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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 450-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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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 450-2016.pdf

ICS 13.200 A9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450 2016 代替 DB11/T 450-2007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安全条件 Safety requirement of using bottled LPG for commercial customer 2016-08-10发布 2017-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450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瓶组气化间.3 6 气瓶.3 7 供气系统.4 8 用气设备.4 9 安全装置.5 参考文献.6 DB11/450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第 4.7条、4.8条、第 5章、6.2条、6.5条、7.1条、7.4条、7.9条、8.2条、9.1条、9.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11/T450 2007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与 DB11/T450 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见封面,2007版的封面);修改了第 4章职责(见第 4章,2007版的第 4章);修改了 当采 用 强制 气化 方式 供气 时,瓶组间的设置要求(见 5.3,2007版的 5.2.11-5.2.13);适 用范围 中增加 了 非经营 性餐饮服务单位(见第 1章,2007版的第 1章);增加 了瓶组、自 管和 托 管 3个 定义(见 3.1、3.3、3.4);-增加 了餐饮服务单位 应 与液化石油气供 应企 业 签订 供用气 合同 的要求(见 4.3);增加 了瓶装液化石油气 储存量上限 要求(见 5.1);-增加 了 橡胶软 管使用 年限应符合 CJJ12的要求(见 8.4);增加 了安装、使用 可燃 气 体探测器等 安全 防护 装置的要求 等(见第 9章);删 除了 高层建筑采 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要求(见 2007版 5.1.2);删 除了液化石油气管 路上连接密 封 措施 的要求(见 2007版 6.5);删 除了 钢 瓶与 灶具连接 管要求(见 2007版 6.8)。本标准 由北京市城市 管理 委员会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 由北京市城市 管理 委员会、北京市 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局、北京市公 安 局消防局,以及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等其他 单位组 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城市 管理 科 技 协会、北京市燃 气 协会、北京市 液化石油气 公司、北京市房 山区燃 气 开 发中 心、北京市 顺 义 宏达 液化石油气 有 限责 任 公司。本标准起草 人:李美竹、李毅、李家 名、李岩、韩江、张春田、许红、由 涛、张丽莉、左恩岩、王 璠、赵雪玲、张崇贤、姜永利、刘振祥、张永革、谭伟。DB11/450 2016 1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基本要求,以及 瓶组气化间、气瓶、工艺 系统、用气设备、安全装置 等 的设置、安装、使用的安全条件。本标准 适 用 于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事 餐饮服务、食品 加 工、熟食 制 作 的 所有 单位。包括但不限 于:经营 性的餐 馆、宾馆饭店、民俗度假村、农家乐 等;非经营 性的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 会 团 体、企 事 业单位 内部食堂、招待所、建 设 工地食堂 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 可 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版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0016 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28 城 镇 燃 气设 计 规范 CJ50 瓶装液化石油气 调压 器 CJJ12 家 用 燃 气 燃 烧 器具 安装 及 验收 规 程 CJJ/T 146 城 镇 燃 气 报警控 制 系统技术规 程 DB11/T 949 液化石油气气瓶标 签应 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标准。3.1 瓶组 Bottle group 两 个及以上 气瓶组 合 在一 起的供气装置。3.2 瓶组气化间 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 配 置 2个 或 以上 液化石油气气瓶,采 用 自 然 气化 或 强制 气化 方式 将液 态 液化石油气 转 化为气 态 液 化石油气 后,经 稳压后通过 管 道 供气的的 专门场 所。3.3 自管方式 self management DB11/450 2016 2 餐饮服务单位 在 使用液化石油气 作 为气 源 从事 饮 食 服务和 食品 加 工 活动 中,自 行 按照本技术条件 及 相 关 标准的要求,对 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 进行 管理和 维 护 的 方式。3.4 托管方式 entrusted management 餐饮服务单位 在 使用液化石油气 作 为气 源 从事 饮 食 服务和 食品 加 工 活动 中,委托 获得 许 可 的供气 企 业 或 相 关 设备单位按照本技术条件 及 相 关 标准的要求,对 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 进行 管理和 维 护 的 方式。3.5 用餐场所 public dining area 指 非 家 庭 的、公 共 的用餐 区 域,包括 大厅、包 间 等。4 基本要求 4.1 餐饮服务单位 应 按照安全 生产、燃 气、特种 设备和 消防等 相 关 法律法 规、标准的规定,建 立 安全 用气 责 任 制 度。4.2 餐饮服务单位 应 与 取得 本 市 核 发燃 气 经营 许 可 证 的液化石油气供 应企 业 签订 供用气 合同,合同中 应 明确划分 对 供气系统、气瓶和用气设备的安全管 护责 任。4.3 餐饮服务单位 对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餐饮服务单位 应 使用供气 企 业 提 供的气瓶,并应签订 气瓶 租赁 合同。餐饮服务单位 现 存 的 自 有 产 权 的气瓶 应 通过 供气 企 业 在质 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 建 立档案 并由 供气 企 业统 一 管理 且 应 逐 年 淘汰,不 应 新 增自 购 气瓶。餐饮服务单位 应 检查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 信息 化标 识(包 含一维 条 码、二维 条 码 和 电子 标 签等)、气瓶 注 册登记 代 码 钢 印 是 否完好、清晰,不 应 使用 无信息 化标 识 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餐饮服务单位 在每次购 气 时应 索 要 购 气 凭证,并 对 购 气 凭证 上 记载 的气瓶 信息 化标 识、气瓶 注册登记 代 码 钢 印、气瓶 检验 时 间、气瓶规 格、配送车辆牌 照 等 信息进行核 对。对 购 气 凭证登记 不 全 或登记 内 容 与 实 际 不 符 的,餐饮服务单位 应 拒绝 接 收,并应 留 存 购 气 凭证。4.4 餐饮服务单位 应 安 排 专 人 每 天 对 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 进行 巡视 和 检查。每次 换 气 后,应 对 供气系 统与气瓶 连接 处 进行 测 漏 检查 并 记 录 检查 结果。管 护方式 为 托 管的,受 托方应 按照 协 议 对 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 进行检查,检查后 双 方应 在检查记 录 上签 字 确 认。4.5 餐饮服务单位 应 在 用餐 场 所 显著 位置设 立 燃 气安全 信息 公 示栏。公 示 信息 内 容 应 包括:本单位瓶 装液化石油气安全 负 责 人 照 片、姓 名,安全 承诺书,供气单位 信息,安全 检查记 录 等。4.6 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用气设备 操 作人 员应具 备 必 要的安全 生产 知 识,熟 悉 有关 的安全 生产 规 章制 度 和安全 操 作 规 程,掌握 燃 气安全使用 知 识 和安全 操 作 技 能。4.7 餐饮服务单位 不 应 从 汽 车 槽 车 直 接 给气瓶 充 装液化石油气,不 应 在 气瓶 之 间 倒灌 液化石油气;气 瓶 残 液 应由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 企 业 回 收 处 理,不 应自 行 处 理气瓶 内 的 残 液。DB11/450 2016 3 4.8 餐饮服务单位 不 应 在 用餐 场 所 储存 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 体 卡 式 炉。5 瓶组气化间 5.1 采 用瓶组 方式 供 应 液化石油气的,应 设置瓶组气化间,存储 的气瓶 总 容 积 应 在 1m3以 下(约 8个 50kg气瓶)。5.2 当采 用 自 然 气化 方式 供气 时,瓶组间 可 设置 在 与 建筑 物(住宅、重 要 公 共 建筑 和 高层 民 用 建筑 除外)外 墙毗 连 的单 层 专 用 房 间 内,不 应 设置 在 地 下 室、半 地 下 室、地 窖 等 通 风 不 良 场 所 及建筑 物 内,并应符合 下 列 要求:建筑 物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 50016规定的 二 级 标准;应 通 风良 好,并 设 有 直 通 室 外的 门,门、窗 应 向 外 开;与 其他房 间相 邻 的 墙 应 为 无门、无 窗洞 口 的 防 火 墙;瓶组间 室温 范围为 00C-400C。5.3 当采 用 强制 气化 方式 供气 时,瓶组气化间 应 为 高 度不 低 于 2.2m的 独 立 房 间,其建筑 要求 应符合 本标准 5.2条的相 关 要求,且 与 建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1的规定:表 1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项 目 防火间距(m)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重 要 公 共 建筑、一 类 高层 民 用 建筑 15 民 用 建筑 10 道 路(路 边)主要 10 次 要 5 5.4 瓶组间和气化间的 通 风 方式 分 为 自 然通 风 和 强制 通 风。采 用 自 然通 风 的,其 下 通 风 式 百叶窗 应 不 少于 2个,气瓶间 每 平 方 米 的 通 风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0.03,通 风 口应 与 室 外 大 气 连 通,通 风 口 下 沿距室 内地 坪宜 在 0.2m以 下,采 用 独 立 的 强制 通 风 方式时,通 风 设 施应 与 可燃 气 体探测器连 锁 并符合防 爆 要 求。5.5 瓶组间和气化间 内不 得 有 暖 气 沟、地 漏 及其 它 地 下 建 构 筑 物,地 面 材料 应采 用 不 发生 火 花 的 材料。5.6 瓶组间和气化间 内 的 电 气设备 应 为 防 爆 型,电 气 开关 应 安装 在 室 外。5.7 瓶组间和气化间 应 按标准的要求 配 备 干粉灭 火 器,且 数 量 不 应 少于 2个。5.8 瓶组间和气化间 内不 应 设置 燃 气 燃 烧 器具以及其他 明 火,不 应 堆放易 燃、易 爆物 品,不 应 作 为 其 他 用 途 使用。6 气瓶 6.1 采 用瓶组气化供气 方式 宜 选 用 YSP-118系 列(50kg)气瓶。6.2 应 使用 充 装单位 提 供的 合 格 气瓶。不 应 使用 无检验 合 格 标 识或 标 签 无法识 别 的气瓶。DB11/450 2016 4 6.3 使用的气瓶瓶 体上 的 制 造 钢 印 标 记、定 期 检验 钢 印 标 记 和 注 册登记 标 记 等 各 类 印记、标 记 均 应 清 晰 可 辨 识,且 应加 装 符合 DB11/T 949要求的标 签,记 录充 装、配送、使用全 过程 的 可 溯 源信息。6.4 气瓶 护 罩 应 无 焊缝断裂、无 脱落;气瓶 底座 应 无 腐蚀、无 变 形、无 破裂、无 脱落;气瓶 应 能直 立;气瓶 阀 的 阀 口应 无 损伤。6.5 空 瓶与 实 瓶 应 分 区 放 置,并应 有 明 显 的 区 分 标 志。6.6 气瓶 应 直 立 放 置,放 置 点 不 应 靠近热 源 和 明 火,不 应 使用 明 火、蒸 汽、热水 等 热 源 对 液化石油气 气瓶 加 热。7 供气系统 7.1 单瓶供气 时,气瓶 不 应 设置 在 地 下 室、半 地 下 室 或通 风 不 良 的 场 所,气瓶与 燃具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0.5m。7.2 瓶组气化间供气系统的设置 应符合 GB 50028的相 关 规定,总 输 气管的出 口,应 设置 紧急切断阀 并与 可燃 气 体探测器 联 锁 及符合防 爆 要求。7.3 供气管 道 应采 用 钢 管,且 应采 用 硬 连接方式。7.4 管 道 穿 过 建筑 物墙 体时,应 敷 设 在两 端 密 封的 套 管 中。7.5 管 道 系统为 法 兰 连接 的,法 兰盘 之 间 应 做 防 静 电 跨 接并接 地。7.6 气化 器应 是 由具 备相 应制 造 许 可 证 的 厂 家 生产 的 合 格 产 品。7.7 瓶装液化石油气 调压 器应符合 CJ50的规定,调压 器应具 有 防 止擅 自 改变 调压 器 的设定 状 态 的 可 靠措施,调压 器应 在 有 效 使用 年限 内 使用。瓶组供气系统 应 选 用 非 家 用 调压 器,调压 器应 有 警 示 色 7.8 当 管 道 需 要 离 开 墙 面 架空敷 设 时,应采 用管 支架、管 卡 或 吊 卡 固 定,且 应 安装 稳 定 牢固。7.9 供气系统的安装、改装、拆 除 作 业 应由 取得 燃 气 工 程 施 工 资 质,或 燃 气 燃 烧 器具 安装、维 修 资 质的单位 承 担,并应 按照 国 家、本 市 有关 设 计、施 工 及 验收 的相 关 规范和标准 执 行。8 用气设备 8.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 选 用 取得 生产 许 可 证 的 厂 家 生产 的 具 有 产 品 合 格证、产 品 安装使用 说明 书 和 质 量 保 证 书、有 产 品 标 牌 及 有 出 厂 日期 的 合 格 产 品。8.2 设置用气设备的 房 间 应具 备 良 好 的 通 风 条件,人 防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不 应 使用液化石油气。8.3 设置用气设备的 房 间,净 高 度不 得 低 于 2.2m,并应 配 备 数 量 不少于 2个 干粉灭 火 器并 保持 完好 有效。8.4 用气设备前 连接 管 宜 选 用 金属 管 道 硬 连接方式,当局 部 采 用 软 管 连接时应符合 下 列 规定:使用 金属 软 管 时 两 端 应采 用 螺纹 连接方式;单瓶供气使用 耐 油 橡胶软 管 时,软 管的 长 度 应 控 制 在 1.2m到 2.0m之 间 且 没 有 接口,软 管 不 得 穿越 墙 壁、顶棚、窗 门 等;DB11/450 2016 5 瓶组供气管 道 到 达 用气 场 所 的用气设备前使用 耐 油 橡胶软 管 时,软 管的 长 度不 应 超 过 1m;软 管的使用 年限应符合 CJJ12的要求,出 现 老 化、破损 等 现 象,应 立 即更 换。8.5 设置用气设备的 房 间 内不 得 使用 其 它 火 源。9 安全装置 9.1 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 房 间 内 应 设置液化石油气的 可燃 气 体探测器,当 设置 紧急切断阀、强制 排风 装置,设置 应符合 GB50028的要求。设置 可燃 气 体 报警控 制器时,应 将 其 安装 在 有人 值守 的 房 间 内。9.2 可燃 气 体探测器应 按 CJJ/T 146的要求设置、安装 并 校 验。9.3 用餐 场 所内有 液化石油气管 道 和用气设备 时,用餐 场 所内 应 安装液化石油气的 可燃 气 体探测器。DB11/450 2016 6 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安全 生产 法.2014年 12月 1日 2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消防 法.2008年 12月 28日 3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家 用 燃 气 燃 烧 器具 安装 维 修管理规定.2000年 3月 1日 4 北京市燃 气管理条 例.2007年 5月 1日 5 北京市 安全 生产 条 例.2011年 5月 27日 6 北京市消防 条 例.2011年 5月 27日 7 GB17905-2004 家 用 燃 气 燃 烧 器具 安全管理规则 8 GB50140-2005 建筑 灭 火 器 配 置设 计 规范 9 GB8334-2011 液化石油气 钢 瓶定 期 检验 与 评 定 10 GB5842-2006 液化石油气 钢 瓶 11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 监 察 规 程 12 北京市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 应合同 示 范文本 13 北京市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 应合同 示 范文本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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