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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内装设计模数协调标准DB11/T 1196-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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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内装设计模数协调标准DB11/T 1196-2015.pdf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内装设计模数Standard for interior Of p 2015 04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196-备案号:J*-公共租赁住房内装设计模数 协调 标准nterior design modular coordinationpublic rental housing 30发布 2015 08 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标准 oordination-1-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内装设计模数协调标准Standard for interior design modular coordination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DB11/T 1196 2015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5年 08月 01日 2015北京-2-前言 为推进北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通用设计参数体系,协调建筑产品和 部件的尺寸,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 目 计划的通 知(京质监标发 2014 36 号)的 要求,编制 组在广泛 调 查 研究,认真总结 实 践经验,吸取科 研 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 的 基础上,完成本 标准的编制工作。本 规 范 的主 要 技术 内容是:1.总则;2.术 语;3.模 数协调;4.厨 房;5.卫生间;6.固定储 藏;7.其他 部件 优先 尺寸。本 规 范由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归口管理,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负责具 体技术 内容 的 解释,标准日 常管理机构 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 室。本 规 范执行过程 中 如有意见 和建 议,请寄送至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 址:北京市 西 城 区车 公 庄大街 19号,邮政 编 码:100044,联 系 电话:88328232,电 子信箱:),以 供今后 修订时参 考。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 室电话:68017520,邮 箱:。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 首 建标工 程 技术 开 发中 心 北京工 程 建设标准化协会 北 新集团 建 材股份 有 限 公 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科 技 促 进中 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靳瑞冬、姜 中 天、娄霓、王贺、韩亚非、胡璧、张蔚、王岩、庄彤、林 建 平、郭宁、刘海莉、王鹏起、谭丹君、刘春义、陶驷骥、董衍蕃、张萍、吴乾章、翟文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泰昌、杨家骥、任民、邵磊、吴宇红、师前 进、杜庆、樊 则 森-3-目次 前言.2 1.总则.5 2.术 语.6 3.模 数协调.8 3.1 模 数.8 3.2 模 数协调 原 则.8 3.3 部件 定 位 与 公 差.9 4.厨 房.10 4.1 厨 房设计 模 数.10 4.2 厨 房 家 具优先 尺寸.10 4.3 厨 房设 备、设施 及 接 口.11 5.卫生间.11 5.1 卫生间 设计 模 数.11 5.2 卫生间 家 具优先 尺寸.12 5.3 卫生间 设 备、设施 及 接 口.13 6.固定储藏.13 6.1 固定储藏 设计 模 数.13 6.2 固定储藏 部件.13 6.3 固定储藏 设 备、设施 及 接 口.14 7.其他 部件 优先 尺寸.14 本 标准用 词说明.16 引 用标准 名录.17-4-Contents Foreword.2 1.General provisions.5 2.Terms.6 3.Modular coordination.8 3.1 Module.8 3.2 Modular coordination pinciple.8 3.3Element location and tolerance.9 4.Kitchen.10 4.1 kitchen design module.10 4.2Preferred size of kitchenfurniture.10 4.3 Kitchen equipment,facility and interface.11 5.Bathroom.11 5.1 Bathroom design module.11 5.2 Preferred size of bathroomfurniture.12 5.3 Bathroom equipment,facility and interface.13 6.Fixed storage space.13 6.1 Design module of fixed storage space.13 6.2 Fixed storage element.13 6.3 Equipment,facility and interface of fixed storage space.错误!未定义书签。7.Preferred size of other elements.错误!未定义书签。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错误!未定义书签。List of Quoted Standards.错误!未定义书签。-5-1.总则 1.0.1 为推进北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 公共租赁住房 内 装 设计的标准化 程 度,以 实现 内 装 产品和部件的尺寸协调,制 定本 标准。1.0.2 本 标准 适 用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内 装 设计 模 数,主 要内容 包括 厨 房、卫生间、固定储藏 的设计,以及内 装 部件 及 制品的尺寸协调。1.0.3 公共租赁住房 内 装 设计参数 及 相 关尺寸 应根据 模 数 原 理取 得 协调 一致,相 关 家 具、设 备 设施 及其 部件尺寸 应符合 工业化 生 产 及 安装 的 要求。1.0.4 公共租赁住房 内 装 设计 模 数,除 执行本 标准的规 定 外,尚应符合 国 家 及 北京市 相 关标准的规 定。-6-2.术语 2.0.1内 装 Interior fitting out 公共租赁住房 室内 装 修工 程 的 总 称。其 包含 内容如 下:1 住宅建筑 内 部 各 部位的 墙面、顶面、地 面、门 窗套等界面;2 住宅建筑 内 部 各空 间 设 备 设施的 定 位 及 综合 协调;3 住宅建筑 内 部 各空 间 的 固定 家 具定 位;4 各类 设 备、机电管 线等 的 点 位。2.0.2内 装 设计 模 数 indoor design modular 在 进 行 公共租赁住房 内 装 设计时,应采 用的规 范 化 基 准尺寸。2.0.3模 数协调 modular coordination 应 用 基本模 数 或扩 大模 数的方 法 实现尺寸协调。2.0.4基本模 数 basic module 模 数协调中的 基本 尺寸单位,其 数 值 为 100mm,符 号 为 M,即 1M等 于 100mm。2.0.5 扩 大模 数 expand module 导出 模 数的 一种,其 数 值 为 基本模 数的 倍 数。2.0.6分 模 数 sub-modular 导出 模 数的 一种,其 数 值 是基本模 数的 分倍 数,分别 是 M/10(10mm)、M/5(20mm)和M/2(50mm)。2.0.7优先 尺寸 preferred size 从 模 数数 列 中 事 先 排选出 的 模 数 或扩 大模 数尺寸。2.0.8公 差 tolerance 内 装 部件 在 制作、定 位和 安装 时的 允许偏 差 的 绝对值。其 值 是 正偏 差 和 负 偏 差 的 绝对值之 和。2.0.9厨 房 空 间 尺寸 kitchen space dimensions 厨 房 面宽、进 深、净 高 的 净 尺寸。2.0.10厨 房设施 kitchen facility 进 行 炊事活动所需 的 燃气、给水、排水、通 风、电 气等 管 线 及 附 件。2.0.11厨 房设 备 kitchen equipment 炊事活动所需使 用的 燃气灶、洗涤池、排油烟 机、冰 箱 等 产品。-7-2.0.12厨 房 家 具 kitchen furniture 炊事活动所需 的 操 作 台 和 储 存柜等 产品。2.0.13厨 房部件 kitchen element 组成厨 房设 备、设施 或 家 具 的 基本 单 元,由 材 料或 产品 构成。2.0.14卫生间 设 备 bathroom equipment 卫生间内 所需使 用的 坐便器、洗面器、浴盆、淋浴器等器 具及 洗衣 机 等 产品。2.0.15卫生间 设施 bathroom facility 卫生间 所需 的 给水、排水、通 风、电 气等 管 路 及 附 件。2.0.16卫生间 家 具 bathroom furniture 卫生间 所需使 用的 与 洗面器 结 合 的 洗面台、放置 和 储 存洗浴 用品 及 化 妆 品的 镜 箱、陈 设 柜 和 储 存柜等 产品。2.0.17整 体 卫生间 entirety bathroom 在有 限 的 空 间内 实现 洗面、淋浴、如 厕 等 多 种 功能 的 独 立 卫生 单 元,也 称 整 体 卫 浴。2.0.18卫生间 部件 bathroom element 组成卫生间 设 备、设施 或 家 具 的 基本 单 元,由 材 料或 产品 构成。2.0.19固定储藏 Fixed storage space 固定 于 室内 墙面、顶面、地 面等 部位,用 来 储 存 家 庭 生 活相 关 物 品 等 的 空 间。2.0.20储藏 部件 storage element 组成固定储藏 或 家 具 的 基本 单 元,由 材 料或 产品 构成。2.0.21名义 尺寸 nominal dimension 用 来统 称 产品规 格 的尺寸。2.0.22技术尺寸 technical size 模 数尺寸 条 件 下,非 模 数尺寸 或 生 产 过程 中 出 现 误 差 时 所需 的技术 处 理 尺寸。-8-3.模数协调 3.1 模数 3.1.1内 装 设计 模 数化尺寸 应 是基本模 数的 倍 数。3.1.2导出 模 数 应分 为 扩 大模 数和 分 模 数,其基 数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扩 大模 数 基 数 以 3M为主、2M为 辅、扩 大模 数 可 为 3aM+2bM(a、b为 自然整 数)。2 分 模 数 基 数为 M/10、M/5、M/2。3.1.3住宅 开 间 净 尺寸、进 深净 尺寸、净 高 宜 采 用 基本模 数和 扩 大模 数数 列。3.1.4构 造节 点 和 分 部件的 接 口 尺寸 等 宜 采 用 分 模 数数 列,且 分 模 数数 列 宜 采 用 M/10、M/5。3.2 模数协调原则 3.2.1 内 装 设计 模 数 网格宜 采 用 双 线 模 数 网格。a,b,c,d=1,n 图 3.2.1 双 线 模 数 网格 3.2.2 模 数 网格宜 采 用 扩 大模 数 网格,且 优先 尺寸 应 为 3aM模 数系 列,为 兼 顾 建筑 基本模 数 尺寸,宜 选 用 2bM模 数系 列 与 优先 尺寸 配 合使 用(a、b为 自然整 数)。3.2.3 隔 墙、固定储藏、设 备、管 井 等 部件 宜 采 用 基本模 数 网格,构 造做 法、接 口、填充 件 等分 部件 宜 采 用 分 模 数 网格。分 模 数的 优先 尺寸 应 为 M/10、M/5。3.2.4部件 优先 尺寸的 确 定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部件的 优先 尺寸 应 由 部件中通用 性强 的尺寸系 列 确 定,并 应 制 定其 中 若干 尺寸作为 优 先 尺寸系 列;2 部件 基 准 面之 间 的尺寸 应选 用 优先 尺寸;3 优先 尺寸 可 分 解 和 组 合,分 解 或 组 合 后 的尺寸 可 作为 优先 尺寸。-9-3.3部件定位与公差 3.3.1 部件 定 位 宜 采 用 界面 定 位 法,或 者 中 心 线 与 界面 定 位 法 混 合使 用的方 法。1-外墙;2、3-柱、墙等 部件 图 3.3.1 采 用 界面 定 位 法 的 模 数 基 准 面 3.3.2 内 部 空 间 隔 墙 部件的 安装,可 采 用中 心 线 定 位 法 和 界面 定 位 法。当 要求 多个 部件 汇 集安装 到 一 条 线 上 时,应采 用 界面 定 位 法。1-墙;2-结构 柱;3-装 饰 墙 板 图 3.3.2 多个 部件按 界面 定 位 法 汇 集 安装 3.3.3 装 修 面 层 的 安装面 材 不宜剪裁加 工,必 要 时 可利 用技术尺寸进 行 处 理。3.3.4内 装 部件 外 形 尺寸的设计、加 工 应 满足 模 数 网格 安装 的 要求。3.3.5基本 公 差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部件 或分 部件的 加 工 或装 配,应符合 基本 公 差 的规 定。基本 公 差 应包括 制作公 差、安装 公 差、位 形 公 差 和 连 接 公 差;2 部件 或分 部件的 基本 公 差 应 按 其 重 要 性 和尺寸 大 小确 定,并宜 符合 表 3.3.5的规 定:表 3.3.5部件和 分 部件的 基本 公 差(mm):部件尺寸 公 差 级 别 50 50且 160 160且 500 500且 1600 1600且 5000 1级 0.5 1.0 2.0 3.0 5.0 2级 1.0 2.0 3.0 5.0 8.0-10-3级 2.0 3.0 5.0 8.0 12.0 3 部件和 分 部件的 基本 公 差,应 按国 家 现 行有 关标准 确 定。4.厨房 4.1 厨房设计模数 4.1.1厨 房 应符合 住宅 厨 房 模 数协调标准 JGJ/T 262的 相 关规 定。4.1.2 厨 房 内 部 空 间 净 尺寸的 控 制尺寸 宜 根据 表 4.1.2选 用。表 4.1.2厨 房 内 部 空 间 平 面净 尺寸的 控 制尺寸(mm)和 净面 积(m2)系 列 进 深 方 向 净 尺寸 开 间 方 向 净 尺寸 2400(结构 净 尺 寸 2500)2600(结构 净 尺寸2700)2600(结构 净 尺 寸 2700)3100(结构 净 尺寸3200)1500(结构 净 尺寸1600)-3.90 单 排 布 置 不 含冰 箱 位 3.90“L”形布 置 含冰 箱 位 4.65 单 排 布 置 含冰 箱 位 1700(结构 净 尺寸1800)4.08 双 排 布 置 不 含冰 箱 位 4.42 双 排 布 置 不 含冰 箱 位 4.42“U”形布 置 含冰 箱 位-注:净 尺寸按 装 修 完成 面 的 控 制尺寸计 算 4.1.3 厨 房 室内 装 修地 面 至室内 吊 顶 的 净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20m。4.1.4无障碍 厨 房,应 在模 数协调的 原 则 下,根据 情况 进 行 专 项设计。4.2 厨房家具优先尺寸 4.2.1厨 房 家 具 外 形 尺寸,应符合 现 行行 业标准住宅 厨 房 家 具及厨 房设 备 模 数系 列 JGT 219的 有 关规 定。4.2.2厨 房 家 具 包括炊事柜、洗涤柜、操 作 台柜、吊 柜等,其优先 外 形 尺寸 应 按 表 4.2.2确 定:表 4.2.2厨 房 家 具优先 外 形 尺寸 项 目 优先 外 形 尺寸 炊事柜 洗涤柜 操 作 台柜 吊 柜 宽 6M、8M、9M 6M、8M、9M 6M、8M、9M 3M、6M、9M 深 5.5M、6M 3M、3.5M-11-高 8.5M 6M 4.2.3吊 柜 为 排油烟 机 预留 的 宽度 及其 对应 的 排油烟 机 最 大 宽度 见 表 4.2.3。表 4.2.3吊 柜 预留 空 间 宽度 与 排油烟 机 的 最 大 宽度(mm)预留 宽度 排油烟 机 的 最 大 宽度 7M 695 8M 795 9M 895 4.3 厨房设备、设施及接口 4.3.1厨 房通 风 宜 采 用 烟气水 平 直 排 的方 式。如 设 置排气 道,排气 道 及 竖向 管 线 的 管 井 应 沿墙 角布 置;管 线排列应 布 置 在 与 厨 房设 备 同侧 的 墙面或相 邻 墙面;排气 道、管 井、管 线 的设 置,应 满足 分 部件 及 接 口 尺寸的 模 数 要求。4.3.2以 家 具 形式围 合 的 洗涤柜、灶柜、操 作 柜,应 预留 相应 设施的 安装 条 件 及 接 口,并 应 满足 接 口 尺寸的 模 数 要求。4.3.3厨 房 插座、开 关 等 机电 末 端 设 置 的 高 度应根据适 用设 备 确 定,且 距 室内 装 修地 面 的 高 度 宜 为 3M的 倍 数。5.卫生间 5.1 卫生间设计模数 5.1.1 卫生间 应符合 住宅 卫生间模 数协调标准 JGJ/T 263的 相 关规 定。5.1.2卫生间内 部 空 间 平 面净 尺寸 宜 按 表 5.1.2选 用,并 优先 选 用 黑 线 范 围 内 净面 积 对应 的 平面净 尺寸。-12-表 5.1.2卫生间内 部 空 间 平 面净 尺寸(mm)和 净面 积()系 列 进 深 方向 净 尺寸 开 间 方 向 净 尺寸 900(结构 净 尺寸 1000)1200(结构 净 尺寸1300)1700(结构 净 尺 寸 1800)1900(结构 净 尺寸 2000)2000(结构 净 尺 寸 2100)2400(结构 净 尺寸 2500)1500(结构 净 尺 寸 1600)1.35 便器 1.8 便器、洗 面器-2.85 便器、洗面 器、淋浴器 3.00 便器、洗面器、淋浴器、洗衣 机 位 3.6 便器、洗面 器、淋浴 器、洗衣 机 位 1800(结构 净 尺 寸 1900)-2.16 便器、洗 面器 3.06 便器、洗面器、淋浴器、洗衣 机 位-注:净 尺寸按 装 修 完成 面 的 控 制尺寸计 算 5.1.3卫生间 自 室内 装 修地 面 至室内 吊 顶 的 净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20m。5.1.4无障碍 卫生间,应 在模 数协调的 原 则 下,根据 情况 进 行 专 项设计。5.2 卫生间家具优先尺寸 5.2.1 卫生间 家 具 种类相 关规 定,应符合 现 行 国 家 标准 卫 浴 家 具 GB24977的 有 关规 定。5.2.2 卫生间 家 具 包括洗面台柜、储藏 柜、梳 妆镜 箱,其优先 外 形 尺寸 应 按 表 5.2.2确 定:表 5.2.2卫生间 家 具优先 外 形 尺寸 项 目 优先 外 形 尺寸 洗面台柜 储藏 柜 梳 妆镜 箱 宽 6M、8M、9M 6M、8M、9M 6M、8M、9M 深 5M、5.5M 5M、5.5M 2M 高 8.5M 8.5M 6M 5.2.3 整 体 卫生间 应 考 虑 产品尺寸 与 建筑 空 间 尺寸的协调,其 最小 安装 尺寸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整 体 卫生间有 安装 管 道 的 侧 面 与 墙面之 间 不 应 小 于 50mm;无 安装 管 道 的 侧 面 与 墙 面之 间 不 应 小 于 30mm;2 整 体 卫生间 的 底 部 与 楼 地 结构 面之 间 不 应 小 于 150mm;3 整 体 卫生间 的 顶 部 与 上 层 结构 板 底 部 之 间 不 应 小 于 250mm;-13-4 设 备 设施的 开 关 应 为 低 位 式 开 关。5.3 卫生间设备、设施及接口 5.3.1 卫生间 设 备,如 坐便器、淋浴器等 的设计 安装 可 采 用中 心 线 定 位 法。5.3.2 坐便器排水 口 设 置应符合下列 规 定:1对 于 坐便器排水 口 中 心与 侧 墙装 修 完成 面之 间 的 距离,无 立 管 时 不 应 小 于 380mm,有 立 管 时 不 应 小 于 420mm,宜 为 450mm。2坐便器采 用 下排水 时,排水 口 中 心与后 墙装 修 完成 面之 间 的 距离 应 为 305mm、400mm或 200mm,宜 为 305mm。3坐便器采 用 后 排水 时,排水 口 中 心 距 地 面 高 度 宜 为 100mm或 180mm。5.3.3卫生间 插座、开 关 等 机电 末 端 设 置 的 高 度应根据适 用设 备 确 定,且 距 室内 装 修地 面 的高 度 宜 为 3M的 倍 数。6.固定储藏 6.1 固定储藏设计模数 6.1.1 固定储藏 的 优先 尺寸 由 建筑 墙 体 或分 隔 件的 完成 面 围 合 而 成,其 应 为 基本模 数的 倍 数。6.1.2 固定储藏 分 隔 尺寸 应 按 如 下 原 则定 位:1储藏 空 间 分 隔 尺寸,以 建筑 墙 体 完成 面 与 内 部 分 隔 部件 轴 线 间 围 合空 间 尺寸计,或 以 内 部 分 隔 部件 轴 线 间 围 合 部 分 的 空 间 尺寸计。2开 放 式 储藏 空 间 的 宽度、深度,以储 物 柜(架)隔板 外 表 面 围 合 的 投影 尺寸计,高 度 以 该 储藏 空 间 的 下 部 分 隔 部件 顶面 至上 部 分 隔 部件 底 面 计,上 部 无 分 隔。6.1.3 当 需 要 对 储藏 空 间 进 行 局部 分 隔 时,可插 入 分 模 数 M/2(50mm)或 M/5(20mm)。6.2 固定储藏部件 6.2.1 固定储藏 的 优先 尺寸 应 该 是基本模 数的 倍 数 或 是 分 模 数的 倍 数,并 应符合 人 体工 程 学 的 要求。6.2.2 固定储藏 的 深度 宜 为 200mm、300mm、400mm、450mm、550mm、600mm。储藏-14-家 具 前 缘踢脚 板 凹 口 深度 不 应 小 于 50mm。6.2.3 固定储藏 的 宽度 宜 按 基本模 数的 倍 数进 行 标准尺寸 排 布,宽度 宜 为 500mm、600mm、800mm、900mm、1.00m、1.20m、1.80m、2.10m、2.40m。6.2.4 固定储藏 的 高 度 宜 按 基本模 数的 倍 数进 行 设计和 排 布,不宜小 于 2.10m。6.2.5厨 房 固定储藏 的 高 度 尺寸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地 柜(操 作 柜、洗涤柜、灶柜)高 度应 为 850mm,地 柜 底 座 高 度应 为 100mm。当采 用 非 嵌入 灶 具 时,灶台台面 的 高 度应 减去 灶 具 的 高 度;2 在 操 作 台面 上 的 吊 柜 底 面 距 室内 装 修地 面 的 净 高 宜 为 1600mm。6.3 固定储藏设备、设施及接口 6.3.1 固定储藏以 安装 和 使 用方 便 为 原 则,隔板 等分 隔 储 物 空 间 的部件 应 避让 墙 地 面 的 开 洞、机电 末 端、给排水、采 暖 管 线等 的 排 布。6.3.2 机电 末 端 排 布 在固定储藏内 部 墙面或 固定储藏内 部时,储藏 家 具 背 板 应 在 相应 位 置 开 孔,孔 的尺寸 宜 大 于 机电 末 端 面 板 尺寸 10mm,并 根据 储藏 空 间 使 用位 置 实 际 情况做 好防撞、防潮 等 收 口 措 施。6.3.3 固定储藏如 需 设 置 局部照 明,应 在 适 当 的位 置 预留 相应 接 口,做 好 电 气线路 的 排 布。7.其他部件优先尺寸 7.1.1厨 房、卫生间 墙、地 砖长 度、宽度 优先 尺寸 应符合 表 7.1.1的规 定。表 7.1.1墙、地 砖 模 数系 列 项 目 尺寸系 列(单位:mm)墙 砖 长 度 300、600 宽度 300 地 砖 长 度 300 宽度 300 注 1:本 标准规 定 的尺寸为 名义 尺寸。注 2:本 标准 不 对墙、地 砖 的 厚 度 作 具 体 要求。7.1.2集 成 吊 顶 板 规 格宜 为 300mm 300mm,不宜 使 用 400mm 400mm或 更 大 规 格 的产品。7.1.3门 洞 口 水 平、垂 直 方 向 定 位的 优先 尺寸系 列应 为 nM;各 部位门 洞 的设计尺寸系 列应符合 表 7.1.3的规 定。7.1.3门 洞 口 设计尺寸系 列(单位:mm)-15-类别 洞 口 宽度 洞 口 高 度 户 门 1000、1100 2000、2100、2200 起 居 室(厅)门 900、1000 卧 室 门 900、1000 厨 房门 800、900 卫生间 门 700、800 阳 台 门(单 扇)700、800 注:1 表 中门 洞 口 高 度 不 包括 门 上 亮 子高 度,宽度 以 平开 门为准。2 洞 口 两 侧 地 面 有 高 低 差 时,以 高 地 面 为 起 算 高 度。-16-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 了 便 于 在执行本 规 程 条 文 时 区 别对 待,对 要求 严 格 程 度 不同 的用 词说明 如 下:1)表 示很严 格,非 这样 做不可 的:正面 词 采 用“必 须”,反 面 词 用“严禁”。2)表 示严 格,在 正 常 情况 下 均 应 这样 做 的:正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 应”或“不 得”。3)表 示 允许 稍 有 选 择,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样 做 的:正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宜”。表 示 有 选 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样 做 的,采 用“可”。2条 文 中 指 出 按 其他有 关标准 执行 的 写 法 为:“应符合 的规 定”或“应 按 执行”。-17-引用标准名录 1 卫 浴 家 具 GB24977 2 住宅 厨 房 模 数协调标准 JGJ/T 262 3 住宅 厨 房 家 具及厨 房设 备 模 数系 列 JGT 219 4 住宅 卫生间模 数协调标准 JGJ/T 263-18-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内装设计模数协调标准(报批稿)Standard for interior design modular coordination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条文说明-19-目录 1.总则.20 3.模 数协调.20 3.1 模 数.20 3.2模 数协调 原 则.21 3.3 部件 定 位 与 公 差.22 4.厨 房.23 4.1 厨 房设计 模 数.23 4.2 厨 房 家 具优先 尺寸.24 4.3 厨 房设 备、设施 及 接 口.25 5.卫生间.25 5.1 卫生间 设计 模 数.25 5.2 卫生间 家 具优先 尺寸.26 5.3 卫生间 设 备、设施 及 接 口.26 6.固定储藏.26 6.1 固定储藏 设计 模 数.27 6.2 固定储藏 部件.27 6.3 固定储藏 设 备、设施 及 接 口.27 7.其他 部件 优先 尺寸.27-20-1.总则 1.0.1 建筑工业化,是解 决 量 大 面 广、快速 建设的住宅 问题 的关 键。北京市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实 际 上是 工业化、标准化和 集 约 化的 过程,公共租赁住房 在 这 其 中 扮演了 重 要 角 色。北京市 目 前 采 用 了 通用住宅体系化,积 极 推 行 公共租赁住房 定 型 化 生 产,系 列 化 配 套,社 会化供 应 的发 展 模 式。没 有 标准化,就没 有真 正 意 义 上 的工业化;而没 有 系 统 的设计 模 数尺寸协调,就 不可能 实现标准化。模 数协调工作 是 建筑 生 产 活动所 涉 各 行 业 生 产 活动 最 基本 的技术工作。遵循 模 数协调 原 则,全 面 实现尺寸 配 合,可 保证 房 屋 建设 过程 中,在 功能、质量、技术和 经 济 等 方 面 获 得 优化。内 装 设计 模 数的规 定,可 在模 数协调的 基础上 更 加 明 确 公共租赁住房 各 部位、产品 及 部件的尺寸和 安装 位 置 的 配 合 协调。1.0.2 本 标准 适 用于编制 我 市公共租赁住房 内 装 设计 与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结构、设 备、电 气等 工 种 技术 文 件 及他 们 之 间 的尺寸协调 原 则,以 协调 各 工 种之 间 的尺寸 配 合,保证 部件、设 备 以 标准化的设计 模 数和 配 合应 用于建筑的 各 部位。1.0.3 解 决居 住建筑建设 领域 的工业化 问题,关 键 在 于 如 何 在 建设的 各 个 环 节 实现系 统 的尺寸协调。本 标准通 过 对 公共租赁住房 内 装 设计中 面 临 的 厨 房、卫生间 空 间 尺寸、各 内 装 部件及其 接 口 尺寸的 模 数协调,为 更好 地 满足 工业化 生 产 及 安装 要求,促 使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从粗 放 型 生 产 转 化为 集 约型 的 社 会化协作 生 产。1.0.4公共租赁住房 内 装 设计 模 数 是在 现 行 国标建筑 模 数协调标准 GB/T 50002的 基本 框架 下 确 定,本 标准 未 作 提 及 的部 分应 与 国标 保 持 一致。3.模数协调 3.1 模数 3.1.13.1.2 本 标准按 不同 内容 分 为 基本模 数、导出 模 数、模 数数 列,重 点 强 调 1M=100mm基本模 数的 概念,扩 大模 数和 分 模 数 只 是 应 用。本 标准按 不同 内容 分 为 基本模 数、导出 模 数,与 国标建筑 模 数协调标准 GB/T 50002的规 定 相一致。3.1.33.1.4在 仅 考 虑 建筑设计时,一 般 在模 数协调的 原 则 下采 用中 心 线 定 位 法,这 也 是目 前建筑设计 所采 用的主 流 做 法。但 由 于建筑 结构 体 以及 传 统 湿 作业工 艺 的 找 平、建筑 做 法等 因素,往往 容 易 造 成室内 的 净空 间 尺寸 变 得 无 序,难 以 满足 模 数协调 要求。住宅的 装 修 在 设计、-21-生 产,尤 其是 施工 环 节,不 得 不 以 现 场切割、剔凿、调 整 等 方 式 在 配 合 无 序 的 室内 净空 间,容 易 造 成 较 大 浪费。本 标准 强 调 开 间 净 尺寸、进 深净 尺寸、净 高 要 满足 扩 大模 数的 要求,是 为 了 满足 扩 大模 数的 净空 间 得 到 保证,并 以 此 来 约 束 内 装 产品、部件的标准化 生 产、设计和建 造,从 而 达 到 提高 标准化 程 度、减 少 材 料 浪费 等 问题。公共租赁住房 内 装 设计,主推 扩 大模 数为 3M的 模 数数 列,同 时 强 调住宅 净 开 间 和 净 高 的 扩 大模 数的 幅 度 以 3nM或 3aM+2bM的 扩 大模 数数 列 组成。以 期实现 与 净 开 间、净 高 对 应 的产品、部件体系的标准化。分 模 数数 列,对 于设计和 安装各类 管 线、各种 组 合 件 能 够 起 到 关 键 作用,分 模 数数 列 可 采 用 M/5、M/10的 组 合,以 满足小 于 1M的数量 级 的 安装,而 M/5、M/10的 组 合,一 定程 度 上 已 经 能 够 满足 各类 内 装 管 线 的设计和 排 布,固本 标准中 减 少 了 建筑 模 数协调标准 GB50002中 M/2的 要求。3.2模数协调原则 3.2.1 我 国 惯 用的 是 单 线 网格,梁、柱、墙等 结构 部件的 水 平 定 位 多 采 用中 心 线 定 位 法,但 因 为 结构 部件的 水 平 尺寸为 非 模 数尺寸,获 得 的 内 部 装 配 空 间 也 是 非 模 数 空 间,影 响 了 装 修 部件的标准化和 集 成 化。住宅 全 装 修设计中,模 数协调的 重 点应 转 向 建筑 结构 和 内 装 的协调 发 展。公共租赁住房的 内 装 设计,主 要 依靠 净空 间、净 尺寸 来 约 束 和 限 定室内 空 间 中 排 布 和安置 的 各类 产品、部件,内 装 设计 模 数 也 主 要由 界面 决 定。双 线 网格 常 用于 界面 定 位,条 文 约 定内 装 设计 模 数 网格宜 采 用 双 线 模 数 网格。3.2.2 本 条 文 规 定 扩 大模 数 网格 优先 采 用 3aM模 数系 列。主 要由 于 目 前 市 场 上 的建 材,如 墙 地 砖、吊 顶 板、吊 顶各种 板 材 的尺寸,其 长、宽 以 300mm为 起 始 的产品 较 为 普遍。另 外,公共租赁住房 户 内 功能 空 间 布 置 较 为 集 约,室内 墙 地 砖、吊 顶等 饰 面 材 料 被切割 的 可能性 较大,为 了减 少 或 者 避 免 材 料 的 切割,3aM作为 扩 大模 数 较 为 合 理。由 于 各 功能 空 间 净 尺寸 只 以 3aM为 扩 大模 数 对 设计产 生 影 响较 大,固以 2bM来配 合 3aM的 扩 大模 数。3.2.3 公共租赁住房 内 装 设计 采 用的 模 数 网格 主 要由内 部部件的 重 复 量和规 格 决 定,而 内 装 设计中 很 多 部位 都难 以以基本模 数 1M来表 达,本 标准 对 于 上 述精细 程 度 无 法 用 基本模 数 表达 的参数和尺寸,以 分 模 数 来表 达。3.2.4 本 条 规 定 了 内 装 部件的 优先 尺寸的 选 用 原 则:1选 择 部件的 优先 尺寸,就 是在 保证 基本 需 求 的 基础上,实 行 最 少 化参数,以 便 减 少 内-22-装 部件的品 种 和规 格,确 保 产品制 造 端 的 经 济、高 效。2根据 生 产设 备 和部件 装 配 的 需 要,对 优先 尺寸实 行 分 解 和 组 合 的 情况 是常见 的。为 了取 得合 理 的 模 数 空 间,且 有 利 于 选 择 标准化 定 型 部件和系 列 化部件,分 解 和 组 合 后 的尺寸 仍可 作为 优先 尺寸 使 用。3.3部件定位与公差 3.3.1 部件 定 位 是 指 确 定 部件 在模 数 网格 中的位 置 和 所 占 的 领域。部件 定 位主 要 依 据 部件 基 准 面(线)、安装 基 准 面(线)的 所 在 位 置 决 定,基 准 面(线)的位 置 确 定 可 采 用 界面 定 位 法或 中 心 线 与 界面 定 位 法 混 合使 用的方 法。界面 定 位 法:指 基 准 面(线)设于部件 边 界,且 与 模 数 网格 线 重 叠 的方 法。中 心 线 定 位 法:指 基 准 面(线)设于部件 上(多 为部件的 物 理 中 心 线),且 与 模 数 网格线 重 叠 的方 法。当 采 用中 心 线 定 位 法 定 位时,部件的中 心 基 准 面(线)并不 一 定 必 须 与 部件的 物 理 中 心线 重 合,如 偏 心 定 位的 外墙等。当 部件 不 与 其他 部件 毗 邻连 接 时,一 般 可 采 用中 心 定 位 法,如 框 架 柱 的 定 位。当多个 部件 连 续毗 邻 安装,且 需 沿 某 一界面 部件 安装 完 整 平 直 时,一 般 采 用 界面 定 位 法,并 通 过 双 线 网格 保证 部件 占 满 指 定 领域。在模 数 空 间 网格 中,部件的 定 位 根据 其 安装 基 准 面 的 所 在 位 置,采 用 界面 定 位 法或 中 心 线 与 界面 定 位发 混 合使 用的方 法。为 了保证 上、下 道 工 序 的部品、部件 安装 都 能 够 处 在模 数空 间 网格 之 中,部件 定 位 宜 采 用 界面 定 位 法。采 用 3nM或 3aM+2bM的 扩 大模 数体系,也 是由 于公共租赁住房 目 前 主 要 采 用 扩 大模数为 3M的 基 准 模 数体系进 行 设计,在 考 虑 内 装 部品的 多 样 性 的 同 时,以 少 量 扩 大模 数为 2M倍 数的设计 模 数 与 之 配 合,能 够 做到 与 1M为 基本模 数的建筑 模 数体系 兼 容,实现 与 主流 的 以 中 心 线 定 位 法 来 进 行 设计的建筑 配 合。另 外,本 标准 对 于 分 模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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