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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规范DB51/T 1623 -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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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规范DB51/T 1623 -2013.pdf

ICS 03 160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6232013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 2013-11-12发布 2013-12-01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6232013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术语及定义.1 3 工作要求.1 4 违规处理.1 DB51/T 1623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主要编写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编写人:朱利民、牛建平、冯莉、陈建平、杨路、罗光辉、杨玲、张凯峰、张应杰、舒新华、周磊。DB51/T 16232013 1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的定义、工作要求及违规的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 术语及定义 2.1 一次性告知 办事群众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其申请事项应具备、提供的法定材料有无不足,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等决定。3 工作要求 3.1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导办事群众更正。3.2 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办事群众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将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3.3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的咨询时,应热情、主动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载。3.4 如办事群众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应主动将办事群众带到相关窗口或热情指点有关窗口所在的位置。3.5 窗口工作人员应随时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动态。若出现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或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窗口办事指南的相关内容。3.6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本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收费依据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办事群众查阅。4 违规处理 4.1 不能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_ DB51/T 16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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