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政务服务网办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21/T 3845-2023.pdf
I C S 3 5.2 4 0.2 0C C S L 6 7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1/T 3 8 4 5 2 0 2 3公 安 政 务 服 务 网 办 中 心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s e r v i c e n e t w o r k o f f i c e c e n t e r2 0 2 3-1 0-3 0 发 布 2 0 2 3-1 1-3 0 实 施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1/T 3 8 4 5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建 设 要 求.25.1 级 别 划 分.25.2 人 员 配 备.25.3 办 公 场 所.25.4 设 施 设 备.26 管 理 要 求.26.1 管 理 制 度.26.2 网 办 中 心 职 能.36.3 人 员 管 理.46.4 运 行 管 理.46.5 服 务 流 程.46.6 服 务 反 馈.56.7 档 案 管 理.67 服 务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67.1 服 务 监 督.67.2 服 务 评 价.67.3 持 续 改 进.6参 考 文 献.8D B 2 1/T 3 8 4 5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辽 宁 省 公 安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沈 阳 市 公 安 局、沈 阳 市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局、辽 宁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众、解 放、杨 帆、于 爽、季 青 楠、叶 松、邱 学 思、韩 燕 妮。本 文 件 发 布 实 施 后,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均 可 以 通 过 来 电 和 来 函 等 方 式 进 行 反 馈,我 们 将 及 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审。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通 讯 地 址:辽 宁 省 沈 阳 市 皇 姑 区 岐 山 中 路 2 号,联 系 电 话:0 2 4-8 6 8 6 3 5 5 5。文 件 起 草 单 位 通 讯 地 址: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市 府 大 路 2 6 0 号,联 系 电 话:0 2 4-8 3 9 6 2 0 4 2。D B 2 1/T 3 8 4 5 2 0 2 31公 安 政 务 服 务 网 办 中 心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安 政 务 服 务 网 办 中 心(简 称“网 办 中 心”)建 设 与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建 设 要 求、管 理 要 求、服 务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辽 宁 省 公 安 政 务 服 务 网 办 中 心 的 建 设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T 1 8 8 9 4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规 范G B/T 2 2 2 3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G B/T 3 1 7 2 2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安 全 风 险 管 理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网 办 中 心 n e t w o r k o f f i c e c e n t e r由 各 级 公 安 部 门 设 立 的,依 托“互 联 网+政 务 服 务”平 台,集 中 办 理 本 部 门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行 政 许 可、行 政 确 认 以 及 其 他 服 务 项 目 的 综 合 性 管 理 服 务 部 门。来 源:G B/T 3 2 1 6 8 2 0 1 5,3.1,有 修 改 3.2服 务 对 象 s e r v i c e t a r g e t申 请 办 理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的 自 然 人、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来 源:G B/T 3 2 1 7 0.1 2 0 1 5,3.2,有 修 改 4 基 本 原 则4.1 依 法 依 规,遵 循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4.2 以 服 务 对 象 为 中 心,以 实 际 需 求 为 导 向,以 优 质 服 务 为 宗 旨,以 便 民 利 企 为 目 的。4.3 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一 次 性 告 知 制、告 知 承 诺 制 等 工 作 制 度。4.4 坚 持 一 站 式 服 务、一 网 通 办、提 升 政 务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便 捷 企 业 群 众 办 事。D B 2 1/T 3 8 4 5 2 0 2 325 建 设 要 求5.1 级 别 划 分网 办 中 心 按 照 行 政 职 级 宜 分 为 三 个 级 别:省 级 网 办 中 心、市 级 网 办 中 心、区(市、县)级 网 办 中 心。包 含 省、市、区(市、县)公 安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非 涉 密 网 办 业 务,办 理 事 项 应 列 出 清 单 并 公 示。5.2 人 员 配 备5.2.1 网 办 中 心 应 配 备 与 服 务 功 能、服 务 规 模 相 适 应,具 有 与 服 务 岗 位 相 符 合 的 技 能 知 识、熟 悉 相 关政 策 的 人 员。5.2.2 工 作 人 员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从 各 级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和 派 出 机 构 的 政 务 服 务 窗 口 人 员 中 调 整。5.2.3 派 驻 网 办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符 合“身 份 合 法、技 能 合 格”的 总 体 要 求。5.2.4 进 驻 网 办 中 心 的 人 员 应 经 过 准 入 培 训、准 入 考 核、准 入 试 用、正 式 进 驻、报 备 审 核 等 准 入 环 节,综 合 评 定 达 标 后 的 人 员 可 进 驻 网 办 中 心,对 于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按 照 准 入、退 出 管 理 要 求 调 整 岗 位。5.2.5 网 办 中 心 应 定 期 举 行 技 能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提 升 服 务 能 力。5.3 办 公 场 所5.3.1 网 办 中 心 应 具 有 独 立 办 公 场 所。5.3.2 网 办 中 心 应 按 照 服 务 流 程 需 要,结 合 本 地 区 网 办 业 务 受 理 数 量、服 务 功 能 需 求,合 理 设 置 办 公场 所 面 积。5.3.3 办 公 场 所 应 布 局 合 理,标 识 清 晰,环 境 整 洁,通 风 良 好,装 修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2 2 2 的 相 关规 定,消 防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1 5 6 3 0 的 规 定,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3 9 5 的 规 定。5.3.4 网 办 中 心 应 统 一 采 用“所 在 行 政 区 域 公 安 局(分/县、市 局)网 办 中 心”命 名,在 办 公 场 所 内 部和 外 部 醒 目 位 置 直 观、清 晰 展 示。示例 1: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网办中心。示例 2:康平县公安局网办中心。5.3.5 其 他 标 识 标 志 应 设 置 规 范,场 所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的 要 求。5.4 设 施 设 备5.4.1 网 办 中 心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如 电 脑、打 印 机、复 印 机、扫 描 仪、高 拍 仪 等。5.4.2 网 办 中 心 应 至 少 配 备 1 台 用 于 滚 动 报 导 各 类 信 息 的 多 媒 体 显 示 屏 幕。5.4.3 网 办 中 心 可 配 备 录 音 电 话 和 岗 位 所 需 的 移 动 终 端。5.4.4 网 办 中 心 应 配 备 联 通 工 作 所 需 的 网 络 环 境,包 括 公 安 网、政 务 外 网 和 互 联 网,网 络 信 息 服 务 平台 安 全 应 符 合 G B/T 2 2 2 3 9 和 G B/T 3 1 7 2 2 的 要 求。5.4.5 各 级 网 办 中 心 服 务 平 台 应 与 本 地 区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及 移 动 应 用 软 件(如 辽 事 通、辽 宁 公 安 等 A P P)实 现 信 息 互 通。6 管 理 要 求6.1 管 理 制 度网 办 中 心 应 结 合 实 际,制 定 相 关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制 度:D B 2 1/T 3 8 4 5 2 0 2 33 人 员 保 障 制 度:派 驻 网 办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保 留 人 事 关 系,人 员 的 变 更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级 行 政审 批 服 务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准 入、退 出 管 理 等 相 关 要 求,进 驻 网 办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向 相 关 部 门备 案;快 速 响 应 制 度:网 办 中 心 应 简 化 办 事 手 续,建 立 快 速 响 应 机 制、电 话“一 对 一”回 访 工 作 机制,及 时 答 复 咨 询 及 问 题;便 民 服 务 制 度:对 服 务 对 象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承 办 人 员 应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办 结 并 告 知 当 事 人;审 核 未 通 过 的,根 据“一 次 性 告 知”原 则,告 知 当 事 人 补 齐 相 关 材 料 或 不 予 审 核 通 过 的 依 据和 理 由;通 报 协 调 制 度:工 作 过 程 中 的 突 发 情 况 或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网 办 中 心 应 同 步 报 送 本 级 相 关 部门 和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协 调 解 决;安 全 责 任 制 度:应 加 强 技 术 防 范 和 信 息 安 全 管 理,不 应 泄 露 或 公 开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个 人 隐 私 的 政 务 服 务 信 息;不 应 为 他 人 查 询 权 利 人 有 关 商 业 秘 密、个 人 隐 私 等 信 息;应 急 处 置 制 度:网 办 中 心 因 突 发 故 障 致 使 业 务 不 能 正 常 办 理 的,应 及 时 上 报 情 况,并 采 取 线下 办 理 等 补 救 措 施,为 服 务 对 象 办 理 业 务,并 通 过 门 户 网 站、微 信 等 其 他 渠 道 予 以 解 释 说 明;档 案 管 理 制 度:依 据 相 关 部 门 的 档 案 管 理 规 定,统 一 制 作 档 案,统 一 严 格 管 理,提 倡 使 用 电子 档 案;创 新 发 展 制 度:结 合 本 级 工 作 实 际,宜 推 出 特 色 服 务,开 发 服 务 功 能,拓 展 服 务 新 模 式(如:将 办 结 证 件 等 材 料 免 费 邮 寄 给 服 务 对 象)。6.2 网 办 中 心 职 能6.2.1 省 级 网 办 中 心 职 能包 括 但 不 限 于:全 省 各 级 公 安 政 务 服 务 网 办 中 心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网 办 资 源 的 协 调 整 合;网 办 平 台 的 开发 与 运 维;数 据 的 应 用 与 管 理 及 对 网 办 业 务 效 能 的 监 督 考 核。6.2.2 市 级 网 办 中 心 职 能包 括 但 不 限 于:全 市 公 安 政 务 服 务 网 办 中 心 的 总 体 策 划 和 管 理,宜 划 分 为 数 据 中 心、服 务 中 心、监管 中 心。数 据 中 心:整 合 下 一 级 网 办 中 心 数 据,统 筹 规 划 全 市 网 办 中 心 的 建 设 与 发 展;通 过 数 据 转 换,实 现 政 府 部 门 间 数 据 互 通 共 享;服 务 中 心:在 辽 宁 公 安“互 联 网+政 务 服 务”平 台 和 一 体 化 政 务 平 台 办 理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开 展 网 办 中 心 业 务 工 作(简 称:网 办 工 作)的 宣 传 和 推 广;负 责 本 级 网 办 工 作 质 量 的 整 体 提升;推 广 典 型 经 验 做 法;监 管 中 心:实 时 监 管 网 办 业 务 数 据 与 质 量,监 控 网 办 中 心 及 线 下 公 安 政 务 服 务 窗 口,指 导 相关 工 作,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指 导、培 训 区 级 网 办 中 心 业 务,制 定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评 价 标 准,开 展 行 业 评 价 与 绩 效 考 核;统 筹 组 织 区 级 网 办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与 准 入 制 考 核 工 作。6.2.3 区(市、县)级 网 办 中 心 职 能包 括 但 不 限 于:集 中 办 理 本 级 网 办 业 务;及 时 处 理 本 级 网 办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不 断 改 进 和 提 升 网 办 工 作 的 服 务 质 量;负 责 本 级 网 办 工 作 数 据 的 收 集 与 整 理 工 作;利 用 新 闻 媒 体 等 各 类 平 台,对 公 安 网 办 工 作 开 展 有 效 宣 传 和 推 广;D B 2 1/T 3 8 4 5 2 0 2 34 向 上 级 网 办 中 心 提 供 典 型 经 验 做 法;对 本 级 线 下 公 安 窗 口 工 作 实 施 实 时 监 控,应 及 时 引 导 服 务 对 象 网 上 办 理 业 务,提 升 服 务 效 率;结 合 本 级 实 际 情 况,形 成 区 域 性 特 色 网 办 服 务;每 年 对 本 级 网 办 工 作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满 意 度 问 卷 调 查,了 解 网 办 工 作 开 展 情 况。6.3 人 员 管 理6.3.1 人 员 设 置网 办 中 心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及 服 务 职 能 设 置 工 作 人 员,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人 员:系 统 管 理 员;业 务 管 理 员;事 项 办 理 员;办 件 查 看 员(不 能 兼 任 事 项 办 理 员);事 项 统 计 员;公 告 管 理 员;投 诉 处 理 员(不 能 兼 任 事 项 办 理 员)。6.3.2 人 员 职 责网 办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系 统 管 理 员 负 责 对 本 级 及 所 辖 下 级 机 构,用 户 及 权 限 角 色 进 行 配 置 和 管 理,确 保 系 统 正 常 运行;业 务 管 理 员 负 责 本 级 及 所 辖 下 级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事 项 公 开 信 息 的 录 入、更 新、审 核 及 流 程 配 置工 作;本 级 及 所 辖 下 级 平 台 使 用 人 员 平 台 角 色 配 置 及 修 改 相 关 工 作;本 级 及 所 辖 下 级 网 上 办理 事 项 预 约 时 间 设 置 相 关 工 作;事 项 办 理 员 负 责 本 级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事 项 的 受 理、材 料 审 核、审 批、告 知 等 工 作,保 障 网 上 办事 服 务 事 项 依 法 依 规 流 转 办 理;办 件 查 看 员 负 责 对 本 级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监 测 和 督 促,实 时 掌 握 本 级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总 体情 况;事 项 统 计 员 负 责 对 本 级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统 计 和 分 析,并 对 本 级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总 体 情 况进 行 综 合 评 价;公 告 管 理 员 负 责 本 级 通 知 公 告,新 闻 发 布 工 作;投 诉 处 理 员 负 责 受 理、反 馈 本 级 机 构 网 上 办 事 事 项 的 各 类 投 诉 及 申 诉。6.4 运 行 管 理6.4.1 网 办 中 心 事 项 办 理 员 应 按 照 工 作 职 责 分 别 承 担 相 关 事 项 的 受 理 及 审 批 工 作。6.4.2 对 服 务 对 象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承 办 部 门 应 按 业 务 规 定 进 行 审 核,及 时 办 理。6.4.3 对 审 核 通 过 的,应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办 结 并 告 知 当 事 人;审 核 未 通 过 的,按 照“一 次 性 告 知”原 则,告 知 当 事 人 补 齐 相 关 材 料 或 不 予 审 核 通 过 的 依 据 和 理 由。6.4.4 公 安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申 请 材 料、办 事 流 程 及 办 理 时 限 等 实 行 动 态 管 理。6.4.5 办 事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的,应 经 省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批,变 更 的 相 关 信 息,应 向 社 会 公 布。6.4.6 平 台 查 询 类 功 能,应 由 数 据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对 数 据 进 行 更 新,确 保 平 台 各 类 信 息 准 确、权 威。6.4.7 系 统 管 理 维 护 及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人 员 应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保 密 规 定。6.5 服 务 流 程D B 2 1/T 3 8 4 5 2 0 2 35服 务 流 程 包 括:服 务 对 象 提 出 业 务 申 请、平 台 业 务 审 核、业 务 需 求 受 理、分 类 别 提 供 取 件 服 务 等,网 办 中 心 基 本 服 务 流 程 见 图 1。图 1 网 办 中 心 基 本 服 务 流 程 图6.6 服 务 反 馈6.6.1 应 建 立 服 务 反 馈 机 制,每 项 服 务 办 理 结 束 时,应 通 过 网 站、A P P、电 话 或 短 信 等 渠 道 向 服 务 对 象窗口领取材料齐全免费邮寄服务对象提出业务申请材料不足第一时间电话回访服务对象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要件证件邮寄给服务对象电话回访服务对象满意度整理归档转至相关单位业务需求受理按照承诺时限办结业务业务需求受理按照承诺时限办结业务通知相关单位打印办结证照通知服务对象预约取件平台业务审 核电话回访服务对象选择取件方式提交业务所需材料责任单位业务审核服务对象窗口领取证照并满意度评价D B 2 1/T 3 8 4 5 2 0 2 36反 馈 结 果。6.6.2 应 不 定 期 回 访 服 务 对 象,形 成 服 务 对 象 评 价 资 料 并 存 档。6.7 档 案 管 理6.7.1 应 对 每 一 件 服 务 事 项 建 立 档 案,包 括 记 录 预 约 申 请、反 馈 结 果、服 务 人 员、费 用 收 取、服 务 评价 等 内 容。6.7.2 宜 建 立 数 字 化 档 案,定 期 对 服 务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应 用,电 子 文 档 的 归 档 与 管 理 应 符 合 G B/T1 8 8 9 4 的 要 求。6.7.3 应 建 立 档 案 保 密 制 度,档 案 信 息 利 用 和 查 询 中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和 商 业 秘 密 的,应 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规 的 保 密 规 定。7 服 务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7.1 服 务 监 督7.1.1 网 办 中 心 应 建 立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定 期 对 网 办 中 心 服 务 工 作 的 有 效 性 和 持 续 性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并 根 据 情 况 开 展 通 报。7.1.2 应 畅 通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反 馈 渠 道,定 期 听 取 工 作 人 员 对 网 办 中 心 管 理 运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或 潜 在 的问 题 反 馈,及 时 整 理 分 析 并 采 取 有 效 解 决 措 施。7.1.3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应 针 对 网 办 中 心 服 务 事 项 运 行 的 事 前、事 中、事 后 各 个 环 节,在 事 项 公 开 信 息 的完 整 性、事 项 办 理 的 时 效 性、流 程 合 法 性 和 内 容 规 范 性 等 方 面 开 展 监 督 检 查。7.1.4 应 建 立 外 部 监 督 机 制,充 分 利 用 信 息 化 方 式,畅 通 面 向 社 会 的 建 议、意 见、投 诉 等 渠 道。7.2 服 务 评 价7.2.1 自 我 评 价应 对 网 办 中 心 办 事 服 务 情 况 及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建 立 评 价 体 系,通 过 评 价 数 据 采 集、资 料 审 核、实 地走 访 和 满 意 度 调 查 等 方 式,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网 办 中 心 及 平 台 建 设、管 理、运 行 效 能 进 行 自 我 评 价,制 定考 评 制 度,组 织 开 展 考 评 工 作,并 提 出 工 作 建 议。7.2.2 第 三 方 评 价可 采 用 第 三 方 评 价,对 网 办 中 心 政 务 服 务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综 合、全 方 位 考 察、分 析 并 给 予 评 价、判 断和 总 结,第 三 方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改 进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评 价 指 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服 务 信 息 公 开 情 况;服 务 事 项 管 理 情 况;服 务 流 程 优 化 情 况;办 事 效 率 情 况;违 规 办 理 情 况;政 务 服 务“好 差 评”制 度、投 诉、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情 况;便 民 利 民 创 新 措 施 情 况。7.3 持 续 改 进7.3.1 持 续 改 进 网 办 中 心 服 务,包 括 但 不 限 于:建 立 改 进 跟 踪 检 查 机 制,及 时 公 开 和 反 馈 检 查 信 息;D B 2 1/T 3 8 4 5 2 0 2 37 对 评 价 的 方 式、指 标 等 进 行 改 进,确 保 其 合 理 性 和 实 用 性;对 服 务 评 价 及 改 进 工 作 全 面 总 结,制 定 持 续 改 进 计 划。7.3.2 应 会 同 管 理 部 门、服 务 对 象 建 立 有 效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服 务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D B 2 1/T 3 8 4 5 2 0 2 38参 考 文 献 1 G B/T 3 2 1 6 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服 务 规 范 2 G B/T 3 2 1 7 0.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 3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2 2 号)4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便 利 化 的 指 导 意 见(国 发 2 0 2 2 5 号)5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政 务 服 务“好 差 评”制 度 提 高 政 务 服 务 水 平 的 意 见(国 办 发 2 0 1 9 5 1 号)6 全 国 公 安 机 关“一 网 通 办”建 设 规 划(2 0 2 0 年-2 0 2 2 年)7 辽 宁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辽 宁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四 个 五 年 规 划 和 二 三 五 年 远 景目 标 纲 要 的 通 知(辽 政 发 2 0 2 1 9 号)8 辽 宁 省 公 安 机 关 政 务 服 务 窗 口 民(辅)警 工 作 规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