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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DB22/T 2239-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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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DB22/T 2239-2015.pdf

ICS 01.040.03 A 16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2392015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patent agency 2015-02-01发布 2015-03-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2392015 I 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菁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景梅、周蕾、尹庆娟、王莹、于晓庆、杜明珠、田春梅。DB22/T 22392015 1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申办专利申请服务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申办专利的服务,不适用于外国专利申请的服务。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专利 patent 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2.2 专利代理 patent agency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2.3 专利代理机构 patent agency 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2.4 专利代理人 patent agent 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3 基本要求 3.1 专利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2 专利代理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DB22/T 22392015 2 3.3 专利代理机构应设专人受理投诉事件,投诉方式包括来电、来访、来函。3.4 除已公开的内容外,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代理活动中所接受的信息和生成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5 专利代理人应具备执业资格。3.6 专利代理机构应诚实守信、避免恶意竞争。4 接待 4.1 接待形式包括电话、来访、到委托现场。4.2 接待人应了解拟委托项目及要求,并交待下列事项:a)专利代理机构的业绩能力;b)代理费用;c)对委托项目应进行查新;d)完成期限;e)对代理业务的承诺。4.3 形成接待记录 5 接受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应办理下列委托手续:a)签订委托手续;b)确立委托人;c)代理人与委托人沟通委托事宜;d)建立委托档案。6 形成专利申请文件 代理人应按合同要求形成申请文件。遇到特殊情况时,应与委托人沟通,需要委托人确认的应予以履行手续。7 审查意见处理和专利登记 7.1 及时向委托人转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需要委托人进行配合的相关事项和费用预算,启动答复期限监视。7.2 根据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人的需要,提供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对比文件译文。7.3 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形成答复意见。7.4 转达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并办理专利登记有关手续。7.5 有关文件存入委托档案。8 复审 8.1 转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8.2 按照委托人指示提递交复审请求。8.3 转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意见通知书。DB22/T 22392015 3 8.4 形成答复意见。8.5 复审决定的处理包括下列事项:a)转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b)维持驳回决定的,向复审请求人说明行政诉讼事项;c)撤销驳回决定的,继续尽职代理。8.6 有关文件存入委托档案。9 专利无效 9.1 接待 按4规定执行。9.2 接受委托 按5规定执行。9.3 形成无效宣告请求文件 代理人应按合同要求形成无效宣告请求文件。遇到特殊情况时,应与委托人沟通,需要委托人确认的应予以履行手续。9.4 口头审理 协助委托人完成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9.5 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处理 9.5.1 转交无效宣告审查决定。9.5.2 根据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人需要,提供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外文译文。9.5.3 对不利于乙方的无效决定结果向委托人提供后续的建议,以供委托人参考是否提起行政诉讼。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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