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事用品 佛香DB34/T 999-2015.pdf
ICS 13.120 Y 4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9992015 佛事用品 佛香 Articles for buddhist services buddhis ince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5-11-10 发布 2015-12-1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999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34/T 9992009。本标准与 DB34/T 9992009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有如下变化: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见第 3 章);增加了按香型、烟尘量进行分类(见第4 章);修改了燃烧安全性能(见5.2,2009 年版 5.3);增加了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烟尘量和使用性能要求(见 5.4.1、5.5、5.6);删除了理化指标中的水分要求(2009 年版 5.6);修改了可迁移物质最大限量指标(见 5.4.2,2009 年版 5.7);修改了燃烧安全性能检测方法(见 6.2,2009 年版 6.2);增加了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烟尘量和使用性能检测方法(见 6.4、6.5、6.6);修改了可迁移物质最大限量检测方法(见 6.4,2009年版 6.7);修改了组批规则(见7.3,2009年版 7.1);增加了抽样规则和检验样品量的规定(见 7.4);修改了判定规则(见7.5,2009 年版 7.2.3);增加了1个附录,将产品包装规定以附录 A(规范性附录)的形式给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池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九华山风景区佛教协会、九华山旅游实业公司、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康达、张立新、房莉、释慧庆、金小龙、李志成、朱正东、周峰、缪洪武。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34/T 999-2009。DB34/T 9992015 1 佛事用品 佛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佛事用佛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佛事用佛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26393-2011 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GB 26386-2011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佛香 buddhist incense 佛事活动所用的燃香产品。3.2 香型 odor type 用来描述佛香香体的香气类型。3.3 直线度 straightness 线形香、竹枝香香体可燃部分的最大弯曲与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之比。3.4 独立包装 lndividually wrapped 由若干支或若干包装单元组成的最小销售单元。DB34/T 9992015 2 4 分类 4.1 按形状分为:线性香、竹枝香、盘形香。4.2 按烟尘量分为:无烟香、微烟香、有烟香。4.3 按香型分为:檀香、花香、素香。5 要求 5.1 原材料 制香用原材料不得使用含镁及类似的易燃易爆等物质。5.2 燃烧安全性能 点燃香体,熄灭火焰后,不得再产生可见的火焰。5.3 尺寸和直线度 5.3.1 尺寸 5.3.1.1 线性香、竹枝香:总长不应大于 330 mm,香体可燃部分的直径不应大于 2.5 mm,柄长不应大于 120 mm。5.3.1.2 盘形香:盘体直径不应大于 150 mm。5.3.2 直线度 应不大于 5。5.4 有害物质限量 5.4.1 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 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项 目 指 标 甲醛(HCHO)0.10 苯(C6H6)0.11 甲苯(C7H8)0.20 二甲苯(C8H10)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0.60 5.4.2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应符合表2 的规定。DB34/T 9992015 3 表2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可迁移元素名称 限量值 铅(Pb)70 镉(Cd)25 汞(Hg)20 铬(Cr)40 砷(As)8 5.5 烟尘量 5.5.1 无烟香、微烟香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5.5.2 烟尘量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3 烟尘量 单位为毫克每克 产品分类 烟尘量 X 无烟香 X5 微烟香 X30 有烟香 X100 5.6 产品使用性能 从点燃香体到燃尽,中途不应自行熄灭。5.7 灰分 应不大于 15。6 试验方法 6.1 原材料 目测,点燃香体后不得有闪烁的火星。6.2 燃烧安全性能 取一枝香,在室内不通风的条件下点燃香体,目测。6.3 尺寸和直线度 6.3.1 尺寸 6.3.1.1 长度 用精度不低于 1 mm 钢直尺进行测量,精确到 1 mm。6.3.1.2 香体直径 DB34/T 9992015 4 用精度不低于 0.02 mm 的游标卡尺在香体可燃部分中间部位的两个垂直方向各测量一次,取平均值,精确至 0.1 mm。6.3.1.3 盘体直径 用精度不低于 0.02 mm 的游标卡尺在盘香外圈两个垂直方向各测量一次,取平均值,精确至 1 mm。6.3.2 直线度 用平面度不低于 0.05 mm 的钢直尺轻靠香体可燃部分,测出其与钢直尺间的最大距离,并求出其与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之比。6.4 有害物质限量 按 GB/T 26393 的规定进行。6.5 烟尘量 按 GB 26386-2011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6.6 产品使用性能 取一枝香点燃后,目测。6.7 灰分 按 GB/T 26393-2011 中 5.1.1 制备试样,再按 GB 5009.4 进行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在交货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尺寸和直线度、产品使用性能。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常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每年至少一次;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 组批规则 产品按烟尘量、形状和香型进行分批验收。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形状、规格、香型及烟尘量,在基本相同的时段生产的佛香为一批。不同的包装,其批量组成按以下进行:a)筒装或盒装:以不超过100个独立包装的佛香为一批,不足 100个独立包装的按一批计;DB34/T 9992015 5 b)3支袋装:以不超过3000袋(独立包装)为一批,不足 3000 袋的按一批计。7.4 抽样规则 7.4.1 对于筒装或盒装,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独立包装,再从每个独立包装中随机抽取 8 支(或 2 盘),共 96 支(或 24 盘)组成样本。7.4.2 对于 3 支袋装,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32 袋共 96 支组成样本。7.4.3 各项目检验所需样品数见表 4。表4 各项目检验所需样品数 检验项目 样品数,支(或盘)原材料 5 燃烧安全性能 5 尺寸和直线度 20 有害物质限量和灰分 75(3)烟尘量 4(2)产品使用性能 5 7.5 判定规则 7.5.1 总则 按照确定的样品数,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尺寸和直线度、产品使用性能,采用 GB/T 2828.1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为 6.5;其余项目应分别符合相应要求。7.5.2 尺寸和直线度 从样本中抽取 20 支(或盘),按 6.3 规定进行尺寸和直线度试验,分别检查出其中的不合格品数 d1、d2(单位:支或盘),按下列规则进行判定:若d1、d2 分别不大于 3 时,则分别判该批产品尺寸、直线度合格;若d1、d2 分别不小于 4 时,则分别判该批产品尺寸、直线度不合格。7.5.3 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产品使用性能 从尺寸检验后的样本中分别抽取 5 支(或盘),按 6.1、6.2、6.6 的规定进行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分别检查出其中的不合格品数 d3、d4、d5,并按下列规则进行判定:若 d3、d4、d5 分别不大于 1 时,则分别判该批产品所用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合格;若 d3、d4、d5 分别不小于 2 时,则分别判该批产品所用原材料、燃烧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不合格。7.5.4 有害物质限量、烟尘量、灰分 应分别符合 5.4、5.5、5.7 的要求,否则判单项不合格。7.5.5 总判定 全部指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DB34/T 9992015 6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标志:a)产品名称;b)生产厂厂名、厂址;c)产品执行标准号;d)产品分类,如“花香型无烟香”等;e)规格数量;f)检验合格标识;g)注意事项、警示语,如:“点燃后注意安全”、“请注意保护环境”、“文明燃香”等;h)不得标识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有悖于佛教教义的文字和图案。8.1.2 产品包装箱(如有)应有以下标志:a)产品名称;b)生产厂厂名、厂址;c)规格、数量;d)储运图示标识。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 包装 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严防雨雪淋湿,搬运时应轻装轻缷,切勿重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场所,贮存过程中应远离火源,存放位置距地面和墙的距离不小于 20 cm。DB34/T 9992015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佛香包装规定 A.1 包装材质、结构和方式 A.1.1 包装材质 应采用纸质或可降解材料。A.1.2 包装结构 每个独立包装的包装层数不应超过 2 层。A.1.3 包装方式 A.1.3.1 独立包装方式应采用以下三种形式:a)圆柱形筒装;b)立方体盒装;c)3 支装纸袋包装。A.1.3.2 是否采用包装箱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采用包装箱时,应符合 8.1.2、8.1.3 的规定。A.2 包装尺寸 A.2.1 线性香、竹枝香 A.2.1.1 筒装:高360、直径100。A.2.1.2 盒装:长360、宽60、高20。A.2.2 盘香 高30、直径155 mm。A.2.3 包装尺寸的测量 按 6.3.1 的规定进行。A.3 包装数量 A.3.1 线性香、竹枝香 每个独立包装的佛香数量宜以 3 为倍数(如 3 支、6 支、9 支等)。A.3.2 盘香 每个独立包装不超过 10 盘。DB34/T 9992015 8 A.4 其他 A.4.1.1 佛香应直接放在筒、盒、纸袋内进行包装,不得捆扎,不得用其他物品辅助支撑或填充,不得和其他物品混合包装。A.4.1.2 包装筒(盒)应具有一定的耐压力,避免挤压变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