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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 第1部分:邮政DB12/T 606.1-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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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 第1部分:邮政DB12/T 606.1-2015.pdf

ICS 03.240 M 8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606.1 2015 农村地区 邮政与快 递服务规 范 第1 部分:邮政 Specifications for postal and express services in rural area Part 1:Postal 2015-12-30 发布 2016-01 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606.1 2015 I 前 言 DB12/T 606 农 村地 区邮 政与快 递服 务规 范 分为 两个部 分,本部 分为DB12/T 606 的第1 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部分 由天 津市 邮政 管理 局提出 并归 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邮政管 理局、天 津市 质量 技术监 督信 息研 究所。本 部分 主要 起草 人:陈 凯、陈 宝国、刘璟、王珺、孙 彩英、袁 田、刘 岩、吴 广 磊、嵇林 雪、申 娜娜、何媛、李雪 军。本 部分 于2015 年12月 首次 发布。1 农村地区 邮政 与 快递服务 规范 第1 部分:邮政 1 范围 本 部分 规定 了天 津市 农村 地区邮 件寄 递的 术语 和定 义、邮政 服务 设施 设置 基 本要求、服务 环节、投诉及申 诉、损失 赔偿 和安 全管理。本 部分 适用 于为 天津 市农 村地区 提供 服务 的邮 政企 业 及邮 政服 务代 办点、村 邮站、邮政 业综 合 服 务平台。新建 住宅 小区 开发 企业、单位 收发 室、物业 管 理部门 等在 提供 邮件 寄递、转投 服务 时可 参照 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 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0757 邮 政业 术语 GB/T 24295-2009 住宅 信 报箱 YZ/T 0061-2001 楼房 信 报箱 YZ/T 0067 信筒 YZ/T 0105 挂 式邮 政信 箱 YZ/T 0129-2009 邮 政普 遍服务 村邮站 服务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T 10757 界定 的 及 以下 术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农村地 区 rural area 除中心 城区 和规 划建 设的 新城以 及各 区县 政府 所在 地范围 之外 的地 区。4 设置基 本要 求 4.1 邮政服 务设 施 农村地 区邮 政服 务设 施包 括邮政 支局(所)、邮政 服务代 办点、村 邮站、邮 筒(箱)、信报 箱。4.2 邮政支 局(所)设置 4.2.1 邮政支 局(所)应设 置在 人流密 集、交通 便利 的地 区,并 设置 在临 街建 筑物 的首层,用 于邮 政普遍服 务的 面积 不少 于 50%。4.2.2 邮政支 局(所)房屋 面积 应符合 以下 条件:规 划设 置的 邮政 支局 建筑面 积不 少 于1200 平米;规划设 置的 邮政 所的 建 筑 面积不 少 于200 平米;邮政企 业自 行设 置的 邮政 普遍服 务营 业场 所 建 筑面 积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参 照上 述条款 执行。DB12/T 606.1 2015 2 4.2.3 邮政支 局(所)服务 范围:建制(乡)镇 人民 政府 所在 地的邮 政营 业场 所平 均服 务 半径1 1.5km 或 平均 服 务人口2.5 3 万人;建制(乡)镇其 他地 区的 邮政营 业场 所平 均服 务半 径 23km 或平 均服 务人 口 35 万人;其他农 村地 区的 邮政 营业 场所平 均服 务半 径 5km 或 平均服 务人 口3.5 5 万人。4.2.4 邮政支 局(所)符合 以下 条件的,未 经邮 政管 理部 门和相 关政 府部 门同 意,邮政企 业不 得通 过转让、出借、出 租等 形式 改变其 用途 及使 用权:由政府 投资 或出 资建 设交 付邮政 企业 使用 的;由政府 无偿 划拨 给邮 政企 业使用 的;邮政企 业以 低于 市场 价格 购买或 公租 房价 格租 用的。4.3 村邮站 设置 及要 求 4.3.1 村邮站 负责 邮(快)件的 接收、保管、转 交。逐步 具备代 缴费 用、电子 商务、物流 配送 等社 会服务功 能。4.3.2 村邮站 可单 独设 置,也可 与其他 场所 共用,原 则上 由于邮 政的 房屋 使用 面积 不小 于 20 平方米。4.3.3 村邮站 应配 备专 职或 兼职 的村邮 员。4.3.4 邮政企 业应 在村 委会 征得 农民同 意的 情况 下与 村邮 站签订 邮件 接收、转 投协 议,并 对村 邮站 的邮件接 收、投递 等工 作进 行业务 指导,确 保邮 件及 时、准 确的 投交 到收 件人。4.3.5 村邮站 的设 置和 服务 提供 的其他 要求 应符 合 村邮 站服务 规范 等 相关 规定。4.3.6 村邮站 的消 防和 安全 要求 应符合 国家 相关 规定。4.3.7 邮政管 理部 门可 参照 邮政 设施相 关规 定对 村邮 站进 行监督 管理。4.4 邮政服 务代 办点 设置 4.4.1 人员较 集中 区域 可设 置邮 政服务 代办 点。4.4.2 邮政企 业应 对邮 政服 务代 办点进 行必 要的 业务 指导 和内部 管理,并 对其 提供 的服务 质量 和水 平负责,确保 邮政 服务 代办 点提供 的邮 政普 遍服 务水 平和质 量应 达到 国家 和地 方相关 标准 的要 求。4.4.3 邮政服 务外 包及 代理 邮政 服务等 行为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邮 政管 理部 门的 相关 规定。4.5 邮筒(箱)设置 4.5.1 邮筒(箱)应由 邮政 企业 统一设 置和 维护,并 保证 邮筒(箱)正常 使用。4.5.2 邮筒(箱)的选 址和 密度 应根据 区域、使 用频 次及 服务半 径合 理确 定;人口 密集 的 地方 可根 据需要增 加邮 筒(箱)的设 置数量,但 同侧 间距 应不 小于 500m 且不 大于1km。4.5.3 邮筒(箱)应符 合 YZ/T 0067 和YZ/T 0105 的 要求。4.5.4 邮筒(箱)服务 范围:建制(乡)镇人 民政 府所 在地平 均服 务半 径 1-2km;建制(乡)镇其 他地 区的 服务半 径 2-3km;其他农 村地 区平 均服 务半 径 3-4km。4.6 邮政报 刊亭 设置 4.6.1 邮政报 刊亭 应由 邮政 企业 统一设 置、维护 和管 理。4.6.2 邮政报 刊亭 的设 置应 符合 建设规 划、市容、交 通及 邮政管 理部 门的 相关 规定。4.6.3 邮政企 业应 对邮 政报 刊亭 经营者 进行 业务 指导,并 为其提 供相 应教 育和 业务 培训。DB12/T 606.1 2015 3 4.7 信报箱 设置 4.7.1 信报箱 设置 位置 应方 便邮 件投递 和居 民使 用。4.7.2 新建、改 建、扩建 农村 地 区住宅 楼房 信报 箱安 装率 应达 到 100%,具备 条件 的 可设置 智能 信报 箱(邮件 箱)。4.7.3 住宅产 权人 或物 业管 理企 业应对 信报 箱进 行必 要的 维护、修缮 和管 理。4.7.4 对已安 装符 合国 家标 准信 报箱且 具备 通邮 条件 的住 宅楼房,邮 政企 业实 行邮 件按址 投递。4.7.5 信报箱 应符 合GB/T 24295-2009 的要 求、楼房 信报 箱 应符 合YZ/T 0061-2001 的要求。4.8 服务时 间 4.8.1 邮政营 业场 所的 营业 时间:建制镇 或人 口聚 集区 域的 邮政营 业场 所,每周 营 业7 天,每天 营业 时间 不少 于 8 小 时;其他农 村地 区的 邮政 营业 场所,每周 营业 不少 于 5 天,每 天营 业时 间不 少 于6 小时。4.8.2 邮政营 业场 所应 按照 规定 的营业 时间 对外 服务,不 得 提前终 止营 业,法定 节假 日 调整营 业时 间按相关规 定办 理。4.8.3 在保障 基本 用邮 权益 的前 提下,村邮 站的 营业 时间 可由村 委会 及邮 政企 业协 调确定。4.9 服务设 施 4.9.1 功能区 4.9.1.1 邮电支 局应 至少 设 置 4 个 以上邮 政综 合台 席;邮电 所应至 少设 置1-2 个 邮政 综合台 席。4.9.1.2 营业场 所内 各功 能区 布局 应合理、清 晰。4.9.1.3 营业场 所应 设置 相对 封闭、面积 适宜 的 包 裹暂 时存 放区域 和投 交包 裹房,确 保邮件 安全。4.9.2 便民设 施 4.9.2.1 营业场 所 应 设置 写字 台、公共座 椅等 公 众 服务 设施。4.9.2.2 营业场 所 应 提供 邮政 编码 查询簿、书 写笔、胶 水、意见簿 等用 品用 具。4.9.2.3 营业场 所应 设置 无障 碍设 施。4.9.2.4 村邮站 内的 便民 设施 可参 照邮政 营业 场所 标准 设置。4.9.3 公示公 告 4.9.3.1 邮政营 业场 所显 著位 置应 对下列 内容 进行 公示 公告:邮政标 识;营业场 所名 称;营业时 间;服务种 类;资费标 准;禁限寄 物品 规定;邮件和 汇款 的查 询及 损失 赔偿办 法;投诉监 督方 式。4.9.3.2 村邮站 的公 示应 不少 于下 列内容 村邮站 标识;营业时 间;服务种 类;资费标 准;投诉监 督方 式。DB12/T 606.1 2015 4 4.9.3.3 公示公 告 应 放置 在显 著位 置,内 容如 有变 动,应及 时进行 更新。5 服务环 节 5.1 收寄 5.1.1 邮政营 业场 所收 寄 应符 合YZ/T 0129-2009 中7.1.2 的 要求。5.1.2 邮筒(箱)收寄 5.1.2.1 邮政企 业应 在邮 筒(箱)上标明 开取 信件 的频 次和 时间,并按 时开 取邮 件。5.1.2.2 开取邮 件应 符合 以下 要求:建制(乡)镇人 民政 府所 在地邮 筒(箱)每 天 2 次,上下 午 各1 次;建制(乡)镇的 其他 地区 邮筒(箱)每天 至 少 1 次;其他农 村地 区邮 筒(箱)每天 1 次。5.2 投递 5.2.1 投递方 式 5.2.1.1 投递方 式主 要包 括按 址投 递、用 户领 取以 及与 用户 协商的 其他 方式。5.2.1.2 按址投 递 应 由单 位或 住宅 小区的 物业 管理 部门 到当 地邮政 企业 办理 邮件 投递 登记手 续,符合按址投 递条 件的,邮 政企 业应于 5 个 工作 日内 安排 投递。5.2.1.3 投递方 式应 符 合 YZ/T 0129-2009 中 7.2.1 的 要求。5.2.2 投递频 次 5.2.2.1 区县人 民政 府所 在地 每 周7 天,每天2 次,在 国家 法定节 假日 投递 每日 应不 少于 1 次;5.2.2.2 乡镇人 民政 府所 在地 每周 不少 于 6 天,每 天不 少 于1 次;5.2.2.3 其他农 村地 区每 周不 少 于4 天,每天 不少 于 1 次。5.2.3 投递深 度 5.2.3.1 收件人 为符 合按 址投 递条 件的住 宅楼 房、平房 用户,应将 平常 邮件 投入 信报 箱或指 定邮 件接收场所,给 据邮 件应 投递 到户。5.2.3.2 收件人 地址 为单 位地 址的,平常 邮件 和给 据邮 件应 投放到 邮件 转投 场所 或指 定的邮 件接 收人员。5.2.3.3 对已进 行城 市化 建设 的行 政村,在满 足按 址投 递条 件的,提供 按址 投递 服务。5.2.3.4 对不具 备按 址投 递条 件的 农村地 区,应投 递到 村邮 站或指 定的 邮件 接收 场所,转投 人员(村邮员)应妥 善保 管邮 件并 及时投 递到 户。5.2.3.5 邮件投 递中,遇 有门 禁系 统等限 制带 有邮 政专 用标 志的车 辆通 行、停靠 和投 递员投 递的,物业管理 部门 应采 取有 效措 施提供 投递 便利 条件。5.2.3.6 如收件 人不 在,可投 递到 信报 箱 或智 能邮 件快 件箱。无设 施或 其他 人员 代收 的,投 递员 应再投2 次,仍 未投 出的,应 投递“邮件 领取 通知 单”或通过 手机 终端 发送“邮 件领取 通知 短信”,由 用 户领取。DB12/T 606.1 2015 5 5.2.3.7 无法投 递的 邮件,应 及时 退回寄 件人,无 法投 递又 无法退 回的 邮件,应 按照 无法 投递 又无法退回 邮件 管理 办法 相 关规定 处理。5.2.4 投递工 具 5.2.4.1 邮政 企业 应当 使 用带有 邮政 专用 标志 的车 船从事 邮件 的运 递。5.2.4.2 宜逐 步推 广应 用 纯电动 汽车 等新 能源 交通 工具从 事邮 件的 运递。5.2.4.3 邮政 企业 对带 有 邮政专 用标 志的 车船 的使 用应符 合国 家及 地方 有关 部门的 规定。5.3 时限 5.3.1 信 件、汇款 通知 单 时限应 符合 以下 要求:滨海新 区范 围内 互寄 的平 信、汇 款通 知单 次日 送达;建制(乡)镇互 寄的 平信、汇款 通知 单 在 2 日 内送 达;其他农 村地 区互 寄的 平信、汇款 通知单在 23 日 送 达。5.3.2 挂 号信、包 裹通 知 单 时限 应符 合以 下要 求:滨海新 区范 围内 互寄 的挂 号信、包裹 通知 单次 日送 达;建制(乡)镇互 寄的 挂号 信、包 裹通 知单 在 2 日内 送达;其他农 村地 区互 寄挂 号信、包裹 通知 单应 在 2 3 日 送达。5.3.3 印 刷品、包 裹时限 应符合 以下 要求:滨海新 区范 围内 互寄 的印 刷品、包裹 在 2 日内 送达;建制(乡)镇互 寄的 印刷 品、包 裹 在 23 日 内送 达;其他农 村地 区互 寄印 刷品、包裹 在 3 4 日内 送达。5.4 查询 5.4.1 邮 政企 业应 通过 互 联网、电话、服 务窗 口等 渠道,向用 户免 费提 供及 时、便 利的 查询 服务。5.4.2 查 询内 容应 包括 邮 件当前 所处 服务 环节 及所 在位置,不 能提 供相 关查 询信息 的,邮政 企业 应告知用户 延误 时限 及索 赔程 序。5.4.3 用 户可 自交 寄之 日 起 1 年 内持 相关 凭证 向邮 政企业 查询 国内 给据 邮件,邮政 企业 应在 自查 询之日起 15 日 内答 复客 户。6 投诉及 申诉 6.1 投诉 6.1.1 邮政企 业应 畅通 用户 投诉 的渠道,在邮 政营 业场 所、村邮站 设置 用户 监督 信箱,公 布投 诉电 话,接受社 会和 用户 对企 业服 务质量 的监 督和 投诉。6.1.2 邮政企 业及 时妥 善处 理投 诉。不 得发 生虚 假答 复、拒不按 规定 处理、逾 期处 理等问 题。6.1.3 邮政企 业应 在接 到用 户投 诉之日 起 10 日 内将 相关 处 理结果 反馈 给用 户。6.2 申诉 6.2.1 用户向 邮政 企业 投诉 后 10 日内未 收到 答复 的,或对 处理和 答复 不满 意的;或 邮政企 业投 诉渠 道不畅通,投 诉无 人受 理;用 户可在 交寄 邮件 之日 起或 与邮政 企业 发生 服务 争议 之日 起 1 年 内向 属地 邮 政管理部 门提 出申 诉。6.2.2 邮政管 理部 门应 在接 到用 户申诉 之日 起 30 日 内予 以 答复。DB12/T 606.1 2015 6 7 损失赔 偿 按照YZ/T 0129-2009 第9 章的规定 执 行。8 安全管 理 8.1.1 邮政企 业应 加强 安全 生产 管理,建立、健 全安 全生 产责任 制度,完 善安 全生 产条件,确 保生 产安全。8.1.2 邮政企 业应 严格 落实 收寄 验视制 度,并按 照相 关 部 门的规定 实 行寄 递实 名制,保障 邮政 寄递 渠道安全 畅通。8.1.3 邮政企 业应 确保 用户 个人 信息安 全。8.1.4 发生突 发事 件邮 政企 业应 及时向 发生 地的 邮政 管理 机构及 相关 管理 部门 报告。_ DB12/T 606.1 2015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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