模式 视频存储系统宜采用以下模式建设:a)NVR存储模式;b)服务器网络存储模式;c)云存储模式。7.4.2 存储结构要求 7.4.2.1 区县级存储库 三级监控中心建立三级存储库,用于前端采集基础图像周期性存储,支持循环覆盖和录像检索,基础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视频存储量计算可参照附件A。7.4.2.2 地市级存储库 二级监控中心建立二级存储库,对三级存储库的图像进行提取和备份,形成用于后期分析的价值库,并实现相同级别外联单位的前端视频存储。7.4.2.3 省级存储库 一级监控中心建立一级存储库,对二级存储库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和备份,并且实现直接接入一级中心的前端视频存储(如卡口数据等),对于非联网的重要视频来源,支持手动采集后上传。证据、案件等重要资料进行永久保存,卡口图片存储时间应不小于 90 天,相关文字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小于 3 年。7.4.3 存储技术要求 a)应支持视频数据存储、检索、回放、录像、下载功能;b)应支持对访问权限进行集中管理与分配;c)各级图像存储中心应存储与录像资料相关的检索信息,如设备、通道、时间、报警信息等;d)监控摄像机应具备网络故障缓存录像数据功能,并具备网络恢复后的缓存数据自动上传功能,应满足录像缓存时间不小于 8 小时;e)基于有线传输的监控摄像机视频存储帧率不小于 25帧/秒;f)基于无线传输的监控摄像机视频存储帧率不小于 10帧/秒;g)应具有容灾和备份功能;h)卡口系统应配有前端存储,应满足前端数据信息存储时间不小于 8 天。7.5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7.5.1 基本要求 城市公共视频监控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安全要求按照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执行,其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运行安全。安全防护系统应包括边界接入平台、视频专网防护、网络防病毒系统、终端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DB34/T 21482014 11 7.5.2 边界接入平台 边界接入平台的建设必须符合公安部相关接入规范要求,采用经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认可的边界接入设备,实现视频图像信息接入公安信息通信网。7.5.3 视频专网防护 视频专网在省级、地级市部署万兆防火墙实现对外部单位访问的安全控制,在区县级部署千兆安全网关实现对社会资源接入的安全控制,同时在专网内部署网络版杀毒软件、终端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网络病毒、非法用户登录等的安全控制。7.5.4 网络防病毒系统 视频监控管理及业务终端应部署网络版防病毒系统,为所有在网用户终端安装防病毒软件,提升主机安全。7.5.5 终端安全管理系统 视频监控管理及业务终端应部署终端安全管理系统,所有在网用户终端安装客户端软件,规范终端使用,提升终端安全防御能力,降低信息泄密风险。7.6 监控平台技术要求 7.6.1 整体架构要求 a)应采用模块化开发,各功能模块可以分布式安装,以服务方式运行;b)应采用国家或省级视频监控联网协议标准;c)应能实现全网多级互联、视频信息共享和互联互控;d)各服务系统应支持热备或互备部署方式,提升系统可靠性;e)系统平台应支持平滑扩容升级,扩容升级不影响现有业务;f)宜采用B/S与C/S构架相结合的设计;g)宜具备移动终端等接口。7.6.2 平台的性能要求 7.6.2.1 平台内部及平台之间互联的IP网络性能指标 应满足本标准中 6.1.1 要求。7.6.2.2 端到端的信息传输时延指标要求 应满足本标准中 6.1.2 要求。7.6.2.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 应满足本标准中 6.1.3 要求。7.6.2.4 设备故障记录时间 视频监控联网设备从设备发生故障到管理平台检测到并记录此故障的时延不大于 15 min。7.6.2.5 视音频同步误差 DB34/T 21482014 12 视音频同步误差应小于 300 ms。7.6.3 平台功能要求 7.6.3.1 基本要求 从功能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基础联网功能、智能分析功能、运维管理功能、公安业务功能,可根据行业特性进行选择性实施部署。7.6.3.2 基础联网功能 7.6.3.2.1 平台管理功能 a)用户权限管理 应包括添加用户、查询用户、查看/修改用户、删除用户操作。可实现用户分级管理,如区域管理员、操作员等用户级别,系统管理员可进行增加和删除用户操作。用户信息应包括名称、密码、类型、所属权限组、所属部门。b)设备管理功能 应包括前端设备的配置、分组管理、批量授权、故障检测和管理、监控图像文字标注等,同时应支持向上级平台上传管理信息。c)报警管理 应支持多种报警预案的设置管理,包括视频报警联动的预案、布控报警联动、违章报警联动等,宜支持用户自定义的报警预案管理。d)存储管理 系统应支持三种录像模式:定时、手动、事件触发。应支持对存储位置、存储时间、智能补录、备份策略、整理策略等存储策略的设置;宜支持虚拟化存储、动态扩容、帧标记、智能索引查询、抽帧存储、存储后抽帧存储。e)日志管理 运行日志应记录系统内设备启动、异常、故障、恢复、关闭等状态及发生时间。应支持日志信息的查询和报表制作功能,并可上传至远程管理终端。f)安全管理 系统应具有用户接入认证、前端设备接入认证,合理的分级权限管理,宜支持 PKI/PMI 和 CA认证。g)时钟管理 NTP 服务器应能为系统内前端摄像机、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设备提供时钟同步服务,时钟源应支持 GPS和北斗等系统,时间偏差应小于 100 ms。7.6.3.2.2 基础视频功能 a)视频显示 可对图像进行实时浏览及切换控制,支持多画面组合模式的监控,应支持对选择设备进行顺序轮巡与分组轮巡。b)PTZ控制 PTZ控制宜支持八个方向控制操作、锁定功能、变倍、聚焦、预置位、巡航等功能,应支持一定级别用户对监控图像进行锁定;支持高级别用户对低级别用户的图像解锁和操作抢断。c)移动终端接入 DB34/T 21482014 13 宜支持手机、平板电脑的终端接入访问。d)录像查询 应支持前端设备录像、中心录像、报警录像及本地录像查询、录像回放、录像下载。e)音频管理 应实现现场声音的实时监听;应实现与现场人员的远程双向对讲,并实时录音;宜实现中心对多点语音广播。f)报警联动 应支持通过报警自动关联实时视频和启动录像。g)解码输出 系统应能够按照指定设备、通道进行图像实时解码显示。7.6.3.3 智能分析功能 根据实际应用选用以下智能分析功能。a)人群密度估计 支持检测设定区域内的人群密度,并量化为若干等级。b)轨迹分析 支持检测符合预设运动路径的个体。c)遗留检测 支持检测是否有物品放置在指定区域超过预设的时间。d)越界检测 支持检测是否有人、物体或者车辆穿越警戒线,对未经允许而越界的行为自动报警。e)物品搬移检测 支持检测指定区域内的物体是否被移走。f)徘徊检测 支持检测是否有可疑人员在感兴趣区域长时间运动。g)突然加速检测 支持检测感兴趣区域中的目标物体运动速度突然发生变化时,触发突然加速检测报警。h)突然出现检测 支持检测是否突然有目标出现指定的感兴趣区域。i)人脸识别分析 支持对前端视频流中的人脸进行定位并抓拍,提取人脸特征,建立人脸特征资源库,支持黑名单建立。j)行为特征识别 支持识别目标在视频中行为特征,并设置行为特征报警触发。k)颜色识别 支持人车物的色彩识别,可识别符合“GA/T 16.8-2012”标准的十种车身颜色。7.6.3.4 运维管理功能 a)网络设备监控 应支持对系统中主要的网络设备进行管理,采用SNMP 等国际通用标准协议。b)图像质量管理 应支持对视频信息质量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对出现的视频异常现象进行检测分析。DB34/T 21482014 14 c)视频设备管控 应支持对前端摄像头(IPC、球机等)、存储设备(DVR、NVR 等)等视频设备进行全方位管控,包括设备信息的管理查看、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控、设备配置的统一管理等。d)存储状态监控 应支持对前端设备的存储状态、中心存储状态进行监控,可进行定时录像巡检、计算录像完整度等。e)设备管理 应支持管理监控平台中的网络设备、视频设备、平台设备。提供被管设备的离在线检测,状态统计等;提供设备详细信息的查看等操作。f)资产管理 应支持对系统内的设备提供资产管理,包括故障报修、设备维护职责管理等。g)考核管理 应支持通过对设备运行情况、业务流程处理情况的汇总、分析,实现对业务用户、管理用户的考核。7.6.3.5 业务功能 7.6.3.5.1 车辆卡口系统功能 a)图片抓拍 应支持实时抓拍道路的车辆信息。符合GA/T 497-2009 中 4.4 的要求。b)车辆布控 应支持通过录入车牌号码、车主信息、车身颜色、车身长度、车辆类型、车牌类型等信息进行布控。c)告警处理 应支持查询布控车辆的告警信息,可以根据车牌号码、车身颜色、经过地点等进行查询。d)违章查询 应支持实时监控交通路面情况,支持提供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违章变道、逆行、压(实)线等功能。应支持对关键字的组合条件查询。e)流量统计 应支持对实时车辆实时流量、历史流量、违章信息以报表的形式统计显示。f)车辆轨迹查询 应支持依据车辆经过的卡口、道路,可以自动在地图上生成车辆行车轨迹。g)水印加密 取证图片应支持防篡改水印加密。7.6.3.5.2 案件图侦功能 a)警情分析库 宜支持与110接警平台进行对接,可以按接警单号自动关联接处警信息,实现警情的视频取证与录入。b)案件管理 宜支持通过案件创建和编辑,经案件审核完成案件信息录入,供串并案分析和案件检索。应支持案件视频证据的上传、下载、删除、信息标注。DB34/T 21482014 15 c)案件分析检索 宜支持按案件编号自动关联案件信息,使案件视频化。宜支持对案件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图表形式展现。宜支持对案件文本信息(如案件名称、证据标注、相关文本内容等)进行关键字检索。应支持目标检索及智能分析功能,对视频中出现的车辆、行人目标进行归类分离,支持按照行人、车辆、颜色、区域、方向等条件或多条件综合分类检索。d)视频线索采集 宜支持视频联网采集、视频拷贝上传等视频线索采集功能,并可以对不同格式的监控录像,上传到系统后能够统一预处理,实现格式统一。应支持在线视频播放、视频及图片截取、术语标注功能。e)录像备份 宜支持以案发地为中心,通过PGIS 圈选或框选周边视频资源,按时间段集中存储特定区域内视频录像,并与相关案件进行关联,形成可以进一步分析和调用的案件视频流。f)视频指挥功能要求 应支持对各类视频监控设定应急预案;宜支持与视频会议系统对接。7.6.4 整合接入要求 7.6.4.1 基本要求 整合接入系统需通过 GB/T 28181-2011 国家标准协议或利用软件接口对接定制开发平台的方式进行整合。7.6.4.2 协议整合要求 新建的系统平台之间联网,平台内部设备接入均应支持 GB/T 28181-2011 中的 SIP 协议、ONVIF协议。7.6.4.3 接口整合要求 对已建的无法直接升级符合 GB/T 28181-2011 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应通过上级或外层视频监控系统做兼容性接入,再统一提供符合 GB/T 28181-2011 标准的服务,通过软件接口对接定制开发进行平台接入。对模拟摄像机的视频接入设备的接口应能支持复合全电视信号方式,使用BNC连接器。对 3G 和 LTE 等无线摄像机的视频接入,应能安装相应接口软件进行协议对接。7.6.5 系统特性 a)安全性 应实现数据安全,包括用户认证数据和用户信息的存储安全、传输安全和可追溯。应提供管理用户信息记录。宜支持加密传输,加密算法满足系统安全要求。b)操作界面 应采用全中文图形化界面、操作简单,符合常用操作习惯,并能提供相关操作的联机帮助。7.7 显示系统技术要求 DB34/T 21482014 16 7.7.1 应选用满足现场条件和使用要求的显示设备,其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7.7.2 图像显示设备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7.7.3 应能清晰地还原显示前端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显示画面上应有图像编号/地址、时间、日期等。7.7.4 显示设备的分辨率指标应高于系统对采集、传输过程规定的分辨率指标,除移动设备外,其显示设备的清晰度不应低于摄像机的清晰度,宜高出 100TVL。7.7.5 宜支持多种显示方式(移动终端、显示大屏、计算机客户端)。8 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8.1 室外工程技术要求 8.1.1 一般要求 应根据满足监视目标的现场环境(照度、安装条件)和传输、控制等要求来选择摄像机类型和安装方式(立杆、吊装与壁装)以及确定相关支架的长度。电源适配器、ONU、防雷器等前端辅助设备安装在设备箱内,采用底部进线方式,其内部安装架的设计充分考虑所装设备的安装位置。设备就近供电时应良好接地和防雷保护。8.1.2 室外基础施工工艺要求 8.1.2.1 杆件基础要求 a)基坑开挖不小于 80 cm(长)80 cm(宽)120 cm(深)。b)接地电阻值参考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第 3.9.3 章节要求。8.1.2.2 手井基础要求 a)手井规格不小于 40 cm(长)40 cm(宽)50 cm(深)。b)手井采用砖块和水泥砌筑,底部平铺不低于 5 cm 厚度的细沙。8.1.2.3 预埋地笼要求 地笼安装位置为基坑中心,地笼中心与地笼法兰中心偏差不大于 10 cm。8.1.2.4 基础浇筑要求 a)混凝土强度要求不低于C25。b)混凝土浇筑时不应出现空鼓、气泡、缝隙。c)基础养护时间:夏季不少于 7天,冬季不少于 15 天。8.1.3 管线预埋要求 a)开挖深度应达到 40 cm(5 cm)预埋 PE 管;在车辆行驶路面下应使用JDG 管。b)室外布线使用 JDG 管,室内布线使用 PVC 管,每 40 cm 使用一个管卡固定。8.1.4 架空走线施工要求 a)架空飞线距离大于 1 米时应使用钢绞线。接头处至少应使用两个锁扣。DB34/T 21482014 17 b)悬空部分用挂钩将线缆挂于钢绞线上,保证每 1 m 一个挂钩,且架空过路部分要有警示护套和警示牌。c)与其他强弱电线路并行时,应保持空间距离不少于 30 cm。8.1.5 补光安装要求 在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低于摄像机靶面最低照度的 50 倍时,应对该监控点进行补光处理,从而使监控设备在夜间也能正常的工作,图像达到满意的效果。8.1.6 立杆安装要求 a)在满足目标视场范围,地面以上高度要求:室外3.5 M;城市道路4 M;郊外道路6 M。b)杆体采用圆锥镀锌钢管,下口径180 mm,上口径90 mm,杆体厚度4 mm,支壁厚度3 mm。c)杆件在 6 级风时不晃动,摄像机的输出图像无明显抖动。8.1.7 设备箱要求 a)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应满足-20至+65。b)应符合 IP55 防护等级(GB 4208-2008)要求,外壳应采用金属板材,厚度不小于 1.2 mm。c)对特殊点位宜选用具有远程供电控制功能的设备箱。8.1.8 防雷要求 应符合 GB 50348-2004 中 3.9 的规定。8.2 机房建设要求 8.2.1 一般要求 8.2.1.1 机房建设应满足 GB/T 20271-2006 中 4.1.1.1的要求。8.2.1.2 宜设置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8.2.2 机房等级 8.2.2.1 一级监控中心的机房应满足 GB 50174-2008 B 级机房的要求。8.2.2.2 二级、三级监控中心的机房应满足 GB 50174-2008 C 级机房的要求。8.2.3 供电要求 a)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应符合 GB 50052-2009的要求;b)机房应独立供电,应满足 GB 50174-2008 的规定;c)机房应采用频率 50Hz、电压 380V/220V供电,电压变化范围 380V/220V10,频率变化范围 50 Hz0.5 Hz,波形失真率8;d)机房应配备备用电源装置,根据各中心架设设备情况,配置相应容量的 UPS,其功率不小于设备总功率的 1.5倍,UPS应确保主要设备在线工作时间2 小时。8.2.4 环境、防雷与接地要求 a)机房的面积不宜小于20,应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的辅助设施;b)机房室内地面应采用防静电地板;c)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应设置地槽;DB34/T 21482014 18 d)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 GB 50348-2004 中3.9及3.12、GB 50057-2010、GB 50343-2012 及 GA/T 670-2006 的有关规定;e)联合接地电阻1,单独接地电阻4;f)机房内应配置二氧化碳、七氟丙烷灭火器。9 系统检验及验收要求 9.1 系统检验 9.1.1 一般规定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认可的部级以上检测机构,或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公安管理部门认可的省级检测机构。系统在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系统功能与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电源、防雷与接地、设备安装、线缆敷设等项目进行检验。系统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有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相关质量证明。9.1.2 检验类别 9.1.2.1 竣工自检 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自检,必要时可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9.1.2.2 验收检测 a)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验收检测前,系统应至少试运行 1个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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