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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DB52/T 1086-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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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DB52/T 1086-2016.pdf

93.160 P 57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0862016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of Construction&Production Project in Guizhou Province 2016-01-19发布 2016-07-19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0862016 I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和定义.1 3 监测目的.2 4 一般要求.2 5 监测项目分类.2 6 监测技术路线.3 7 监测时段、范围与分区.4 8 监测重点.5 9 监测内容与方法、指标及测定.5 10 监测样点.7 11 水土流失防治评价.10 12 监测成果要求.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1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1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监测样表.16 DB52/T 1086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本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号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贵州省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瑞禄、付宇文、李瑞、廖章志、徐丰、田兴顺、宁茂岐、杨胜权、方启彬。DB52/T 10862016 1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4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T 1577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GB/T 20465 水土保持术语 GB/T 2249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SL 73.6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 277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SL 342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SL 419 水土保持试验规程 SL 4611 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 SL 592 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465-2006 定义的有关水土保持监测术语适用于本文件。3.1 监测重点区域 Focus on monitoring region 易发生水土流失或发生水土流失后易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以及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投资较大的重要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所在区域。3.2 监测重点对象 Focus on monitoring object 生产建设项目中扰动强烈、水土流失集中且强度高、对周边环境及工程安全潜在影响大的需重点进行监测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DB52/T 10862016 2 3.3 监测样点 monitoring sampling point 为定位、定量、动态采集水土流失因子及其防治状况等相关指标而设立的,具有确定位置和面积的样地(样区)。3.4 测钎法 The method of measuring drill 利用“地表土壤流失厚度测量仪”(专利号:ZL2012 2 0113813.8)获取地表土壤流失量的方法。3.5 侵蚀单元 Erosion unit 扰动方式、侵蚀地形及地表组成物质等相似的空间连续的区域。4 监测目的 4.1 准确掌握项目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效果,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及建议。4.2 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公众监督基础信息和水土保持公告(公报)基础数据。4.3 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4.4 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支撑。4.5 为同类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防治措施体系制定提供借鉴。5 一般要求 5.1 生产建设项目应按规模进行监测项目分类,依据地表扰动、空间布局、占地及土石方情况进行监测设计,并在监测准备阶段确定项目监测的重点区域、时段和内容。5.2 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应全程开展监测,建设生产类项目生产运行期应不间断监测。5.3 监测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结合实际征占地情况确定。5.4 监测分区应以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依据项目功能空间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划分。5.5 监测样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特征及防治措施类型,同时应尽可能设置对照样点。5.6 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5.7 监测数据应真实可靠,成果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 12 章规定。6 监测项目分类 6.1 生产建设项目由于规模、性质的不同,其水土流失特点、监测重点、监测方法等不完全相同,因此需对监测项目进行分类。监测项目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a)按照点型项目和线型项目分类;DB52/T 10862016 3 b)项目分类就高原则,即项目规模正好达到分类临界标准时,取高一级分类;c)点、线结合的项目应分别进行分类,取最高分类作为监测项目的最终分类。6.2 监测项目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a)线型项目按照线路长度进行规模分类,线路长度 20 km 以上的为一类监测项目,20 km 以下的为二类监测项目;b)点型项目按占地面积进行规模分类,占地面积(含临时占地)10 hm2以上的为一类监测项目,10 hm2以下的为二类监测项目。7 监测技术路线 7.1 监测工作阶段划分为监测准备阶段、监测实施阶段和监测报告编制阶段。7.2 监测准备阶段监测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动工前,完成监测项目部组建、基础资料收集及水土保持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编制、监测设施设备准备等监测准备阶段工作。相应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测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监测布局、内容与方法、预期成果及其形式、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应对主要监测设施进行典型设计;b)监测实施单位应为项目配备固定的监测项目部,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c)一类项目监测项目部不得少于 5 人,二类项目监测项目部不得少于 3 人。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监测技术人员应接受过水土保持监测专门培训;d)基础资料应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主体工程设计等文件,项目征地红线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渣(料)场等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重点单元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等图件,一类监测项目还应包括项目区遥感影像图;e)水土保持现状调查应包括项目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土流失、土地利用现状、植被等自然环境,以及与主体工程相关的社会经济情况等内容;f)监测设施设备准备应包括监测样点设立、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7.3 监测实施阶段应按照监测实施方案开展观测和调查等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编制监测季度报告表。相关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通过观测和实地调查获取主体工程进度、土石方挖填、地表扰动、弃土弃渣、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以照片、影像、文字等形式反映。观测和实地调查无法获取的应通过查阅相关监理及工程管理资料收集,注明数据来源与出处;b)应注重监测的动态性与时效性。项目出现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施工布局调整、水土保持措施进度滞后、水土流失危害隐患等情况时,应在当季监测季度报告表中予以体现,调整监测布局,并提出合理化建议;c)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本规范 8.2 中所列的,应增设监测样点;d)监测季度报告表应经监测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测管理机构。监测过程中出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时,应及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反馈,提供相关监测信息。7.4 监测报告编制阶段监测实施单位应在监测工作结束后 30 天内编制完成监测总结报告,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在生产运行期结束后编制生产运行期监测总报告。监测报告应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提出存在的问题与建议。DB52/T 10862016 4 图1 监测技术路线流程图 8 监测时段、范围与分区 8.1 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前开始,到设计水平年结束:a)建设类项目包括施工准备期、建设期和试运行期;b)建设生产类项目包括施工准备期、建设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8.2 监测范围与分区应以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分区为基础,结合项目实际征占地调整确定。8.3 监测分区应结合项目功能单元空间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重点进行划分。8.4 线型一类监测项目分区时宜遵循下列原则:a)一级监测分区以贵州省水土保持区划结果为依据进行划分;DB52/T 10862016 5 b)二级监测分区以项目功能单元空间布局为依据,在一级类型区的基础上细分;c)针对扰动类型及水土流失防治特点可在二级监测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9 监测重点 9.1 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应为易发生水土流失、水土流失量较大或发生水土流失后易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能及时到位的施工区(段),以及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投资较大的重要水土保持单位工程。9.2 不同类型监测项目监测重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a)一类监测项目取土(料)量 3 万方或开挖面裸露面积大于 1 hm2以上的取土(料)场应作为监测重点;二类监测项目取土(料)量 1 万方以上或开挖面裸露面积大于 0.5 hm2的取土(料)场应作为监测重;b)一类监测项目弃(排)土(渣)量大于 3 万方或占地面积大于 1 hm2的弃(排)土(渣)场应作为监测重点;二类监测项目弃(排)土(渣)量大于 1万方或者占地面积大于 0.5 hm2的弃(排)土(渣)场应作为监测重点;c)临时堆土(渣)量大于 1 万方或者临时占地面积大于 0.5 hm2,且堆土(渣)时间超过 3 个月的临时堆土(渣)场地应作为监测重点;d)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拦挡、临时排水措施的,长度超过 0.5 km 的应作为监测重点。9.3 各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应按以下要求选取:a)采矿类工程应为露天矿的排土(石)场、地下采矿的弃土(石、渣)场和地面沉陷区、铁路和公路专用线、施工道路和集中排水区周边;b)铁路、公路工程应为施工过程中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大型开挖面、土石料临时转运场、集中排水区下游和施工便道;c)火力发电工程应为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临时堆土场、施工道路和贮灰场。核电工程应为主体工程施工区、弃土(石)场、施工道路。风电工程应为主体工程施工区、场内外道路。输变电工程应为塔基、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d)冶炼工程应为施工中弃土(石、渣)场、堆料场、尾矿(渣)场、施工和生产道路;e)水利水电工程应为施工中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施工道路、大型开挖面、排水泄洪区下游、施工期临时堆土(渣)场和不稳定库岸;f)管道工程应为弃土(渣)场、伴行(临时)道路、穿(跨)越河(沟)道、坡面上的开挖沟道和临时堆土(渣)场;g)城镇建设工程应为施工中的地面开挖、弃土弃渣和土石料临时堆放场;h)农林开发建设工程应为土地整治区、施工道路、集中排水区周边;i)其他工程应为施工或运行中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部位和工作面。9.4 不同监测时段监测重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a)施工准备期和施工期应重点监测扰动土地面积、土石方流向、土壤流失量、水土保持措施等;b)试运行期应重点监测植被措施恢复、工程措施运行及其效果等;c)建设生产类项目的生产运行期应重点监测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水土保持措施运行情况及其效果。10 监测内容与方法、指标及测定 10.1 监测内容与方法 DB52/T 10862016 6 10.1.1 监测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a)主体工程实施进度。主要监测主体工程地表土建部分的实施情况;b)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主要监测征占地及土地利用,地表组成物质,表土剥离,地表扰动,挖填方,弃渣(含零星弃渣)情况;c)水土流失动态。主要监测水土流失面积、流失量、强度的变化和分布情况,对下游及周边地区造成的危害及趋势;d)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主要监测植物措施的类型、种类、面积、数量及生长情况,工程及临时措施的类型、布设位置、数量、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10.1.2 监测方法主要有地面观测法、调查监测法和遥感监测法。监测方法及频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a)一类监测项目应采用调查监测、地面定位观测及遥感监测等多种方法;b)二类监测项目应采用调查监测、地面定位观测,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感监测;c)遥感监测不应少于 2 次,且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和项目主体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前各开展 1次;d)地面观测频次每季度不应少于 1 次,遇暴雨(次降雨量大于 50 mm/次)需加测;e)调查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应少于 1 次。10.2 监测指标及测定 10.2.1 主体工程实施进度 采用现场调查,结合查阅主体工程建设相关资料获取,每季度一次。10.2.2 项目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10.2.2.1 征占地及土地利用。通过现场测(勾)绘、遥感解译结合资料分析获取,每季度一次。10.2.2.2 地面组成物质。通过现场测量、取样获取,每季度一次。10.2.2.3 表土剥离。通过现场测(勾)绘、查阅工程建设资料的方式获取表土剥离的位置、面积、厚度、数量及堆放地点。每季度一次。10.2.2.4 地表扰动。通过现场测(勾)绘、遥感解译获取地表扰动类型、面积及分布状况,每季度一次。10.2.2.5 挖填方。通过分析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获取挖、填方量及流向,每季度一次。10.2.2.6 弃土弃渣。通过分析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获取弃渣堆放位置、面积及数量,每季度一次。10.2.3 水土流失动态 10.2.3.1 水土流失面积。通过现场测(勾)绘、遥感解译结合资料分析获取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及变化情况,每季度一次。10.2.3.2 土壤流失量。通过径流小区、测钎小区、沉沙池及侵蚀沟调查等测定流(溢)出侵蚀单元的土(石、渣)数量,每季度一次。10.2.3.3 水土流失强度。通过水土流失面积和土壤流失量计算,每季度一次。10.2.3.4 水土流失危害及趋势。主要采取现场调查方法获取,每季度一次。发生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后应在一周内完成监测。10.2.4 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 DB52/T 10862016 7 10.2.4.1 水土保持植物措施。通过样地调查结合分析施工、监理等资料获取植物措施类型及种类、面积、数量、成活率、保存率、生长情况、覆盖率及分布情况,每季度一次。10.2.4.2 水土保持工程及临时措施。通过现场量测结合分析施工、监理资料获取工程及临时措施的类型、布设位置、数量、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每季度一次。11 监测样点 11.1 监测样点分类 11.1.1 根据监测指标及测定方法,监测样点分为观测样点和调查样点。11.1.2 观测样点应设置固定观测设施设备,定期观测获取监测数据。11.1.3 调查样点应设立标志,定期调查获取监测数据。11.2 监测样点布设要求 11.2.1 每个监测样点都应有较强的代表性,应充分反映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特征;对所在水土流失类型区和监测重点要有代表意义,原地表与扰动地表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11.2.2 监测样点应按水土保持监测分区及监测重点布设,考虑交通、通信等条件,宜避免人为活动的破坏及干扰,满足持续观测要求,同时兼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区。11.2.3 点型项目每个土壤侵蚀单元观测样点应不少于 1 个,每种措施类型调查样点应不少于 1 个。11.2.4 线型项目监测点数量每 10 km 不少于1 个观测样点、1 个工程措施调查样点和 1 个植物措施调查样点,项目涉及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时,各行政区内不少于 1 个观测样点、1 个工程措施调查样点和1 个植物措施调查样点。11.2.5 每个监测重点对象至少各布设 1 个监测样点。11.2.6 观测样点宜选用测钎观测小区、插桩观测小区、沉沙池观测小区或坡面径流小区等设施,同类观测样点应不少于 2 个。11.3 观测样点设计 11.3.1 观测样点通常采用径流小区、测钎观测小区、沉沙池观测小区等设施进行观测。11.3.2 径流小区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1.3.2.1 小区包括标准小区、全坡面小区和简易小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格。岩石风化物、砂砾状物、砾状物其坡长应加长至 2530 m 或更长。标准小区垂直投影长 20 m,宽 5 m,坡度 5 或15,全坡面小区长度为整个坡面长度,宽度不小于 5 m,简易小区面积不应小于 10 m,形状尽量采用矩形。11.3.2.2 若邻近地区有与之相同或相近地貌类型的水土流失观测资料,并能够代表原地貌的水土流失情况时,可不设原地貌(面)观测小区;若无此条件的应分别设置原地貌观测小区和扰动地貌(面)观测小区,原地貌小区应为标准小区,若地形条件限制,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11.3.2.3 径流小区由边埂、小区、集水槽、分流设施(可选构件)、泥沙径流集蓄设施、保护带及排水系统组成(图 2)。DB52/T 10862016 8 图2 径流小区 11.3.2.3.1 小区边埂。边埂由水泥板、砖或金属板等材料围成矩形,高出地面 1020 cm,埋入地下30 cm。小区边埂埋设完毕后,应将边埂两侧的土壤夯实,尽量使小区土壤与边埂紧密接触,防止小区内径流直接流出小区或小区外径流流入小区。11.3.2.3.2 集水槽。可设计为矩形或梯形,面积一般不超过小区面积的 1%。集水槽表面光滑,上缘与地面同高,槽底向下、向中间同时倾斜,以利于径流和泥沙汇集。小区和集流设施之间由导流管或导流槽连接。岩石风化物、砂砾状物、砾状物坡面的集水槽、引水槽尺寸应加宽,引水槽比降应为 2%3%或更大。11.3.2.3.3 分流设施。分流设施为可选构件,根据降水强度确定是否需要。采用分流设施需计算分流系数,计算产流产沙总量。11.3.2.3.4 径流和泥沙集蓄设施。常用的径流和泥沙集蓄设施有集流桶和集水池,宜采用便于清除沉积物的宽浅池。11.3.3 测钎观测小区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a)测钎观测小区规格一般为 1 m1 m或1 m2 m;b)测钎观测小区(专利名称为:一种地表土壤流失厚度测量仪,专利号:ZL2012 2 0113813.8)主要由四根测桩、两块横板、两块竖版、两根连接杆以及十根测钎构成(图 3)DB52/T 10862016 9 图3 测钎观测小区 11.3.4 测钎观测小区土壤侵蚀模数的计算公式:)()()(1 3 2 2 11n nnh h h h h h M 式中:M:测钎观测小区土壤侵蚀模数;n:观测次数;h:每一次观测的所有测钎平均出露高度;:观测区域的土壤容重。11.4 调查样点设计 11.4.1 调查样点通常包括植物措施调查样点、工程措施调查样点、临时措施调查样点和侵蚀沟调查样点等。11.4.2 植物措施调查样点面积应根据植物类型确定:a)乔木林样方面积,10 m10 m20 m20 m;b)灌木林样方面积,2 m2 m5 m5 m;c)草地样方面积,1 m1 m2 m2 m;d)混交结构林草样方,10 m10 m。11.4.3 工程措施调查样点一般选择一项完整的工程措施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调查对象。11.4.4 临时措施调查样点一般选择一项完整的临时措施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调查对象。DB52/T 10862016 10 11.4.5 侵蚀沟样方一般选定在项目开挖、填筑、堆放等形成的人工坡面已经发生侵蚀的区域,样方大小一般选取 310 m 宽的坡面,并按适当间距(L)确定观测断面,在每个观测断面上分别量测每条细沟的沟宽(b)和沟深(h),推算总侵蚀体积,进而推算出土壤流失量。)()()(211 1 1 23 3 3 2 2 12 2 211 1 i i i i i inL h b h b L h b h b L h b h b V 式中:V:调查区域内的侵蚀沟总体积;i:量测的断面数;n:调查区域内量测的侵蚀沟数;b:侵蚀沟沟宽;h:侵蚀沟沟深;L:相邻断面间距。12 水土流失防治评价 12.1 水土流失评价 12.1.1 水土流失评价的内容应包括防治责任范围、地表扰动面积、弃土弃渣状况、水土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强度等的变化情况及典型水土流失事件等。12.1.2 监测过程中应按照监测分区分时段统计地表扰动面积、弃土(石、渣)量,分析动态变化情况,评价土壤流失量及土壤侵蚀强度的变化情况。12.2 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效果评价 12.2.1 防治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拦渣率、土壤流失控制比、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12.2.2 应分别对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对生产运行期的防治效果进行评价。12.2.3 若未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应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12.2.4 监测期末,应评价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13 监测成果要求 13.1 监测成果包括监测实施方案、记录表、监测季度表、监测报告、影像资料等。13.2 监测实施方案要具有操作性。13.3 野外观测及调查过程中应填写记录表,真实记录原始数据。13.4 监测季度报告表应说明上一季度整改建议落实情况,并针对本季度项目建设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13.5 监测报告要全面反映项目建设期间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情况及水土保持防治效果。DB52/T 10862016 11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A.1 综合说明 A.2 编制依据 A.2.1 法律法规。A.2.2 规章。A.2.3 规范性文件。A.2.4 规范及技术标准。A.2.5 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A.3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A.3.1 项目概况。A.3.2 项目区概况。A.3.3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A.4 水土保持监测布局 A.4.1 监测目标。A.4.2 监测范围及其分区。A.4.3 监测重点及监测布局。A.4.4 监测时段和进度安排。A.5 监测内容和方法 A.5.1 监测内容。A.5.2 监测指标与测试方法。A.6 预期成果及其形式 A.6.1 数据记录。A.6.2 监测报告。A.7 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 A.7.1 监测工作组织。A.7.2 监测质量保证体系。DB52/T 10862016 12 A.8 附表和附图 A.8.1 附表。A.8.2 附图。DB52/T 10862016 13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监测时段: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人及电话 监测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年 月 日 主体工程进度(包括工程建设阶段和工程主要组成部分的完成量)指标 设计总量 本季度 累计 合计 主体工程区 弃渣场区 扰动面积(hm)合计 主体工程区 取土场1 取土场2 土石方开挖量(万m)合计量弃渣场总数 弃渣场1 弃渣场2 弃土(渣)量(万m)拦渣率(%)工程措施(处,万m)植物措施(处,hm)水土保持工程进度 临时措施(处,hm)水土流失量(t)水土流失灾害事件(有“水土流失灾害”发生,则填写具体内容;无“水土流失灾害”发生,则填写“无”。)存在问题与建议 DB52/T 10862016 14 C C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C.1 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 C.1.1 项目建设概况。C.1.2 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C.1.3 监测工作实施概况。C.2 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 C.2.1 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a)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b)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C.2.2 取土(石)监测结果:a)设计取土(石)情况;b)取土(石)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c)取土(石)量监测结果。C.2.3 弃土(石、渣)监测结果 a)弃土(石、渣)情况;b)弃土(石、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c)弃土(石、渣)量监测结果。C.3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 C.3.1 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C.3.2 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C.3.3 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C.4 土壤流失量分析 C.4.1 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C.4.2 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C.5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 C.5.1 扰动土地整治率。C.5.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C.5.3 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C.5.4 土壤流失控制比。DB52/T 10862016 15 C.5.5 林草植被恢复率。C.5.6 林草覆盖率。C.6 结论 C.6.1 水土流失动态评价。C.6.2 存在问题及建议。C.7 附表和附图 C.7.1 附表。C.7.2 附图。DB52/T 10862016 16 D D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监测样表 表D.1 项目征占地情况调查表 地点(含经纬度)所处监测分区 面积(m)占地性质 描述性说明(含简图)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 月 日 表D.2 项目扰动地表调查表 监测分区 位置 地面扰动类型 扰动面积()现地面坡度()挖深或堆置高度(m)描述性说明(表土和植物剥离情况)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 月 日 表D.3 项目弃渣调查表 名称 北纬()东经()高程范围(m)渣场占地(m)弃渣占地(m)平均堆渣高度(m)堆渣量(m3)边坡面积(m)平均坡长(m)平均坡度()渣体类型 渣场地貌(冲沟型、边坡型、平地型等)描述性说明(零星堆渣、防护措施、流失情况等)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 月 日 DB52/T 10862016 17 表D.4 项目野外影像解译标志调查表 地名 所属分区 植被盖度 照片编号 经度 纬度 海拔 坡度 土壤类型 地貌部位 坡向 水土流失强度 土地利用类型 地表组成物质 备注: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 月 日 表D.5 项目水土流失灾害事件调查表 时间 地点 危害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处理措施(现场照片)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 月 日 表D.6 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监测表 所属分区 位置 类型 名称 规格 占地面积(m2)防护面积(m2)运行情况 备注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 月 日 DB52/T 10862016 18 表D.7 项目植物措施样方调查表 样点名称 地理位置 E:N:样点编号 样点面积 海拔 坡度 现场照片 土壤质地 植被群落结构 总覆盖度 乔木层 优势树种 其他说明 乔木名称 其他树种(群落生态特征、立地条件特征、演替与发展前途、质量措施)龄级 平均高度(m)平均胸径(mm)郁闭度 密度(株/hm)现场照片 分布状况 生长情况 灌木层 优势灌木 其他说明 灌木名称 其他灌木(群落生态特征、立地条件特征、演替与发展前途、质量措施)平均高度(m)覆盖度(%)现场照片 分布状况 生长情况 草本层 优势草本 其他说明 草本名称 其他草本(群落生态特征、立地条件特征、演替与发展前途、质量措施)平均高度(m)覆盖度(%)现场照片 分布状况 生长情况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 月 日 DB52/T 10862016 19 表D.8 项目工程(临时)措施样方调查表 样点名称 地理位置 E:N:样点编号 样点面积 海拔 坡度 现场照片 主要防护对象 措施名称 断面尺寸 长度 占地面积(m)分布状况 运行情况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年 月 日 DB52/T 10862016 20 表D.9 项目侵蚀沟样方调查表 样点名称 编号 位置 扰动类型地面组成物质 坡度()斜面面积(m)投影面积(m)侵蚀模数(t/hma)E:N:细沟 观测断面 细沟1 细沟2 细沟3 细沟4 细沟5 细沟n 相邻断面间距(cm)宽(cm)-观测断面A 深(cm)宽(cm)观测断面B 深(cm)宽(cm)观测断面C 深(cm)宽(cm)观测断面D 深(cm)宽(cm)观测断面E 深(cm)-土壤容重(g/cm)沟蚀体积(cm)历时(年):填表人:审核:填表日期:年 月 日 DB52/T 10862016 21 表D.10 项目测钎观测小区记录表 样点名称 编号 位置 扰动类型 地面组成物质 坡度()斜面面积(m)投影面积(m)备注 E:N:测钎 测板 测钎1(cm)测钎2(cm)测钎3(cm)测钎4(cm)测钎5(cm)测钎6(cm)测钎7(cm)测钎8(cm)测钎9(cm)测钎10(cm)测 板 1 测 板 2 测 板 3 测 板 4 测 板 5 测 板 6 测 板 7 测 板 8 测 板 9 测 板 1 0 测钎平均出露高度(cm)土壤容重(g/cm)侵蚀模数(t/hma)填表人:审核:填表时间:年 月 日 DB52/T 10862016 22 贵州省地方标准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技术规范 DB52/XXXXXXXXX 条文说明 DB52/T 10862016 23 D.1 术语和定义 D.1.1 重要水土保持单位工程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3.4。D.2 监测技术路线 D.2.1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是指项目建设引起的基础设施和民用设施的损毁,水库预计、河道阻塞、滑坡、泥石流等危害事件。D.3 监测时段、范围和分区 D.3.1 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是指导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纲领。D.3.2 土保持监测分区需要多方面的基础数据、资料及图件。监测分区的目的,是为了依据各分区之间显著差异性和各分区内部一致性,针对性地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包括:确立监测指标、布设监测点、建设安装监测设施设备、周期性观测评价水土流失及其治理措施等。D.3.3 水土保持监测分区既要体现水土流失特点和工程布局,又要遵循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以及其他有关水土保持工作区划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功能单元空间布局,是指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功能单元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例如,对于一个火电场,主要的功能单元包括施工中的弃土(渣)场、取土(石)场、临时堆土场、施工道路,以及运行期的厂区、贮煤场、贮灰场等。D.3.4 水土保持监测一级区划分,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区划成果,并结合贵州水土保持监测特点进行调整。D.4 监测重点 D.4.1 临时堆土场含表土堆放场。D.5 监测内容与方法、指标及测定 D.5.1 对项目区的危害主要包括可利用地的减少、水质污染、植被破坏、人居环境变差等情况,对周边地区的危害主要包括是否加剧当地洪涝灾害、泥沙淤积等、趋势要体现危害隐患。D.6 监测样点 D.6.1 土壤侵蚀单元是各种土壤侵蚀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综合形成的具有共同侵蚀特性和特征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范围,同一种土壤侵蚀类型区可以在不同的地方重复出现。D.6.2 生产建设项目土壤侵蚀单元通包括原地貌单元、无危害扰动单元、扰动加速侵蚀单元,其具体划分可参考表D.11。DB52/T 10862016 24 表D.11 生产建设项目侵蚀单元划分表 未扰动区域 扰动区域 无危害扰动区域 扰动加速侵蚀区域 原地貌区域 已在周边建有拦挡措施的施工场地、水域、永久建筑物、地表硬化区域及水土保持措施占地区域等 施工未治理的区域 弃渣未治理区域 D.6.3 根据目前贵州省有监测数据的线型项目(16个)统计,线型项目监测点数量为:每10 km布设有0.86个观测样点、2.09个调查样点。D.6.4 观测样点按不同的观测设施可分为:控制站(或卡口站)观测样点、坡面径流观测小区观测样点、测钎观测小区观测样点、桩钉观测小区观测样点和沉沙池观测观测样点。D.6.5 调查样点按不同的调查对象可分为:工程措施调查样点、植物措施调查样点和土壤流失量调查样点。_ DB52/T 1086-2016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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