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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及住宅管线综合设计标准DB11/ 1339-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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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及住宅管线综合设计标准DB11/ 1339-2016.pdf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1339-2016 备案号:住宅区及住宅管线综合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pipeline comprehension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 2016-04-27发布 2016-11-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住宅区及住宅管线综合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pipeline comprehension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 DB/1339-2015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6年 11月 01日 2016 北京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质监标发 2014 36号),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编制组借鉴国内外最新技术和行业内现行标准规范,总 结 现有设计 中的经验 和 教训,针对 北京市住宅 区及 住宅 的 地方 特点,制 定了 本标准。本标准 共分 6章,内 容包括:1.总 则;2.术 语;3.住宅 区管线综 合;4.住宅地 下室管线综 合;5.住宅公 共管井管线综 合;6.住宅 套 内 管线综 合。本标准第 3.2.4、3.3.6、3.5.3、3.5.5、4.2.6、4.2.7、6.1.5、6.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归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 技术内 容解释 工作,日 常管理机构为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 室。各 单位 在执 行本标准 的过程中,如 发现 需要 修 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 和建 议反馈给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 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2号,邮 编:100045,电话:010-xxxxxx,邮箱:xxxxxx)。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 室 联 系电话:010-68017520,邮箱:。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 煤气热力 工 程 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刘晓钟、吴宇红、王 晖、梁 江、曾若浪、侯 涛、吴 学蕾、宋利民、钟晓 彤、胡颐蘅、崔学海、马 坤、李庆平、李树仁、邵晨 晖、陈 辰、庆杉、王 国建、孙明烨、向素平 主要审查人员:曾 捷、孙淑萍、郑克白、唐 琼、董岳华、黄川东、于燕平 DB/1339 2015 4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住宅 区管线综 合.3 3.1 一般 规 定.3 3.2 室 外 给 水 管线.3 3.3 室 外 排水 管线.3 3.4 室 外 热力管线.4 3.5 室 外 燃 气管线.5 3.6 室 外 电力管线.5 3.7 室 外 弱 电管线.7 3.8 室 外 管线综 合.9 4 住宅地 下室管线综 合.12 4.1 一般 规 定.12 4.2 管线 平面.12 4.3 管线 标 高.12 4.4 安装间距.13 5 住宅公 共管井管线综 合.14 5.1 一般 规 定.14 5.2 水暖 管井.14 5.3 电气 竖 井.14 5.4 燃 气管井.15 6 住宅 套 内 管线综 合.16 6.1 一般 规 定.16 6.2 厨卫 管线.16 6.3 套 内设施.16 本标准 用词说明.17 引用 标准 名录.18 DB/1339 2015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Pipeline comprehension of residential district.3 3.1 General provisions.3 3.2 Outdoor water supply pipeline.3 3.3 Outdoor drainage pipeline.3 3.4 Outdoor heating pipeline.4 3.5 Outdoor gas pipeline.5 3.6 Outdoor electric power pipeline.5 3.7 Outdoor communication pipeline.7 3.8 Outdoor pipeline comprehension.9 4 Pipeline comprehension of basement in residence.12 4.1 General provisions.12 4.2 Pipeline plane.12 4.3 Pipeline elevation.12 4.4 Installing space between pipes and attachments.13 5 Pipeline comprehension of indoor public pipe well.14 5.1 General provisions.14 5.2 Water supply and heating pipe wall.14 5.3 Electric shaft.14 5.4 Gas pipe wall.15 6 Pipeline comprehension of dwelling unit.16 6.1 General provisions.16 6.2 Kitchen&Toilet pipeline.16 6.3 Indoor facilities.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 DB/1339 2015 1 1 总 则 1.0.1 为 合 理 利用 住宅 区室 外 用 地 及 地 下 空间,满足 住宅 室 内 各 种 管线的综 合设计 要 求,使 各 种 管线 敷 设 与 设施布 置做到 布局合 理、安全美观、技术 先进、经 济适用,便于 施工 安装、检测 和 维 修,制 定 本标准。1.0.2 本标准 适用于 北京市新建、改 建、扩 建 的 住宅 区室 外 管 网 的 规划、设计 以 及 住宅 室 内 各 种 管线的综 合设计。1.0.3 住宅 区及 住宅 的管线综 合设计,应贯彻安全、节能、节水、绿色、环保 的 建筑 理 念,采 用 新工 艺、新 材料、新设 备。1.0.4 住宅 区及 住宅 管线综 合设计 除 应 执 行本标准外,尚 应 符 合国 家 及 北京市现行 的 相关 标准规范 的 规 定。DB/1339 2015 22 术 语 2.0.1 入户 管 inlet pipe 由住宅 区的室 外 管 道上接入 住宅 室 内 的管 段。2.0.2 覆土深度 covered depth 埋 地 管 道 管 顶至 地 表 面 的 垂直 距 离。2.0.3 埋 设 深度 buried depth 埋 地 排水 管 道 内 底至 地 表 面 的 垂直 距 离。2.0.4 热力管线 hot-water heating network 自 热力 站或 用 户锅炉房、热 泵 机 房、直 燃 机 房 等 小型 热 源至 建筑 物 热力 入 口,设计 压 力 小 于 等 于 1.6MPa,设计 供 水 温度小 于 等 于 95,与热 用 户 室 内 系 统连接 的室 外 供 热管线。2.0.5 直埋 热力管 道 directly buried heating pipeline 工作 管、保温层、外 护 管 形成整 体 保温 结构,直埋 敷 设 于 土壤 中的 预 制 保温 管 道。2.0.6 电 缆 工作 井 cable manhole 用于安置 电 缆接头 等 附件或供牵拉 电 缆 作业 所 需的 有 盖坑式 电 缆 构 筑 物。2.0.7 电 缆 构 筑 物 cable buildings 供 敷 设 电 缆或 安置 附件 的电 缆沟、浅槽、排 管、隧道、夹层、竖(斜)井 和工作 井 等 构 筑 物。2.0.8 引 上 管 upper pipe 由 人(手)孔至 室 外 交接 设 备 之 间 或 建筑 物 外 墙 敷 设 的线 缆 管 道。2.0.9 管线综 合 pipeline comprehension 住宅 区及 住宅内 给 水、排水、暖 通 空 调、燃 气、电力、弱 电 等 管线 平面 和 竖向 的 有 序 排 布。2.0.10 排 出 管 outlet pipe 由住宅 室 内 排 至 住宅 区室 外 的 排水 管 段。DB/1339 2015 3 3 住宅区管线综合 3.1 一般规定 3.1.1 住宅 区室 外 各 类 管线与 市 政 管线的 接 口 位 置应 采 用 北京市 统 一 的 坐 标 系 统 和 高 程系 统 标 注。3.1.2 住宅 区室 外 各 种 管线的 平面排 列宜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1 应 保证 管 道 的 敷 设和 检 修方 便,保持 一 定的 间距。2 主 要 干 管 宜 和 道 路中 心 线 或 主 要 建筑 平 行 敷 设。3 管线 宜顺直,短 捷 和 适 当集 中。4 干 管 应 靠近 连接 支 管 最 多 的 一 侧 敷 设。5 管 道 排 列 应 结 合 园林、绿 化、道 路、电 杆 等 统 一 布 置。3.1.3 住宅 区室 外 各 种 管线 竖向 位 置 发 生 交 叉矛盾 时,宜按 下 列 规 定处理:1 压 力管线 让重 力 自 流 管线;2 可弯曲 管线 让不易弯曲 管线;3 分 支 管线 让 主 干 管线;4 小 管 径 管线 让大 管 径 管线。3.1.4 住宅 区室 外 各 种 管线 距 离 建筑 物 的 水平排 序,由 近 及 远 宜 为:电力管线 或 弱 电管线、污 水 管线、燃 气管线、给 水 管线、热力管线、雨 水 管线。3.1.5 住宅 区室 外 各 种 管线的 垂直 排 序,由 浅入深宜 为:弱 电管线 或 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 气管线、给 水 管线、雨 水 管线、污 水 管线。3.2 室外给水管线 3.2.1 住宅 区的室 外 给 水 管 道 包 含 以 下 种 类:生活 给 水 管 道、中 水 给 水 管 道、直 饮 水 给 水 管 道、生活 热 水 管 道、消防 给 水 管 道 等。3.2.2 住宅 区的室 外 给 水 管 道,宜 沿 住宅 区 内 道 路 平 行 于 建筑 物 布 置;宜 布 置 在 靠近 建筑 物 内 用水 的 一 侧;宜敷 设 在 人 行 道、慢车 道或绿 地 下。3.2.3 室 外 给 水 管 道 与 污 水 管 道交 叉 时,给 水 管 道宜 敷 设 在 上 面,且 接 口 不 应 重叠;当 给 水 管 道 敷 设 在下 面 时,应 设 置 钢 套管,钢 套管的 两端 应 采 用 防 水 材料 密封。3.2.4 室外给水管道不应穿过化粪池、中水原水处理构筑污物;严禁在污水、雨水检查井及 排 水管 渠内 穿 越。3.2.5 室 外 给 水 管 道 的 覆土,应 根据 土壤 冰冻 深度、车辆荷载、管 道材 质 及管 道交 叉 等 因 素 确 定。埋 设 在机 动车 道 下 时,最 小覆土深度 不得 小 于 1.00m;埋 设 在 非 机 动车 道(含 人 行 道)下 时,最 小覆土深度 不得 小 于 0.90m。3.3 室外 排 水管线 3.3.1 住宅 区 排水 管 道 的 布 置应 根据建筑总 体 规划、地 形 标 高、排水 流 向,按 照 接 管 距 离 短、埋深浅、自 流 排出 的 原 则 确 定,管 道 坡 向 宜 与 道 路 纵坡 一 致。3.3.2 排水 管 道 的 布 置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排水 管 道宜 沿 道 路 和建筑 物 的 周边呈 平 行布 置,管线 最 短,减少转弯,并尽 量 减少 相 互 间 及与 其它 管线的 交 叉,检 查 井 间 的管 段 应 为 直 线。2 生活污 水排水 干 管 应 靠近 主 要 排水 建筑,并 布 置 在 连接 支 管 较多 的 一 侧;雨 水 干 管 宜 平 行 道 路 方 向,并DB/1339 2015 4靠近 道 路 布 置。3 排水 管 道 应 尽 量布 置 在 道 路 外 侧 的 人 行 道或绿 地 下 面。3.3.3 住宅 区 排水 管 道 的 敷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施工 安装 和 管 道 检 修时,不 应 互 相 影响。2 管 道 损坏 时,管 内 污 水 不得冲刷 或 侵蚀 建筑 物 以 及构 筑 物 的 基础。3 排水 管 道 与 其它 各 种 管线 交 叉 时,宜 布 置 在 其它 管 道 下 面。3.3.4 住宅 区 排水 管 道 的 连接 及 检 查 井的 设 置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排水 管 道 的 交 汇 处、转弯 处、管 径 和 坡 度 改 变 处、跌 水 处 和 需要 日 常 维 修 处,应 设 检 查 井。2 排水 直 管 段上 检 查 井的 最 大 间距应 按表 3.3.4确 定。表 3.3.4 排 水检查井 的最大间距(m)管 径 DN(mm)150 200-400 500-700 800-1000 1100-1500 最 大 间距(m)生活 排水 20 30 50 雨 水 40 60 80 100 3.3.5 住宅 区 排水 管 道 最 小覆土深度 应 根据 道 路的 行 车 等 级、管 材 受 压 强 度、地 基承载 力、土壤 冰冻 线 和建筑物 排 出 管 标 高 等 因 素 确 定,宜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住宅 区 干道、组 团 道 路下的管 道、车 行 道 下管 道 的 最 小覆土深度 不 宜小 于 0.70m;如 小 于 0.70m时,应采 取 保护 管 道 防止受 压 破损 的 技术 措 施。2 生活污 水排 出 管 道埋 设 深度 不得 高于 土壤 冰冻 线 以 上 0.15m,且 覆土深度 不 宜小 于 0.60m。3.3.6 住宅区化粪池 距离 地 下取 水构筑物 的距离 不 得小于 30m。3.3.7 住宅 区 化 粪池 的 布 置 宜符 合 下 列原 则:1 化 粪池 外 壁 距 建筑 物 外 墙 不 宜小 于 5.00m,且不得影响 建筑 物 的 基础。2 化 粪池 宜 设 置 在 靠近 市 政 污 水 管的 接 口 位 置,并 满足 机 动车清掏 作业 的要 求。3.3.8 住宅 区 内 雨 水 口 设 置 宜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雨 水 口 宜 设 在 汇 水面 的 最 低 处,顶 面 标 高 宜 低 于排水面 10mm20mm,并 应高于 周边 绿 地 种 植 土 面 40mm以 上。2 在 雨 水 重 现期标准 高 或 地 形 下 凹 区 设 置 雨 水 口 时,雨 水 口 数 量 宜附 加 1.52.0的 安全 系 数。3 雨 水 口 担 负的 汇 水面 积 不 应 超 过 其 排水能 力,其 最 大 间距 不 宜 超 过 50m。3.4 室外 热力 管线 3.4.1 住宅 区热力管 道宜采 用 枝状 布 置,主 干 管力 求 短 直,靠近 热负 荷集 中区 域,并 满足 供 热 面 积 及 供 热 半 径的要 求。3.4.2 住宅 区热 源 为 城市 热力 时,换 热 站 位 置 宜 设 置 在热负 荷集 中区 或 住宅 区的中 心 位 置。城市 热力 一 次 线 应以 最 短 路 径 接至 换 热 站,热力管 道宜采 用 直埋 敷 设方 式。3.4.3 在 满足 室 内 各 环 路 水 力 平 衡 和 供 热 计量 的 前提 下,宜 减少 建筑 物供 热 入 口的 数 量,供 热 入 口 检 查 井 宜 避开 建筑 物 的 出入 口。3.4.4 住宅 区热力管 道,当 管 径 DN 500mm宜采 用 地 下 直埋 敷 设;当 管 径 DN 500mm时 宜采 用 地 沟 敷 设。3.4.5 当 采 用 直埋 敷 设时,直埋 热力管 道 的 最 小覆土深度 应 符 合 表 3.4.5的 规 定,同 时 应进 行 稳 定验 算。表 3.4.5 直埋热力 管线 的最小覆土深度(m)管 道 公 称 直 径(mm)最 小覆土深度 机 动车 道 非 机 动车 道 125 0.80 0.70 150300 1.00 0.70 DB/1339 2015 5 350500 1.20 0.90 600700 1.30 1.00 3.4.6 当 采 用 管 沟 敷 设时,宜采 用 通 行 沟或 半 通 行 沟。安装 阀 门、补 偿器 处 应 设 人孔。3.4.7 管 沟 敷 设 相关 尺寸 应 符 合 表 3.4.7的 规 定。表 3.4.7 管 沟敷 设 相关尺寸(m)管 沟 类型 相关 尺寸 管 沟 净 高 人 行 通道 宽 管 道保温表 面 与 沟墙 净 距 管 道保温表 面 与 沟顶 净 距 管 道保温表 面 与 沟底 净 距 管 道保温表 面间 的净 距 通 行 管 沟 1.80 0.60 0.20 0.20 0.20 0.20 半 通 行 管 沟 1.20 0.50 0.20 0.20 0.20 0.20 不 通 行 管 沟 0.15 0.05 0.150 0.20 3.4.8 通 行 管 沟 应 设 事故 人孔。热力管 道 的 通 行 管 沟,事故 人孔 间距 不 应 大 于 40m。3.4.9 整 体 混凝 土 结构的 通 行 管 沟,每隔 200m宜 设 一 个 安装 孔。安装 孔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60m,且 应 大 于 管 沟内最 大 管 道 的 外 径 加 0.10m,其 长 度 应满足 6m长 的管 道 进 入 管 沟。当 需要 考虑 设 备 进 出 时,安装 孔 宽 度 还 应满足 设 备 进 出 的需要。3.5 室外 燃气 管线 3.5.1 住宅 区 燃 气管 道 应 根据建筑总 体 布 置,宜 敷 设 在 人 行 道、慢车 道或绿 地 下。3.5.2 燃 气管 道埋 设 的 最 小覆土深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埋 设 在机 动车 道 下 时,不得 小 于 0.90m;埋 设 在 非 机 动车 道(含 人 行 道)下 时,不得 小 于 0.60m。3.5.3 燃气 管道不 得从建 筑物 和大型 构筑物(不 包括架空的建 筑物 和大型 构筑物)下面 穿 越。3.5.4 燃 气管 道 不得 在 堆积 易 燃、易 爆 材料 和 具 有 腐 蚀 性液 体的 场 地 下 面 穿越,并不 应 与 其它 管 道或 电 缆 同 沟敷 设。3.5.5 地 下燃气 管道 从排 水管(沟)、热力 管 沟、隧 道及 其它各种用途沟槽内 穿过 时,应 将燃气 管道 敷 设 于套 管内。套 管 伸出 构筑物外 壁 不应 小于表 3.8.5、表 3.8.7中 燃气 管道 与该 构筑物 的 水 平净距。套 管 两端 应 采用柔 性的防腐、防 水 材料密封。套 管 伸出 管 沟 外 壁的 水 平距离 不 得小于 1.0m。3.5.6 室 外 架 空 的 燃 气管 道,可沿 建筑 物 外 墙或 支 柱 敷 设,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中 压 和 低 压 燃 气管 道,可沿 建筑 物 耐火 等 级不 低 于 二 级 的 住宅 或 公 共 建筑 的 外 墙 敷 设。2 沿 建筑 物 外 墙 敷 设 的 燃 气管 道 距 住宅 或 公 共 建筑 物 中 不 应敷 设 燃 气管 道 的 房 间 门、窗洞 口的 净 距:中 压管 道 不 应 小 于 0.50m,低 压 管 道 不 应 小 于 0.30m。3.5.7 调压站(含 调压 箱)与 其它 建筑 物、构 筑 物 的 水平 净 距应 按 现行国 家 标准城 镇 燃 气 设计规范 GB50028的 规 定执 行。3.5.8 调压站(含 调压 箱)进 口管 段上 应 设 阀 门,阀 门 距 调压站(含 调压 箱)宜 为 10100m,当 通 向 调压站(含调压 箱)的 支 管 阀 门 距 调压站(含 调压 箱)小 于 100m时,支 管 阀 门 与 调压站(含 调压 箱)进 口 阀 门 可 合 为 一个。低 压 燃 气管 上 可不 设 阀 门。3.6 室外 电力 管线 3.6.1 室 外 电力管线 应 根据工 程 条 件、环 境 特点、电 缆类型 和 数 量等 因 素,按 满足 运 行 可靠、便于维 护 和技术、经 济 合 理的 原 则 进 行总 体 规划设计,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1 电 缆 敷 设时,弯曲 部位 均 应满足 电 缆 允许 弯曲 半 径 的要 求。电 缆 的 允许 弯曲 半 径,应 符 合 电 缆 绝缘 及 其DB/1339 2015 6构 造 特 性 的要 求,不 应 小 于 表 3.6.1规 定:表 3.6.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电 缆型式 多 芯 单 芯 控 制 电 缆 非 铠 装 型、屏蔽 型 软 电 缆 6d-铠 装 型、铜屏蔽 型 12d 其它 10d 橡皮绝缘 电力电 缆 无铅 包、钢 铠 护 套 10d 裸铅 包 护 套 15d 钢 铠 护 套 20d 塑 料 绝缘 电 缆 无铠 装 15d 20d 有 铠 装 12d 15d 注:d为电 缆 外 径。2 电 缆 不 应 在 有 热力管 道 的管 沟 内 敷 设。3.6.2 同 一 通道 内 电 缆 数 量 较多 时,若在 同 一 侧 的 多 层 支 架 上 敷 设,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应 按 电 压 等 级 由 高 至 低 的电力电 缆“由 上 而 下”的 顺序 排 列。在 同 一 工 程中 或 电 缆通道 延伸 于 不 同 工 程的 情况,均 应 按相 同 的 上 下 排 列顺序 配 置。2 支 架 层 数 受 通道 空间 限制时,10kV 及 以 下的 相 邻 电 压 等 级 电力电 缆,可 排 列 于 同 一 层 支 架 上,1kV 及 以 下电力电 缆 配 置 在 同 一 层 支 架 上。3 同 一 重 要 回 路的 工作 与 备 用 电 缆 实行 耐火 分 隔 时,应 配 置 在 不 同 层 的 支 架 上。3.6.3 电 缆埋 地 敷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电 缆 在室 外 直接埋 地 敷 设时,电 缆 外 皮 至 地 面 的 深度 不 应 小 于 0.70m,并 应 在电 缆上 下分 别均匀铺 设100mm厚 的 细砂 或 软 土,并 覆盖 混凝 土保护 板 或类 似 的 保护层,覆盖 的 保护层 应 超 过电 缆 两侧 各 50mm。2 直埋 敷 设 的电 缆,严禁 位 于 地 下 其它 管 道 的 正 上 方 或 正 下 方。埋 地 敷 设 的电 缆 之 间 及与各 种 设施 平 行 或交 叉 的 净 距 离,不 应 小 于 表 3.6.3所列 数 值。表 3.6.3 电缆与电缆或其它 设施 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m)项目 敷 设 条 件 平 行 交 叉 建筑 物、构 筑 物 基础 0.60 电 缆 与 1kV架 空 线电 杆 0.60 乔木 1.00 灌木丛 0.50 10kV及 以 下电力电 缆 之 间,以 及与 控制 电 缆 之 间 0.10 0.50(0.25)不 同 部门 使用 的电 缆 0.50(0.10)0.50(0.25)热力管 沟 2.00(1.00)0.50(0.25)上、下 水 管 道 0.50 0.50(0.25)油 管 或 易 燃 气管 道 1.00 0.50(0.25)公 路 1.50(与路 边)(1.00)(与路 面)排水明 沟 1.00(与 沟 边)(0.50)(与 沟底)注:1.表 中 所列 净 距,应 自 各 种 设施(包括 防 护 外 层)的 外 缘算 起;2.路 灯 电 缆 与 道 路 灌木丛 平 行 距 离 不 限;3.表 中括 号内 数 字 是 指 局部地 段 电 缆 穿 管,加隔板 保护或 加隔 热 层保护 后 允许 的 最 小 净 距。3 电 缆 与 建筑 物 平 行 敷 设时,电 缆 应 埋 设 在 建筑 物 的 散 水 坡 外。电 缆 进 出 建筑 物 时,所 穿 保护 管 应 超 出 建筑 物 散 水 坡 200mm,且 应 对管口 实施 防 水 封 堵。DB/1339 2015 7 4 电 缆 与 道 路 交 叉 时,应 穿 管 保护,保护 范 围 应 超 出 路 基、街 道 路 面 两边 以 及 排水 沟 边 0.5m以 上。5 电 缆 在 拐 弯、接头、终 端 和 进 出 建筑 物 等地 段 及 直 线 段上 间距 100m,应装 设 明 显 的 方位标 志 或 标 桩。3.6.4 电 缆 在 排 管 内 敷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在线路 转 角、分 支 或 变 更 敷 设方 式 时,应 设 电 缆人(手)孔 井,在 直 线 段上,为 便于 拉 引 电 缆 也 应 设 置一 定 数 量 的电 缆人(手)孔 井,人(手)孔 井 间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00m。2 电 缆人孔 井的 净 空高 度 不 宜小 于 1.90m,其 上 部 人孔 的 直 径不 应 小 于 0.70m。3.6.5 电 缆 在电 缆沟或隧道 内 敷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电 缆 水平敷 设时,最 上层 支 架 距 电 缆沟顶 板 或 梁 底 的 净 距,应满足 电 缆 引 接至上 侧 柜盘 时 的 允许 弯曲 半径。2 电 缆 在电 缆沟 和 电 缆隧道 内 敷 设时,其支 架 层 间 垂直 距 离 和 通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表 3.6.5-1、表 3.6.5-2的规 定。表 3.6.5-1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mm)电 缆 电 压 等 级 和 类型,敷 设 特 征 普 通 支 架、吊 架 桥 架 控 制 电 缆 明敷 120 200 电力电 缆明敷 6kV以 下 150 250 6 10kV交 联 聚乙烯 电 缆 200 300 电 缆 敷 设 在 槽 盒 中 h+80 h+100 注:h表 示 槽 盒 外 壳 高 度。表 3.6.5-2 电缆沟、隧 道中 通 道 净宽允许最小值(mm)电 缆 支 架配 置 及 其 通道特 征 电 缆沟沟深 电 缆隧道 600 600 1000 1000 两侧支 架 间 净 通道 300 500 700 1000 单 列 支 架 与 壁 间 通道 300 450 600 900 3 电 缆 支 架 的 长 度,在电 缆沟 内 不 宜 大 于 0.35m;在 隧道 内 不 宜 大 于 0.50m。在 盐雾 地 区 或 化 学 气体 腐 蚀地 区,电 缆 支 架 应 涂 防 腐 漆、热 镀锌 或采 用 耐腐 蚀 刚 性 材料 制作。4 电 缆沟 和 电 缆隧道 应 采 取防 水 措 施,其 底 部 应做 坡 度 不 小 于 5.0 的 坡 度 坡 向 集 水 坑(井)。积 水 可 经 逆止 阀 直接接入 排水 管 道或 经 集 水 坑(井)用 泵 排 出。5 在 多 层 支 架 上 敷 设 电 缆 时,电力电 缆宜 放 在 控 制 电 缆 的 上层。1kV以 下的电力电 缆 和 控 制 电 缆 可并 列 敷设。当两侧 均 有 支 架 时,1kV以 下的电力电 缆 和 控 制 电 缆宜 与 1kV以 上 的电力电 缆 分 别 敷 设 于 不 同 侧支 架上。6 电 缆沟 在 进 入 建筑 物 处 应 设 防 火 墙。电 缆隧道 进 入 建筑 物 及 配 电 所 处,应 设 带 门 的 防 火 墙。此 门 应 为 甲级防 火 门 并 应装 锁。7 电 缆隧道 的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1.9m,局部 或 与管 道交 叉 处 净 高 不 宜小 于 1.4m。隧道 内 应 采 取 通 风 措 施,可为 自 然 通 风。8 电 缆隧道 应 每隔 不大 于 75m的 距 离 设 安全(人)孔,安全(人)孔 距 隧道 的 首、末 端不 宜 超 过 5m。安全(人)孔 井的 直 径不 应 小 于 0.7m。9 与电 缆隧道 无 关 的 其它 管线 不 应 穿 过电 缆隧道。3.7 室外 弱电 管线 3.7.1 地 下 弱 电管 道 应 纳 入 住宅 区 整 体 地 下 设施 管线的 规划,应 与 住宅 区 道 路 同 步 建设,并 应 根据 各 使用 单位DB/1339 2015 8的 发 展 需要,按 照 统 建 共 用 的 原 则,进 行总 体 规划设计,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地 下 弱 电管 道 应 与 高 压 电力管(沟)、热力管、燃 气管 保持 安全 的 距 离,并 宜 靠近 通 信、消防、安 防 等 线缆 较多 的 道 路 一 侧。2 弱 电 人(手)孔 内 不得 有 其它 管线 穿 过。3.7.2 弱 电管 道 应 避 免 与 燃 气管 道、高 压 电力电 缆(沟)在 道 路 同 侧 建设,不可 避 免 时,弱 电管 道、通道 与 其它地 下管线 以 及 建筑 物 间 的 最 小 净 距应 符 合 表 3.7.2的 规 定:表 3.7.2 弱电 管道 与其它 地 下 管线 以 及 建 筑物 间的最小净距(m)序号 其它 地 下管线 和建筑 物 名 称 平 行 净 距 交 叉 净 距 1 已 有建筑 物 2.00-2 规划建筑 物 红线 1.50-3 给 水 管 d 300mm 0.50 0.15 300mm d 500mm 1.00 d 500mm 1.50 4 污 水、雨 水、排水 管 1.00(注 1)0.15(注 2)5 燃 气管 压 力 300kPa 1.00 0.30(注 3)300kPa 压 力 800kPa 2.00 6 热力管 1.00 0.25 7 电力电 缆 35kV以 下 0.50 0.50(注 4)35kV 2.00 8 高 压 铁塔 基础边 35kV 2.50-9 通 信 电 缆(或通 信 管 道)0.50 0.25 10 通 信 电 杆、照 明 杆 0.50-11 绿 化 乔木 1.50-灌木 1.00-12 道 路 边 石 边 缘 1.00-注:1.主 干 排水 管 后 铺 设时,其 施工 沟 边 与管 道 间 的 平 行 净 距 不 宜小 于 1.5m。2.当 管 道 在 排水 管下 部 穿越 时,交 叉 净 距 不 宜小 于 0.4m,通 信 管 道 应做 包 封 处理,包 封 长 度自 排水 管 道 两侧 各 长 2m。3.在 交 越 处 2m范 围 内,燃 气管 不 应做 接 合 装置 和 附 属 设 备;如 上 述 情况 不 能 避 免 时,弱 电管 道 应做 包 封 处理。4.如电力电 缆 加 保护 管 时,交 叉 净 距 可减 至 0.15m。3.7.3 地 下 弱 电管 道 在经过 市 政道 路 时,埋深 与 间距 要 求应 符 合现行国 家 标准 通 信 管 道 与 通道 工 程 设计规范 GB 50373 的 有 关 规 定。3.7.4 地 下 弱 电管 道 的 最 小埋深,在 住宅 区 内 应 根据 场 地 条 件、管 材 强 度、外部 荷载、土壤 状况、与 其它 管 道交 叉、地 下 水 位 高 低、冰冻 层 厚 度 等 因 素 来 确 定。管 道 最 小埋深 不 应 低 于 表 3.7.4的 规 定。表 3.7.4 管道 最小埋深(m)管 道 位 置 管 材 规 格 绿 化 带 人 行 道 车 行 道 塑 料 管 0.5 0.7 0.8 钢 管 0.3 0.5 0.6 注:1.塑 料 管的 最 小埋深 达 不 到 表 中要 求 时,应 采 用 混凝 土 包 封 或 钢 管 等 保护 措 施。2.管 道 最 小埋深 是 指 管 道顶 面 至 路 面 的 距 离。3.7.5 进 入人孔 处的管 道 基础 顶 部 距 人孔 基础 顶 部 不 应 小 于 0.4m,管 道顶 部 距 人孔上覆底 部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DB/1339 2015 9 0.3m,进 入手孔 处的管 道 基础 顶 部 距 手孔 基础 顶 部 不 宜小 于 0.2m。3.7.6 塑 料 管 道 弯 管 道 的 曲 率 半 径不 应 小 于 10m。3.7.7 管 道 敷 设 应 有 坡 度,坡 度宜 为 3.0 4.0,不得 小 于 2.5。3.7.8 住宅建筑 预埋 的 入户 管 出 口 端 应 伸 出墙 外 2m,并 应向 人(手)孔 方 向 倾 斜,坡 度 不 应 小 于 4.0。两 人孔 之 间 的管 道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50m。3.7.9人(手)孔 的 类型 和规 格,按 管 道 的 远 期 容 量和 在管线 上所 处的 位 置 选 用。远 期 管 群 容 量 不大 于 6孔 的管道、暗 式 渠 道、距 离 较 长 或 拐 弯较多 的 引 上 管 道 以 及 放 置 落 地 式交接 箱的 地方,宜采 用 手孔;远 期 管 群 容 量 大于 6孔 时,宜采 用 人孔。人(手)孔 的 型 号,宜按 下 列 规 定 选择:1单 一 方 向 孔 径 90mm的管 孔 容 量 不多 于 6孔、孔 径 28mm或 32mm的 多 孔 管容 量 不多 于 18孔 时,宜 选 用手孔。2单 一 方 向 孔 径 90mm的管 孔 容 量 不多 于 12孔、孔 径 28mm或 32mm的 多 孔 管容 量 不多 于 36孔 时,宜 选用 小 号 人孔。3单 一 方 向 孔 径 90mm的管 孔 容 量 不多 于 24-36孔、孔 径 28mm或 32mm的 多 孔 管容 量 不多 于 72-108孔 时,宜 选 用 中 号 人孔。4机 房、设 备 间 和 光 电 转 换 间 接入 管 道 的 终 端 人孔 应 在 以 上 基础 加 大 一 号。3.7.10 通 信 管 道手孔 程 式 应 根据 所 在管 段 的 用 途 及容 量合 理 选择,可 按表 3.7.10选 用。表 3.7.10 通信 管道 手孔程式 管 道段 落 管 道 容 量 手孔 程 式 选 用 规 格(mm)用 途 长 宽 高 通 信 管 道 3孔 及 3孔以 下 1120 700 1000 用于 线 缆 分 支 与 接 续 3孔 及 3孔以 下 700 500 800 用于 线 缆 过线 引 入 管 道 至 设 备 间 6孔 及 6孔以 下 1120 700 注 用于 线 缆接 续 及管 道 分 支 至 光 缆 交接 箱 3孔 及 3孔以 下 700 500 800 至 高 层 住宅 电 信 间 1120 700 注 用于 线 缆 过线 和 引 入 至 低 层、多 层、中 高 层 住宅 电 信 间 1120 700 注 衔 接 手孔 与 公 共 通 信 网 管 道相通的 手孔 1120 700 1000 用于 衔 接 电 信 业 务 经 营者 通 信管 道 注:可 根据 入户 管的 埋深调 节 手孔 的 净 深 与 高 度。3.8 室外管线综合 3.8.1 住宅 区管线综 合 图 应 有建筑 红线 内 的 场 地 道 路、建筑 平面 设计、竖向 设计、景 观 设计、水 景喷泉、园林绿 化等内 容。3.8.2 住宅 区室 外 各 类 管线的 设 置,应 编制 管线综 合规划。应 遵循 现行 的 国 家 标准城市工 程管线综 合规划规范 GB50289,城市 居 住 区 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以 及各 种 管线 专 业设计 要 求。3.8.3 住宅 区室 外 各 种 管线的 布 置应 符 合 下 列原 则:1 应满足 管 道 的 敷 设和设 置 阀 门 井、水 表 井、检 查 井、电 缆 井 等 构 筑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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