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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理服务规范DB22/T 2166-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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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理服务规范DB22/T 2166-2014.pdf

ICS 91.140.40 P 47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1662014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理服务规范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bottled LPG filling station 2014-11-25发布 2014-12-25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166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军、张韬、张树人、高云、杨继文、毛洪军、王广林、孟祥秋。DB22/T 21662014 1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资质条件、液化石油气质量与计量、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用户管理。本规范适用于吉林省内从事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GB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瓶装液化石油气 bottled LPG 以石油炼厂气、油田拌生气为原料气经加工分离的可燃气体,主要成分是由碳三(C3)和碳四(C4)组成的烃类混合物,用钢瓶充装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等的城镇燃气。3.2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bottled LPG filling organization 具备储存液化石油气的条件,并且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站)。3.3 最大充装量 maximum filling quantity 液化石油气充装系数与钢瓶公称容积的乘积。3.4 DB22/T 21662014 2 液化石油气钢瓶 LPG cylinder 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简称钢瓶。4 资质条件 4.1 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质检充装许可手续。4.2 具有稳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渠道,与具有液化石油气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 3年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协议。4.3 充装站符合 GB 27550 以及 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4.4 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4.5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救援预案,并能有效运行。4.6 充装站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具备充装站管理和运营技能。4.7 使用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灌装秤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5 液化石油气质量与计量 5.1 质量 充装站所用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 GB 11174的规定。5.2 计量 5.2.1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 GB 5842和 JJF 1070 的规定。5.2.2 新旧钢瓶型号、最大充装量、净含量及残液量应符合表 1的规定。表1 常见新旧钢瓶型号对照表、最大充装量、净含量及残液量 新钢瓶型号(2007年2月1日后)旧钢瓶型号(2007年1 月31日前)最大充装量(kg)净含量(kg)残液量(kg)YSP4.7 YSP-2 1.9 1.9 0.1 YSP12 YSP-5 5.0 4.8 0.2 YSP23.5 YSP-10 9.8 9.5 0.3 YSP35.5 YSP-15 14.9 14.5 0.4 YSP118 YSP-50 49.5 49 1.0 YSP118-YSP-50(用于气化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49.5 49 1.0 6 安全生产管理 6.1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6.2 充装站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设备符合 GB 27550 要求。6.3 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包括下列内容:a)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DB22/T 21662014 3 b)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演练记录;c)各种事故的处理程序;d)人员疏散(撤离);e)抢险器材、用品配件、车辆、通讯设备的配置;f)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单位紧急联络电话;g)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6.4 应对充装站内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计量器具、防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按时送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6.5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6.6 应建立钢瓶管理制度,在钢瓶护罩外侧设置有企业名称、钢瓶编号的永久性标志。6.7 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数量的自有产权钢瓶。6.8 充装后检查合格的钢瓶应粘贴符合 GB 16804 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6.9 充装站不得有以下行为:a)充装未经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b)充装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c)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d)将移动罐车作为储罐使用;e)向无合法证照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或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运输工具;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6.10 充装站在充装气瓶前应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钢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充装:a)由未取得“气瓶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b)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期限不能确认的;c)钢印标记、颜色标志不符合 GB 7144 规定或模糊不清,脱落无法识别的;d)经过改装的;e)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f)有报废标记的;g)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它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h)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i)瓶内无剩余压力的;j)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抽真空(或置换)的。6.11 充装站在充装气瓶后应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a)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c)瓶体有否有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e)气瓶的充装标签(封口)和警示标签是否完整。6.12 应建立充装记录、充装前、后检查记录。7 从业人员管理 7.1 所有技术岗位员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7.2 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7.3 所有员工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工号卡。DB22/T 21662014 4 7.4 充装站应编制员工行为准则手册和相关奖惩制度,以确保有效管理。8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8.1 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液化石油气质量、气瓶安全、计量问题与用户有争议时,充装站应按以下方式妥善处理:a)现场可以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应在 3日内处理;充装站无法处理的,应提请公司相关部门处理;b)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投诉时,充装站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情况,调查核实,向用户做出合理解释,对责任员工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处理;c)对液化石油气质量投诉时,充装站应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复查记录,复查液化石油气质量,情况属实的,充装站应无偿为用户更换质量合格的液化石油气;d)对钢瓶使用相关问题投诉时,充装站应了解实际情况,告知用户应急处理措施,用户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处理,查找原因,及时排除安全隐患;e)对计量投诉时,充装站应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属实的,充装站应立即为用户更换质量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8.2 应向用户公开充装站的投诉电话,充装站应按本标准要求服务,每 6个月至少回访用户 1 次,收集和分析用户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改进服务质量。8.3 充装站应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对违反本规范的责任人根据企业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9 用户管理 9.1 充装站应与用户签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开户协议或合同参见附录 A,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用户档案。9.2 充装站应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a)用户住址、联系方式、钢瓶编号、钢瓶厂家、有效期;b)充装站服务热线电话、抢险电话、充装单位名称、经手人员签名。9.3 充装站向用户提供专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收取钢瓶押金及租赁费用,提供有效单据。9.4 充装站应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参见附录 B。9.5 报废钢瓶应由充装站统一送有资质的钢瓶检验单位做报废处理,并出具报废报告方可按废品处理。DB22/T 21662014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合同 供气方:用气方:为了明确供气方与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一)用气方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为_;(二)用气种类为_。(三)用气性质为_。(四)用气数量 按每月实际发生计算。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一)供气方式 瓶装供气方式。(二)供气质量 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液化气 GBlll74 标准。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政府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液化石油气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1供用燃气的计量:瓶装燃气以供气方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2结算方式:用气方于每月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方供应站交费;采取_方式交费;供气方到用气场所收费。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一)供气方权利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2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3用气方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滞纳金。4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5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 72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DB22/T 21662014 6 修,并在 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6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_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7按照国家和_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8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验一次,最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腐蚀严重应提前检验。9及时做好减压阀及管道保养与维修。10供气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11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气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12用气方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方收取应交燃气费的 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二)用气方权利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5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6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7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8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9用气方不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10用气方不得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11用气方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12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13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14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的违约金。2由于供气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方支付百分之_的违约金。2用气方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B22/T 21662014 7 第六条 声明及保证(一)供气方:1供气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供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供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供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供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用气方:1用气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用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用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用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供气方(签字、盖章)用气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22/T 21662014 8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用户安全用气指引 B.1 使用适用于燃烧的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应按照燃气器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在使用燃气器具时应保证燃烧的空气需求量,燃烧器具周围的空气有适当的流动性;B.2 应根据减压阀、胶管等的安全有效期,确定更换时间;B.3 不得加热、碰撞、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自行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B.4 闻到有液化石油气气味,不得动用明火和启动电器,应立即关闭总阀,开窗通风,再行检查泄漏点;B.5 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点。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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