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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DB15/T 824-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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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DB15/T 824-2015.pdf

ICS 43.020 T 00 备案号:44532-2015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824 2015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使 用管理与 维护 保养规则 Service Management and Mantenance Regulation for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2015-01-15 发布 2015-04-15 实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5/T 824 2015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术 语 和定 义.1 2.1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1 2.2 使 用单 位 the users.1 2.3 安 全管 理人 员safety administrator.1 2.4 作 业人 员operating personnel.1 2.5 使 用管 理service management.1 2.6 维 护保 养mantenance.2 2.7 维修 repair.2 2.8 重 大维 修important repair.2 2.9 改造 transformation.2 3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 使用 管理.2 3.1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设 备选 型.2 3.2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使 用登 记和 变更.3 3.3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检 验.4 3.4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安 全管 理制 度要 求.4 3.5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管 理人 员和 作业 人员 要求.5 3.6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故 障处 理.6 3.7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报 废.6 3.8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应 急管 理.7 4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维护 保养.7 4.1 基 本要 求.7 4.2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维 护保 养责 任要 求.7 4.3 维 护保 养的 工作 要求.8 4.4 指导 使用.9 参 考 文 献.10 DB15/T 824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根 据 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特 种设备 检验 院提 出。本标准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质 量技术 监督 局归 口。本标 准起 草单 位:内蒙 古自治 区特 种设 备检 验院。本标 准主 要起 草人:高 炯、高 俊、赵志 刚、徐洪 涛、宋 世君、赵 雄翔、李 纵华、赵伟。DB15/T 824 2015 1 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 使用管 理与维护 保养规 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单位对场(厂)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使 用 管 理 与 维 护 保 养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具 体 内 容。本 标准 适用 于国 务院 批准的 特种 设备 目录 规定 的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的使用 管理 与维 护保 养。不在国 务院 批准 的特 种设 备目录 内的 场(厂)内 专用 机动车 辆 使 用管 理与 维护 保养可 参考 本标 准执行。2 术语和 定义 下列 术 语和 定义 适 用 于本 文件。2.1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指除道 路交 通、农用 车辆 以 外仅在 工厂 厂区、旅 游景 区、游乐 场所 等特 定区 域使 用 的专用 机动 车辆。2.2 使 用单 位 the users 具 有 在 用 场(厂)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管 理 权 利 和 管 理 义 务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既 可 以 是 场(厂)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 产 权 所 有 者,也 可 以 是 由 合 同(协 议)关 系 确 立 的 具 有 在 用 场(厂)内 专 用机 动 车 辆 管 理 权 利 和 管 理 义 务 者。2.3 安 全管 理人 员safety administrator 使 用 单 位 从 事 场(厂)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 安 全 管 理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人 员。2.4 作 业人 员operating personnel 指从事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操作 的司 机、指挥、维修 人员。2.5 使 用管 理service management 使用单 位为 了保 障安 全,而从事 的组 织、管理、控 制和检 查等 活动 的总 和。2.6 DB15/T 824 2015 2 维 护保 养mantenance 指 场(厂)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 定 期 维 护 保 养、自 行 检 查 及 全 面 检 查 过 程。2.7 维修 repair 指拆卸 或更 换原 有主 要零 部件、调整 控制 系统、更 换安全 附件 和安 全保 护装 置,但 不改 变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 的原 性能 参数与 技术 指标 的修 理活 动。2.8 重 大维 修 important repair 指拆卸 或者 更换 原有 主要 受力结 构件、主 要配 置、控制系 统,但不 改变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 辆 的原性能 参数 与技 术指 标的 维修活 动。2.9 改造 transformation 指改变 原场(厂)内专 用 机动车 辆主 要受 力结 构件、主 要材 料、主要 配置、控制系 统,致 使原 性能参数与 技术 指标 发生 改变 的活动。3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使用管 理 3.1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设 备选 型 3.1.1 使用 单位 应该 根据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 的用途、使 用频 率、载 荷 状态和 工作 环 境,选 择适 应使用条 件要 求的 相应 品种 的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3.1.2 使用 单位 购置 的场(厂)内专 用机动 车辆 应当 由具备 相应 制造 许可 资格 的单位 制造,产 品应 当 符合有关 安全 技术 规范 及其 相关标 准的 要求,随 机的 产品技 术资 料应 当齐 全。产品技 术资 料至 少 包 括 以 下内容:a)产品 质量 合格 证;b)特种 设备 制造 许可 证。3.1.3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出 租单 位应 当与 承租 单位签 订协 议,明确 出租 和承租 单位 各自 的安 全 责任。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 辆出租 期间 的使 用管 理和 维护保 养义 务由 出租 单位 承担,法律 另有 规定 或 者当事人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禁止承 租使 用下 列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a)未进 行使 用登 记的;b)没有 完整 的安 全技 术档案 的;c)未经 检验(包括 需 要实施 的验 收检 验或 者投 入使用 前的 首次 检验,以 及定期 检验)或者 检验 不 合格的设 备。DB15/T 824 2015 3 3.1.4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使 用单 位应 当使 用取 得许可 生产 并经 检验 合格 的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禁止使 用国 家明 令淘 汰和 已经报 废的 场(厂)内专 用机动 车辆。3.2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使 用登 记和 变更 3.2.1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投入 使用 前或 者投 入使用 后 30 日 内,使 用 单 位应当 到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 辆使 用所 在地 的直 辖市或 设区 的市 的特 种设 备安全 监督 管理 部门(以 下简称 登记 部门)办 理 使 用登记,取得 使用 登记 证书。登记 标志 应当 置于 该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的 显著位 置。流 动作 业的 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使 用单 位应当 到产 权单 位所 在地 的登记 部门 办理 使 用 登 记。3.2.2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使用 单位 发生 变更 的,原 使用 单位 应当 在变 更后 30 日 内到 原登 记部 门办理使 用登 记注 销。新使 用单位 应当 按规 定到 所在 地的登 记部 门办 理使 用登 记。3.2.3 使用 登记 程序 包括 申请、受理、审 查和 颁发 特种 设 备 使用 登记 证。3.2.4 使用 单位 申请 办理 使用登 记时,应 当向 登记 部门提 供以 下资 料,并且 对其真 实性 负责:a)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使 用登 记表(一式 二份,以下 简称 使 用登 记 表);b)使用 单位 组织 机构 代码证 或者 场(厂)内专 用机动 车辆 产权 所有 者(公民个 人拥 有)的 身 份 证;c)产 品质 量合 格证;d)验 收检 验报 告;e)特 种设 备安 全管 理 人员和 作业 人员 的名 录(列出姓 名、身份 证号、特 种设备 作业 人员 证件 号码及其持 证种 类、类别 和项 目)或 者人 员的 证件 原件;f)安 全管 理制 度目 录。3.2.5 登记 部门 接到 申请 材料,对符合 本规 定要 求 的,应 当在 5 个工 作日 内 受理;对不予 受理 的,应 当一次性 以书 面形 式告 知不 予受理 的理 由。3.2.6 登记 部门 对经 审查 符合本 规定 要求 的,应当 自受理 申请 之日 起 20 日 内 颁发使 用登 记证。因 使用单位原 因延 长的 时间 不包 括在规 定的 时间 内,但是 登记部 门必 须向 使用 单位 说明原 因。3.2.7 登记 部门 办理 使用 登记时,应符 合相 关规 定,按照 特种 设备 使用登 记证编 号编 制办 法 编 制 使用登记 证编 号。3.2.8 使用 单位 应当 将 使用登 记证 置 存于 以下 位置:a)有 司机 室的 置于 司机 室的显 著位 置;b)无 司机 室的 存入 使用单 位的 安全 技术 档案。3.2.9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停 用 1 年 以上 时,使用单 位应 当在 停用 后 30 日内向 登记 部门 办理 报停手续,并且 将 使 用登 记 证 交 回登 记部 门;重 新 启用时,应 当经 过定 期检 验,并 且持 检验 合格 的定 期检验报 告到 登记 部门 办理 启用手 续,重新 领取 使 用登记 证。未 办理 停用 手续 的,定期检 验按 正常 检验 周期 进行。DB15/T 824 2015 4 3.2.10 需 要改 变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 性能 参数 与技术 指标 的,必须 经过 具备相 应资 格的 单位 进行改造,并且 按照 国家 质量 监督检 验检 疫总 局制 定的 厂内 机动 车辆 监督 检 验 规程(以 下简 称 厂 车 检规)的规 定,实施 验收 检验。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在 改造 完成 投入 使用 前,使 用单 位应 当重 新填 写 使 用登 记表,并 且 持原使 用登 记表 和 使 用登记 证、改 造验 收检 验证书,向 使用 登记 部门 办理使 用登 记变 更。3.2.11 场(厂)内 专用 机 动车辆 产权 发生 变化,原 使用单 位应 当按 照本 规 范3.2.11 第 二款 的要 求办 理使用登 记注 销手 续。原使 用单位 应当 将 过户 证明、标有 注销 标记 的原 使用登 记表 和 使用 登 记证、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安全 技术 档案 移交 给新使 用单 位。新使用 单位 应当 重新 填写 使 用登 记表,在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投入 使 用前,持 过户 证明、标有注 销标 记的 原 使用 登记表 和 使 用登 记证、上 一周 期的 定期 检验 报告和 本规 范 3.2.4 a)至3.2.4d)项 的资 料,按照 本规范 的要 求重 新办 理使 用登记。3.2.12 场(厂)内 专用 机 动车辆 报废,使 用单 位应 当提出 书面 的报 废申 明,向登记 部门 办理 使用 登记注销手 续,并且 将 使用 登记证 和 使 用登 记表 交回 登记 部门 进行 注销。3.3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检 验 3.3.1 使用 单位 应当 选择 具有相 应许 可资 格的 单位 进行场(厂)内专 用机动 车辆的 改造、重大 维 修,并且督促 其按 照 厂 车检 规 的要求 接受 验收 检验。遇 可能影 响其 安全 技术 性能 的自然 灾害 或者 发生 设备事故后 的厂 内机 动车 辆,以及停 止使 用一 年以 上再 次使用 的厂 内机 动车 辆,进行大 修后,应当 按照 本 规程规定 的内 容进 行验 收检 验。3.3.2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使用 前,使用 单位 应当主 动申 请当 地特 种设 备检验 部门 进行 验收 检 验。并且在 验收 检验 后将 以下 技术资 料,存入 安全 技术 档案:a)产品 质量 合格 证;b)特种 设备 制造 许可 证;c)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 辆验收 检验 报告。3.3.3 流动 作业 的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 跨原 登记 部门行 政区 域使 用时,使 用单位 应当 在使 用前 书 面告知使 用所 在地 的设 备安 全监督 管理 部门,并 且接 受其监 督检 查。3.3.4 使用 单位 应当 按照 厂车检 规 的要 求,在 检 验有效 期届 满 前1 个 月向 检验检 测机 构提 出定 期检验申请,并 且做 好定 期检 验相关 的准 备工 作。对流动 作业 的场(厂)内 专用机 动车 辆,使用 单位 应当向 使用 所在 地的 检验 检测机 构申 请定 期 检 验,并且将定 期检 验报 告报 原负 责使用 登记 的设 备安 全监 督管理 部门。超过定 期检 验周 期或 者定 期检验 不合 格的 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不 得继 续使用。3.3.5 定期 检验 前,使 用 单位应 当按 照使 用维 护保 养要求,对 场(厂)内专 用机动 车辆 进行 自检。自 检合格后 方可 申请 检验。自 检不合 格的 项目 安排 维保、修理。自 检、维保、修 理 应当作 出记 录或 者取 得 专业维保、修 理单 位证 明。自检记 录和 维保、修 理证 明应当 经使 用单 位安 全管 理人员 签署 意见。3.4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安 全管 理制 度要 求 DB15/T 824 2015 5 3.4.1 使用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场(厂)内专 用机动 车辆使 用安 全管 理制 度,并且严 格执 行。使 用 安 全 管理制度 至少 包括 以下 内容:a)安 全管 理机 构的 职责;b)单 位负 责人、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安全 管理人 员和 作业 人员 岗位 责任制;c)场(厂)内 专用 机 动车辆 操作 规程,包 括操 作技术 要求、安 全要 求、操作程 序、禁止 行为 等;d)备 品备 件采 购、保 管和使 用要 求;e)定 期维 护保 养、自 行检查 和全 面检 查 要 求;f)使 用登 记和 定期 报 检要求;g)安 全管 理人 员、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作 业人员 教育 培训 和持 证上 岗要求;h)安 全技 术档 案管 理 要求;i)事 故报 告处 理制 度;j)应 急救 援预 案和 救援 演 练要求;k)执 行本 规则 以及 有 关安全 技术 规范 和接 受安 全监察 的要 求。3.4.2 使用 单位 应当 建立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安 全技 术档 案。安全 技术 档案至 少包 括以 下内 容:a)本规则 3.1.2 规 定的 产品技 术资 料;b)本规则 3.3.2 规 定的验 收检 验资 料;c)使用 登记 表;d)验 收检 验及 定期 检验报 告;e)日 常使 用状 况、运行故 障和 事故 记录;f)定 期维 护保 养和 自行检 查、全面 检查 记录。3.5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管 理人 员和 作业 人员 要求 3.5.1 使用 单位 应当 设置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 安全管 理机 构或 者配 备专 职或者 兼职 的安 全管 理 人 员从事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的 安全 管理 工作。3.5.2 使用 单位 的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 安全 管理 人员和 作业 人员,应当 按 照 特 种设备 作业 人员 监督管理 办法、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 作业 人员 考核大 纲 规定 和要 求,经考核 合格,取 得设 备 安 全监督管 理部 门颁 发的 特 种设备 作业 人员 证,方 可从事 相应 的安 全管 理和 作业工 作。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安全管 理人 员及 作业 人员 证书应 当按 规定 审验。离 开场(厂)内专 用 机 动车辆操 作岗 位达 六个 月以 上的人 员,应当 重新 进行 实际操 作资 格考 试,经确 认合格 后,方可 上岗 作 业。安全管 理人 员应 由经 常在 岗人员 担任。3.5.3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安全 管理 人 员 应当 履行以 下职 责:a)组 织实 施定期 维 修 保养、自行 检查 和全 面检 查;DB15/T 824 2015 6 b)组 织场(厂)内 专 用机动 车辆 作业 人员 及相 关人员 的安 全教 育和 安全 技术培 训工 作;c)按 照有 关规 定办 理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使用登 记、变更 手续;d)编 制定 期检 验计 划 并且落 实定 期检 验的 报检 工作;e)检查 和纠 正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 使用 中的 违章行 为,发现 问题 立即 进行处 理,情况 紧急 时,可以决 定停 止使 用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并 且及 时报告 单位 有关 负责 人;f)组 织制 定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 事故 应急 救援预 案,一旦 发生 事故 按照预 案要 求及 时报 告和进行救 援;g)对 安全 技术 档案 的 完整性、正 确性、统 一性 负责。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安 全管 理人 员工 作时 应当随 身携 带 特种 设备 作业人 员证,并 且 自 觉 接受设备 安全 监督 管理 部门 的监督 检查。3.5.4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作业 人员 应当 履行 以下职 责:a)严格 执行 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 操作 规程 和有关 安全 管理 制度;b)填写 运行 记录、交 接 班等记 录;c)进 行定 期维 护保 养和 自 行检查,并 且进 行记 录;d)参 加安 全教 育和 安全 技 术培训;e)严 禁违 章作 业,拒 绝违章 指挥;f)发现 事故 隐患 或者 其他 不安全 因素 立即 向现 场管 理人员 和单 位有 关负 责人 报告,当事 故隐 患 或 者其他不 安全 因素 直接 危及 人身安 全时,停 止作 业并 且在采 取可 能的 应急 措施 后撤离 作业 现场;g)参加 应急 救援 演练,掌握 相应 的基 本救 援技 能。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作 业人 员作 业时 应当 随身携 带 特种 设备 作业 人员证,并且 自 觉 接 受 使用单位 的安 全管 理和 设备 安全监 督管 理部 门的 监督 检查。3.6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故 障处 理 3.6.1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出 现故 障或 者发 生异 常情况,使用 单位 应该 停 止使用,对其 进行 全面 检查,消 除事 故隐 患,待隐 患消除 后方 可重 新投 入使 用,并 且进 行记 录,记录 存入安 全技 术档 案。3.6.2 使用 单位 可以 根据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 使用情 况,聘请 有关 机构 或者有 关专 家对 使用 状 况 进行评估。使 用单 位可 以根 据评估 结果 进行 整改,并 且对其 整改 结果 负责。3.7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报 废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使用单 位应 当依 法履 行报 废义务,采 取必 要措 施消 除该场(厂)内 专 用 机动车辆 的使 用功 能,并向 原登记 的负 责特 种设 备安 全监督 管理 的部 门办 理使 用登记 证书 注销 手续。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具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使 用单位 应当 及时 予以 报废,并且 采取 解体 等 销 毁措施:a)存在 严重 事故 隐患,无 改造、维修 价值 的;DB15/T 824 2015 7 b)达到 安全 技术 规范 等规 定的设 计使 用年 限不 能继 续使用 的或 者满 足报 废条 件的。3.8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应 急管 理 3.8.1 使用 单位 应当 制定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 应急救 援预 案,根据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使用 的实际情 况,建立 事故 应急 组 织和队 伍,储备 应急 救援 资 源,制 定当 发生 紧急 情况 或 者事故 时的 应对 措施、处理办 法、程序 及部 门和 人员的 职责。3.8.2 使用 单位 应根 据实 际情况,依照 所制 定的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故 应急专 项预 案,并 定 期 组 织应急演 练。4.8.3 当发 生场(厂)内专 用机动 车辆 事故 时,使用 单位应 当按 照应 急预 案采 取措施,组 织抢 救,防 止事故扩 大,减 少人 员伤 亡 和财产 损失,保护 事故 现 场和有 关证 据。同 时事 故 现场有 关人 员应 当立 即向 事故发生 单位 负责 人报 告;事故发 生单 位的 负责 人接 到报告 后,应当 于 1 小时 内向事 故发 生地 的 县 以 上 设备安全 监督 管理 部门 和有 关部门 报告。情 况紧 急时,事 故现 场有关 人员 可以 直接 向事 故发生 地的 县以 上设 备安 全监督 管理 部门 报 告。与 事故相关 的单 位和 人员 不得 迟报、谎 报或 者瞒 报事 故 情况,不 得隐 匿、毁 灭有 关 证据或 者故 意破 坏事 故现场。其 他事 宜按 照 特种 设备事 故报 告和 调查 处理 规定 的规 定执 行。4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维护保 养 4.1 基 本要 求 4.1.1 在用 场(厂)内专 用 机动车 辆至 少应 在上 一次 保养工 作结 束后(新设 备 以首次 使用 开始 计,下 同)累计使 用工 作时 间达 到 120 小时 进行 一次 定期 维护 保养(生产 厂家 对 维 护保 养 工作频 次做 出明 确说 明的应根据 厂家 说明 实施),至 少应在 上一 次保 养工 作结 束后累 计使 用工 作时 间达 到 240 小时 进行 一次 自 行检查。在用 场(厂)内专 用 机动车 辆每 三个 月至 少要 进行一 次定 期维 护保 养,每六个 月至 少进 行一 次 自行检查,每 年至 少进 行一 次全面 检查。保 持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的 正常 状态。定期 维护 保 养 和 自 行检查、全面 检查 应当 按照 本规则 和产 品使 用维 护说 明的要 求进 行,发现 异常 情况,应当 及时 进行 处 理,并且记 录,记录 存入 安全 技术档 案。4.1.2 定期 维护 保养 和自 行检查、全面 检查 应当按 照本规 则和 产品 使用 维护 说明的 要求 进行,发 现 异 常情况,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并且 记录,记 录存 入安 全技术 档案。4.1.3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如果 停止 使用 一个 月以上,但 不超 过一 年的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 辆,在重新 使用 前应 进行 一次 自行检 查。场(厂)内专 用 机动车 辆停 止使 用一 年以 上的,重新 使用 前应 进 行一次全 面检 查。停用 的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应 有停用 记录。4.1.4 现场 从事 维修 保养 的作业 人员 应持 有车 辆维 修作业 人员 证。4.1.5 使用 单位 可以 根据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 工作的 繁重 程度 和环 境条 件的恶 劣状 况,确定 高 于 本规则规 定的 定期 维护 保养、自行 检查 和全 面检 查的 周期和 内容。4.2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维 护保 养责 任要 求 4.2.1 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的 定期 维护 保养、自 行检查,应 当由 使用 单位 的场(厂)内专 用机 动 车辆作业 人员 实施;全 面检 查,应 当由 使用 单位 的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安 全管理 人员 负责 组织实施。维护保 养过 程应 满足 以下 条件:DB15/T 824 2015 8 a)有专 职或 兼职 的负 责维护 保养 及检 查的 管理 人员;b)有相 应的 管理 制度;c)配备 必要 的设 备、工具、计量 器具 和检 验测 试的 仪器。4.2.2 使用 单位 无能 力进 行定期 维护 保养、自 行检 查和全 面检 查时,应 当委 托具有 资格 的单 位 实 施,但是必须 签订 相应 工作 合同,明确 责任。工作合 同至 少应 包括 以下 内容:a)维护 保养 的施 工性 质、内容,执 行的 标准 和要 求;b)维护 保养 起止 日期 和 时间频 次;c)在 故障 响应 时间、应 急 救援、配合 重大 活动 等方 面的约 定;d)双 方的 其他 权利 和义 务。4.2.3 维护 保养 过程 应按 国家安 全技 术规 范、标准 和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 辆产品 使用 维护 说明 书 的 要求对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实 施维 护保 养,在施 工现场 落实 安全 防护 措施。4.3 维 护保 养的 工作 要求 4.3.1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定期 维护 保养 在用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的 定期 维护 保养,重 点是对 主要 受力 结构 件、安全保 护装 置、工 作 机构、操纵 机构、电气(液 压、气动)控制 系统 等进 行清洁、润滑、检查、调 整、更换 易损 件和 失效 的 零部件。4.3.2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自行 检查 在用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 辆的 自行 检查 至少 包括 以下内 容:a)整机 工作 性能;b)安全 保护、防 护装 置;c)电气(液 压、气动)等控 制系 统的 有关 部件;d)工 作装 置的 检查;e)制 动装 置;f)灯 光、仪表、电 气系 统的检 查;g)传 动系 统;h)链 条磨 损和 链条 的 固定;i)链条 和叉 具及 属具 的损伤;j)行 驶系 统的 损耗。4.3.3 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全面 检查 DB15/T 824 2015 9 在 用场(厂)内 专用 机 动车辆 的全 面检 查除 包 括4.3.2 要求 的自 行检 查的 内容外,还应 当包 括以 下内容:a)金属 结构 的变 形、裂纹、腐蚀,以 及其 焊缝、铆 钉、螺 栓等 连接;b)主要 零部 件的 变形、裂 纹、磨 损;c)指示 装置 的可 靠性 和精 度;d)电气 和控 制系 统的 可靠 性。4.3.4 编制 维护 保养 计划 和实施 维护保 养过 程应 编制 定期 维护保 养、自 行检 查及 全 面检查 计划,明确 维护 保 养职责。按计 划的 要求进行。4.3.5 台帐 和档 案 维护保 养过 程应 建立 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维护 保养台 帐和 档案。档 案应 一台一 档。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维护保 养台 帐至 少应 包括:a)所有 维护 保养 合同 的目录;b)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辆 维护 保 养 汇总 表,应包括:使 用单 位名 称、地址、联系 人和 联系 电 话,制造单 位名 称、规格 型号、设备 编号、使用 登记 证 编号、维护 保养 起止 时间、定期 检验 时间、维护 保 养责任人 等内 容。场(厂)内 专用 机动 车辆 维护保 养档 案至 少应 包括:a)场(厂)内专 用机 动车 辆基本 情况 表;b)定期 维护 保养、自 行检 查及全 面检 查记 录;c)故障 记录;d)安 全隐 患、事故 及应 急 处置记 录;e)使用 登记 证复 印件、维 护保养 合同 有效 期内 安 全检验 合格 标志 复 印件。4.4 指 导使 用 维护保 养单 位应 对委 托单 位进行 帮助 和指 导,包括:a)及时 提醒 按时 定期 检验,配合 做好 定期 检验 工作;b)指导 制订 使用 安全 管理制 度,配合 应急 救援 演练;c)指导 建立 场(厂)内专用 机动 车辆 安全 技术 档案;d)根据 维护 保养 情况 对委托 单位 提出 必要 的使 用和管 理建 议。DB15/T 824 2015 10 参 考 文 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特种 设备 安全法 国务院 第549 号令 特种 设备安 全监 察条 例 国家质 量监 督检 验检 疫总 局令 第 115 号 特种 设备 事 故报告 和调 查处 理规 定 内蒙古 自治 区第 十一 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二十七 号 内蒙 古自 治区 特 种设备 安全 监察 条例 质检锅2002 16 号 厂 内 机动车 辆监 督检 验规 程 GB/T 16178-2011 场(厂)内机 动车 辆安 全检 验技 术要求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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