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报告吧!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报告吧

换一换
首页 报告吧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DB35/T 1454-2014.pdf

  • 资源ID:180769       资源大小:933.53KB        全文页数:2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9.9金币 【人民币9.9元】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人民币9.9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说明:
本站最低充值10金币,下载本资源后余额将会存入您的账户,您可在我的个人中心查看。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下载共享资源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DB35/T 1454-2014.pdf

ICS 03.160 A 12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4542014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 Standars of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Management 2014-08-27发布 2014-12-01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5/T 14542014 I 目 次 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24.1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24.2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34.3 行政区域界线变更.34.4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44.5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54.6 跨界行为处理.64.7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64.8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行政执法.65 界桩管理维护.75.1 责任单位.75.2 界桩制作.75.3 界桩埋设.75.4 界桩测绘.75.5 界桩增设.75.6 界桩移动.85.7 界桩修复.85.8 界桩恢复.85.9 界桩销毁.95.10 委托管理维护.96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96.1 责任单位.96.2 勘界档案.96.3 联检档案.106.4 日常管理档案.106.5 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107 其他相关事项.10附录 A(资料性附录)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记录表.11附录 B(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联检记录表.12附录 C(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登记表.14DB35/T 14542014 II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成果表.15附录 E(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照片登记表.16附录 F(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销毁登记表.17附录 G(资料性附录)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含交会点)委托管理备案表.18参考文献.19 DB35/T 14542014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莆田市民政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臻毅、朱志明、陈灿、陈一晖、江文、程晓明、林祎闽、蒋丹婷。DB35/T 14542014 1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界桩管理维护、界线档案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4511-1993 地图印刷规范 国务院令1985第8号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令 1989第26号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2第353号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民政部令 2008第36号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民发 2012第5号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民函 2006第258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5第47 号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令 2014136号 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2012 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闽勘办发 1996第12号 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闽勘办2004第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行政区域界线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分为设区市之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设区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3.2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assigning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agreement 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简称“边界协议书”。3.3 DB35/T 14542014 2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 drawings of agreement on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 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并作为边界协议书附件的有关界线地形图,简称“协议书附图”。3.4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spec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management 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政府行为。3.5 界桩 boundary marker 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而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设置的界线标志物,简称“界桩”。通常有双面型界桩和三面型界桩。3.6 线状地物 linear features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固定物。3.7 其他标志物 other markers 毗邻各方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标志物。3.8 方位物 object orientation 为判定界桩方位而在设置界桩过程中选定的明显的固定地物。一般每个界桩选定的方位物不少于三个。4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4.1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 4.1.1 行政区域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开展勘定毗邻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形成准确反映实际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并按照规定程序将双方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完成的行为,简称“勘界”。4.1.2 责任单位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在毗邻各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各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参与、支持和配合。4.1.3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协商一致,拟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实施方案。b)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勘界工作,形成勘界工作底图。c)按照民函2006258 号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闽勘办发 1996第 12 号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埋设界桩,做好勘界测绘工作。d)形成准确反映实际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协议书及其附图,由毗邻各方人民政府代表签字盖章,逐级上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e)对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形成勘界成果档案案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一套,原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套(含勘界工作底图)备案。DB35/T 14542014 3 f)毗邻各方人民政府认真执行边界协议书。4.2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4.2.1 政府联席会议 由毗邻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的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会议。4.2.2 部门联席会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联合综治、财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设、交通、测绘、海洋渔业等部门,召开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4.2.3 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门。4.2.4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成果管理、经费保障。b)联席会议以座谈交流、协商会谈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和召开现场会。c)政府或部门联席会议成果资料均由民政部门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管理。4.3 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4.3.1 变更原因 具体原因如下:a)因行政区划依法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或者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b)行政区域毗邻各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4.3.2 责任单位 在毗邻各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各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承办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工作。4.3.3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方案,在充分调查、征求意见后,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含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界线变更方案、界线变更征求意见材料。b)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c)对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及其照片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形成界线变更的档案案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一套,原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套(含勘界工作底图)备案。d)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形式予以公布。e)毗邻各方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等。DB35/T 14542014 4 f)行政区划变更文件批准后,毗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共同完成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4.4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 4.4.1 处理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4.4.2 责任单位 争议各方人民政府,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4.4.3 处理依据 具体依据如下:a)国务院令 1989第26 号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b)国务院令 2002第353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c)国办发 2005第47 号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d)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边界协议书及其附图。e)省政府令 2014136 号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f)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行政区域界线地图。g)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h)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i)毗邻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j)省、市、县政府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4.4.4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边界争议应急处置预案。b)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发生后,相关人民政府启动边界争议应急处置预案,指定民政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到现场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c)争议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和相关材料依据进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的,由各方人民政府代表在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协议书和所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上签字盖章,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未达成协议的,各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d)争议各方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后,由本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e)争议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协议书,或者争议各方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决定,凡不涉及村(居)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协议书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凡涉及村(居)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务院令1985第8 号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f)争议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协议书,或者争议各方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决定生效后,由争议各方人民政府联合组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标绘大比例尺DB35/T 14542014 5 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由争议各方人民政府代表签字盖章后,代替行政区域界线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决定所附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g)争议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协议书以及实地勘测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或者争议各方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决定以及实地勘测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应依照国务院令 1989第26 号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备案。h)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解决后,争议各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协议书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决定,并向当地干部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4.5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4.5.1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简称“界线联检”。4.5.2 联检制度 行政区域毗邻人民政府每五年联合组织一次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法定工作制度。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4.5.3 责任单位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4.5.4 联检依据 具体依据如下:a)国务院令 2002第353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b)省政府令 2014136 号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c)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年度计划。d)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边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e)省政府批准的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书及其附图,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f)历次界线联检成果档案。4.5.5 联检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令 2002第353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令 2014136号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2008第36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等有关情况,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跨界生产、建设、开发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遵守行政区域界线审批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情况。4.5.6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 5年一次制定下发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计划的通知。b)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一次制定下发辖区内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DB35/T 14542014 6 c)组织实施联检工作的民政部门根据上级年度联检任务,共同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联检工作。并按照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联检内容,开展联检工作。d)对联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e)组织实施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联检记录表,形成联检成果。联检成果由上一级民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签署联检成果检查验收单。f)经验收合格的联检成果,起草政府联检工作情况报告,由各方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共同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g)凡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按照国务院令1985第8 号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办理,并做好备案存档工作。h)联检工作中所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联检记录表(参考附录 A)、界桩联检记录表(参考附录 B)、界桩联检照片等有关资料,应按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保存一套,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套。i)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下进行。4.6 跨界行为处理 4.6.1 行政区域毗邻各方对一方或者各方因横跨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附近 50米进行生产、建设、开发用地等方面进行处理的行为。跨界行为处理应贯彻执行国务院令 2002第 353 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省政府令 2014136 号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4.7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4.7.1 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反映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简称“界线详图”。4.7.2 责任单位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7.3 编制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a)必须由具有地图编制资质的机构负责编制。b)详图的比例尺应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的比例尺保持一致。c)详图的印刷按 GB/T 14511-1993 的规定要求执行。4.8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行政执法 4.8.1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4.8.2 案件来源 DB35/T 14542014 7 日常检查或者接受信访举报。4.8.3 处理依据 具体依据如下:a)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b)民政部令 2008第36 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c)省政府令 2014136 号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4.8.4 违法行为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等违反国务院令 2002第353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令 2008第36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014136号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行为。4.8.5 执法程序 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省政府令 2014136号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 界桩管理维护 5.1 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行政区域毗邻县级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5.2 界桩制作 执行民政部令 2008第36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闽勘办发 1996第12号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制作参照执行。5.3 界桩埋设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时,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而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专门选定设置界桩的行为。具体工作流程执行民政部令 2008第36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闽勘办发 1996第12号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5.4 界桩测绘 由具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民政部令 2008第36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闽勘办发 1996第12号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进行测绘、记录(参考附录C、D、E)。5.5 界桩增设 DB35/T 14542014 8 5.5.1 为满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需要,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上增加设置界桩。5.5.2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界桩增设方案(方案含界桩制作经费承担、界桩管理责任方等)。b)由毗邻各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将界桩增设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c)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界桩管理责任方制作界桩,界桩年份标注为重新埋设时的年份。d)在毗邻各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界桩管理责任方实施界桩埋设工作。e)由界桩管理责任方组织界桩测绘,填写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界桩照片登记表(参考附录 C、D、E)。f)由界桩管理责任方对界桩增设所涉及的文件、资料等进行立卷归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一套,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套。5.6 界桩移动 5.6.1 因生产、建设、开发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对无法在原地埋设的界桩,在该行政区域界线上就近选定适当位置进行移位埋设的行为。5.6.2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由涉及界桩的一方或者多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界桩移动方案。b)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界桩移动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c)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在涉及的毗邻各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界桩管理责任方实施界桩移动埋设工作。d)由界桩管理责任方组织界桩测绘,填写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界桩照片登记表(参考附录 C、D、E)。e)由界桩管理责任方对界桩移动所涉及的文件、资料等进行立卷归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一套,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套。5.7 界桩修复 5.7.1 界桩毗邻的各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主体完整、边角轻微损坏的界桩进行修复的行为。5.7.2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在界桩毗邻各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界桩管理责任方在原地实施修复界桩工作。b)填写修复界桩联合检查记录表,由各方代表签名,填写界桩照片登记表(参考附录 E)。c)由界桩管理责任方对界桩修复所涉及的文件、资料等进行立卷归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一套,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套。5.8 界桩恢复 DB35/T 14542014 9 5.8.1 因界桩丢失、严重损坏、修复困难等原因,由界桩的毗邻各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重新制作并在原位重新埋设界桩的行为。5.8.2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由界桩管理责任方负责按要求制作界桩,界桩年份标注为重新埋设时的年份。b)在界桩毗邻各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按照界桩成果表和登记表的记录在原位重新埋设界桩。c)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测定界桩坐标。d)填写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界桩照片登记表(参考附录 C、D、E)。e)由界桩管理责任方对界桩恢复所涉及的文件、资料等进行立卷归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一套,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套。5.9 界桩销毁 5.9.1 因行政区域界线依法变更后,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销毁的行为。5.9.2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由原界桩管理责任方组织相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相关人员到原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所在地实地,共同组织对界桩进行销毁。b)填写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界桩销毁登记表(参考附表 F)。c)由界桩管理责任方对界桩销毁所涉及的文件、资料等进行立卷归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一套,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套。5.10 委托管理维护 5.10.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所在地的村(居)民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员,委托其对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进行日常巡视,并签订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行为。5.10.2 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a)由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挑选身体健康、具有文化素质、责任心强的村(居)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员人选,上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b)市、县(区)民政局经过考察合格的,与界桩管理员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管理维护的区间、标志物位置以及权利、责任。c)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委托管理维护备案表(参考附录 G)一式三份,并附行政区域界线委托管理协议书,一并逐级报送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d)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员认真按照协议书要求,履行责任,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维护情况。6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 DB35/T 14542014 10 6.1 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部门。6.2 勘界档案 6.2.1 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6.2.2 工作要求 贯彻执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民发 2012第5号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和闽勘办2004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档案、测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汇交副本,妥善保管。6.3 联检档案 6.3.1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6.3.2 工作要求 贯彻执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民发20125号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和闽勘办2004第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4 日常管理档案 6.4.1 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6.4.2 工作要求 贯彻执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民发 2012第 5 号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闽勘办2004第 3 号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5 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 6.5.1 责任单位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6.5.2 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令 2002第353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令 2008第36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014136号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7 其他相关事项 DB35/T 14542014 11 按照国务院令 2002第353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令 2008第36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014136号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A DB35/T 14542014 12 A B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记录表 行政区域界线名称 联合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行政区域界线长度(km)界桩数(含三交点)行政区域界线图幅数(比例尺)参加行政区域界线 联检人员 界 线 现 状 情 况 异常地段、长度(km)和所在图幅 异常原因 处理意见及结果 界 线 异 常 情 况 联合检查双方签章 签署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签署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DB35/T 14542014 13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联检记录表 界桩 名 称 界桩 编号 联检 时间 年 月 日 界桩所在地 参加现场 联检人员 现状情况 对异常情况的处理 异常原因 处理意见及结果 界 桩 1 2 界 桩 方 位 物 3 联检双方(或三方)签章 签署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签署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签署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DB35/T 14542014 14 界桩(含三交点)联检照片 界 桩 照 片(1)彩照粘贴处 界 桩 照 片(2)彩照粘贴处 界 桩 照 片(3)彩照粘贴处 拍摄人 拍摄时间 DB35/T 14542014 15 B C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登记表 行政区域界线代号 界桩号 类型 材质 所在地 编号 距离(米)磁方位角 方位物名称 1 2 界桩点与方位物的相关位置 3 界桩位置略图 备注 略图粘贴处 比例尺:市、县(区)民政局 市、县(区)民政局 技术负责人(签名)(签名)D DB35/T 14542014 16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成果表 坐标 高程 备注 界桩编号 X Y 填表人 校对人 DB35/T 14542014 17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照片登记表 界桩所在图幅 界桩号 界桩埋设时间 界桩类型 界桩材质 完整情况 埋设地点 界桩照片 地名名称及说明 照片粘贴处 照片粘贴处 照片粘贴处 填表人 拍摄人 检查人 DB35/T 14542014 18 C E 附 录 F(资料性附录)县、乡级界桩(含交会点)销毁登记表 所在界 线名称 界桩 名称 界桩 编号 销毁 时间 年 月 日 界 桩 所 在 地 参加现场 销毁人员 彩照粘贴处 销 毁 现 场 照 片 彩照粘贴处 联检双方(或三方)签章 签署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签署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签署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DB35/T 14542014 19 附 录 G(资料性附录)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含交会点)委托管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 月 日 界桩 名称 界桩 编号 所在界 线名称 委托 管护 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界 桩 所 在 地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 码 住址 界 桩 委 托 管 理 员 联系 电话 协议签 订时间 管 护 职 责 备 注 此表由填报单位填写盖章后上报设区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并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委托管理协议书。DB35/T 14542014 20 参 考 文 献 1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2003年5月编著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释义 2 闽政2004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 3 闽民勘2006413号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 4 闽勘办200020号 福建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乡级勘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_ DB35/T 14542014 福建省地方标准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 DB35/T 14542014*2014年 12月第一版 2014年 12月第一次印刷

注意事项

本文(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DB35/T 1454-2014.pdf)为本站会员(13695642589)主动上传,报告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报告吧(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