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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1部分:总则DB15/T 1007.1-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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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1部分:总则DB15/T 1007.1-2016.pdf

ICS 13 C62 备案号:49711-2016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007.1 2016 口岸卫生 检疫核心 能力建设 第1 部分:总则 The core capacity building of health quarantine at points of entry Part 1:General principles 2016-05-25 发布 2016-08-25 实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5/T 1007.1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口岸 卫生 检疫 核心 能力 建设 分为6个 部分:第1部 分:总则;第2部 分:检疫 查验;第3部 分:传染 病监 测;第4部 分:卫生 监督;第5部 分:卫生 处理;第6部 分:应对 突发 公 共卫生 事件。本部分 为第1部 分。本部分 由内 蒙古 出入 境检 验检疫 局归 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内 蒙古 国际旅 行卫 生保 健中 心。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郝广 福、靳 木子、陈 宇飞、李 娟、赵 宇、张朝 富。DB15/T 1007.1 2016 1 口岸卫生 检疫核 心能力建 设 第 1 部分:总 则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 口 岸卫 生检 疫核心 能力 建设 的总 体要 求。本部分 适用 于口岸 卫 生检 疫核心 能力 的建 设和 管理。2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系列标 准,包含 其余5部分。2.1 口岸卫 生检 疫核 心能 力 the health quarantine core capacity of the port 为了预 防、抵御 和控 制传 染 病等公 共卫 生风 险的 国际 传播以 及应 对可 能的 国际 关注的 突发 公共 卫生事件,保障 人群 身体 健康 和生命 安全,口 岸公 共卫 生主管 当局 应当 具备 的最 重要、最根 本、最应 优 先 发展的卫 生检 疫能 力,包括 口岸公 共卫 生风 险检 测与 控制能 力、口岸 公共 卫生 监督能 力和 口岸 突发 公 共 卫生事件 应对 能力。2.2 检疫 quarantine 限制无 症状 的受 染嫌 疑人 的活动 和(或)将无 症状 的受染 嫌疑 人及 有受 染嫌 疑的行 李、集装 箱、交通工具 或物 品与 其他 人或 物体分 开,以防 止感 染或 污染的 可能 播散。2.3 传染病 communicable disease 由于致 病性 微生 物,如细 菌、病 毒、立克 次体、寄 生虫等 侵入 人体,发 生使 人健康 受到 某种 损害 以至危及 生命 的一 种疾 病。传染病 种类 很多,可通 过 不同方 式直 接或 间接 传播,造 成人 群中 传染 病的 散 在发生或 者流 行。2.4 卫生监 督 sanitary supervision 执行卫 生法 规和 卫生 标准 所进行 的卫 生检 查、卫生 鉴定、卫生 评价 和采 样检 验。2.5 卫生处 理 sanitary treatment 隔离、留验 和就 地诊 验等 医学措 施,以及 消毒、除 鼠、除 虫等 卫生 措施。DB15/T 1007.1 2016 2 2.6 突发公 共卫 生事 件 emergent public health events 突然发 生,造 成或 者可 能 造成社 会公 众健 康严 重损 害的重 大传 染病 疫情、群 体性不 明原 因疾 病、重大食物 和职 业中 毒以 及其 他严重 影响 公众 健康 的事 件。2.7 检验检 疫机 构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stitution 负责 卫 生检 疫、动植 物检 疫、商 品检 验的 机构 的总称。2.8 口岸主 管当 局 the port authority 在口岸 工作 中,能够 根据 国际 卫生 条例(2005)和 国 境卫 生检 疫法 负责执 行和 采取 卫生 措施的当 局。3 各口岸 分级 标准 及分 级情 况 依据各 口岸 性质、规 模、地理位 置、基础 设施 和卫 生检疫 需求 对各 口岸 进行 分类分 级。详见 附录A,新开口 岸参 照二 级口 岸建 设。4 各口岸 卫生 检疫 核心 能力 建设的 主要 内容 及要 求 4.1 沟通、协调 能力 内容及 建设 要求 见附 录B。4.2 常规能 力 4.2.1 内容 包括:检疫 查验 能力、传 染病监 测能 力、卫生 监督 能力和 卫生 处理 能力。本 部分的 具体 内容 分别 详见 口岸 卫生 检疫 核心 能力 建设第2部 分:检疫 查验;口岸卫 生检 疫核 心能 力建 设第3 部分:传 染病 监测;口岸卫 生检 疫核 心能 力建 设第4 部分:卫 生监 督;口 岸卫生 检疫 核心 能力 建设 第5 部 分:卫生 处理。4.2.2 总体要 求 应依据 国 际卫 生条 例(2005)、国境 卫生 检疫 法 及 其实 施细 则以 及我 国其他 卫生 法律 法规,在各口 岸实 施检 疫查 验、传染病 监测、卫 生监 督、卫生处 理等 工作。4.3 应对突 发公 共卫 生事 件能 力 应依据 国际 卫生 条例(2005)、国境 卫生 检疫 法、内蒙 古自 治区 突 发公共 卫生 事件 应急预案 及其 实施 细则 以及 我国其 他卫 生法 律法 规对 国境口 岸和 出入 境人 员、交通工 具、货物、集 装箱、行李、邮包等 突发 公共卫 生事件 进行处 理。此部分 的 内容 详见 口 岸卫 生检疫 核心能 力建设 第6部 分:应对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DB15/T 1007.1 2016 3 5 各口岸 卫生 检疫 实验 室 建 设标准 详见附 录C。DB15/T 1007.1 2016 4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各口岸 卫生 检疫 核心 能力 分级情 况 表A.1 各 口岸 卫生 检疫 核 心能力 分级 情况 口岸名称 类别 一级口岸 二级口岸 应完全具备口岸检疫查验能 力、传染病检测能力、口岸卫生监督 能 力、口岸卫生处理能力、口岸应对 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相关的 技 术优势和权威性,能够培训其他实 验 室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保持稳定,拥有进行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仪器 设 备更新的计划和规划,具备可持续 发 展的潜力。应具备口岸检疫查验能力、传 染病监测能力;能够对口岸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常规工作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施消毒、杀虫、灭鼠、除污或其它卫生控制措施;有预案,建立协作机制,能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步控制,进行标本采样并运送至有资质实验室进行检测。满洲里 铁路 公路 航空 二连 铁路 公路 黑山头 公路 室韦 公路 阿日哈沙特 公路 珠恩嘎达布其 公路 甘其毛 都 公路 呼和浩特 航空 策克 公路 额布都格 公路 呼伦贝尔 航空 阿尔山 公路 满都拉 公路 注:“”指完全按照要求实 施。DB15/T 1007.1 2016 5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沟通协 调能 力内 容及 要求 表B.1 沟 通协 调能 力内 容 及要求 内容 要求 与其他入境口岸主管当局之间的国际沟通联系 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有明确的负责与本口 岸有交通工具、人员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口岸主管当局进行沟通联络的部门、专兼职人员。联络方式及联络记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有与本口岸有交通工具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口岸主管当局联络的具体联络机制。与口岸联检部门及职能政府部门之间联络沟通机制的建立 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所 在地卫生、交通运输、海关、边防、环保、反恐等部门建立 书面的联防联控工作协作机制。测试联防联控机制有效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或参加所在地卫生、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参与的口岸传染病防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验证协 作机制的有效性。疫情信息垂直报告制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报告机制,及时通过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向上级报告。疫情信息部门间通报制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与所在地卫生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口岸发现的公共卫生风险证据信息通报机制,报告口岸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口岸主管当局间信息通报制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口岸交通工具入境后、出境前在境内其他口岸停靠情况,与该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与上级部门之间的内部报告机制 建立检验检疫系统内部报告机 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并及时更新与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并建立明确的指令传达机制,确保上级机构决策审批、风险评估、实施限制和控制措施等指令得以落实。与交通工具运营者建立沟通渠道 备案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定期班次或者经常往来的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实施备案,并建立相关出入境交通工具备案档案。公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方式。与出入境人员建立沟通渠道 建立面向出入境人员的沟通联系机制。对高危人群实施健康干预。根据来自或前往国家、地区的实际,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对高危人群实施针对性的疾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咨询等健康干预措施。与服务供应商建立沟通渠道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与为出入境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 邮包提供服务的单位之间的联络程序,并运转有效,包括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可用于提前告知拟实施的控制措施。DB15/T 1007.1 2016 6 附 录 C(规范 性附 录)各口岸 卫生 检疫 实验 室建 设标准 表C.1 各 口岸 卫生 检疫 实 验室建 设标 准 实验室分类 国家级重点 区域中心 综合实验室 其他 重点实验室 医学媒介生物中心实验室 微生物检测 医学媒介室 理化检测 毒品检测 HIV 检测实验室 生物安全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实验室需具备能力 1.应 对 人 间 传 染 的病 原 微 生 物 进 行 检测 鉴 定;2.应针对卫 生 检 疫 学 科 发 展前 沿 和 国 民 经 济、社 会 发 展 及 国 家 安全 的 重 要 科 技 领 域和 方 向,开 展 创 新性 研 究,实 现 相 关重 要 基 础 原 理 的 创新、关 键 技 术 突 破或 集 成,积 累 基 本科 学 数 据,为 国 家宏 观 决 策 提 供 科 学依据。应对宿主媒介进行鉴定和标本制作及医学媒介携带病原体进行检测、鉴定。应对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灭活材料、无感染性材料进行常见致病菌的快速检测、常规检测等。应对宿主媒介进行鉴定和标本制作。应对水、食品、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监测等常规理化检测。应对可卡因、摇头丸、海洛因、K粉、冰毒、大麻六项进行检测。应对HIV进行筛查。应对HIV进行确证。口岸名称 满 洲 里 铁路 公路 航空 二连 铁路 公路 黑 山 头 公路 室韦 公路 阿 日 哈 沙 特 公路 珠 恩 嘎 达 布 其 公路 甘 其 毛 道 公路 呼 和 浩 特 航空 策克 公路 额 布 都 格 公路 呼 伦 贝 尔 航空 阿 尔 山 公路 满 都 拉 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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