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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规范DB22/T 2040-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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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规范DB22/T 2040-2014.pdf

ICS 03.080.99 A 00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2040 2014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规范 Industry Association(chamber of Commerce)evaluation criteria 2014-02-28发布 2014-04-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040 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质监标准化技术中心、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明、周秀、闫木林、赵洁、许春明、张丽、周孟彤、谭亭君。DB22/T 2040 2014 1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程序、回避和复核原则、评估等级管 理、获评协会(商会)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规定、评估等级的公告、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降低 评估等级处理的 申请 复核。本标准 适用 于 经 全省 各 级民政 部门依 法 登记 的行业协会(商会)评估 工作。2 评估要求 2.1 评估周期 2.1.1 评估 工作每年开展一次。2.1.2 评估 结果有效期为五年。2.2 参加评估的全省各级协会、商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在各 级民政 部门登记满二个年度;b)没有参加过 评估或 上一次 评估等级 结果将到有效期。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a)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 的;b)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 的;c)上年度受到有关 政 府部门 行政处 罚 或行政处 罚尚未执 行 完毕 的;d)正在被有关 政 府部门立案调查 的;e)其他不符合 评估 条件 的。2.4 组织机构和职责 2.4.1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设立 各 级民政 部门负责 本 地区 评估 工作 的 领导,设立 本 地区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 委员 会(以下简称 评估 委员 会)和复核 委员 会。2.4.2 评估委员会的组成 评估 委员 会由 7名以上委员 组 成,设 主 任 1名,副 主 任若干名。委员 由 有关 政 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和 社 会组织 推荐,民政 部门 聘 任,聘 任期 3年,期满 可 以 续聘。2.4.3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熟悉 社 会组织管理 工作 方 针 政 策 和法 律 法规;b)坚持 原则,公 正 廉 洁,忠 于 职守;DB22/T 2040 2014 2 c)精通 业 务,在所 从 事 的业 务领 域内 有 较高声誉。2.4.4 评估委员会会议 评估 委员 会会 议须 有 2/3以上委员 出 席 方 可召 开,对初 评 结 论 进行 审 核、终 评,终 评 表决采 取 记名 投票 方 式,每 位 委员 1票,设 同意票 和 反对票,不 得弃权,终 评 结果以 超 过 全 体 委员 半数 委员 的 意见 为准。每 位 委员 须 在 表决 结果 文 件上 签 名 确认。2.4.5 评估委员会受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a)审 定评估 专家资 格;b)对初 评 结 论 进行 审 核;c)进行评 审,做 出评 审 结 论;d)公 示 评估 结果;e)负责将 评估 结 论 和公 示 结果 报送当 地 民政 部门 确认。2.4.6 评估委员会工作程序:a)制 定 工作计 划 和 实施 方 案;b)负责 评估 专家 的 聘 请,报 请 评估 委员 会 审 定 后建 立 评估 专家数据库,组 建 评估 专家 组;c)受 理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估 申请,并 对 其参 评 资 格 进行 审 核;d)组织评估 专家小 组进行 实 地 考察 和 初 评,并 将 初 评 结果 报 评估 委员 会;e)受 理回避 申请、复核 申请 和 举报;f)负责 评估等级的管理和 相 关 信息咨询服 务;g)负责 评估 申 报表 格 的 制发及 等级 证书、牌匾 的 制 作。2.4.7 评估专家的组成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 专家 负责 对 参 评协会的 初 评 工作。评估 专家 由 有关 政 府部门、研究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和 社 会组织等 有关 人 员 组 成。2.4.8 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熟悉 社 会组织管理 工作 的方 针 政 策 和法 律 法规,具 有 丰富 的 专 业 知识;b)坚持 原则,公 道 正 派,廉 洁 自 律;c)敬 业 合作,认真履 行 职 责,具 有 较强 的 独 立工作 能力。2.4.9 复核委员会 复核 委员 会 负责社 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 对举报 的 裁 定 工作。2.4.10 复核委员会的组成 复核 委员 会由 5至 9名委员 组 成,设 主 任 1名、副 主 任 1名。委员 由 有关 政 府部门、研究机构、会 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和 社 会组织 推荐,民政 部门 聘 任,聘 任期 3年,期满 可 以 续聘。2.4.11 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熟悉 社 会组织管理 工作 方 针 政 策 和法 律 法规;b)坚持 原则,公 正 廉 洁,忠 于 职守;c)精通 业 务,在所 从 事 的业 务领 域内 有 较高声誉。DB22/T 2040 2014 3 2.4.12 复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a)评估 办 公 室 对 社 会组织的复核 申请 和原 始 证 明 材料 审 核 认 定 后,报 复核 委员 会进行复核;b)复核 委员 会 应 当 充分听 取评估 专家 代 表 的 初 步 评估 情况介绍 和 申请 复核 社 会组织的 陈述,确认复核 材料,并 以记名 投票 方 式表决,复核 结果 须 经 全 体 委员 半数 以上 通 过;c)复核 委员 会的复核 决 定,应 当 于 做 出 决 定 之日 起 15日 内,以 书 面形 式通知 申请 复核的 社 会组 织;d)评估 办 公 室 受 理 举报后,应 当认真 核 实,对 情况属 实 的 做 出处理 意见,报 复核 委员 会 裁 定。裁定 结果 应 当及 时 告 知举报 人,并 通知 有关社 会组织;e)评估 委员 会 委员、复核 委员 会 委员 和评估 专家 应 当实 事 求 是、客观 公 正,遵 守 评估 工作 纪 律。2.4.13 评估委员会 评估 委员 会 委员 和评估 专家 在 评估 工作 中,应严 格 遵 照本 办 法和评估标准的规定,弄虚 作 假、徇私 舞弊,致使 评估 结果有 失 公 正 的,取消 其委员 或 者 专家资 格,并 予 以 通报。3 评估方法和程序 3.1 评估方法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 采 取 自 检 自 评、资 格 审 查、专家 评 判、抽样 检查、考察初 评和 审 核 终 评的方法。3.2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 依照 下列程序 进 行:a)各 级民政 部门在每年 3月份 发 布 评估 通知 或公告;b)凡 在 评估 范围 内、自 愿 参 评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每年 的 6月底前 完成 自 检 自 评,同 时 提 交参 评 申请 和 相 关 材料;c)评估 委员 会(见 附录 A)对 申 报 参 评的行业协会(商会)的 资 格 和提 交 的 自 评 材料 进行 审 核,向 不符合 评估 条件 的 发 出 不 予 受 理 通知;d)评估 委员 会组织 专家 组 对 符合 评估 条件、参加 评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参 评协会)进行 实 地 考察 和 初 评,并 将 初 评 结果 报 评估 委员 会;e)评估 委员 会 审 核 初 评 结 论,进行 终 评,提出 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估等级;f)公 示 评估 结果(公 示 期为 10天),并 向 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发送 评估等级 通知书;g)评估 委员 会 根 据 评估公 示 情况 做 出 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 结 论,并 上 报 各 级民政 部门;h)各 级民政 部门 根 据 评估 委员 会的评估 结 论 和公 示 结果,发 布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公告,授予 评估等级,向 获 得 评估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颁 发 等级 证书 和 牌匾,4A 级 以上(含 4A级)的协会 报 上一 级民政 部门 备 案。3.3 评估 文 件和 证明材料 评估 期 间,评估 专家 有 权 要求 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提 供必 要的 文 件 和 证 明 材料。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应予 以 配 合,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资 料。3.4 评估工作的要求 评估 工作 中,评估 委员 会 委员 和评估 专家 应严 格 遵 照评估 指 标和评估程序,客观、公 正地 进行评估,不 得 随 意 简 化评估 流 程。在 评估等级 结果 公 布前,不 得对 外泄漏 评估 结果。DB22/T 2040 2014 4 3.5 保密 要求 评估 委员 会 委员 和评估 专家 应 对 所 知悉 的 社 会组织 内 部 情况 和评估 情况保密,未经 许 可 不 得对 外披 露。4 回避 和复核 原则 4.1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 行 回避,参评行业协会(商会)有 权向 评 估委员会 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当 及时做出是否回避 的 决定:a)与 参 评协会 有 利害 关 系 的;b)曾 在参 评协会 任 职,离 职 不满 2年 的;c)与 参 评协会 有其他关 系,可 能影响 评估 结果 公 正 的。4.2 复核 申请 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对 评估 结果有 异 议 的,可 以在 公 示 期 内 向 评估 委员 会提出 书 面 复核 申请。4.3 复核 认定 评估 委员 会 对 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的复核 申请 和原 始 证 明 材料 审 核 认 定 后,报 各 级民政 部门 进行复核。4.4 复核 处理 各 级 委员 会 应充分听 取评估 专家 代 表 的 初 评 情况介绍 和 申请 复核的 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陈述 意见,确认 复核 材料,并 以记名 投票 的方 式 进行 表决,复核 结果以 超 过 全 体 委员 半数 以上委员 的 意见 为 准。4.5 复核 决定时间 各 级 委员 会的复核 决 定,应 于 做 出 决 定的 15日 内,以 书 面形 式通知 申请 复核的 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4.6 复核 处理 评估 委员 会 受 理 举报后,应 进行 认真 核 实,对举报 情况属 实 的 做 出处理 意见,报 各 级民政 部门 裁 定。裁 定 结果 应 及 时 告 知举报 人,并 通知 有关社 会组织。4.7 对 评估 等 级 结果 的规 定 评估等级 结果 公 示 期 间,参 评行业协会(商会)要求 退 出评估的,原则 上不 予 受 理。对 无 正 当 理由,执 意 要求 退 出的,经各 级民政 部门 裁 定 后,发 布撤销 其 评估等级的公告,该 组织 3年 内 不 得 参加 评估。5 评估 等 级 管理 5.1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 结果 分 为 5个 等级,由 高 至 低 依次为 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 名称为“吉林省+等级+行业协会(商会)”。5.2 评估标准由 4项 一 级 指 标、17项 二 级 指 标、42项三 级 指 标、108项四 级 指 标组 成,指 标 总 分 合计 为 1000(见 附录 B)。5A级 为 951分 以上,4A级 为 901 950分,3A级 为 851 900分,2A级 为 801850分,1A级 为 700 800分。DB22/T 2040 2014 5 5.3 获 得 评估等级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 对 外 活动 和 宣传 时,可 以将 评估等级 证书 作为 信誉证 明出 示,评估等级 牌匾 应 当 悬挂 在 服 务 场 所 或 办 公 场 所 的明 显 位 置,自 觉接 受社 会监 督。5.4 各 级民政 部门 根 据 评估等级 对 行业协会(商会)实施 分 类 管理,在 评估等级 有效期 内,获 得 3A以上 评估等级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可 以 优先接 受 政 府 职 能 转移、购买 服 务。获 得 4A以上 评估等 级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可 以在年度检查 时,简 化 年度检查 程序。5.5 评估等级 有效期满 前 1年,已 获 得 评估等级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 获评协会(商会)应 申请 重新 评估。新 的评估等级 结果 确 定 后,该 行业协会(商会)应 将 原评估等级 牌匾 交 回评估 办 公 室,换 发 新 的 牌匾。到期不申请 评估定 为 无 评估等级。5.6 评估等级 实 行 指 定复 检 和 随 机 抽 查 的 跟踪 评估 动态 管理,在 评估等级 有效期 内,评估 委员 会 可对获评行业协会(商会)的 基础 建 设、内 部 治 理和业 务 活动 等 情况 进行 重点 检查。6 获 评协会(商会)降低或取消 评估 等 级的 处理 规 定 获评协会(商会)有下 列 情形之 一 的,由民政 部门 做 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f)涂改、出 租、出 借 评估等级 证书 或 牌匾 的;g)有 证据证 明获评行业协会(商会)采 取 不正 当 手段骗 取评估等级,致使 评估 结果 失 实 的;h)在 评估等级 有效期 内,出 现 年检不合格记 录 或 违 纪 违 法行 为 的;i)跟踪 评估 检查未 达 到被 授予 评估等级要求的,依 据 评估 指 标,降低评估等级;j)民政 部门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根 据 情 节轻重 进行处理。7 评估 等 级的 公告 各 级民政 部门以 书 面形 式 将 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 决 定,通知 被 处理的获评行业协会(商会)及相 关 政 府部门,并 向 社 会公告。8 降低 评估 等 级的 处理 被 降低评估等级的获评行业协会(商会)在 收 到 通知书 之日 起 15日 内 由民政 部门 收 回原等级 证书 和 牌匾,换 发相 应 的评估等级 证书 和 牌匾,在 2年 内 不 得 提出评估 申请;被 取消评估等级的获评协会(商 会)在 收 到 通知书 之日 起 15日 内,由民政 部门 收 回评估等级 证书 和 牌匾,在 4年 内 不 得 提出评估 申请。拒 不 交 回评估等级 证书 和 牌匾 的,由民政 部门 公告 作 废。9 降低 评估 等 级 处理 的 申请 复核 获评行业协会(商会)对 其被 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有 异 议 的,可 以 自 收 到 通知书 之日 起 15日 内 向 民政 部门申请 复核,民政 部门 自 接 到 复核 申请 之日 起 60日 内 给 予 书 面 答 复。DB22/T 2040 2014 6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录)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 材料目录 A.1 报送 评估机构的 材料 A.1.1 基 本 情况介绍;A.1.2 法人 登记 证、税 务登记 证、银 行 开 户 证 明、分 支 机构(代 表 机构)批 准 文 件(登记 证书)、办 公住 所 产 权证、租赁 证 明或 无 偿 使 用 协 议(复 印 件);A.1.3 现 行 章 程 文 本和 章 程 制 定(修改)的核准 批 复(复 印 件);A.1.4 按规定 办 理 变更 登记(名称、业 务 范围、住 所、注册 资 金、法定 代 表 人、业 务 主管单位等)的相 关 文 件(复 印 件);A.1.5 按规定 办 理 备 案(负责 人、办 事机构、印章、银 行 账户、会 费 标准等)的 相 关 文 件(复 印 件);A.1.6 近两 年年度 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会全 部 会 议 纪 要和 决议(复 印 件);A.1.7 办 事机构名称、职 责 和 工作 人 员 配备情况;A.1.8 建 立 党 组织的 批 准 文 件(复 印 件)、党 员名 单;A.1.9 工作 人 员 花 名 册(含 学历、职 务、职 称、年 龄、政 治 面 貌、专 兼 职及 返 聘 情况、所 属 部门 等 内 容);A.1.10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汇总;A.1.11 会 计 人 员参加 继 续 教育 的 证 明 材料;A.1.12 秘 书 长 以上 全 部负责 人的 简 历、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学历 证书 复 印 件;A.1.13 产生秘 书 长 的 材料 和 秘 书 长 年度 绩 效 考 核 材料;A.1.14 会 员 数(以上年度 数据 为 准)、全 体 会 员名 单和全 体 理 事名 单(含 通信 地 址、邮编 和 联 系 电话);A.1.15 会 计 人 员 姓 名、职 务、资 格 证书 复 印 件;A.1.16 近两 年年度 资 产 负 债 表 和业 务 活动 表;A.1.17 近两 年年度 第 12月份 全 体 工作 人 员工 资表(复 印 件);A.1.18 提 供 服 务(服 务 行业、服 务 会 员、服 务 政 府、服 务社 会)、维护 行业和会 员 利 益、行业 自 律 等 主要 工作 的 情况介绍;A.1.19 近 年 来 主要业 务 活动 目 录。A.2 评估专家组实地 查看 的 资料 A.2.1 制 定 章 程和会 费 标准,产生 本 届 理 事 会的会 议 材料;A.2.2 近两 年年度工作 报 告;A.2.3 本 届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及 落 实 情况 的 相 关 材料;A.2.4 近两 年年度工作计 划 和 总 结;A.2.5 重 大 业 务 活动 方 案;A.2.6 分 支 机构 发 展 会 员、开展 活动 的 相 关 材料;A.2.7 党 组织 活动 材料;A.2.8 聘 用、晋升 工作 人 员 的 相 关 材料;A.2.9 劳 动 合 同 和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的 相 关 材料;DB22/T 2040 2014 7 A.2.10 向 理 事 会 报 告行业协会商会 财 务 状 况 的 相 关 材料;A.2.11 近两 年年度 会 计 账 簿、凭 证及审 计 报 告;A.2.12 培训 会 员 和 工作 人 员 的 材料;A.2.13 开展 行业 调查、统 计,发 布 行业 信息 的 相 关 材料;A.2.14 组织 展 览 会、交 易 会、交流 会、研 讨 会等行业 性 活动 的 相 关 材料;A.2.15 提 供 技术、经 济、管理、法 律 和政 策 等 咨询服 务 的 相 关 材料;A.2.16 提 供 行业 资 质 认证,新 技术、新产 品鉴 定 及 推 广,事 故 认 定等 相 关 材料;A.2.17 参 与 制 定法 律 法规,向 政 府 提出政 策建议 的 相 关 材料;A.2.18 参 与 制 定行业标准、行业 发 展 规 划、行业准 入 条件 和行业技术规 范 的 相 关 材料;A.2.19 接 受 政 府委 托 项 目 和 购买 服 务 的 相 关 材料;A.2.20 协 助 政 府推 进行业 劳 资 和 谐,促 进 生产 安 全,加 强 劳 动 保 护 的 相 关 材料;A.2.21 开展 公 益 活动,倡 导 企 业 节 能 减排、低 碳 生产,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相 关 材料;A.2.22 代 表 本行业 参 与 行业 性集 体 谈 判 的 相 关 材料;A.2.23 向 政 府部门 反 映涉 及 会 员 和行业 利 益 的 相 关 材料;A.2.24 代 表 本行业进行 反 倾 销、反 补贴 和 保 障措 施 的 应 诉、申 诉 等 相 关 材料;A.2.25 行业 发 展 建 设 性 意见;A.2.26 制 定并 实施 行规行 约、行业 内 争 议 处理规则、行业 职 业 道 德 准则、行业质 量 检查 制 度 和行业 自 律 制 度 的 相 关 材料;A.2.27 公 开 行业 检查 和处 罚 信息 的 相 关 材料;A.2.28 配 合有关部门 打击 假 冒伪劣,维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和行业 整 体 利 益 的 相 关 材料;A.2.29 开展 行业 内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动 的 相 关 材料;A.2.30 会 费收 缴 情况,会 员 产 值占 行业的 比例 及 会 员 涵盖 所有 制 企 业的 情况;A.2.31 参加 国际 组织、开展 国际 合作 及 参 与 国际 标准和规则 制 定的 相 关 材料;A.2.32 协会 刊物;A.2.33 政 府部门、政 府部门 内 设机构、业 务 主管单位 表 彰 或 奖励 的 材料;A.2.34 新 闻媒 体 的 宣传 报道;A.2.35 评估 专家 组要求提 供 的 其他 材料。DB22/T 2040 2014 1 附 录 B(规范 性附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 指 标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四 级 指 标 法定 代 表 人(10分)按 章 程规定 选 举 产生 法定 代 表 人 年 末净 资 产达 到 注册 资 金 标准(8分)活动 资 金(10分)开设 银 行 账户(2分)名称(5分)单位 牌匾、登记 证书 法人 资 格(35分)办 公 条件(10分)固 定 办 公 场 所 制 定程序(10分)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章 程 制 定或 修改 程序 章 程(15分)章 程核准(5分)章 程 经登记 管理 机关 核准 情况 变更 登记(10分)名称、业 务 范围、住 所、注册 资 金、法定 代 表 人、业 务 主管单 位等 变更 情况,缺 一次 扣 5分,超 过 两项 0分 登记 和 备 案(20分)备 案(10分)负责 人、办 事机构、印章、银 行 账户、会 费 标准等 办 理 备 案 情况,缺 一次 扣 5分,超 过 两项 0分 参检 时 间,按 时 年检 基础 条件(100分)年度检查(30分)年检 时 间和 结 论(30分)年检结 论 发 展 规 划 和 落 实 情况 年度工作计 划 和 总 结 发 展 规 划(25分)规 划、计 划及 重 大 活动 方 案(25分)重 大 业 务 活动 方 案 会 员(代 表)大 会(10分)会 员(代 表)大 会 召 开 情况 换 届 和 召 开次 数 理 事、常 务 理 事 产生 和 罢免 程序 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会(30分)履 行 职 责 民主 议 事 制 度 选 举 形 式 民主程序(15分)表决 形 式 设 置、运 转 情况 管理 制 度、工作 职 责 办 事机构(20分)工作 人 员 配 置 分 支 机构、代 表 机构登记事 项 分 支 机构、代 表 机构开展工作 情况 分 支 机构、代 表 机构 管理 办 法 及 落 实 情况 分 支 机构、代 表 机构(20分)分 支 机构、代 表 机构开展 活动、发 展 会 员 情况 组织 机构(105分)党 组织(10分)党 组织 建 立 和 活动 情况 内 部 治 理(390分)人 力 资 源(65分)人 才队 伍 建 设(30分)工作 人 员 数 DB22/T 2040 2014 2 表(续)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四 级 指 标 工作 人 员年 龄 结构 工作 人 员 学历 工作 人 员 职 称 人 才队 伍 建 设(30分)人 员 培训 聘 用 制 度 奖 惩 制 度 薪酬 制 度 劳 动 合 同 人 力 资 源(65分)人 事 制 度(35分)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选 举 产生 程序和 履 行 职 责 情况 现 职 公 务员 兼 任 情况 负责 人 年 龄 负责 人(20分)负责 人 学历 和行业 影响力 秘 书 长 专职,公 开 聘 任 或 选 举 产生 领导 班子 建 设(35分)秘 书 长(15分)秘 书 长 年度 绩 效 考 核 会 计 人 员 配备 和 继 续 教育 会 计 人 员 和会 计机构(12分)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和会 计机构负责 人 执 行 民间 非营 利 组织会 计 制 度 情况 会 计 核 算(20分)会 计 电 算 化和会 计 档 案 管理 经 费 来源 和 资 金 使 用 财 务 管理 制 度 建 立 及 执 行 财 务 支 出 审 批 程序 资 产 管理 投资 管理 财 务 管理(48分)分 支 机构 财 务 管理 会 费 标准 制 定和 备 案(会 员 大 会 通 过 10分,备 案 5分)会 费 管理(20分)会 费 专 用 收 据(5分)纳 税 管理 税 务 及票据 管理(10分)收 据 和 发票 的 使 用 管理 财 务 报 告 财 务 资 产(130分)财 务 公 开 和监 督(20分)财 务 审 计 档 案 管理规定 档 案 管理(10分)档 案 保 管 情况 证书 使 用 管理规定 证书 保 管 情况 证书 管理(10分)登记 证书 正 本 印章 管理规定 内 部 治 理(390分)档 案、证 章 管理(30分)印章 管理(10分)印章 使 用 情况 DB22/T 2040 2014 3 表(续)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四 级 指 标 开展 行业 调查、统 计,发 布 行业 信息 行业 性 专 业 活动 组织行业 培训 提 供 技术、经 济、管理、法 律、政 策咨询 服 务 行业、服 务 会 员(60分)提 供 行业 资 质 认证、新 技术、新产 品鉴 定 及 推 广、事 故 认 定等 参 与 制 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参 与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参 与 制 定行业标准、行业 发 展 规 划、行业准 入 条件、行业技术规 范 等 接 受 政 府委 托 项 目 和 购买 服 务 服 务 政 府(75分)协 助 政 府推 进行业 劳 资 和 谐,促 进 生产 安 全,加 强 劳 动 保 护 提 供 服 务(175分)服 务社 会(40分)公 益 活动(每开展一次 5分)代 表 本行业 参 与 行业 性集 体 谈 判 向 政 府部门 反 映涉 及 会 员 和行业 利 益 的 事 项 代 表 本行业 企 业进行 反 倾 销、反 补贴 和 保 障措 施 的 应 诉、申 诉 等 相 关工作 反 映诉 求(50分)维护 权 益(50分)提出 有关 行业 发 展 建 设 性 意见 行规行 约 争 议 处理规则 职 业 道 德 准则 行业质 量 检查 制 度 行业 自 律 制 度 公 开检查 和处 罚 信息 配 合有关部门 打击 假 冒伪劣,维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和行业 整 体 利 益 规 范 行 为(85分)行业 自 律(85分)开展 行业 内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动 会 员 数 量、产 值占 行业的 比例 会 员 涵盖 的 所有 制 企 业 行业 覆 盖 率(30分)会 费收 缴 率 参加 国际 组织并 担 任 职 务 参 与 国际 标准和规则 制 定 行业 影响力(65分)国际 影响力(35分)国际 合作 项 目 网站 报 刊 工作 绩 效(400分)社 会 宣传(25分)宣传 平台 和 媒 体报道(25分)媒 体报道 会 员 评 价(40分)对召 开 会 员 大 会、民主 办 会、信息 公 开、维护 行业 利 益、接 受 会 员 监 督、会 费 管理等 内 容 的评 价 社 会评 价(110分)内 部 评 价(60分)理 事 评 价(20分)对 领导 班子、规 范 化管理、财 务 公 开、创 新 能力 的评 价 DB22/T 2040 2014 4 表(续)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四 级 指 标 登记 管理 机关(20分)对 规 范 化 建 设、遵纪 守 法、行业 影响力 的评 价 业 务 主管单位(20分)对 规 范 化 建 设、行业 自 律、领导 班子 建 设 等 内 容 的评 价 社 会评 价(110分)外 部 评 价(50分)政 府有关部门(10分)政 府部门、业 务 主管单位 表 彰奖励 的 情况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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