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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规范DB46/T 617-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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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规范DB46/T 617-2023.pdf

ICS 03.08.01 CCS A 20 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T 617 2023 司法行政 强制隔离 戒毒所衔 接帮扶工 作 规范 Connection and Assistance Work Standards for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Compulsory Isolation Drug Rehabilitation Institute 2023-11-03 发布 2023-12-10 实施 海南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46/T 617 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3.1 衔 接帮 扶 Connection and aid.1 3.2 出 所衔 接 connection between drug treatment center and community.1 3.3 社 区 戒 毒(康 复)工 作 指 导 中 心(站)Guiding center(station)of community drug rehabilitation.1 3.4 回 访调 查 return visit investigation.1 3.5 社 戒社 康人 员people under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2 4 工作 原则.2 4.1 依 法指 导、支持 协助 原则.2 4.2 协 同联 动、无缝 衔接 原则.2 5 工作 目标.2 6 工作 对象.2 7 工作 机构.2 7.1 机 构设 置.2 7.2 场 所设 置.3 7.3 设 施设 备.3 8 工作 机构 职责 及工 作内 容.3 8.1 衔 接帮 扶工 作组.3 8.2 社 区戒 毒(康复)工 作指导 中心(站).3 8.3 出 所衔 接.4 8.4 指 导社 区戒 毒(康复)工作.4 8.5 回 访调 查.5 9 台账 内容.6 10 考评.7 10.1 考评 方式.7 10.2 考评 内容.7 10.3 考评 方法.7 10.4 结果 运用.7 附录A(资 料性)社 区戒 毒社区 康复 相关 工作 制度.8 附录B(规 范性)出 所衔 接相关 资料.12 附录C(规 范性)回 访调 查强制 隔离 戒毒 人员 个人 档案.17 参考文 献.20 DB 46/T 617 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 海 南省 监狱 管理 局(海 南省 戒毒 管理 局)提出并 归口 管理。本文件 起草 单位:海 南省 监狱管 理局(海 南省 戒毒 管理局)、海南 省琼 山强 制隔离 戒毒 所。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姜永 进、陈 钊鑫、金 韬、胡敏、宋伟、羊 彬、李艳 峰、吉晓、徐猛、许 友 伟、胡照勇、何 宝根、雷 鹏、李海 DB 46/T 617 2023 1 司 法行政 强制隔离 戒毒所 衔接帮扶 工作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 衔 接帮 扶工 作 的工 作原 则、工作 目标、工作 对象、工 作机 构、工作人 员及 职责、台 账内容和 考核。本文件 适用 于 司 法行 政强 制隔离 戒毒 所的 衔接 帮扶 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衔接帮 扶 Connection and aid 以强制 隔离 戒毒 所与 地方 公安、禁 毒等 相关 部门 的 有效衔 接为 基础,以指 导、协助社 区对 其实 施精准管控 与帮 扶救 助为 重点,以社 区戒 毒(康 复)工 作指导 中心(站)为平 台,指导 和协 助社 区戒 毒(康复)部 门开 展戒 毒康 复人 员的日 常管 控、帮扶 救助、业务 培训、禁 毒宣 传等 工作,定期 进行 解 戒 人 员 的跟踪回 访调 查,协助 其重 建家庭 和社 会支 持系 统,实现 教 育戒 治工 作的 社会 化延伸。3.2 出所衔 接 connection between drug treatment center and community 指强制 隔离 戒毒 人员 在解 除强制 隔离 戒毒 时,强制 隔离戒 毒所 依法 向公 安、社区等 有关 部门 和 组 织移交戒 毒人 员及 相关 资料 的工作。3.3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指 导 中心(站)Guiding center(station)of community drug rehabilitation 指经海 南省 监狱 管理 局(海南省 戒毒 管理 局)批准,省司 法行 政戒 毒所 在各 市县(区)成立 的 专 门支持、指导 当地 社区 戒毒(康复)工 作的 机构。3.4 回访调 查 return visit investigation 指以科 学戒 治、精准 帮扶 为目的,按 照“统筹 安排、部门联 动、科学 规范、务 求实效”的 工作 原则,由司法 行政 戒毒 系统 组织 专门警 力成 立调 查小 组,在当地 政法 委、禁 毒办 的 支持和 协助 下,采 取问 卷 调查、电 话回 访和 见面 回访 等形式,对 全省 司法 行政 戒毒所 解戒 人员 的戒 断情 况、复 吸原 因、家庭 婚 姻、DB 46/T 617 2023 2 就业情 况及 融入 社会 等情 况定期 进行 摸底 排查、调 查研究,形成 科学 的调 查 报告,分 析研 究司 法行 政 戒毒场所 工作 成效,优 化戒 毒措施 和方 法,不断 提高 戒毒 人 员戒 断率。3.5 社戒社 康人 员people under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指社区 戒毒 人员 和社 区康 复人员。其 中社 区戒 毒人 员 是指县 级以 上公 安机 关 责 令接受 三年 社区 戒 毒的人员;社 区康 复人员 是 指 原决定 强制 隔离 戒毒 的公 安机关 对于 解除 强制 隔离 戒毒人 员责 令其 接受 不 超过三年 的戒 毒康 复措 施 的 人员。4 工作原 则 4.1 依法指 导、支持 协助 原则 衔接帮 扶工 作应 当遵 守 禁毒法、戒 毒条 例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充分 发挥 司法行 政强 制隔 离戒毒所心 理矫 治、教 育矫 正 等专业 优势,厘清 各自 职 责任务,严格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规 指导 和支 持地 方戒 毒康复工 作。4.2 协同联 动、无缝 衔接 原则 衔接帮 扶工 作应 当充 分调 动社会 资源 和社 会力 量,强化各 方的 戒毒 工作 职能,整合 强制 隔离 戒 毒、社区戒 毒、社 区康 复三项 戒毒措 施,打 通戒 毒工作 最后“一公 里”,促进 戒 治、康 复、指 导、帮扶 等工作整 体融 合,构建 社会 参与的“大禁 毒、大戒 毒、大矫 治”工 作体 系,提 升全民 禁毒 拒毒 意识。5 工作目 标 按照“环节 最少、程 序最 简、时间 最短、效 率最 高、指 导高效”的 工作 思路,充 分 发挥社 区戒 毒(康复)指 导中 心(站)的职 能作用,突 出康 复指 导和 社会化 延伸,健 全 解 戒人 员 全环 节管 控机 制,构 建 安全、快 捷、高效 的戒 毒人 员出所 衔接、后 续帮 扶工 作机制,实 现强 制隔 离戒 毒与社 区戒 毒、社 区 康 复 的无缝衔 接,切实 帮助 解戒 人员 戒 除毒 瘾、融入 社会。6 工作对 象 6.1 从本省 司法 行政 强制 隔离 戒毒所 出所、被 依法 责令 社区戒 毒(康复)的 人员。6.2 衔接帮 扶对 象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经 指导 中心(站)批准 可终 止衔 接帮 扶:无正当 理由,未 按期 报到 的;连续3 个月 联系 不上 或拒 绝回访 的;社区戒 毒或 社区 康复 期限 内又吸 食毒 品的;违法犯 罪被 判处 刑罚 的;有其他 违反 社区 戒毒(康 复)协 议的 行为 的。7 工作机 构 7.1 机构设 置 DB 46/T 617 2023 3 7.1.1 省监狱 管理局(省 戒 毒管 理局)成立 衔 接帮 扶工作 领导小 组,对 接省 一级相 关社会 资源,负责指导强 制隔 离戒 毒 场 所开 展 解戒 人员 后续 衔接 帮 扶 工作。7.1.2 省司法 行政强 制隔 离戒毒 所成立 衔接帮 扶工 作组,组长由 场所分 管教 育戒治 工作的 领导担 任,成员由 教育 矫正 中心、心理 矫治中 心、康 复训 练中 心、戒毒医 疗中 心、诊 断评 估中 心主任 和驻 各市 县(区)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指 导中心 负责 人担 任,负责 指导、协助 衔接 帮扶 工作 的开展。7.1.3 司法行 政强制 隔离 戒毒所 在各市 县或乡 镇(街道办)设置 指导中 心(站),指导中 心名称 为 海南省xxx 强 制隔 离戒 毒所 驻 xxx 市县(区)社区 戒 毒(康 复)工 作指 导中 心,指导 站名 称为 海南 省xxx强制戒 毒所 驻xxx 市xxx 乡镇(街道)社 区戒 毒(康复)工作 指导 站。7.2 场所设 置 7.2.1 衔接帮 扶工 作办 公室 司法行 政强 制隔 离戒 毒所 应当设 立衔 接帮 扶工 作办 公室,办公 室应 当悬 挂衔 接帮扶 工作 机构 牌 匾,以及衔 接帮 扶工 作制 度、工作流 程等 规范,配 备办 公座椅、电 脑、档案 柜等 基本办 公设 施,保 障 工 作 人员的正 常办 公需 求。7.2.2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指 导中心(站)为方便 指导 工作,社 区戒 毒(康 复)工作 指导 中心(站)设在 当地 市县(区)委政 法委、禁 毒 办 或者乡镇(街 道)社区 戒毒(康复)工 作机 构内,市 县(区)委 政法 委、禁毒 办或者 乡镇 政府(街 道 办)为社区 戒毒(康 复)工作 指导中 心(站)提供 办公 场地,共享 心理 咨询 室、电教室(会 议室)等 设 施 设备。7.3 设施设 备 7.3.1 应配备 满足 工作 需要 的桌 椅、电 脑、电话 等办 公设 备。有 条件 的地 区,宜配 备电动 车、照相 机、摄像机 等业 务装 备。7.3.2 对配发 的设备 统一 标识、分类编 号,定 期进 行实物 核查。落实专 人负 责保管 维护制 度,定 期 保养,及 时维 修。8 工作机 构职 责及 工作 内容 8.1 衔接帮 扶工 作组 8.1.1 对出所 衔接、社 区戒 毒(康复)指导、跟 踪回 访等 工作进 行规 划,制定 工作 计 划并组 织实 施。8.1.2 确保社 区戒毒(康 复)工 作指导 中心(站)的正常 运行,宣传普 及禁 毒、戒 毒知识,对解 戒 人员开展 社会 适应、心 理危 机干预 等工 作。8.1.3 负责对 解戒 人员 进行 跟踪 回访调 查,建立 回访 调查 人 员档案 和信 息数 据库。8.1.4 负责对 禁毒 专职 工作 人员、社区 志愿 者、解戒 人员 及其家 属开 展戒 毒知 识培 训。8.1.5 指导、协助 当地 禁毒 办等 工作机 构开 展禁 毒宣 传活 动。8.1.6 负责与 各部 门的 协调 与沟 通,建 立健 全衔 接帮 扶工 作体系。8.1.7 积极引 进社 会力 量和 社会 资源,与当 地政 府、社工 机构等 部门 和机 构建 立良 好的合 作关 系。8.1.8 负责衔 接帮 扶工 作的 队伍 建设以 及人 员的 监督 考核 工作。8.1.9 承担相 关禁 毒知 识授 课的 教学任 务。8.2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指 导中心(站)DB 46/T 617 2023 4 8.2.1 配合当 地公安 机关 和社区 戒毒(康 复)工作 办公室 严格落 实解戒 人员 的出所 衔接工 作,指 导 当地社区 戒毒(康 复)工作 办公室 做好 出所 人员 的交 接以及 与社 戒社 康人 员签 订协议 等相 关工 作。8.2.2 指导和 配合当 地社 区戒毒(康复)工作 办公 室加强 社戒社 康人员 的日 常服务 管理工 作,积 极 参与脱毒 康复 攻坚 和平 安关 爱行动,协 助制 定“一人 一策”关爱 帮扶 计划,协 调有关 部门 落实 对 社 戒 社 康人员及 其家 庭成 员的 医疗 救治、特困 救助、子 女就 学 等保障 政策,并 将工 作情 况录入 省社 区戒 毒(康复)工作精 准智 能服 务管 控平 台。8.2.3 积极配 合相 关职 能部 门落 实社戒 社康 人员 职业 技能 培训、就业 指导 等就 业帮 扶 和救助 服务 措 施。8.2.4 协助组 织开展 社戒 社康人 员思想 转化、法治 教育和 心理咨 询工作,将 相关工 作录入 省社区 戒 毒(康复)工 作精 准智 能服 务管控 平台。8.2.5 协助社 区戒毒(康 复)工 作办公 室加强 对禁 毒专职 工作人 员(禁 毒社 工)的 业务培 训和日 常 管理。8.2.6 参与省 戒毒 管理 局组 织的 解戒人 员回 访调 查工 作和 其他工 作。8.2.7 每月召 开社 区戒 毒(康复)工作 形势 分析 会议,分 析驻点 工作 开展 情况,安 排部署 下一 步 工 作。8.2.8 积极协 助当 地做 好禁 毒宣 传工作。8.2.9 完成上 级领 导交 办的 有关 禁毒工 作其 他事 项。8.3 出所衔 接 8.3.1 材料移 交 在戒毒 人员出 所前1 个月,履行法 定信息 告知 义务,提前向 解戒人 员户 籍所 在 地或现 居住地 公安 派出所移 交 强 制隔 离戒 毒 人员戒 治情 况及 综合 诊断 评估表(见 附录B.1),责令社 区康 复建 议书(见附录B.2)。8.3.2 提前通 知 在解戒 人员解 除前3 天,将 戒毒人 员到期 解除 事宜通 知原强 制隔离 戒毒 决定机 关,并 通知其 家属、所在单 位、其户 籍所 在地 或现居 住地 公安 派出 所将 其接回。8.3.3 法律文 书交 接 向解除 出所 戒毒 人员 户籍 所在地 或现 居住 地公 安派 出所移 交强 制隔 离戒 毒相 关法律 文书。按 期 解 除的,移 交解 除强 制隔 离戒 毒证明 书;提前 解除 的,移交提 前解 除强 制隔 离戒 毒决定 书;延期 解 除 的,移交延长 强制 隔离 戒毒 决定 书;变更 社区 戒毒 措 施 的,移交原 强制 隔离 戒毒 决定 机关决 定书;建议 社区 康复的,移交 责 令社 区康 复建议 书。8.3.4 留存交 接资 料 印制 戒毒人 员出 所衔接 登记薄(见 附录B.3)并 做 好记录;留存 户籍 所在地 或现居 住地公 安派 出所民警 相关 证件 复印 件;留 存戒毒 所民 警、户籍 所在 地 或现居 住地 公安 派出 所民 警、出 所戒 毒人 员合 照。8.3.5 指导除 强制 隔离 戒毒 人员 积极参 与、配合 社区 戒毒(康复)工 作 要求解 戒人 员接 受社 区戒 毒(康 复)决定,在 出所15 日内 到户 籍所 在地 或现 居 住地乡 镇(街道 办)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机 构报到 并履 行社 区康 复协 议。告 知异 地管 控和 监督 管理的 有关 规定,宣传国家促进社 戒社 康人 员就 业扶 持和救 助服 务工 作的 相关 政策。8.4 指导社 区戒 毒(康复)工 作 8.4.1 建立社 区戒 毒(康复)指 导中心(站)DB 46/T 617 2023 5 在省委 政法 委、省禁 毒办、省司 法厅 领导 下,在 市 县(区)委政 法委 的具 体 组织下,司 法行 政戒 毒所在各 市县(区)建 立社 区戒毒(康复)工作 指导 中心,在 部分 乡镇(街道)建 立社 区戒 毒(康 复)工作指导 站,选派 驻点 民警 对驻地 社区 戒毒(康 复)工作进 行支 持和 指导。8.4.2 社区戒 毒(康复)指 导中 心(站)工 作模 式 8.4.2.1 三个面 向:即面 向社 会、面向社 区、面向 家庭 的服 务思想。8.4.2.2 三方联 动:即 对接 市县(区)禁 毒工作 联动 机制、市县(区)社 区戒 毒(康复)工作 联动机制、乡 镇政 法工 作联 动机 制。8.4.2.3 四个突 出:即 突出 示范创 建引领,突出 典型 案例培 植,突 出风险 评估 防控,突出精 准管 控 帮扶。8.4.2.4 六项职 能:即 动 态管 控、戒毒治 疗、心理 矫治、帮 扶救助、就 业指 导、宣传 教育。8.4.3 加强禁 毒宣 教 依托司 法行 政戒 毒系 统的“蒲 公英”禁毒 宣讲 团,在指导 中心(站)驻 地学 校、社区(村居)、机关等单 位开 展禁 毒宣 传主 题教育 活动,针对 易涉 毒 重点人 群,实 施精 准禁 毒 宣传教 育,营 造浓 厚的 全 民禁毒的 社会 氛围。8.4.4 协助开 展培 训 组织戒 毒场 所专 业民 警力 量,针 对社 区戒 毒社 区康 复专职 人员、社 工、志愿 者开展 业务 技能 培 训。针对社 区戒 毒(康复)人 员开展 拒毒 技能、心 理调 节、社 会适 应、职 业技 能 等培训,帮 助其 恢复 身心 健康。依 托“社戒 社康 人员 家属学 校”,针 对社 区戒 毒(康 复)人员 的家 属,开展家 庭帮 教技 能、改 善 家庭关系、提 高家 庭支 持等 培训,帮助 戒毒 康复 人员 构建良 好的 社会 支持 系统。8.4.5 引进社 会资 源 发挥中 介者 作用,为 指导 中心(站)驻地 政府 介绍 和引进 优质 禁毒 专业 社会 力量、社会 公益 组 织、帮扶企 业等,与 乡镇(街 道)、社 区、公 安、教 育、民政、人社、卫健 委等 部门,加强 协调 沟通,为 社区戒毒(康 复)人员 牵线 搭桥,积极 争取 就医、就 学、就 业、困难 救济、低 保、廉 租房 等方 面 的 政 策 支持,指 导协 助其 利用 社会 资源能 力,加强 社区 戒毒(康复)人 员的 后续 帮扶 救助工 作水 平。8.4.6 帮扶救 助 帮扶救 助内 容包 括:个人或 家庭 生活 困难 的,给予一 定的 资金、物 资等 临时性 帮扶 救助。丧失劳 动能 力、符合 最低 生活保 障条 件的,协 助其 申请最 低生 活保 障。在就业、教 育、医疗、住 房等方 面存 在困 难的,协 调相关 部门 给予 帮扶。提供生 理、心理 戒毒 康复 咨询。有心理 康复 需求 的,提供 心理治 疗,实施 危机 干预。提供戒 毒康 复、社会 保障、就业 指导 等相 关法 律咨 询。8.4.7 协助管 控 协助推 进社 戒社 康专 职工 作人员 和禁 毒社 工队 伍 建 设,完 善社 戒社 康工 作台 账,做 好社 戒社 康 人 员管理和 服务,指 导基 层禁 毒工作 部门 做好“无 毒乡 镇(街 道)”“无毒 村(居)委 会”创建 工 作。加 强禁毒研 究,提出 符合 当地 实际工 作需 要的 社戒 社康 人员管 控帮 扶建 议。8.5 回访调 查 DB 46/T 617 2023 6 8.5.1 调查对 象 对全省 司法行 政强 制隔离 戒毒所 解戒人 员,自解除 强制隔 离戒毒 出所 之日起 连续3 年 进行 跟踪 回 访调查。8.5.2 调查形 式 可采取 独立 调查 和委 托调 查形式。独立 调查 由省 监 狱管理 局(省 戒毒 管理 局)和各司 法行 政强 制隔离戒毒 所回 访调 查小 组自 行完成;委 托调 查由 省戒 毒 管理局 或各 司法 行政 强制 隔离戒 毒所 委托 当地 主 管部门、职能 部 门 或基 层组 织、社 会组 织、科研 机构 完成,并出 具调 查报 告。8.5.3 调查方 法 回访调 查方 式主 要为 面谈 调查,除 与调 查对 象面 谈 外,还要 与其 亲属、基层 监 管单位 和公 安派 出所面谈了 解情 况。对无 法面 谈调查 的可 以采 取电 话、信函等 方式 进行 调查。8.5.4 调查内 容 调查对 象个 人基 本信 息、保持戒 毒操 守情 况、家庭 情况、生活 情况、就 业情 况等。8.5.5 建立档 案 为每名 受访 对象 建立 回访 调查档 案,调查 档案 包括 以下信 息:回访 调查 解除 强制隔 离戒 毒人 员 情 况认定表、认 定解 除强 制隔 离戒毒 人员 现状 证明 材料、其他 补充 说明 材料。回 访档案 由调 查人 员 填 写,当地公安 派出 所民 警和 禁毒 专 职工 作人 员签 名确 认,并由当 地禁 毒办 和公 安部 门派出 所盖 章,方 可 具 有 证明效力。8.5.6 撰写调 查报 告 要依据 所掌 握的 数据 和事 实材料,对回 访调 查对 象 的戒断 或复 吸主 要原 因、家庭婚 姻状 况、就 业工作及融 入社 会等 情况 进行 分析,形成 调查 报告,并 按照调 查人 数一 定比 例完 成典型 个案 材料。8.5.7 建立信 息数 据库 回访调 查结束 后,应当建 立出所 戒毒人 员信 息数据 库,记 录出所 戒毒 人员连 续3年的 跟踪 回访 调 查结果,动态 掌握 解戒 人员 的康复 情况。数 据库 信息 包括:回访 调查 人员 基本 信息、调查 时间、调查 结 果、戒断认 定、参加 社区 康复 情况、收治(收 押)场所 等。9 台账内 容 衔接帮 扶工 作台 账内 容包 括:戒毒 人员 出所 衔接 登记 本;出所 戒毒 人员 档案;社区 戒毒(康 复)工作 指导中 心(站)工作 日志;社区 戒毒(康 复)工作 指导中 心(站)工作 周小 结;回访 调查 解戒 人员 工作 方案;回访 调查 解戒 人员 花名 册;回访 调查 解戒 人员 个人 档案(见 附录C);回访 解戒 人员 调查 报告 等。DB 46/T 617 2023 7 10 考评 10.1 考评方 式 考评按 下列 方式 组织:省监狱 管理 局(省戒 毒管 理局)衔接 帮扶 工作 领导 小组组 织实 施对 各司 法强 制隔离 戒毒 所衔接帮扶 工作 的考 评;各司法 强制 隔离 戒毒 所衔 接帮扶 工作 组组 织实 施对 各社区 戒 毒(康 复)工作 指导中 心(站)的考评。10.2 考评内 容 操守保 持率、机 构建 设、队伍建 设、数据 统计、基 础台账、跟 踪回 访、帮扶 救助、典型 个案 等。10.3 考评方 法 采用听 取汇 报、查阅 台账 档案、调查 民警 和社 区戒 毒(康 复)人员、听 取社 区工作 人员 意见 反 馈 等方法进 行。10.4 结果运 用 考评结 果作 为对 各司 法行 政强制 隔离 戒毒 所和 相关 工作人 员年 度考 核的 主要 依据。DB 46/T 617 2023 8 A A 附录A(资料 性)社区戒 毒社 区康 复相 关工 作制度 A.1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制 度 A.1.1 例会制 度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小 组每月 至少 召开 一次 专题 会议,传达 上级 社区 戒毒(康复)工 作的 指 示 精神,研 究、制 定本 辖区 戒 毒(康 复)工 作的 规范 和 实施方 案,协调 相关 部门 开展工 作,研究 解决 工作 中遇到的 重大 问题。A.1.2 请示报 告制 度 对工作 中出 现的 重大 问题 及辖区 内发 生的 紧急 重要 事件应 及时 逐级 上报,不 得隐瞒 不报,紧 急 情 况要边处 置边 报告。A.1.3 建档案 制度 社区戒 毒(康复)工作 小 组对社 区戒 毒(康复)人 员要逐 人建 档,建立 社区 戒毒(康复)工作 情况统计报 表制 度。所有 的人 员信息 和统 计报 表要 保证 真实、准确,不 得拒 报、错报、漏报、虚 报 和 瞒 报。A.1.4 信息报 送制 度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小 组要加 强信 息报 送工 作,坚持客 观性 和实 效性 的原 则,收 集、整理 本 社 区戒毒(康 复)工 作的 先进 经验、做法 以及 典型 案例 等各种 社区 戒毒 工作 信息,每年 按照 调查 人数2%的比例完成 典型 个案 材料。A.1.5 监督检 查制 度 社区康 复社 区戒 毒工 作小 组 自觉 接受 上级 社区 戒毒(康复)组 织和 禁毒 部门 的监督、考 核,并 在 工作上予 以配 合。A.1.6 联席会 议制 度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相 关的 职 能部 门每 季度 召开 一次会 议,研究 工作,制 定计划,落 实措 施。A.1.7 定期评 估制 度 A.1.7.1 乡镇(街道)社 区 戒 毒(康复)工 作 领导 小 组(禁毒办公室)的 工 作 人 员 要 定 期 对 接 受 社区戒毒(康复)的对象进行戒毒(康复)效果的考核评估,评估的期限是第一年为每季度一次,第 二 年 为 每 半 年 一 次,三 年 戒 毒 期 限 到 期 前 进 行 评 估。A.1.7.2 戒 毒(康 复)效 果 评 估 应 当 坚 持 依 法、科 学、客 观、公 正、及 时 的 原 则。A.1.7.3 戒 毒(康 复)效 果 评 估 应 当 根 据 社 区 戒 毒(康 复)人 员 尿 检、家 访、谈 心 情 况 及 其 现 实表现。季度评估由专管员作出评估意见;年度评估由戒毒(康复)人员本人自述,专管员作出意见,并 经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后 作 出 年 度 评 估 意 见;总 评 估 先 由 乡镇(街道)社区戒 毒(康复)工作领导 小 组(禁 毒 办 公 室)具 体 负 责 该 对 象 帮 教 工 作 的 专 管 员 填 写 意 见,交 由 乡镇(街道)社区 戒毒(康复)工作领 导小 组(禁 毒 办 公 室)禁 毒 专 职 人 员 审 核,最 后 由 乡镇(街道)社 区 戒毒(康 复)工作 领 导小组(禁毒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季度、年度、总评意见。DB 46/T 617 2023 9 A.1.7.4 戒 毒(康 复)效 果 评估 表 制作完 成后 要及 时归 入该 社戒社 康人 员的 帮教 档案 备查,作 为以 后判断该 人员 是否 戒除 毒瘾,能否 解除 社区 戒毒(康 复)的 重要 依据。A.1.8 考核奖 励制 度 建立健 全考 核奖 惩制 度,以充分 激励 社区 戒毒(康 复)工 作人 员和 社戒 社康 人员的 积极 性,每 半 年召开一 次评 议会 进行 综合 评议和 书面 鉴定,对工 作 成绩突 出的 社区 戒毒(康 复)工作 人员 和戒 治表 现 突出的社 戒社 康人 员给 予一 定的精 神和 物质 奖励。反 之,对 严重 违反 纪律 的工 作人员 按照 有关 规 定 给 予 处分,对 严重 违反 规定 的社 戒社 康 人员 依法 惩处。A.2 社区戒 毒(康复)工作 小组 职责 A.2.1 认真学 习法律 和禁 毒知识,积极 锻炼培 养自 己帮教 谈心水 平和能 力;利用自 身专业 特长,在 辖区广泛 开展 宣传 教育 活动。A.2.2 准确掌 握社戒 社康 人员的 基本情 况、现 实表 现,制 定个性 化、分 阶段 的帮教 和戒治 计划,并 督促社戒 社康 人员 履行 社 区戒毒(康 复)协议。A.2.3 对社戒 社康 人员 开展 谈心、家访 活动,及 时了 解其 思想、生活、交 友情 况及 其去向,并 做好 工 作记录,建立 工作 档案。A.2.4 接受公 安机 关委 托,定期 或不定 期对 社戒 社康 人员 人员进 行尿 样检 测。A.2.5 经常性 地以不 同的 形式,对社戒 社康人 员进 行法制、禁毒 宣传教 育,并开展 心理辅 导,帮 助 社戒社康 人员 戒除 对毒 品的 心理依 赖,提高 识毒、拒 毒、抗 毒能 力。A.2.6 及时发 现社戒 社康 人员违 反社 区戒毒(康 复)协 议的 行为,并对 其进行 批评、教育;发 现社戒社 康人 员有 严重 违反 社区 戒毒(康 复)协议 或者在 社区 戒毒 期间 又有 吸毒行 为,要及 时向 镇 社区戒毒(康 复)工作 领导 小组或 公安 部门 报告。A.2.7 完成乡 镇、街道 办事 处社 区戒毒(康 复)工作 机构 交办的 其它 任务。A.3 社戒社 康人 员 人员守则 A.3.1 遵守法 律、法规 和社 会公 德。A.3.2 遵守社 区戒 毒(康复)有关 规定。A.3.3 自觉履 行社 区戒 毒(康复)协议。A.3.4 每个月向乡镇(街道)社 区戒毒 社区 康复 工作 领导 小组(禁毒办公室)报告戒毒(康复)情 况。A.3.5 自觉接 受尿 检。其 中社 区戒 毒人员 的尿 样检 测,三 年内 不得少 于28 次;社区 康复 人 员的尿 样检 测,三年内 不少 于l2 次。A.3.6 社区戒 毒(康复)期间 不得 吸食、注射 毒品。A.3.7 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 天以 上的,应 提前 一天向 社区 戒毒(康 复)工作人 员(禁毒 专管员)请 假,返 回后 及时 销 假接受 尿检;变更 社区 戒毒 社区康 复地 点的,应提 前十 五天向 社区 戒毒 社区 康复工作 人员(禁 毒专 管员)提出 书面 申请,在审 批同 意前,不得 擅自 离开。A.3.8 在外出 期间 要按 规定 寄回 当地公 安机 关的 尿检 证明。A.4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尿样 检测制 度 A.4.1 公安机 关可 委托 乡镇(街 道)社区 戒毒(康 复)工 作领 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对社戒社康 人员进行尿 样检 测,社戒社康人员 要 自 觉、主 动、依法 接受社 区戒 毒(康复)工作 帮教小组的尿样检测管理和监督。A.4.2 社戒社康 人 员要 按照 尿样 检测次 数的 规定,按 时完 成尿样 检测 次数。DB 46/T 617 2023 10 A.4.3 社 戒 社 康 人员接 受尿样 检 测次数的 规定:社区戒 毒 人 员 三 年 内 不 少 于28 次。第 一 年 的 前 半 年可每半个月检测l次,后半 年可以每月检测1 次,第二 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l次,第三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l次;社区康 复人 员 三 年 内 不 少 于12 次,第一 年每两个 月检 测一 次,第二 年每个季 度 检 测一 次,第三 年每半年检测 一次。A.4.4 社区戒 毒(康 复)工 作领 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对社戒社康 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有质疑的,可要求社戒社康 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尿样检测,社戒社康人员 要 积 极 配合。A.4.5 社戒社康 人 员因 特殊 原因,无法 按时 进行 尿样 检测 的,应 向社 区戒 毒(康复)工作帮 教小 组(禁毒办公室)提供书 面说 明。A.4.6 社 戒 社 康 人员 拒不接受 尿 样检测的,乡 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 导 小组(禁毒办公室)应下 达 告 诫书,公安 派出所可强制检测,严重 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工 作规定的,可报请公安机关强制 隔离 戒毒。A.5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帮 教谈 话制度 A.5.1 建立以 禁毒 专管 员和 乡镇 派出、社区民 警为 主的 帮 教小组。帮教小组成 员 由 乡 镇、街 道 挂 点 领导、乡 镇 社 区 民 警、乡 镇 社 区 干 部、社 会 工 作 者、妇 女 代 表、家 属 等 组 成。社 区 戒 毒(康复)工 作 帮 教小 组 成 员 要 对 帮 教 对 象 做 到“五知”:知姓 名、知 相貌特 征、知家 庭地 址、知吸毒 史、知现 实表 现。A.5.2 社区戒 毒(康复)工作 帮教 小组成 员找 帮教 对象 谈话 每月至 少要 一次。A.5.3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帮教 小组成 员找帮 教对 象谈话 要人性 化进行,耐 心帮教,要动 之以情,晓之以理。A.5.4 社区戒 毒(康复)工 作帮教 小组成 员的帮 教谈 话方式 要灵活 多样,要及 时了解 帮教对 象的思 想、家庭生 活、社会 活动 等情 况。A.5.5 乡镇(街道)社 区戒毒(康 复)工作领 导小组(禁 毒 办 公 室)要根据工作需要 召开帮教工 作 研讨会,针对帮教对象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工 作措施。A.5.6 社区戒 毒(康复)帮教 小组 成员发 现帮 教对 象存 在问题时,要 将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乡 镇(街道)社区戒毒 社区 康复 工作 领导 小组(禁 毒 办 公 室)处 理 解 决,如 有困难 及时 救助。A.6 社戒社康 人 员外 出请 销假 制度 社戒社康 人员在 社 区 戒 毒(康复)期间如需 暂 时离 开 社区戒 毒(康 复)地点 所 在县(市、区)三天 以 上 一 个 月 以 内 的,须 提前向 乡镇(街道)社区 戒 毒(康 复)工作 领导 小组(禁毒办公室)专管员报告,填 写 社区 戒毒 社区 康复 人员 外出 请假审 批表,经 乡镇(街道)社 区戒 毒(康复)工 作领 导小 组(禁 毒 办 公 室)专 管 员 批准。请假时 间在 一个 月以 上三 个月以 内的,乡镇(街道)社 区戒毒(康 复)工作 领导 小组(禁毒办公室)批准,方 能外 出,且 必 须 按 时 返 回 销 假 并 进 行 尿 检,逾 期未 归者 按违 反社 区 戒毒(康复)协议处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按 照社区 戒毒(康复)地 点变 更的方 式办 理。A.7 社戒社 康人 员定 期报 告制 度 A.7.1 社戒社 康人 员应 如实 向公 安机关 提供 个人 身份 和相 关戒毒 信息,不 得编 造提 供虚假 信息。A.7.2 社戒社康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 协议规定 的 时 间 进 行 尿 检,并 向 社 区 戒 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 检 测报 告单。A.7.3 社戒社 康人 员定期向乡镇(街道)社 区戒 毒(康复)工 作领导 小组(禁 毒 办 公 室)报 告戒毒(康复)情 况。其 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生 理 脱 毒 反 应、心 理 状态、生活、就业工作 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DB 46/T 617 2023 11 A.7.4 因 故 变 更 社 区 戒毒(康复)地 点 或 居 住 地,须 提 前l5日 书 面 报 告 乡镇(街道)社区 戒毒(康复)工作领 导小 组(禁 毒 办 公 室),并 将 变 更 后 的 地 址(街 道、社 区、小 区、楼 栋、单 元 号,乡 村门牌号)如 实 说 明,以 便 顺 利 移交手续。未提书 面 报告的戒 毒(康复)人员将 口头告诫,告诫 后仍不 提供真实 情况,且态 度恶 劣,乡 镇(街道)社区 戒毒(康复)工 作领 导小 组(禁 毒 办 公 室)将依 法报 送强制隔离 戒毒。A.7.5 社戒社 康人 员因 故 需 暂 时 离 开 社 区 戒 毒(康 复)点 或 戒 毒(康复)居 住 地,应 及 时 向 乡镇(街道)社区 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提 交 书 面 报 告 书。详 细 讲 明 去 向、联 系 方式,经 镇(街道)禁 毒专 管 员审查 批准 后方 可离 开,到达目 的地3日 内必 须主 动 与乡 镇(街道)禁毒专管员联系,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 报 告,返回后2日 内向 乡镇(街道)禁毒专 管员 报到。A.7.6 参加社 区康 复治 疗(社区 药 物维持 治疗)的 人员 每月 必须向乡镇(街道)社区 戒 毒(康 复)工 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 戒毒检 测。A.7.7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 复)工作领导小组(禁 毒 办 公 室)定期对社戒社康 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 评估,并 将评 估情 况告知 本人。A.7.8 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 毒 办 公 室)将给予13 次告诫,严 重违反 规定又 拒不改 正者,经派 出所告 诫2次以 上的,乡镇(街道)社区戒 毒(康 复)工作领 导小 组(禁 毒 办 公 室)将报送 强制 隔离 戒毒。A.8 社区戒 毒(康复)告诫制度 A.8.1 社区戒 毒(康复)告 诫主要 针对社 戒社康 人员 在社区 戒毒(康复)期 间,不遵守 或不履 行事先 签 订的协议 书的 约定 而采 取的 事先告 知,训诫 措施,达 到惩前 毖后 的目 的。A.8.2 社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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