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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DB12/T 629-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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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DB12/T 629-2016.pdf

ICS 03.106 A 0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629 2016 天津市行 政许可事 项操作规 程 总则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General rules 2016-04-20 发布 2016-06-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629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术 语和 定义.1 3 行 政审 批主 体.1 4 业 务主 管部 门.1 5 行 政许 可事 项名 称.1 6 审 批类 别.2 7 依据.2 8 办 理程 序.3 9 时限.6 10 收费.6 11 效 能投 诉.6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行政许 可材 料接 收凭 证.7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行政许 可一 次性 补正 材料 告知书.8 附录C(规 范性 附录)行政许 可受 理告 知书.9 附录D(规 范性 附录)行政许 可不 予受 理告 知书.10 附录E(规 范性 附录)准予行 政许 可决 定书.11 附录F(规 范性 附录)不予行 政许 可决 定书.12 附录G(规 范性 附录)行政许 可初 审上 报告 知书.13 附录H(规 范性 附录)撤销行 政许 可决 定书.14 附录I(规 范性 附录)申办行 政许 可项 目承 诺书.15 附录J(规 范性 附录)委托书.16 参考文 献.17 DB12/T629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天 津市 人民 政府 行政审 批管 理办 公室 提出 并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人 民政府 行政 审批 管理 办公 室、天 津市 质量 技术 监督 信息研 究所。本标准 主 要 起草 人:赵宏 伟、高 丽梅、张 铁军、赵 金荣、孙彩 英、郭晓 光、刘柯邑、唐 梅、张 虹、高玉斌、赵 晨曦、孙 宇、刘颖、郑广 远、刘慧、申 娜娜、朱凯、李 阳、史萌、丁一、祝 巍。本标准 于2016 年4月 首次 发 布。DB12/T629 2016 1 天津市行 政许可 事项操作 规程 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天 津市 行政 许可事 项操 作的 术语 和定 义、行政 审批 主体、业务 主 管部门、行政 许可 事项名称、审 批类 别、依据、审批 程序、时 限、收费 和效能 投诉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天 津市 市级、自贸 试验 区、各区(县)实施的 行政 许可 事项 操作,亦可 对行 政相 对 人办理提 供指 导;实施 行政 服务、公共 服务 等事 项的 部门应 参照 本标 准执行。本标准 应在“天 津市 行政 审批服 务网”上 公示,行 政审批 部门 应按 照本 标准 在“天 津市 行政 许 可 服务与效 能管 理系 统”上操 作。2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2.1 主审材 料 main review materials 决定行 政许 可必 备的 申请 材料。2.2 非主审 材料 minor review materials 对行政 许可 办理 过程 中相 关信息 起辅 助证 明作 用的 申请材 料。2.3 共性材 料 common material 申请人 在天 津市 行政 机关 办理相 关事 宜时,已提 供 过的申 请材 料,再 办理 其 他事宜 时,就 不 需 要重复提交 的申 请材 料。2.4 个性材 料 personality materials 申请人 准备 的申 请材 料只 能用于 办理 单一 事项,不 宜再用 于办 理其 他事 项。3 行政审 批主 体 依照法 律、法规 和部 门“三定”职责,明 确实 施行 政许可 事项 的部 门。4 业务主 管部 门 自贸试 验区、各 区(县)应依据 实施 的行 政许 可事 项,明 确市 级业 务主 管部 门。DB12/T629 2016 2 5 行政许 可事 项名 称 5.1 事项 依照设 定行 政许 可事 项的 法律、法 规表 述,确 定行 政 许可事 项的 名称,对于 市 和区县 分级 审批 的同一个事 项,应统 一事 项名 称。5.2 子项 依照设 定行 政许 可事 项及 子项的 法律、法规 表述,确 定行政 许 可 事项 子项 名称。行 政许 可事 项的 子项应按 照 行政 许可 法 设定,同一 行政 许可 事项 下的子 项之 间,具有 关联 性或相 似性。5.3 类型 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 等 规定,从便 于管 理,便 于 实施,便于 办理 的角 度出 发,将 一个 行政 许可 事项中的 多种 办理 情形,进 行整合 和设 置,并实 现统 一规范。6 审批类 别 审批类 别分 为:普通、特 许、认 可、核准、登 记和 其他六 类:a)“普通”指 的是 直接 涉及 国家安 全、公共 安全、经 济宏观 调控、生 态环 境保 护以及 直接 关 系 人身健康、生 命财 产安 全等 特定活 动,需要 按照 法定 条件予 以批 准的 事项;b)“特许”指 的是 有限 自然 资源开 发利 用、公共 资源 配置以 及直 接关 系公 共利 益的特 定行 业 的 市场准入 等,需要 赋予 特定 权利的 事项;c)“认可”指 的是 提供 公众 服务并 且直 接关 系公 共利 益的职 业、行业,需 要确 定具备 特殊 信 誉、特殊条 件或 者特 殊技 能等 资格、资质 的事 项;d)“核准”指 的是 直接 关系 公共安 全、人身 健康、生 命 财产安 全的 重要 设备、设 施、产 品、物品,需要按 照技 术标 准、技术 规范,通过 检验、检 测、检疫等 方式 进行 审定 的事 项;e)“登记”指 的是 企业 或者 其他组 织的 设立 等,需要 确定主 体资 格的 事项;f)“其他”指 的是 法律、行 政法规 规定 可以 设定 行政 许可的 其他 事项。7 依据 7.1 设定依 据 应依照 法律、法 规和 国务 院决定,列 明行 政许 可事 项设定 的依 据和 条款。7.2 其他依 据 依照法 律、法规、规 章和 现行有 效的 国务 院规 范性 文件、现行 有效 的国 家部 委规范 性文 件、现 行 有效的市 政府 规范 性文 件,涉及下 列办 理环 节的 应列 明依据 和条 款:a)申请条 件;b)申请材 料;c)现场踏 勘;d)审图;e)公示;f)举行听 证、招标、拍 卖、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 或专家 评审;DB12/T629 2016 3 g)数量限 制;h)收费;i)行政许 可有 效期 限;j)行政许 可适 用范 围。8 办理程 序 8.1 实施权 限 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确定市、区 县行 政许 可的 实施权 限。对于 市和 区县 分级实 施的 事项,应 划分审批 权限,明 确审 批权 限 的边 界。8.2 申请条 件 8.2.1 依据设 定申 请条 件的 现行 的全部 法律、法 规、规章,确定 申请 条件。8.2.2 可在法 定范 围内 简化、诠 释,不 应增 加。8.3 申请材 料 8.3.1 材料明 细 依据设 定申 请材 料的 现行 的全部 法律、法 规、规章,确定申 请材 料,申请 材料 应进一 步简 化和 整合,应表格 化。8.3.2 材料位 阶 按照材 料位 阶的 重要 性,明确划 分主 审材 料和 非主 审材料。8.3.3 材料属 性 按照材 料的 属性,明 确划 分共性 材料 和个 性材 料。8.3.4 材料来 源 应明确 划分 材料 来源:a)申请人 自行 填写;b)行政机 关取 得;c)中介机 构取 得;d)第三方 机构 取得。8.3.5 材料准 备要 点 应明确 每一 项申 请材 料的 内容和 准备 要点。行 政审 批部门 要求 申请 人自 行提 供的材 料,行政 审 批 部门应提 供材 料模 版和 说明。8.4 申请 8.4.1 途径 8.4.1.1 现场申 请 DB12/T629 2016 4 应明确 申请 人在 办理 行政 许可事 项时,到 市或 区县 行政许 可服 务中 心窗 口,提交申 请材 料及 全 市 统一格式 的承 诺书,见 附录I;通过 委托代 理人 提 出申请 的,同 时提 交全市 统一格 式的 委托 书,见附录J。行政 审批 部门 出 具行 政许 可材 料接 收凭 证见 附录A。8.4.1.2 网上申 请 凡实现 网上 审批 的,申请 人 可通过“天 津市 行政 许可 服 务网上 办事 大厅”,将申 请 材料以word、excel、powerpoint、PDF、压缩 文 件、常 用图 片格 式等,传 至网上 办事 大厅。8.4.2 补正 通过现 场申 请的,申 请材 料不齐 全或 者不 符合 法定 形式的,接 件人 员应 当当 场一次 告知 申请 人 需 要补正的 全部 内容 和标 准,并同步 发放 行 政许 可一 次性补 正材 料告 知书,见附录B。通过网 上申 请的,申请 材 料不齐 全或 者不 符合 法定 形式的,接件 人员 通过“天 津市行 政许 可服 务与效能管 理系 统”,一 次告 知申请 人需 要补 正的 全部 内容和 标准,并 同步 发放 行政 许可 一次 性 补 正 材 料告知书。8.5 受理 应逐一 列明 每个 申请 材料 的形式 审查 关键 要素。接 件人员 根据 下列 情况 分别 作出处 理:a)申请材 料齐 全、符合 法定 形 式,或 者申 请人 按照 行政 审 批部门 的要 求提 交全 部补 正申请 材料 的,应当在“天津 市行政 许可 服务与 效能管 理系 统”上,受理 行政许 可申 请,并出 具加盖 行政 审 批专用章 的 行政 许可 受理 告知书,见附 录 C;b)主审材 料齐 全、符合 法定 形式,且申 请人 向行 政审 批部门 作出 了补 齐非 主审 材料和 守法 经 营,接受监 管意 思表 示的 书面 承诺后,应 当在“天 津市 行政许 可服 务与 效能 管理 系统”上,先 受 理行政许 可申 请,并出 具加 盖行政 审批 专用 章的 行 政许可 受理 告知 书;c)申请事 项依 法不 需要 取得 行政许 可的,应 当即 时告 知申请 人不 受理,并 出具 加盖行 政审 批 专 用章的 行政 许可 不予 受理 告知书,见附 录 D。8.6 审查 8.6.1 审查内 容 审查人 员应 当对 申请 人提 交的申 请材 料进 行实 质审 查,并 将审 查结 果报 批准 人员。具体 审查 内 容 包括纸质 审查,现 场踏 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 定或专 家评 审,公示,数 量限制。8.6.2 纸质审 查 对申请 人提 交的 申请 材料,应明 确审 查内 容和 标准,并按 照标 准进 行全 面、整体、深入、细 致 的 审查。8.6.3 现场踏 勘 法律、法规、规章 中,明确 规定审 查过 程中 需要 现场 勘测,检查 的,应 明确 现场 踏勘的 内容 和标 准,并按照 标准 进行 踏勘。行 政审批 部门 不应 在没 有法 定依据 情况 下,增加 现场 踏勘环 节。审图 DB12/T629 2016 5 法律、法规、规 章规 定的 申请材 料中 有要 求申 请人 提交图 纸的,应 明确 审图 的内容 和标 准,并 按 照标准进 行审 图。8.6.4 听证、招标、拍 卖、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 或专 家评审 法律、法规、规 章中,明 确规定 审查 过程,需 要举 行听证、招 标、拍卖、检 验、检 测、检疫、鉴 定或专家 评审 的,应明 确内 容和标 准,并按 标准 进行。行政 审批 部门 不应 在没 有法定 依据 情况 下,增 加 以上环节。8.6.5 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 中,明 确规定 审查 过程 中,需要 进行公 示的,应 严格 按照 公示的 标准 和时 限,进行公示。8.6.6 数量限 制 法 律、法规 和规章 明 确规 定 审批 结果 有数 量限 制的,应严 格执 行数 量规 定。8.7 决定 审批工 作人 员应 根据 法律、法规、规 章和 审查 意见,并按 照下 列情 况分 别作 出处理:a)申请人 提交 的申 请材 料齐 全、符 合法 定形 式,应在 承诺时 限内 作出 决定 的,并签发 准 予 行 政许可决 定书,见附 录 E;b)申请人 在受 理时 只提 交了 主审材 料的,经审 查主 审 要件合 格,待 申请 人补 齐 非主审 要件 后,立即签发 准 予行 政许 可决 定书;c)网上审 批事 项申 请材 料齐 全、符合 法定 形式 的,应 在网上 作出 行政 许可 决定,申 请人 持纸 质 申请材料 到市 或区 县行 政许 可服务 中心 办理 窗口 取件,审批工 作人 员现 场核 验纸 质材料 与电 子 材料,核 验无 误后,立 即签 发准 予行 政许 可决 定书;d)依法作 出不 予行 政许 可的 书面决 定的,应当 说明 理 由,签发 不予 行政 许可 决 定书 见 附录F,并告知 申请 人享 有依 法申 请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诉讼的 权利。e)初审上 报事 项申 请材 料齐 全、符 合法 定形 式的,应 在承诺 时限 内作 出初 审决 定,签 发 行 政 许可初审 上报 告知 书,见附录 G,并将 结果 上报 行政 审批部 门。8.8 行政许 可效 力 8.8.1 有效期 限 法律、法规、规章 中,明 确规定 行政 许可 有效 期限 的,应 明确 具体 期限。没 有规定 的,有效 期应 明确为长 期有 效。8.8.2 适用范 围 法 律、行政 法规 中,明 确规定 行政 许可 适 用 范围 有地域 限制 的,应明 确适 用范围。没 有地 域限 制的,行政许 可在 全国 范围 内有 效。8.9 撤销 行政审 批部 门根 据利 害关 系人的 请求 或者 依据 职权,对下 行为 列 实 施撤 销行 政许可,告 知行 政 相 对人并签 发 撤销 行政 许可 决定书:a)对行政 机关 工作 人员 滥用 职权、玩忽 职守 作出 准予 行政许 可决 定的;DB12/T629 2016 6 b)超越法 定职 权作出 准 予行 政许可 决定 的;c)违反法 定程 序作 出准 予行 政许可 决定 的;d)对不具 备申 请资 格或 者不 符合法 定条 件的 申请 人准 予行政 许可 的;e)对监管 部门 依法 作出 吊销 行政许 可证 照处 罚等 情形 的。9 时限 9.1 法定审 批时 限 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 确 定的办 理时 限,确定 法定 审批时 限。法律、法规、规章没 有明 确规 定审 批时限的,以 行 政许 可法 规定 的法 定审 批时 限为 准。法 定审 批时 限不 含听 证、招 标、拍卖、检 验、检测、检 疫、鉴定 或专 家评 审的时 限。9.2 承诺办 结时 限 各行政 审批 部门 在法 定审 批时限 的基 础上,压缩 审 批时限,提出 承诺 办结 时 限。不承 担因 超出 承诺时限,未超 出 法 定时 限作 出的许 可决 定,而产 生的 诉讼风 险。承诺 办结 时限 不含听 证、招标、拍卖、检验、检 测、检疫、鉴 定和 专家评 审的 时限。9.3 立等可 取 立等可 取与 承诺 办结 时限 无关,应具 备下 列条 件:a)申请材 料相 对简 单;b)审查过 程没 有现 场踏 勘、审图、听 证、招 标、拍 卖、检 验、检 测、检 疫、鉴 定、专家 评审 等环节;c)具有审 批权 的人 员在 现场 审批。10 收费 对于在 办理 行政 许可 过程 中,涉 及需 要收 费的,应 明确收 费依 据和 标准。11 效能投 诉 应公布 对行 政许 可实 施行 为的监 督电 话。A DB12/T629 2016 7 B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行政许 可材 料接 收凭 证 编号: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人身 份证号(个人):申请人社 会信用 代 码/组 织机构 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营业 执照代码(单位):经办人:联 系方式:接收方式:现场 互 联网 您(贵 单位)于 年 月 日,就(申 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申 请 所 提 交 的 下列申请材 料,本 机 关已收到:1、2、3、共 件材料。以上申请材料如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本 机 关 将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您(贵单位),并 提 供 行 政 许 可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告 知 书。如 材 料 齐 全、符合法定形 式,本 机 关将当场 出具 受 理告知书。提交人:签收人:联系电话:联系电 话:(审 批专用 章)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C DB12/T629 2016 8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行政许 可一 次性 补正 材料 告知书 编号: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人身 份证号(个人):申请人社 会信用 代 码/组 织机构 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营业 执照代码(单位):经办人:联 系方式:接收方式:现场 互 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就(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申 请,经 审 查,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第 条规 定,发现 提交的材 料存在 以 下问题:1、2、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第 条 规定,您还需要 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或补 正下列 有 关内容):1、2、以上材料 请您及 时 补正。特此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审批专 用章)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D DB12/T629 2016 9 附 录 C(规范 性附 录)行政许 可受 理告 知书 编号: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人身 份证号(个人):申请人社 会信用 代 码/组 织机构 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营业 执照代码(单位):经办人:联 系方式:接收方式:现场 互 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就(申 请事由)向本机关提 出的(行 政许可事 项名称)行政许可 申请,经 审查,该申 请事项 属 于本机关 职权范 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要 求。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五)项 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承诺在 个工作日内(法定 时间为 工 作 日)办 结。请 在 收 到 办 结 通 知 后 凭 本 告 知书到(地点及 窗 口号)领 取许可 结 果及办理 相关手 续。特此告知。(审批专 用章)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编号:办 理 人:联 系 电话:注:本单 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E DB12/T629 2016 10 附 录 D(规范 性附 录)行政许 可不 予受 理告 知书 编号: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人身 份证号(个人):申请人社 会信用 代 码/组 织机构 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营业 执照代码(单位):经办人:联 系方式:接收方式:现场 互 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就(申 请事由)向本机关提 出的(行 政许 可事项名 称)申请,经审查,存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 章 规 定 的 下 列 不 予 受 理 情形:1、2、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机关 决 定不予受 理,特 此 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您(贵单位)可以 自接到本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审批专 用章)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编号:办 理 人:联 系 电话: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F DB12/T629 2016 11 附 录 E(规范 性附 录)准予行 政许 可决 定书 编号: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人身 份证号(个人):申请人社 会信用 代 码/组 织机构 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营业 执照代码(单位):经办人:联 系方式:接收方式:现场 互 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就(申 请事由)向 本机关提出 的(行政 许可事 项名称)行 政许可 的申请,经 审查,该申请符合 法定条 件、标准。根据(法 律、法规、规 章)第 条 的规定,本行政 机关决 定 准 予 您(贵 单 位)从事 行为,审 批 类别:,许 可 有 效 期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适 用 范围。请 按 照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开 展 活 动。对 超 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 活动,提供虚假材 料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 许可决定等 行为的,承担相应 法律责 任。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许 可 法 规 定,(行政 机关名 称)将依法对您(贵单 位)所从事行政许 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届时,请如实提供 有关情 况 和材料。(审批 专用章)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编号:办 理 人:联 系 电话: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G DB12/T629 2016 12 附 录 F(规范 性附 录)不予行 政许 可决 定书 编号: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人身 份证号(个人):申请人社 会信用 代 码/组 织机构 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营业 执照代码(单位):经办人:联 系方式:接收方式:现场 互 联网 您(贵单 位)于 年 月 日,就(申请事 由)向本机关提 出的(行政 许可事 项名称)行 政许可 的申请,经 审查,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第 条的 规定,该申请不 符合法 定 的条件和标准,本行 政机关决定不予您(贵单位)行政许 可。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如下:如对本决定不服,您(贵单位)可以 自接到本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审批专 用章)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编号:办 理 人:联 系 电话: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DB12/T629 2016 13 A H 附 录 G(规范 性附 录)行政许 可初 审上 报告 知书 编 号: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人身 份证号(个人):申请人社 会信用 代 码/组 织机构 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营业 执照代码(单位):经办人:联 系方式:接收方式:现场 互 联网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您(贵单位)就(申 请事由)提 出 办 理(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根 据(法律法 规规章)第 条 规定,本部 门 已完成初 审,现已上 报(部门名称),该审批 部 门的审批 时限不 计 算在本部 门的审 批 时限内,本部 门在 接到审批结 果后将 立 即通知您(贵单 位)。特此告知。(审批专 用章)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编号:办 理 人:联 系 电话: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I J DB12/T629 2016 14 附 录 H(规范 性附 录)撤销行 政许 可决 定书 编号: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人身 份证号(个人):申请人社 会信用 代 码/组 织机构 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营业 执照代码(单位):经办人:联 系方式:接收方式:现场 互 联网 经调查核 实,您(贵单位)就(申 请事由)取得 的(行政许 可事项 名 称),存 在以下 问 题:;。根据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行政 许可法 第六十九 条规定,本机关决 定撤销您(贵单 位)行 政 许可。如对本决 定不服,您(贵单 位)可 以 自接到本 决定之 日 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行政 复议机 关 申请行政 复议,也 可以在 六 个月内 依 法向人民 法院提 起 行政诉讼。(审批专 用 章)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编号:办 理 人:联 系 电话: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DB12/T629 2016 15 B K 附 录 I(规范 性附 录)申办行 政许 可项 目承 诺书:本单位(人)于 年 月 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 事项的行政许可,并按照规定要求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 单 位(人)已 认 真 学 习 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了 解 了 该 项 行 政 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2、本 单 位(人)承 诺 完 全 按 照 贵 部 门 公 布 的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和 标 准,提 交 了 全 部 申 请材料。3、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4、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5、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6、本 单 位(人)承 诺 在 不 符 合 上 述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或 未 取 得 行 政 机 关 的 许 可 时,不 从事相关的活动。7、本 单 位(人)承 诺 对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的 行 为 或 超 越 行 政 许 可 范 围 进 行 活 动 的 行 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8、(部门可根据事项情况,自行填写需要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例如:本单位(人)承诺 在 领 取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时 补 齐 非 主 审 材 料(可 具 体 写 明 材 料 名 称),到 期 若 不 能 提 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9、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承诺人(签字或盖章):承诺时间:年 月 日 L DB12/T629 2016 16 附 录 J(规范 性附 录)委托书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电话:委托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委托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现委托人委托 代表委托人办理 事项,代理权限如下:1、提交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材料、要件;2、在材料接收凭证、承诺书等文书上签字;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资格证书或批文等文书。受委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依法所做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DB12/T629 2016 17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行 政许可 法.2003 年8月27 日.2 天津 市行 政审 批管 理规定.2006 年8 月1 日.3 天津 市行 政许 可管 理办法.2014 年5 月5日.4 国务院 关于 规范国 务院部 门行政 审批 行为改 进行政 审批有 关工 作的通 知(国发2015 6号)5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简化优 化公 共服 务流 程方 便基层 群众 办事 创业 的通 知(国办 发2015 86号)6 天 津市 人民 政府 办 公厅关 于成 立天 津市 人民 政府推 进职 能转 变协 调小 组的通 知(津 政办 发2015 40 号)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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