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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规范DB 4418/T 019—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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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规范DB 4418/T 019—2023.pdf

I C S 9 1.0 2 0C C S P 5 3DB4418清 远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城 市 容 貌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u r b a n a p p e a r a n c e2 0 2 3-0 8-3 0 发 布 2 0 2 3-0 9-3 0 实 施清 远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城 市 道 路.25 建(构)筑 物.36 居 住 区.47 公 共 场 所.48 园 林 绿 化.59 公 共 设 施.51 0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61 1 城 市 照 明.61 2 环 境 卫 生.71 3 城 市 水 域.71 4 施 工 工 地.7参 考 文 献.9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清 远 市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清 远 市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清 远 市 广 告 行业 协 会、清 远 市 照 明 协 会、清 远 市 市 政 工 程 协 会、清 远 市 环 境 卫 生 协 会、清 远 市 风 景 园 林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峰、黎 茵、胡 峰、彭 隆 坠、张 伟 华、马 学 章、钟 响 平、伍 锡 锈、陈 曼 莎、罗峰、刘 浩 泉、李 新 良、朱 明 清、李 立 新、钟 逸 强、陈 楚 洪、彭 佳、庄 凯 月、余 叶 丹、阳 敏、姚 睿、严 菁菁。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I I I引 言为 加 强 清 远 市 城 市 容 貌 的 建 设 与 管 理,创 造 安 全、干 净、整 洁、有 序 的 城 市 环 境,保 障 市 民 健 康 与生 命 安 全,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推 动 城 市 容 貌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更 加 长 效 化、规 范 化、精 细 化,制 定本 标 准。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1城 市 容 貌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道 路、建(构)筑 物、居 住 区、公 共 场 所、园 林 绿 化、公 共 设 施、广 告 设 施 与 标识、城 市 照 明、环 境 卫 生、城 市 水 域 以 及 施 工 工 地 的 城 市 容 貌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清 远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市(县、区)、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城 市 建 成 区,以 及 建 成 区 以外 其 他 实 行 城 市 化 管 理 的 区 域 的 城 市 容 貌 建 设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1 8 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G B 5 0 3 5 2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 5 0 4 4 9 2 0 0 8 城 市 容 貌 标 准C J J/T 1 0 8 城 市 道 路 除 雪 作 业 技 术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城 市 容 貌 u r b a n a p p e a r a n c e城 市 外 观 的 综 合 反 映,是 与 城 市 环 境 密 切 相 关 的 城 市 建(构)筑 物、道 路、园 林 绿 化、公 共 设 施、广 告 标 志、照 明、公 共 场 所、城 市 水 域、居 住 区 等 构 成 的 城 市 局 部 或 整 体 景 观。来 源:G B 5 0 4 4 9 2 0 0 8,2.0.1 3.2公 共 设 施 p u b l i c f a c i l i t y设 置 在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所 的 交 通、电 力、通 信、邮 政、消 防、环 卫、生 活 服 务、文 体 休 闲 等 设 施。来 源:G B 5 0 4 4 9 2 0 0 8,2.0.2 3.3城 市 照 明 u r b a n l i g h t i n g城 市 功 能 照 明 和 景 观 照 明 的 总 称,主 要 指 城 市 范 围 内 的 道 路、街 巷、住 宅 区、桥 梁、隧 道、广 场、公 共 绿 地 和 建 筑 物 等 处 的 功 能 照 明、景 观 照 明。来 源:G B 5 0 4 4 9 2 0 0 8,2.0.3 3.4公 共 场 所 p u b l i c a r e a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2机 场、车 站、港 口、码 头、影 剧 院、体 育 场(馆)、公 园、广 场 等 供 公 众 从 事 社 会 活 动 的 各 类 室 外场 所。来 源:G B 5 0 4 4 9 2 0 0 8,2.0.4 3.5广 告 设 施 f a c i l i t i e s o f o u t d o o r a d v e r t i s i n g利 用 户 外 场 所、空 间 和 设 施 等 设 置、悬 挂、张 贴 的 广 告。来 源:G B 5 0 4 4 9 2 0 0 8,2.0.5,有 修 改 3.6标 识 s i g n招 牌、路 铭 牌、指 路 牌、门 牌 及 交 通 标 志 牌 等 视 觉 识 别 标 志。来 源:G B 5 0 4 4 9 2 0 0 8,2.0.5,有 修 改 4 城 市 道 路4.1 城 市 道 路 应 保 持 平 坦、完 好,便 于 通 行。路 面 出 现 坍 塌、坑 漕、水 毁、隆 起 等 情 况,应 及 时 修 复。4.2 城 市 道 路 在 进 行 新 建、扩 建、改 建、养 护、维 修 等 施 工 作 业 时,应 采 取 有 效 防 尘、降 尘 措 施,保持 施 工 现 场 和 周 边 环 境 的 清 洁,在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和 安 全 防 护 设 施。施 工 完 毕 后 应 及 时 平 整 现场、恢 复 路 面、拆 除 防 护 设 施。4.3 城 市 道 路 应 定 时 清 扫 保 洁,不 应 有 垃 圾、粪 便、污 水,不 应 任 意 焚 烧 落 叶、枯 草 等 废 弃 物,有 条件 的 区 域 或 路 段 宜 对 道 路 采 用 水 洗 除 尘。4.4 城 市 道 路 路 面 积 雪 应 及 时 清 除,除 雪 要 求 应 符 合 C J J/T 1 0 8。4.5 坡 道、盲 道 等 无 障 碍 设 施 应 畅 通、完 好,道 缘 石 应 整 齐、无 缺 损,缘 石 坡 道 应 与 人 行 横 道 等 设 施相 连 接,形 成 连 续 的 人 行 通 道。4.6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井(箱)盖、雨 箅 应 保 持 齐 全、完 好、正 位、无 缺 损,不 堵 塞。4.7 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 出 入 口 构 筑 物 造 型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4.8 城 市 交 通 信 号 灯、道 路 指 示 标 志、交 通 标 线、交 通 护 栏、止 车 石 等 交 通 设 施,应 规 范 设 置,标 示明 显,保 持 完 好 整 洁。交 通 护 栏、隔 离 墩 应 定 期 清 洗、维 护,出 现 损 坏、空 缺、移 位、歪 倒 时,应 及 时更 换、补 充 和 校 正。各 类 标 识、标 牌 宜 有 机 组 合、一 杆 多 用。4.9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应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道 路、地 下 通 道、人 行 天 桥 和 道 路 临 时 停 车 泊 位 等 进 行 加 工、经 营、堆 放、施 工、搭 建 等 活 动。4.1 0 各 种 城 市 交 通 工 具,应 保 持 车 容 整 洁、车 况 良 好,防 止 燃 油、润 滑 油 等 液 体 泄 漏。运 载 建 筑 垃 圾、生 活 垃 圾 等 各 类 散 体、液 体 的 车 辆,应 密 闭 运 输,无 抛 洒,无 污 损 路 面 现 象。4.1 1 各 种 城 市 交 通 工 具 应 有 序 停 放,不 应 随 意 占 用 道 路。4.1 2 机 动 车、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点)设 置 地 点 应 合 理 布 局 规 划,设 置 规 范、车 辆 停 放 整 齐,不 应 占 用道 路 无 障 碍 设 施 和 绿 化 带。4.1 3 共 享 交 通 工 具 经 营 者 应 按 照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维 护 运 营,合 理 配 置 运 营 和维 护 人 员,加 强 信 息 平 台 建 设、管 理,引 导 使 用 人 规 范 停 车,及 时 整 理 违 规 停 放 的 车 辆。5 建(构)筑 物5.1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各 类 建(构)筑 物 的 设 计 造 型、装 饰 色 彩 等,应 注 重 城 市 美 学,符 合 城 市 区 域景 观 规 划 要 求,与 街 景 环 境 相 协 调。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35.2 具 有 历 史 价 值 的 文 化 古 迹、名 人 故 居、历 史 遗 迹 和 时 代 标 志 性 的 建(构)筑 物,应 设 置 专 门 标 志,宜 保 持 原 有 风 貌 特 色,产 生 残 损 的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应 及 时 修 复、恢 复 原 貌,不 应 擅 自 改 动、拆 除 或装 饰、装 修。5.3 建(构)筑 物 不 应 违 法 搭 建 附 属 设 施。建(构)筑 物 在 安 装 各 类 外 部 附 加 设 施 时,应 保 证 安 全,在 同 一 临 街 面 应 统 一 材 质、样 式、颜 色,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空 调 冷 凝 水 应 集 中 收 集,接 入 专 用 落 水管。电 力、电 信、有 线 电 视、通 讯 等 空 中 架 设 的 缆 线,不 应 乱 拉 乱 设,应 保 持 规 范、整 齐 有 序。5.4 临 街 商 店 门 面 应 美 观,并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建 筑 物 沿 街 立 面 设 置 的 遮 阳 篷 帐、空 调 外 机 等 设 施的 下 沿 高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G B 5 0 3 5 2 的 规 定。5.5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应 保 持 外 形 完 好、整 洁,无 乱 张 贴、乱 刻 画、乱 涂 写、乱 挂 晒 等。沿 街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和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应 当 定 期 维 护、修 复。5.6 临 街 阳 台、窗 台、观 景 台 等 不 应 擅 自 改 建 和 扩 建,无 吊 挂、晾 晒、堆 放 有 碍 市 容 观 瞻 及 公 共 安 全的 物 品。5.7 阳 台 不 宜 安 置 防 盗 网,确 需 安 全 防 护 的,阳 台 防 盗 网 不 应 超 出 建 筑 物 外 轮 廓 线;应 在 防 盗 网 上 设置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的 逃 生 口,且 采 用 坚 固、耐 用、防 锈 材 料,保 证 外 型 美 观;同 一 楼 宇 防 盗 网 应 采 用 相 近的 材 料、色 彩 和 样 式。5.8 建 筑 物 屋 顶 应 保 持 整 洁、美 观,不 应 堆 放 杂 物。屋 顶 安 装 的 设 施、设 备 应 规 范 设 置。屋 顶 色 彩 宜与 周 围 景 观 相 协 调。5.9 城 市 雕 塑 和 各 种 街 景 小 品 应 规 范 设 置,其 造 型、风 格、色 彩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应 定 期 维 护,保 持 完 好、整 洁。5.1 0 沿 街 存 在 破 残、危 旧 建(构)筑 物 的,产 权 单 位 应 及 时 整 修 或 拆 除。经 批 准 建 设 或 设 置 的 临 时 设施 到 期 应 及 时 拆 除。5.1 1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和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不 应 建 设 破 坏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历 史 风 貌 的 建 筑,不应 建 设 污 染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及 其 环 境 的 设 施。5.1 2 道 路 沿 线 居 住 区 围 墙 整 体 通 透 率 不 宜 小 于 7 5%,围 墙 高 度 不 宜 大 于 2.0 m,沿 围 墙 宜 布 置 绿 化 或以 绿 篱 代 替 围 墙。5.1 3 城 市 道 路 与 建(构)筑 物 之 间 的 公 共 空 间 除 规 划 允 许 设 置 绿 化 小 品 外,不 应 建 设 大 门、门 房 以 及任 何 建(构)筑 物。6 居 住 区6.1 居 住 区 内 建 筑 外 墙 及 公 共 区 域 墙 面 无 乱 张 贴、乱 刻 画、乱 涂 写,临 街 阳 台 外 无 晾 晒 衣 物。各 类 架设 管 线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G B 5 0 1 8 0 的 有 关 规 定。6.2 居 住 区 内 道 路 路 面 应 完 好 畅 通,整 洁 卫 生,无 违 章 搭 建、占 路 设 摊,无 乱 堆 乱 停。道 路 排 水 通 畅,无 堵 塞。6.3 居 住 区 内 公 共 设 施 应 规 范 设 置,合 理 布 局,整 洁 完 好。坐 椅(具)、书 报 亭、邮 箱、报 栏、电 线杆、变 电 箱 等 设 施 无 乱 张 贴、乱 刻 画、乱 涂 写。6.4 居 住 区 内 娱 乐、休 闲、健 身、雕 塑 等 公 共 设 施 和 绿 化、广 场 等 场 所 应 整 洁 完 好,无 积 存 垃 圾 和 积留 污 水。6.5 居 住 区 内 绿 化 植 物 应 定 期 养 护,无 明 显 病 虫 害,无 死 树,无 毁 坏、侵 占 绿 化 用 地 现 象,无 违 章 搭建。6.6 居 住 区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平 面 示 意 图,主 要 路 口 应 设 有 路 标,小 区 内 栋、单 元(门)、户 门 标 号、各种 导 向 牌、标 志 牌 应 明 显 设 置,保 持 完 好、整 洁、美 观。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46.7 居 住 区 内 不 应 利 用 居 住 建 筑 从 事 经 营 加 工 活 动,不 应 饲 养 鸡、鸭、鹅、兔、羊、猪 等 家 禽 家 畜。居 民 饲 养 宠 物 和 信 鸽 不 应 污 染 环 境,对 宠 物 在 道 路 和 其 他 公 共 场 地 排 放 的 粪 便,饲 养 人 应 当 即 时 清 除。城 郊 结 合 部 农 户 饲 养 家 禽 家 畜 的,应 实 行 圈 养。6.8 居 住 区 内 的 水 域 应 保 持 清 洁,无 垃 圾 漂 浮 物。6.9 禁 止 在 居 民 住 宅 楼、未 配 套 设 立 专 用 烟 道 的 商 住 综 合 楼 以 及 商 住 综 合 楼 内 与 居 住 层 相 邻 的 商 业 楼层 内 新 建、改 建、扩 建 产 生 油 烟、异 味、废 气 的 餐 饮 服 务 项 目。6.1 0 电 动 自 行 车、电 动 摩 托 车 和 电 动 三 轮 车 应 在 指 定 地 点 停 放 和 充 电。7 公 共 场 所7.1 公 共 场 所 及 周 边 环 境 应 保 持 整 洁,无 违 章 设 摊、无 人 员 露 宿。7.2 临 街 门 店 的 经 营 者 应 规 范 经 营,无 超 出 门 窗、外 墙 经 营、作 业 或 展 示 商 品,保 持 整 洁 卫 生。7.3 公 共 场 所 应 合 理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并 保 持 正 常 使 用。7.4 不 应 在 党 政 机 关、繁 华 街 区、主 次 干 道、旅 游 景 区、城 市 广 场 等 区 域 露 宿、非 法 经 营、拉 客 拍 照、占 卜 算 命、非 法 表 演。7.5 在 公 共 场 所 举 办 文 化、商 业、节 庆、体 育、宣 传 等 活 动 的,应 按 审 批 的 时 间、内 容 和 要 求 定 时 定点 设 摊、收 摊,并 恢 复 场 地 原 状。8 园 林 绿 化8.1 城 市 绿 化、美 化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并 和 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工 程 项 目 同 步 规 划、同 步 建 设、同 时投 入 使 用。8.2 建 成 区 城 市 绿 化 裸 露 土 地(现 状 绿 地 和 规 划 土 地)裸 露 3 个 月 以 上 的 纳 入 绿 化 范 围,通 过 整 理、覆 盖,栽 植 树 木、花 草 等,实 现 裸 土 变 绿 地。8.3 城 市 绿 地 应 定 时 进 行 养 护,保 持 植 物 生 长 良 好、叶 面 洁 净 美 观。8.4 城 市 绿 化 树 种 选 择 应 兼 顾 对 宜 居 生 态 环 境、游 憩 休 闲、自 然 景 观、人 身 安 全 和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的 影响,合 理 选 择 乡 土 植 物,加 强 市 树 市 花 的 应 用,营 造 具 有 清 远 地 方 特 色 的 绿 化 景 观。城 市 树 木 不 应 乱 砍滥 伐,应 按 照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树 木 保 护。8.5 行 道 树 种 植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行 道 树 树 冠 完 整 美 观。无 死 枯 枝,无 杂 藤 攀 缘,无 病 虫 害,同 一 条 道 路 上 的 行 道 树 树 型 和 分 枝点 高 度 基 本 一 致;b)树 木 应 与 城 市 照 明、交 通 信 号 灯 及 其 他 交 通 标 志、标 识 相 协 调,对 影 响 城 市 照 明、遮 挡 交 通 信号 灯 及 其 他 交 通 标 志、标 识 的 树 木 应 及 时 进 行 修 剪;c)树 木 扶 架 规 范 统 一,无 破 损 扶 架,无 残 存 铺 垫 物、草 绳、铁 丝、铁 钉 等。8.6 绿 带、花 坛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标 准:a)新 建 绿 带、花 坛(池)内 的 泥 土 土 面 应 低 于 边 缘 石 5 c m 8 c m,边 缘 石 外 侧 面 应 保 持 完 好、整 洁;树 池 内 的 土 面 应 低 于 边 缘 石,宜 采 用 草 坪、碎 石 等 覆 盖,无 泥 土 裸 露;b)灌 木 株 形 自 然 丰 满,地 被、绿 篱 及 模 纹 轮 廓 清 晰,线 条 流 畅,不 同 品 种 之 间 界 限 清 晰、层 次 分明,无 缺 株 断 档;c)在 路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内 或 被 人 行 横 道、道 路 出 入 口 断 开 的 分 车 绿 带,应 采 取 通 透 式 配 置,植物 不 应 高 出 路 面 1.2 m;d)时 花 应 及 时 翻 种 更 新。8.7 花 箱、花 钵 等 花 器 与 花 材 搭 配 合 理 美 观,花 材 长 势 好,花 器 内 无 杂 草 枯 叶、无 垃 圾 杂 物。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58.8 古 树 名 木 应 原 址 保 留 并 建 档 立 册,进 行 统 一 管 理、分 级 养 护,周 围 应 设 置 统 一 的 保 护 标 志 和 必 要的 保 护 设 施。8.9 城 市 绿 化 应 重 视 桥 梁、庭 院、阳 台 绿 化 和 立 体 绿 化;河 流 两 岸、水 面 周 围,应 进 行 绿 化。8.1 0 不 应 擅 自 在 城 市 树 木 花 草 和 绿 化 设 施 上 悬 挂 或 摆 放 与 绿 化 无 关 的 物 品,不 应 在 绿 地 上 从 事 设 摊 经营、兜 售 物 品 等 活 动。9 公 共 设 施9.1 公 共 设 施 应 规 范 设 置,标 识 应 明 显,外 形、色 彩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并 应 保 持 完 好、整 洁、美观,无 污 迹、尘 土,无 乱 张 贴、乱 刻 画、乱 涂 写、乱 吊 挂,无 破 损、表 面 脱 落 现 象。9.2 各 类 亭 体、箱 体、杆 体 等 设 施,应 当 定 期 维 护,保 持 整 洁,无 擅 自 设 置 广 告 或 改 变 其 使 用 性 质 现象。对 陈 旧、破 损 的,应 当 及 时 维 修 或 更 换。9.3 候 车 亭(牌)应 保 持 完 整、美 观,顶 棚 内 外 表 面 无 明 显 积 灰、无 污 迹;座 位 保 持 干 净 清 洁,亭 内无 垃 圾 杂 物、无 明 显 灰 尘;设 有 灯 箱 的 站 牌、候 车 亭 应 保 持 夜 间 明 亮,亮 灯 效 果 均 匀;站 台 及 周 边 环 境保 持 整 洁。9.4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容 器、收 集 点、收 集 站、转 运 站、压 缩 站、公 共 厕 所 等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应 保 持 卫 生,定 期 维 护 和 更 新。9.5 雕 塑 小 品、游 乐 设 施、射 灯、坐 凳、喷 水 池、护 栏 等 各 类 公 共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坚 固、整 洁。9.6 城 市 中 不 宜 新 建 架 空 管 线 设 施,对 已 有 架 空 管 线 宜 逐 步 改 造 入 地 或 采 取 隐 蔽 措 施。9.7 电 信 箱、邮 政 箱(筒)、配 电 箱 等 各 类 市 政 设 施 箱 体 应 保 持 外 观 完 好 无 损,并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色 彩 应 尽 量 一 致。9.8 城 市 人 行 道 上 各 类 市 政 设 施 箱 体,不 应 阻 碍 行 人 通 行、占 用 盲 道,不 应 影 响 交 叉 口 行 车 安 全 视 距;新 建 箱 体 应 尽 量 设 置 在 道 路 路 侧 绿 化 带 内、公 共 设 施 带、公 共 绿 地 内;影 响 交 通 的 箱 体 应 逐 步 迁 改、整合。1 0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1 0.1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应 与 城 市 各 区 域 的 规 划 功 能 相 适 应,应 符 合 清 远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和 招 牌 设置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及 城 市 专 项 规 划,其 面 积、形 状、色 彩、图 案 等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并 兼 顾 昼夜 景 观。1 0.2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施 应 符 合 城 市 公 共 安 全、城 市 风 貌 管 理、历 史 文 化 保 护 传 承 等 方 面 的 要 求,不应 影 响 车 辆、行 人 通 行 安 全 及 公 共 安 全,不 应 妨 碍 安 全 疏 散、灭 火 救 援、建 筑 消 防 排 烟,不 应 妨 碍 生 产和 人 民 生 活,不 应 影 响 或 损 害 建(构)筑 物、设 施 等 被 依 附 载 体 的 安 全、使 用 功 能 及 形 象。1 0.3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应 安 全 牢 靠,应 定 期 检 修、维 护、保 持 外 观 整 洁,出 现 破 损、残 缺、陈 旧 等现 象 应 及 时 拆 除 更 换。1 0.4 人 流 密 集、建 筑 密 度 高 的 城 市 道 路 沿 线,城 市 主 要 景 观 道 路 沿 线,主 要 景 区 内,不 应 设 置 大 型 商业 广 告 设 施。1 0.5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应 位 于 指 定 场 所,不 应 擅 自 在 沿 街 建(构)筑 物、公 共 设 施、桥 梁 及 树 木 上涂 写、刻 画、张 贴。1 0.6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区、历 史 建 筑 核 心 保 护 范 围 等 城 市 重 点 区 域 以 及 城 市 主 要 道 路 两 侧 的 广 告 设 施 与 标识 应 当 和 谐 统 一,展 现 地 方 独 特 文 化。1 0.7 L E D 屏、灯 带、投 影 式 广 告 形 式 应 按 照 批 准 设 置,其 亮 度、时 间 应 符 合 城 市 照 明 相 关 规 定。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61 0.8 布 幔、空 飘 物、彩 旗 等 具 时 效 性 与 易 损 性 的 广 告 材 质,应 按 批 准 的 时 间、地 点 设 置,到 期 后 应 及时 清 除。1 1 城 市 照 明1 1.1 新 建、改 建、扩 建 工 程 的 照 明 设 施 应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设 计、同 步 施 工、同 步 投 入 使 用;城 市 照 明应 兼 顾 功 能 性 和 景 观 性,结 合 相 关 规 划 丰 富 城 市 外 观、体 现 城 市 风 貌,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1 1.2 城 市 照 明 灯 具 和 附 属 设 施 的 外 观 应 保 持 整 体 协 调,同 时 兼 顾 夜 间 照 明 和 白 昼 观 瞻,优 先 选 用 高 效、节 能、美 观 的 照 明 灯 具 及 光 源。1 1.3 灯 杆、灯 具、配 电 柜 等 城 市 功 能 及 景 观 照 明 设 施 应 定 期 维 护,并 应 保 持 整 洁、完 好,确 保 正 常 运行;城 市 道 路 及 公 共 场 所 装 灯 率 及 亮 灯 率 均 应 达 到 9 5%。1 1.4 城 市 照 明 应 符 合 生 态 保 护、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1 2 环 境 卫 生1 2.1 公 共 场 所 应 按 照 责 任 分 工 进 行 清 扫 保 洁,设 置 环 境 卫 生 设 施,做 到 垃 圾 日 产 日 清,设 施 完 好,保持 容 貌 整 洁。1 2.2 集 贸 市 场 及 各 类 摊 区、商 场(店)等 商 品 交 易 场 所 应 保 持 设 施 整 洁,摆 放 有 序,排 水 畅 通,无 积存 垃 圾,无 污 水 溢 流,无 占 道 经 营,无 油 烟、噪 声 扰 民,不 影 响 车 辆、行 人 通 行,做 好 除“四 害”工 作;洗 车 场 所 应 保 持 排 污 畅 通,场 地 清 洁 卫 生。1 2.3 城 市 垃 圾 收 运 应 实 现 分 类 化、容 器 化、密 闭 化 和 机 械 化,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能 随 意 倾 倒、抛 撒 垃圾 等 废 弃 物。1 2.4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容 器、收 集 点、收 集 站、转 运 站、压 缩 站 等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应 定 期 清 洗、除 臭 消杀,并 及 时 清 理、外 运 垃 圾,保 持 设 施 及 场 地 的 完 好、洁 净、卫 生。1 2.5 公 共 厕 所 应 设 专 人 管 理,力 争 达 到“四 净 三 无 两 通 一 明”,即 地 面 净、墙 壁 净、厕 位 净、周 边 净,无 溢 流、无 蚊 蝇、无 臭 味,水 通、电 通,灯 明。1 3 城 市 水 域1 3.1 城 市 水 域 应 力 求 自 然、生 态,与 周 围 人 文 景 观 相 协 调;水 面 应 保 持 清 洁,及 时 清 除 垃 圾、粪 便、油 污、动 物 尸 体、水 生 植 物 等 漂 浮 废 物,确 保 水 体 无 发 绿、黑 臭 等 现 象。1 3.2 水 面 漂 浮 物 拦 截 装 置、护 坡、护 栏、涵 闸、泵 站 等 设 施 应 完 好,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不 应 影 响 船舶 的 航 行。1 3.3 重 点 地 区 临 河 驳 岸 的 排 水 口 应 当 设 置 在 隐 蔽 处,保 持 驳 岸 立 面 美 观 整 洁。1 3.4 岸 坡 应 保 持 整 洁 完 好,无 堆 放 垃 圾,无 定 置 渔 网、渔 箱、网 筒,无 违 章 建(构)筑 物 和 堆 积 物 品。亲 水 平 台 等 休 闲 设 施 应 安 全、整 洁、完 好。1 3.5 岸 边 不 应 有 从 事 污 染 水 体 的 餐 饮、食 品 加 工、洗 染 等 经 营 活 动,严 禁 设 置 家 畜 家 禽 等 养 殖 场。1 3.6 船 舶 应 当 在 划 定 的 水 域 有 序 停 泊,保 持 外 观 容 貌 整 洁,各 种 废 弃 物 不 应 排 入 水 体。1 3.7 船 舶 装 运 垃 圾、粪 便 和 散 体 物 料 时,应 密 闭 加 盖,无 裸 露 现 象,防 止 飘 散 物 进 入 水 体。1 4 施 工 工 地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71 4.1 城 市 各 类 施 工 工 地 四 周 应 设 置 连 续 封 闭 的 硬 质 围 墙、围 栏 遮 挡,中 心 城 区 和 镇 区 主 要 路 段 的 施 工工 地 围 挡 高 度 不 低 于 2.5 m,其 它 路 段 施 工 工 地 的 围 挡 高 度 不 低 于 2.0 m;有 条 件 的 宜 使 用 绿 色 围 挡,围 挡 上 种 植 绿 色 植 物 并 定 期 管 养;围 墙、围 栏 应 保 持 坚 固、整 洁、美 观,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1 4.2 施 工 工 地 围 墙 外 侧 环 境 应 保 持 整 洁、不 应 堆 放 材 料、机 具、垃 圾 等,墙 面 无 污 迹,无 乱 张 贴、乱刻 画、乱 涂 写 等 现 象,靠 近 围 墙 内 侧 堆 放 的 物 品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围 墙 顶 部。1 4.3 施 工 工 地 现 场 作 业 应 采 取 湿 化、绿 化、防 尘 覆 盖 等 措 施 控 制 扬 尘,按 要 求 安 装 扬 尘 在 线 监 控 系 统,避 免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污 染。1 4.4 装 载 施 工 垃 圾、工 程 渣 土 及 其 他 废 弃 物 的 施 工 车 辆 应 封 闭 运 输,装 车 高 度 不 应 高 出 车 厢 挡 板,防止 滴 漏 洒 落 等 影 响 城 市 容 貌 的 现 象。进 出 工 地 的 车 辆 应 冲 洗 干 净 后,方 可 驶 离 工 地。1 4.5 施 工 产 生 的 工 程 渣 土 应 及 时 清 运 出 场,不 能 立 即 清 运 的 应 当 采 取 遮 盖、洒 水 等 防 尘 措 施,保 持 场地 环 境 整 洁、卫 生。1 4.6 施 工 工 地 应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和 沉 淀 设 施,防 止 泥 浆、污 水、废 水 外 流;冲 洗 车 辆 的 污 水 未 经 净 化 处理 不 应 直 接 排 入 至 市 政 雨 水、污 水 管 网,禁 止 将 净 化 处 理 前 后 的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到 路 面;沉 淀 设 施 的 污 泥、泥 浆 应 定 期 清 理。D B 4 4 1 8/T 0 1 9 2 0 2 38参 考 文 献 1 G B 1 8 4 8 3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2 G B/T 5 0 3 5 7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标 准 3 G B 5 0 4 2 0 城 市 绿 地 设 计 规 范 4 G B 5 5 0 1 3 市 容 环 卫 工 程 项 目 规 范 5 G B 5 5 0 1 9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无 障 碍 通 用 规 范 6 C J J 2 7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7 C J J 3 6 城 镇 道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8 C J J 3 7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9 C J J 7 5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1 0 C J J/T 4 7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技 术 规 范 1 1 C J J/T 1 2 6 城 市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与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1 2 C J J/T 1 5 6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评 价 标 准 1 3 C J J/T 1 7 4 城 市 水 域 保 洁 作 业 及 质 量 标 准 1 4 J G J/T 1 6 3 城 市 夜 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 1 5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 6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做 好 推 进“厕 所 革 命”提 升 城 镇 公 共 厕 所 服 务 水 平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1 7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科 学 绿 化 的 实 施 意 见(粤 府 办 2 0 2 1 4 8 号)1 8 广 东 省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条 例 1 9 清 远 市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2 0 清 远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和 招 牌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2 1 清 远 市 区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清 府 函 2 0 2 0 2 4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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