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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DB22/T 179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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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DB22/T 1798-2019.pdf

ICS 03.200 A 00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17982019 代替 DB22/T 1798-2013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Standards of safe quality and evaluation of the tourist attractions(spots)2019-10-14发布 2019-11-01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1798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22/T 1795-2013 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本标准与 DB22/T 1795-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见 1,2011年版的 1);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部分引用文件(见2013年版的 2);删除了“旅游者”和“重大事故隐患”术语(见 2013年版的 3.3和 3.5);修改了“消防章节内容”(见 8,2013年版的 9);增加了“一般场所”(见 8.1);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见 8.3);删除了“环境、卫生安全”章节(见 2013年版的 10)。本标准由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满、刘证燕、魏利民、杨贺程、刘泽奇、刘书成、段如峰、刘雪梅、安妮。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 1798-2013。DB22/T 17982019 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组织和职能、安全培训、交通、消防、游览场所、特种设备和特种旅游活动。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旅游景区的旅游安全质量及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16767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LB/T 034-2014 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 LB/T 068-2017 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旅游景区(点)tourist attractions(spots)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娱乐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服务设施的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爱国主义及科普等教育基地等。3.2 服务设施 service facilities 直接或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设施和设备。3.3 旅游活动 tourist activity 旅游活动是人们出于休闲、商务以及其他目的,短期(历史不超过一年)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前往他乡的旅行活动以及在该地的停留访问活动。DB22/T 17982019 2 4 总则 4.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2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法人代表是该景区的第一责任人,并对该景区的安全工作负全责。4.3 坚持专业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人防、技防、设施防相结合,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4.4 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有效的安全设施。5 组织和职能 5.1 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1.1 应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主任(组长),各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委员会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5.1.2 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安全运营的各项规定。5.1.3 应设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备的安全保卫人员与景区的规模相适应。5.2 安全管理职能 5.2.1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保卫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确定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人,开展全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5.2.2 安全管理部门与驻景区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5.2.3 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b)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c)安全教育培训制度;d)治安保卫制度;e)值班、值勤制度;f)安全奖惩制度;g)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h)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i)消防安全管理制度;j)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k)事故报告制度;l)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m)安全运营检查制度;n)设施维护保养制度;o)景区安全行车制度;p)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5.2.4 制订游览、游玩规则,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险峻地段应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必要时可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引导游客活动,入口处应设有游览须知。DB22/T 17982019 3 5.2.5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事关全局的重大隐患,应提出有效措施、方案报请领导批准实施。5.2.6 制定景区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5.2.7 防范各类不法活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证景区游览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5.2.8 应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按规定进行存档。5.2.9 景区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5.2.10 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见附录 A。6 安全培训 6.1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6.2 对新员工及换岗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小时。6.3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应经专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7 交通 7.1 交通游览车 7.1.1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人做到安全行驶。7.1.2 建立机动车保养、检修制度,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良好的技术状态。7.1.3 各类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行驶做到三稳(起步稳、行驶稳、停车稳)、停稳开门、关门走车,不催促游客上、下车。7.1.4 交通游览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指定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7.2 游船 7.2.1 船管、船检、海事部门的证件齐全有效,动力、机械设备符合船检部门的要求,消防救生器材按规定配置,救生措施有效。7.2.2 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7.2.3 按规章操作,不超载、不超速、不超航区,按抗风等级运行。7.2.4 工作人员应负责引导游客上、下船,确保游客安全。7.3 停车场 7.3.1 应设停车场,其面积应与接待规模相适应。7.3.2 地面平整、坚实、清洁、不积水,且便于游客及车辆出入。7.3.3 应有专人管理,疏导车辆停靠整齐,停车收费应明码标价。7.3.4 应有醒目的标志牌,符合 GB/T 10001.1 和GB/T 10001.2 的规定。7.4 机动车道 7.4.1 机动车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标志、标线应符合 GB 5768 标准规定。7.4.2 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限速标志。8 消防 DB22/T 17982019 4 8.1 一般场所 8.1.1 应按 GB 50140 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8.1.2 应按 GB 13495.1 设置醒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消防通道畅通。8.1.3 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消防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演练。8.1.4 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8.2 古建筑 8.2.1 应加强对辖区内木结构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8.2.2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宗教古建筑场所,点蜡、烧纸、焚香,必须在配有消防设施的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或采取巡查值班等措施。8.2.3 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气设备,应经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内部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8.2.4 古建筑与毗邻的其他房屋之间,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8.2.5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有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后实施。8.3 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应符合GA 654-2006 的规定,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符合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障处于良好状态。8.4 山林防火安全。8.4.1 拥有山林的景区应当制订相应的山林防火管理制度。8.4.2 各上、下山道及坟场周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8.4.3 根据山林大、小等特点,配备专门的护林队伍,备好灭火物资及通讯设备,进行巡山护林管理。9 游览场所 9.1 景区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应符合 GB/T 10001.1、GB/T 10001.2 的规定。9.2 接待游客不得超过规定容量,应符合 LB/T 034-2014和 LB/T 068-2017 的规定。9.3 应急救援措施完善,突发事件处置应迅速及时。9.4 在天然水域开设游泳场或水上娱乐项目,应当划定明确的范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根据规模配备救护人员和救生设备。9.5 防火区、禁烟区、非游泳区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9.6 道路应平整、畅通,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并按有关规定设置禁行、禁停、限速警示等交通标识,交通标志应符合 GB 5768 的规定。9.7 景区内应设置覆盖整个景区的有线广播和无线通讯网络。9.8 各种供电线路架设、井口、井盖的安装等符合有关规定,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9.9 景区内应设流动巡查人员,游客一旦出现意外,能及时得到救助。DB22/T 17982019 5 10 特种设备和特种旅游活动 10.1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取得特种设备监察管理部门签发的使用证方可投入运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10.2 游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及各类机械游乐设施,应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使用证方可投入运行。10.3 交通游览设施及各类机械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符合 GB/T 16767 的规定。10.4 特种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定期检验。对日常使用状况定期自检,发生运行故障和事故应记录在案。10.5 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在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10.6 景区制高点、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应安装防雷设备,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10.7 拓展、攀岩、冲浪、飘流、骑马、垂钓等特种旅游活动应明示安全事项,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操作程序作业,防止意外发生。DB22/T 17982019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图 A.1 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见图A.1 图A.1 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DB22/T 17982019 7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2001年11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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