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电梯应急处置导则DB34/T 1717-2012.pdf
ICS 91.140.90 Q 7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7172012 乘客电梯应急处置导则 Emergency response guidelines for passenger elevator 2012-11-06发布 2012-12-06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T 1717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黄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艳娥、查正发、江平、曾杰、孙惟宁、杨国斌、蔡燕、王贺涛、吴闯、朱灯明。DB34/T 17172012 1 乘客电梯应急处置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突然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处置的一般要求、主要程序、现场处置方法和处置装备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乘客电梯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本标准不适用于私人住宅自用的电梯。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TSG Z6001-20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紧急情况 emergency 电梯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状态,包括困人、开门运行、蹲底、冲顶、剪切夹人、伤人和遭受火灾、地震等情形。3.2 电梯故障 elevator fault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因机械、电气及其它原因等造成电梯规定的某些使用功能丧失现象。故障可能成为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则会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3.3 电梯事故 elevator accident 在电梯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改造或检验过程中因设备自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发生损毁、失效、故障而造成人员被困、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等后果的突发事件的总称。3.4 使用单位 elevator user unit DB34/T 17172012 2 使用电梯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电梯使用单位。出租电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住宅小区中的共有电梯,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4 紧急情况类型 4.1 电梯轿厢困人 运行中的电梯会因供电线路故障、限电、电梯设备老化等因素,在运行中停梯,致使乘客被困在轿厢内。4.2 冲顶、蹲底 电梯上行或下行超速,超出最高或最低层站,使对重或轿厢落在缓冲器上,发生冲顶或蹲底,致使乘客被困在轿厢内。4.3 剪切夹人 电梯开门运行或蹲底,在人员进出轿厢时,会造成进出电梯人员发生剪切事故;如果电梯由于故障在运行中停梯,由于施救不当也会造成人员被挤压在轿厢与井道之间。4.4 进水 电梯楼层、井道进水。4.5 火灾 建筑物、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4.6 地震 由于地震时可能造成电梯停电、电梯各部件发生变形、移位,井道内的导轨变形,导致电梯无法运行。5 一般要求 5.1 乘客电梯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5.2 实施应急处置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进行现场的勘测和查验,制定现场处置方案。5.3 电梯发生故障可由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进行处置。电梯使用单位无法处置时必须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进行处置。5.4 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现场作业必备的安全保证条件。现场作业处置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有专人现场监督,并配合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做好安全监护工作。5.5 使用单位必须对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协助专业处置单位(队伍)进行现场的勘测和查验。5.6 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须满足以下条件:a)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相应施工资质或者经过电梯专业培训的消防部门;DB34/T 17172012 3 b)必须具有至少二名应急处置作业人员;c)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工具和器材;d)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救援作业指导书。5.7 应急处置作业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a)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文化程度;b)身体健康,无恐高、癫痫、残疾等影响本岗位正常工作的病症;c)从事电梯或设备检修、维修工作 3年以上(含 3 年)。5.8 应急处置作业人员应当按照 TSG Z6001-2005 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5.9 用于处置作业时的设备和器具必须处于完好状态。5.10 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须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除专业应急救援单位(队伍)负责人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指挥、调度专业处置作业人员。5.11 处置作业现场应设置禁戒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5.12 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梯的使用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建立电梯应急联动制度,确定应急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5.13 在打开层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必须确保周围环境没有无关的人员围观。现场保卫人员应及时设置围栏,分流人群。严格控制人员靠近层门口。5.14 发生紧急情况时,值班室人员和维保人员应及时劝告乘客保持镇定,消除乘客恐慌情绪。严禁非专业人员用力拉扯伤者肢体,防止金属锐边切割身体,造成伤害扩大。如伤者头部受伤,必须由医护人员按照规范挪动伤者,防止抢救措施不当造成伤害。6 处置程序 6.1 基本原则 乘客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应该遵循应急反应快速、人员解救优先、措施方法得当和过程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6.2 报警和接警 6.2.1 发生电梯紧急情况后,使用管理单位或乘客应立即拨打 110 报警电话,或向轿厢内告示的电梯维保电话报告。使用单位和从 110 获知应急信息的专业救援队伍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同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6.2.2 接警人员应记录紧急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电梯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立即到场。6.3 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电梯使用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专项预案规定实施救援。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和被困人员数量及时通知120实施救护。地方建立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也随即启动。6.4 应急处置 6.4.1 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组建现场救援组,明确现场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单位,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6.4.2 专家组成员接到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DB34/T 17172012 4 6.4.3 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到达后,听取事故发生单位的汇报,查看现场情况,判明电梯类型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按分工组织实施。6.4.4 同时到达现场救援的救援队伍以使用单位为主,使用单位无法处置的,由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6.5 善后事宜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处理阶段。有关单位应对困人事件和故障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规定执行。7 现场应急处置 7.1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7.1.1 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它危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7.1.2 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7.1.3 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7.1.4 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7.1.5 得知救援活动已经开始,配合救援活动,不要扒门,不要试图离开轿厢。7.2 电梯轿厢困人 7.2.1 有机房电梯的操作:7.2.1.1 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7.2.1.2 在机房关闭电梯总电源。7.2.1.3 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7.2.1.4 移动轿厢的操作可以用松闸盘车或者紧急电动运行;作业前仔细阅读有机房电梯松闸盘车作业指导或紧急电动运行作业指导,进行救援操作。松闸盘车作业:至少有两位专职救援人员协同作业;断开电源,装上盘车手轮,一个人双手抓紧盘车手轮,另一人手动松闸,转动盘车手轮,使电梯就近平层;恢复制动,拆下盘车手轮。紧急电动运行作业:在机房把转换开关切换到紧急电动运行状态,合上电源开关送电,按动紧急电动运行的上、下行按钮,操纵电梯运行。紧急电动运行作业结束,断开电梯电源。7.2.1.5 根据电梯轿厢移动距离,或观察曳引钢丝绳上的平层标记,判断电梯轿厢进入平层区后,停止盘车或紧急电动运行作业。在轿厢实际所在层楼,用层门开锁钥匙打开相应层门、轿厢门。7.2.1.6 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7.2.1.7 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7.2.2 无机房电梯的操作:7.2.2.1 在控制柜内切断电梯主电源,确认电梯轿厢、对重所在的位置。7.2.2.2 仔细阅读无机房电梯紧急松闸作业指导或紧急电动运行作业指导,严格按照相关的作业指导进行救援操作。7.2.2.3 用手动松闸扳手或电动松闸按钮,瞬时间断地将制动器松开,观察电梯轿厢是否能运行,若此时轿厢与对重不平衡,轿厢将会上移或下移;若此时轿厢与对重平衡,根据实际情况,在轿顶上加DB34/T 17172012 5 50 kg 的重物或在底坑对重侧补偿链上加 50kg 的重物来改变轿厢或对重重量,使轿厢下移或上移。也可采用紧急电动运行作业(在控制柜内接通电梯主电源);按照相关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救援操作。7.2.2.4 根据限速器钢丝绳上的平层标志或控制柜内的平层区信号显示,判断电梯轿厢进入平层区后,停止松闸。参照 7.2.1中 7.2.1.5、7.2.1.6、7.2.1.7 条操作,帮助乘客疏散。7.2.3 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导致困人的操作:7.2.3.1 首先切断电梯主电源(注:轿厢照明开关勿断开)。7.2.3.2 由专业人员将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和上行超速保护触发装置机械部分复位,而后将其上的电气安全开关和限速器上的电气安全开关复位。7.2.3.3 合上电梯主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或检修开关切换至该处。7.2.3.4 通过控制柜的下行按钮将电梯向下行驶至平层位置。打开相应层门,轿厢门,协助被困乘客离开轿厢。7.2.4 电梯下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导致困人的操作:7.2.4.1 将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切换至紧急电动运行位置。7.2.4.2 通过控制柜上的上行按钮,将电梯向上行驶至平层位置。打开相应层门、轿厢门,协助被困乘客离开轿厢。7.2.5 轿厢在冲顶后,对重压上缓冲器,然后轿厢向下坠落,引起了安全钳动作。电梯冲顶安全钳动作导致困人的操作:7.2.5.1 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7.2.5.2 从一层(指没有地下层)层门外,用层门开锁钥匙将层门打开,进入井道底坑拆卸缓冲器。7.2.5.3 底坑内应有足够亮的安全照明设施。在底坑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如果拆卸中,发现因对重压的太紧无法拆下时,可使用千斤顶将对重顶起,再拆下缓冲器。如果发现在对重下端面附装型钢块(俗称板凳),也可将其拆下一块,而不拆缓冲器。7.2.5.4 当缓冲器拆下后,为防止提升轿厢时发生撞顶,必须在底坑原对重缓冲器处,垫上高度适当、质地良好,并有一定长度和宽度的方木。7.2.5.5 全体底坑工作人员返回一层层门外,在撤离底坑前,要反复检查工作有无问题,有无不安全现象。7.2.5.6 将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切换至紧急电动运行位置,点动使轿厢慢慢向上升,直至安全钳复位。另外,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使用手拉葫芦吊升轿厢的方法,将手拉葫芦挂在机房主机上方承重梁的挂钩处,所选手拉葫芦的额定载重量应大于电梯轿厢侧的总重量。用钢丝绳夹板将轿厢侧钢丝绳夹住,然后用手拉葫芦挂住钢丝绳夹板。用松闸扳手将制动器松开,用手拉葫芦将轿厢吊起,直至安全钳复位。7.2.5.7 通过控制柜上的下行按钮,将电梯向下行驶至平层位置。打开层门、轿厢门,协助被困乘客离开轿厢。7.2.5.8 当安全钳复位,轿厢已能自如运行时,再到井道底坑,将方木拆去,按原来位置和要求把被拆下的对重缓冲器或型钢块装上,并把井道底坑清理干净。7.2.5.9 如果使用手拉葫芦也应使电梯设备恢复原样,检查无问题后,按程序恢复电梯正常运行。7.3 电梯冲顶、蹲底时的应急处置 7.3.1 制动器有效时:首先断开电梯主开关,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用电梯专用层门开锁钥匙打开顶层或底层的层门。如果轿厢地坎和顶层或底层厅门地坎的距离在0.5米以内,救援人员可直接打开电梯轿门,协助乘客撤离;如果轿厢地坎和顶层或底层厅门地坎的距离超过0.5米,则关闭层门。具体的救援操作有机房电梯见7.2.1.1 无机房电梯见7.2.1.2。7.3.2 制动器失效时:DB34/T 17172012 6 7.3.2.1 有机房电梯通过盘车装置将电梯轿厢向下或向上盘至顶层或底层平层处,并通过盘车装置使电梯轿厢可靠制停。如无盘车装置则与无机房电梯操作相同,将控制柜上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或检修开关切换至紧急电动运行或检修处。7.3.2.2 通过控制柜上的下行或上行按钮,将电梯向下或向上行驶至平层位置。7.3.2.3 冲顶时通过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对重侧安全钳)使电梯轿厢向上可靠制停。7.3.2.4 蹲底时通过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对重侧安全钳)和轿厢安全钳使电梯轿厢上、下可靠制停,以保证解救过程中轿厢重量发生变化轿厢不会发生移动。7.3.2.5 打开相应层门、轿厢门,协助被困乘客离开轿厢。7.4 剪切夹人 7.4.1 轿厢内人员或层站乘客在出入轿厢时被剪切:7.4.1.1 首先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避免在救援过程中突然恢复供电而导致发生意外,同时通报当地急救中心。7.4.1.2 有足够的救援人员且先行救援不会导致受伤人员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可在当地急救中心专业急救人员到来之前进行救援,否则应根据当地急救中心急救人员的指示进行前期救援准备工作并在急救人员到来后配合救援工作。7.4.1.3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用层门钥匙打开电梯门直接救出被困乘客。7.4.1.4 当不能通过打开电梯门直接救出乘客时,一部分救援人员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留守,另一部分救援人员进行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并且保持与留守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的人员通讯,一旦可以将受伤乘客救出,则停止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用层门开锁钥匙打开相应层门,救出被困乘客。救出乘客后,根据当地急救中心急救人员的指示进行下一步救援工作。7.4.2 乘客或其他人员在非出入轿厢时被剪切(发生轿底或轿顶剪切):7.4.2.1 首先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避免在救援过程中突然恢复供电而导致发生意外,同时通报当地急救中心。7.4.2.2 有足够的救援人员且先行救援不会导致受伤人员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可在当地急救中心专业急救人员到来之前进行救援,否则应根据当地急救中心急救人员的指示进行前期救援准备工作并在急救人员到来后配合救援工作。7.4.2.3 发生轿底或轿顶剪切时,一部分救援人员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留守,另一部分救援人员进行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使轿厢向上或向下移动),并且保持与留守在受伤乘客所在楼层的人员通讯,一旦可以将受伤乘客救出,则停止盘车救援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7.4.2.4 救出乘客后,根据当地急救中心急救人员的指示进行下一步救援工作。7.5 进水 7.5.1 救援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安全鞋,防止触电和滑倒。7.5.2 水源进行控制及处理。7.5.3 当底坑内出现少量进水或渗水时,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停止运行,断开总电源。7.5.4 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将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轿厢进水。7.5.5 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很多,应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7.5.6 发生水浸时,应迅速切断漏水源,设法使电器设备不进水或少进水。7.5.7 对水浸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如采用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管线等方法,仔细检查,确认水浸消除,绝缘电阻符合要求,经试验运行且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微机控制电梯,更需仔细检查,以免烧毁电路板及电路板故障导致事故。DB34/T 17172012 7 7.5.8 检测合格的电梯在恢复电梯运行前,应确认无积水现象后,方可使用。7.5.9 电梯恢复运行后,详细填写水浸检查报告,对水浸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记录清楚并存档。7.6 火灾 7.6.1 电梯服务的楼层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置措施:7.6.1.1 当大楼发生火警时,底层大厅的值班人员或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拨动消防开关,不论电梯处于何种运行状态,均应立即自动返回基站,开门将乘客放出,并将情况报告管理机构负责人。7.6.1.2 设法使乘客保持镇静,组织疏导乘客离开。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关闭层门并切断总电源。7.6.1.3 对于有消防运行功能的电梯,应由消防员确定是否可以使用。如必须使用,则可通过打碎电梯基站消防面板、按动“消防”按钮开关,或用专用钥匙将安装于底层召唤按钮箱上或电梯轿厢操纵箱上标有“消防紧急运行”字样的钥匙开关接通来启用电梯消防员专用功能。对于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到基站,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到的楼层。7.6.2 电梯井道或轿厢内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置措施。7.6.2.1 首先立即在就近的楼层停靠,即刻疏导乘客撤离。7.6.2.2 然后切断电源。7.6.2.2 再用灭火器灭火。7.6.2.3 共用井道中有电梯发生火灾时,其余电梯应立即停于远离火灾的位置,防止火灾蔓延,并交消防人员灭火使用。7.6.3 相邻的建筑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梯,以免因火灾造成停电而发生困人事故。7.6.4 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楼梯和机房排烟效果满足人员通行要求的前提下,如确需救援人员进入机房抢救,在维保人员确保自身安全并有能力救援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救援人员必须配备消防面具和消防器材并有专业消防人员同行,防止救援人员发生意外。7.7 地震 7.7.1 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7.7.2 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7.7.3 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验和试运行,检验合格经试运行后方可恢复使用。8 善后处理 8.1 及时安抚慰问相关乘客,解释事故原因和已采取的预防措施,消除乘客对使用电梯的恐惧,消除误解、误传的有关电梯的不安全信息。8.2 及时收集各种证据,以便还原事故过程,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彻底查明事故原因。8.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按照 TSG T5001-2009 的要求,全面检查电梯系统状态,在确认满足安全运行条件后,还应经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内部检验员检测后方可恢复电梯使用。如设备状态存在不确定事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8.4 发生伤亡事故的电梯以及发生进水、火灾和地震的电梯,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DB34/T 17172012 8 9 应急处置器材和装备 9.1 主要器材和装备:层门开锁钥匙、千斤顶、手拉葫芦、盘车轮或盘车装置、松闸装置、破拆器、常用五金工具、照明器材、通讯设备、安全防护用具、警示牌等。9.2 应急救援器材必须存放在规定地点,并定期检查其状态,确保符合使用要求。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