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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5/T 1033-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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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5/T 1033-2016.pdf

ICS 03.120 A 00 备案号:50100-2016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15/T 1033 2016 儿童福利 机构安全 管理 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e 2016-07-10 发布 2016-10-10 实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5/T 1033 2016 1 前 言 本标准 的编 写依 据GB/T1.1-2009 的规 定。本标准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标 准化院 提出。本标准 由 内 蒙古 自治 区质 量技术 监督 局归 口。标准起 草单 位:内蒙 古自 治区标 准化 院、呼和 浩特 市儿童 福利 院。标准起 草人:籍 凤英、武 文俊、蒋柠、张 蒙、张铎、蔺健、陈 跃、王宣、李 伟强、王闯、刘 晓 芳。本标准 于2016 年7月10 日 首 次发布。DB15/T 1033 2016 2 儿童福利 机构安 全管理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儿 童福 利机 构消防 安全、水电 气暖 安 全、交通 安全、安 全保 卫 管理的 相关 要求 及突 发事件的 应急 管理。本 标准 不涉及 儿童 福利 机构 医疗、食品 及相 关内 容的 安全 管理。本标准 适用 于儿 童福 利机 构消防、水 电气 暖、交通 安全、安全 保卫 的日 常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用 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 注日期 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749 生 活饮 用水 卫生 标准 GB 13495 消防 安全 标志 GB/T 13869 用 电安 全导 则 GB 15630 消防 安全 标志 设 置要求 GB 17051 二次 供水 设施 卫 生规范 GB 29550-2013 民用 建筑 燃气安 全技 术条 件 GB 50140 建 筑灭 火器 配 置设计 规范 GB 50222 建 筑内 部装 修 设计防 火规 范 3 安全管 理 3.1 消防安 全 3.1.1 组织管 理 3.1.1.1 消防安 全管 理工 作实 行“谁主管,谁 负责”的 原则,按照 工作 范围 与职 权实 行分级 管理,做到职责 明确。3.1.1.2 建立在 院长 领导 下的 防火 安全领 导小 组,设组 长(主管院 长兼)、副组 长和 成员若 干名,负责全院 防火 安全 领导 工作。3.1.1.3 各部门 应有 一名 行政 干部 负责本 部门 的消 防安 全工 作,并 设立 一名 消防 安全 员协助 行政 领导负责日 常的 安全 防范 工作。3.1.2 消防设 施管 理 3.1.2.1 建筑结 构良 好,布局 基本 合理,内部 装修 设计 及使 用装修 材料 的燃 烧性 能等 级,应 符 合 GB 50222 的规 定。3.1.2.2 应根据 灭火 的需 要配 置相 应种类、数 量的 消防 器材 和 设备 设施。应 保证 消防 设施设 备完 好,可随时 启用,灭 火器 配置 应符 合 GB 50140 的 规定。3.1.2.3 每年应 至少 进行 一次 消防 设施的 检测 和维 护,确保 其运行 正常,排 除安 全隐 患。DB15/T 1033 2016 3 3.1.2.4 在出入 口、电梯 口等 醒目 位置应 设有 逃生 路线、安 全出口、消 防设 施器 材使 用方法 的明 显标志和警 示标 语以 及安 全疏 散路线 指导 图,同时 应保 持消防 通道 的畅 通。消防 标志的 设置 应符 合 GB 13495及 GB 15630 的 规定。3.1.2.5 应设置 专门 的消 防控 制室,并 有专 人 24 小时 值班。发现火 情及 时疏 散人 员,通知消 防部 门和公安机 关。3.1.2.6 每周至 少进 行两 次防 火检 查。检 查内 容包 括:火灾 报警器、疏 散通 道、安全 出口、常闭 防火门等其 他消 防设 备。3.1.2.7 在新建、扩 建和 改建 重大 工程时,应 同时 落实 消防 供水、室内 消火 栓、消防 通道等 设施。3.1.2.8 应建立 义务 消防 队,进行 定期训 练,做到 平时 能防、遇火 能救。3.1.2.9 安全出 口、疏散 通道 和楼 梯口应 设置 灯光 疏散 标志,疏散 标志 应设 在安 全门 顶部或 疏散 走道和转角 处距 地 面1m 以下 的 墙面上,走 道上 指示 标志 的间距 不宜 大 于 20m。同 时在疏 散通 道的 地面 应设置蓄光 型疏 散指 示标 志,并保 证 疏散 指示 标志 明显 连续。在走 廊通 道墙 面明 显处设 置疏 散路 线示 意 图。3.1.3 院内明 火管 理 3.1.3.1 食堂和 厨房 在操 作中 出现 的明火,按 规定 的岗 位责 任制 和 操作 规程 处理;3.1.3.2 因停电 需要 点燃 蜡烛 照明,由行 政总 值班 人员 记录,发放 蜡烛,发 放到 值班 人员手 中,并记录数目,做 到专 用专 管,责任到 人;3.1.3.3 冬季不 准在 院内 燃烧 干树 叶,严 格控 制火 源,进行 明火作 业时 应 制 定安 全操 作措施 预案。3.1.3.4 禁止在 院内 点燃 明火,因 施工等 确需 明火 时,必须 事先经 院相关 部 门批 准,采取严 密防 范措施。3.1.4 消防应 急管 理 消防应 急管 理按 照儿 童福 利院突 发事 件应 急管 理的 相关要 求执 行。3.1.5 教育与 培训 应定期 对儿 童福 利院 人员 及儿童 进行 消防 安全 教育 培训。3.2 水、电、气、暖 安全 3.2.1 管理部 门 用水、用电、燃 气、供 暖等安 全管 理均 应有 明确 的部门 和人 员负 责。应做 到责任 到人。3.2.2 用水安 全管 理 3.2.2.1 供水 3.2.2.1.1 按照卫 生防 疫部 门的 要求 使用消 毒设 备,二次 供水 设施 应 符合 GB 17051 的 要 求,水 质符 合GB 5749 的 要求。对 二次 供水设 备每 年至 少进 行一 次消毒。3.2.2.1.2 每周至 少1 次对 供水 设施、管道 等进 行巡 检,发现 跑冒滴 漏现 象及 时解 决。3.2.2.1.3 每年对 供水 管道、阀 门等 设施 进 行除 锈、刷漆。每 年入冬 前对 暴露 管道 进行 防冻处 理。3.2.2.2 排水 3.2.2.2.1 每年雨 季来 临前,应 集中 对雨水 井、污水 井、屋面 雨水口 等设 施进 行检 查,组织清 理疏 通,确保其 畅通。3.2.2.2.2 强降雨 前后,应 对主 要排 水口、管井 进行 检查。定 期巡视。DB15/T 1033 2016 4 3.2.2.3 用电安 全管 理 3.2.2.3.1 用电安 全应 按 照 GB/T 13869 的 要求 执行。3.2.2.3.2 采购电 气、电热 设备,应 选用合 格产 品,并应 符合 相关安 全标 准的 要求。3.2.2.3.3 电线的 铺设、用 电设 备的 安装等 均应 由有 专业 技术 资质的 人员 进行,不 得随 意私接 电线,私自安 装、改装、增 加用 电设备 等。3.2.2.3.4 电器设 备周 围应 与可 燃物 保持 0.5m 以上 的间 距。3.2.2.3.5 每周至 少1 次对 电路、用 电设备 等每 周至 少进 行 1 次检查,发 现情 况及 时处 理。严 禁超 负荷运行。3.2.2.4 燃气安 全管 理 3.2.2.4.1 燃气管 路、燃气 设备 安装 和维修 均应 由具 备职 业资 格的人 员操 作,符 合 GB 29550 的规 定。不得随 意改 动燃 气管 路,不得随 意安 装、改装、增 加燃气 设备 等。3.2.2.4.2 燃气设 备周 围应 与可 燃物 保持 0.5m 以上 的间 距。3.2.2.4.3 每周至 少1 次对 燃气 管路、燃气 设备 等进 行检 查,发现情 况及 时处 理。严禁 超负荷 运行。3.2.2.5 供暖安 全管 理 3.2.2.5.1 供热设 备、设施 及供 热管 线的安 装和 维修 均应 由具 备职业 资格 的人 员操 作。3.2.2.5.2 每年供 暖前 对暖 气管 道、阀门等 设施 进行 集中 检查,对管 道进 行必 要的 防冻 处理。供暖 时每月至 少检 查 1 次,发现 问题及 时修 缮。3.3 交通安 全 3.3.1 人员管 理 3.3.1.1 建立健 全交 通安 全领 导组 织机构,全 面负 责本 单位 交通安 全工 作。3.3.1.2 驾驶员 应严 格遵 守交 通安 全法规 及驾 驶员 岗位 职责。3.3.1.3 儿童福 利院 应定 期对 驾驶 员、车 辆管 理 部 门人 员进 行培训。3.3.2 车辆管 理 3.3.2.1 单位车 辆实 行专 人驾 驶,车管员 监督 检查,未经 领 导批准,不得 将车 辆交 给 非专职 司机 驾驶。不得将 车辆 交给 无驾 驶证 人员驾 驶。3.3.2.2 单位车 辆因 特殊 原因 不能 返回单 位的,须 经单 位 领 导批准,并 确保 车辆 在外 停放安 全。3.3.2.3 应保持 车辆 清洁,对 零部 件定期 检查、维 修和 保养,使车 辆随 时保 持良 好状 态。3.3.2.4 冬春季 要加 强对 机动 车辆 的检查、保 养。3.3.2.5 出现交 通事 故时,应 迅速 做出应 急处 理,并向 车辆 管理部 门和 主管 领导 汇报。3.4 安全保 卫 3.4.1 人员、车辆 出入 管理 3.4.1.1 门卫应 实 行24 小时 值班 制 度,对 外来 人员 车辆、人 员进行 登记。3.4.1.2 认真核 查出 入车 辆的 货物 等。3.4.2 院内安 全管 理 院内 应 安装 合 理 数量 的监 控设备,监 控 室24 小时 值 班。定 期维 护监 控设 备。DB15/T 1033 2016 5 4 突发事 件应 急管 理 4.1 组织领 导 4.1.1 监督检 查组 由 院 领导 及主 要部门 负责 人 组 成,负责 平时的 安全 检查。4.1.2 应急事 故处 理领 导小 组由 院长、书记 及中 层干 部组 成,负 责应 急事 故的 总体 指挥、调度,并 指导成立 疏散 引导 小组、排 险小组、医 疗救 护小 组、警戒保 卫小 组 等 机构 应对 突发事 件。4.1.3 后勤保 障组 由院 领导 及骨 干组成,负 责后 勤保 障工 作。4.2 人员要 求 4.2.1 事件发 生时,相 关人 员 应 在第一 时间 赶到 院内,听 从统一 指挥 调度,迅 速开 展医疗 救护 等相 关抢险工 作。4.2.2 保证通 信联 络 畅 通,随时 汇报实 情及 抢救 情况,执 行上级 指令。4.2.3 做好儿 童的 安抚 和生 活照 料工作。4.2.4 行政值 班人 员 同 时负 责值 班,及 时上 情下 达,下情 上报,做好 组织 工作。4.3 火灾 应 急预 案 4.3.1 获 得火 灾信 息的 任 何人员 都应 当 在 第一 时间 拨打 119 报 警,并同 时向 行政值 班领 导和 院领 导报告。4.3.2 单 位领 导或 行政 值 班领导 立即 启动 火灾 应急 预案,各应 急小 组立 即实 施应急 救援 行动。通 讯小组应当 立即 进行 火警 广播,指导 儿童 及相 关人 员疏 散。4.3.3 在 初起 火点 现场 的 干部职 工,要使 用消 防栓、灭火 器材 等进 行灭 火自 救。4.3.4 应 急事 故处 理领 导 小组 应 当根 据应 急预 案,选择合 适的 疏散 路线,迅 速地组 织儿 童及 相关 人员撤离事 故现 场。4.3.5 疏 散引 导小 组赶 赴 指定位 置,在楼 梯口、拐 弯处、叉道 路,引导 儿童 安全撤 离,并在 上风 向的指定地 点集 合。对 全院 所 有人员 和外 来人 员进 行清 点,寻 找滞 留在 现场 的人 员。4.3.6 排 险小 组应 当在 消 防队到 达之 前,全力 灭火,并切 断火 区电 源,关闭 防火门、防 火卷 帘等,控制火势,为 安全 疏散 创造 条件。4.3.7 医 疗救 护小 组应 当 努力营 救事 故现 场的 伤员,并将 他们 安全 转移。4.3.8 警 戒保 卫小 组 应 立 即在事 故现 场和 周 围 设置 警戒线,维 护现 场秩 序,并在院 外路 口引 导外 部救援人员 进入 现场,保 护院 内 的财 产安 全。4.3.9 火 灾扑 灭后,应 根 据应急 总指 挥或 消防 部门 的命令 及要求,解 除周围 警 戒线和 事故 现场 警戒 线。4.3.10 事 故发 生后,单 位应当 立即 向上 级机 关或 有关部 门报 告。4.3.11 当 险情 发生 时,应沉着 冷静,按 疏散 示意 图迅速 有序 地组 织疏 散,并立即 启动 院内 消防 装 置。4.3.12 应 保证 全部 儿童 都能安 全撤 离。撤离 到安 全地带 后,不得 随意 走动,更不 得返 回火 场。4.3.13 做 好儿 童的 安抚 工作。4.3.14 火 灾发 生后,要 及时查 明火 灾原 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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