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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要求DB11/T 986-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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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要求DB11/T 986-2013.pdf

ICS 27.010 F 01 备案号:38198-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986 2013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heat metering in residential buidlings 2013-06-21发布 2013-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986 2013 I 目 次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节能技术.2 5.1 室温自控技术.2 5.2 水力调控技术.2 5.3 供热量调节技术.2 6 分户热计量.2 6.1 通断时间面积法热分摊技术.2 6.2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热分摊技术.3 6.3 流量温度法热分摊技术.4 6.4 户用热量表法热分摊技术.4 7 楼栋热计量.4 8 热源或热力站计量.5 9 运行维护.5 9.1 一般要求.5 9.2 运行管理.5 9.3 维护保养.7 9.4 应急预案.7 DB11/T 986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 爱康环境 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硕人 时 代科 技 有限公司、石家庄工大科雅 能源技术 有限公司、北京 中润环 能技术 有限公司、北京 康易格瑞 能源技术 有限公司、北京 依斯塔 计量技术 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本标准 主 要起草 人:黄 维、赫迎秋、孙作亮、周磊、俞英鹤、戴斌 文、齐承英、郭志军、刘 通 忠、张杰、苟滨。DB11/T 986 2013 1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居住建筑集中 供 暖系统中 的供热计量技术的基本要求、节能技术、分户热计量、楼栋热计量、热源或热力站计量和运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在居住建筑中新建 和 改扩建 的供热计量 系统,公共建筑 的供热计量 可参考执 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 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8636 采 暖 与空 调 系统 水力 平衡阀 CJ 128 热量表 CJ/T 188 户用计量 仪 表 数据传输 技术 条 件 CJ/T 260 电子式 热分配表 JG/T 195 散热器 恒 温控 制阀 JG/T 332 流量温度法热分配 装置 技术 条 件 JG/T 379 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 装置 技术 条 件 JGJ 173 供热计量技术规 程 3 术语和定义 JGJ 173界 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热分摊 heat allocation 在 热量 结算点内(居住建筑 以 楼栋 总 热量 为 热量 结算点)的 各独立 用户 之 间,通 过设置测 量 记录装置,测算 出 各个 用户分摊热量的技术。3.2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用 于 供热 系统 管理 监测 的热量 测 量 装置、用 于 热量 结算点 计量热量的热量表,以及 用 于 热分摊的 所有 仪 表和 设备 的 统 称。3.3 室内系统 heating system in building 自 建筑 物 供 暖 管 道入 口起、至末端 散热 设备止 的供 暖系统。3.4 DB11/T 986 2013 2 户内系统 household system 分户 独立 的供 暖系统中服务于 每 户(套)的水 平 供 暖系统,包括每 户的室 外 管 井上 的 阀门、过滤 器、室 内 散热 末端 和计量温控 设备。4 基本要求 4.1 新建居住建筑 应 设置 供热计量 系统,既 有居住建筑 节能 改 造也 应 设置 或 完善 供热计量 系统。4.2 供热计量 系统 应 包括 热量计量 装置、供热量调节和水力调控 设备,以及 室温自 动 控 制设备。4.3 供热计量 改 造 应保 证 室温能 够达 标,不 应 影响 供热 系统 的 安全 运行。5 节能技术 5.1 室温自控技术 5.1.1 散热器 恒 温控 制阀 应 符合 JG/T 195的要求。5.1.2 散热器 恒 温控 制阀 应 具 有 带 水 带压清堵 或 更换阀芯 的 功 能,应能 在 现场 提供 专 用 工 具使 用。5.1.3 垂直 单管 系统 采 用的 低 阻 力 恒 温 阀 和通断时间面积法通断控 制阀 应 符合以 下 要求:DN15的 阀门 的 最 大 流通能力 不 应 小 于 2.3m3/h;DN20的 阀门 的 最 大 流通能力 不 应 小 于 3.5m3/h;DN25的 阀门 的 最 大 流通能力 不 应 小 于 4.5m3/h。5.2 水力调控技术 5.2.1 水 泵 调 速 装置 应 根 据 系统 需 求 变化 自 动 调节。5.2.2 水力 平衡阀 应 符合 GB/T 28636的要求。5.2.3 水力 平衡阀 应配 备 有 专 用的 智 能 仪 表,应 在 调 试 期 间 现场使 用。5.2.4 在新建 或 改 造 的供热 系统 运行 初 期,应 对 整 个 供热 系统 的管 网 水力 平衡 进 行调 试,并出 具 水力平衡 调 试报告。5.3 供热量调节技术 锅炉房 或热力站应能 根 据 用户 需 求 变化 自 动 调节供热量。6 分户热计量 6.1 通断时间面积法热分摊技术 6.1.1 通断时间面积法热分摊 装置 应 符合 JG/T 379的要求。6.1.2 室温控 制 器应 符合以 下 要求:每个 室温控 制 器应 有 唯 一的 ID号码,ID号码 应由 生产企业品牌 和 生产编号等信息 组 成;室温控 制 器的温度 传 感 器应 固 定 安装 在 户 内 统 一位 置,不 应 受 家 具 遮挡 和热源 干扰而 影响 温度DB11/T 986 2013 3 采 集,宜 安装 在代 表 房 间的 内 墙 上;室温控 制 器应 显示 时间、实 测 温度、并 具备 故障显示、通 信状态 和 电 量 不 足 提 醒等 功 能;室温控 制 器 宜显示 阀门 通断 状态、设 定温度和分摊热量;室温控 制 器的 显示 内 容应 在 正常光线 下 能 够清 晰识别;室温控 制 器的出 厂 设 定温度 默认值 应 为 18,设 定温度范围 默认 为 14 22,应 具备 在 线 调 整 室温控 制 器 设 定温度 值 和温度范围的 功 能;室温 传 感 器的 测 温 周 期 不 应 大于 10min,上传 周 期为 2h;室温 传 感 器的 测 温 元 件 在 5 50 的范围 内 的 测 量 误差 不 应 大于 0.5K;室温控 制 器 外 壳防 护 等级 不 应 低 于 IP20。6.1.3 通断控 制 器应 符合以 下 要求:通断控 制 器 在 24h内 的通断计时 累 计 误差 不 应 大于 5s;存储 和 上传内 容应 包括 住 户 信息、日 期 和时间、室温控 制 器的 设 定温度和实 测 温度、存储 周 期 内 室 内平 均 温度、存储 周 期内 的 阀门 累 积 开启 时间、自本 次 供 暖 期 开始 时的 阀门 累 积 开启 时间、分摊热量;存储 在 每个 周 期内 的 住 户分摊热量,精 度 不 应 小 于 0.1kWh;数据 存储 和 上传 周 期 应 与 热分摊 周 期 同步;宜 采 用 网络同步校 时;外 壳防 护 等级 不 应 低 于 IP54。6.1.4 采 集 计 算 器应 符合以 下 要求:采 集 计 算 器应 有 唯 一的 ID号码,ID号码 应由 生产企业品牌 和 生产编号等信息 组 成;采 集 计 算 器的时 钟 在 24h内 走 时 误差 不 应 大于 5s;采 集 计 算 器应 存储 楼栋 信息,内 容 包括 楼栋 名 称、楼栋和 每 户供热面积 等 参 数;采 集 计 算 器应 存储 和 上传每个 住 户通断控 制 器的 上传数据 和楼栋热量表 周 期 时 刻 的 参 数(包括流量、热量、累 积流量、累 计 工作 时间、即 时 功 率、供水温度、回 水温度、故障信息等),以及 故障 记录(包括 系统 断 路、通 信故障、停 电 等);采 集 计 算 器的 存储 和 上传 周 期 应 与 热分摊 周 期 同步;宜 采 用 网络同步校 时;存储 和 上传采 暖 季 数据 的起 止 时间应 为 当 年 的 10月 15日 至 下 一 年 的 4月 15日;采 集 计 算 器 存储 的 数据 应能 够现场 读取;采 集 计 算 器 外 壳防 护 等级 不 应 低 于 IP51。6.1.5 热分摊 系统 应 符合以 下 要求:热分摊 周 期 应 为 2h;每 一栋楼 内采 集 计 算 器、楼栋热量表、通断控 制 器和室温控 制 器组 成 的 系统 应 相 对 独立,能 够 在 采 集 计 算 器 内 实 现 热量分摊和 存储,不 应 依 赖 上 位 机 实 现 计 算 和 存储 功 能;热用户 不 应自行 更换 室 内 散热 设备。6.2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热分摊技术 6.2.1 应 使 用 双 传 感 器 电子式 远 传式 热分配计,产品 应 符合 CJ/T260的要求。6.2.2 热分配计 产品 还 应 符合以 下 要求:DB11/T 986 2013 4 每 一 只 热量分配表应 有 唯 一的 ID,内 容 包 含 厂 家 品牌 和出 厂 批 次等信息;热分配表应 具备 断 电 后 存储 数据 不 丢失 的 功 能。6.2.3 热分摊 系统 应 符合以 下 要求:散热器热分配计的 安装 位 置 应 根 据 散热器的 种类形 式,按照 产品 说明 要求 确 定;热分摊 周 期 应 为 24h,数据上传 周 期 不 应 超 过 7天;应 在 每 一楼栋 内 的 典型 房 间(主 要 考 虑朝向 和位 置,在 顶层、中 间 层、底层、边侧 等,不少于9个)设立 室温 采 样 点,应 以 2h为 周 期上传至 供热计量 与 能 耗 监测 系统,采 样 点测 温 误差 不 应 大于 0.5K;系统 应 存储 和 上传 楼栋热量表 周 期 时 刻 的 参 数(包括 流量、热量、累 积流量、累 计 工作 时间、即 时 功 率、供水温度、回 水温度、故障信息等),以及 故障 记录(系统 断 路、通 信故障、停 电 等),存储 周 期 应 为 2h。6.3 流量温度法热分摊技术 6.3.1 流量温度法热分摊 装置 应 符合 JG/T 332的要求。6.3.2 热分摊 系统 应 符合以 下 要求:测 量 立 管供水温度的 传 感 器应 安装 在 散热器的分流 三 通的 进 水 端,测 量 立 管 回 水温度的 传 感 器应 安装 在 合 流 三 通的出水 端;在 应用流量温度法 之 前,应 进 行 建筑 物内各立 管的水力 平衡 调节,并分 别 确 定 各立 管流量 与总流量的 比例;当 不 能保 证立 管流量 稳 定 不 变 时,应 安装 流量计并 传输监测;系统 应 存储 和 上传 楼栋热量表 周 期 时 刻 的 参 数(包括 流量、热量、累 积流量、累 计 工作 时间、即 时 功 率、供水温度、回 水温度、故障信息等),以及 故障 记录(包括 系统 断 路、通 信故障、停 电 等),存储 周 期为 2h;热分摊 数据 存储 上传 周 期为 24h;计量 装置各 组 成 部 分 如发 生故障,应 在 12小 时 内 向 上 位 机 报 警;应 在 每 一楼栋 内 的 典型 房 间(主 要 考 虑朝向 和位 置,在 顶层、中 间 层、底层、边侧 等,不少于9个)设立 室温 采 样 点,应 以 2h为 周 期上传至 供热计量 与 能 耗 监测 系统,采 样 点测 温 误差 不 应 大于 0.5K;6.4 户用热量表法热分摊技术 6.4.1 户用热量表应 符合 CJ/T128的要求。6.4.2 户用热量表 宜 实 现数据 远 传功 能,数据传输 应 符合 CJ/T188的要求。7 楼栋热计量 7.1 楼栋热量表的 安装 和 使 用,应 根 据现场 情况 采 取 防 水 措 施并 加 以 维护。7.2 当 一 个 建筑 楼栋 设置 的热量表 不 止 一 个 时,应 对不 同 热量表 加减 计 算,得到 楼栋热量 值。7.3 楼栋热量表应 具备数据 存储 功 能,可 以 通 过专 用 软 件 在 现场 导 出 存储 数据,并应 符合 下列 要求:产品 应 符合 CJ/T 128的要求;每 一 只 热量表应 有 唯 一的 ID,内 容 包 含 品牌信息 和 编号;DB11/T 986 2013 5 热量表应 存储 每 日 零 时运行 数据,内 容 至 少 应 包括 日 期 和时间、流量、热量、累 积流量、累 计工作 时间、即 时 功 率、供水温度、回 水温度、故障信息等,存储 采 暖 季 数据 的起 止 时间应 包括当 年 10月 15日 至 下 一 年 4月 15日;当 热量表 电 源 停 止 供 电 时,热量表应能保 存 断 电 前 的 存储 数据,恢复 供 电 后 应能自 动 恢复 工作;热量表 在 联 网 的 条 件 下可 以 通 过 网络同步校 对 时间;热量表积分 仪 防 护 等级 不 应 低 于 IP54,流量计 防 护 等级宜 采 用 IP68,不 应 低 于 IP65;热量表应 有 内置电 池,外 接 电 源 电压 不 应 超 过 24V;热量表应能 采 用 电子 铅封 进 行计量 数据 的保护。7.4 热量表应 具备 通 讯 功 能,可 通 过 网络 读取 数据,通 讯协议 应 符合 CJ/T188的要求;存储 数据 应能 够 通 过仪 器和 软 件 在 热量表表 体读取,现场 读取 整 个采 暖 季 数据 的时间 不 宜 超 过 15min。7.5 热量表 安装 前 应 将 管 道内 部冲洗 干 净,热量表 安装过程 中 和 安装 后,不 应 再 对 管 道 进 行 焊接类操 作。8 热源或热力站计量 8.1 热量 测 量 装置 应 存储 和 上传 周 期 时 刻 的 参 数,参 数内 容 宜 包括 流量、热量、累 积流量、累 计 工作 时间、即 时 功 率、供水温度、回 水温度、故障信息等,存储 周 期为 2h。8.2 锅炉房 燃料消耗、补 水量、动 力用 电、照 明 用 电及其 它 用 电 应分 项 计量,热力站的 补 水量和水 泵用 电 应计量 读 表。9 运行维护 9.1 一般要求 9.1.1 应 建 立 热计量 系统 运行维护 制 度、运行 检验 制 度和 档 案管理 制 度,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热计量 系统 的 维护、检验 和管理。9.1.2 应 建 立完备 的热计量 系统 设备 档 案和技术文件,内 容应 包括:热计量 系统 设备 名 称、型 号 规 格、准 确 度 等级、测 量范围、数 量、生产厂 家、管理 编号、安装使 用 地 点、检 定 周 期及最 近检 定 日 期、状态(合 格、准用、停 用 等)、服务 联 系 电 话;计量器 具 型 号、品牌、产品 合 格 证、有 效 计量 周 期、首检 及 周 期 性 检 定 证 书、服务 联 系 电 话 及运行 检验 记录 等 热分摊 装置 的 合 格 证 书、说明书 及 运行 检验 记录;温控调节 阀门 的 产品 说明书 和 合 格 证 书;热计量 装置安装 位 置 图;调节控 制装置安装 位 置 图;热计量 系统 通 讯协议;仪 表维保 协议;热计量 系统 的 其 它 技术文件。9.1.3 供热计量 服务 内 容应 包括 技术 条 件、设备及 软 件供应、安装 和调 试、项目 组织、现场 管理、技术 培训、产品 质 量、售后 服务、保 修(内 容、年 限、费 用)以及 责任 划 分 与 赔偿 等,还 应 包括 热 费 计 算、账 单 处 理、咨询答疑 和用户 宣 传 等 服务 内 容。DB11/T 986 2013 6 9.2 运行管理 9.2.1 不 应 擅 自 改 装、拆除、迁移 热计量 设 施。9.2.2 应按时 记录 保 存 以 下 运行 纪 录:结算点 热量表 在 供 暖 期 间 每 日 零 时的 读 表 数据;热分摊 装置 在 供 暖 期 间 每 日 零 时的分摊 数据;热源和热力站计量 测 量 装置 和控 制装置 的运行 记录。9.2.3 热量表应定 期 检 查 维护,主 要 内 容 如 下:热表 外 观 应 正常,铅封 应 未被破坏;热量表 连 接 管 道 和法 兰 不 应 漏 水;热量表的 功 能应 正常,没 有 故障信息;热量表 读 表 数据 应 合 理;远 传 抄 表 系统中 的热量表 地 址、用户 编号 和 数 值 应 与现场 一 致;热量表的 安装 环境 应 符合 要求。热量表 电 源 为电 池 时,应定 期 检 查 电 池 电 量,提 前 准 备更换电 池,废旧 电 池 的 处 理应 考 虑 环 保要求;热量表温度 传 感 器的 电 缆 不 应 剪 断或 者拼 接 使 用;无 法 正常 工作 的热量表应 立 即 更换,更换 前 应 查 明 故障 原因。9.2.4 水力 平衡 调 试 应 符合以 下 要求:调 试 应 在系统 上 水 后、定 压 稳 定、排气 后 进 行;水力 平衡阀 调 试 前,系统 及 水 泵 运行 工 况 应按照 设 计 工 况 运行,所 有 阀门(旁 通 阀 除 外)应 全 部打 开;调 试 工作 完 成 时应提 交 水力 平衡 调 试报告 并 存 档,调 试报告 内 容应 包括 系统 信息 和 每个平衡阀的流量;在 采 暖 季 内 应 对 小 区 供热 效 果 进 行 跟踪,根 据 实 际 情况再 进 行水力 平衡 调 试。9.2.5 热计量运行 数据 的 采 集 应 满 足 下 述 要求:远 程 读取 的热计量 数据,应由 专 人对集中 抄 表 系统 的维护管理,对 抄 表 中 发 现 的计量 装置 故障、抄 表 差 错 等 问题 应 及 时 处 理;应定 期 对 远 程 抄 表 数据与现场仪 表 校 核,校 核 周 期 不 应 超 过 一 个采 暖 期;应定时 对 数据备 份,热计量 数据 不 应 更 改;手抄 的热计量 数据 应 有 记录 人 的 签 名 或 盖章,记录 人对 记录内 容 负 责;热计量 记录 应 妥 善 保管,不 应 遗 失 和 受 损;热计量 装置 出 现 故障 期 间,热计量 数据 应按照管理 部 门 的要求 处 理,并 经 供用热 双 方签字 确 认。9.2.6 应 为 用户提供 数据 查询 服务,定 期 向 用户 送 达 账 单,告 知 用户的用热量和热 费情况,宜开 通 网上 查询 系统。9.2.7 当 热用户 对 计量 结 果 质 疑 时,供用热 双 方 应一起 到 现场 检 查 计量 装置、分 析原因,如 不 能 消 除 质疑,可 申请仲裁。DB11/T 986 2013 7 9.2.8 供热单位应 结合 抄 表 加 强 对 热计量 装置 的 巡 检,发 现 故障 时应 记录 故障信息、填写 记录,并通知 生产 销 售 单位,更换 热计量 装置 前 应 查 明 故障 原因。7天 内 无 法 解决问题 时,应 将 故障 情况 和 替 代 结 算 方 式 告 知 用户。9.2.9 供热单位应 根 据 计量 数据,统 计分 析 供热能 耗,总结 运行管理 经 验,调 整 运行 工 况,实 现 按 需供热。9.3 维护保养 9.3.1 热源 及 热力站的调节控 制装置、用户室温的调节控 制装置 应定 期 检 查,出 现 故障 的 装置 应 及 时 维 修更换。9.3.2 应分 析 建筑 物 和用户热量 数据 变化 规 律,对 出 现 异 常 数据 的 设备及 时 检验。9.3.3 在 每个 供 暖 期 开始 前,应 对 供热计量 系统 冲洗 排污;在 非 供 暖 期 间,应 对 供热 系统 满 水保养;补 水 软 化 处 理和 系统 防 腐处 理应 符合 北京市 相 关 要求。9.4 应 急预 案 9.4.1 供热计量 系统 的应急预案应 根 据 计量 仪 表和调控 设备 可 能出 现 的 突 发 故障 制 订,应 包括 热量 结 算点 的热量表 故障 应急 处 理 措 施、分户计量应急 处 理 措 施和调控 设备 的 故障 应急 处 理 措 施。9.4.2 当 热量 结算点 处 的热量表出 现 故障 时,应 及 时 到 现场 排除 故障。9.4.3 因 热量表 故障 或 其 他原因,需 要一定维 修期 才 能 继续 进 行热量 结算 的,供热单位应 将 故障 情况和 替 代 结算 方 式 告 知 用户。9.4.4 当 调控 设备 出 现 故障 时,供热单位应 采 取补 救 措 施 以 保 障 供热 系统 的 正常 运行。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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