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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规范DB3702/T 23-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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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规范DB3702/T 23-2023.pdf

I C S 0 1.0 4 0.0 3C C S A 1 23702青 岛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2/T 2 3 2 0 2 3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及 备 案 审 查 规 范L e g a l i t y r e v i e w o f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n o r m a t i v e d o c u m e n t a n d r e c o r d i n g r e v i e w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2 0 2 3-1 1-2 1 发 布 2 0 2 4-0 1-0 1 实 施青 岛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7 0 2/T 2 3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组 织 保 障.14.1 工 作 机 构.14.2 人 员 配 备 要 求.24.3 保 障 机 制.25 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25.1 提 报 形 式.25.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25.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35.4 镇 街 规 范 性 文 件.36 合 法 性 审 核 事 项.36.1 主 体.36.2 权 限.36.3 形 式.36.4 程 序.46.5 内 容.57 合 法 性 审 核 方 式 和 依 据.67.1 审 核 方 式.67.2 审 核 依 据.68 合 法 性 审 核 程 序.68.1 审 核 步 骤.68.2 审 核 期 限.68.3 其 他 规 定.69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69.1 审 核 意 见 的 种 类.69.2 审 核 意 见 书.79.3 审 核 意 见 的 采 纳.79.4 重 新 审 核.71 0 备 案 审 查.71 0.1 备 案 要 求.71 0.2 备 案 方 式.71 0.3 备 案 材 料.71 0.4 材 料 受 理.8D B 3 7 0 2/T 2 3 2 0 2 3I I1 0.5 审 查 事 项.81 0.6 审 查 期 限.81 0.7 审 查 意 见.91 0.8 目 录 公 布.91 1 档 案 管 理.9附 录 A(资 料 性)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及 备 案 审 查 依 据.1 0附 录 B(资 料 性)起 草 说 明 样 式.1 1附 录 C(资 料 性)征 求 意 见 情 况 的 说 明 样 式.1 2附 录 D(资 料 性)评 估 报 告 样 式.1 3附 录 E(资 料 性)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书 样 式.1 4附 录 F(资 料 性)依 据 目 录 与 摘 要 样 式.1 5附 录 G(资 料 性)备 案 报 告 样 式.1 6参 考 文 献.1 7D B 3 7 0 2/T 2 3 2 0 2 3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青 岛 市 司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青 岛 市 司 法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邓 焕 礼、傅 强、于 明 霞、张 进 彤、黄 龙 飞、于 肖 楠、王 言 卿、张 贞 辉、韩 晓 庆、张 天 民。D B 3 7 0 2/T 2 3 2 0 2 31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及 备 案 审 查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及 备 案 审 查 的 组 织 保 障,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审 核 事 项、审核 方 式 和 依 据、审 核 程 序、审 核 意 见,备 案 审 查 和 档 案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青 岛 市、区(市)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 以 及 经 法 律、法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以 下 统 称“制 定 主 体”)制 定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审 核及 备 案 审 查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以 下 简 称“规 范 性 文 件”)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n o r m a t i v e d o c u m e n t除 政 府 规 章 外,由 制 定 主 体 依 照 法 定 权 限、法 定 程 序 制 定 并 公 开 发 布,涉 及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权 利 义 务,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反 复 适 用 的 公 文。3.2合 法 性 审 核 l e g a l i t y r e v i e w合 法 性 审 核 机 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对 拟 制 发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主 体、权 限、形 式、程 序、内容 是 否 符 合 法 律、法 规、规 章 及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的 行 为。3.3备 案 审 查 r e c o r d i n g r e v i e w备 案 审 查 机 构 对 制 定 主 体 制 发 并 报 送 备 案 的 规 范 性 文 件,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对 制 定 主 体、权 限、形 式、程 序、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法 律、法 规、规 章 及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审 查 的 行 为。4 组 织 保 障4.1 工 作 机 构4.1.1 合 法 性 审 核 机 构承 担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包 括 以 下 情 形:a)以 市、区(市)人 民 政 府 以 及 政 府 办 公 厅(室)名 义 印 发 的 规 范 性 文 件(以 下 简 称“政 府 规范 性 文 件”),由 起 草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进 行 审 核,再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机 构 进 行 审 核;b)市、区(市)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以 及 经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以 自己 名 义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以 下 简 称“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由 本 部 门 审 核 机 构 进 行 审 核;多 个 部 门 联 合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由 牵 头 部 门 审 核 机 构 进 行 审 核;D B 3 7 0 2/T 2 3 2 0 2 32c)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以 下 简 称“镇 街 规 范 性 文 件”),已 明 确 本 单位 专 门 审 核 机 构 或 者 专 门 审 核 人 员 的,由 本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或 者 审 核 人 员 进 行 审 核;未 明 确 专门 审 核 机 构 或 者 专 门 审 核 人 员 的,由 区(市)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审 核 机 构 进 行 审 核。4.1.2 备 案 审 查 机 构依 法 履 行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职 责 的 市、区(市)司 法 行 政 部 门。4.2 人 员 配 备 要 求合 法 性 审 核 及 备 案 审 查 工 作 机 构 应 配 备 专 门 的 审 查 人 员。审 查 人 员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治 素 质、职 业 道德、法 律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熟 悉 合 法 性 审 核 及 备 案 审 查 的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规 定,遵 守保 密 规 定。4.3 保 障 机 制4.3.1 各 有 关 部 门、单 位 应 重 视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及 备 案 审 查 工 作,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4.3.2 加 强 财 政 资 金 保 障,进 一 步 完 善 配 套 经 费 保 障 机 制。4.3.3 配 齐 配 强 工 作 力 量,不 断 提 高 合 法 性 审 核 及 备 案 审 查 人 员 中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人 员 的 比 重。4.3.4 有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业 务 培 训,加 强 队 伍 专 业 化 职 业 化 建 设,做 好 各 有 关 部 门、单 位 合 法 性 审 核 及备 案 审 查 人 才 的 培 养 和 储 备 工 作。5 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5.1 提 报 形 式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 由 起 草 单 位 通 过 纸 质、电 子 方 式 报 送。起 草 单 位 为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由 牵 头 部门 负 责 报 送 材 料。5.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5.2.1 提 请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的,报 送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 包 括:a)提 请 审 核 函;b)送 审 稿、注 释 稿;c)起 草 说 明;d)相 关 部 门 会 签 意 见 及 采 纳 情 况 说 明;e)公 开 征 求 意 见、征 求 相 关 市 场 主 体 和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意 见 及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说 明;f)制 定 前 评 估 报 告;g)按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专 家 论 证、听 证、风 险 评 估 的,提 交 有 关 材 料;h)按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的,提 交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结 论;i)起 草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书;j)起 草 单 位 集 体 研 究 讨 论 材 料;k)依 据 目 录 与 摘 要、文 本;l)其 他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5.2.2 经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后 制 发 公 文 的,报 送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 包 括:a)提 请 审 核 函;b)政 府 发 文 稿 纸;D B 3 7 0 2/T 2 3 2 0 2 33c)拟 签 发 的 文 本 及 发 文 说 明;d)政 府 常 务 会 议 纪 要;e)规 范 性 文 件 内 容 有 修 改 的,提 交 修 改 情 况 说 明;f)起 草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书;g)施 行 日 期 与 公 布 日 期 间 隔 不 足 3 0 日 的,提 交 有 关 情 况 说 明;h)其 他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5.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报 送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 包 括:a)送 审 稿;b)起 草 说 明;c)相 关 部 门 意 见 及 采 纳 情 况 说 明;d)公 开 征 求 意 见、征 求 相 关 市 场 主 体 和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意 见 及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说 明;e)制 定 前 评 估 报 告;f)按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专 家 论 证、听 证、风 险 评 估 的,提 交 有 关 材 料;g)按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的,提 交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结 论;h)依 据 目 录 与 摘 要、文 本;i)其 他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5.4 镇 街 规 范 性 文 件报 送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参 照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执 行。6 合 法 性 审 核 事 项6.1 主 体制 定 主 体 是 否 适 格。制 定 主 体 不 包 括 临 时 机 构、议 事 协 调 机 构、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的 派 出 机 构、部 门 内设 机 构。6.2 权 限制 定 权 限 是 否 超 越 制 定 主 体 的 法 定 权 限。6.3 形 式6.3.1 是 否 属 于 规 范 性 文 件、是 否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6.3.2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备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特 征:a)外 部 性: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内 容 为 制 定 主 体 对 外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责 事 项,涉 及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b)普 遍 适 用 性:规 范 性 文 件 对 符 合 适 用 条 件 的 不 特 定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都 具 有 普 遍 约束 力;c)反 复 适 用 性:规 范 性 文 件 在 其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反 复 适 用。6.3.3 规 范 性 文 件 一 般 采 用 规 定、办 法、细 则、决 定、意 见、通 知、通 告 等 公 文 类 型。以 下 情 形 不 纳入 规 范 性 文 件 范 围:a)报 告、请 示 和 议 案;D B 3 7 0 2/T 2 3 2 0 2 34b)会 议 文 件,包 括 会 议 通 知、会 议 纪 要 及 讲 话 材 料 等;c)商 洽 性 工 作 函,包 括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的 商 洽 工 作、询 问 和 答 复 问 题,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请 求 批 准等;d)制 定 主 体 的 内 部 工 作 制 度,包 括 工 作 规 划、计 划、要 点、考 核、监 督 检 查 等 文 件;e)人 事 任 免 决 定 及 工 作 表 彰、通 报;f)成 立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的 通 知;g)征 地 补 偿、安 置 方 案;h)公 示 办 事 时 间、办 事 地 点 等 事 项 的 公 告 或 者 通 知;i)制 定 主 体 对 公 务 员 及 事 业 单 位、国 有 企 业 的 人 事 等 方 面 管 理 的 文 件;j)财 政 部 门 仅 对 格 式 文 本、报 表、会 计 准 则、会 计 核 算 制 度 等 技 术 事 项 进 行 规 定 的 文 件 或 者 仅下 达 预 算、分 配 资 金、批 复 项 目 的 文 件;k)行 业 技 术 标 准、技 术 操 作 规 程;l)就 特 定 人 和 特 定 事 项 发 布 的 通 报、通 知、批 复、公 告,或 者 作 出 的 行 政 许 可、行 政 处 罚、行政 确 认 和 其 他 具 体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及 行 政 复 议 法 律 文 书 等;m)涉 密 文 件;n)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的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文 件;o)制 定 主 体 原 文 转 发 上 级 的 规 范 性 文 件;p)指 导 本 级 及 下 级 就 行 政 处 罚、行 政 许 可 等 裁 量 权 细 化 量 化 作 出 的 规 定 文 件;q)制 定 主 体 为 实 施 专 项 行 动、部 署 有 关 工 作 制 定 的 工 作 方 案,对 不 特 定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 无 直 接 影 响;r)制 定 主 体 的 指 导 意 见,对 不 特 定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 无 直 接 影 响;s)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后,关 于 宣 布 规 范 性 文 件 继 续 有 效、废 止 或 者 失 效 的 决 定;t)其 他 不 纳 入 规 范 性 文 件 范 围 的 情 形。6.3.4 以 下 情 形 纳 入 规 范 性 文 件 范 围:a)制 定 主 体 批 转 下 级 的 规 范 性 文 件;b)转 发 上 级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同 时 提 出 具 体 实 施 措 施 或 者 补 充 意 见,对 不 特 定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 具 有 直 接 影 响;c)制 定 主 体 对 行 政 处 罚、行 政 许 可 等 进 行 裁 量 权 细 化 量 化 的 规 定;d)制 定 主 体 为 实 施 专 项 行 动、部 署 有 关 工 作 制 定 的 工 作 方 案,且 对 不 特 定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 具 有 直 接 影 响;e)制 定 主 体 的 指 导 意 见,且 内 容 对 不 特 定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 具 有 直 接 影 响。6.4 程 序6.4.1 涉 及 起 草 单 位 以 外 其 他 部 门 权 责 事 宜 的,起 草 单 位 是 否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6.4.2 起 草 单 位 是 否 组 织 公 开 征 求 意 见,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时 间 是 否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为 预 防、应 对 和 处 置 突 发 事 件,或 者 执 行 上 级 机 关 的 紧 急 命 令 和 决 定 需 要 立 即 制 定 实 施,以 及 依 法 需 要 保 密 的 情形 除 外;制 定 与 市 场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规 范 性 文 件,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期 限 是 否 不 少 于 3 0 日。6.4.3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起 草 单 位 是 否 征 求 有 代 表 性 的 市 场 主 体 和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的 意 见。6.4.4 起 草 单 位 是 否 组 织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制 定 前 评 估,对 文 件 起 草 的 必 要 性、可 行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分 析,对 文 件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拟 设 立 的 主 要 制 度、主 要 措 施 及 其 预 期 效 果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进 行评 估 论 证。涉 及 修 改 规 范 性 文 件 的,是 否 同 时 组 织 对 原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实 施 后 评 估,对 文 件 实 施 情 况 和效 果、存 在 的 问 题 等 进 行 评 估 论 证。6.4.5 专 业 性、技 术 性 较 强 的 规 范 性 文 件,起 草 单 位 是 否 组 织 专 家、学 者、专 业 机 构 进 行 研 究 论 证。D B 3 7 0 2/T 2 3 2 0 2 356.4.6 涉 及 重 大 利 益 调 整 或 者 存 在 重 大 意 见 分 歧,对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 有 重 大 影 响等 情 形 的 规 范 性 文 件,起 草 单 位 是 否 按 规 定 召 开 听 证 会。6.4.7 涉 及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产 业 发 展、招 商 引 资、招 标 投 标、政 府 采 购、经 营 行 为 规 范、资 质 标 准等 市 场 主 体 经 济 活 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起 草 单 位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公 平 竞 争 审 查。6.4.8 制 定 有 关 或 者 影 响 货 物 贸 易、服 务 贸 易 以 及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起 草 单 位 是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贸 易 政 策 合 规 审 查。6.4.9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公 众 权 益,可 能 引 发 社 会 稳 定、公 共 安 全 等 风 险 的 规 范 性 文 件,起 草 单位 是 否 开 展 风 险 评 估。6.4.1 0 制 定 涉 及 妇 女 权 益 的 规 范 性 文 件,起 草 单 位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性 别 平 等 评 估。6.4.1 1 依 法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程 序。6.5 内 容6.5.1 是 否 与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上 级 政 策 文 件 相 抵 触;是 否 与 上 级 决 策 部 署、重 大 改 革 决 定 不 相 符;是 否 与 其 他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协 调。6.5.2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违 法 增 设 行 政 许 可 事 项;b)规 定 继 续 实 施 或 者 以 拆 分、合 并 等 形 式 变 相 实 施 已 取 消 的 行 政 许 可;c)以 备 案、登 记、注 册、目 录、规 划、年 检、年 报、监 制、认 定、认 证、审 定 等 形 式 变 相 设 定行 政 许 可;d)违 法 变 更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机 关、法 定 程 序、法 定 条 件 等。6.5.3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设 定 行 政 处 罚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违 法 增 设 行 政 处 罚 事 项;b)违 法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行 政 处 罚 种 类;c)违 法 变 更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机 关、法 定 程 序、适 用 条 件、对 象 等。6.5.4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违 法 增 设 行 政 强 制 措 施、行 政 强 制 执 行;b)违 法 变 更 行 政 强 制 的 实 施 机 关、法 定 程 序、期 限 等;c)规 定 对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停 水、停 电、停 热、停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相 对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6.5.5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设 定 行 政 收 费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未 经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批 准,自 行 设 定 收 费 项 目;b)规 定 继 续 实 施 已 取 消 的 收 费 或 者 停 止 执 行 的 收 费;c)违 法 调 整 收 费 主 体、对 象、标 准、范 围、期 限 等。6.5.6 是 否 存 在 不 利 于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情 形,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违 法 干 预 应 当 由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决 策 的 事 项;b)没 有 法 律、法 规 依 据,强 制 或 者 变 相 强 制 市 场 主 体 参 加 评 比、达 标、表 彰、培 训、考 核、考试 以 及 类 似 活 动,或 者 借 前 述 活 动 向 市 场 主 体 收 费 或 者 变 相 收 费;c)违 法 设 立 或 者 在 目 录 清 单 之 外 执 行 政 府 性 基 金、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涉 企 保 证 金;d)为 市 场 主 体 指 定 或 者 变 相 指 定 中 介 服 务 机 构,或 者 违 法 强 制 市 场 主 体 接 受 中 介 服 务。6.5.7 是 否 存 在 没 有 法 律、法 规 依 据 作 出 减 损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增 加 其 义 务 的 其 他情 形。6.5.8 是 否 存 在 没 有 法 律、法 规 依 据 作 出 增 加 本 机 关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或 者 减 少 本 机 关 法 定 职 责 的 情 形。6.5.9 依 法 需 要 审 核 的 其 他 内 容。D B 3 7 0 2/T 2 3 2 0 2 367 合 法 性 审 核 方 式 和 依 据7.1 审 核 方 式审 核 采 取 书 面 审 核 为 主,还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方 式:a)调 查 研 究、考 察;b)要 求 起 草 单 位 补 充 相 关 材 料,就 有 关 事 项 作 出 解 释、说 明;c)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d)召 开 座 谈 会、论 证 会、听 证 会、协 调 会 等 听 取 各 方 意 见;e)组 织 法 律 顾 问、公 职 律 师 等 进 行 咨 询、论 证。7.2 审 核 依 据可 以 参 照 本 文 件 附 录 A 作 为 部 分 审 核 依 据。注:审核依据将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更新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开展而不断充实。8 合 法 性 审 核 程 序8.1 审 核 步 骤8.1.1 收 到 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应 进 行 收 件 登 记。8.1.2 审 核 人 员 依 法 在 本 文 件 指 导 下 启 动 合 法 性 审 核:a)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启 动 合 法 性 审 核;b)合 法 性 审 核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一 次 性 告 知 起 草 单 位 补 齐 相 关 材 料,并 在 收 到 补 正 材 料 后,启 动 合 法 性 审 核。8.1.3 审 核 人 员 按 规 定 完 成 合 法 性 审 核,并 出 具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书。8.1.4 审 核 人 员 对 涉 及 合 法 性 审 核 的 材 料 进 行 归 档,并 及 时 形 成 纸 质、电 子 档 案 资 料。8.1.5 合 法 性 审 核 涉 及 的 文 书 样 式 参 考 附 录 B 附 录 F。8.2 审 核 期 限合 法 性 审 核 期 限 一 般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最 长 不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为 预 防、应 对 和 处 置 突 发 事 件,或 者 执 行 上 级 机 关 的 紧 急 命 令 和 决 定 需 要 立 即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除 外。8.3 其 他 规 定起 草 单 位 不 应 以 征 求 意 见、会 签、参 加 审 议 等 方 式 代 替 合 法 性 审 核;涉 及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有 重 大 影响、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社 会 公 众 切 身 利 益 的,合 法 性 审 核 机 构 可 以 提 前 参 与。9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9.1 审 核 意 见 的 种 类审 核 机 构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形 提 出 审 核 意 见:a)不 存 在 与 法 律、法 规、规 章 及 上 级 政 策 文 件 相 抵 触 的,出 具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b)相 关 内 容,法 律、法 规、规 章 未 作 规 定,但 符 合 法 律 原 则、国 家 政 策 或 者 改 革 发 展 方 向 的 探索 性 改 革 事 项,出 具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提 示 相 关 法 律 风 险;D B 3 7 0 2/T 2 3 2 0 2 37c)与 法 律、法 规、规 章 及 上 级 政 策 文 件 相 抵 触 的,提 出 修 改 意 见;d)不 属 于 制 定 主 体 权 限 范 围 的,建 议 不 予 制 定;e)制 定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建 议 履 行 完 善 相 关 程 序。9.2 审 核 意 见 书审 核 机 构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核 后,出 具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书,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书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以 下 内 容:a)审 核 过 程;b)审 核 情 况,包 括 制 定 主 体、权 限、形 式、程 序、内 容 等;c)审 核 结 论。9.3 审 核 意 见 的 采 纳起 草 单 位 应 根 据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作 必 要 的 修 改 或 者 完 善。特 殊 情 况 下,起 草 单 位 未 采纳 或 者 未 完 全 采 纳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的,应 在 提 交 制 定 主 体 集 体 研 究 讨 论 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和 依 据。9.4 重 新 审 核出 具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后,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重 新 审 核:a)文 件 印 发 前 法 律、法 规、规 章 及 上 级 政 策 文 件 依 据 发 生 变 化 的;b)起 草 单 位 对 文 件 内 容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的;c)其 他 需 要 重 新 审 核 的 情 形。1 0 备 案 审 查1 0.1 备 案 要 求1 0.1.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按 规 定 报 送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备 案。1 0.1.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规 定 报 送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1 0.1.3 镇 街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按 规 定 报 送 区(市)人 民 政 府 备 案。1 0.2 备 案 方 式1 0.2.1 制 定 主 体 应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报 送 备 案 材 料:a)纸 质 报 备:备 案 材 料 径 送 司 法 行 政 部 门;b)电 子 报 备:通 过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报 送 备 案。1 0.2.2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办 公 厅 制 发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按 照 国 家、省 有 关 规 定 报 送 备 案。1 0.3 备 案 材 料1 0.3.1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备 案 材 料 包 括:a)备 案 报 告;b)正 式 文 本;c)起 草 说 明;d)审 核 机 构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书;D B 3 7 0 2/T 2 3 2 0 2 38e)其 他 需 要 备 案 的 材 料。1 0.3.2 区(市)政 府 和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备 案 材 料 包 括:a)备 案 报 告;b)正 式 文 本 一 式 两 份;c)起 草 说 明;d)征 求 意 见 相 关 材 料;e)制 定 前 评 估 报 告;f)按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专 家 论 证、听 证、风 险 评 估 的,提 交 有 关 材 料;g)按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的,提 交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结 论;h)审 核 机 构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书;i)法 律 顾 问、公 职 律 师 意 见;j)制 定 主 体 集 体 研 究 讨 论 材 料;k)制 定 依 据 目 录 与 摘 要、文 本;l)施 行 日 期 与 公 布 日 期 间 隔 不 足 3 0 日 的,提 交 有 关 情 况 说 明;m)其 他 需 要 备 案 的 材 料。注1:以上材料的电子版通过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纸质版报送a)、b)、c)、h)四项。注2: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纸质版报送a)、b)、c)、e)、h)五项。注3:备案审查涉及的文书样式参考附录B 附录G。1 0.3.3 镇 街 规 范 性 文 件报 送 的 备 案 材 料,参 照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执 行。1 0.4 材 料 受 理根 据 不 同 情 形 决 定 是 否 受 理:a)备 案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予 以 受 理;b)备 案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要 求 制 定 主 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正 材 料;c)报 送 备 案 的 文 件 不 属 于 规 范 性 文 件 的,不 予 受 理,并 说 明 理 由。1 0.5 审 查 事 项1 0.5.1 内 容 审 查 按 照 第 6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1 0.5.2 形 式 审 查,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规 范 性 文 件 登 记 号、文 号 是 否 规 范;b)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公 布 日 期、施 行 日 期、有 效 期 的 规 定 是 否 规 范;c)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书 是 否 规 范。1 0.5.3 审 查 方 式 按 照 第 7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1 0.6 审 查 期 限市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在 收 到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收 到 区(市)政 府 规 范性 文 件 的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3 0 日 内,按 照 规 定 完 成 备 案 审 查 工 作。区(市)的 备 案 审 查 期 限 参 照 该 期 限 执行。D B 3 7 0 2/T 2 3 2 0 2 391 0.7 审 查 意 见1 0.7.1 审 查 意 见 种 类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形 提 出 审 查 意 见:a)不 存 在 与 法 律、法 规、规 章 及 上 级 政 策 文 件 相 抵 触 的,准 予 备 案;b)未 发 现 存 在 违 法 情 形,但 存 在 制 定 技 术 瑕 疵、制 定 程 序 不 完 全 符 合 规 定 尚 不 足 以 影 响 该 规 范性 文 件 效 力 等 情 形 的,可 以 提 出 相 关 改 进 建 议,予 以 附 条 件 备 案;c)存 在 超 越 法 定 权 限,与 法 律、法 规、规 章 或 者 上 级 政 策 文 件 的 规 定 相 抵 触,规 定 不 适 当,或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通 知 制 定 主 体 限 期 予 以 处 理。1 0.7.2 审 查 意 见 处 理制 定 主 体 收 到 审 查 意 见 后,应 按 照 规 定 处 理,并 将 处 理 情 况 报 送 司 法 行 政 部 门。逾 期 不 处 理 的,由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请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其 改 正 或 者 依 法 予 以 改 变、撤 销。1 0.8 目 录 公 布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在 每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通 过 政 府 官 方 网 站,向 社 会 公 布 上 一 季 度 备 案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目录。1 1 档 案 管 理1 1.1 遵 守 档 案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做 到 档 案 的 分 类 编 号 相 对 独 立、一 事 一 档 组 卷 完 整,确 保 档 案 的完 整 性、规 范 性。1 1.2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档 案 管 理 电 子 化、数 字 化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积 极 推 进 档 案 信 息 化 建 设。D B 3 7 0 2/T 2 3 2 0 2 31 0附 录 A(资 料 性)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及 备 案 审 查 依 据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及 备 案 审 查 依 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2 2 号);国 务 院 关 于 在 市 场 体 系 建 设 中 建 立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制 度 的 意 见(国 发 2 0 1 6 3 4 号);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国 办 发 2 0 1 8 3 7 号);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机 制 的 指 导 意 见(国 办 发 2 0 1 8 1 1 5 号);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过 程 中 充 分 听 取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意 见的 通 知(国 办 发 2 0 1 9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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