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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鸟式医养结合养老规范DB23/T 1812-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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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鸟式医养结合养老规范DB23/T 1812-2016.pdf

I C S 0 3.0 8 0.3 0A 0 0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1 8 1 2 2 0 1 6候 鸟 式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规 范点 击 此 处 添 加 标 准 英 文 译 名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与 国 际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的 标 识(报批稿)2 0 1 6-1 1-0 8 发 布 2 0 1 6-1 2-0 8 实 施黑 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2 3/T 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与 定 义.14 医 养.15 机 构.3D B 2 3/T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质 监 局 归 口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标 准 研 究 院、国 家 农 业 标 准 化 监 测 与 研 究 中 心(黑 龙 江)、黑 龙 江 省 计量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宋 莹、刘 文 超、崔 文 雅、景 晓 彤。D B 2 3/T I I I引 言黑 龙 江 生 态 化 最 核 心 优 势 在 夏、秋 两 季,包 括 广 袤 的 森 林、丰 富 的 湿 地、一 流 的 空 气 质 量,全 省 要形 成 强 烈 的 营 销 符 号,推 动 候 鸟 式 养 老 产 业 产 品 丰 富 发 展。利 用 黑 龙 江 多 年 积 累 的 医 疗 康 复 优 势 和 保 健养 生 优 势,为 候 鸟 式 老 人 提 供 宜 医 疗、宜 养 老 的 良 好 环 境,促 进 候 鸟 式 养 老 医 养 产 业 健 康 发 展,提 升 管理 水 平。D B 2 3/T 1候 鸟 式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候 鸟 式 医 养 结 合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医 养 和 机 构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规 范 黑 龙 江 省 内 开 展 候 鸟 式 医 养 活 动,提 高 候 鸟 式 养 老 健 康 水 平。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0 9 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1 3 3 9 1 酒 家 酒 店 分 等 定 级 规 定G B/T 1 4 3 0 8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 B/T 5 0 8 6 7 养 老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规 范M Z/T 0 3 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S B/T 1 0 9 4 4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规 范W S/T 4 3 1-2 0 1 3 分 级 护 理D B 2 3/T 1 5 1 9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D B 2 3/T 1 5 8 3 黑 龙 江 省 养 老 设 施 建 设 标 准3 术 语 与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医 养 结 合搭 建 医 养 快 速、高 效 通 道,满 足 候 鸟 老 人 在 养 老 中 获 得 专 业 医 疗 服 务 的 需 求。4 医 养4.1 主 体 建 设4.1.1 养 老 院 内 设 符 合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的 机 构。4.1.2 养 老 院 内 设 取 得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的 机 构。4.1.3 养 老 院 委 托 就 近 的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综 合 医 院 托 管 医 疗 服 务。4.1.4 养 老 院 委 托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托 管 医 疗 服 务。D B 2 3/T 24.1.5 旅 游 饭 店、酒 店 住 宿 机 构 委 托 就 进 到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综 合 医 院 托 管 医 疗 服 务。4.1.6 旅 游 饭 店、酒 店 入 住 机 构 委 托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社 区 服 务 机 构 托 管 医 疗 服 务。4.1.7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取 得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4.1.8 社 区 住 宿 的 候 鸟 老 人 可 依 托 社 区 各 类 服 务 平 台 与 基 层 医 疗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服 务 关 系。4.2 基 本 保 障保 障 医 养 通 道 运 行 有 效,满 足 医 养 需 求 型 候 鸟 老 人:养 老 机 构 内 设 医 疗 机 构,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的 距 离 宜 较 近;医 疗 机 构 内 设 养 老 机 构,医 疗 机 构 与 养 老 机 构 的 距 离 宜 较 近;养 老 院 委 托 就 近 的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综 合 医 院,委 托 事 项 应 包 含 2 4 小 时 出 急 诊 或 接 诊;旅 游 饭 店、酒 店 住 宿 机 构 委 托 就 进 到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综 合 医 院,委 托 事 项 应 包 含 2 4 小 时 出 急 诊或 接 诊;基 层 医 疗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与 社 区 居 住 候 鸟 老 人 签 订 医 疗 服 务 协 议 的,应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和 基 本医 疗 服 务,必 要 时 协 助 候 鸟 老 人 与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取 得 联 系;根 据 床 位 数 量 设 立 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护 理 院、康 复 医 院 的 规 模,满 足 候 鸟 老 人 的 需 求;符 合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条 件 的,应 到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资 格;委 托 双 方 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和 行 业 规 范 中 对 机 构 的 人 员 配 备 的 规 定,满 足 提 供 候 鸟 式 养 老 服务 和 专 业 医 疗 服 务 的 需 求;委 托 医 疗 机 构 以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医 院 为 主,方 便 候 鸟 老 人 报 销;根 据 候 鸟 老 人 就 医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乘 行 工 具,价 格 提 前 明 示;根 据 候 鸟 老 人 需 求 接 送 机 场、火 车 站、码 头、汽 车 站,提 供 必 备 乘 行 工 具,价 格 提 前 明 示;根 据 候 鸟 老 人 病 情 和 身 体 状 况,依 据 医 嘱 配 置 适 合 康 复 的 饮 食;宣 传 积 极 健 康 的 养 老 思 想,鼓 励 候 鸟 老 人 早 日 康 复,安 抚 病 痛;声 环 境 质 量 参 照 G B 3 0 9 6,环 境 空 气 参 照 G B 3 0 9 5 执 行。4.3 基 本 要 求4.3.1 养 老 机 构以 养 老 机 构 为 主 体 增 设、委 托 医 疗 机 构 的,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以 下 医 养 结 合 项 目:设 施 建 筑 符 合 G B 5 0 8 6 7、D B 2 3/T 1 5 8 3,方 便 候 鸟 老 人 居 住、通 行 和 活 动;基 本 规 范、服 务 项 目 符 合 G B/T 2 9 3 5 3,D B 2 3/T 1 5 1 9;安 全 管 理 符 合 M Z/T 0 3 2;分 级 护 理 符 合 W S/T 4 3 1;专 人 协 助 完 成 内 部 全 程 就 医 及 办 理 结 算 手 续;开 展 老 年 保 健 常 见 病,多 发 病,慢 性 病 护 理 及 知 识 讲 座;安 排 住 院 体 检 记 录 候 鸟 老 人 病 史,并 确 认 签 字;建 立 健 康 档 案 信 息,以 身 份 证 号 为 基 本 信 息(另 包 括 姓 名、紧 急 联 络 人、电 话、既 往 病 史),档 案 应 电 子 化,方 便 调 取;候 鸟 老 人 离 开 机 构 可 索 取 健 康 档 案;二 十 四 小 时 安 排、可 联 系 医 师 提 供 出 诊 服 务;重 点 对 候 鸟 老 人 发 病 频 次、发 病 时 间 做 好 交 接,做 好 重 点 护 理。4.3.2 旅 游 饭 店、酒 店 住 宿 机 构D B 2 3/T 3以 旅 游 饭 店、酒 店 住 宿 机 构 为 主 体 委 托 医 疗 机 构 的,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以 下 医 养 结合 项 目:条 件 符 合 G B/T 1 4 3 0 8、G B/T 1 3 3 9 1 的 规 定;提 供 的 保 健 服 务 应 适 合 候 鸟 老 人 身 体 状 况 保 障 安 全;每 天 确 认 候 鸟 老 人 住 宿 情 况、及 时 联 系,做 好 记 录;按 候 鸟 老 人 需 求 提 醒 吃 药 等 具 有 相 应 服 务 能 力 的 服 务;住 宿 地 与 委 托 医 院 距 离 较 远,应 被 急 救 药 品,急 救 工 具 包;记 录 候 鸟 老 人 病 史,并 确 认 签 字,做 好 交 接;二 十 四 小 时 可 联 系 医 师 提 供 出 诊 服 务。4.3.3 医 保 定 点 医 院以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医 院 为 主 体 设 置 养 老 机 构 的,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以 下 医 养 结 合 项目:医 疗 机 构 符 合 相 关 基 本 标 准;分 级 护 理 符 合 W S/T 4 3 1;医 师 定 期 到 候 鸟 老 人 房 间 提 供 病 情 排 查 和 疾 病 诊 断;提 供 适 合 候 鸟 老 人 康 复 的 饮 食、运 动 方 案;提 供 延 续 护 理 相 应 的 专 业 医 疗 护 理;专 人 协 助 完 成 内 部 全 程 就 医 及 办 理 结 算 手 续;开 展 老 年 保 健 常 见 病,多 发 病,慢 性 病 护 理 及 知 识 讲 座;安 排 住 院 体 检 记 录 候 鸟 老 人 病 史,并 确 认 签 字。4.3.4 社 区以 社 区 为 主 体 结 合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以 下 医 养 结 合 项 目:居 家 养 老 部 分 按 S B/T 1 0 9 4 4 的 要 求;记 录 候 鸟 老 人 病 史,并 确 认 签 字;二 十 四 小 时 可 联 系 医 师 提 供 出 诊 服 务;保 证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能 够 报 销;建 立 候 鸟 老 人、医 务 人 员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签 约 医 疗 服 务 关 系(内 容 包 括:服 务 项 目、双 方 职 责、权 利 义 务)。5 机 构5.1 管 理5.1.1 建 立 候 鸟 老 人 健 康 电 子 档 案,以 身 份 证 号 信 息 为 准,方 便 突 发 情 况 时 调 取。5.1.2 设 立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和 管 理 机 构,并 建 立 必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度。5.1.3 确 保 配 套 设 施 进 行 必 要 的 消 毒、保 持 设 施 的 使 用 便 利。5.1.4 管 理 工 作 应 公 开 透 明,并 挂 牌 公 示,内 容 包 括 收 费 项 目、收 费 标 准 及 免 费 服 务 项 目 等。5.1.5 在 岗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不 定 期 培 训,增 强 服 务 意 识,符 合 工 作 需 求。5.1.6 高 龄 老 人 宜 安 装 监 控 器,配 备 专 人 管 理。5.1.7 设 立 咨 询 电 话、投 诉 电 话。5.2 人 员D B 2 3/T 45.2.1 具 备 合 法 的 劳 动 从 业 资 格。5.2.2 具 有 相 应 的 上 岗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5.2.3 具 有 身 体 健 康 证 明。5.2.4 配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医 护 人 员。5.2.5 做 好 日 常 看 护 监 管 服 务。5.2.6 信 守 职 业 道 德 遵 守 遵 纪 守 法,尊 老、敬 老、爱 老,宽 容 忍 让。5.2.7 表 情 自 然 亲 切,提 倡 微 笑 服 务,符 合 相 应 岗 位 的 服 务 礼 仪 规 范5.2.8 具 有 良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能 力,并 能 与 地 方 性 语 言 候 鸟 老 人、外 籍 候 鸟 老 人 沟 通。5.2.9 使 用 文 明 规 范 用 语,使 用 普 通 话,语 调 语 速 适 当。5.2.1 0 医 护 人 员 应 统 一 纳 入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管 理,与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同 等 对 待。5.3 宣 传 促 销5.3.1 可 参 与 或 搭 建 专 业 网 站 进 行 宣 传,宣 传 医 疗 服 务 项 目、医 疗 环 境、老 年 常 见 病 治 疗 特 色 内 容 真实。5.3.2 有 条 件 的 机 构 宜 协 助 候 鸟 老 人 以 图 片 的 形 式 记 录 每 天 或 一 段 时 间 的 情 况,便 于 老 人 回 忆 分 享,满 足 候 鸟 老 人 精 神 需 求;5.3.3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健 康、保 健 讲 座,并 作 为 宣 传 视 频。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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