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服务规范DB22/T 2025-2014.pdf
ICS 03.060 A 11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2025 2014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insurance business for basic medical insurance,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and maternity insurance system 2014-02-28发布 2014-04-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025 2014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分类.2 5 基本要求.2 5.1 机构要求.2 5.2 环境要求.2 5.3 服务人员要求.2 5.4 信息系统建设.2 6 内容及操作规范.3 6.1 参保缴费.3 6.2 待遇支付.4 6.3 基金收支.5 7 服务质量控制与改进.6 7.1 稽核.6 7.2 服务质量测评.6 7.3 投诉处理.7 7.4 改进.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信息调整审批表.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参保登记审核要求.9 B.1 单位参保登记审核.9 B.2 单位变更登记审核.9 B.3 单位合并(注销)登记审核.9 B.4 人员新参保登记审核.10 B.5 参保人员退休审核.10 B.6 参保人员退保审核.10 B.7 参保人员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 审核.10 B.8 城镇居民 参保登记审核.11 B.9 居民 参保信息变更审核.11 B.10 居民 参保注销审核.11 B.11 灵活就 业人员参保审核.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基金 征 缴审核要求.13 C.1 基 数申报.13 DB22/T 2025 2014 II C.2 缴费核定.13 C.3 医疗保险费 征 收.13 C.4 欠 费 补 缴.13 C.5 帐户划 分.13 C.6 医疗保险 卡管 理.1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待遇支付 受 理、初 审、制单要求.15 D.1 医疗保险.15 D.2 生育保险.16 D.3 工伤保险.1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基金收支 管 理要求.19 E.1 基金收 入.19 E.2 基金支 出.2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稽核 管 理要求.22 F.1 征 缴稽核.22 F.2 支付稽核.22 F.3 内 部 稽核.23 F.4 档案立卷归档.24 F.5 回避 制 度.24 附录 G(规范性附录)业务用表.25 表 G.1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新 增 人员登记表.25 表 G.2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在职转 退休变更登记表.26 表 G.3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退保变更登记表.27 表 G.4 医疗保险关系 终止 人员登记表.28 表 G.5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申请 表.29 表 G.6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联 系 函.30 表 G.7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 参保登记表.31 表 G.8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学 生)参保登记表.32 表 G.9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33 表 G.10 医保 卡挂失、换发申请 表.34 表 G.11 新 增 人员医保 卡发放 表.35 表 G.12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异地居住就 医 申请 表.36 表 G.13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急诊备案申请 表.37 表 G.14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特殊疾病申请 表.38 表 G.15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转诊转院申请 表.39 表 G.16 生育保险 独 生 子女父母 退休 后政策奖励 费 申领 表.40 表 G.17 生育保险 独 生 子女父母 退休 后政策奖励 费审核表.41 表 G.18 生育保险 无 工作 男职 工 配偶 生育待遇 申请 表.42 表 G.19 生育保险 补贴奖励申领 表.43 表 G.20 生育保险生育 护 理 补贴、围 产补贴 审核表.44 表 G.21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事故报告备案 表.45 DB22/T 2025 2014 III 表 G.22 工伤(亡)职 工登记表.46 表 G.23 工伤保险关系变 动 表.47 表 G.24 工伤 康复申请 表.48 表 G.25 工伤 康复早期 评 估报告.49 表 G.26 工伤 职 工 辅助器具配置(更 换)申请 表.51 表 G.27 稽核 通知书.52 表 G.28 稽核 承诺书.53 表 G.29 稽核工作记录.54 表 G.30 稽核 告 知书.55 表 G.31 稽核整改 意见书.56 表 G.32 金 融 机构 存款查询通知书.57 表 G.33 提 请 行 政 处 罚 建 议书.58 DB22/T 2025 2014 IV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起草。本 标准由吉林省社会 医疗保险 管 理 局提 出。本 标准由吉林省 人 力资源 和 社会 保 障厅 归 口。本 标准起草 单位:吉林省社会 医疗保险 管 理 局、吉林省社会 医疗保险 协会。本 标准主 要 起草 人:王喆、李 立 仁、刘鸿声、韩耐霜、于海峰、李利岩、周晓锐、黄昌凯、周大奎、姜芬、杜平、刘宏亮、王亚楠、张德利、李璐、汪维、林洋、吴红宇、刘巍、孙英 男、巩佳玲、姜永兴、曹允春、董佳、关 莹、贾 云飞、王 国东、巩 传凤、高 春红。DB22/T 2025 2014 1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 了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服务 的 术语与定义、分类、服务 的 基本要求、服务内容 与操作规范、服务质量控制与改进。本 标准 适 用 于省、市 医保 部 门 的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 的 服务(县区 机构 可 参 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 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 注 日 期 的 引用文件,仅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是不 注 日 期 的 引用文件,其最 新 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7769 社会 保 障 服务 中心 设 施 设 备 要求 GB/T 19038 顾客满 意 测评 模型 和 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 意 测评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基本医疗保险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国 家立 法实施 的,通 过 参保人、用人单位和 政 府等多方筹 资 形成 基金,对 参保人 因患 病 而 就 医 诊疗 时 提 供 资 金支 持,以 保 障 其享有 基本医疗服务 的 一项 社会 保险制 度。3.2 工伤保险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国 家立 法实施 的,通 过 用人单位 等筹 资 形成 基金,对劳 动 者因 工作 原因遭 受 意 外 伤 害、死 亡 或者 患 职 业 病 的,给 予 职 工及 其相 关人员 相应 待遇 的 一项 社会 保险制 度。3.3 生育保险 maternity insurance system 国 家立 法实施 的,通 过 用人单位 等筹 资 形成 基金,在 参保 者或其未 就 业 配偶 妊娠、分 娩等符 合 相 应 规定 时,依法享 受 医疗和生 活补贴、生育 津 贴 的 一项 社会 保险制 度。3.4 参保单位 insured employer DB22/T 2025 2014 2 按照 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有 关 政策 规定参 加 社会 保险 的 单位。3.5 变更登记 altern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参保单位 或 参保人,在 其 社会 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改变 时,在 规定 期 限 内 向所 在地 社会 保险 经办 机构 申报 并 办 理信息变更 的行 为。3.6 缴费基数 contribution bases 参保单位、参保人 按 国 家 规定 计算 缴 纳 社会 保险费 的 工 资 收 入 额。3.7 供养亲属抚恤金 surviving dependants pensions 按照 工 亡职 工工伤前 12个月 平 均月 缴费工 资的 一 定 比例 支付 给由 职 工生前 提 供 主 要生 活 来 源、无 劳 动 能 力的 亲属 维 持 基本生 活 的 费用 补助。4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分类 按 保险业务内容分 为:参保缴费:包括 参保登记、信息变更、退保、续 保、参保关系 转移接续、缴费基 数申报、缴 费核定 等 服务内容;待遇支付:包括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的 急诊就 医、异地就 医、转诊转院、特殊疾病、生育待遇、工伤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 点 机构 结 算等 服务内容;基金收支:包括 参保单位和 个 人缴费、外 报 销支付、返还 或 转移 个 人 帐户、退费、定 点 机构费用 拨 付 等 内容。5 基本要求 5.1 机构要求 应是依法 登记 的 独立 法 人机构。5.2 环境要求 环境设 施应符 合 GB/T 27769-2011要求。5.3 服务人员要求 5.3.1 服务人员 的 配备 应 与服务 对 象 数 量 相适应,确 保服务 提 供 能 力 满 足 服务 对 象需 求。5.3.2 服务人员 应 具备 满 足 服务 岗 位要求 的 专 业 知 识、服务 技能。对 于 有 特殊 要求 的 岗 位,还 应 具备 相应 的资 质 证 书。5.3.3 服务人员 上岗 时应 佩戴便 于 服务 对 象识别 的 统 一 身份 标 志,宜 统 一 着装。5.3.4 服务人员 应 掌握 服务 礼仪,举 止 文 明、行 为 规范、服务 周 到,宜讲普 通 话。DB22/T 2025 2014 3 5.4 信息系统建设 5.4.1 基本要求 5.4.1.1 应 建 立 安全 可 靠 的 计算 机 网络 办 公 系统,用 于 业务 办 理、统 计 分 析、信息 传 递 发 布 等。5.4.1.2 业务处理 过 程使 用 信息系统调整审批表,见 附录 A。5.4.2 系统调整 5.4.2.1 软 件 升级、测 试、数 据 信息 等 处理 需 2人 以 上 在 场 操作,处理 结束 后 由 相 关业务 部 门 复 核。5.4.2.2 对 核 心 内容进 行 修 改和 升级 时 需做好预 案,需 经 业务 部 门 主 管领 导 审批,并 说明 实施 目 的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以 及 修 改 模 块 和 预 计修 改 时 间、工作量 等 信息。5.4.2.3 调整和 升级 的 软 件 需 经 业务 部 门 测 试 通 过 后 方可 上线使 用。5.4.2.4 障 碍 发 生 时应 进 行 正确 分 析,制定 初 步 处理 方 案,并分 析影响。5.4.2.5 日 常 处理 科室 审批,涉 及 数 据 处理 应 由主 管领 导 审批,涉 及 到 系统整 体结 构及基金 方 面 的 数 据,应 由 单位 负责 人审批。5.4.2.6 相 关 资 料 存 档。5.4.3 数据处理 5.4.3.1 处理前分 析需 求 以 及 所 需 处理 的 数 据,并 对可 能带来 的 影响 进 行 说明。5.4.3.2 数 据 处理 应 由主 管领 导 审批。5.4.3.3 需 要 软 件 公司 配 合处理 的,应有 信息 部 门 监 控。5.4.3.4 处理 后 由 相 关业务 部 门 验 收。5.4.4 信息发布 5.4.4.1 拟 发 布 的 稿 件 应 由 分 管领 导 审批 后 方可 进 行 发 布;5.4.4.2 按 要求 的 内容和位 置发 布;5.4.4.3 相 关 资 料 存 档。5.4.5 硬件维护 对 硬 件 故 障 要 如 实 分 析,确认 发 生 故 障 位 置 及性质,并制定 维 修 维 护 方 案;如 不 能 准 确 定位 故 障,可 由 售 后部 门 协 助 核 实;6 内容及操作规范 6.1 参保缴费 6.1.1 服务流程 参保缴费业务服务 流 程 见 图 1。DB22/T 2025 2014 4 图 1 参保缴费业务服务流程 6.1.2 服务内容 6.1.2.1 参保登记 审核 应对 各 类参保、退保、转移 等 人员 提 供 的 参保 材 料 的准 确 性和 真 实 性进 行 审核。对有 复 审要求 的业务 应 按 要求进 行 复 审。审核 未 通 过 的,应向 申报 单位 或个 人 说明 原因。具 体 要求 见 附录 B。6.1.2.2 基金 征 缴 审核 应对 各 类参保缴费 标准 及核定缴费金 额 进 行 审核。对有 复 审要求 的 业务 应 按 要求进 行 复 审。审核 未 通 过 的,应向 申报 单位 或个 人 说明 原因。具 体 要求 见 附录 C。6.1.2.3 审批 相关负责 人 或 服务人员 按 规定 程 序 审批。未 通 过 审批 的,服务人员 应向 申报 单位 或个 人 说明 原因。6.1.2.4 录入 对 审批 通 过 的 单位,服务人员 应依 据 用人单位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表 格,录 入 参保单位和人员 的 基本 信息,生 成 单位 编号 和人员 编号。6.1.2.5 归档 服务人员 将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整理 归档,将 单位 或个 人 申报 的资 料 审核 签章 后,一 份 归档 保 存,另 一份返 给 参保单位 或个 人 留 存。6.2 待遇支付 6.2.1 服务流程 待遇支付业务服务 流 程 见 图 2。DB22/T 2025 2014 5 图 2 待遇支付 业务服务流程 6.2.2 服务内容 6.2.2.1 受 理、初审、制 单 具 体 要求 见 附录 D。6.2.2.2 复审 对有 复 审要求 的 业务 按 要求进 行 复 审。6.2.2.3 审批 相 关 负责 人 对 业务 按 规定进 行 审批。大 额 医疗费用 视 额 度 应经 领 导 逐 级 审批。6.2.2.4 支付 对 审批 符 合支付 条 件 的 业务,应 将 相 关 材 料 及 时 移 交财 务 部 门。6.2.2.5 归档 服务人员 应 将 相 关表 格、材 料 按 业务 经办 顺序编写流水号,并 封 存、归档、保 存。6.3 基金 收支 6.3.1 服务流程 基金收支业务服务 流 程 见 图 3。DB22/T 2025 2014 6 图 3 基金 收支 业务服务流程 6.3.2 服务内容 6.3.2.1 基本要求 6.3.2.1.1.1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实 行 收支 两条 线 管 理,收 入户 存款按 月 上 缴 财 政 专 户,月 末无 余 额,按 时办 理基金 存 储手 续。6.3.2.1.1.2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制 度,核 对 基金 到 账、支 出 财 务 数 据 与业务 部 门 数 据、财 务 到 账 数 据 和 银 行 账 户 进 账 数 据。编 制 银 行 余 额 调 节 表,做到 账账、账 表、账 实相符。建 立 定 期 对 账 制 度,核 对 财 务 缴费 到 账 数 据 和业务 部 门 台账,保 证 财 务 数 据 与业务 数 据 的 统 一;核 对 财 务 到 账 数 据 和 银 行 账 户 进 账 数 据,编 制 银 行 余 额 调 节 表,做到 账账、账 表、账 实相符。6.3.2.1.1.3 按照“以 收定支,收支 平 衡,略 有 结 余”的 原 则,编 制基金支 出 计 划,向 财 政 专 户申请 拨 入 基金支 出户 款 项,用 于 定 点 机构 拨 款、外 报 销 等相 关业务。6.3.2.1.1.4 基金 专 用 章、单位 法 人 章、银 行 票 据、基金缴费 票 据 由 专 人分 别 保 管。6.3.2.2 基金 收入 6.3.2.2.1.1 缴费分单位缴费和 个 人缴费。6.3.2.2.1.2 缴费 方 式 分 银 行 托 收和 非银 行 托 收。6.3.2.2.1.3 具 体 要求 见 附录 E中 E.1。6.3.2.3 基金 支出 基金支 出 分 向 定 点 服务机构医疗费用 拨 付、外 报 销业务、返还 或 转移 个 人 账 户 业务、省 内、外 异 地 人员医疗费 报 销和 就 医 资 金 拨 付业务、退费,具 体 办 理要求 见 附录 E中 E.2。7 服务质量 控制与改进 7.1 稽核 稽核分 征 缴稽核和支付稽核,具 体 要求 见 附录 F。7.2 服务质量 测评 DB22/T 2025 2014 7 医疗保险 经办 机构 应 定 期 按照 GB/T19039 和 GB/T19038规定 的 对 服务质量进 行 测评。7.3 投诉 处理 7.3.1 医疗保险 经办 机构 应 提 供多 种 投诉 渠道,确 保投诉 渠道畅 通,明确专 门 部 门 负责 7.3.2 调 查、处理和 回复 服务 对 象 的 投诉。7.3.3 医疗保险 经办 机构 宜 按照 GB/T 17242的 规定 受 理服务 对 象 投诉,投诉处理 结 果 7.3.4 应 及 时 告 知 投诉人。7.4 改进 7.4.1 医疗保险 经办 机构 应 按 7.2的 测评 结 果 持 续 改进服务。7.4.2 服务质量改进 应 注 重 服务 对 象 满 意、服务 流 程 优化 和 公 共 服务 效 能 的提 升。_ DB22/T 2025 2014 8 A A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信息调整 审批表 填 报 单位(部 门):年 月 日 号 项 目 提 出 人 日 期 申 请 情 况 申请 内容:分 管 科(室)负责 人 意见:分 管领 导 意见:承 办人 日 分 管 科(室)负责 人 意见:分 管领 导 意见:审批情况 单位 负责 人 意见:执 行 人 日 期 跟 踪 和 反 馈 说 明 此 表 一 式 3份,申请 单位(部 门)1份,经办 机构统 计 信息 部 门 2份。DB22/T 2025 2014 9 B B 附 录 B(规范性 附录)参保登记 审核 要求 B.1 单位参保登记 审核 服务人员 受 理用人单位 的 参保 申请 时,应 重 点 审核单位 成 立 时 间,应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30内 申请 办 理 参 加 医疗保险登记。服务人员 应 审核单位 填写 的 医疗工伤生育参保单位登记 手册 和 医疗工伤生 育保险新 增 人员登记表(见 附录 G中 表 G.1),一 式二 份,明确 参保险 种,同 时 审核单位 提 供 的 以下 证 件和 资 料:a)单位 提 供 的 工 商 行 政管 理机关注 册 的 工 商营 业 执 照 正、副 本,行 政事 业单位 或 社会 团 体 应 提 供 政 府 部 门 批 准的 相 关文件及 事 业 法 人登记 证 书;b)组织 机构统 一 代码 证 原 件及 复 印 件;c)地 税 税 务登记 证 原 件及 复 印 件;d)法 人 身份证 原 件及 复 印 件;e)职 工与单位 签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书(行 政事 业单位 提 供 编 制 手册);f)职 工工 资 发放 表,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g)养老 保险参保缴费 证明;h)用人单位 开 户 银 行、户 名 及 账号;i)用人单位 的 缴费险 种、缴费基 数、费 率、缴费 数 额。B.2 单位变更登记 审核 服务人员 受 理单位 申请 的 单位变更 事 项应包括:单位 名称、单位 地 址、法 人 代 表人 或 负责 人、单 位类 型、组织 机构 代码、主 管部 门或 隶 属 关系、开 户 银 行 和 帐 号、经 营 范围 以 及医疗保险 经办 部 门 规定 的 其 它 证 件和 资 料。应 重 点 审核单位变更 事 项 发 生 的 时 间,应 自 相 关信息 发 生变更 之 日 起 30内 申请 办 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应 审核参保单位 填 报 吉林省 医疗工伤生育参保单位登记 手册 中 单位信息 变更 的 相 关表 格,要求 一 式二 份,并审核单位 提 供 的 以下 证 件和 资 料:a)工 商 变更登记表、有 关 部 门或 单位批 准的 变更 证明;b)医疗保险 经办 部 门 规定 的 其 它 证 件和 资 料。B.3 单位 合并(注销)登记 审核 B.3.1.1 服务人员 受 理参保单位 申请 的 以下 情 形,应为其办 理医疗保险合并、注销登记 手 续:a)营 业 执 照 合并、注销 或 吊 销;b)被 批 准 解散、撤 销;c)跨 统 筹 范围 转出;d)国 家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其 它情 形。B.3.1.2 服务人员审核 时应 注 意 参保单位 申请事 项 的 发 生 时 间,应 自 发 生合并、注销 之 日 起 30日 内 申 请 办 理,参保单位 应 填 报 吉林省 医疗工伤生育参保单位登记 手册 中 单位合并、注销变更 的 相 关表 格,要求 一 式二 份,并审核参保单位 提 供 的 以下 证 件和 资 料:DB22/T 2025 2014 10 a)合并、注销 通知书 或有 关 部 门 批 准的 合并、注销 证明;b)单位 主 管部 门 批 准 解散、撤 销 的 有 关文件;c)医疗保险 经办 部 门 规定 的 其 他 证 件和 资 料。B.4 人员 新 参保登记 审核 服务人员 受 理参保单位新 增 人员 申请 时,应 注 意 新 增 人员 的 聘 用 时 间,参保单位与新 聘 用人员建 立 劳 动 用工关系 起 30日 内 为 新 增 人员 申请 办 理参 加 医疗保险 手 续。服务人员 应 审核参保单位 填 报 的 医 疗工伤生育保险新 增 人员登记表,要求 一 式二 份,并审核 以下 证 件和 资 料:a)调 令、录 干、招 工 通知、毕 业生 报 到证、调 转 手 续、军 转 人员调 配 证 件、与单位 签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合 同 备案 表 等;b)养老 保险参保缴费 证明;c)人 事部 门 工 资 审批表;d)已 在 其 他 医保机构参保 的 应 提 供 调 出地 医保机构 开 具 的 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 单。B.5 参保人员 退休审核 服务人员 受 理 在职转 退休业务 时,应 注 意 参保人员 的 退休 时 间,参保单位 应 于 参保人员 办 理退休 手 续后 30日 内 为 退休人员 申请 办 理医疗保险 在职转 退休变更 手 续。服务人员 应 审核参保单位 填写 的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在职转 退休变更登记表(见 附录 G中 表 G.2),要求 一 式二 份,并要求 提 供 以下 资 料:a)退休审批表 原 件 复 印 件;b)退休人员 档案。B.6 参保人员 退 保 审核 服务人员 受 理退保业务 时 需明确 退休人员 在 参保单位 减 员 的 时 间,要求参保单位 减 员 后 30日 内 为 退保人员 申请 办 理医疗保险退保 手 续。服务人员 应 审核参保单位 填写 的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退保变更登记表(见 附录 G中 表 G.3)和 医疗保险关系 终止 人员登记表(见 附录 G中 表 G.4),要求 一 式二 份,并审核 以下 资 料:a)因 辞 职终止 合 同 退保 的,应 提 供 辞 职 或 辞 退批文、解 除 或 终止 劳 动 关系 证明;b)因死 亡 退保 的,应 提 供死 亡 证明 或 户 口 注销 证明 书 或 火 化 证明 原 件及 复 印 件 等。B.7 参保人员医保 关 系 转移接续审核 B.7.1 参保人员 跨 统 筹 地 区 流 动就 业 有接收 单位 B.7.1.1 服务人员 受 理 由 本人 或 新 就 业 地 用人单位 申请 办 理 的 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 手 时,应 要求 其 填写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申请 表(见 附录 G中 表 G.5),并 按 规定 提 供 居民 身份证 等相 关 证明 材 料。B.7.1.2 新 就 业 地 医保 经办 机构 受 理 申请后,服务人员 应对 提 供 材 料 的准 确 性和 真 实 性进 行 初 审,业 务 部 门 负责 人 复 审,对符 合 当 地转移接续 条 件 的,应 在受 理 之 日 起 15个 工作 日 内与 原 参保 地 经办 机构 联 系,生 成 并 发出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联 系 函(见 附录 G中 表 G.6)。B.7.2 参保人员 跨 统 筹 地 区 流 动就 业 无接收 单位 的 DB22/T 2025 2014 11 B.7.2.1 参保人员 应 在终止 原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后 的 3个月 内 到 新 就 业 地 经办 机构 申请 办 理参保 手 续,并 提 供相 关 原 参保信息 凭 证。服务人员 受 理 申请后,对符 合 当 地 参保规定 的,应 按 规定 为 申请 人 办 理参保 手 续,同 时 与 原 参保 地 经办 机构 联 系,生 成 并 发出 联 系 函。B.7.2.2 服务人员收 到 原 参保 地 经办 机构 根 据 联 系 函 出具 的 申请 人 原 参保 相 关 凭 证 资 料 后,应 核对 凭 证 列 具 的 信息。根 据 凭 证 资 料 信息,更新参保人员 相 关信息,办 结 后 将 相 关 情 况 通知 参保人员。B.8 城镇居民 参保登记 审核 B.8.1 城镇居民 应以 家庭 或 团 体 为 单位 自 愿 参保,可 到 户 口 所 在 乡 镇 社 区劳 动 保 障 服务 站 或 医保 局 办 理参保登记,每 个 户 口 簿 上 的 全 部 人员 均应 审核 存 档,同 时应 填写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 参保 登记表(见 附录 G中 表 G.7)。办 理参保登记 应 审核 以下 证 件 或 资 料:a)户 口 簿(原 件及 复 印 件);b)参保 居民 身份证(原 件及 复 印 件);c)近 期 免冠 正身 照 片;d)低 保 户 应 提 供有 效 的 民政部 门 发放 的 低 保 证(原 件及 复 印 件),残 疾 人 应 提 供 残 联部 门 发放 的 残 疾 人 证(原 件及 复 印 件 份);e)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明 材 料。B.8.2 各 类 中 小 学在 校 学 生参保工作 由 所 在学 校 负责 组织,申请 并 填写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表(见 附录 G中 表 G.8),学 生参保信息录 入 计算 机 后,报 送 经办 机构核定。B.8.3 不 随 家庭 整 体 参保 的 人员,按 吉林省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经办 业务 管 理规 程(试 行)中 要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件 或 材 料。B.8.4 入学 前 儿童,应 随 参保 家庭 统 一 参保。B.8.5 申请 参保 的 居民 属 于 办 理 了 农 转 非 户 口 并 在 乡 镇 长 期居住 的,应 当 持 户 口 簿 到 所 在 乡 镇 劳 动 保障 服务 站 办 理参保 手 续。B.8.6 经办 机构、劳 动 保 障 服务 站 审核参保 居民 填 报 的 有 关登记表、证 件和 资 料,应 在受 理规定 时限 内审核 完 毕。经 审核 符 合参保 条 件 的,劳 动 保 障 服务 站 要登记参保信息,建 立 参保 家庭数 据 库,核定 缴费 标准。B.9 居民 参保信息变更 审核 B.9.1 参保 居民 有 变更 事 项 发 生 时,要 到 原 登记机构 办 理变更登记 手 续。变更 事 项包括:a)统 筹区 内 户 籍迁 入、迁 出、分 户、变更 居住地、变更 户 主的;b)就 业 状况 发 生变 化 由 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 转 为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的;就 业 状况 发 生变 化 由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转 为 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c)参保人员类 别(入学 前 儿童、学 生、低 保 户、残 疾 人、60岁 以 上 人员、非 从 业 城镇居民)发 生变 化 的;d)户 口 人员新 增 的;e)姓 名、身份证 号码 等 变更 的。B.9.2 参保 居民 有 变更 事 项 发 生 时 须 填写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见 附录 G中 表 G.9),并 提 供 公安 部 门 出具 的 户 籍 变 动 相 关 证明 及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证明 资 料。B.10 居民 参保 注销审核 DB22/T 2025 2014 12 B.10.1 参保 居民发 生 以下 情 形时,应 到 原 登记机构 办 理注销登记 手 续:a)户 口 转出 统 筹 地 区;b)家庭 成 员 因 升 学、服 兵役、服 刑、移民、异地就 业 或死 亡 等原因 减 少。B.10.2 服务人员 应 审核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和 相 关 证明 和 资 料,按 程 序 办 理 终止 医保 手 续。B.11 灵活就 业人员参保 审核 服务人员 应 审核 申请 参保人员 的 身份证 原 件及 复 印 件和 户 口 薄 原 件及 复 印 件(首页 和本人 页),要求 提 供 近 期 免冠 照 片 2张(一 寸彩色)。外 来 务工人员 还 应持有 公安 部 门 核 发 的 暂 住 证 和 劳 动部 门 核 发 的 用工合 同。续 保人员 携 带身份证 原 件及 复 印 件,解 除 关系 证明、医疗保险 卡。DB22/T 2025 2014 13 C C 附 录 C(规范性 附录)基金 征 缴 审核 要求 C.1 基数 申报 C.1.1 服务人员 在 每 年年 初 医疗保险缴费基 数申报期 内审核参保单位 申报 本 年 度 医疗保险缴费基 数 时,应 审核单位 提 供 的 以下 资 料:a)在职职 工 上 年 度 工 资 发放 表,退休人员退休金 发放 表,单位人员 名册(机关和 事 业单位 提 供 编 委 或 人 事部 门 确认 的 有 关 证明)或 能证明确属 本单位 职 工 的 相 关 手 续(如 劳 动 合 同 备案 名册 等)企 业 填写 的 从 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人 数增 减 变 化 表,并 出具职 工调 转 介绍 信、劳 动 合 同,新 招 工 的 出具 劳 动 合 同 录用登记表 或 临 时 合 同 登记表;b)职 工 上 年 度 工 资 台 帐,上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表;c)医疗保险 经办 机构规定 的 其 他 资 料。C.1.2 参保单位 将 缴费基 数 信息录 入 生 成 电 子数 据,并 通 过 互 联 网上 报 医保 局,如 无 法实 现 网上 申报 的,可 直 接 将 电 子数 据 报 送至 医保 经办 部 门 业务 窗 口。C.2 缴费 核 定 服务人员 在 每 月 变更 期后 应 根 据 参保单位 当 期 缴费人 数、缴费基 数、各 险 种 的 缴费费 率 计算应 缴数 额。工伤保险缴费费 率 要求 结 合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 使 用、工伤 发 生 率、职 业 病 危 害 程 度 等 情 况 确 定缴费 具 体 缴费费 率。服务人员 在 核定医疗保险缴费金 额时,应 按 下列办法 进 行:a)要求参保单位 必 须 同 时办 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的 参保 手 续,且 缴费核定要 三 个 险 种同 时 进 行;b)各 参保单位参保人 数 必 须 是办 理用工 手 续 的 全 部职 工人 数,进 行 全 员缴费核定;c)每 月 在 参保单位 办 理参保人员 增 减 变更业务 手 续后,服务人员核定 打 印 该 参保单位 次 月 医 疗保险费 征 缴 通知 单 一 式两 份,一 份 发 给 参保单位,一 份 传 给 经办 机构 财 务 部 门。C.3 医疗保险费 征收 服务人员 应 根 据 缴费基 数申报 和核定 的 情 况,核定 各 项 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 按 核定 征 缴 通知 单的 应 缴金 额 将 医保费 存 入 医疗保险 经办 机构 指 定 的 帐户 中,财 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到 帐 的 票 据 进 行 入帐 处 理并及 时 反馈 给 业务 部 门。C.4 欠 费 补 缴 C.4.1 服务人员 对未 足 额 缴 纳 医疗保险费 的 参保单位 应 进 行 补 收。C.4.2 服务人员 根 据 应 缴、实 缴 数 据 建 立 各 险 种 欠 费 台 帐 和 欠 费 数 据 信息,并 通知 参保单位 补 缴 欠 费。C.4.3 服务人员 应 根 据 实 际 补 缴 的 票 据 补 记 职 工 的 帐户 信息和调整参保单位 的 欠 费信息。C.5 帐户划 分 DB22/T 2025 2014 14 服务人员 对 财 务 部 门 反馈 的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缴费 到 帐 情 况,应 于 每 月 底 将 属 于 个 人 帐户 资 金 部 分 划入 参保人员医保 帐户,开 通 次 月 医保待遇。C.6 医疗保险 卡管 理 C.6.1 挂失 C.6.1.1 服务人员 受 理参保人员 挂失 业务 时,应 审核参保人员 身份证 并进 行 登记,无 身份证 也 可 提 供 驾驶 证 或 护 照 等其 他 有 效 证 件。C.6.1.2 服务人员 受 理业务 后,应 告 之 补卡 手 续 并及 时 将 档案归档。C.6.1.3 服务人员 应 提 醒 参保人员,在 医保 局 受 理 挂失 前,因 该 卡发 生 的 费用 而 造 成 的 经 济损 失,全部 由 失卡 个 人 承 担。C.6.1.4 服务人员 应 提 醒 参保人员 遗 失 医疗保险 卡期 间 所 发 生 的 急诊 医疗费,可以 在补发 医疗保险 卡 后 持 票 据到 医保 经办 机构 报 销。C.6.2 更 换 C.6.2.1 服务人员 应 审核参保人员本人 身份证 及医疗保险 卡,如 遇 委 托他 人 办 理 的,还 应 审核 被 委 托 人 的 身份证 并 对其 进 行 登记。C.6.2.2 对 于 医保 卡 有 损坏 的,服务人员 应 检 查 医保 卡 的 损坏 情 况,并 告 之 补卡 手 续。C.6.2.3 对 于 信息变更 的,服务人员 应 审核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情 况,情 况 属 实 的准 予办 理,否 则 不予 办 理。C.6.2.4 应 及 时 将 档案归档。C.6.2.5 应 将 参保人 的 原 医保 卡 收 回。C.6.3 补 发 C.6.3.1 服务人员 应 审核参保人员本人 身份证 及医疗保险 卡,如 遇 委 托他 人 办 理 的,服务人员 还 应 审 核 被 委 托 人 的 身份证 并 对其 进 行 登记。C.6.3.2 服务人员 应 出 据 医保 卡挂失、换发申请 表(见 附录 G中 表 G.10),交 由 申请 人 确认 签 字。C.6.4 新卡 发 放 C.6.4.1 服务人员审核参保单位 提 供 的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新 增 人员登记表,并与 数 据 库 核 对 新参 保人员信息。C.6.4.2 服务人员 应 出 据 医保 卡 新 增 人员 发放 表(见 附录 G中 表 G.11),交 由 申请 人 确认 签 字。C.6.4.3 单 次 新 增 人员 超 过 5人 时,服务人员 在受 理业务 后 应 按照 新 增 人员制 卡 量 安 排取 卡 时 间(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天)。DB22/T 2025 2014 15 D D 附 录 D(规范性 附录)待遇支付受 理、初审、制 单要求 D.1 医疗保险 D.1.1 异 地 就 医 受 理 初审 应 审核 的 内容 包括:a)退休人员 是 否 提 供 公安 机关 开 出 的 有 效 居住 证明;b)派驻 机构人员 是 否 提 供 派驻 机构 成 立 的 派驻 文件;c)申请 人 填写 的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异地居住就 医 申请 表(见 附录 G中 表 G.12),是 否准 确。D.1.2 急诊备案 登记 受 理 初审 D.1.2.1 应 审核 的 内容 包括:a)申请 人 填写 的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急诊备案申请 表(见 附录 G中 表 G.13);b)申请 人 申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