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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DB35/T 1287-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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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DB35/T 1287-2012.pdf

ICS 03 A01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2872012 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 The Operation Standard of repatriating the city begger recipients 2012-11-02发布 2013-02-01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5/T 12872012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工作要求.3 4.1 基本要求.4 4.1.1 护送人员资质.4 4.1.2 言行举止.4 4.1.3 投诉协调机构.4 4.2 返乡联系要求.4 4.2.1 站间联系要求.4 4.2.2 本地联系要求.4 4.3 护送要求.4 4.3.1 站间护送要求.4 4.3.2 本地护送要求.4 4.4 护送交通工具使用要求.4 5 工作流程.5 5.1 接待.5 5.1.1 直接受理救助的特殊受助人员接待.5 5.1.2 间接受理救助的特殊受助人员接待.6 5.2 护送前的管理与服务.6 5.2.1 行动方便人员的管理与服务.6 5.2.2 行动不便人员的管理与服务.6 5.3 返乡联系.6 5.3.1 身源信息明确人员的返乡联系.6 5.3.2 身源信息不确定人员的返乡联系.6 5.4 护送人员配备.7 5.4.1 护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人员配备.7 5.4.2 护送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的人员配备.7 5.4.3 护送其他行动不便受助人员的人员配备.7 5.5 护送前必备工作.7 5.6 护送途中管理.7 5.6.1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护送的途中管理.7 5.6.2 使用专用交通工具护送的途中管理.7 5.7 人员交接.8 5.7.1 站间护送的人员交接.8 DB35/T 12872012 II 5.7.2 本地护送的人员交接.8 5.7.3 直接护送的人员交接.8 5.8 资料存档备案.8 6 护送返乡工作纠纷的投诉.8 7 护送返乡工作的监督、考核与改进.8 7.1 护送返乡工作的监督.8 7.2 护送返乡工作的考核.8 7.3 护送返乡工作的改进.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个人基本情况档案.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联系表.1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特殊受助人员交接表.12 DB35/T 12872012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南平市民政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南平市救助管理站、南平市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光炎、林伟生、柯杰、张锦鸿、李建武、郭有盛、林爱民。DB35/T 12872012 1 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中需护送返乡的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的术语与定义、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护送返乡工作纠纷的投诉、护送返乡工作的监督、考核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救助管理机构 Emergenc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指民政部门直属的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和救助服务点。3.2 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 The ai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inflow area 指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以外的救助管理机构。3.3 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 The ai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outflow area 指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含设区市和县级县、市、区)的救助管理机构。3.4 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 The city begger recipients 指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救助对象。3.5 DB35/T 12872012 2 特殊受助人员 Special recipients 指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3.6 护送返乡 Escort home 指护送特殊受助人员返乡的过程。3.7 直接受理救助 Directly accepting aid 指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对自行到站求助或流入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群众送来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过程。3.8 间接受理救助 Indirect accepts the rescue 指救助管理机构对其他救助管理机构送来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过程。3.9 定点医疗机构 Designated medical center 指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救助机构。3.10 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 The psychotic with basically stable condition 指定点医疗机构已确认病情基本稳定,并出具出院证明的精神病人。3.11 保护式管理 Protection management 是指在救助管理救助区内不限制特殊受助人员自由活动,在救助区外限制其自由活动的管理方式。3.12 身源信息明确人员 Source information clear personnel 指已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资料的特殊受助人员。3.13 身源信息不确定人员 Source information is not stable staff 指已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身源信息,但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特殊受助人员。3.14 户籍证明资料 The census register certificate information DB35/T 12872012 3 指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3.15 辅助器具 The auxiliary apparatus 指特殊受助人员在护送返乡途中所需的担架、轮椅、拐杖、便盆等器具。3.16 专用交通工具 Special transport 指救助专用车、救护车。3.17 护送人员 Escort 指救助管理机构派出执行护送任务的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派出协助的医护人员,以及随同参加护送的救助服务志愿者。3.18 站间护送 Station escort 指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向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特殊受助人员的过程。3.19 本地护送 Local escort 指特殊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其返乡的过程。3.20 直接护送 Direct escort 指救助管理机构直接与特殊受助人员亲属联系,并将其护送回家的过程。3.21 无争议的情况 Controversial cases 指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或特殊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将非危重病人或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护送返乡的情况。3.22 投诉协调机构 Coordination organization of complaints 指直接管辖救助管理机构的民政局成立的负责受理与协调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纠纷的管理机构。4 工作要求 DB35/T 12872012 4 4.1 基本要求 4.1.1 护送人员资质 4.1.1.1 救助管理机构派出的护送人员应是本机构正式员工,带队人员必须在本机构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具备社会工作师资格。4.1.1.2 配合救助管理机构执行护送的医生或护士应具备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4.1.1.3 在救助管理机构备案的救助服务志愿者,可随同救助管理机构派出的护送人员参加护送。4.1.2 言行举止 4.1.2.1 在护送返乡工作中应使用文明用语,在与特殊受助人员亲属交接时,不得使用诸如“精神病人、痴呆傻”之类称谓。4.1.2.2 护送人员应做到精神饱满,表情自然、亲切,举止得当。4.1.3 投诉协调机构 为保障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直接管辖救助管理机构的民政局应建立由分管副局长和主管业务科室人员组成的投诉协调机构。4.2 返乡联系要求 4.2.1 站间联系要求 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在收到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发出的协查通知后,应切实做好联系核实工作,并及时反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作为。4.2.2 本地联系要求 特殊受助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村(居)委会在收到本地救助管理机构发出的协查通知后,应切实做好联系核实工作,并及时反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作为。4.3 护送要求 4.3.1 站间护送要求 4.3.1.1 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对待护送返乡的特殊受助人员的身体状况严格把关,不得将危重病人和未达到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护送给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4.3.1.2 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对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来的非危重病人和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等特殊受助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4.3.2 本地护送要求 4.3.2.1 本地救助管理机构不得将特殊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未达到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护送返乡。4.3.2.2 本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回访已护送返乡的特殊受助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了解掌握特殊受助人员的安置情况。4.4 护送交通工具使用要求 应使用安全的公共交通工具或专用交通工具。DB35/T 12872012 5 5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见图1。图1 城市流浪乞讨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流程 5.1 接待 5.1.1 直接受理救助的特殊受助人员接待 工作流程 返乡联系 护送人员配备 护送途中管理 人员交接 资料存档备案 身源信息明确人员的返乡联系 身源信息不确定人员的返乡联系 护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人员配备 护送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的人员配备 护送其他行动不便受助人员的人员配备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护送的途中管理 使用专用交通工具护送的途中管理 站间护送的人员交接 本地护送的人员交接 接待 护送前的管理与服务 直接受理救助的特殊受助人员接待 间接受理救助的特殊受助人员接待 行动方便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行动不方便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护送前必备工作 直接护送的人员交接 DB35/T 12872012 6 救助管理机构在接待时,应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对属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疑似精神病人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属于非前款对象的,认真询问其流浪经历和身源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参见附录A、附录B。5.1.2 间接受理救助的特殊受助人员接待 救助管理机构在接待时,应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认真询问或核对身源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参见附录A、附录B。对属于危重病人和未达到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退回送来机构。5.2 护送前的管理与服务 5.2.1 行动方便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5.2.1.1 有民事行为能力特殊受助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为特殊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洗理和通讯联系等服务。5.2.1.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受助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为特殊受助人员提供保护式管理,并为其提供饮食、住宿、洗理和通讯联系等服务。5.2.2 行动不便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为行动不便的特殊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如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5.3 返乡联系 5.3.1 身源信息明确人员的返乡联系 5.3.1.1 站间护送的联系 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在护送特殊受助人员返乡前,应与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商具体护送事宜,并将特殊受助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户籍证明资料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给对方。5.3.1.2 本地护送的联系 5.3.1.2.1 本地救助管理机构在护送特殊受助人员返乡前,应与特殊受助人员所在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联系协商返乡事宜。5.3.1.2.2 特殊受助人员所在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立即与其所在村(居)委会联系,认真做好其亲属的协调安置工作,并在落实后及时反馈给本地救助管理机构。5.3.1.3 直接护送的联系 救助管理机构在护送特殊受助人员前,应与其亲属联系沟通,并告知受助人员现状及具体护送事宜。5.3.2 身源信息不确定人员的返乡联系 5.3.2.1 站间护送的联系 5.3.2.1.1 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身源信息不确定的特殊受助人员后,应将特殊受助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档案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给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请求联系核实。DB35/T 12872012 7 5.3.2.1.2 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在收到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的相关资料后,应立即核实其身份。对经核实身份确属本地的,应及时与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协商特殊受助人员返乡安排;对经核实不属本地的,应立即回复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5.3.2.2 本地护送的联系 5.3.2.2.1 本地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身源信息不确定的特殊受助人员后,应立即与其提供的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联系,并将特殊受助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档案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给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5.3.2.2.2 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收到本地救助管理机构的相关资料后,应立即与受助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联系核实。对身份确定的,立即回复本地救助管理机构,并积极协调其亲属,做好安置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受助人员提供的所在地经核查确无此人的,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全面排查,若仍查找不到,及时回复本地救助管理机构,由本地救助管理机构在本县(市、区)内以同种方式展开全面排查。5.4 护送人员配备 5.4.1 护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人员配备 护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时,执行护送的工作人员至少要比被护送人员多1人;遇护送女性受助人员时,应配备至少1名女性工作人员;遇护送男性受助人员时,不得全由女性工作人员执行护送。5.4.2 护送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的人员配备 护送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时,应配备精神科医(护)人员共同参与护送,参加护送人员总数至少要比被护送人员多1人;遇护送女性精神病人时,应配备至少2名女性护送人员;遇护送男性精神病人时,不得全由女性护送人员执行护送。5.4.3 护送其他行动不便受助人员的人员配备 护送其他行动不便人员时,应配备医(护)人员共同参与护送,参加护送人员总数至少要比被护送人员多2人;遇护送女性受助人员时,应配备至少2名女性护送人员;遇护送男性受助人员时,不得全由女性护送人员执行护送。5.5 护送前必备工作 护送受助人员返乡前,应当备好途中所需的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5.6 护送途中管理 5.6.1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护送的途中管理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护送受助人员返乡时,护送人员应做到全程监护,不得让其随意走动,受助人员如厕时应有同性护送人员陪同。护送途中,对未成年人应加强看管和保护,防止发生意外;对老年人、残疾人、其他行动不便人员应细心照料,对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还应监督其按时服药。5.6.2 使用专用交通工具护送的途中管理 使用专用交通工具护送特殊受助人员返乡时,途中应满足受助人员的如厕需求,并由同性工作人员陪同。对未成年人应加强教育引导,防止因乱动或手臂伸出车窗而发生意外事故;对老年人、残疾人、其他行动不便人员以及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应有专人陪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DB35/T 12872012 8 5.7 人员交接 5.7.1 站间护送的人员交接 5.7.1.1 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特殊受助人员返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派救助专用车到车站接站;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特殊受助人员返乡使用救助专用车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到约定地点引导护送车辆入站或告知行车路线。5.7.1.2 特殊受助人员到达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后,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接收机构应在特殊受助人员交接表上签收。5.7.2 本地护送的人员交接 5.7.2.1 本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特殊受助人员返乡时,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共同前往受助人员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当地村(居)委会做好人员认领安置工作。5.7.2.2 负责接收特殊受助人员的亲属,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特殊受助人员交接表上签收。5.7.3 直接护送的人员交接 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特殊受助人员时,其亲属应在约定地点等候接领或引领至住所地,办理交接手续时其亲属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特殊受助人员交接表上签收。5.8 资料存档备案 救助管理机构在完成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后,应建立城市流浪乞讨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台帐,将特殊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与特殊受助人员返乡工作联系表、特殊受助人员交接表一并整理存档备案。6 护送返乡工作纠纷的投诉 救助管理机构在护送返乡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向对方投诉协调机构或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7 护送返乡工作的监督、考核与改进 7.1 护送返乡工作的监督 救助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评代表的监督。7.2 护送返乡工作的考核 救助管理机构开展的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由其主管局设立的投诉协调机构和行评代表共同进行考核。7.3 护送返乡工作的改进 救助管理机构在开展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中,凡因自身原因被投诉的,应认真查找问题的根源,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DB35/T 12872012 9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编号:表格编号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填表单位:填表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职业 身高 文化程度 体重 出生日期 自述年龄 照片 户籍类型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其他住址 求助内容 饮食 衣物 住宿 洗理 通讯 乘车凭证 其他 求助理由 自身无法解决食宿 其他 情况 经初步检验,求助人员的身体状况 基本健康 明显外伤 肢体残疾 行动困难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智力障碍 患病 传染病 疑似传染病 精神病 疑似精神病 身 体 状 况 备注 亲友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与当事人关系 备注 自行来站 护送来站 协作救助入站 跨省接送入站 其他 护送人姓名 证件类型 来 站 方 式 联系方式 证件号码 谋生方式 乞讨 捡拾 卖艺 打零工 其他 起始时间 求助历史 来向 去向 流 浪 经 历 备注 甄 别 情 况 无力自行解决食宿,生活无着,符合救助条件,依法提供救助服务。具备以下情形,不符合救助条件,对求助申请依法不予满足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 经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 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 未发现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帮助受助人员登记和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现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随 身 物 品 处 理 备注 DB35/T 12872012 10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编号:表格编号: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填表单位:填表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高 出生日期 体重 教育程度 自述年龄 照片 饮食习惯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求助内容 饮食 衣物 住宿 洗理 通讯 乘车凭证 其他 求助理由 自身无法解决食宿 其他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与当事人关系 备注 亲友 谋生方式 乞讨 捡拾 卖艺 打零工 其他 起始时间 来向 流浪 经历 备注 入站情况 来站方式 自行来站 护送来站 其他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护送人 备注 情况 处置 基本健康 明显外伤 肢体残疾 行动困难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智力障碍 患病 传染病 疑似传染病 精神病 疑似精神病 身体 状况 备注 未发现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帮助受助人员登记和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现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随身 物品 处理 备注 DB35/T 12872012 11 C C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联系表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编号:表格编号:特殊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联系表 填表单位:填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照片 流入地(本地)救助管理机构联系记录 联系时间 联系人 联系内容 流出地(特殊受助人员亲属、定点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联系记录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结果 DB35/T 12872012 12 D D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特殊受助人员交接表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编号:表格编号:特殊受助人员交接表 填表单位:填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照片 特殊受助人员交接情况 交接时间 交接地点 交接原因 离站去向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接领人基本情况 姓名 与当事人关系 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颁证单位 核对结果 接领人证明材料 出具单位 材料类型 户口本 书面证明 核对结果 证明材料内容摘要 受助人员签字 接领人(机构)签字(章)承办人签字 _ DB35/T 12872012 福建省地方标准 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DB35/T 12872012*2013年 2 月第一版 2013年 2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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